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湖北商会章程(精选12篇)由网友“炸藕他”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杭州湖北商会章程,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篇1:杭州湖北商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湖北商会
缩写:HCCH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杭州投资兴业的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团体,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运行机制。
第三条 指导思想:本会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认真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湖北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杭鄂两地发展与合作,为湖北来杭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使在杭的湖北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中部崛起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皇山路76号18号楼(海鹰山庄)负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依靠政府,促进杭鄂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湖北来杭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二) 协助有关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士授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两地商务考察,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 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编写两地交流成果及其相关动态专业刊物。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
(四) 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
(五) 团结湖北籍在杭投资的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须经工商部门核发登记的湖北籍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吸收部分在工商企业工作的湖北籍职业经理人、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属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 在杭州投资经营的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 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 选举产生监事会;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本会工作;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履行本职职责。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会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 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 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三) 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会长班子的分工,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工作;
(四) 商讨,议定本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一贯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和工作在在浙江省、杭州市各界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型等人才为我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业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委会)顾问和特邀会员。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委会主任可列席本会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为表彰和肯定曾担任过本会会长对商会工作的贡献,本会设立荣誉会长,任期与本届会长同步,可出席本会各种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常务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起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接受会长的授权,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的有关事宜;
(五) 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经会长批准和理事会决定的,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理事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后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0月20 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重庆市湖北商会(英文译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HC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重庆市的湖北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企业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团结、互助、教育、维权、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渝鄂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联、重庆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长城锦泰利园2-19-1。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会、敬业务实、诚信守法,促进会员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引导会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自身素质;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渝湖北籍个体工商业者、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技术人才或经济理论工作者,并以个人名义入会的。
(二)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湖北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入会、愿意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个人、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会员部审核、秘书处批准,缴纳首次会费;
(三)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篇3: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重庆市湖北商会(英文译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HC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重庆市的湖北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企业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团结、互助、教育、维权、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渝鄂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联、重庆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长城锦泰利园2-19-1。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会、敬业务实、诚信守法,促进会员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引导会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自身素质;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渝湖北籍个体工商业者、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技术人才或经济理论工作者,并以个人名义入会的。
(二)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湖北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入会、愿意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个人、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会员部审核、秘书处批准,缴纳首次会费;
(三)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立、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下一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本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提交全体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后就职。会长、副会长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本商会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重庆市工商业界中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是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全体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研究,报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就职;
(四)负责选拔推荐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本商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会员部、经济部、宣传部、联络部、维权部和爱心基金会等七个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若干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商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对本专门委员会负全面责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属地行政区划,下设若干个区域性分会,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地区分会”。各分会设分会长、若干副分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收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原籍市(州)区域,可下设对应的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各联络处设主任、若干副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展开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及原籍市(州)工商联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由会费、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组成。
(一)会费。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缴纳的基本会费,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缴纳的标准会费组成。基本会费、标准会费的额度原则上每届确定一次,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及时调整标准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捐赠。来自本商会内外各方面的捐助物资、经费,包括有价证券、企业股份。
