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忏悔书范文

时间:2024-01-12 08:01:5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盗窃犯罪忏悔书范文(合集3篇)由网友“william_wuyang”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盗窃犯罪忏悔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盗窃犯罪忏悔书范文

篇1:盗窃犯罪悔过书

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组织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

由于今年6月份在市局半年执法质量考评中我所办理的xxx盗窃案和xxx吸食毒品案在网上交叉评比中被发现程序不规范和社区戒毒起算日期错误的问题后被市局通报批评,此次通报给我局脸上抹了黑,蒙了羞,这次案件质量问题使我不仅感到耻辱,重要的是给我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我局因此而蒙羞,拖了我局的后腿,更重要的是愧对局党委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这次通报暴露出我所在执法质量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我本人作为单位一把手,对案件的监督不力,对局党委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上执行不到位。

通过自我深刻反省,在此检查如下:

造成我所出现案件执法质量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重实体,轻程序。

目前,在我辖区案件多发和多项任务重的环境下,我所因忙于案件办理工作,片面追求破积案,完任务,对局党委提出的执法质量提高年的精神认识不到位,领会不深,我作为所长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执法规范工作,是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是疏于学习,不注重教育培训。

过去常以业务工作繁忙为借口,没有经常组织民警学习执法程序规定及法律法规,更谈不上强化教育培训,致使一些民警对法律和案件办理程序没能熟练掌握,不注重执法细节,也是出现执法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是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

我作为所长,在部署工作上,要求多,具体落实抓得不够,跟踪监督不到位,没有做到每个案卷亲自把关,心存侥幸心理,执法办案“五级审批”流于形式。

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以致执法规范化工作抓的不实不及时,执法方面的各

项措施未能有效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所将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即召开全所规范执法工作推进会,要求全所民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认

真搞好执法办案工作,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定期邀请法制大队业务骨干现场培训,以案说法,同时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刻领会局党委的指示和要求,把上级的要求落实在工作行动中,

切实增强民警执法办案水平。

三是修订完善各项执法办案规章制度,做到规定制度上墙,入耳入脑入心,并严格执行,

严格案件监督,做到责任到人,层层把关,确保不出问题。

我们深知局党委的严格要求,既是规范民警的行为,更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用心良苦。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从细节做起,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我单位的执法质量明显提升,全盘工作更进一步。

请局党委放心,也请相关单位予以监督。

xxx

篇2:盗窃犯罪悔过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

你们好!转眼间,一个光明的日子即将来临,而我却感到了内心昏暗,因为在我即将踏出校门走向社会的时候,我犯下了人生中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给社会和家庭以及身边的人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也为自己以后的路抹上了阴影。

虽然事情已过去数日,但当时的情景仍然记忆犹新,当警官告诉我,父亲听到之后的瞬间反应,我的心彻底地碎了。

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同学以及社会。

我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不孝子,犯下的错误是不可原谅的,我不怨任何人,只怨自己的无知和愚昧,对于我犯的错误理应受到惩罚,我会正视自己的错误,放正心态,正视以后的道路。

经过警官教育以及这些日子以来的反思,我现在彻底醒悟了。

我是一个无知的人,是一个不孝子。

事后我有了深深的悔意,但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

我已无法回头。

可每每回想起父母时,我的心便会滴血。

父母此时此刻要承受多大的压力,背负多沉的包袱。

我是一个不孝子,不仅不能为父母分担什么,反而变本加厉地害着你们,你们辛辛苦苦地将我养大,供我读书,可正当要开花结果的时候,我却……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如果一切的一切都已不可能。

尊敬的领导、老师,当你们满以为我将走上社会成为人才,我却用一把锋利的剑插进了你们的心上。

你们可以骂我,可以咒我,甚至可以鄙视我,但请不要放弃我,我犯下的错误,理应承担后果。

我也承担了相应的后果,但是,希望你们能拉我一把。

让我更快地步入正轨。

我以后也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踏实做人,更加会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珍惜自己所得到和拥有的一切。

看到曾经熟悉的王洪建这封用血泪写的忏悔书时,我心情无比伤痛。

为他的无知而深感惋惜,在我们正准备一起走出校门,开拓那份属于我们的天地的时候,他却……一起生活了三年的同学,从此便走上另外的一条路。

在深感惋惜的同时,也给我们自己上了现实的一课。

谁没有欲望,谁没有贪念,但是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应该学会自控,也必须学会自控。

我们应该时时刻刻告诫自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绝不能走王洪建的路。

让我们伴着你走出有雨季节

王洪建,我们想对你说:“我们不会骂你,不会咒你,不会鄙视你,更不会放弃你,但是最重要的是你不能放弃自己!我们会在你身边,一直都在!”

