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处理承诺书

时间:2022-12-17 18:48:35 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纠纷处理承诺书(共13篇)由网友“清茶淡香”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纠纷处理承诺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纠纷处理承诺书

篇1:纠纷处理承诺书

承诺书本人陈鹏,男,现年29岁,身份证号码:xx,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区蟠龙汽车美容清洗中心自20xx年6月25日20时前产生的所有经营活动、权属及相关债权债务由陈鹏负责;

二、**区蟠龙汽车美容清洗中心自20xx年6月25日20时后产生的所有经营活动、权属及相关债权债务与陈鹏无关;

三、20xx年4月以陈鹏及**区蟠龙汽车美容清洗中心名义在商业银行所贷款¥75000元由陈征负责还款,与陈鹏无关。

四、是由于陈鹏在20xx年6月25日20日前经营所产生的经济纠纷(20xx年4月的七万五仟元贷款除外)原因导致的法律诉讼,进而给现在的'经营者产生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由陈鹏负责支付。

五、本承诺书一式二份,陈鹏和陈征每人留存一份,本承诺书自承诺人及证明人签字生效,即4月6日由陈征、刘兴伟、陈鹏三人签定的《承诺书》废止。承诺人:证明人:

篇2:纠纷处理承诺书

本人谨向武陵源区人民医院________科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省卫生厅十项禁令:

决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决不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而收取红包;决不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决不收取药械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决不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决不擅自收费、不合理收费或乱收费;决不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决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物代药”;决不涂改、伪造、销毁病历;决不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2、严格遵守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尊重病人、奉献爱心;钻研医术、诊治精心;提高技能、护理细心;救死扶伤、尽责尽心。

3、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五项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一心为患者服务:做到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做到勤沟通(包括与患者及其家属、陪护的沟通)。及时发现隐患,及早处理。自己主管的病人有异常情况时能亲自到场的尽量亲自到场处理。

5、搞好团结,同事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对非自己主管的科内所有病人做到积极了解病情,严密监测病情变化,及时提醒、帮助主管医生处理。

6、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接务必详细,对科内重病人、有异常情况的病人重点交接并提醒下一班注意事项。

7、对病患异常检验、检查结果认真分析,及时复查。多请会诊、及时通知行政总值班协调处理。

8、认真做好病历记录:记录及时、准确,检验、检查结果及时分析并进行处理,同时将情况反映给病人或者家属、陪护。

9、做好各种谈话记录及签字确认。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3:纠纷承诺书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合同编号为NO:ST002合同仅作资料备案使用,不作为实际经济购销合同,不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经济关系。所有与此合同相关的经济纠纷均与贵公司无关,所有纠纷及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北京晟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4日

篇4:纠纷承诺书

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三景华御五星酒店施工电梯合同仅作资料备案使用,不作为实际经济购销合同,不与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有任何经济关系。所有与此合同相关的.经济纠纷、安全事故均与贵公司无关,所有纠纷及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湘潭市青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xx年6月21日

篇5:纠纷承诺书

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新动力5号栋塔吊合同仅作资料备案使用,不作为实际经济购销合同,不与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经济关系。所有与此合同相关的经济纠纷均与贵公司无关,所有纠纷及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武汉辰源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篇6:劳务纠纷承诺书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公司承建的《重庆理工大学花溪校区第三实验楼工程》项目已于20XX年7月9日完工,为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我公司已从20XX年1月4至20XX年1月10日在工地公示一周,公开告知广大农民工兄弟,如果他们在修建该项目期间的工资被拖欠,请于20XX年1月11日至20XX年1月20日到我公司核实及领取被拖欠的工资。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任何农民工反映被拖工资的问题。

我公司承诺,如该项目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及投诉,由我公司全权负责。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我公司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重庆金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8日

篇7:劳务纠纷承诺书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我单位______分包的______项目,位于郑东新区______,我(姓名:______,职务: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以我单位的名义承诺如下:

