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

时间:2022-12-14 07:44:14 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共19篇)由网友“大豆发芽”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

篇1:土地管理监督岗的承诺书

本人志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在推动坪盘村跨越发展中找准定位,知其责,做其事,扬其长,尽其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作出如下承诺:

1、协助村、组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增强群众对土地管理的执法意识和珍惜土地造福后代的思想观念,带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本户及亲属不出现乱占、少批多建和未批就建的`问题。

2、监督村民依照《土地承包法》管理使用好自己的承包土地,对弃荒、改变土地用途、乱 调乱换等问题,应及时协助村组干部做好工作。

3、分清土地的使用性质,对村、组在土地转让开发、农户土地承包和使用中是否符合法规依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监督。

4、协同搞好土地使用管理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若发现违章建房,违规使用土地、乱占乱建的情况,应及时向土管执法部门和村、组报告,并协同做好查处工作。

5、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承诺人:

x年x月x日

篇2:土地管理监督岗的承诺书

关于土地管理监督岗的承诺书

本人志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在推动坪盘村跨越发展中找准定位,知其责,做其事,扬其长,尽其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作出如下承诺:

1、协助村、组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增强群众对土地管理的执法意识和珍惜土地造福后代的思想观念,带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本户及亲属不出现乱占、少批多建和未批就建的.问题。

2、监督村民依照《土地承包法》管理使用好自己的承包土地,对弃荒、改变土地用途、乱 调乱换等问题,应及时协助村组干部做好工作。

3、分清土地的使用性质,对村、组在土地转让开发、农户土地承包和使用中是否符合法规依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监督。

4、协同搞好土地使用管理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若发现违章建房,违规使用土地、乱占乱建的情况,应及时向土管执法部门和村、组报告,并协同做好查处工作。

5、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承诺人:

x年x月x日

篇3: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

承诺事项及目标

1、协助做好对本社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督查管理工作,督促社区容貌的改变,

2、以身作则,自己带头搞好生活、生产环境卫生,在居民中宣传防病、治病意识,协助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活动和评比

采取措施:

1、组建以党员为主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公共文明志愿行动,清理地面垃圾、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

2、加强对报栏、座椅、健身器材、垃圾桶、等公用设施的维护、整修,倡导居民自觉爱护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美丽家园。

篇4:村务财务监督岗承诺书

本人志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知其责,做其事,扬其长,尽其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作出如下承诺:

1、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财会知识;

2、监督本村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党委、政府要求;

3、认真审查村务(财务)等各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并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时间、程序和方式实施公开;

4、按月监督本村财务公开情况,把群众对财务管理状况的'反映及公开后的情况反映及时反馈给相关负责人,配合向群众做好公开后的解释、释疑等后续工作;

5、收集和听取群众对村务(财务)公开的意见与建议,定期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情况、民主理财情况;

6、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承诺人:xx

20xx年x月x日

篇5:土地管理个人简历

基本资料

姓名: 个人简历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民族: 汉

户籍: 中国 四川

身高: 165

婚姻状况: 已婚

学历: 本科

毕业院校: 四川师范大学

专业: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及房地产开发

政治面貌: 群众

第二专业: 土木系:土木工程

身份证:

现有职称: 中级

毕业时间:-7-1

现所地点: 四川

求职意向

求职类型: 两者兼可 月薪要求: 月薪[8000]RMB

应聘职能类型一: 测量工程师 应聘职能类型二: 房地产前期

应聘职能类型三: 应聘职能类型四:

应聘职能类型五: 应聘职能类型六:

希望工作地区: 四川,不限 其他地区:

可到职日期: 一个星期

相关工作经历及特长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相关工作经验:

外语语种: 无 外语水平: 无

其它外语语种: 无 其它外语水平: 无

普通话程度: 一般 计算机能力: 精通

教育/培训经历

1995-在四川师范大学土地管理及房地产开发专业学习,取得大专毕业证书

-2007年到四川电大达州分校学习土木工程本科专业学习,通过全部考试毕业证书正在申领中.

9月至月到西华师大学习测绘技术,取得测绘结业证书

工作经验

197月-9月在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工作,其中在国土勘测规划设计室从事测绘8年,从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2年.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十年间兼职从事社会上的各项测量工作,搞过达渝高速公路施工放线、罗江口水电站的'施工放线、高层建筑、各类工业厂房的施工放线。进行了中石化普光天然气净化厂、达州河市机场、成都沙河治理工程、达陕高速公路、四川文理学院、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州恒阳骊都、龙郡、凰城一号、锦州国际新城、四川宏义集团九寨沟高尔夫球场、攀枝化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的土石方量的测算及复核工作。并参与各建设项目的地形图测绘、各类地形图的数字化处理等工作。

209月至今在四川宏义集团下的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任测量工程师从事高尔夫球场的测量工作.

