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的职责规定有哪些?(锦集6篇)由网友“文熹龙”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的职责规定有哪些?,欢迎阅读!
篇1: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的职责规定有哪些?
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的职责规定有哪些?
1 对运行保护装置的正常维护及定期检验,按时完成保护装置定值的更改工作,
2 参加有关的新、扩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审核,并进行竣工验收。
3 事故后或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
4 按地区调度及电厂管辖范围,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处理日常的继电保护运行工作。
5 为地区调度、变电所及发电厂编写继电保护运行说明,供有关部门作为编制运行规程的依据,并审核规程的有关部分,
6 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与总结,提出反事故措施。
7 贯彻执行反事故措施(包括上级机构确定的),编制保护装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根据整定单位确定的原则接线方案,绘制原理接线等有关图纸,经基层局、厂审定后施工。
8 对用户会同用电监察部门提出继电保护的原则要求和提供有关定值,监察重要用户继电保护的运行工作。
9 协助对调度、变电所及发电厂值班人员进行有关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
篇2:网局、省局中心试验继电保护机构职责规定有哪些?
,
2 参加复杂保护不正确动作调查,分析及试验工作。
3 负责对系统初次使用的新型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典型检验,并修编其检验规程。
4 协助现场解决当前存在的和今后将要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5 协助网、省局组织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型保护装置的培训工作。
6 完成网、省局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其他工作。
篇3: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综合科的职责
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①裁判;②协调;③管理;④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1、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索,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2、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施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 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
[1] [2] [3]
篇4:基层局、厂继电专责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责任规定有哪些?
基层局、厂继电专责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责任规定有哪些?
1 专责工程师(技术员)是继电保护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技术管理工作和编制有关技术性规章制度,
2 负责对继电人员的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定期进行技术问答和技术考问。
3 编制反事故和安全措施计划、试验方案、技术培训和革新计划,
4 参加有关新、扩建工程审核工作;审核更改工程的原理接线图、检验报告和专责组提出的试验时的安全措施;审核整定方案、运行说明、定值通知单和保护动作统计报表。
5 负责继电保护事故和不正确动作的调查分析检验工作,提出对策措施并督促执行。
6 参加电网或电厂远景规划接线和运行方式的研究。
篇5:基层局、厂继电设备专责组岗位责任规定有哪些?
基层局、厂继电设备专责组岗位责任规定有哪些?
1 对所专责的继电设备的质量和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对运行的继电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及时更改定值,并提出对有可能引起运行的保护装置误动的安全措施。对新、扩建的继电设备进行验收试验或参加交接验收试验。参加继电事故和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
2 装置检验后,应及时写出检验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和验收试验报告。在进行检验工作中,每套保护装置应指定试验负责人,在检验周期内,对该保护装置的安全运行(如检验质量,回路正确性等)负有全部责任。
3 做好本专责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各设备的继电保护技术档案、图纸和资料,并使其符合实际,正确齐全,
4 掌握装置缺陷情况,及时消除并贯彻执行本专责设备反事故措施计划,搞好设备升级、定级工作。
5 负责本专责设备继电保护小型改进工程的施工设计和安装工作。
6 搞好本专责设备继电保护运行分析,做到对异常和不安全现象及时分析,并做好运行记录。
7 经常定期维护好专用试验仪器仪表、试验设备和工具,并保证其准确良好;准备好继电器备品备件,并不断创造新的试验方法和试验工具,提高工效,提高检验质量。
篇6:基层局、厂继电科(班)长岗位责任规定有哪些?
基层局、厂继电科(班)长岗位责任规定有哪些?
1 科(班)长是全科(班)安全运行工作的组织者,对本部门人员的生产、技术、经济和思想工作和人身设备安全运行负有责任,
2 编制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定检计划,审核继电保护改进工程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督促按期完成,
3 组织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
4 要抓紧工作计划的完成;抓技术管理工作、规划制度的执行;抓上级指示、事故通报及反事故措施的贯彻。
5 组织继电保护事故和不正确动作的调查分析工作和整定方案的讨论。
★ 广东电网面试
★ 电网事故应急预案
★ 技术工作报告范文
★ 电力系统述职报告
★ 技术监督个人总结
【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的职责规定有哪些?(锦集6篇)】相关文章:
变电站工作计划报告2022-05-05
电厂员工个人专业技术总结2022-09-03
电力系统实习总结2023-10-04
南方电网实习报告2023-06-18
变电站员工个人工作总结范文2022-07-14
电厂培训工作总结2023-06-05
电工主管终工作总结2022-12-03
电力专业技术个人工作总结2023-05-21
供电局实践实习报告2023-02-24
供电局上半年工作的总结202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