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网络在线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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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网络在线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3篇))由网友“刑诉狂人”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党员干部网络在线学习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大家!

党员干部网络在线学习心得体会

篇1:党员干部网络在线学习心得体会

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深感要加快知识更新的速度,必须进一步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我通过在网上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十二五规划中的民生与社会建设的重点问题》、《中央关于“三农”发展的新思路》等时事热点、政策解读、农业现代化方面相关知识和理论的学习,觉得受益匪浅,感受至深。

一、争当学习型干部,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力武器,是新的形势下做好基层领导工作的重要法宝。作为一名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由于长期从事具体实际工作,对于理论知识、政治经济发展方向接触的相对较少,平日中只注重处理具体工作,而忽略了政治、经济等其他方面的学习。这县委委组织部推出网上学习的平台,对干部队伍强化学习、提高素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是在线学习解决了工学矛盾的突出问题。它突破了面对面式授课,使整个学习变得灵活便捷,完全可以利用工作的闲暇时间进行学习,因此一些零散的时间也就变成了学习充电的好机会。

二是“干部在线学习系统”利用灵活的时间和丰富的内容,提供了一个完全可以根据个人所需自主学习的平台。在完成必读篇目或选学篇目的同时,还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历史文化、科学技术、领导艺术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学习。学习的针对性强,效果也非常明显。

二、理论指导实践,提高工作的水平和本领。按照“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干部在线学习这个平台,让我对全国全省的情况有了全面的认识,对社会、民生、三农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有所提高。通过在线学习切实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了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基层工作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在实践中找不足、找差距、定措施,在实践中把知识变成能力,提高工作水平。

三、学习贯彻精神,指导全乡工作实现新跨越。的顺利召开,实现了党的领导核心新老交替。对于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在线学习精神,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主张,都是人民利益的科学体现。表明中国共产党的理论纲领政策主张,更加紧密地同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忧人民所忧,把人民的幸福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今后我乡将以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六化建设、冲刺中部百强”的总体思路,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强抓机遇,赢得先机,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聚力攻坚乡重点项目,着力抓好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规模养殖业,大力发展核桃规模经济林,实现全乡的增收致富。

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三是完善加强社会网格化管理,为全乡的安全稳定、平安和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我认为干部在线学习是开阔视野的窗口,更新知识的课堂,提高能力的途径,交流工作的载体。它以生动的形式、丰富的内容和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拓展了干部的学习内容和学习途径,调动了干部学习的积极性,让学习渗透到了每个人生活和工作中,为我们搭建起了一个“学得快、记得牢、用得好”的现代化学习的平台。

篇2:党员干部网络在线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湖南省委组织部湘干教办[20__]2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学习安排,我于20__年12月参加了“湖南省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的网络在线学习。十个月来,我在十类课程中,重点选学了基本理论、政策法规、经济建设、党的建设及省情省策等类课程,已学完41门课程中,必修课为27门,已获学分41.8,完成了规定的学习任务。此外,还有8门正在学习的课程。通过这次网络在线学习,本人得到了一定的收获,拓展了自己的知识面,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其学习心得体会归纳如下:

一、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较好地解决了“工学”矛盾

继续教育处的工作很忙,上班时间可用于学习的时间很少,双休和节假日也很少有休息时间。网络在线学习时间非常灵活,我可以充分利用节假日、8小时以外的时间,足不出户就可聆听各方面高水平的讲座,较好地解决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

二、随心随意选学,做到了“学与需”相结合

湖南省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现设有10大类,240门课程,内容宽泛,必修课程有62门,选修课程178门,参学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有目的地选择相关课程学习,实现所学课程与自身知识的良性互补。且课程都由名家学者、专家教授、行政领导等授课,思路超前,内容丰富,观点鲜明,分析深刻,浓缩的都是知识精华,短短的1小时左右就可学到许多知识点,真正做到了“按需学习”。