工作技能

从事过各种工程测量及地形图测量工作,在工程测量中可用最佳的方式去做测量工作,力求测量工作的精、准、快为工程建设服务。

职业目标

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争取更大的发展。

个人评价

认真对待自己的每一项工作,做好每一件事,为老板创造更大的价值。

篇6:土地管理求职信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感谢您百忙中来阅读我的自荐信。

我是xx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让我在专业知识、社会活动、团队合作等各个方面都有所收获。

四年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学习,为我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每年的实习经历让我从理论走向了实践,虽然没有正式的工作经历,但是我各种岗位的工作非常了解,可以在短期内完全适应并胜任。我乐观向上,积极进取,责任心较强,有较强的时间观念。

我性格开朗,热衷于大学里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担任了校自行车社团的学生干部,多次组织自行车社团的活动,在活动的组织、策划中,培养了自己的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锻炼了自己的组织策划能力,演讲能力等。我非常希望能够得到贵公司的工作机会,加入贵公司这个大家庭,期待能与公司一同发展。

If you would like to know more about my ability,I can be available for an interview at any time convenient to you。(倘若阁下愿意接见本人以了解我的能力,我将随时侯教。)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篇7:土地管理标语

土地管理标语大全

1、用地要规划、规划促发展

2、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3、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4、加强土地督察,严格土地监管

5、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红线

6、集约用地,科学发展

7、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8、土地调查,利国利民

9、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0、培育土地市场,经营城市土地

11、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12、严格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13、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14、依法土地登记,维护合法权益

15、严格执行土地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6、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17、科学规划用地,提高利用效益

18、坚决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9、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严肃土地执法、维护规划权威

2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22、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23、以依法用地为荣,以违法占地为耻

24、土地整理,利国惠民

25、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经济发展又好又快

26、实施土地督察制度,依法依规管地用地

2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手段

28、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社会和谐

29、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土地执法

30、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31、坚持科学发展,规范土地市场

32、国土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33、科学规划、合理用地

34、土地复垦,变废为宝

35、遵守规划计划,严格依法用地

36、推进土地整理,服务新农村建设

37、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38、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39、严格用地标准,推行集约用地

40、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

41、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

42、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3、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44、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45、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46、依法依规用地,又好又快发展

47、保护耕地是国策,合理用地是职责

48、改革完善征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9、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50、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51、珍惜土地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

52、科学规划,合理用地

53、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54、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55、依法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56、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57、珍惜土地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58、落实建设用地税费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59、规划用地、利国利民

6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各项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61、节约用地,珍惜资源

62、合理利用土地,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63、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产

64、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65、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篇8:土地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优势,甲方将位于石人子大泉湾村六队的 亩的农田,三队 亩的农田承包给乙方管理。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及时提供农田作物所需的各种肥料、农药、滴灌所需的修理配件,及时协调工程队处理滴灌地下管道出现的各种事故,保证田间作业的顺利正常进行。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工资预借金,总额不得超过年承包管理费用的70%,年底秋收完毕,甲方及时付清乙方管理费用。

三、甲方同乡政府水管所做好农用灌溉用水的协调供应,乙方做好积极配合支持,共同完成农用用水的足量供应。

四、甲方经常督促、督查乙方的农田作业,出现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及时纠正,若由于乙方人为因素造成作物减产损失,乙方要承担责任。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施肥工作,出现倒卖肥料,乙方要加倍赔偿甲方损失。

五、甲方按亩付给乙方管理费用30元∕亩,乙方负责田间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浇水、打药、清理影响秋收的石头、秋收等工作)要到秋收完毕,粮食归仓。同时完成甲方交给的其他工作。

六、管理人员:一号基地(六队1350亩)定员4人,二号基地(三队1000亩)定员3人,每基地减少人员不得超过一人,不得因减少人而影响农田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加人。

七、产量指标:一号基地玉米 公斤 ∕亩,二号基地玉米 公斤∕亩 ,若完成以上指标甲方足额支付乙方30元∕亩的管理费用。超额部分甲乙双方按8比2分成。其中乙方从20%的奖励中拿出5%和甲方拿出10%共同作为管理团队人员的奖励。若乙方没能完成以上生产指标,甲方扣去乙方10%的管理费用。