(三)利息。本商会银行基本账户产生的利息以及属于本商会合法资金比照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内,因拆借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按国家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届中调整时,法人代表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本商会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10月25日经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4:河南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年度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年度缴纳会费 1万 元
6、理事年度交纳会费 元
7、会员年度交纳会费 500 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10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样本
商会章程样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xx市xx商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
网址:xxxxxx
第二条 本商会由xx籍人士在xx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传承创新、和谐共赢、服务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随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团结全体xx在徐企业,诚信立业,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参与xx、xx两地经济建设,做好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徐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xx企业和商人来徐发展,为徐皖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和xx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徐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xx市xx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市xx商会办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xx在徐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江苏省xx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江苏和xx、xx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介绍徐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徐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徐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xx与xx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xx工商界人士来徐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xx和xx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 加强徽商在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编辑出版商会会刊、开办商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xx籍人和xx企业在xx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xx企业驻xx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
(二)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商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 企业单位和个人像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源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 办公费(含办公费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 差旅费;
(三) 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 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 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 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篇6: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XX市XX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XXXX商会是以在XX市境内常驻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籍公民创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XX籍在XX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XX市XX籍工商界人士,以凝聚XX工商界力量,聚合XX工商业资源,挖掘XX工商业优势,传承XX工商界文化,弘扬XX工商界精神为使命;以团结友爱,诚信务实,科学创新,共赢发展为精神;以服务会员、服务XX、贡献XX为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XX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23层23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XX的稳定和XX经济发展服务。
(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高端论坛、各类培训、企业管理讲座、经济学术报告会,促进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的提高。
(三)信息服务:建设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XX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介绍XX及XX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惠互补。
(四)协调服务:关心XX驻津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为会员单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务。
(五)维权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保障会员利益服务。
(六)交流学习: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积极开展行业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帮助会员发现新的商机。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XX驻津企业、在津工作的XX籍人士和社会各界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八)公益服务:鼓励并组织会员从事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篇7: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模板
商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xx市xx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xxxx县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搭建政府部门与会员的沟通桥梁,共享资源,发展商机,积极参与慈善项目,为xxxx两地经济文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五)组织xx市xx商会会员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本会成立登记前,申请入会的组织须向本会筹备组提交入会申请,由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会费每届缴纳300,000元;
(二)副会长会费每届缴纳50,000元;
(三)理事会费每届缴纳30,000元;
(四)会员会费每届缴纳5,000元;
(五)理事、会员每年基础会费缴纳400元。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1名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选任制的秘书长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五条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xx”、“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xx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xxx年1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篇8:行业商会章程
行业商会章程
行业商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四)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并监督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增强行业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xxxx年 月 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9:汽车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省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xx省各类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xx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实行行业自律,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xx地区汽车流通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xx省商务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xx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海口市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基础资料、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汽车流通规律、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适合我省的汽车流通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汽车流通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三)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交易大会,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推动汽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六)开展与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七)引导和促进国外、地区间汽车企业的合作,组织经贸洽谈;
(八)组织编写汽车流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书籍;
(九)创办会刊、网站,组织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企业提供信息及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十)组织xx地区的汽车交易会;
(十一)创办实体;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是经xx省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商会章程
