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承诺书范文(共12篇)由网友“信女信念”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承租人承诺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 抵押物承租人承诺书
抵押物承租人承诺书
本人完全知晓抵押物所有权人将我承租的 抵押给贵社,为 在贵社(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本人保证,在贵社处理该抵押物时,完全按照贵社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履行相关手续。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篇2: 抵押物承租人承诺书
抵押物承租人承诺函
致中国光大银行 :
本人/本公司知晓抵押物所有权人 将本人/本公司承租的 抵押给贵行,作为借款申请人 向贵行申请公司贷款的担保。本人/本公司保证:
1、在贵行处置该抵押物时,完全按照贵行的指示予以积极配合,不以租赁权阻碍或干扰贵行实现抵押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贵行实现抵押权所需的文件、采取贵行实现抵押权所需的行动、及时终止租赁关系、腾空承租房屋、履行相关手续等;
2、本人/本公司承诺无条件放弃对该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 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 全额偿还贵行授信项下债务前始终有效。
承诺人(亲笔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篇3: 抵押物承租人承诺书
抵押物承租人承诺书
本人完全知晓抵押物所有权人 将我承租的位于 的房产抵押给贵社(行),为 在贵社(行)(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本人保证,在贵社(行)处理该抵押物时,完全按照贵社(行)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履行相关手续。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担 保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同意为 在贵社(行)申请(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意将(财产或权利名称) 抵(质)押给贵社(行),为 在贵社(行)(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
□本人对上述抵(质)押物拥有完全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人与 共同对上述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就抵押事宜已征得抵押物其他所有权人同意。
本人同意贵社(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贷款承诺书
宛城联社 :
我单位 ,营业执照 ,位于 。我单位自愿为借款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在你社申请贷款(大写) 元, 以坐落于 房地产( 号,经评估价值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若借款人 到期不还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情形而未收回时,你社有权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你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人无异议。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你社所请律师的诉讼代理费、抵押财产处置费(含过户费)等你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期间自借款之日期(以借据为准)起至借款期届满后二年。
手 机:
承诺单位公章:
篇4:房屋承租人的承诺书
(借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沈阳农商银行铁西支行办理了抵押代款人民币_万元(小写_万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借款人)用抵押人位于:号____处房产(房产证号为)办理了抵押代款。由于上述房产已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房屋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房屋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房屋使用人)______在此承诺:
1、在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借贷本息前,(房屋使用人)想续租(含重新租赁)上述抵押房产时(新出租协议约定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获得代款银行书面同意。若代款银行不同意。则房屋使用人无权续租上述抵押房产,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在签订租房协议前,书面通知代款银行,代款银行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答复,否则视合同代款银行不同意续租,若房屋使用人未通知代款银行或者承租期限超过一年,房屋使用人在此授权代款银行据此可主张租房协议无效,同时房屋使用人有义务按代款银行的要求即时迁出承租房,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
2、如果上述房产所对应抵押担保的.代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按期偿还,并由此引起的诉讼,法院在执行此抵押房产时,作为该房屋承租人_________自愿退交出此房产。并承诺不以承租权对抗我行抵押权,我行依法执行抵押物时积极配合,不得因租赁期限不到等理由进行阻挠。
3、代款银行像借款人主张上述抵押债权后,对于房屋使用权人未付的房屋租金,房屋使用人有义务拒绝向借款人支付,并转付给代款银行。若房屋使用权人未按本承诺书约定执行,代款银行有权要求房屋使用人立即迁离承租房屋,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房屋使用人承担。
房屋出租人(含所有权人)________在此承诺:
1、在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代款本息前,未承诺书记载的前述出租协议到期后,房屋使用人要续租抵押房时,借款人有义务书面通知代款银行,并需获取代款银行书面同意,否则代款银行有权据此主张新的出租协议无效,并行使相应撤销权。
2、在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借贷本息前,本承诺书记载的前述出租协议到期后,上述抵押房屋需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时,借款人有义务书面通知代款银行知悉,并需获得代款银行书面同意,同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否则代款银行有权据此主张新的出租协议无效,对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房屋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3、在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借贷本息前,房屋出租人承诺未经代款银行书面同意,用上述抵押房产所进行的抵债行为或者其他限制、损害所有权益的行为无效,并承诺对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此授权代款银行有权据此主张相应限制、损害所有者权益的行为无效,并行使相应撤销权。
房屋出租人(含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
借款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5:房屋承租人( 使用人)的承诺书
房屋承租人( 使用人)的承诺书
(借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沈阳农商银行铁西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人民币_万元(小写_万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借款人)用抵押人位于:号____处房产(房产证号为)办理了抵押贷款。由于上述房产已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房屋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房屋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房屋使用人)______在此承诺:
1、在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借贷本息前,(房屋使用人)想续租(含重新租赁)上述抵押房产时(新出租协议约定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获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若贷款银行不同意。则房屋使用人无权续租上述抵押房产,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在签订租房协议前,书面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答复,否则视合同贷款银行不同意续租,若房屋使用人未通知贷款银行或者承租期限超过一年,房屋使用人在此授权贷款银行据此可主张租房协议无效,同时房屋使用人有义务按贷款银行的要求即时迁出承租房,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