八、合同一经签订,即可生效,若违约,违约方赔付对方违约金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9:土地管理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承包方(以简称乙方):

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承包的土地、期限和承包金

第二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亩。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围内。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30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元,每年共计承包金×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需于*年*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甲方缴付*年全年的承包金×元,自*年开始于当年的*月*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土地承包金。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八条 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权,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村民享有优先录用权。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该土地。

第十六条 乙方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发包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民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10:土地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1:土地管理规定

土地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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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土地管理指什么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

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土地管理是属于公共管理方面的,包含土地资源管理。

篇13:土地管理指什么

土地管理及房地产

土地规划与管理

旅游与国土规划

国土整治与规划

国土资源开发与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

地籍测量与土地信息学

地籍测量与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与利用

土地资源管理

地理科学

地理信息系统

土地管理及房地产开发

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土地管理的性质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两重性。

1、自然属性

从纯劳动过程角度考察,土地管理要服从分工协作,合理组织的自然规律,体现其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从人与人在劳动过程中必然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角度考察,它要服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其社会属性。

什么是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

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一、土地管理即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全国(或某一区域)的`土地权属、地籍、土地利用、土地市场和土地税费等在宏观上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制度、机构和手段的总称。

土地管理的范围,包括全部土地资源,涉及到所有土地利用单位。

主要内容有:

1、籍管理。

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和地籍档案管理。

地籍管理为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是整个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

2、地权属管理。

包括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审核和确认、土地权属变更(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对违法侵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行为的查处等。

土地权属管理是为贯彻、执行基本国策、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和措施。

3、地利用管理。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的开发、整治、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中期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

土地利用管理主要是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实现土地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二、在私有制社会中,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和巩固土地私有制,维护大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私有权及买卖、出租土地的自由。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土地管理,主要是维护和巩固土地的公有制,并根据客观规律的要求,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利用、保护和改造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科学管理,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生产力服务。

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及资料,包括:

1、地法规;

2、国各地区和各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分析材料,土地面积调查统计资料,土地质量评价图及说明书;

3、地权属证明文件。

如土地证、土地划拨批件等;

4、关土地纠纷和违反土地法行为的调查核实资料。

三、中国土地管理的任务体现在六个方面:

1、清土地的数量、质量与分布,并进行综合评价。

2、定并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法规和地方行政机构的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各项土地管理办法。

3、定和保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主要是确定和保护各土地利用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包括国家对所有土地利用单位进行土地登记;进行土地证明、借用审批和土地的划拨工作;调整和处理土地权限的争议和纠纷,制止乱占滥用现象;调整土地利用单位的边界,消除土地利用缺点,如土地分散、土地插花、土地揳入等。

4、握土地的数量和质量状况及动态变化。

用数字和图表资料系统地记载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以及各单位使用土地情况,包括编制土地统计图和土地年报、建立土地登记簿和田块档案等。

5、土地的利用、保护和改造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包括开展区域性和农业企业的土地规划,审批土地规划方案,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开发土地资源和兴建各项基本建设工程(如开荒建场、采伐森林、兴建大型水利工程、扩建城镇和兴建交通运输路线、工矿企业等)进行审批,以防止对当地气候、水土保持、环境卫生、自然环境和水产资源等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对各农业企业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如土壤肥力、土地生产率、耕作制度、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水土保持、土地保护和利用情况等),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意见。

6、立健全土地管理体制及相应的管理机构。

篇14:土地管理基础

土地管理基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系统讲述了土地管理概论,土地经济理论,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与土地市场管理,土地法制与土地监察等。

土地综合知识【1】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

3、什么是集体土地?

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4、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

国有土地概念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

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他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另外补充一个概念: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篇15:土地管理概论

为了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要求,满足学科课程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为土地、房地产管理相关专业的本科、专科教学提供参考,特编写本书。

与国内外已出版的同类教材相比,本书突出了土地管理的科学体系,将土地管理学的研究范围适当予以补充,并将土地管理主要内容区分为性质各异但又互有联系的资源管理、资产管理两类,并结合各类辅助管理介绍了土地税、费、土地信息、港澳及国外土地管理等综合性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本教材的内容体系更全面,具有更广泛的利用价值。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16:土地管理毕业论文

