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时间:2022-05-24 01:47:16 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航空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精选13篇)由网友“事出怪异必有妖”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航空安全管理心得体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航空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篇1: 航空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转眼之间,两个月的实习期即将结束,回顾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感触很深,收获颇丰。这两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学到了人生难得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见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民航商务岗位工作实习这段时间自己体会和心得:

一、努力学习,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在民航商务岗位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也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在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用于社会实践中,这样理论和实践就大大的脱节了,以至于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找不到方向,无法学以致用。

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也是弥补自己的不足的有效方式。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社会在变化,人也在变化,所以你一天不学习,你就会落伍。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并结合民航商务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的民航商务岗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使工作中的困难有了最有力地解决武器。通过这些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各项工作的理解,可以求真务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围绕工作,突出重点,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在民航商务岗位工作中我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项工作。虽然开始由于经验不足和认识不够,觉得在民航商务岗位工作中找不到事情做,不能得到锻炼的目的,但我迅速从自身出发寻找原因,和同事交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至于迅速的转变自己的角色和工作定位。为使自己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我一方面抓紧时间查看相关资料,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我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使自己对民航商务岗位工作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根据民航商务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优势,把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尽心尽力完成民航商务岗位工作的任务。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我经常得到了同事的好评和领导的赞许。

三、转变角色,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从大学校门跨入到民航商务岗位工作岗位,一开始我难以适应角色的转变,不能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认为没有多少事情可以做,我就有一点失望,开始的热情有点消退,完全找不到方向。但我还是尽量保持当初的那份热情,想干有用的事的态度,不断的做好一些杂事,同时也勇于协助同事做好各项工作,慢慢的就找到了自己的角色,明白自己该干什么,这就是一个热情的问题,只要我保持极大的热情,相信自己一定会得到认可,没有不会做,没有做不好,只有你愿不愿意做。转变自己的角色,从一位学生到一位工作人员的转变,不仅仅是角色的变化,更是思想观念的转变。

四、发扬团队精神,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同其他同事。

在工作间能得到领导的充分信任,并在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给我的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能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同事处理一些内务工作。个人的能力只有融入团队,才能实现最大的价值。实习期的工作,让我充分认识到团队精神的重要性。

团队的精髓是共同进步。没有共同进步,相互合作,团队如同一盘散沙。相互合作,团队就会齐心协力,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集体。很多人经常把团队和工作团体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优秀的工作团体与团队一样,具有能够一起分享信息、观点和创意,共同决策以帮助每个成员能够更好地工作,同时强化个人工作标准的特点。但工作团体主要是把工作目标分解到个人,其本质上是注重个人目标和责任,工作团体目标只是个人目标的简单总和,工作团体的成员不会为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结果负责,也不会尝试那种因为多名成员共同工作而带来的增值效应。

篇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 【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

(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鼓励、支持安全保卫新技术研究和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安保技术、设备。

第八条 【情报信息建设】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保障公司等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服从、配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情报信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在民航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九条 【背景调查】民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包括违法犯罪情况在内的安全背景调查。

第十条 【境外机构、设施的安全防护】民用航空境外机构、人员、重要设施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卫措施,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依照国家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其他参与民用航空活动人员的守法义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公民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机场投入使用的安保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符合标准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

(二)设置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门保卫人员;

(三)派驻机场公安机关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机场安全保卫方案;

(七)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八)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反恐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将机场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协调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机场安保委员会】有驻场单位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

第十八条 【控制区管理】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人员、物品及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控制区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制发证件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航空器地面安保】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 【要害部位安保】下列设施设备应当实施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一)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二)导航设施;

(三)机场供油设施;

(四)机场主备用电源;

(五)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六)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场内禁止行为】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

(三)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

(四)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六)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冒用他人或车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七)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

(八)使用登机凭证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与乘机旅行无关的行为。

篇3: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责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十四条 【空勤登机证制发和管理】飞行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等空勤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携带空勤登机证。空勤登机证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核对身份及托运行李】乘机人办理乘机手续时,承运人必须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托运行李。

第二十六条 【起飞前安保检查】航空器起飞前,承运人应按照规定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旅客及行李管控】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乘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应当将其行李卸下。

对非旅客本人原因产生的无人陪伴行李经过安全检查后,承运人可以运输。

第二十八条 【货物、邮件及行李的安保要求】承运人对承运的已经过安全检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卫措施的托运行李、航空货物和邮件、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的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直到行李被运走、认领或者处理完毕。对国际航班到达的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在存放和装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配餐、机供品安保】配制、装载餐食和机上供应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条 【外航安保方案要求】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双边通航协议中的航空安全保卫条款,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通过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安保考察、评估】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保卫形势需要,对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机场实施安全保卫考察和评估,加强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禁止的扰乱运营秩序行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航空运输运营秩序的行为:

(1)倒卖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2)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登机;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购票、登机;

(四)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五)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六)非法侵入民航信息系统;

(七)其他威胁航空运输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

篇4: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机构设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民航安检机构,并对其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物品、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的,可以委托机场安检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保障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提供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第三十五条 【人员资质】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三十六条 【设备使用许可】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监督和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委托检测。

第三十七条 【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测】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定期检测。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手段】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仪器检查、手工检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接受检查义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航空货物安检】航空货物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邮件检查及处置】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特殊外交人员及邮袋的安检】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外交邮袋的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安检现场保护】安全检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禁止对民航安检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流程的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禁止行为】在托运货物、邮件、行李时,托运人、收运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谎报货物、行李重量;

(三)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运物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

(二)警械;

(三)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

(四)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限运物品管制】对于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生活物品实行限量携带或交运,品名和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篇5: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安保条件】通用机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通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及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规定;

高风险地区的通用机场,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六条 【一类、二类通用机场的安保条件】一类、二类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机场安全保卫方案;

制定航空安保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五十七条 【通用航空的安保要求】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保证航空器不被非法利用,运载人员、物品的安全。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对运载的人员、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明显高风险人员、货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五十八条 【通用航空在运输机场运行的安保要求】在运输机场开展的通用航空活动,应当采取独立的停场、服务和通行管制措施;

未采取与公共航空运输同等安保措施的,不得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与公共航空运输一并运行。

篇6: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处置预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场公安机关、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航空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安全防范、处置程序、信息发布以及事后民航运输运行秩序恢复等内容。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条 【应对措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威胁评估结果或针对民用航空的实际威胁,发布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规定应对措施。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公安机关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六十一条 【爆炸物威胁的处置】民用航空器受到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威胁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机场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威胁评估,必要时应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搜查。确定安全后,民用航空器方可继续飞行。

第六十二条 【信息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公安机关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航空安保突发事件的信息。

篇7: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运行主体不具备安保条件的法律责任】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作出限制运行的决定,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运行主体不配合情报信息工作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运输机场不具备安保条件的法律责任】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具备安全保卫条件投入使用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作出限制机场使用的决定,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运输机场未采取安保措施的法律责任】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或实施相应安全保卫措施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航空器损坏或失控等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社会主体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四或第六项所列行为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三十二条第三或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二、第四、第六或第七项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安保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托运行李的;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起飞前未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检查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核对旅客人数或者未对行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违反第二十八、第四十条规定,未对相关人员、行李、航空货物和邮件采取安全保卫措施或未实施安全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 【配餐、机供品不满足安保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或实施相应安全保卫措施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外航安保运行违规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社会主体违法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形】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四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安检运行严重违规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作出限制运行的决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未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的;

(二)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为民航安检机构提供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条件的。

第七十三条 【安检人员、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关闭通道、停用设备的决定,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配备的安全检查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超越岗位等级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

(二)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中的安全检查设备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超出许可证书规定范围使用的;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对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四条 【违规摄录特定区域不停劝阻的法律责任】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设有警示标识的安检现场,拍照摄像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配备安保人员及装备的法律责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背通用航空运行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作出限制运行的决定,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通用航空在运输机场违规运行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作出限制运行的决定,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强制性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关闭通道道口,限制、停止航线航班,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八十条 【其他法律的适用】其他扰乱民用航空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责任免除】机长、空中警察、其他机组成员和旅客、承运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必要限度内采取措施而引起诉讼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篇8: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军民合用机场的适用】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定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七)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要害部位”,是指如果遭到损坏或破坏,机场功能将受到严重损害的机场设施或与机场有关的设施。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篇9: 航空安全工作总结

xx年我作为航空安全员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些成绩是在公司上司的正确指导和关怀下、各部门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帮助下,以下是xx年度的主要工作和业绩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已是准则,作风建设是重点。

近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住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不断改进工作质量;坚持做到不利于公司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公司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二)内务方面事情小,点点滴滴从头做。

对航安部多年来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整理、分类和归类做到了整齐、有序,能方便、迅速地找到所需的文件资料;对电脑与投影仪的日常维护,做好了会议前所需设备的准备工作。

(四)文字功底是硬件,加强学习是关键。

文字工作是我的核心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文字工作要求多读书,多练习,多专心,多积累。由于对新闻稿件的编写不熟悉,导致了工作上的压力。我把这种压力看作是领导对我的信任,工作给予我的历练。空余时间注重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认真学习和琢磨文字的运用,反复钻研与修改,直到自己觉得满足为止。尤其是通过对《新建、改扩建机场航空保安系统的实施建议》前言的编写,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同事之间的讨论交流,积累了写作经验,在语言表达方面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篇10:航空安全警示语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3. 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4. 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5. 我们的城市有你的血汗,你的平安是我们的心愿。

