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加了父母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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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了父母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篇1:房产证上加了父母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加了父母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曲潇潇和王凯于结婚,生有一女,好景不长,两人婚后生活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吵得不可开交。曲潇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并且分割王凯与其母亲共同所有的房产。曲潇潇认为该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是用了王凯的名义贷的款,且婚后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的,因此,自己应分得婚后还贷款以及婚后房屋还贷增值部分一半的折价款。而王凯认为该房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虽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了,但是在房产证上明确记载着该房屋自己只占有50%的份额,自己的父母占有50%的份额。因此,同意给付婚后还贷款的一半现金,但对于婚后房屋还贷增值部分应该只给付25%的折价款。针对此种情况,法院在判决王凯给付曲潇潇房屋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时候,究竟会怎样分割呢?律师点评兰玉梅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天津分中心主任,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家族信托天津分中心主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案涉及的上述法律问题,在目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面对这样的纠纷,司法实践中会如何裁判呢?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的困惑,我们团队经过对全天津市所有相关生效判决的研究,并结合我们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为大家梳理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且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此种情况在涉及离婚纠纷时,就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房屋分割方式。即一般房屋的所有权归产权登记人,剩余的贷款也由产权登记人承担,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折价款。但若一方婚前首付款购买房屋,且已该方名义在银行贷款,但房屋产权并不是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产权登记上还涉及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人的份额。该种情形就十分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第一种就是房屋产权登记上记载了一方以及该方母亲的名字,但是没有明确约定各自所占份额。这种情形法院一般会认为该房屋是由该方与其母亲共同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产权登记人,即该方以及该方母亲,剩余的贷款由该方继续支付,该方给予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折价款。第二种就是房屋产权登记上记载了一方以及该方母亲的名字,但是明确约定了各自所占的份额,各占50%。这种情形法院一般会认为该房屋系该方与该方之母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故该房屋中该方所占50%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归产权登记人,即该方以及该方母亲,剩余的贷款由该方继续支付,该方给付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的一半,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该方只用给付另一方自己所占房屋份额的一半折价款,即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25%折价款。但是本律师对此种裁判观点不太认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贷款本息部分数额高达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但是若按照上述分割方式,很可能另一方拿到的`补偿款数额比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的一半还要少很多,特别是在父母占房屋份额99%,子女只占1%的极端情况下,更不用提还有什么对应的增值部分了。所以这种分法实际上对于另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第三种就是法院查明的或者双方都认可的共同还贷的部分给予另一方一半的折价款,但关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请求,法院认为因为房屋涉及到案外人利益,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审理,另一方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王凯与王凯母亲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故该房屋中该方所占50%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处置财产的便利性,该房屋王凯所占50%份额应归王凯所有为宜,剩余的贷款由王凯继续支付,王凯给付曲潇潇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的一半,并给付该房屋共同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的25%折价款。

篇2: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割

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割

众所周知,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益,知识产权性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就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益在分割时基本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就知识产权性的收益进行分割则比较困难。今天我们主要就知识产权性收益如何分割进行探讨。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其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二、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顾名思义,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因知识产权给产权人带来的价值。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因其在未投入市场时,无法衡量其价值。比如某作家创作的作品,在未对市场公开时,对他自己来说可能是无价的,但对别人没有任何价值;对市场公开后,会因为客户的评价,市场的波动等原因而产生相应的价格。就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言,无法对价值不确定的东西进行分割。所以,要对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性收益进行分割就需要确定其价值,同时,还要根据夫妻之间关系建立的时间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如何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了解释,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和上图所示,就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和婚内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不会存在争议。争议主要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收益,普遍认为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问题。但其实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比如虽然该知识产权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关系建立后为取得该部分收益需要另一方配合或付出较大的努力,那么在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时就不得不做考虑。(2)婚内完成,离婚后取得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某作品或专利需要另一方的配合与付出,所以这一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在离婚时对其进行分割。(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没有明确其收益的。因为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存在较大的期待性,作为夫妻中知识产权方即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其没有和任何人签订使用合同或其它合同,则知识产权的收益并没有明确,双方在离婚时就无法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四、如何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针对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分割,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想要使用它的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那么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一方支付便可。 当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种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凌云律师 俸红)