一、与项目内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二、在郑东新区施工期间,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如项目中出现纠纷,我单位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且自愿接受从重从严处罚。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8: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本项目所有设备、材料和软件,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均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不对任何后果负责。另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如下。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加盖法人章或法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

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展会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展会公平、公正、有序的秩序,我公司作为******展会的参展单位,特做如下承诺:

1、认真学习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规定和展会投诉机构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规则。

2、不在展会期间展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品以及发放有关的宣传资料。

3、在展会期间,我公司若展出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品,根据展会主办方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规则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我们将自愿接受有关处理并撤出涉嫌侵权展品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更换相应的宣传展板等。

4、积极配合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展会期间进行取证、勘验、询问等工作,并配合主办方开展的其他与知识产权的工作。

5、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诉重事实和证据,不乱诉、滥诉。

6、赔偿一切因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恶意不投诉而对展会主办方造成损失。

参展单位名称(盖章): 参展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篇9: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京交会”)参展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二、对展会上使用的.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参加京交会展览和交易等活动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本单位展会活动中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的,参展时携带相关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四、在展会期间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遵守《京交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配合京交会知识产权办公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进行的执法、调解、询问、勘验、取证等行为,不进行恶意投诉。

对认定的涉嫌侵权的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等,按照京交会知识产权办公室要求进行遮盖、撤展。

五、违反本承诺,接受主办方的处理。

承诺方代表人:

承诺方(盖章):

年 月 日

篇10:劳务纠纷承诺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甲方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 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乙方对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双方间的劳动纠纷案件提出撤回申请,甲方签订本协议书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助费用,乙方签收领取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或特别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签字并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1:劳务纠纷承诺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甲方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 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乙方对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双方间的劳动纠纷案件提出撤回申请,甲方签订本协议书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助费用,乙方签收领取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

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或特别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篇12:浅议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浅议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行业正在逐渐兴起,但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立法和规范,各地方法规对物业管理的规定都不一致,且内容简单不具体,使物业管理的内涵模糊、宽泛,难以操作,实际中容易产生纠纷并不便处理,以下笔者就物业管理的性质、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对象的相互关系以及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作粗浅探讨。     一、物业管理的性质以及与一般服务合同的区别     物业管理,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①,是指由政府规定的对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新建住宅区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活动。就物业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分析,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性,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如从法律关系产生来看,物业管理行为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范;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物业管理的项目范围由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事先界定;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实现上看,物业管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由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或遵政府物价部门指导等。但从其本质特性看,物业管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是:     1、物业管理行为是一种服务活动。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提供的包括财产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主体关系中不具有服从性、隶属性。     2、物业管理是由政府规定的服务管理活动,不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地方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住宅小区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被服务主体――业主,虽然对是否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不能选择,但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服务。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物业管理是国际通用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活动。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物业”范围尚未作统一界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定义为“物业,是指住宅小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虽然各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物业”的表述不相一致,但对概念内涵和外延和认识基本相同,即物业,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场地。物业管理就是管理物业的服务,而不是“人居管理”。 物业管理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物业管理 合同与一般服务合同有明显区别:     1、合同对方的过渡性。新建物业出售前,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即物业管理合同的前期相对方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是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即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对方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管理服务的强制性。一般服务行为的产生是被服务对象选择的结果,即被服务对象选择是否接受某种服务,同时也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服务。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被服务对象――业主,虽然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管理服务,但由于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规定,故对是否需要实行物业管理却不能选择。     3、服务内容的广泛性。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人居服务,涉及到财产、环境、秩序、安全、文化等诸多方面,其服务内容的广泛是一般服务合同所不能及的。物业管理服务按WHO(国际保健机构)设定的居住环境基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火警防范,如加强消防设备、防火设施的管理; (2)清洁维护,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沟,外墙洗刷等; (3)公共设施维修,水电机械维护、公共电梯、空调设备等的定期检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树木,随时更换枯死的的枝叶等。     4、服务对象的抽象性。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不是单个具体的业主,而是服务区域内的所有业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通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是所有业主的意志,只是过半数以上业主的意志,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个别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一定物业管理资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并对其负责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并履行职责的自治组织。建设部在1994年《管理办法》中称管理委员会,后于建设部、财政部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改称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是合同双方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为全体业主提供标准规范的服务,收取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并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审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督促业主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与单个业主和全体业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赖于每个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于全体业主通常是通过服务一个个单个业主来体现的,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每个业主的配合和支持。此外,根据各地方法规和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个别业主的不法侵犯时,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全体业主对个别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 1、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2、违章私搭乱建; 3、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7、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8、其他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行为。 同时,个别业主的合法利益受到物业管理企业的不法侵害时,业主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来分析,其发生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和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②。     (一)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违约所引起的,主要包括:因服务质量产生的纠纷、因服务内容产生的纠纷、因服务费用产生的纠纷、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等。     1、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质量纠纷。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或不符合约定的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纠纷。如,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及时维护修理使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日常环境卫生差,绿化不能及时维护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混乱、交通道路不畅,安全防范不力消防救灾不及时等等。     2、物业管理合同服务内容纠纷。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全面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如,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安装服务设施设备,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服务场地、车位、仓库,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文化、体育、卫生等服务内容及场所等。     3、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费用纠纷。是指因服务费标准发生争议或业主拖欠服务费而引起的纠纷。如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或使用人)少交、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等。     4、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是指物业管理合同期满或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而引起的纠纷。如,合同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阻止业主重新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限内因重大违约业主要求解除合同、业主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或违约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用不接受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等。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的诉讼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企和业主,在目前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该是物业管理合同相对的双方当事人,即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依法成立,虽然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只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建设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业主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