三、在学习中感受收获,做到“学与用”相结合

“知识用时方恨少”,这是我的感慨。通过干部在线网络学习,深刻认识到开展国民终身学习的重要性,明显感觉自己积累的知识量增加,在处理一些具体事情时,考虑的比较细、比较全,依法办事意思增强,思路更加清晰,词汇更加丰富,论证更加充分。我深刻体会到:学习,不是一种负担与付出,而是一种乐趣与收获,知识可以使人聪慧,知识可以使国强盛。作为一名高校中层管理干部,我感到必须学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一是哲学知识,做到辩证唯物。哲学是智慧的学说,是让人聪明的学说。从事管理工作,应学点马克思主义哲学,以提高自己观察事物、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在网络学院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邓小平执政思想及其创新》等必修课程后,在工作中能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较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

二是思想政治理论,做到头脑清醒明理。思想政治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从学习角度谈思想政治,主要就是加强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在线学习中,我重温了《新党章》,系统地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共产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重点学习了《中国政党政治研究的几个问题》、《科学发展观的形成与历史地位》等课程。通过学习政治讲政治,明白了党的政治也是党的纪律,也是党的原则,是我们党实现统一领导,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完成各项任务的保障。

三是历史知识,做到心静眼明。文化是历史的积淀,知识是历史的总结。学习中,不能不学点党的历史知识。毛主席说过,“读历史是智慧的事”,让“智慧指导冲动”,就能少做错事,少走弯路。“只有讲历史才能说服人”。在网络在线学习中,我重点学习了《世界执政党兴衰史鉴》、《党的建设30年成就与经验》等课程,通过学习,知晓中国现实的经验可以说服人,世界历史的经验同样可以说服人,中外历史知识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四是法律法规知识,做到知规守纪。我们要建设法治社会,作为高校管理者,首先要知法、守法,然后才能做到更好地教育学生,培养对国家有用的人才。不知法、不懂法的育人者是不可能培育出优秀的人才。在选学课程时,特地选修了《行政许可法解读》、《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等课程。只有自己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办事公正、正义、正人、正己,做事不违法违规,才有可能把本单位管理好。

五是廉洁知识,做到修身养性。执政党的兴衰存亡,主要取决于执政党本身的发展和建设,党内存在的腐败思想和行为,会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巩固问题。我作为高校中层管理人员,重点选学了《遏制权力腐败,加强制度建设》、《新时期党性修养的若干重要问题》、《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若干重要内容解析》等课程,学习目的就在于使自己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修身养性,做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做一名全心全意履行职责的高校管理干部。

干部网络在线学习只是学习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学用结合才是学习的目的,“学以致用”就是要实现从学习到实践的完美转化。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是不断提高个人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要善于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让知识在实践中升华,让能力在实践中提高。

篇3:山东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山东党员干部在线学习基础学习测试题

山东省党员干部德廉和党风党纪知识学习

基础学习测试题

一、判断题

党章

1.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择优吸收的原则。(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2.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3.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4.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5.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同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广大群众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7.一般情况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支部大会讨论决定。(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8.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六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10.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11.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12.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13.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以上的多数决定。(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4.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15.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6.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17.党的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派驻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的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规定,与党章把“克己奉公”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一致的。(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三项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1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将党章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的要求具体化。(A)

A.对 B.错

解析——《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2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参考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A)

A.对 B.错

解析——《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

2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A)

A.对 B.错

解析——《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2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5.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6.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7.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8.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9.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最重的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30.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加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1.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3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4.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3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38.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39.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40.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1.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42.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3.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44.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45.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6.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7.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8.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9.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5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终止预备期。(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1.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53.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4.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不开除其党籍。(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5.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后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57.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58.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重要经济损失。(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59.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6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6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通过讲座、论坛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63.为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等方式公开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行为提供方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4.通过报刊、书籍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5.通过电视、广播、报告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6.制作、贩卖、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7.制作、贩卖、传播公开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9.制作、贩卖、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0.私自携带、寄递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1.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3.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4.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75.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6.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77.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8.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9.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0.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1.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82.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83.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5.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8.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9.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0.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9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2.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3.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4.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7.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8.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9.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2.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3.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5.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6.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10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108.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109.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110.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1.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4.党员干部的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6.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18.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留党察看。(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1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0.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1.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1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123.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124.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5.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2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2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29.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30.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31.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2.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133.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134.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5.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37.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38.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9.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40.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41.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42.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43.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44.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45.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4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4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8.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9.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0.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1.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2.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3.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56.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57.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8.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15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0.党员陈某7月因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01月可以参加村支部选举。(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61.在赴法国、德国考察期间,考察团成员党员陈某擅自到意大利、希腊逗留5天,对此应当追究陈某和考察团团长(党员)的纪律责任。(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2.党员孙某系某国有企业董事长,公款赴巴西观看足球赛,花费人民币20万元,最高可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3.某区区委书记孙某,其子在该区某外商独资企业担任由外方聘任的高级职务,经组织多次劝说拒不纠正,且孙某本人也不辞去现任职务,应给予孙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4.某街道党工委书记张某,安排单位职工帮助筹办儿子婚礼,邀请单位下属、所辖部分村干部及辖区企业负责人72人参加婚宴,收受礼金21万元,最高可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65.党员陈某年1月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依法逮捕,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166.某乡镇一普通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一年,乡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167.党员张某在组织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分。(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68.《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的重要法规。任何党员如果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按照党的纪律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A)