土地管理毕业论文

土地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探讨

1.前言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

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

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

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

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

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

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

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

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

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

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4.总结

总而言之,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基本保障,是人类宝贵的资产,土地资源必须要有权威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制的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但要想构建完善的土地监管体制,必须发挥其中心价值,需要结合目前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有效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功能性。

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灵活的政策来建立土地管理体系,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建议

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土地问题中的关键。

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土地制度。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尤其是城镇化、工业化推进速度加快,逐步扩大了人类活动范围,人口数量激增,人与地的矛盾更加凸显。

在农村土地保护中有着很多问题,比如土地被浪费和破坏等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构建社会化与多元化的农村土地保护机制,对于落实农村土地保护工作有着意义重大。

1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现状与问题

1.1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不断提升了工业化水平,逐步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人口城市化却未能有所提升。

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很少落实相关补偿。

在农村中土地管理制度较为重要,是一种生产要素,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并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密切。

虽然国家长期以来都在探索农村土地保护的有效措施,但是农村土地管理仍然比较滞后,侵害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很难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1.2缺少清晰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现阶段政府管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忽视了农村流转土地地位。

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流转很多时候都局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重阻碍的城市的进入。

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还没有得到明确,有着较为模糊的管理权限,致使畜牧业、林业以及农村等众多目标都和土地管理有所牵扯,以致于频繁出现各部门越权的问题[1]。

1.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不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实施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产生积极性,然而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产量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瓶颈,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需求矛盾日益凸显。

农村传统的生产经济体制制度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同时在发展生产力时其弊端也越来越凸显。

第一,现代农业设施以及农机推广受到了农村分散经营的严重影响,并且也极大影响了农村现代管理模式;第二,农民缺乏较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很难得到提升,导致其土地耕种精力、技术以及资金的投入主动性受到制约。

正是由于这些弊端存在,造成农业生产力很难实现提高。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2.1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首先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更好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对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进行完善。

在让城市、农村居民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力的同时,对逐步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城乡收益分配体系才更加统一和完善。

当然,还要尽快构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2.2完善农村土地权力体系

对于目前实行的管理体系而言,由于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政策并不明确,也不够充分,这就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主导权逐步侧重于政府部门。

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权得到明确,从而更好的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同时在相关法律政策并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私下就转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小产权房”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不仅体现了现阶段土地制度有着很多缺陷与不足,同时也表明了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求。

所以,有必要加快对农村土地权力体系进行完善,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更加明确与完善,并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利用产权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进行约束。

2.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

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资金的支出,可以以开设农村业务培训学校的方式,聘请农业专家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让农业产生中存在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还可以组织农业专业深入田地,对农民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与农户的沟通交流,通过共同学习经验,实现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3]。

当然不仅要引进技术,还应该积极走出去,努力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技术,提升整体培训效果。

通过灵活采用多种方法,这样能够切实提高土地承保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科学决策能力,促使其创立属于自身的品牌,同时对利润空间进行扩展,从而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4加快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设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为农地使用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只有决策更加科学,其政策才更具可行性、公开性与透明性,为其创造出良好的条件。

对于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而言,这两者要在法律上赋予平等的地位,对于统一性质的财产性权利,让农户具备土地财产权利,从而推动人口城镇化进程。

各地政府要对决策的科学化加以完善,比如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要严格将制度落实,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3结语

总之,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在深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还遇到很多新的问题与矛盾,对于不同时期的各个时段,甚至是不同的地区所遇到的问题都不一样,由此可见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更多严峻的挑战。

因此,要正视现阶段所处的困境,主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完善,并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

篇17:浅谈土地管理论文

浅谈土地管理论文

【摘 要】土地资源对人类是至关重要的。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的劳动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不能出让的存在条件和再生产条件。

没有土地,人类就不能生存,就像人需要空气、水、阳光一样。

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土地,充足的、优质的、合理分布的土地是顺利发展国民经济的必备条件之一。

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人类需求的增加,土地资源紧缺的状况也日益严重,所以应该对土地采取正确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关键词】土地保护;土地管理;土地重要性

土地是人类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关系。

土地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客观的、基础性的物质条件,人类从土地中得到赖以生存的衣食住行的基本条件。

因此土地在人类生活生产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同时,土地的重要性还决定了在一切社会中,由国家或社会的其他代表对土地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

要处理不同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都要涉及土地关系问题。

由于土地不可再生的特点,决定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与保护。

1.我国土地资源目前面临的问题

1.1农用耕地资源数量减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加速,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需要为工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保障;而主观上则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城市过度扩张、盲目设立开发区、乱批滥占耕地,经常采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手段将农业土地转为工业用地,虽然这种土地使用形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大量获取土地资本增值收益,用于其原始积累,造成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尤其是耕地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1.2土地面临的环境问题

