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执法信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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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执法信息范文

篇1: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细则

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细则

为确保土地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案件,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执法监察行为,做好动态巡查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制定本细则:

为了搞好执法队伍建设,我局执法监察大队采取量化分值对各中队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以此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并且在奖金待遇上予以区别。

一、廉洁自律要求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2、在任何时候都不许吃、拿、卡、要,一经发现,情节轻微的,临时人员予以辞退,在编人员予以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统统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司法责任。

二、考勤、卫生等日常工作要求

1、凡是被大队领导口头表扬的,奖励被表扬单位或者个人30元,被分局领导口头表扬的,奖励被表扬单位或者个人50元,被市局领导口头表扬的,奖励被表扬单位或者个人100元;被大队进行通报表扬的,奖励被表扬单位或者个人100元,被分局进行通报表扬的,奖励被表扬单位或者个人200元。被市局以上进行通报表扬的,奖励被表扬单位或者个人300元。

2、必须按时参加考勤。每天上下午上班时间由考勤人员登记考勤情况,晚上值夜班人员由中队人员轮流排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20:00—20:03,值班人员必须利用值班室电话给***(考勤员)报告到岗情况,以***(考勤员)电话记录作为考勤依据,未打电话一次扣10元。各中队长保证本中队电话不停机,停机一次,扣中队长50元。

3、请销假规定。请假要按级申请,经批准方可休假,并按时归队销假。请假半天以内的由中队长批准,需报大队备案。请假一日以内的由大队长批准,请假一日以上的报分局领导批准。无故缺勤半天的,罚款100元,无故缺勤半天以上、一日以内的,写书面检查,罚款200元。无故缺勤一日以上的,罚款300元,大队予以通报批评,在家待岗一周,然后视情上岗,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400元。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大队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在岗情况,

4、办公场所要保持整洁卫生,每个办公室必须坚持每天擦拭清扫。要求达到的标准是:桌面洁净无灰尘,玻璃 (镜子)光亮无尘斑,办公场所无烟味、烟蒂、烟灰,卫生间无积水、无异味,地面洁净无垃圾,资料摆放有序。办公室人员要提前5分钟到岗打扫卫生。下班前5分钟清理垃圾,规整物品。大队每月不定期进行卫生抽查,抽查合格的,对当天的值日人员奖励20元。抽查不合格的,对当天的值日人员罚款20元。吸烟者必须到办公室以外,在办公室以内发现烟头一枚,对中队长罚款30元。电脑旁边要贴上电脑使用管理方法,座机上面贴上“此电话只打移动电话”。

5、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熟悉工作流程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在出现场时应注重本人用语,提高自身修养,提升执法监察人员形象。开会期间,自动把手机调成静音或关闭手机,如在开会期间响铃,扣20元。开会需要接听电话时,必须经过会议主持人批准。否则,罚款20元。工作人员在汇报情况时用词要准确,不能出现“也许”“大概”“可能”“差不多” “差一点”“几乎”等模糊词语,同时注意自己说话方式。

6、为确保工作有效完成,工作人员手机一律不准关机,并确保不停机,若出现停机一次,罚款10元,对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罚款50元。

三、巡查工作及要求

1、动态巡查人员必须坚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查,每天巡查情况(无论有无新增违法行为)必须在下班前填写《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巡查记录与违法现状一定要详细。并于次日8:30前报至分局,不允许迟报、瞒报、漏报情况出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迟报1个小时以内的,对中队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中队长罚款50元。迟报1个小时以上、3个小时以内的,给予中队通报批评,并对中队长罚款200元。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由中队长处罚;对于瞒报、漏报的,属于队员所为的,离岗反思一个月,并罚款500元,给予中队通报批评,中队长因监管不严、巡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下级的瞒报、漏报行为的, 罚款300元。出现两次的,属于队员所为的,予以辞退,对中队长将予以罚款500元,同时大队将向分局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个中队出现三次的,中队长就地免职,罚款500元,大队建议分局将其调离执法监察岗位。凡是送到大队的文件要经过中队长审核后方能送达。动态巡查表送达的现场照片上一定要有日期,并且与巡查表日期一致,如果没有日期或者日期出错,对中队长予以罚款10元(一张),中队长可以根据情况对下面队员进行罚款。同时,分局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对中队当月巡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督导指导,对本月没有出现“迟报、瞒报、漏报”及“吃、喝、拿、卡、要”等问题的,奖励中队50元。对一、二中队所属辖区实行每三个月更换一次,定岗人员进行轮换。