2、如果上述房产所对应抵押担保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按期偿还,并由此引起的诉讼,法院在执行此抵押房产时,作为该房屋承租人_________自愿退交出此房产。并承诺不以承租权对抗我行抵押权,我行依法执行抵押物时积极配合,不得因租赁期限不到等理由进行阻挠。
3、贷款银行像借款人主张上述抵押债权后,对于房屋使用权人未付的房屋租金,房屋使用人有义务拒绝向借款人支付,并转付给贷款银行。若房屋使用权人未按本承诺书约定执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房屋使用人立即迁离承租房屋,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房屋使用人承担。
房屋出租人(含所有权人)________在此承诺:
1、在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前,未承诺书记载的前述出租协议到期后,房屋使用人要续租抵押房时,借款人有义务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并需获取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据此主张新的出租协议无效,并行使相应撤销权。
2、在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借贷本息前,本承诺书记载的前述出租协议到期后,上述抵押房屋需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时,借款人有义务书面通知贷款银行知悉,并需获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同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据此主张新的出租协议无效,对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房屋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3、在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借贷本息前,房屋出租人承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用上述抵押房产所进行的抵债行为或者其他限制、损害所有权益的行为无效,并承诺对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此授权贷款银行有权据此主张相应限制、损害所有者权益的行为无效,并行使相应撤销权。
房屋出租人(含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
借款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6:抵押物共有人承诺书和承租人承诺书
本人完全知晓抵押物所有权人 将我承租的位于 的房产抵押给贵社(行),为 在贵社(行)(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本人保证,在贵社(行)处理该抵押物时,完全按照贵社(行)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履行相关手续。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担 保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同意为 在贵社(行)申请(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意将(财产或权利名称) 抵(质)押给贵社(行),为 在贵社(行)(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
□本人对上述抵(质)押物拥有完全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人与 共同对上述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就抵押事宜已征得抵押物其他所有权人同意。
本人同意贵社(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贷款承诺书
宛城联社 :
我单位 ,营业执照 ,位于 。我单位自愿为借款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在你社申请贷款(大写) 元, 以坐落于 房地产( 号,经评估价值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若借款人 到期不还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情形而未收回时,你社有权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你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人无异议。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你社所请律师的诉讼代理费、抵押财产处置费(含过户费)等你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期间自借款之日期(以借据为准)起至借款期届满后二年。
手 机:
承诺单位公章:
代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7:抵押物共有人承诺书和承租人承诺书
(适用于房产抵押类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支行:
本人与 (抵押人)系 关系,对其将我们共有的坐落地点为 房屋(抵押物)(产权证号: )抵押给贵行,作为 (借款人)向贵行申请贷款的担保一事完全知晓。
本人在此承诺:完全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并愿意共同负担该项借款的偿还,如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贵行可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而不需再征得本人的同意。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未出租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_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 我本人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房产权证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___________支行,贷款金额为_________万元,现在该房屋用途为本人自住,未对外出租,特此证明。
在实现抵押权时。若发生产权纠纷,我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抵押人签字:
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篇8:抵押物共有人承诺书和承租人承诺书
本人完全知晓抵押物所有权人 将我承租的'位于 的房产抵押给贵社(行),为 在贵社(行)(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本人保证,在贵社(行)处理该抵押物时,完全按照贵社(行)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履行相关手续。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担 保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同意为 在贵社(行)申请(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意将(财产或权利名称) 抵(质)押给贵社(行),为 在贵社(行)(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
□本人对上述抵(质)押物拥有完全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人与 共同对上述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就抵押事宜已征得抵押物其他所有权人同意。
本人同意贵社(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贷款承诺书
宛城联社 :
我单位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11300100003921,位于南阳市卧龙路171号。我单位自愿为借款申请人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你社申请贷款(大写)贰仟万 元整, 以坐落于 宛城区城东新区信臣路北侧中达天润梅迪亚酒店第1幢号楼2层202、第1幢号楼-1层-102 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宛房权证字第1501001495号、1501001499号,经评估价值4182.6874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若借款人 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到期不还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情形而未收回时,你社有权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你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人无异议。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你社所请律师的诉讼代理费、抵押财产处置费(含过户费)等你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期间自借款之日期(以借据为准)起至借款期届满后二年。