6. 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7. 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8.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9.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10. 遵守规则,欢笑的亲人。违章行车,狞笑的是死神。

11. 安全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12. 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

13. 提高安全意识,建设文明工地。

14. 冒险是事故之友,谨慎为安全之本。

15. 飞机安全为先,漫长人生平安是福。

安全温馨提示语【经典篇】

1. 严是爱松是害,发生事故坑三代。

2.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3. 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4. 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5.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6. 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7. 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8.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9.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10. 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11. 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12. 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13. 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14.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15. 出门挣钱不容易,安全千万要注意。

16. 打工千日苦,不酿一时祸。

17.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18.平安校园我爱你。.心中时刻有平安,平安永在我身边。

19. 安全你一个,幸福全家人。

20.平安比什么都重要。

篇11:航空安全警示语

1. 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2. 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索,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3. 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4. 安全记在心,平安走天下。

5. 以人为本,平安为先,加快建设平安校园。

6. 千忙万忙出了事故白忙,千苦万苦受伤害者最苦。

7. 安全谨记心安全永伴你。

8. 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9. 打工在外不容易,安全首先放第一。

10. 生命可贵当珍爱,丝毫麻痹都是害。

11. 过马路,不要急。红灯停,绿灯行。做个平安小市民。

12. 安全第一是真理,全家不能没有你。

13.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14. 事故猛于虎,安全贵如金。

15. 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

篇12:航空安全年度总结报告

航空安全年度总结报告

航空安全问题一直是我们担心的问题之一,以下是航空安全年度总结报告,看着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航空安全相关内容吧!

1. 非商业运行飞机

根据报告的定义,非商业运行飞机是指固定翼类有人驾驶飞机,包括23部飞机、VLA、LSA级别的飞机。

非商业运行飞机共发生致命事故41起,非致命事故279起,严重事故18起,共造成65人死亡,36人重伤。这低于-的年平均致命事故42.2起,死亡人数79人的数据,且近62%的事故发生在起飞和着陆阶段。

EASA通过对过去间非商业运行飞机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如下:

(1)飞行失控(loss of control)是第一大关键风险问题(Key Risk Areas),占到了所有事故的47%;

(2)地形冲突(Terrain Conflict (CFIT))是第二大关键风险问题,占到了所有事故的14.7%;

(3)动力装置失效是第三大关键风险问题,占到了所有事故的9.1%;

(4)空中相撞(Airborne Conflict)是第四大关键风险问题,包括飞机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问题,占到了所有事故的5.5%。

针对上述商业运行飞机事故原因和相关问题,EASA在通航相关适航技术要求、维修、培训、人员资质、运营安全管理等方面正试图通过下表所示的`规章制修订、发布欧盟内安全管理规定等措施,进一步提高通航运行安全。

 

行动类型

编号

名称

1

Rulemaking

RMT.0498

Reorganisation of Part  23 and CS-23

Part 23和CS-23重修

2

Rulemaking

RMT.0547

Task force for the  review of Part‑M for General Aviation

审核Part-M中对于通航的规定任务小组

3

Rulemaking

RMT.0657

Training outside ATOs

批准的培训组织(ATOs)之外的培训

4

Rulemaking

RMT.0677

Easier access of General  Aviation pilots to IFR flying

使通航飞行员更容易获取IFR飞行资质

5

Rulemaking

RMT.0678

Addressing other FCL GA  issues

其他通航飞行机组执照(FCL)问题解决

6

Action on Member States

MST.016

Airspace infringement  risk in General Aviation

通航空域侵犯风险

7

Action on Member States

MST.017

Safety of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in GA

通航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性

8

Safety Promotion

SPT.044

Improve General Aviation  safety in Europe through risk awareness and safety promotion.

通过风险意识和安全促进提高欧洲通航安全

2. 非商业运行直升机

非商业运行直升机20共发生致命事故6起,非致命事故34起,严重事故2起,共造成7人死亡,5人重伤。这低于2005-20的年平均致命事故8.2起,死亡人数14.5人的数据,事故起数下降25%,死亡人数下降50%,说明年非商业运行直升机运行安全有了较大提升。

EASA通过对过去10年间非商业运行直升机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得知,导致这些事故的前四大原因依次是飞行失控(占44%)、地形冲突(占10%)、动力装置失效(占9.1%)和其他系统失效(占9%)。为提高非商业运行直升机安全性,前述表格中EASA关于通航方面正在研究制修订的部分政策措施同样适用于非商业运行直升机。

