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法规学习心得(共6篇)由网友“我生如海”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单位个人法规学习心得,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财经法规个人学习心得总结
财经法规个人学习心得篇三
在财会类专业里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比较重要的课程,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唯一的一门必考科目,并且还由于它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使得会计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错弊以及不法行为的发生。虽然大家都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是在如何学好它的问题上,是有一个误区的,许多人认为,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这个错误的认识,不但学生有,甚至一些教师也有。错误的认识导致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中,不是系统地、扎实地学习,而是为了应付考试,考前突击背诵。实际上学习任何学科,需要背诵的内容都是很少的,任何学科都有其内在的逻辑性,掌握其逻辑性,不需要背诵就可以很好地理解并掌握,并且在较长时间也不容易忘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也是有其自身逻辑性,学习它就是要通过分析它的逻辑性,明白法律法规为何如此规定。作为教师在授课中,也是要将其逻辑性讲解透彻。对于这门课程,我是这样认为的:它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公理类,第二是定理类,第三是无理类。财经法规的逻辑性主要体现在第二类法律法规里,讲课重点也要放在这里,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主要考点也大多集中在这一类法律法规中。下面分别阐述一下这三类法律法规。
第一类是公理类,这类法律法规具有公理性质,人们根据自己的正义理念就可以理解这类法律法规。比如《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里有:“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这条规定就是具有公理性质的,即使对会计一无所知的人,按照正义的理念也会明白这样做是被禁止的。再比如《银行结算办法》里规定的“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这三原则也是公理性质的,特别是“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简直是最朴素的公理了。对这类公理性质的法律法规,在讲课中是可以不作为重点的,考试中一般也不作为重点。
第二类是定理类,这是我按照数学里面“定理”这一概念的性质套用的,数学里面定理是可以推断证明的,具体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里面,就是说,这类法律法规它的规定是有逻辑的,是可以通过其他知识推理出来的。对这类的法律法规要仔细地、严密地把它的逻辑性讲解给学生,使学生深刻理解其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能够深刻理解自然也就不容易遗忘它或在适用它的时候做出错误的判断。比如《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直觉上审视这一规定,是容易让人误解的,单位的会计工作是由会计人员具体实施的,单位负责人未必懂会计,让一个自己未必懂而又不是自己做的人对会计负责似乎是蛮不讲理的,由会计人员负责看似更合情合理。如果我们了解企业机构的构成,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来负责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和普通的工作人员,相对于企业来讲不是独立的,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强势的管理权力,会计人员很多时候不得不依从单位负责人的旨意而行事,因此会计工作虽然是会计人员具体实施的,但是单位负责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会计人员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会计资料往往在所难免,会计资料很多时候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意思的体现,因此,单位负责人理所当然地要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更何况他还是单位的对外代表人。再比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里面规定“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变造与伪造是两种不同的性质的造假,变造可以说是偷梁换柱,而伪造则是无中生有,但是为什么把签章的变造规定为“属于伪造”呢?感觉似乎也不合理,实际上签章的变造,对变造后的签章人来说,本来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而现在票据上有了自己签章,这对他而言就是无中生有,这与变造其他内容并不改变票据或结算凭证上面的签章人是不同的,这就是“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这一规定的内在逻辑。
第三类是无理类,说是无理,其实也是有点道理的,只不过这个道理是很模糊的,这类法律法规往往就需要死记硬背了。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多少的规定,自然要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违法情节轻的罚款数额小,违法情节重的自然罚款数额大,但是罚款数额的轻与重是法律法规制定者依据自己内心的感知做出的,它的逻辑性是迷糊的,我们很难说制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不可以,但是,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的时候,用“5000”或者“3万”这类的数字肯定是错误的,法律法规这时候也显得很生硬。对这类的法律法规,那就需要用心记忆了。
综上所述,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要对里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第一类法律法规几乎不需要专门学习;而要重点地学习第二类法律法规,利用逻辑推理来认识它、理解它,这样做不但能很快掌握它,而且也不易忘记它,从它的逻辑推理中我们还可以体会出这些规定的完美,这样的学习也是一种美的享受;对于第三类法律法规,就只好死记硬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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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财经法规个人学习心得总结
20xx年4月17日,公司领导邀请张律师为我市场管理部所有人员开展了法律法规宣讲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市场管理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市场管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在现在社会有许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把法律当回事,说只要我不触犯法律就行了,因此我认为我国应该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如何树立我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二、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
三、公正执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这个社会不排除还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这也是存在腐败的原因,国家严厉打击,抓出腐败分子。
法律和每个公民都是息息相关的.学习法律基础对大学生有重大意义和实际用途:第一,学法有利于我们的健康成长。有的人因为不懂法,不知道哪些行为可以自由选择做与不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必需做,遇上事情不能正确处理,稀里糊涂就违了法,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二,学法有利于我们维护合法权益。老百姓亦是公民,拥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遇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法有利于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通过学习经济法规,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知识是我咳嗽北乇杆刂手唬颐潜匦胪ü髁⒄返娜松郏壑倒邸4俳凸娣度擞肴酥涞墓叵担返拇砣擞肴酥涔叵滴侍狻9浇灰祝降榷源谏罟讨校袷胤桑硎芨鋈巳ɡ男幸逦瘛M蔽颐腔寡У搅斯牍涞姆桑庑┓伤娣兜姆段Р唤鼋鲈诠冢枪娣国际关系。了解了如何处理国际关系。
我们市场管理部在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个良好公民。所以我们应该好好的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法律基础
我们能更好的去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从这一点我认为学习法律基础确实受益菲浅。虽然这门课结束了,但是我还是会好好的学习其他的相关法律,我个人认为,学习法律基础有以下几点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培养我们遵纪守法的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我们的学习营造良好的氛围。并且在我们的权益受的侵害时,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二、学习法律基础课是使我们正确理解和支持实行依法管理,为打造公司的美好未来做好准备。
三、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完善和优化员工的知识结构以及文化素质,是我们能更好的立足在未来竞争激烈的社会。
总之,学习法律基础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所以我们学习法律基础是很重要的,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里我们还应该继续的学习有关的法律,通过学习,在我们心中重新建立法的概念,全面认识法的功能,懂得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解器的功能,从而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和更有效的开展工作。
篇3:高等教育法规学习心得