A.对 B.错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任何党员如果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按照党的纪律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69.《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A)

A.对 B.错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三条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170.《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A)

A.对 B.错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条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

171.《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群众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B)

A.对 B.错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条 思想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

172.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根本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A)

A.对 B.错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条 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根本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

173.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A)

A.对 B.错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条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

17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但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可以不用选举。(B)

A.对 B.错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八条 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

17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党员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A)

A.对 B.错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三条 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

176.《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A)

A.对 B.错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七条 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

177.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178.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地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179.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指导。(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180.巡视组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181.巡视组组长有专职组长,也可以有兼职组长。(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182.巡视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一般不进行轮岗交流。(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183.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巡视组着力发现的问题之一。(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184.巡视组可以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185.巡视组可以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186.巡视组可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187.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188.巡视组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189.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巡视组可以不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190.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191.巡视组可以自行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政府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192.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93.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194.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195.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向巡视组提供文件材料。(B)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196.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A)

A.对 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197.专项巡视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视多个地区、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A)

A.对 B.错

解析——《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省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视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巡视对象,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专项巡视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视多个地区、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198.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A)

A.对 B.错

解析——《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巡视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视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199.巡视专员为非领导职务。(B)

A.对 B.错

解析——《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省委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兼职巡视组长根据巡视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视、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厅级领导干部中选调。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起草巡视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视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视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200.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A)

A.对 B.错

解析——《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省委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兼职巡视组长根据巡视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视、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厅级领导干部中选调。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起草巡视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视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视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201.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A)

A.对 B.错

解析——《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省委巡视办协调省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巡视时,省国资委、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篇4:湖北省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为丰富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在线学习的平台,整合学习资源,避免重复考核,省直机关工委原有《湖北机关党建网》的“周末大讲堂”学习系统将于20__年7月关闭, 省直一级机关党员干部统一纳入“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学习范围。为更好的服务学员,在线学习中心将作如下安排:

1、20__年7月12日至7月31日,在线学习中心将重新录入省直一级机关党员干部资料信息,届时,请省直一级机关党员干部暂停使用在线学习中心。20__年8月1日恢复正常使用。

2.、省直机关党员干部20__年2月1日-7月11日间的在线学习成绩已统计存档,平台上的学时将进行清零。恢复学习后,20__年8月1日-12月31日每人需在线学习至少20学时。

3、请省直机关各单位按在线学习中心统一要求及时上报学员信息。

篇5:湖北省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为解决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工学矛盾,确保完成面广量大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更好的满足干部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湖北省委组织部结合我省实际,建成了集在线学习、图书阅读、互动交流、在线考试、服务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开放式的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

据悉,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拟于8月正式开通运行。首期参学对象为全省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省级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共计2万人。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将组织本地区的参学对象于8月6日下午登陆在线学习中心,进行在线学习。以后视干部在线学习中心运行情况,参学面逐步扩大到全省各级、各类干部。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全部建成后,可支持20万人注册学习,支持1万人同时在线学习。

篇6:湖北省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挂机助手是一款款为湖北省党员干部提供教育培训的学习挂机助手,本挂机助手完全能够代替您刷新页面查看学习进度、换课、点击“确定”按钮,直至您所选的课程全部学完,该软件的主要功能在于为用户提供自动更换课程的服务,让用户可以专心学习,免去人工操作下一步。