篇10: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xx市xx商会(简称“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适用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xx市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xx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本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饶xx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饶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饶xx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xx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xx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xx企业来xx市发展,并成为xx与xx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江西省xx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江西省xx市解放路1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在饶xx企业开展与省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诚信与自律,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在饶xx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xx企业整体素质和地位,树立xx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xx企业来xx市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xx市的xx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如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决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11:天津市商会章程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作为外地在津社会团体,是市场经济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在津各界人士在自愿基础上结成的维护自身利益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爱团、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津皖籍企业与天津市企业和天津市各界之间联系。同时为天津市、安徽省两地经济搞好服务,为振兴天津和安徽的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当好政府联系了解在津的皖籍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桥梁、纽带为主要任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援助、专业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的联系。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五)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津皖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七)接受津皖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八)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表彰先进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凡在天津市的皖籍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皖籍企业驻天津的分支机构,皖籍人员在天津市工作或创业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企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四)热爱本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权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由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七)要求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每年由理事会定);
(五)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如实提供个人或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法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会务活动;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促进会、商会内设机构和财务制度;
(七)决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理事会每次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召开。名誉会长或企业家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篇12:美国华人商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性质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美国华人商会”,
英文名称為“American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诚信為本,爱心為源”。為在美国的华商提供服务,维护华商的正当权益,建立商务平臺,发挥桥粱和纽带作用,促进美中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企业间的交流。
第四条:本商会的主要任务 加强美国华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网站,刊物,讲座,研讨会,商务考察等各种渠道和方法,向会员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共享资源。通过商会為会员建立高层次,国际性的人脉资源,為会员提供商机。 加强与美国政府和商界的沟通,反映华商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美国政府和商界交涉经济商务等方面的事宜,為会员争取最大利益。
加强与中国政府,商会,企业的联系,通过商会活动,為会员获得重要的商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帮助会员开发中国市场,协助会员解决在开发中国市场所遇到的问题。 為全世界的华人提供一个介绍世界各地的华人企业家,展示世界各地华人企业的风采,宣传世界各地华人企业的產品和技术,弘扬中华文化精华的平臺。打造一个海纳百川,匯通全球的世界华人商务信息交流中心。
第三章:商会机构和产生方法
第五条:商会机构由会长,董事局,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组成。会长由商会的註册代理人担任。承担商会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作为商会执行负责人(EXCUTIVE DIRECTOR)代表商会签订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全面领导商会工作。会长可提名设立1-5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处理委托事宜。
董事局為商会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局由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董事组成。顾问委员会成员可应邀参加董事局会议,但不参与董事局投票。董事局选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1名,副主席5-10名,秘书长1名,协助商会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监事会為商会纪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商会新会员的审查和批准,并对危害商会利益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為商会作出突出贡献者,向董事局提出表彰和奖励。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2-5名,监理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 顾问委员会由商会聘请的德高望重的人事担任。设名誉会长1-5名,副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局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商会会长批准,商会可调整和增设其他机构和职务。
第六条:商会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设立行业管理分会和地区管理分会。各分会设分会会长或总干事长一名,副会长或副总干事长1-3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在商会董事局领导下,全面负责该行业或地区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局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商会会长批准,各分会可调整和增设其他机构和职务。
第七条:商会机构產生方法 会员的`產生: 由个人自愿报名,同意和遵守商会章程,经商会监事会审查批準后即成為正式会员,对不遵守商会章程或不履行商会会员义务的会员,商会可解除其会员资格。 执行董事的產生: 首届董事局执行董事由会长提名产生,第二届开始,董事局执行董事由10名以上会员从会员中推荐,报会长批准后產生。也可以在当届董事局三分之二人员同意下,确定下届执行董事的產生办法。执行董事每年改选一次,改选时间为每年年末,可连选连任.
董事局產生: 由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及全体执行董事组成.
董事局主席產生: 由会长提名,董事局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后產生. 董事局主席每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若董事局主席在任职期间发生拉帮结派或严重危害商会利益, 商会会长可要求董事局提前改选董事局主席。董事局执行主席和副主席由董事局主席或3名以上董事局成员从执行董事中提名,经董事局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报会长批准后產生, 董事局执行主席和副主席為当然的执行董事. 分会会长或总干事长的產生: 由董事局主席或3名以上董事局成员从会员中提名,经董事局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报会长批準后產生。分会理事產生和管理方案,可由各分会自行制定后报董事局批准。
监事会產生: 由若干执行董事, 监理组成,。监理由3名以上会员从会员中推荐, 报会长批准產生.监事会每年改选一次,改选时间为每年年末,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產生: 由监事会成员推荐并投票, 得票最多者, 报会长批準后產生. 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主席或3名以上监事会成员从监理中提名,经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报会长批準后產生, 监事会主席每年改选一次,改选时间为每年年末,可连选连任.
商会会长產生: 商会会长由商会註册代理人担任, 若当任会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 或严重危害商会利益, 被董事局和监事会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提出弹劾, 而不让其履行职责, 董事局必须在当任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30天内, 提出继任会长人选,由董事会五分之四成员通过,并完成有关法律转让手续。
顾问委员会的產生: 由全体会员推荐,会长聘任產生.
商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及协调。秘书长由董事局主席或3名以上董事局成员提名,报商会会长批準產生。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八条:本章程修改需经商会五分之四以上董事局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商会会长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商会对会员的刑事,民事和商业等行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商会。
★ 商会月度工作计划
★ 商会会长发言稿
★ 商会年度计划
★ 三周年庆典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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