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

时间:2022-06-09 05:40:24 合同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合同法规(集锦13篇)由网友“椰子宝贝”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合同法规,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规

篇1:技术咨询合同法规

技术咨询合同法规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二)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二)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二)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四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五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篇2:技术咨询合同相关法规

技术咨询合同相关法规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篇3:技术咨询合同与相关法规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_____技术项目向乙方(顾问方)咨询;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 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咨询项目名称

1.1本合同的技术咨询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咨询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咨询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___技术的技术咨询合同。

1.3甲乙双方可以就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技术项目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第二条 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1本合同的履行标的不是技术成果,而是供委托方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即顾问方为委托方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等科技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2.2本合同顾问方就委托方的某项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其工作内容如下:

(1)可行性论证:即对某项特定的经济技术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和评价,从而确定该项目是否成功和发展的可能。

(2)技术预测:即对咨询技术项目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主要是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以及这些技术的发展对某些产品需求的影响的预。

(3)专题技术调查:即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

(4)分析评价报告:即对某项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

2.3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

(2)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或意见的形式提交;

(3)应达到合同约定的科技水平,对委托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2.4委托方和顾问方约定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达到以下要求:(双方对咨询报告所应达到的要求的约定)

2.5本合同所称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仅指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形式内容和通过约定的验收方法,不能扩大理解为保证委托方按咨询报告实施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奉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交有关咨询资料和数据;顾问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完成咨询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顾问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第四条 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4.1委托方的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顾问方顺利开展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技术背景资料等。

4.2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咨询的问题,向顾问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2)根据顾问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回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顾问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篇4:房屋买卖法规与合同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 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 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篇5:房屋赠与合同相关法规

房屋赠与合同相关法规

赠与过户

1、费用

1.1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征

1.2 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

1.3 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2、所需材料

2.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4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2.5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2.6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2.7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2.8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2.9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2.10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情况说明

3.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1.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1.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1.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2 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篇6:新药技术转让法规与合同

第十一条 新药技术转让,系指新药证书(正本)的拥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与生产企业。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对该新药进行再次技术转让。

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需求,宏观控制新药技术转让的品种和数量。对已有多家生产,能满足医疗需要的品种,可停止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简单改变剂型的新药,原则上不再受理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对其他类别的新药,若申报生产该新药的单位超过3家时,亦不再受理转让的申请。

第十四条 新药技术转让应在新药试行质量标准转正后方可申请。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科研单位,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可申请转让。

第十五条 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转让新药时,必须将全部技术及资料无保留地转给受让单位,并保证受让单位独自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批产品。

第十六条 若干单位联合研究的新药,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其各项转让活动须经新药证书共同署名单位一同提出申请与签订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 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第十八条 新药技术转让应由新药证书(正本)拥有单位申请办理。转让申请最迟应在新药保护期满前6个月提出。

篇7:融资租赁法规与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篇8:租房合同注意事项及重要的相关法规

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重要法规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篇9:交通安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新规定》

一、驾照扣分

1.驾照分由原来的12分变成两种!且分值变成120分!驾驶分120分 行为分120分

2.若扣完驾驶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三考试通过上满分!若扣完行为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后上满分!别以为可以无限闯红灯闯红灯60分!

3.任何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分无论任何等级驾驶证参加完考试后将统一降级为C1!若C1C2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一种分值将注销!

4.实习期以外的驾驶证一年内驾驶分只能扣完一次!行为分也一样!扣完后参加考试上满分后再扣完B2及以上的参加完考试将统一降级为C1!C1及以下的将注销!

二、酒驾新规

1.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2.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3.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00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4.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5.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6.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 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00!暂扣驾驶证6个月!