2、建立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及里程、巡查情况、记录和巡查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各中队巡查人员要及时填写,大队内勤人员及时汇总,当日巡查情况必须在次日12:00前登记完毕,没有及时登记的,扣减内勤人员10元。每月均能够按时登记的,奖励30元。

3、无论是否出现土地违法情况,只要进行巡查,均应填写动态巡查表,巡查表上必须填写巡查时间、路线、巡查情况记录,违法现状,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巡查人员及具体建议等。动态巡查表的填写要求①不得出现错别字和修改,字体要工整、语句要通顺。出现一个错别字,中队长发现的.,可对队员罚款5元;中队长没有发现并且签字的,内勤人员发现的,对中队长罚款20元;内勤人员没有发现的,对内勤人员罚款15元。②中队长没有签字的,内勤人员可以拒绝接收并记录,特殊情况经大队同意,可以例外。中队长没签字而报送大队的,扣减送件人10元奖金。内勤人员没经过大队同意接收无中队长签字的报表或没记录而直接退件的,扣内勤奖金10元。巡查表背面必须注明巡查路程。巡查里程要如实填写,中队长要审核,与实际出入较大者,中队长要向大队写出书面情况说明(不许打印)。四至不清的,一个对中队长罚款50元。

4、巡查人员出现场时,组长应该检查所属人员携带的法律文书(包括浆糊、笔)、测量工具、制止施工工具、取证工具、胸卡(牌)、水等是否带齐,一般情况下,要定人定物,责任到人。到现场发现物资器材遗漏或者手机没有及时关闭的,追查组长的责任,发现一次,对组长罚款30元,中队长没有及时发现的,对中队长罚款100元。应距违法现场100米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关闭手机,所有人员均不得吸烟,中队长指定一名巡查人员开机,并报告大队,保持与大队之间的联系。违反者,对当事人罚款30元。执法人员吸烟,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6、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违法新增行为时,要及时制止施工,确定当事人,遣散施工人员,当着当事人的面对在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照片上要设置拍照日期,并在“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已盖的砖的层数(下发人员要在背面注上自己的姓名,并让当事人签字以确认)。第二日巡查,首先带所拍照片(显示在建砖层数的停工通知书)到新增违法现场查看,如发现有继续建设的情况,对多建的,有几层拆几层。在调查取证时,尽量找到当事人进行当面告知,若找不到当事人,联系村组干部,由他们召集当事人配合调查工作,当事人不在时,按照上述查处程序告知村组干部,让他予以通知到位,他要在“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上代签;确系无主建筑(村组干部不知道情况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或测量,把“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张贴到建筑物上,并告知村组干部,两日内要对此无主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人提交用地资料的,按照无主违法建筑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时要把建筑物内的东西清除干净,确保安全,并且要拆除干净。凡是没有处理的新增违法行为,出现突击建成的,对中队长罚款300元。辖区中队在拆除行动时,其他中队要积极配合,一切以拆除为重,要做到随叫随到,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大队批准。出现配合不力,影响工作的情况,由大队对有责任的中队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中队奖金200元。凡是成功制止一起新增土地违法行为的(以拆除干净、当事人不再建设为准,大队予以确认),奖励中队100元。在发现新增后,中队长应及时与综合执法局、乡办制止私搭乱建办公室联系,应在日志中记清楚什么时间和谁联系,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对中队长罚款100元。如大队长批示要求巡查队员对发现新增要盯守的,该辖区的队员要每隔一个半小时去查看一次,如发现动工,立即召集人员拆除。针对报到分局的违法新增,如当时没有调查到是谁,后来再报时对于更改的要写清楚,注明原先报的是什么。

7、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及其施工人员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8、工作期间严禁喝酒。工作期间指8:00—18:30,严禁喝酒是指滴酒不沾。发现喝酒者,第一次罚款1000元,抄写工作细则30遍。业余时间可适量饮酒。适量是指不醉酒、头脑清醒、能够履行执法工作、不影响执法人员形象。若中队长及以下人员出现醉酒者,醉酒者罚款500元,陪酒者如有大队人员,每个人罚款200元。