篇3: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分割方法

一、怎么分割养老保险金

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由于这个具体数额已经确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未对应当取得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放到自己的个人工资账户中。

如果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测算。

但不能因为这种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对其作出处理。同时,在衡平这种不可预测的养老保险金时,不能简单打乱正常的社会保险金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是应当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

二、养老保险金未到期离婚怎么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养老保险金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

养老保险金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小编提醒您,法院判决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进行分割。

法规分析

其中,该条中的“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便起诉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情形,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如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没有权利享受统筹账户中的利益,该部分利益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且,在离婚诉讼时也无法预测将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提示

法院虽不能对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分割,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时间段是可以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个人账户中已缴纳的费用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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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

房地产权证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顺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产权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而其他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也就是说,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两证的颜色上有分别,一个是蓝色,一个是绿色。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

备注:

如果您想两个人共同用这个房产,您可以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同时,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在这个证书上可以同时写几个人的名字。其作用是证明此房屋的产权是为几个人所共有。

篇5:房产在离婚时到底怎么分割?

房产在离婚时到底怎么分割?

第 140 期 编号:HDFYZYJJ140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律业务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专业组 张建徽编辑|曹莉萍房产问题比较复杂,别的不说,光是这房产的种类就够让人眼花缭乱的:公租房、央产房、军产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按揭贷款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宅基地上房、小产权房等等。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说一说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按揭贷款商品房:婚前按揭房。所谓婚前按揭房,指的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并办理完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屋。一、房屋取得时间点有一个问题需要先说清楚,那就是婚前婚后怎么个算法,以哪个时间点为准。结婚时间是确定的,结婚证上是哪天就按哪天算,但是这个房屋取得的时间点就不是那么明确了,购房有多个环节:签订购房合同,签订贷款合同,付首付,接收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产证。房屋取得时间到底按哪个时间点算呢?在夫妻内部区分产权时,应当以支付首付并办理完银行贷款的时间点为房屋取得时间。买方支付首付并办理完银行贷款,则买方的主要义务已经完成,卖方已经收到了全部的购房款,剩余的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证均产生了一定的确定性(如果是在离婚时分割房屋,则房屋已经实际取得)。如果按照产权登记时间或者房产证取得时间来确定房产取得时间,则会产生较大不确定性,例如因为卖方迟延配合或者行政部门迟延办理,本应在婚前登记的产权或者取得的房产证却拖到了婚后,按照登记时间或者房产证取得时间来计算的话,另外一方对购房未做任何贡献,仅因为他人的迟延,就取得了房屋的产权,明显不太公平。二、这种房屋应当怎么分割这种房屋在离婚时应当怎么分割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共同还贷方虽分不到房屋,但是可以分得相应的`补偿款。那这个补偿款究竟应当如何计算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举例来说,房屋价款100万,男方首付20万,贷款80万,利息20万,离婚时,双方共同还贷30万,房屋增值到200万元,那么女方应得的补偿款为:30万÷(100万+20万)×200万×50%=25万元。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万一房价下跌,又应当如何分割呢?共同还贷方是不是要分担房屋贬值的损失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即使房价下跌,也不能由共同还贷方来承担房屋贬值的损失。共同还贷方之还贷行为,系对产权登记方的帮助行为,或者说是对家庭的贡献行为,这个行为在房价上涨时,按照房屋增值的幅度进行相应补偿,较为合适。但是不能因此就将共同还贷比照投资关系,要求共同还贷方在房价下跌时承担房屋贬值的损失。夫妻关系毕竟不是商事合作关系,不能完全按照投资回报率来计算利润或者亏损。共同还贷方承担了还贷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减轻了产权方的精神压力,对家庭的照料也是有价值的,这种帮助、贡献的价值不能因为房价下跌就被否定。我们认为,在房价下跌时,应当参照共同还贷的数额以及房价下跌的程度进行综合考虑,对共同还贷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应当不少于共同还贷数额的50%加相应利息。本文仅对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说明,以供读者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现实当中的问题远比本文举例的情况复杂,如一方父母代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产权证登记在两人名下等,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届时建议咨询本所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声 明《恒都律师事务所》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恒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文章和图片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篇6:共同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共同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孙随勤