7.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8.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00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9.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三、各个驾驶证教练车标准

C1驾驶证统一用手动挡轿车

(代表:雪铁龙爱丽舍)

C2驾驶证统一用自动挡微型车

(代表:比亚迪FO自动挡)

B2驾驶证统一用轻型无厢载货汽车

(代表:时代小卡之星)

B1驾驶证统一用三窗商务车

(代表:依维柯)

A3驾驶证统一用公交车

(代表:扬子江)

A2驾驶证统一用9.6米大货车

(代表:东风天锦)

A1驾驶证统一用6米以上客车

(代表:金龙客车)

四、扣分罚款标准

驾驶分 行为分 罚款 违规类型

120 120 1000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0 120 1000 不安装号牌遮挡或用污损的号牌

注销 5000 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或套牌

0 120 200 不按规定安装临时号牌

0 30 0 不系安全带不戴头盔

0 30 50 高速公路上副驾驶不系安全带

0 30 100 违规停车

0 60 200 违规占用应急车道

0 120 1000 高速公路路上非紧急情况停车

120 120 2000 高速公路上掉头 逆行 倒车

60 60 200 闯红灯 闯黄灯

30 30 50 绿灯时前方畅通而停车不走

30 30 200 逆向行驶

60 60 200 快速道逆向行驶

0 30 50 有妨碍驾驶的行为如打电话抽烟

0 60 200 驾驶小型汽车超载一人

0 120 200 副驾驶坐两人

0 30 200 副驾驶抱小孩

0 30 50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0 60 200 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

0 10 50 不按规定使用喇叭

0 10 0 不带驾驶证行车证

0 30 50 违规拆座椅

0 30 100 机动车不按限行规定行驶

0 60 200 营运机动车不按限行规定行驶

30 30 50 碾压实线行驶

30 30 50 违法占用公交车道

60 60 50 超越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

0 120 2000 拘留10日 不听交警命令

0 60 200 危险品车违规停车

0 120 200 出租车无特殊情况拒载的

0 120 撞坏公共设施如护栏

吊销驾驶证十年 撞坏公共设施肇事逃逸

终生禁驾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1 1 10 高速公路超速1公里不足50%

10 10 1000 高速公路超速1公里超过50%

吊销驾驶证五年 高速公路超速达到186

1 1 10 其他道路超速1公里不足20%

10 10 100 其他道路超速1公里达到20%

吊销驾驶证两年 其他道路超速50%以上

五、超速计算

高速公路超速1公里各扣一分罚款10元

比如限速120你开到130各扣10分罚款100

再比如限速120你开到181各扣70罚款1600

(已经是百分之50以上就是180-120*1+10不就是70,罚款600+1000等于1600)

篇10:水路运输法规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C.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D.国家海事局

2、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

A.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B.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D.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 )。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4、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 )强制执行。

A.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城管部门

6、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 )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A.营运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7、单位经营长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 )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长江航务管理局 D.省港航管理机构

8、单位经营阜阳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 )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地方海事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9、安徽省阜阳市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当申报( )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0、阜阳市某个人经营芜湖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 )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发改委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1、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还必须具备( )。

A.确定负责人 B.船舶保险证明

C.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D.经营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12、负责承运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和负责装卸的港埠企业,与(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共同保证完成。

A.托运人 B.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 C.中介 D.A和B

13、客运站、渡口应设置必需的( ),保证客运、渡运的有序进行。

A. 安全设施 B.服务设施 C.安全和服务设施 D.以上都不对

14、经营安徽省内跨地、市内河运输的,由( )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两市航运管理机构共同批准 D.交通运输部

15、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无需向其备案的单位是:第一文库网( )。

A.原批准机关 B.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C.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多项选择(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水路运输分为( )。

A.营业性运输 B.非营业性运输 C.内河运输 D.沿海运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 )的单位和个人

A.船员服务 B.水路运输 C.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D.船舶服务

3、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 )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A.外资企业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国有企业

4、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A.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B.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C.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D.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5、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A.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B.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C.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D.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 )。

A.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B.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C.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D.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7、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 )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A.管理水平B.运输能力 C.客源货源 D.注册资本

8、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 )办理停业手续。

A.交通主管部门 B.当地港口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D.当地海事局

9、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 )的企业。

A.代办运输手续 B.代办货物中转

C.代为组织货源 D.代为收取规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不适用( )的水路运输。