随着土地少量的减少,森林面积的退化,我国土地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如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及土壤污染问题严重等,因此我国对土地环境方面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荒漠化是全球性的环境灾害,它已影响到世界六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约有1/6的人生活在这些地区。

中国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北大部、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荒漠化土地约占国土面积的1/3左右。

在中国,因风蚀形成的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超出全国耕地的总和。

我国现有沙漠及沙化土地面积达168.9万平方公里,比建国初扩大了34.4%,占全部国土面积的 17.6%。

另外水土流失也是土地退化、地力减退的重要原因。

在有原始植被的土地上,树木和荒草抵挡住了暴风骤雨的袭击,凋落的残枝败叶覆盖着整个地面,保护水土不易散失并提供给土壤微生物以丰富的食料,因而生物与土壤相辅相成,形成土地肥沃、生物繁茂的生态学景象。

但是,土地开垦成农田以后,生态环境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稀疏的作物遮挡不住暴雨对土壤颗粒的冲击;缺少植被的裸露地表凭日晒风吹,从而损失掉它的水分和表层沃土;单调的作物又吸收走了土壤中的某些无机和有机肥料,并随收获被带出土壤生态系统以外。

年复一年,不断减少着土地的肥力,导致土壤品质恶化。

而且在工业化进程日益加剧的'今天,工业排放废物直接污染农田土地,造成农作物减产和农产品品质下降。

工业粉尘的沉降、废气交换、废水流入、废渣堆放等,都将会将污染物输入土壤,造成土壤的严重污染,而且这种趋势仍有增无减。

因此土地管理急需加强。

2.我国对土地管理与保护的现行政策

2.1退耕还林,植树种草

由于滥砍滥伐等不合法行为导致森林面积严峻减少,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相关部门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政策。

具体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有: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省(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下发《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

下发《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采用更加严格措施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各种条例法规的对土地日常使用的管理与保护,再通过社会宣传呼吁群众保护环境,通过自身切实的行动,将不合法的土地推出现有使用,植树造林,增加土地绿化面积,加强土地抓地力,能够很好的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对土地资源起到强有力的保护。

2.2 其他保护途径及手段

土地资源保护的目的是要达到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保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与保护的手段还包括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加强土地法制教育宣传等。

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对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制定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任务。

并且要切实保护耕地,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由于我国国情显示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

同时,要加强土地法制教育宣传、加大执法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产数量逐步显现并不断升值,土地违法案件、土地权属纠纷也频繁发生,因此,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许多新内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经常组织宣传教育,掀起学法高潮,使人人能知法、守法、用法。

通过各个途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能够多方面多途径的对土地环境恶化作出改善,对现有土地的恶略情况进行有效改善,是合理高效的土地管理与保护方法。

3.结语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人类的生活生产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土地的合理有效的使用,不仅能够提高人类工作的效率,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还能使人类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优美舒适,提高身心舒适度,因此,土地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土地的现行法律也在呼吁人类在生活中保护土地,努力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宜广,庞佑林.土地可持续利用及其实现[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10(4):9-12.

[2]梁慧稳.从土地资源的特点看土地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04).

篇18:农村土地管理

对我国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而言,土地资源是非常宝贵的。然而,农村由于人口密度小,多数人对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农村经济在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农村大规模建设房屋,引起的一系列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1】

农村的发展相对落后,上世纪90年代以前农村房屋几乎都采用黄土石块和木材等天然建筑材料,这类房屋有它们自身的弊端,诸如遇阴雨天气易侵蚀,易虫蛀等。

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时代意识的增强,改善房屋成为农民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首要问题,再加上农民的攀比意识等心理因素,他们不仅通过资金把钢筋和水泥等新型建筑材料引了进来,同时由于原有住房面积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再加上交通和阳光等因素的考虑,多数人则在保留原有旧住宅的同时,重新在耕地上开辟新的宅基。

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饿不着了,耕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已不像以前了。

我家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冷水镇东增河村,我对我村进行了重点调查和详细总结。

结果如下:

东增河村是夹在两座连绵起伏的大山之间的一个村庄,该村在近几年以采矿业为支柱,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该村的住房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由于新建住房大量占用耕地,耕地面积减少很快。

我骑自行车在该村进行了简单观察和统计:

东增河村现有人家约800户,在以前,砖房只是少数到目前为止,砖房已经在600座左右。

土房依然有近300座,并且这样的住家户都准备在未来几年内建造新房。

现在农村新房的占地面积约在180平方米左右,这意味着在该村有约5000平方米的耕地在未来的几年中将面临被吞噬的危险。

从这些数字中不难发现,住房总数已经远远超过了人家户数,隐藏在这些数据背后的现象则是:有相当一部分户主出于交通和地基面积的考虑,并不拆掉原有的旧住房(有相当一部分还可以继续用),而多在交通便利的耕地中建造新房。

相当一部分原有破旧房屋依然存在,新有住宅不断占用耕地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已成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基本现状。

农村土地资源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2】

1. 农民没有对耕地引起足够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农村耕地面积急剧减少的“加速器”

伴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大而豪华的新型住宅成为广大农民的追求。

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生活水平提高。

尤其是在食物方面,主食已不以当地作物为主,而是通过购买。

这使得耕地在农村的地位下降,多数人并不把耕地视为什么重要的事情,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地种不种无所谓,不种也饿不着”“与其面向黄土背朝天地苦熬,不如外出打工赚钱买着吃划算”“地种得那么多真是浪费,不如盖上宽大的房屋”。

诚然,新建房屋的大规模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该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但是,近几年农村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耕地被住房疯狂地吞噬着,昔日耕地的正中央也竖起了新楼。

据调查,农民在向自家耕地建房之前,只要当地政府缴纳一定的资金(约在~3000元之间)就可以在该片土地上建房。

这意味着这片土地原则上已归住宅者所有。

另外,农民缴纳的资金只用于购买宅基,即建造房屋所在土地。

而实际上,在农民把自己的房屋建成以后,还要设计猪圈,鸡圈等“附属设施”(这些“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差别很大,平均都在15平方米左右)。

由于农村从上到下形成的轻视耕地的意识,多数人包括地方政府都认为这些“附属设施”的无偿占地是无所谓的。

农村耕地的分配方式是这样的:全村土地是共有的,在一定时期按照人口比例分给各家所有(即人多地多,人少地少),再隔一段时期(一般为30年,也有,25年的说法)重新按人口比例划分。

部分富裕家庭疯狂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房,其实质是在占用全村土地总量,而其原有旧住房又归属自己。

这样看来,部分富裕家庭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宅似乎有吞占共有土地资源的嫌疑。

这样一来,便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生成更多的农村“富翁”,富裕家庭的不断增加就意味着有能力购买耕地作为宅基建设大住宅的家庭增多。

这样一来,农村耕地的减少速度将不断加快,于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便无疑成为农村耕地减少的“加速器”。

换句话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现有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下,农村经济的继续减少是必定的。

2. 农村疯狂追逐城市模式,滋生“轻农”意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逐步成为一种潮流,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农村的一种时尚,大部分农村地区不顾实际地追逐城市模式,扩大房屋建设的规模,地方政府则以此来彰显该区的发展速度和前景,使得在广大农民心中滋生起轻视农业的意识,甚至认为“家中不种地就是富裕”“奔上小康就意味着我们不再与田地朝夕相伴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我国又是一个多山国家,除部分耕地在中东部大平原之外,大部分分散在农村。

如果没有农村分散的土地,我国的粮食生产根本无法维持13亿国民的生命。

我国大部分人口分部在农村,而不是在中大型城市。

农村耕地在维持大部分国民生命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几乎承担了维持农村人口生命的重任。

如今,农村不符实际的模拟城市建设规模,大量占用耕地,等若干年后,当住在钢筋水泥柱中的农民和城市市民都伸出手来向中东部平原粮食生产区要粮糊口的时候,中国粮食就爆发危机了。

篇19:农村土地管理

1.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土地价格

价格的提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农民在土地购买上的需求,同时可以提高农民对土地的认识,让他们意识到粮食生产的重要性,使他们更加懂得珍惜土地,合理的利用土地。

从农民的观念和意识上改变他们才是解决土地浪费问题的关键所在。

2.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应当出台一系列强制性政策措施,例如禁止在亩产高的土地上建造新房,鼓励农民在原有宅基地建造新房;合理规划公路建设,保证在原有居民点有方便的交通,激发农民在原地建造房屋的热情;对工矿企业的占地进行严格的控制,严格控制和治理土地污染等。

3. 农村地方政府应当带领农村人们树立起建设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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