朱先生和赵女士结婚。次年朱先生从单位承租了一套两居室房地产公房。赵女士产下一子。赵女士因卵巢癌做了卵巢摘除手术。手术后赵女士把全部精力倾泻在儿子房地产抚养上,因种种原因与丈夫房地产感情不断恶化。目前双方面对离婚,双方均想取得该房屋房地产承租权和儿子房地产抚养权。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应婚姻谁承租?

房产律师解答:

该套房屋房地产承租权事务所朱先生婚后取得房地产,故朱先生和赵女士均婚姻权承租该套公房。考虑到赵女士已丧失了生养能力,因此,赵女士应取得儿子房地产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着照管抚养子女房地产一方房地产原则,应婚姻赵女士取得公房房地产承租权。

特别提示:

双方均婚姻权承租房地产公房,在确定婚姻哪一方承租时,其原则与本篇第一章第一节所述房地产房产分割房地产原则一致。即(一)照顾抚养子女房地产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平等前提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糊口难题房地产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取得承租权房地产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房地产经济补偿。当然,对于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栖身使用房地产公房,假如双方前提相称,且均无其律师房可住房地产,也可判由双方分别租住。

篇7:夫妻离婚时房产咋分割?

夫妻离婚时房产咋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时,存在以下几种房产分割的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如涉及贷款,应先将贷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对方扣除贷款后的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得房一方单独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若双方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5)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篇8:离婚时小产权房能分割吗

离婚时小产权房能分割吗

【说事】李某与丈夫秦某于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李某夫妻以10.6万元在城郊购买“小产权”楼房一套。初,李某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3岁的儿子随母亲生活,但双方因为“小产权房”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并诉诸法院。【论法】“小产权房”这一称谓并非法律术语,它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往往以新农村(社区)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因此,它并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产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所以,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均禁止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不作为物权分割,但可以对房屋的财产权益予以分割。

篇9:离婚时小产权房能分割吗?

离婚时小产权房能分割吗?

2016-12-23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案情】李某与丈夫秦某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2002年,李某夫妻以10.6万元在城郊购买“小产权”楼房一套。2013年初,李某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3岁的儿子随母亲生活,所购置的楼房使用权赠与儿子,秦某在找到住处之前暂时居住在楼房西侧偏房。 2013年底,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她在诉状中称: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采取断水、断电甚至夜间骚扰等方法,使其和孩子不得不在外租房另住,生活艰难,故请求法院将现有住房判给其所有。被告秦某则辩称,该楼房的大部分房款是由自己挣钱出资,现该套房产已大幅增值,故应判归其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依法不能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对房屋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绝对权。法院据此判决该套小产权楼房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秦某房屋补偿款9.8万元。 【辨析】“小产权房”这一称谓并非法律术语,它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往往以新农村(社区)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因此,它并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产权。对于小产权房,因为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继承得到的,等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所以,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均禁止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护耕地。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不作为物权分割,但可以对房屋的财产权益予以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都属于绝对权)。这是因为小产权房是“房”,具有房屋的一切物理属性,它与大产权房屋在使用性质上是一样的。夫妻离婚时争执最大的就是房屋,对该财产法院不分割显然不会消除纷争。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这一规定是建立在争议房屋有国家合法产权基础上的,而小产权房屋不可能取得商品房的产权,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商品房进行分割,但可以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不是按照有商品房产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产权房价格来对待。不过,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争议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还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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