A.国际航线水路运输 B.沿海水路运输

C.内河水路运输 D.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

三、判断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选对打“√”,选错打“×”)

1、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货物运输。( )

2、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 )

3、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

4、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

5、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6、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7、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

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厅规定的运输票据。( )

8、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 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

9、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

10、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 )

11、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

12、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航线、停靠站点从事运输。( )

13、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港航管理部门制定的运价规章和费率计收运杂费用。( )

14、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缴纳规费。( )

15、水运企业依法经营的水路运输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滥收、重收、摊派各项费用。( )

16、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报送季度、年度营业性客、货运输统计表。( )

17、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联户)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从事货物运输的可以不用办理保险。( )

篇11:食品安全法规

一问:

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

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

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

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二问

最严监管如何避免花架子?

下力气解决瘦肉精等问题,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

记者: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

负责人: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其次是过程严管。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

最后是风险严控。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问

能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吗?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记者:有人说,有些国家在食药领域的处罚极为严厉,非法商家往往会倾家荡产,并且终身禁入,我国为什么没有采取这样的严厉程度?

负责人: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对比。有些发达国家食品药品产业发达,监管起步较早,法制体系较为完备,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起步较晚,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国情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比如,提高罚款额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再比如,规定行业终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记者:处罚从严,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对食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主动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信息。

二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行动。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篇12:法规会议

法规会议

是指由公司法规部负责召开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会议。在这类会议中一般都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法规会议的实效性很重要。实效的会议所应具备的条件是:在与会者均感满意的情况下,以最短的时间实现会议目标。

应当尽量避免实效性差的情况。导致会议失效的因素极多,有的存在于开会之前,有的发生于会议进行中,有的.则出现于开完会之后。

一、影响会议成效的因素

1。会议前

欠缺目标、目标不明确、欠缺议程、会议场地设备欠佳、与会者无准备而来、未明确会议终止时间或每一议案讨论时间分配不当、会议不能准时开始、会议太多,致使与会者一听说要开会,无不感觉厌烦、向来很少开会,致使每次会议议案堆积过多等。

2。会议中

从事交谊活动、外界干扰、与会者发言离题、让没有必要留在会场的人员留在会场、犹豫不决、资料不充足,却贸然决策、少数人垄断会议、与会者不能表明真正感受或意见、视听器材发生故障、与会者欠缺热心、会议超出预定时间、主席未能总结会议成果等。

3。会议后

欠缺会议记录,不能对决议事项进行追踪、不能对会议成败得失进行检讨、不能及时解散已实现任务的临时性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与会者对会议感到不满等。

二、提高法规会议成效的要领

1。要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

2。要在开头就议题的要旨做一番简洁的说明。

3。要把会议事项的进行顺序与时间的分配预先告知与会者。

4。在会议进行中要注意如下事项会对成效产生不良后果例如:

发言内容是否偏离了议题?

发言内容是否只是出于个人的利害关系?

是否全体人员都专心聆听发言?

是否发言者过于集中于某些人?

是否有从头到尾都没有发过言的人?

是否某个人的发言过于冗长?

发言的内容是否朝着结论推进?

5。应当设法在预定时间内作出结论。

6。在必须延长会议时间时,应取得大家的同意,并决定延长的时间。

7。应当把整理出来的结论交给全体人员表决确认。

8。应当把决议付诸实行的程序理出,加以确认。

三、召开法规会议的注意事项

1。发言时不可长篇大论,滔滔不绝(原则上以3分钟为限)。

2。不可从头到尾沉默到底。

3。不可取用不正确的资料。

4。不要总谈期待性的预测。

5。不可进行人身攻击。

6。不可打断他人的发言。

7。不可不懂装懂,胡言乱语。

8。不要谈到抽象论或观念论。

9。不可对发言者吹毛求疵。

篇13: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

目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重点条文: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重点法条提示)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资格和任用(重点法条提示)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考核(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待遇(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五)法律责任(重点法条提示)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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