使用说明

使用本软件可在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远程学习时自动换课程学习。若使用ie浏览器在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正常学习时课程繁多要过一段时间后要手工点“确定”,否则网站会停止学习计时。若使用本挂机软件远程学习则软件会自动换课程学习。此软件只是为了让你学习时省去手工操作的烦恼,让你可认真学习里面的内容,请正确对待。由于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几乎每年都会修改,所以本挂机软件也要修改而与之对应,因此本软件的不同版本对应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不同时期的学习。

学习说明

自动挂机学习方法一:自动换课1学习(“未完成课程”中的课自动换课学习)

第一步、登陆成功后,进入有“未完成课程”列表的页面;

第二步、点击软件上方的“自动换课1”按钮,这样软件就会自动在“未完成课程”中一门门换课学习,若您的帐号中途被网站退出了,只要你用了一键登陆功能,则软件会自动尝试再登陆再学习。

自动挂机学习方法二:自动换课2学习(“我的专题班”中的课自动换课学习)

第一步、登陆成功后,进入有“未完成课程”列表的页面(或点击进入“我的专题班);

第二步、再点击软件上方的”自动换课2“按钮,稍等之后弹出对话框后选择要自动换课学习的课程(可全选,已达到学习时间要求的软件会自动跳过),按确定。若此课程学习时间已学习到100%则软件会自动更换课程再自动学习。若您用了一键登陆功能则在您的帐号在中途被退出时,软件会尝试自动再登陆再学习。(学习过程出试题之类的不用管,会计时就行)

篇7:福安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日前,我市举行“党员干部在线平台”启动仪式,率先在宁德市开通党员干部在线学习的平台,70多名干部参加培训并现场观看了在线学习的平台操作演习。

据了解,为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学矛盾、培训资源短缺、针对性不够强等问题,福安市委组织部、电大福安学院与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已于开始筹备开发,主要依托省电大远程培训优势,整合“福建终身学习在线”课件资源,其中开设干教资讯、时事热点、学习资源、在线考试等八个功能模块,以党员干部自主选学及网络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该平台盾电大系统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和网络平台的软硬件设施,还配备了强大的人员力量与技术支持。宁德市委组织部将我市开展干部在线培训这一举措纳入宁德市干部培训工作创新项目进行具体指导。

篇8:泽普县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地委书记曾存《热爱各族人民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幸福喀什》署名文章刊发后,泽普县各族党员干部以实际行动认真学习、领会、践行“五个热爱”精神。

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和内涵。署名文章刊发后,该县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全文传达了署名文章,县委书记刘四宏同志多次在干部大会上就学习曾存书记“五个热爱”做了强调,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开展学习宣传践行“五个热爱”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学习方案,广发动员 ,深入学习,确保每一名党员干部学有所获、学有所得。结合自治区11号文件学习培训,把署名文章作为县委党校培训的一项内容,与即将开展的“泽普六种责任”大讨论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有机结合,切实让每名党员干部掌握精神实质和内涵。

联系实际,查摆问题,切实端正对群众的根本态度。在学习曾书记“五个热爱”的过程中,全县党员干部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实际、对群众的根本态度和现实表现,认真查摆自身是否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是否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否正确执行党的政策科学把握群众工作的方法、是否把解决群众反应的突出问题放在首要位置、是否在为泽普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努力工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大家要把各族群众当主人来尊重、当亲人来对待、当老师来请教,努力做一个让老百姓认可的好党员、好公仆。对照年初的为民承诺事项、对照党员干部的标准查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真正将承诺落到实处,按期完成。