19世纪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教育主要是由家庭承担的一种功能和职责,并没有被国家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直到19世纪末,教育的迅速发展与逐步普及,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性事业,国家才越发深刻地意识到其调控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20世纪以来,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教育在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各国政府普遍加强教育的责任,从财力、人力与物力等多方面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并且这种国家的教育行政职能正朝着扩大化的趋势发展。在这种教育社会化、国家化逐渐增强的形势下,教育理应被纳入法律调整的界域,国家必须依法管理教育,教育管理活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这是现代教育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教育法规建设是伴随工业化社会的发展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经济全球化为高等教育提供了动力和资源。我国高等教育能不能抓住给予,深化改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缩短与世界发达国家教育水平的差距,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本体系框架的约定,因此必须建立规范的教育约束机制,一切教育行为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教育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行使职权,依法办学,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要充分保障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制即成为现代国家对教育进行有效调控的基本形式和运行平台,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首先教育法具有典型的国家意志性;内容上的稳定性和异变性的统一;形式上的集中性与分散性的统一。教育法充分而透彻地体现了国家对教育进行规范化有效管理的理念,从而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调控教育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
21世纪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同在、发展与竞争并存的世纪,社会乃至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素质的竞争,谁拥有了人才占据了优势,谁就居于主动。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教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需要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作为高校教师队伍中的新教师,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这一发展需要。高校教师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主要有专业素质、基础素质、心理素质和教育素质,通过这次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让我们新教师把握了学与教的规律和技能,要求善于分析和调控教育过程,一方面能有效促进学生学习,提高教学效果,另一方面有助于青年教师的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要全面更新观念。首先,要树立面向社会需要的高等教育价值观,这就要求高校在培养人的同时必须建设成为知识的物化系统,千方百计地将新知识、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创新传播社会文化,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质量观创新,树立知识和能力全面发展的高等教育质量观。要将我国传统单一的学术质量观转化为多样化规格的报考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在内的全面发展的素质能力质量观。再次,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高等教育科学发展观。从全局出发,遵从系统性、理论性、合理性的原则,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前景,突出强调发展的主体性,强调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全面发展,强调当代人发展的时候也不忽略子孙后代的潜在需要。高等学校作为我国培养搞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摇篮和致力于学术研究、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高强大理论支撑的重要基地,其地位是举足轻重的。而这其中,高校教师作为教学任务的承担者与科研创新的主体,则更是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是高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一支新生主力军。为此,加强有关高校教师的法律建设是重点。首先必须确认高校教师应有的法律地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队伍则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教师的培养、资格确认以及如何使用和管理教师。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教育管理,国家建立了国家教师制度。由教师资格制度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务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奖惩制度、申诉制度等组成。其次顺应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趋势,再次要进一步配套建设有关教育体制改革中高校管理的法律制度,最后加强有关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制度建设。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
教育事业作为一国居于战略地位的重要性事务,理应被导入法治的宏大系统,。教育法保证了现代教育的和谐发展。通过这次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让我明白自己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我一定加强自己的素质修养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篇4:环境保护法规学习心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必须同时注意自然界的“报复”,注意发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
(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
(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
目前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绝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采取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继续走向灭绝,因为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因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者、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深刻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也要促进生产发展,作到环境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创造一个美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对这个星球上的生态系统有着永远摆脱不完的依赖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断地提供植物和动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够厚度的大气层,来保护人类不受过高或过低气温,以及过量紫外线的伤害,需要地球提供足够量的水和氧气来维持生命的存在,而没有了绿色,这一切岂不成了无本之源,好比毛长在皮子上,没有了皮,毛又咋生根?绿色锐减,吞噬绿色的,正是人类自己,是人类发展模式中那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破坏性开采。人类对绿色的无尽索取仍在威胁着生态平衡,破坏着生态的结构。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XX年十月十八日
篇5:教育法规学习心得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
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通过此次学习,老师们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师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不少老师表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 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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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单位个人普法学习心得
开始实施的全国“五五”普法教育,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的新一轮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在过去20年里,全民普法教育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还较明显。如何搞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五五”普法教育的质量。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仅新都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多,占本地人口六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新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 六五普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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