9、每个中队在每周五17:00前报送本周新增的违法地块和了解到的基本情况,没有及时报送的,对中队罚款50元,按时报送的并且内容翔实的,每个月奖励中队40元。周六或者周日,每个中队安排一个知道本周新增违法地块位置和基本情况的队员(中队长亦可),陪同大队长或者大队负责案件的内勤人员进行实地察看。中队确定的人员要在周五17:30前报大队。报告内容包括:队员名字、联系方式、违法地块宗数和位置。迟报者,每迟报1小时,对中队罚款20元。报告以电话记录为准,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

四、文书填写要求

1、外业人员填写动态巡查表必须保持书面干净、整洁、规范,不得出现错别字,巡查人员在填写巡查路线时,须注明具体巡查至哪个村庄、道路,并且在巡查表背面注明巡查里程,填写的路线应该是闭合的。各片区负责人(中队长)审核后在巡查人员一栏签名。凡是没有签字被退回的,每次中队长自罚20元。巡查路线没有闭合的,中队长可扣罚巡查人员奖金5-20元。

2、外业人员在动态巡查表上填写建议分局立案查处建议的,应把当事人违法新增情况的手绘图同时送至分局。手绘图注明四邻和边长,当时调查不出四邻的,可以不填(要在备注上说明)。手绘图背面标明绘图人姓名和日期。没有手绘图的,中队长自罚30元。

3、对于巡查表上填写调查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查处的,各片区负责人必须按时向大队汇报所调查案件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调查一般在两日内报大队,特殊情况应该先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延期1---2日。未经批准延期不报的,中队长自罚50元。

4、外业人员发现新增,调查报告在2日内报至大队(依巡查表日期为准),调查报告未按时上报的,一次扣20元。

五、业务培训方面

1、各中队队长每月抽查一至两天对全体队员组织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①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②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报告表的填写;③法律文书送达方式;④廉风党政建设等。

2、内勤工作人员培训由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每月抽查一天时间对本月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同时,组织内勤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软件系统、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学习。要求每位内勤熟悉各个岗位的职责,定期轮岗。

六、内勤人员工作要求

1、负责做好办公室日常接待工作;保持正常的办公秩序,做好大队人员的考勤工作;做好办公区内的卫生保持工作。

2、负责接收上级来文,并及时登记,报领导批转,督导日常工作的落实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做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工作;负责办公室电话的接听、处理并做好重要电话的记录工作;拟制各种法律文书、机关公文、制度措施和领导讲话稿件,随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做好保密工作。负责大队财务管理,严格落实上级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

3、法律文书拟制要做到引用法律条款准确,定性正确,语言精练,事实罗列有序,不能出现错别字。在案件整理过程中要注意在确定违法主体时,要严格查看对方提供的资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要确定真伪,并要求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供国土部门专用;各中队在写调查报告时,调查名称要准确,调查内容必须包含巡查时间、实际违法占用面积、时间、有无合同、何时签订的合同、实际动工与违法事实形成的时间。一份完整的案卷要包含:立案呈批表、巡查表、停工通知书(送达回证)、手绘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示意图、1:10000详查图的位置套合图、鉴定书、调查报告、会审记录、处理决定呈批表、处罚告知书、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决定书的发文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非法财务移交书发文笺、非法财物移交书、移交清单、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发文签、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发文笺、行政处分建议书、行政处分建议书的送达回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发文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送达回证、罚没票据、结案呈批表。如被分局领导退回的,扣减拟制法律文书人员奖金50元,被市局退回的,扣减大队负责人奖金200元,法律文书审核人150元,拟定人员100元。当月没有被退回的法律文书的,奖励拟制人员奖金50元,审核人100元。

4、在分局信息中心成立以前,负责分局网站建设、维护和数据更新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每日早晚查看信箱有无信件; 注意浏览国土部网站、省厅和市局网站,提取领导需要的信息、通知及最新政策,及时放到局长办公室内。