篇3:试论扒窃型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试论扒窃型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一、难题的引出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写入刑法,有关扒窃的司法难题也日益凸现出来,扒窃既遂标准的认定是其中之一。关于扒窃的既遂标准,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扒窃是行为犯,亦即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扒窃的行为,而不需要窃得任何的财物,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扒窃的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扒窃是结果犯,扒窃必须窃得财物才构成既遂,但其又认为窃得的财物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哪怕只窃得一元钱也构成既遂,因为扒窃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以窃得不特定财物为概括目的的目的犯,窃得财物就达到了目的。 二、以法益为核心作出的分析 (一)通过文义解释,我们发现,刑法第264条实际上将盗窃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普通盗窃,其必须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一类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由此可以看出,第二种类型的盗窃犯罪肯定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既遂,但我们是否就因此从表面上认定,扒窃是一种行为犯或者扒窃既遂的构成不需要犯罪结果达到特定的数额?试想,一个人在公共汽车上实施了扒窃行为,结果只窃得了5元钱,而另一个人将农民晒在场上的粮食偷走,粮食价值1000元,现在刑法要对这两种行为作出同样的评价,我内心感到强烈的不平等,我感到它既没有遵循西塞罗的“各得其所”原则,亦未实现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然而纯粹的情感不足以说服他人,必须进行论证说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法律条文进行论理解释,以探究其之精神。 (二)德国法学家认为,刑法之所以设立行为犯,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行为人虽仅着手于未遂阶段,但几乎已不可能对于由此产生的危险加以控制,如内乱罪;第二,未遂行为本身已对法益造成了破坏,因而有必要将未遂与既遂相提并论。对照这个标准,我们来观察扒窃行为,首先扒窃不属于一旦着手就难以控制由此产生的危险的犯罪类型;同时,扒窃窃得财物与未窃得财物应该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不能相提并论。因此,不宜将扒窃认定为行为犯。 (三)应该肯定扒窃是结果犯,这是由刑法设立此种罪名所欲保护的法益所决定的。刑法设立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所有权或占有(究竟是所有权还是占有尚有争议)不受侵害,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也不例外。有人也许会认为,刑法既然将扒窃单列为盗窃的一种,其必然保护一种普通盗窃罪所不保护的法益。这种观点并不错,因为扒窃往往在公共场所实施,其给公众心理造成了一定的恐慌,破坏了狭义的社会秩序。然而,这不能改变扒窃是结果犯的定性,因为设定扒窃型盗窃罪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所有权或占有,保护公共秩序只能是其次要目的。那么,为什么说法益决定犯罪构成(我们亦可称之为犯罪的既遂标准,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都是具体的犯罪构造)?这是因为,法益的性质不同,重要的程度不同,决定刑法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对于保护一旦受侵危害结果就难以控制的法益,要采取行为犯的犯罪构造,亦即刑法要及早介入,对于实行完毕的危害行为,不待其产生危害结果,就将其视为完整的犯罪行为,并对其科以刑罚。而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这种重要法益,刑法需要更加提前介入,而采取危险犯的犯罪构造,对于造成一定危险状态的危害行为就要定罪科刑,以达到最大程度上保护法益的的目的。至于保护像财产权、公共秩序这样的一般法益,出于对保障公民自由和维护社会安全的权衡,刑法采取结果犯的犯罪构造,亦即此类犯罪既遂的成立以危害行为引起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前提。因此,设立扒窃型盗窃犯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刑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决定了扒窃是结果犯,扒窃既遂的成立必须以窃得一定得财产为前提条件。至于这一定的财产,其数量不可过于微量,因为扒窃中的这个“扒”字只是一种情节,而其真正决定扒窃性质的还是“窃”字。尽管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教授说过,解释法律不能如同做数学题那样清晰明了,但此处我们还是要解一个简易的方程。由于对两种类型的盗窃犯罪,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可以列出这样一个等式:普通盗窃行为(a)・数额较大(b)=扒窃行为(c)・数额(x),已知条件为c>a。据此等式,我们可以解出b>x,然而这个解只给出扒窃既遂数额的上限,而没有给出下限。我认为,这个下限数额应该参考多种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居民对扒窃行为的容忍程度等。为了维护司法的统一,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及早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明确扒窃既遂的数额标准。 三、从刑法立场的角度作出的讨论 此处有关扒窃犯罪的既遂标准的讨论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刑法立场的对立。一种立场主张缩小刑罚的范围,其主张只对那些对法益造成实质的侵害或引起急迫危险的行为处以刑罚,以达到最大范围内保护公民自由的目的;另一种立场主张,刑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刑罚来矫正犯罪行为,以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其主张只要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并将着这种故意付诸实施,哪怕这种行为根本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某人认为在正常人每日的饮食中多加入20克的食盐,一个月就可以导致他人死亡,实际上这种行为根本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为了防卫社会,必须将这种行为视为犯罪,进行处罚。纵观人类发展的的历史和刑法的沿革,第一种立场即结果无价值论是刑法发展的主流。据此,我们不能将未窃得一定财物的扒窃行为视为犯罪既遂,加以处罚。预防犯罪固然是刑法的功能之一,我们必须记得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犯罪,亦在于保障人权,刑罚只能适用于那些对法益造成实质性侵害的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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