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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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标准指引(锦集7篇)由网友“Edgen”投稿提供,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过的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标准指引,供大家阅读参考。

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标准指引

篇1: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标准指引

1、工伤认定(必经程序)

亲,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获得工伤认定。

1.1工伤认定单位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工伤认定的时间

用人单位需要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劳动者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

1.3工伤认定需要的资料

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4法律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8条及第19条;

②《工伤认定办法》。

2、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这是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必经程序)

亲,这是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前提条件。但这只能是构成伤残的劳动者才享受。

2.1鉴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2鉴定机构

初次鉴定机构: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机构: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3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劳动能力等级初次鉴定需要劳动者提供以下材料:①《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②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③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等级再次鉴定需要劳动者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4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5法律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6条;

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3、停工留薪待遇

3.1项目定义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2待遇标准

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需经杭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3项目基数

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工作期间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3.4支付渠道

单位。即与享受工伤待遇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3.5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3.6医疗费用

3.6.1挂号费

3.6.1.1标准:医疗机构收取的挂号全额

3.6.1.2基数:医疗机构收取的挂号全额

3.6.1.3列支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单位或个人垫付的,工伤认定后报销。

3.6.1.4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3.6.2住院费

3.6.2.1标准: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全额

3.6.2.2基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6.2.3列支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单位或个人垫付的,工伤认定后报销。

3.6.2.4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3.6.3医疗费

3.6.3.1标准: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全额

3.6.3.2基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目录

3.6.3.3列支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单位或个人垫付的,工伤认定后报销。

3.6.3.4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3.6.4药费

3.6.4.1标准: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全额

3.6.4.2基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3.6.4.3列支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单位或个人垫付的,工伤认定后报销。

3.6.4.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3.6.5交通食宿费

3.6.5.0项目定义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及就医途中食宿费用。

3.6.5.1标准: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①交通费: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

②一般为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

3.6.5.2列支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单位或个人垫付的,工伤认定后报销。

3.6.5.3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53号)

④《关于公布杭州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99号)

3.6.6住院伙食补助费

3.6.6.0项目定义

伙食补助费为职工工伤住院治疗(包括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超过平常开支水平的,对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补偿的费用。

3.6.6.1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江省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5% 确定。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3.6.6.2列支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单位或个人垫付的,工伤认定后报销。

3.6.6.3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④《关于公布杭州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99号)

3. 7、辅助器具费

3.7.0项目定义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产生的费用。

3.7.1标准

《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列示标准的100%。

3.7.2 标准申请

①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②并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

③工伤职工凭《确认书》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④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经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更换意见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书面申请、原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说明书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更换手续。

3.7.3列支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单位或个人垫付的,工伤认定后报销。

3.7.4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④《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杭劳社工伤[]192号)

3.8护理费

3.8.0项目定义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因护理产生的费用。

3.8.1标准及列支渠道

等级 标准 基数 支付 标准

(元/月)

停工留期护理 护理人的工资标准

或同等级护工的劳动报酬 单位

完全护理 50%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 1951.292

部分护理 40% 1561.033

大部分护理 30% 1170.775

3.8.2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和第31条

3.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9.0项目定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3.9.1标准及列支渠道

等级 标准 基数 支付 备注

十级 7个月 本人工资 基金

九级 9个月 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 本人工资

七级 13个月 本人工资

六级 16个月 本人工资

五级 18个月 本人工资

四级 21个月 本人工资

三级 23个月 本人工资

二级 25个月 本人工资

一级 27个月 本人工资

3.9.2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至第35条

3.10伤残津贴

3.10.0项目定义

一次性伤残津贴是一至四级伤残或者是无法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依一定工资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贴。

3.10.1标准及列支渠道

等级 标准 基数 支付 备注

一级 90% 本人

工资 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单位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六级 60%

3.10.2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至第34条

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3.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11.0项目定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3.11.1标准及列支渠道

等级 标准 基数 支付 20标准(元)

五级 30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基金 111282.5

六级 25个月 92735.42

七级 10个月 37094.17

八级 7个月 25965.92

九级 4个月 14837.67

十级 2个月 7418.833

3.11.2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至第35条

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3.12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3.12.0项目定义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就业保障费用。

3.12.1标准及列支渠道

等级 标准 基数 支付 年标准(元)

五级 30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 111282.5

六级 25个月 92735.42

七级 10个月 37094.17

八级 7个月 25965.92

九级 4个月 14837.67

十级 2个月 7418.833

3.12.2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至第35条

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标准指引]

篇2: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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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项目有:

一、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七、其他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3.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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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伤保险待遇基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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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伤保险待遇

篇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呢?

发生工伤后,治疗期间发放工资,工资标准是多少?治疗期间有治疗费报销,还有营养费吗?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呢?]

篇5: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河南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全面上调,增发金额8月31日前发放到位。

调整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重点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享受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为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10元、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了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了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此外,凡在10月1日前发生工伤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同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了最低待遇调整标准,即: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38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1200元、1000元和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在8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拓展阅读】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7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并于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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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五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相信广大工人会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有所了解,不难看出,工伤保险待遇高。如果大家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到相关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篇7:连云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市劳动保障局今天出台政策,对2007年度市区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号起执行。

按照规定,新政策将主要调整三类对象:2007年6月30号前,含30号,因工致残,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到四级人员;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到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三个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抚恤金。

调整标准如下:

一。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40元,二级每月增加130元,三级每月增加120元,四级每月增加110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到六级,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原基础上,分别按每月不低于90元和80元增加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在原基础上,完全护理依赖每月增加76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62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4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2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6元。

新办法规定,2007年6月30号前已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到四级工伤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按上述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

新办法同时规定,从2007年7月1号起,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80元的标准。这是本台报道的。

工伤保险小常识

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丧葬补助金;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5、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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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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