5、内勤人员对外业人员送至分局的动态巡查表要认真审核。对出现错别字、语句不通顺、片区负责人未签字及背面未标注巡查里程、未采取制止违法行为措施的动态巡查表要予以退回,要求其重新上报并记录;领导在动态巡查表上要求进一步调查情况的,内勤人员须及时向片区负责人打电话询问调查情况并督导工作,督导时间要在日志中体现出来,中队调查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动态表被上级领导发现有问题的,每一次扣减内勤人员奖金10元,否则,每个月奖励内勤人员100元。对于每周新增要进行实地查看,如发现与所报巡查表不符及时汇报给大队长。

6、案件的查处要使用土地执法监察软件,同时使用部执法软件和**公司开发的软件,及时输入土地监察系统案件档案,并用此系统制作法律文书。完善以前输入的案件,及时完善案件台帐。未及时输入案件资料及迟延的,每件扣减方式人奖金50元。以前案件要在7月1日前输入完毕,每延迟一天,扣内勤人员30元。

7、负责日常工作中各种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每月需要报送的材料要统一列出,要提前2日将需报送的材料准备好,并报上级进行审核。需要领导出面协调解决的,需提前汇报,每拖延报送一小时,扣报送内勤人员10元奖金。

8、凡是在市局一级发表一篇信息的,奖励个人50元,在市一级媒体报刊上发表一篇信息的,奖励个人或单位100元,在省一级媒体报刊上发表一篇信息的,奖励个人300元。每个中队每年要完成信息采用3篇以上,完成任务的,年底奖励中队500元,完不成的,扣减中队奖金400元。每超额一篇,奖励中队50元。

9、凡拟定文件,一律要认真审核,不能出现语句不通顺,错别字,记得一定要插入页码。

七、日志工作要求

1、工作日志由专人负责归整、保存,按月装订归档。严禁撕页、漏记。个人的当天日志必须在次日中午9:00前以电子版的形式发至大队日志专用信箱(1111111111@163.com)。凡是没有按时把日志发到信箱的,每次扣减个人奖金10元,一月内中队出现10人次迟发日志或未发日志的,扣减中队奖金200元。

2、监察人员都要填写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必须准确、翔实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坚持“当天事,当天记,日志不过夜”的原则。每名同志都要重视日志工作,不得有松懈和倦怠的思想。对工作中出现责任问题的,依照工作日志区分责任,逐级追究查处。

3、当月均能够按时交纳日志的,奖励个人10元;日志记录内容详细,语句通顺,表达情况准确的,奖励个人20元。

八、公文送达规定

1、法律文书送达:外勤人员要在法律规定日期内向违法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从收到法律文书次日起计算)。各中队收到需下发的法律文书后,中队长应立即指定送达人,安排布署送达工作,并把各文书相对应的送达人名单于当日18:00前发送到大队电子信箱,每月按时发送的,将给予中队奖金50元。法律文书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若不能直接送达,或者当事人不予接收法律文书,则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时找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签字证明法律文书已送达,并拍照取证,尽量联系村组干部到现场;实在找不到当事人,村组干部不愿意到场的情况下,采取在媒体上公告的送达方式,并且在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2、法律文书送达拍照不得在无显示任何案件当事人信息情况下只把法律文书贴在墙上拍照取证。

3、送达的情况要及时向大队汇报,一般情况下,两日内必须把收到的法律文书进行送达。遇到困难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未经批准擅自积压法律文书的,自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2日后起算,每延迟一日扣减送达人奖金30元,对中队长罚款10元;超过5日,每延迟一日对中队长罚款50元。

**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篇2:国土执法监察股上半年工作总结

国土执法监察股上半年工作总结

20上半年即将过去,回顾这半年中,在局党组要求下,本股室较好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下面将本股室在年上半年中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以下汇报,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基础工作

(一)抓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根据我县目前经济快速发展与土地供需两者之间的矛盾,组织在全县上下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2006年法制宣传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宣传“3・19”矿产资源宣传日,“6・25”土地宣传日、“7・1”行政许可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特别在第十六个全国土地宣传日期间,印发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便民措施的宣传材料2500份,将以往单一的宣传方式改为固定场所、媒体报道、短信发送等形式进行宣传,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氛围,加大宣传形式。将宣传面向基层,深入到群众,发放到企业,有效了提高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保护和管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1、坚持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主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配合地矿股对全县无证开采点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重大无证开采点,报县非煤矿山领导组后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处,有效的遏制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上升势头,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以每周二和周四定为巡查日。制定巡查路线,加大巡查范围,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和现场勘察记录,将各乡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变化、利用、执行情况做为重点巡查,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对当场发现的问题,就地依法制止解决,对已结成违法事实,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办。2006年上半年,共发现违法用地5起,面积9.79亩,全部及时制止。

