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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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篇1: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经营者是指我市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六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供货商数量、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项目,并结合本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和《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表》,见附件2)。

第十条 区局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一条 区局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 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条 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取本年度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销售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四条 评定新设立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区局应当在其设立一个月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取得市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取得示范快检室称号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5分。

取得区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3分。

第十六条 区局应当根据当年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并根据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食品销售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销售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第二十二条 区局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局监管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销售经营规范化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提出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2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23694-),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家和组织都建立实施了基于风险的食品监管制度,国内部分行业以及一些省份也进行了探索。

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众多,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低下的问题还较普遍。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建立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监管部门通过量化细化各项指标,深入分析、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使监管视角和工作重心向一些存在较大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倾斜,增加监管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改善内部管理和过程控制,及早化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对一些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监管资源的分配,从而最终达到合理分配资源,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收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生产经营者,则通过分级评价,能够使其更加全面的掌握食品行业中存在的风险点,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强整改和控制,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风险管理的原则,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这也是研究制定本《办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制度设计的思路是什么?

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研究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动静结合、简便易行、监管内控、提高效能”的思路开展制度设计。一是动静结合,风险分级管理充分考虑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两个因素。食品企业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既依赖于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场所、销售食品的种类多少、供应的人群等静态风险因素,同时也与企业生产经营控制水平这一动态风险因素关系密切。如果食品的加工工艺比较简单、过程控制要求不高、食品原料可控,那么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就较小。如果企业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人员管理等环节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和控制,那么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就较小。二是简便易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方法突出重点且便于执行。作为一个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分级方法,分级的指标重点突出,切实反映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符合我国国情。三是监管内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监管部门从内部加强监管的重要措施。风险等级是对生产经营者风险状况的评价,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内控措施,因此,本《办法》未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信息公示做出规定。四是提高效能,从多个角度发挥风险分级管理的作用。比如通过风险分级,确定监管重点,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监管频次;再比如,各地方局可以通过汇总风险分级的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有效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另外,可以根据风险分级计算监管工作总量,合理分配管辖区内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六、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七、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是如何确定的?

《办法》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方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只需要每年进行一次风险等级评定,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根据上一年度风险等级以及《办法》规定的条件相应进行调整,从而明确下一年度的风险等级。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既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量化评价程序,通过量化分级评定,也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的确定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八、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如何确定?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风险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四类。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类别确定静态风险;对于食品销售企业,按照其食品经营场所面积、食品销售单品数和供货者数量确定静态风险;对于餐饮服务企业,按照其经营业态及规模、制售食品类别及其数量确定静态风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餐饮服务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三个表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根据《办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确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

九、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如何确定?

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等情况。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并组织实施。

十、风险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风险等级评定,一是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二是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需要说明的是,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省略此步骤,可以按照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分值折算确定其风险分值。对于食品生产者,也可以省略此步骤,而是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折算的风险分值确定。三是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四是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五是应用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果开展有关工作。六是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附:

篇3: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

(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评价表),并组织实施。

但是,制定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参照《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2)。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的评定还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确定。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具体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鼓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三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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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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