深化宣传,营造氛围,切实让五个热爱人人皆知。该县安排宣传部门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制定长期的学习宣传方案,切实发挥泽普电视台、《泽普周刊》、《泽普政府网》、户外大型广告、各单位的学习宣传栏等的平台作用,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援疆三年来取得的成就、“双创双争双树”活动、“泽普六种责任”等宣传同步进行,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网站首页开辟专栏,安排骨干力量深入一线采拍学习“五个热爱”的相关新闻图片,捕捉以实际行动践行“五个热爱”的真实场景,扩大学习、宣传、领会精神的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成果,采用消息、通讯、访谈、政策解读等多种方法,开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为社会大局稳定、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幸福泽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深入调研,为民解忧,切实将五个热爱落到实处。结合各级干部赴基层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活动、开展“三非”整治、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工作,各族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反思对党的政策掌握多少、反思对群众百姓了解多少、反思在工作中针对党政中心工作围绕了多少、反思为了取得工作实效对合适工作载体和切入点把握了多少、反思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反省了多少。各对口帮扶单位组织基层工作经验丰富、宣讲能力强、兼通维汉双语的领导干部深入帮扶村就在社会管理创新、矛盾纠纷排查、民族宗教政策解读、惠民强民政策等方面展开调研,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以先进文化为引领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团结意识、感恩意识,切实增强工作的执行能力。以“共建共享”为目标,县四大班子领导带头深入基层,以走访农户,与群众交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基层实际情况,想方设法,多方协调解决群众在林果业种植、畜牧业发展、现代文化服务、文明县城创建等方面需要改进创新的举措办法,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篇9:福安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福安干部学习的平台简介

福安市党员干部在线学习的平台是在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支持下,建立的一个专供全市党员干部职工学习的网络平台。网络学习的平台以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为目标,注重培养党员干部职工网络环境下的自主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致力于不断提高我市干部教育培训的水平,拓宽干部选学渠道,丰富干部选学内容,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

1.报名培训新增姓名字段支持;

2.优化UI细节;

3.新增课程分类显示;

篇10:福安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福安市党员干部在线平台学习学时登记须知

1.干部职工参加福安市党员干部在线平台学习,所获得学时由干部所在单位给予登记,并送市委组织部干教科校核确认。干教科电话:6555193

2.干部所在单位应根据干部参加网络学习的实际情况,填写“福安市干部培训登记卡”(样表附后),填后统一送市委组织部干教科审核确认。送审时要附“(单位)干部参加福安市党员干部在线学习的平台学习培训登记一览表”,登记表中登记人员名单排序请严格按照网络平台后台显示名单顺序登记,以便校核。

3.各单位在进行学时登记,填写“福安市干部培训登记卡”时要认真如实,严格按照学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进行登记,对已登记过的学时不再重复登记。严肃培训登记纪律,弄虚作假者依律依规处理。

篇11:泽普县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党员集中学习能不能改变一下形式,到田间地头更符合农村工作的实际。现在乡里要求所有田地把果树苗补齐,在座的哪个党员敢举手说自家的核桃树补种得好?我们都过去看看。”3月18日,泽普县依克苏乡英巴扎村的18名党员按惯例在党员活动室集中学习,村党支部书记冶小平建议。

就在大家都沉默时,老党员阿不来提·库尔班举起了手。冶小平当场决定带党员过去看看他家的核桃树。

在阿不来提·库尔班家的地头,大家看到青绿的条田一眼望不到头,田埂上整齐的核桃树像哨兵一样站立着,仿佛在看守着刚出苗的小麦。看过后大家觉得他确实是按照乡、村两级要求在小麦田埂上补栽了核桃树苗。

村党支部副书记库迪来提·库尔班说:“阿不来提·库尔班的核桃树虽然管理上有欠缺,个别树苗长势不太好,但他能够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补种树苗,而且在党员会上敢于让大家看看自己的劳动成果,村支部决定对他带头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敢于展现自己党员表率作用的精神进行奖励。”工作组当场表示提供2袋化肥作为奖品,并商议在下周一升国旗后的村民大会上落实奖励。

同行的自治区人防办住泽普县依克苏乡英巴扎村工作组总领队、住村工作组组长徐顺利说:“把党员学习的场所从村委会搬到农田里,从围着桌子学文件到田间地头讨论农业生产问题,紧贴农村工作生产生活实际,现场研究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问题,创新了党员学习形式,既落实了党员学习制度,又让每个党员学习到好的经验做法。”

