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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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

篇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篇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篇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篇4: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篇5: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总则

? 1 总 则

? 1.0.1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 【注释】 条文阐述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要体现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国家根据国内有色金属的生产状况,制定了以铝代铜的技术经济政策,因此,在那个时代的工程设计中多采用铝芯电缆和导线。

进入九十年代,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能源消耗很大,能源紧缺制约经济发展,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这部法规是指导我国今后合理利用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煤气等能源的纲领性文件,各行各业在制定规范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电气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这些基本要求,是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意整体美观,则是民用建筑设计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煤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

? 【注释】 条文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实用范围。对于人防工程、煤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由于工程具有特殊性,涉及的技术内容并非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所能界定的。因此,将上述工程列入不适用范围。

? 《民用》在制定过程中,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将应用范围扩大到城乡;另一种意见是将应用范围界定在城镇。持“城乡”意见的认为现在农村民房发展较快,有的地

区农民也盖起了楼房,亦属民用建筑。

持“城镇”意见的认为,虽然农村民房发展较快,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民房为农民自己修建,即无图纸也无审批,且乡村也无审批审查部门,所以《民规》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城乡”也无法贯彻实施。基于此《民规》的适用范围蜀定为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如果发达地区农村建造有政府部门审批审查的生活小区,亦可参照《民规》实施。

?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 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 【注释】 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良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民规》倡导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无疑是国家政策的生要一环。

?近年来,民用建筑的人居环境不断恶化,影响因素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 1 由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网络设备、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计算机、综合布线系统和家用电器等构建的智能化建筑日益增多,这些设备和线路之间电磁辐射相互干扰及对电源的污染也日益严重。

? 2 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越作越大,大体量的建筑到处可见,建筑物内变压器容量很大,其产生的工频电磁辐射以及高压、超高压传输走廊产生的工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 3 建筑物内安装的.高频发射装置(如小灵通中继站)等辐射源,当超出限值对人体及敏感设备的影响。

? 4 建筑物内的水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产生的噪声污不适当的城市夜景泛光照明与不适当的室内照明所产生的眩光污染对人身心健

康影响。

上述这些影响因素对人居环境的破坏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基于这种现状,本次《民规》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072-8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等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条款予以限制(如第22章、

第10章等)。这些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条款是我们实施辐射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评价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标准,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 【注释】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恰如其分地采用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使其与工程的功能、性质相适应是建筑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处理好这一问题实属关键。 ?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存在着不按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超标配备电气装置和电子信息设备情况,这样即增加了建设投资,设备的功能又用不上,造成了浪费是不应该的。因此,《民规》作了本条规定,其目的是提醒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合理选择设备,杜绝浪费。

? 如果配备的电气装置和电子信息设备标准较低,不能满足工程的 工能要求这也是不允许的。本条规定强调的是电气设计的装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也就是恰如其分确定装备水平。

?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 【注释】 节能是国国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单立此条的目的,在于强调设计中要从各方面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出《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落实,努力降低电能消耗。

?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节能技术主要体现下列几个方面: ? 1 选择节能电气设备;

? 2 选择节能光源和附件;

? 3 采用节能控制技术。

? 据此《民规》在第1、3、4、9各章对电气设备选择时,规定了具 体节能要求外,在第10章电气照明和第18章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置了有节能专节。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总原则:应注重电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电气设备运行中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利用电能。

? 1.0.6 应选择具有国家授权机构认证的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 【注释】 此条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能杜绝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劣质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无疑将给工程埋下隐患。因此,条文中采用“严禁使用”来确保产品质量。

? 在我国建筑电气设计中采用的电气、电子设备通常需要国家认证机构认证,国家授权质量认证的机构主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C认证);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高压电器认证);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等。

? 质量检查国家有权制定淘汰产品的部门:国家总局。

?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 【注释】近年来,建筑电气领域的新产品、新系统层出不穷,从理论到实践都需积累经验,不断去粗取精,尤其向国际标准先靠拢更应结合国情,不能一概照搬。因而强调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这是一种科学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篇6: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总则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资料摘自www.gozdq.com 如需请注明出处

?

【注释】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很广,有不少方面又与国家标准和其它行业标准交叉,或对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未在本规范表达, 为避免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误解,故做此规定。

篇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3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4.3.2条 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高层和重要办公建筑宜设变配电所。

第4.3.3条 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配电间,配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

第4.3.4条 电气管线宜暗敷,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3.5条 各种用房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照度标准值 表4.3.5

房间名称照度标准值(lx)办公室、研究工作室、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图书阅览室

档案室、资料室等

计算机房

电话总机房、晒图室、复印室

电梯间、门厅

走道、厕所

开水间、楼梯间、贮藏室100~200

200~500

100~200

75~150

150~300

75~150

30~75

15~30

20~50

第4.3.6条 办公室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门厅、接待室、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

第4.3.7条 办公室每个标准开间内宜设置2~3个插座,插座回路宜与照明回路分开。

第4.3.8条 重要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此外需有防雷措施的办公建筑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9条 办公建筑宜设电话总机,总机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邮电通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10条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篇8: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 建筑设计4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打字室、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贮藏间、汽车停车库、自行车停车库、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复印室、晒图室、设备机房等。

第3.4.2条 打字室

一、人员多的打字室可分设收发校样间、打字间、油印间、装订间等。

二、打字间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西晒。

三、设多台打字机的打字间宜考虑隔声措施。

第3.4.3条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

一、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如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间)。

二、档案、资料库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三、档案、资料查阅间和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第3.4.4条 汽车停车库

一、汽车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小汽车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平面、结构型式与停车方式确定,一般为25~30㎡(含停车库内汽车进出通道)。

三、地下汽车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排气通风装置。

2 应设封闭楼梯间通至地面层,并不与上层楼梯间连通。

3 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于停车库内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四、停放车辆超过25辆的汽车停车库宜设置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室应靠近安全出口处。

第3.4.5条 自行车停车库

一、净高不得低于2m

二、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库,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坡长不宜超过6.00m。坡度不宜大于1∶5。

三、自行车每辆停放面积一般为1~1.20㎡。

第3.4.6条 卫生管理设施间

一、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

1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

2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靠近电梯间,宜有专用通道运出垃圾。

3 宜在底层设垃圾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三、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第3.4.7条 技术性服务用房

一、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大型复印机室,晒图室和设备机房应根据选用机型和工艺要求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的室内环境设计。

二、微型计算机与大型计算机的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三、设有办公自动化设施的办公室,需于室内暗敷电缆线路的,应在办公室的顶棚、墙面或楼地面构造设计中综合考虑。

四、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一般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废气排放装置和处理设施。

注:底图库设计应符合第3.4.3条第二款的规定。

篇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 建筑设计2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3.2.1条 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第3.2.2条 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第3.2.3条 普通办公室。

一、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三、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四、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五、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10㎡。

第3.2.4条 专用办公室

一、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或用灵活隔断、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篇10: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 建筑设计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 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 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走道长度(m)走道净宽(m)单面布房双面布房≤40

>401.30

1.50 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 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 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 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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