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时间:2022-10-11 07:49:20 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共13篇)由网友“InEyes”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篇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承诺: “在本公司作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金药业”)的控股股东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三金药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三金药业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三金药业产品的业务活动。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三金药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三金药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三金药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节明向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承诺: “在本人作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金药业”)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三金药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三金药业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三金药业产品的业务活动。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三金药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三金药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三金药业。

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林旭曦女士、张杰先生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书》,均承诺: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 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

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本人作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目前从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3: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拟向龚斌发行股份购买龚斌所持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龚斌将持有京威股份 2,734 万股股份,约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 3.65%。龚斌现就有关避免与京威股份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京威股份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促使本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本人或本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任何与京威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

龚斌(签字)

20xx年x月x日

篇4:避免同业竞争合同协议

避免同业竞争合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其不良后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 甲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现在公司上市时不构成同业竞争。

3.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以后也不从事与乙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4.双方协商处理避免同业竞争事宜。

5.双方协商乙方今后从事新业务与甲方构成同业竞争的处理事宜。

6.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附则

7.1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篇5:新三板同业竞争案例

公司与另一重要股东——腾达楼宇在经营范围上有两处相近,其一是“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其二是“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服务。”最近两年,公司与腾达楼宇在经营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业务时, 主要客户对象不交叉重叠,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同业竞争情况,同时腾达楼宇在最近两年没有经营过系统集成业务,因而与天房科技在系统集成领域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行为的可能,腾达楼宇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天房科技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天房科技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天房科技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以股东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将于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我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 减少与天房科技相近的经营范围,即减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建筑材料批发兼 零售”、减去“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服务”。自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5月 30 日不会在上述经营范围内发生与天房科技同业竞争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天房科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2013 年 5 月 17 日,腾达楼宇变更经营范围事项获得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腾达楼宇变更后经营范围为“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产品开发、技术咨询 (不含中介)服务;办公用品及设备、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 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 理。)” 腾达楼宇变更后经营范围与天房科技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

篇6:新三板同业竞争案例

报告期内,科胜石油(股份代码:430284,挂牌日期:8月8日)的实际控制人冷传波除投资控股该公司外,还控制有博达技术、科胜博达、胜利四维、科胜投资、香港博达科技、博达吉泰等企业,其中,博达技术、科胜博达、胜利四维、科胜投资、博达吉泰曾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为避免同业竞争,博达技术、科胜博达已变更了经营范围,将客户资源及商业机会转移至公司,并停止开展业务;胜利四维、科胜投资、博达吉泰将客户资源及商业机会转移至公司,并停止开展业务,且已开始办理注销手续;香港博达科技全部股权已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同时,为避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上述情形与IPO过程中普遍遇到的同业竞争情形基本相同,且解决思路及方式亦大致相同。

篇7:新三板同业竞争案例

上海嵘石技术实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上海派尔科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派尔科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为石康明、洪代文,经营范围变更后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再相同,之前的经营范围同公司存在一定程度上类似。205月27日,石康明与周艳艳、洪代文与安婷婷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石康明将其所持上海派尔科技术实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作价80万元转让给周艳艳;洪代文将其所持上海派尔科技术实业有限公司20%的股份作价20万元转让给安婷婷。此次转让行为真实合法,周艳艳为石康明的外甥女,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上海奥雪高分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为石康明、李吉琴,经营范围同公司并不类似,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从事同派尔科化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年 5 月 16 日,石康明与安婷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石康明将其所持上海奥雪高分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50%的股权作价25万元转让给安婷婷。此次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安婷婷为石康明配偶金宗莲的外甥女,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均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业已履行必要程序,股权转让价款已实际支付,且已办妥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后,嵘石技术和奥雪高分子不属于派尔科化工的关联法人,但报告期内由石康明实际控制,故报告期内嵘石技术和奥雪高分子是派尔科化工的关联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康明不再以任何方式继续控制嵘石技术、奥雪高分子,两家公司与派尔科化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相互独立。

故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康明没有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公司与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篇8:新三板之同业竞争的判断与法律规定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篇9:新三板之同业竞争的判断与法律规定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挂牌公司的并行子公司。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两者的业务相同,如无特殊情况,就直接认定为存在同业竞争。“同业不竞争”的说法除非有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有不同的客户对象,有不同的市场区域,存在明显的市场细分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否则一般很难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

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在判断拟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②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拟发行人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③考察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篇10:新三板之同业竞争的判断与法律规定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的益。所以,为维护上市公司本身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对同业竞争严厉禁止。同时,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都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或者挂牌的基本条件之一。

篇11:“昨日重现”之避免恶性内部竞争--杀价

自从将“服务”引入到“商品”的概念中,它就因为――无形――截然不同于实体商品的特点而拥有了复杂的成本计算公式和非常灵活的定价形式,所以让本来就“难管”的价格在服务商品上体现的“登峰造极”,

如果是定制化的服务倒还可以用“差异”去“缓冲”价格管理上的不足。相同公司、同样的服务内容、不同地区,价格差异较大,客户追究起来一句“不同的……”也就基本解释“清楚”了。可是,如果服务是同质化非常强的情况,又碰上公司价格管理“扑朔迷离”,那我们的兄弟姐妹恐怕就要在客户面前“心潮澎湃”了。