3、坚持与县城建委监察大队联合巡查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化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形成执法合力,更好地打击城乡各类违法乱占土地滥建房屋行为,对管辖区域进行每周四的联合巡查,对城乡各区域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2006年上半年,立案2宗,面积0.75亩,罚没款1600元,经依法处理后,全部结案。

(三)认真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年初确定信访接待员,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树立热情接待文明待客的工作态度,严格贯彻首问责任制。对各类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信访条例》的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加以处理,对出现的信访问题及时给予信访当事人书面答复和解决,做到来访有记录、问题有答复、处理有反馈。

今年以来,在我县一些农村村民小组之间、村与村之间、村民小组与乡政府的一些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响应“一大二公”的号召等历史原因,有的长期无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而现今的使用者将土地转让营利引起农民的不满,从而形成群体性土地纠纷上访势头。例如蔡家桥镇凡村姚家村民组反映旌德县福利纸箱厂侵占该村民组的农田的信访事项和三溪镇古城村下关吴村民组村民反映三溪镇政府无偿占用该村民组土地建立农科所、羽绒厂和敬老院的信访事项。

我股针对此类信访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走访历史见证人和负责人,查阅原始档案资料,认真排查存在的各类矛盾隐患,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同时积极做好上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答工作,稳定来访人的思想情绪,从源头上制止群访、重复访的事件发生。

2006年上半年,来信5件,来访5起,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疏导,对来信来访的问题,全部得到处理和妥善解决,没有造成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的问题。

(四) 认真开展农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县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旌政[2004]86号)精神,规范农民建房用地及审核审批行为,我股配合规划用地股对各乡镇农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此次共清查了503户,总占地面积70882.19O,其中已经依法审批的有368户,用地面积为47776.06O,其中5户超面积占用土地,责令在今后规划建设过程中退还集体,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77本,占已批准数的20.9%;未批先建的有135户,占清查总数的26.8%,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92户,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43户,符合建房条件的有129户,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有6户,符合用地面积标准的有105户,不符合用地面积标准的有30户,已按规范程序办理申报手续的有60户,未按规范程序办理申报手续的有75户;未批先建的135户中,属北门街区改造拆迁安置的有9户,三仙公路建设拆迁安置的有44户,属S323线建设拆迁安置的有48户,通过整改,完善申报手续的有30户,缓办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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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土执法监察股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措施

国土执法监察股200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措施

****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回顾这半年中,在局党组要求下,本股室较好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下面将本股室在****年上半年中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以下汇报,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基础工作

(一)抓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根据我县目前经济快速发展与土地供需两者之间的矛盾,组织在全县上下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年法制宣传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宣传“*・**”矿产资源宣传日,“*・**”土地宣传日、“*・*”行政许可法宣传日、“**・*”法制宣传日。特别在第十六个全国土地宣传日期间,印发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便民措施的宣传材料****份,将以往单一的宣传方式改为固定场所、媒体报道、短信发送等形式进行宣传,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氛围,加大宣传形式。将宣传面向基层,深入到群众,发放到企业,有效了提高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保护和管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坚持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主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配合地矿股对全县无证开采点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重大无证开采点,报县非煤矿山领导组后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处,有效的遏制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上升势头,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以每周二和周四定为巡查日。制定巡查路线,加大巡查范围,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和现场勘察记录,将各乡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变化、利用、执行情况做为重点巡查,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对当场发现的问题,就地依法制止解决,对已结成违法事实,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办。****年上半年,共发现违法用地*起,面积****亩,全部及时制止。

*、坚持与县城建委监察大队联合巡查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化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形成执法合力,更好地打击城乡各类违法乱占土地滥建房屋行为,对管辖区域进行每周四的联合巡查,对城乡各区域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年上半年,立案*宗,面积****亩,罚没款****元,经依法处理后,全部结案。