承诺单位公章: 代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9:本案承租人要交回房屋吗
案情:7月,某家电销售部(下称销售部)聘请家电维修技术人员刘某为销售部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刚开始,刘某便提出住房困难问题。销售部老板遂将其所有的一间单房租给刘某居住,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刘某不愿受聘于销售部,则租赁合同解除。”4月,销售部由于经营不景气,提出不再聘请刘某。但刘某提出房屋的租赁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销售部多次要刘某交出该房,刘某皆予拒绝。205月,销售部老板将该房卖给了万某,万某多次要求刘某腾出房屋,刘某据理力争。为此,万某诉到法院。
分歧: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聘用合同规定如果刘某不再受聘于销售部,则应解除租赁关系,因此刘某离开了销售部,根据合同规定应当交回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只有在刘某不愿意接受聘用时才解除租赁合同,而刘某并未主动提出不接受聘用,因此不应交房。至于万某虽已买到了该房,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无权要求刘某腾出该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应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在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方式可分为法定的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本案涉及的是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方式。事先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即是对事先解除权的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可见,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某种条件成就时,经一方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从本案来看,刘某与销售部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刘某“不愿意受聘”于销售部,则解除租赁合同。刘某“不愿意受聘”于销售部是解除该租赁合同的条件,但事实上该条件并未成就,刘某并不是不愿意继续受聘,而是销售部不愿继续聘用刘某。所以销售部无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销售部在将该房转让给万某后,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呢?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后,并不丧失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所有人,仍然享有对出租财产的处分权。只是其在转让出租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又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此时,租赁权实际已从纯粹的债权变成为物权化的债权,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本案中,刘某所享有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万某,在承租人刘某与受让人万某之间,无需另外租赁合同。而因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自然发生租赁关系,万某成为出租人,刘某仍为承租人,租金的数额、支付方法和租赁期间应维持不变,只存在租期届满后才可以终止该合同,此时刘某理应腾出房屋。
篇10:共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保证书
保证人: 性别: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与被保证人关系:
被保证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与被保证人关系:
根据《xxxx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有的规定,保证如下:
被保证人申请承租 区 号公有住房,因其现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的义务,为此我作为其监护人,保证依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义务,维护被保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合法权益。
上述保证内容是我本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原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 年 月 日
房屋所有权人(未成年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代理处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代理处分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关系
处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处分房屋坐落
处分事由:
处分人保证:本次房屋处分如果不是为 的.利益而进行,一旦被追究责任,由代理处分人承担所有过错和赔偿责任。
代理处分人:
年 月 日
备注:1、代理处分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关系填写“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2、处分事由填写处分房屋的事实依据,如教育、医疗、生活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人(未成年人)和代理处分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两者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篇11:浅析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浅析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浅析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田冲
先看看以下案例:
范女士于从一个二房东手中租赁到了一套单元房,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房东同意二房东转租该房屋的声明和签字。范女士入住后在征得了房东和二房东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了简单的再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此时离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只有一个月的期限了。上个月,房东突然通知二房东和范女士说他的房屋已经卖给别人了,让范女士在合同期满之日搬离住房,逾期要赔偿其一切经济损失。可范女士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房屋,再者自己装修的投入怎么办?于是她想自己作为次承租人能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买下该房屋。在向房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未果后,范女士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范女士作为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是否优先于承租人是本案的关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承租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担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把这个合理期限界定为3个月。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房屋以自己名义出租给次承租人,从而获利的行为。在转租的情况下,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其中承租人又是转租人,次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享受收益,两个法律关系共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当房屋出售时必将产生纠纷。
本案中若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优先于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那么范女士就可以优先于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同等情况下购买该房屋,从而使自己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如果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后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势必给其造成较大的损失,物质上的、精神上的!