比如“通标服务”,相信很多外贸易公司都至少和两个国际知名通标服务公司来往密切。知名的通标公司,大都是国际性的,其实验室就像组成企业的各个“模块”,遍及世界各大洲、地区、国家、省、重点城市,他们以地区和国家为单位,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建立功能相同的实验室,以便将自身的同质化服务辐射到地球的每一个目标角落。

因为各实验室相对独立,服务内容完全同质,一旦各实验室业务辐射范围在管理上碰上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加之价格政策管理“宽松”,为了完成各自的市场任务而形成的“内部恶性价格竞争”就是一个非常“合理”的自残现象了。

当然,客观的讲,实验室业务辐射范围管理模糊并不是企业的本意,主要是考虑到管理能力和资源有限,担心实际执行中因为管理“过严”而形成相对较多的市场“盲点”,俗话说:有的总好过没的,

但是,管理的境界就是精益求精,这种惯性的惰性思维作为管理者自然是要不得的。

因此,如何实现“适度”的实验室管理,避免杀伤力极强的内部恶性竞争同时又不会增加市场的“盲点”,是我们需要时刻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所谓态度决定行为,所以有必再次强调一下,为什么内部恶性降价是一个杀伤力极强的行为。用战争的说法,这叫“前方打仗,后方窝反”,兵家大忌,最直接的后果――利润降低,能拼到内部互抢的程度,利润本来就不厚了,再这么两虎相斗,抢到的也是鸡肋一块;间接的,形象啊(面子――在中国的小名),堂堂国际的,还知名的,闹内讧,客户就是不在意,也是出于目前供求环境的劣势地位。什么服务精神、技术领先、专业专注……再美丽的企业文化也经不起这么折腾啊,再说,这世界还有比市场环境变得更快的吗,抓不住客户的“心”,没有坚实的忠诚顾客基础,想保住行业领先的地位?!

管理的结构性是我们经常谈论的焦点。所谓“结构性”讲的就是“主次”和“层次”;主次形成统一,层次避免冲突,而这正是我们在管理中要达到的目的和避免的现象。既然各个实验室的辐射范围各有侧重(将侧重,而非界限就是要体现张弛有度,避免增加“盲点”――适度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同一地区,不同实验室的主次地位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我的地盘,我做主”,所以不同实验室对于同一地区的价格权限首先需要(也完全可以实现)明确划分;而实现了“价格权限的地区性分配”也就实现了整体价格管理的“层次”性结构,自然从理论上首先避免了“冲突”的产生。

篇12:避免竞争情报缺失而导致战略失误

近年来,中国企业,特别是能源企业的海外并购如火如荼,三大石油企业不断征战海外,带起一股极强的“中国收购风”,其中以吉利成功收购沃尔沃最为让人瞩目。然而,并非所有企业的海外并购都是一帆风顺的,请看以下案例:

1月13日,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澳大利亚白糖提炼商CSR Limited(CSR. ASX)提出14亿美元的收购意向,拟收购其白糖业务。207月5日,光明食品因将报价17.5亿澳元下调至16.5亿澳元和17亿澳元之间,低于对手17.5亿澳元的报价,导致收购失败。

该企业失败的原因,除了一些不为人知的内部因素外,最大的失误就是不了解自己的对手,缺乏相关的预测性决策和后备方案,最终与全球糖业三强失之交臂。

以上案例中光明食品所用的战略是现代营销比较重要的一种战略:横向一体化。所谓市场营销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稳定战略,即稳定现有业务不做任何创新。但是,在“快鱼吃休克鱼”的时代,这种战略很容易会导致企业衰退,所谓“忘战必危”。

2.发展战略。该战略是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的,其中又包括多种不同的战略路径,如下图所示:

3.收割战略:即谋求短期利润不求长远发展,

4.撤退战略:即放弃所经营的产品或领域。包括临时、转移以及彻底撤退几种。

以上即为企业营销战略的种类,至于每种战略的具体定义,此处不作深入描述。现代企业营销中,大都会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战略组合进行市场营销活动,但是选择和制定战略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战略选择错误;战略实施无法延续;战略与战术/策略无关;战略不具指导意义。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不了解竞争对手;

第二,不了解行业和市场环境;

第三,不了解自身。

举例来说,某公司决定选择进入某个产品领域,但是此领域已经相当饱和,之所以选择进入是因为该企业决策层主观认为该领域有利可图,而事先不作任何关于竞争对手的调查,该企业所生产产品既不具差异性,也不具替代性,因此在此领域只会失败。此类例子在中国并不在少数,重复性的投资导致产能过剩,进而导致市场陷入恶性竞争,影响行业健康发展,最终导致企业竞争力低下,跨国企业乘虚而入,一举整合控制整个行业,最终国内企业丧失游戏规则制定权。

导致企业出现战略失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竞争情报的缺失。我们不妨来构建一个竞争情报与营销战略的关系模型:

篇13:浅谈新三板业务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法律问题的论文

浅谈新三板业务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法律问题的论文

参照企业IPO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新三板之定义

新三板是相对于旧三板而言,现在的新三板特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ational Equities and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NEEQ,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其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运营的,为未能达到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要求,但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提供交易的平台。

其实,现在的股转系统与原来三板市场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加个“新”字就能解释,应该称为“股转系统”比较合理,为说清问题,则延用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新三板”称呼。

二、关联交易

(一)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三)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三、同业竞争

(一)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 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关于这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详述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避免同业竞争合同协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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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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