社区规章制度汇编

时间:2023-10-20 07:59:3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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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规章制度汇编

篇1:社区规章制度

一、严格遵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主动深入社区开展工作。

二、衣帽整洁,持证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周到,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热情负责,遵守医德。

三、做病人知心朋友,为患者及家庭排忧解难,为他们保守隐私和秘密。

四、杜绝伪劣药品,不开大处方、人情方、不开搭车药,不开假医疗证明。

五、负责做好社区急危重病人的双向转诊及会诊工作。

六、不得接受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礼品和吃请。

七、遵纪守法,不假借出诊、巡诊之便干私活。

八、保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外的清洁、卫生。

九、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

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分工合作,精诚团结。

篇2:社区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社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由社区组织、日常检查由社区安全办组织。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由社区安全生产检查整顿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检查的形式。

1、每周一小检,每月一大检,平时常巡检。

2、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必要检查。

3、对群众举报、投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迅速检查。

4、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部署需要进行的监督检查。

5、行业专项整治的专项检查。

6、实施突击抽查和交叉检查制度。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无经营证照以及证照资料是否合格;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5、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材料;

6、安全生产检查整改记录;

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情况;

8、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措施;

9、特种设备、设施的报装、年检情况;

10、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四、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向社区领导报告。

六、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指令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定人、定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查、跟踪,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镇府有关部门。

七、被检查单位收到整改指令书(含现场检查记录),应按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提出的整改要求按时整改完毕,并向检查单位申请组织复查。

八、检查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申请组织复查报告之日起,三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发出复查意见书,不合格的按“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上报镇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九、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以此为据,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本修订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篇3:社区规章制度

1、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组织生活会主要是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结合领导班子成员的自身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参加组织生活会人员

社区(村)支部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和实际需要,可适当确定列席人员。

3、召开会议的要求

组织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安排时间进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召开的,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说明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开。

4、组织生活会要把握以下环节

(1)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组织生活会召开前,党组织负责人应确定开会时间和主要议题,再把会议时间和议题通知参加会议的每个成员并要求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对因公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交书面发言材料。

(2)参加会议的成员应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围绕会议主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实事求是地指出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分清是非,提高认识,严以律已,宽以待人。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3)要针对生活会上检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在适当的范围内向社区(村)干部和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5、组织生活会的检查与考核

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要每年检查、调阅一次社区(村)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对社区(村)召开组织生活会情况予以通报。

篇4:社区规章制度

一、定时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工作指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安排工作。

二、对辖区火灾隐患部位经常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三、按照部署组织好辖区每年一度的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达到一定的效果。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针对社区实际,开展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消防活动。

六、根据不同的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安全教育。

篇5:社区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 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 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章 社区居民小组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 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 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三十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四十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 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6:社区规章制度

根据各级政府对除四害工作的要求,结合社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本社区的除四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四害工作必须按上级部署要求组织的实施。

二、开展本社区内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地。

三、除四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投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投药培训方可上岗。

四、投药前必须采取有效方法通知居民,说明投药时间、区域及注意人畜误食,食品店的投药方法,告知时间表至少一天。

五、除四害用药必须是上级指定用药,并且在指定的公司购买。

六、投药区域要覆盖到位,不留死角。

七、残药必须落实专人保管。

八、毒死的死鼠集中深埋或焚烧处理。

九、做好除四害药品购买、投药、死鼠处理等的登记工作。

篇7:社区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必须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 社区居民

第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篇8:社区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管理学院戏曲协会。

第二条 本社性质:戏曲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社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传统艺术。

第四条 本社接受校团委,外语系团总支的领导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五条 组织社员对民族戏曲文化进行认识与研究及在此基础上面向全校开展文艺,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与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它合法活动。

第三章 社员

第七条

(1)具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的学籍;

(2)承认本社团章程;

(3)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费。

第八条 社员入社程序

(1)提出入社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3)由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发给社员证及本社会徽。