3. 滑翔机

滑翔机2015年共发生致命事故24起,非致命事故156起,严重事故2起,共造成27人死亡,36人重伤。这与2005-年的年平均致命事故22.3起,死亡人数25.9人的数据相差不大。EASA通过对过去10年间滑翔机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得知,导致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飞行失控,占到了所有事故的54%以上,这其中又包括非稳定的进近,以及正常运行的检测、识别和恢复。为提高滑翔机飞行安全,EASA发布了RMT 0698“滑翔机运行规章修订”,同时上表中SPT.044“通过风险意识和安全促进提高欧洲通航安全”也包含对滑翔机的要求。

4. 无人机系统(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简称RAPS)

欧洲航空安全年度总结报告中也包含了对于无人机系统的事故情况总结,数据显示,2015年欧洲无人机致命事故为0起,非致命事故为34起,严重事故为5起,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而-2014年年均致命事故也为0起,非致命事故37起,严重事故为5起,人员伤亡也为0。主要原因包括空中相撞和其他系统失效。在无人机安全监管方面,EASA发布了RMT.0230“RAPS执行规章”以及“无人机与飞机碰撞风险评估RAPS任务小组”。

从上述对于欧洲非商业运行飞机和直升机、滑翔机、无人机等通航运行安全数据分析可知,目前欧洲通航运行安全水平低于商业运行飞机安全水平,这不只是欧洲,整个世界均是这种现状。各国民航局方也正试图通过制修订合适的规章要求,在不增加通航适航审定和运营成本基础上,以求进一步提升通航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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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航空安全注意事项

航空安全知识

民用航空飞机一般是比较安全的,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安全问题,否则,就有可能发生航空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乘坐飞机时,应了解、掌握以下有关常识:

1.选择最佳航空公司的飞机和最佳的航空路线。当有一条以上的航线时,要选择最短的、直达的或中转次数最少的。

2.赶赴机场的时间应留有充分的余地.不可匆忙赶路,应在飞机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

3.进入隔离区时,要遵守规定,自觉地接受安全检查;在候机厅。要遵守秩序,不得追跑、打闹。

4.随身携带的物品中,不得夹带禁运、违法和危险物品,包括易燃物、易爆物、腐蚀物、有毒物、放射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成瘾药物及其他违禁品;不要为陌生人捎带行李物品。

5.要按顺序登机和下机;进入机舱内应对号人座坐好,听从机上工作人员安排,系好安全带.不要随意更换座位;要认真阅读机上的(安全须知),了解机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其位置;要弄清所坐位置到安全出口的路线和距离。

6.飞机在起飞和飞行过程中.禁止使用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移动电话、寻呼机、游戏机、手提电脑、调频调幅收音机等),禁止吸烟。

7.在正常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机上的应急出口、救生衣、氧气面罩、防烟面罩、灭火器材等救生应急设施、设备和标有红色标识的设施。

交通安全知识

一、人行横道

在车行道上,有一条一条用白色直线连成的“走廊”,这就是人行横道,它是专门为行人横过马路而漆划的。驾驶员看见人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就会减速慢行,所以行人在人行横道内过马路比较安全。

二、人行天桥

在城市交通繁忙的路口,因来往行人和车辆特别多,为了保证行人的安全和车辆的畅通,架设了雄伟美观的人行天桥,行人在人行天桥上过马路最安全。

三、道路与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简介如下:

1、指挥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2、车道灯信号

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3、人行横道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四、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道路交通隔离设施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用一定的建筑材料制作的物体,用来分隔车辆与车辆、行人与车辆,使它们都按规定的路线通行。道路交通隔离设施包括绿化隔离带,行人护栏和隔离墩。行人护栏安装在人行道外侧、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用来保护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安全,防止行人乱穿马路或走到慢车道上去。禁止行人跨、钻行人护栏,以防发生意外。

隔离墩由水泥混凝土墩和焊管连接而成。安装在快慢车道之间的为中心隔离墩,用来分隔上、下行车道。设置隔离墩,有利于分道行驶,各行其道,确保安全畅通。

五、在放学和集体外出时应怎样做?

在放学路上,要遵守纪律排好队,在教师的护送下,有秩序地在人行道上行走。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我们走路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路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或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

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教师的带领,排成两列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走。不要随便离开队伍。不要在队伍里你推我拉,嬉戏打闹。不做妨碍交通安全的事,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过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要看清路面情况,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六、十二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自行车

城市道路复杂,车辆繁多,由于儿童缺少生活经验,应变能力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七、为什么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根据医学、生理学和心理学资料分析表明,一个人的发育期通常要满十二、十三岁,才能初步达到上述最低要求。因此交通规则从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规定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车。

八、骑自行车要遵守交通规则

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集中思想,双手把住龙头。要在非机车道内行驶,不准驶入机动车道。转弯时,需看清来往车辆,伸手示意,不能突然猛拐。

九、不玩车、不吊车

有一些同学随便玩弄停着的汽车,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吊车,向车辆驾驶室投掷石块,以此作乐。其实这是十分危险的举动,最容易造成事故,也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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