篇13:浅议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浅议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行业正在逐渐兴起,但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立法和规范,各地方法规对物业管理的规定都不一致,且内容简单不具体,使物业管理的内涵模糊、宽泛,难以操作,实际中容易产生纠纷并不便处理,以下笔者就物业管理的性质、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对象的相互关系以及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作粗浅探讨。     一、物业管理的性质以及与一般服务合同的区别     物业管理,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①,是指由政府规定的对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新建住宅区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活动。就物业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分析,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性,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如从法律关系产生来看,物业管理行为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范;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物业管理的项目范围由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事先界定;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实现上看,物业管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由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或遵政府物价部门指导等。但从其本质特性看,物业管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是:     1、物业管理行为是一种服务活动。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提供的包括财产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主体关系中不具有服从性、隶属性。     2、物业管理是由政府规定的服务管理活动,不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地方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住宅小区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被服务主体――业主,虽然对是否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不能选择,但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服务。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物业管理是国际通用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活动。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物业”范围尚未作统一界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定义为“物业,是指住宅小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虽然各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物业”的表述不相一致,但对概念内涵和外延和认识基本相同,即物业,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场地。物业管理就是管理物业的服务,而不是“人居管理”。 物业管理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物业管理 合同与一般服务合同有明显区别:     1、合同对方的过渡性。新建物业出售前,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即物业管理合同的前期相对方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是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即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对方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管理服务的强制性。一般服务行为的产生是被服务对象选择的结果,即被服务对象选择是否接受某种服务,同时也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服务。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被服务对象――业主,虽然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管理服务,但由于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规定,故对是否需要实行物业管理却不能选择。     3、服务内容的广泛性。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人居服务,涉及到财产、环境、秩序、安全、文化等诸多方面,其服务内容的广泛是一般服务合同所不能及的。物业管理服务按WHO(国际保健机构)设定的居住环境基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火警防范,如加强消防设备、防火设施的管理; (2)清洁维护,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沟,外墙洗刷等; (3)公共设施维修,水电机械维护、公共电梯、空调设备等的定期检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树木,随时更换枯死的的枝叶等。     4、服务对象的抽象性。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不是单个具体的业主,而是服务区域内的所有业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通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是所有业主的意志,只是过半数以上业主的意志,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个别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一定物业管理资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并对其负责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并履行职责的自治组织。建设部在1994年《管理办法》中称管理委员会,后于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改称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是合同双方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为全体业主提供标准规范的服务,收取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并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审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督促业主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与单个业主和全体业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赖于每个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于全体业主通常是通过服务一个个单个业主来体现的,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每个业主的配合和支持。此外,根据各地方法规和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个别业主的不法侵犯时,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全体业主对个别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 1、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2、违章私搭乱建; 3、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7、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8、其他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行为。 同时,个别业主的合法利益受到物业管理企业的不法侵害时,业主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来分析,其发生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和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②。     (一)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违约所引起的,主要包括:因服务质量产生的纠纷、因服务内容产生的纠纷、因服务费用产生的纠纷、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等。     1、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质量纠纷。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或不符合约定的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纠纷。