自治区人防办第三批住村工作组进入英巴扎村后,与村干部、党员、宗教人士座谈、摸底,对全村的经济发展、农林牧、产业结构、社会稳定和村“两委”组织建设情况有了初步了解,查找、分析出导致本村落后、贫困的原因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的症结,主要是村党支部书记工作能力弱,村干部和党员存在不团结现象。为改变这一局面,工作组积极与依克苏乡党委沟通协调,乡党委决定,任命该乡党委组织委员冶小平为英巴扎村党支部书记,为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为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工作组还帮助村党支部梳理修订完善工作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良好习惯。工作组成员与村干部一对一结对子“传帮带”,手把手教思路、教方法、传经验,从制定计划、方案设计、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实现目标、事后总结等工作细节入手,带着干、拉着干、推着干,形成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力、落实同步的良好工作格局。

徐顺利说,今后工作组将多组织党员进行紧贴群众生产生活的小评比、小比赛,大家看、现场比,奖优罚劣,激发每个党员的表率动力,带领群众落实好村里的各项工作。

篇12:山东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近日,潍坊联通与市委组织部签定了党员干部学习网协议,并举行了签字仪式。潍坊党员干部学习网点击率超过1800万次,引起山东省委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已着手实施以潍坊为样板全省推广,建设山东省干部学习网。

自20xx年以来,潍坊联通加大对地方信息化建设支撑力度,通过精湛的技术,优质的服务,先后实现了数字城管、数字计生;精务通项目实现了新突破,全市8000名干警全部使用了3G终端;助力苏宁电器、百利鞋业等实现了信息化办公。潍坊干部学习网创建立于20xx年7月,其建设方案公开招标后,潍坊联通集团客户部积极相应,客网中心和互联网中心全力配合,组织方案应标,经与客户多方技术交流,业务演示、和服务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于20xx年12月20日成功招标入围。

篇13:泽普县党员干部在线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要求,现就泽普县20_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本报告由概述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等五部分组成。本报告资料数据统计期限为20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告内容为泽普县20_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组成部门20_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本单位提交公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泽普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一、概述

20_年,在泽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泽普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强化公开监督,形成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工作格局,实现了政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由3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指定政府办公室一名秘书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全县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各类点、渠道4个,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人数30人。全年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3次,举办覆盖全县各单位、乡镇工作人员相关培训班2次,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20人次,有力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两项制度。一是及时调整充实了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细化职责,落实责任,确保信息公开不出事故。

二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安全审核工作列入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范畴,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三是认真落实“自治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阐述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含受理机构、受理原则、受理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费用收取等方面的规定。

四是充分利用“中国·泽普” 网相关专栏,广泛宣传《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条例。

(三)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条件的不断成熟,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了“我爱我家·我爱泽普”、泽普县维稳信息举报平台、泽普县党员学习微平台、泽普县稳定工作宣传微平台等微信公共平台,在《喀什日报》开设《泽普周刊》,及时将全县各类政策、公务信息传达到最基层群众当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_年,泽普县向社会主动公开了县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普通文件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普通公文在内的相关政府信息,并及时公布了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突发公共事件、防汛抗旱等方面的信息内容;同时,在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方面,公开了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等信息。泽普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主动公开信息的要求,对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同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组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督查指导。20_年,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60条,其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信息360条,新闻信息1764条;政府职能类信息152条;政府重大决策类信息20条;人事管理类信息14条;工作动态类信息152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开展了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从20_年1月1日截至到20_年12月31日,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全年接收依申请政府信息110条,其中当面申请数97条,信函申请数11条,网络申请数2条;申请办结数68条,其中按时办结数57条,延期办结数11条;申请答复数120条,其中属于主动公开数70件,同意公开答复数39件,不同意公开答复数2件。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全县尚未接到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案件,通过论坛留言、投诉举报、建议献策282条,投诉举报均按时按期给予回复、转办。

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思路

20_年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按照要求稳步推进,但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求及上级部门此项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还不高。二是部分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不够重视。三是部分单位对公开的信息有顾虑,怕公开的越多,泄密的机会越大,使政府信息的公开度大打折扣。四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不及时,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关系的水、电、气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公开不全面。五是信息公开平台不够健全,公开途径还需要进一步拓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将继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狠抓现有制度落实到处,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加大乡镇、部门信息公开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提高乡镇、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业务日常督查。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月报制度,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努力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目标。三是继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便民性,充分利用 “中国·泽普”网公布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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