(三)认真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年初确定信访接待员,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树立热情接待文明待客的`工作态度,严格贯彻首问责任制。对各类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信访条例》的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加以处理,对出现的信访问题及时给予信访当事人书面答复和解决,做到来访有记录、问题有答复、处理有反馈。

今年以来,在我县一些农村村民小组之间、村与村之间、村民小组与乡政府的一些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响应“一大二公”的号召等历史原因,有的长期无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而现今的使用者将土地转让营利引起农民的不满,从而形成群体性土地纠纷上访势头。例如蔡家桥镇凡村姚家村民组反映旌德县福利纸箱厂侵占该村民组的农田的信访事项和三溪镇古城村下关吴村民组村民反映三溪镇政府无偿占用该村民组土地建立农科所、羽绒厂和敬老院的信访事项。

我股针对此类信访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走访历史见证人和负责人,查阅原始档案资料,认真排查存在的各类矛盾隐患,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同时积极做好上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答工作,稳定来访人的思想情绪,从源头上制止群访、重复访的事件发生。

****年上半年,来信*件,来访*起,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疏导,对来信来访的问题,全部得到处理和妥善解决,没有造成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的问题。

(四) 认真开展农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和县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旌政[****]**号)精神,规范农民建房用地及审核审批行为,我股配合规划用地股对各乡镇农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此次共清查了***户,总占地面积********O,其中已经依法审批的有***户,用地面积为********O,其中*户超面积占用土地,责令在今后规划建设过程中退还集体,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本,占已批准数的****%;未批先建的有***户,占清查总数的****%,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户,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户,符合建房条件的有***户,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有*户,符合用地面积标准的有***户,不符合用地面积标准的有**户,已按规范程序办理申报手续的有**户,未按规范程序办理申报手续的有**户;未批先建的***户中,属北门街区改造拆迁安置的有*户,三仙公路建设拆迁安置的有**户,属S***线建设拆迁安置的有**户,通过整改,完善申报手续的有**户,缓办*户。

二、中心工作

(一)文明创建

县政府为全县文明创建工作的开展,在今年*月加强对入城口路段两侧脏、乱、差环境的整治。我股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重点整治新桥加油站两侧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堆放水泥预制成品的问题。由于该违法占地的时间久远,占地的历史原因复杂,我股充分发挥“钉子精神”,一是说服教育违法当事人,明确我县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告知违法当事人占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三是及时调查取证,收集违法占地的原始资料,随时依法立案查处。经过我股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终于在预定的时间内违法当事人自行搬迁和清除堆放的水泥预制成品,违法占地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有效的保障了全县文明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工作是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工业强县的必然选择。今年我县下达我局的招商引资任务为****万元,分解落实到监察股**万元。为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我股室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经常组织股室人员一起参与探讨,密切配合,出谋献策。****年上半年,经我股郭成前同志引进富圣商贸有限公司项目,被县招商局确定为***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在全局率先完成此项任务,为全局招商引资任务献出一份力量。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加强自身素质培养。认真学习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将制度分解的细化、具体,便于操作,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使本局的执法监察工作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前进。二是大力宣传国土法规,增强全民保护意识。利用各项法规宣传日为契机,认真开展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三是严格执法。在工作中,一手抓宣传,持之以恒;一手抓执法,查处不手软。坚持执行基本农“五不准”和占用耕地“六个一律不报批”政策,做到令行禁止。四是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严格按照“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疏导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本系统内的信访问题,全部得到妥善处理解决。

执法监察股

****年*月**日

篇4:国土信息处青年干部模范敬业先进事迹

国土信息处青年干部模范敬业先进事迹

**同志在**省测绘大队国土信息处工作,担任该部门作业组组长,多年来一直以其优秀的工作表现和先进的思想品德备受领导和同事的赞扬。

小柴原本是单位印刷厂里一名优秀的印刷机长,XX年在单位产业结构调整中,他怀着对新技术的渴望,来到国土勘测信息中心工作,从事以gis为基础的土地勘测数字化制图。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但是聪明勤奋的小柴夜以继日地刻苦学习,不到一个月时间,他就勇敢地摸着石头过河,开始独立承担新工作了。虽然用最短的时间走进了新角色,但是一直以来都是技术能手的小柴并不满足于此,他对自己的要求仍是力求最佳。繁忙的工作之余,小柴一面利用多种渠道学习专业知识,一面参加了计算机专业的本科学习,把这两者日臻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使土地勘测定界数字化制图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成为部门里独当一面的技术骨干。