二、理论界目前关于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的理由如下:
1、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础关系的租赁合同当事人,仅包括承租人与出租人,不包括次承租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原则上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次承租人就不能向出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也不承担向次承租人同等情况下优先转让的义务;
3、如果承认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会带来更多的麻烦,比如在房屋多次转租的情况下数个承租人均有优先权,孰先孰后?无形中加重了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能不知最终承租人是谁而无法履行通知义务;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充分的行使处分权,势必使权能被严重限制;因为存在众多的优先购买权人,第三人可能会放弃洽谈,同等条件的确立也就成了难题,买卖也就成了难题了。
4、当前转租赁较多的出现商业店铺、写字楼等租赁合同中,设立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权,赋予出于商业目的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立法目的不符;
5、出租人在无法充分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以不同意转租为由解除合同,从而阻断房屋转租,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免除以后的诸多麻烦,这样将不利于房屋使用权的流转,房屋转租成为空谈,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更成为了空谈。
笔者认为,以上理由都未免过于牵强。分述如下:
1、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创设以及移转规则等都需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而我们说的`这个“法律”是广义还是狭义?笔者认为,这里应该作狭义理解,即只能是《物权法》这一渊源形式,《物权法》中没有界定为物权权利的,都不能成为物权;优先购买权没有纳入到《物权法》调整的物权范围之内,所以它并非物权。笔者倾向于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具有物权排他属性的债权请求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承租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设定的,其突破了物权权利优先于债权权利的法律原则――租赁物的共有权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权利基础是物权权利,可相对于承租人来说,共有人要强势很多,且没有生活窘迫的现实的紧迫性,所以承租人基于债权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该优先于共有人基于物权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就是法律设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法律在理解上存在歧义,按照目的解释的方法,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次承租人相对于承租人、出租人来说,更显弱势;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出租房屋是基于获利的目的,那么我们可以想象的出,承租人没有租赁房屋的紧迫需要,至少他还能把房屋让出来出租获利,何来弱势群体之说?何来紧迫性之说?
2、关于合同相对性之说――“次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以不宜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说法更是难以令人信服。众观诸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并非罕见:
《合同法》第73条、74条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244条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关于工程承包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313条关于单式联运的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6条的关于工程承承包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等等…
如此之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子,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设定的,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质疑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保护弱势群体做法的合理性呢?
3、至于“在房屋多次转租的情况下数个承租人均有优先权,无形中加重了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能不知最终承租人是谁而无法履行通知义务。”这一说法就更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了。《合同法》明文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转租房屋要么是经过出租人同意,要么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导致转租合同因履行不能而解除或者是无效(理论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合同效力待定)而根本不会发生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果。对于前者,出租人同意转租就应该审慎的了解次承租人的情况,否则一个漠视甚至放任自己权益保护的权利者是不主张去积极的保护的,这也是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所体现的精神;对于后者,要么是合同解除、无效要么是拒绝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使其归于无效,很少或者都不会产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同不能拿特殊情况来代表普遍真理一样,我们不能拿可能出现的少数情况,且是具有不可预期性的少数情况来否决对大众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样不符合公平理念。根据上述,应该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只要尽了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完全可以排除因不知次承租人是谁而导致的义务加重。
4、“当前转租赁较多的出现在商业店铺、写字楼等租赁合同中,赋予出于商业目的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立法目的不符”的说法理由也并不充分。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他基于意思自由,把其权利转让给次承租人,这是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尊重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不要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哪怕是违反了强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是民事法律的精髓所在。无效性都可能被阻却,为何不能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呢?再者,“商业目的”并不是所有次承租人所具有的,杜绝“商业目的”与保护“弱势群体”那个更重要,当然没有必要去探讨!但是杜绝大部分的商业目的与可能保护少数弱势群体利益之间孰轻孰重,这涉及到价值评判的问题,就需要掂量一番了!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看:(1)、商业目的是否持续不变,换句话说,是不是在未来的较长时间内,转租赁都是为了商业目的或者说大部分转租赁是为了商业目的?(2)、我们是否可以借鉴一下解放前国民党的口号: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3)、实践中,非商业目的的转租赁所占比重是否足以让我们丧失了基本的价值取向?(4)、剥夺如“锦上添花”般的出于商业目的优先购买权比剥夺如“雪中送炭”般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优先购买权的破坏性更大吗?