第九条 社员有以下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向本社团推荐社员的权利;

(6)请求本社团维护其合法利益,帮助和解决在本社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7)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条 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3)参与本社团的活动,完成社团的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

(4)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社团实行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社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如下: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本社执行机构(即常务理事会)

(3) 审计本社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社员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对到会社员负责。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六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3) 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向社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3)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4) 有参与学生工作一年以上经验。

第十九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由本社社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社长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 检查社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社社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5) 执行社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社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外联

(4) 要核准活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有关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建立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部将相关内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换届或重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学生会,校社联,本社团的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合提出,并交经本社社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团委及社联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拟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终止协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院系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幕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 x年11月 4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学院戏曲协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9:环境卫生社区规章制度

为深入推进社区管规范化建设,夯实社区环境卫生基础,全面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水平,确保社区居民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居住舒适的环境,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积极向广大居民宣传政府的法律政策,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环境意识,减少环境污染,树立向上的社会精神风貌。在社区内形成一个以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的文明卫生新风尚。

二、措施有力责任落实,保洁工人及车辆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卫生清运及保洁工作,社区主管领导每天深入辖区进行检查,做到工作有制度、检查有记载、情况有总结,活动经常化。

三、清洁工作要做到社区卫生保洁到位,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整洁,保洁率达100%。

四、督促辖区单位搞好环境卫生,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消灭“四害”。保证居民安定、清洁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发生。

五、带领社区成员认真做好绿化美化工作,美化社区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坚持开展卫生劳动日活动,消灭卫生死角。

七、任何人都应尊重清扫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准随地乱扔皮果壳、纸屑和其他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烟蒂、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每位居民应把袋装垃圾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垃圾袋,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任何未经许可的公用场所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标语,禁止在任何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篇10:环境卫生社区规章制度

1. 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2.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 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4. 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5. 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6. 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7. 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8. 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篇11:环境卫生社区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学院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饮用水消毒制度。

一 、饮用水消毒由学校抽供水从业人员负责

二 、消毒法

1、采用漂白粉在水中缓释方法,将漂白精片放入塑料瓶中(中部有8个小孔)投放进蓄水池中

2、蓄水池的消毒,每10天消毒一次。

3、二次供水消毒可根据水池的容量及当时池中水的体积,适当调整消毒灵及漂白粉的数量,切实做到消毒有效,同时做到定期消毒、持续消毒,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消毒人员注意记录好消毒时间,每次消毒灵使用量。

四、消毒人员严格按制度操作,如不履行职责,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消毒人员相关责任。

篇12:社区管理规章制度

一、生产例会制度

(一)社居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社区安全生产形势,不定期召开社区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重要事项。

(五)安全生产各项会议要设立专门记录簿,由专人做好完整记录,参会人员要进行签到,并留档备查。

(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作出的决议、工作部署或工作安排,安排专人负责督办、检查,定期进行汇总。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社居委至少应在每季度以及“春节”、“十一”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前,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开展安全巡查。

(二)社居委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并进行严格检查。

(三)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有方案、有记录。检查结束时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发现隐患时,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实行跟踪督办,期满复查验收。

(四)对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六)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定期开展安全自查自纠。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二)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社居委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举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单位有关生产装Z、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人员,同时设Z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

(七)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报所在地社居委备案。

(十)社居委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重大危险源巡查记录》。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社居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便于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事后以书面形式补报,报告内容要信息准确,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伤亡情况、伤亡人员信息以及应急救援情况等。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社居委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要及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突出主题。

(二)在居民区内利用安全生产宣传栏、电子屏幕、横幅、黑板报等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设施和各种公共活动,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四)社居委、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做好居民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相关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的宣传。

(五)每年的“安全生产月”、“11.9”等活动日,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安全生产宣传高潮。

(六)不断加强维护社区消防安全的志愿者网络建设,广泛招募和聘请“消防志愿者”和“义务消防监督员”。

(八)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防火、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居民安全防范能力。

(九)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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