小柴主要从事的是我国(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和竣工复测工作。在这几年的工作时间里,组织、参与、合作完成了**省大部分高速公路、铁路、大型电站、水库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具体有杭千高速、杭浦高速、甬台温新建铁路、三门核电站等40多个重点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内业工作,为建设单位的前期土地报批提供了准确的面积数据和勘测定界图件。另外还负责承担完成杭州市西湖区、江干区、滨江区、下沙开发区等十多个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以及承担完成了下沙、之江、高新、余杭等国家级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划定及现状图件的编制工作,满足国务院对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划定整治工作的需要。

貌似文弱书生的小柴在工作中可是个敢打硬仗的“勇士”,遇到困难从不低头,遇到新技术、新软件,他总是如饥似渴、不分昼夜地刻苦钻研,并结合工作,能熟练、灵活地应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部门里,除了能自己钻研应用技术之外,他也是一位好老师,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同事。小柴不但作业超群而且作业质量最令领导和客户放心,XX年,他所在部门一年完成了前三年工作总量,而他一人就占了三分之一的工作量;XX年度,他完成及参与省重点及社会项目二十多个,成果质量深受客户好评。

国土信息处的项目通常非常紧张和繁杂,几乎每个建设单位留给他们的作业时间都很短,每天都有人紧盯着要数据和资料。在部门人员少、任务繁忙的情况之下,小柴总是把最难、最复杂、时间最紧的工作留给自己,并把自己总结出来的简便方法传授给其他作业人员。为完成任务他常常牺牲休息日,有时甚至连续几个月都没有休息过一天,晚上的加班加点更是家常便饭。国土信息处任务通常都是好多项目交叉在一起,要求及时完成,他总能够合理安排,做到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小柴始终热情细致为每一个客户服务,对每一个数据都一丝不苟地计算和核对,保证提供100%正确的资料和图件,满足建设单位的项目报批要求。

XX年度,部门完成了《杭州西湖龙井茶保护信息管理系统》,这是单位承接的少有的几个地理信息系统项目之一,具有很强的挑战性。承接之初,单位里没有任何技术经验可以借鉴。虽然小柴负责了这个项目,可刚开始他心里也没底。凭着对gis技术的.钻研精神和满腔的工作热情,他虚心地向远在南京的同仁学习、请教,在经过上百次的数据核对和系统调试后,历经多个不眠之夜,系统终于顺利完成。该项目现已经过专家组的验收,顺利地提交给客户并且安装成功。该系统的成功开发运行,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信息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通过电脑的鼠标点击就能查阅到每一块龙井茶基地的茶性质、地理位置、产量等。一向谦虚的他,此时也为能成功完成这个地理信息系统而露出了自豪的笑容。

篇5: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起草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yjzj@ca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邮编:1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月15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月11日

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章 许可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开设地方频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二)有完备的服务方案;

(三)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单位是新闻宣传单位。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二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第八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第九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结构、布局等要求。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投资者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宣传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控股方为中央新闻宣传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审批;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宣传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控股方为地方新闻宣传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审批;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者概况(包括服务场所、设施、股权结构和资金情况等);

(三)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四)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五)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情况;

(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七)信息技术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接入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和接入服务协议;

(九)严格履行本规定相关责任义务的承诺书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主办、主管或者控股方为新闻宣传单位的证明及该新闻宣传单位的意见;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和最近二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审许可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情况。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总编辑负责制,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账号的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平台使用者为从事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审核,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置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可以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业组织和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确定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用户不得违反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接到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的举报的,应当通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处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本服务提供者及其用户所发布、转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并保存60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并保存60日。

对于前款保存的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留存境内,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服务场所、互联网地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或者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进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经营服务场所检查、调查、取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完善执法队伍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取证,以及开展其他执法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记录相关执法活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列入黑名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约谈情况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的24小时举报渠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依法受理并处置公众对本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中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并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举报途径和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并依法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内容,未经许可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撤销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撤销许可。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单位,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篇6: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一条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司法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撤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六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一般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电子数据主要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格式见附件5),载明时间、地点、有关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确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格式见附件6),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非法转移证据。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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