如,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及时维护修理使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日常环境卫生差,绿化不能及时维护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混乱、交通道路不畅,安全防范不力消防救灾不及时等等。     2、物业管理合同服务内容纠纷。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全面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如,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安装服务设施设备,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服务场地、车位、仓库,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文化、体育、卫生等服务内容及场所等。     3、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费用纠纷。是指因服务费标准发生争议或业主拖欠服务费而引起的纠纷。如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或使用人)少交、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等。     4、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是指物业管理合同期满或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而引起的纠纷。如,合同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阻止业主重新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限内因重大违约业主要求解除合同、业主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或违约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用不接受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等。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的诉讼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企和业主,在目前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该是物业管理合同相对的双方当事人,即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依法成立,虽然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只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建设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业主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可见,业主委员会依法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其在诉讼中主体地位是全体业主的诉讼代表人。有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应属于《民诉法》第四十九规定的“其他组织”,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③。对此,笔者以为不妥。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执行机构,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取决于业主的授权,而“其他组织”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则无需他人授权。此外,“其他组织”具有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对自己的行为有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业主委员会其组织没有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财产和经费,亦无自身的民事责任可言。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诉讼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并行使诉讼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代表人的行为其代表的对全体业主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在因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质量、内容、费用发生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如违反规定不起诉或怠于诉讼时,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物业管理企业提起诉讼。 另外,在因业主拖欠服务费的纠纷中,诉讼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具体业主(或使用人),而不是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费,物业管理公司责令赔偿损失。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并加收滞纳金。《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使用人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城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适用的依据: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建设部的《管理办法》和各较大的市制定的条例以及双方当事人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法约定等等。    (二)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处理    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主要包括: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侵占共用部位纠纷、防碍管理服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1、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主要是因当事人违反规定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物损毁、损坏而产生的纠纷。如,业主损毁、损坏公共财物,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擅自拆卸、挪用、毁损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产等。 2、侵占共用部位纠纷。是指因当事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部位、通道等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如,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侵占公共场地、通道私搭乱建建筑物,堆放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部位上乱悬挂、乱经贴、乱涂写、乱刻画等。 3、防碍管理服务纠纷。是指业主违反规定或约定,干涉、阻碍、制止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如,阻止物业管理企业安装服务设施设备或擅自移动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设施设备,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或故意损坏消防设备,未经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口处摆摊设点等。 4、相邻关系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下水道堵塞的清理、阳台的封闭、楼道堆放物品、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 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的诉讼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业主,此类纠纷主要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而引起,承担是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就直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等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管理公司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等,产权人、使用人有权投诉。 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适用的依据: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建设部的《管理办法》和各较大的市制定的条例等等。 上述两类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常常会发生竞合,由于属于不同的诉因,在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内容、证明对象、管辖以及适用法律等都有所不同,是按合同之诉还是按侵权之诉依法应由当事人选择。但当事人一旦选择以其中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则不能再以另一种诉因提直诉讼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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