显然,这四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权衡之下,我们有理由相信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符合社会公平及正义理念的。
5、关于“出租人无法充分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下,以不同意转租为由解除合同,这样不利于房屋使用权的流转”的说法,笔者也认为不妥。观点如下:法律是有着严密的体系性和逻辑性的,按照体系性解释,转租赁的合同效力与出租人的同意与否无关,在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转租赁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转租合同会因为前一个租赁合同的解除导致实际上履行不能,当事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追究过错方(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若出租人同意转租,那自不必说。这样一来,三方的利益平衡,而且毫不妨碍房屋使用权的流转,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必然导致限制房屋使用权流转的情况发生。
三、笔者认为次承租人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理由:
1、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稳定转租社会关系的需要,避免因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的任意处分给次承租人的生活带来大的变动;
2、因为次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3、转租想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投入高额装修等费用,避免投入成本无畏的损失,应该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如本案中的情况,如果赋予范女士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她装修的投资既可以保全,也可以避免流离失所,减少了财产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在众多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当中平衡利益,较少冲突;
4、法律设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弱势群体,在出现次承租人的转租三方当事人中,次承租人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在利益大小不能区分的情况下,我们确定弱势的标准就是看是否具有利益被侵害的紧迫性,承租人的利益具有现实紧迫性吗?显然没有,反而是承租人在出租获利,成为了强势群体(打个比方:只有吃饱了,才能想着去吃好,没有了住房的紧迫需要了,才会去出租获利。);而次承租人才真正具有利益被侵害的现实紧迫性,才是真正应该被保护的对象。
四、关于房屋多次转租如何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前所述,赋予转租合同效力,使其效力不因出租人的同意与否而受到影响,可以运用解除合同的手段来达到平衡利益的目的,以次为前提条件而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就顺理成章了。无论房屋转租了多少次、转租给了多少人,都严格按照保护弱势群体这一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初衷来处理,问题都迎刃而解――永远都是:谁正在占有、居住、使用房屋,谁就应该享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承租人包括其他的次承租人实际上都早已经丧失了弱势群体的地位,保护他们基于租赁房屋的利益而赋予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偏离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理念和初衷。
综上所述,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仅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更有利于简化程序、减少损失,更符合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律制度所体现的立法初衷!
篇12:房屋租赁协议一承租人版
甲方:(出租人) 电话:
乙方:(承租人)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市 号 、间数: 、楼层: ,共 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 ,乙方支付租金。具体协议如下:
1、租期条款: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为第壹年的租期; 年3月15日至20xx年3月14日期间为第贰年租期。
2、租金条款:第壹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第壹年租金支付时间为: 年2月份交纳拾万元整, 年3月份交纳伍万伍仟元整;第贰年租金为人民币拾陆万元整(大写),第贰年租金支付时间为: 年2月份交纳拾万元整,20xx年3月份交纳陆万元整。
3、乙方要求续租时,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甲方一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合同视为自动继续生效一年;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不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但要留有合理期限便于乙方搬移房屋内的乙方的物品。
4、甲方允许乙方转租第贰层、第叁层、第肆层的租赁房屋(第壹层街面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乙方应爱护室内外甲方所有的水电设施等。各类水电设施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或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室内乙方的设施如因甲方原因损害,甲方应照价赔偿。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进行整体装修的,需经甲方同意。
5、乙方在租用期间水费、电费自负。
6、乙方在租用期间,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因乙方原因导致消防事故的,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消防事故的,造成损失,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使用出租屋,在该出租屋内禁止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8、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注意保持房屋清洁,不得在楼道乱堆杂物。
9、违约责任:乙方违约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违反本协议,终止履行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时出租房屋造成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损失;乙方违反本协议,终止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按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为标准,以从该年度违约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该年度的租期到期之日止期间内租金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金额为滞纳金金额。违约金计算方式:从违约之日起至本协议租期到期之日止期间内的租金金额为违约金金额。
10、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收 条
今收到 的第壹年房屋租金人民币拾万元整,租赁的房屋为 市 路 号 的贰间半屋壹至肆层房屋(含第壹层街面屋)。特此证明。
收款人: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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