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精选14篇)由网友“UULIFENOTES”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
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篇二: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定义
在古罗马法中,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从家族共有发展为企业主的联合,以扩大经营规模,适应竞争和增加利润的需要,合伙遂形成较独资更进一步的经营方式,经常为各国中小企业所采用。罗马法的有关规定也为大陆法系诸国所沿袭。建立在合伙合同基础上的企业称合伙企业。
特征
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③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④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篇2: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篇3:雇佣劳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通讯地址:_________
第一条岗位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自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任务与目标
1、乙方必须根据《带河二小门卫制度》和《带河二小门卫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带河二小XX—XX学年门卫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第三条工作条件
甲方支持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岗位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岗位待遇
1、门卫实行聘任制,在聘任期间学校按月对其工作进行考核,以每月人民币50元作为工作考核津贴。
2、门卫工资实行包干,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每月工资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按月发放,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几种保险150元,根据本人申请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己交付。
3、门卫生病药费自理,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必须向分管副校长请假。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应由其本人负责。
4、门卫对学校管理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况需解除本合同,可在前两周内提出辞呈申请。如门卫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学校有权及时终止合同。
5、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门卫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聘任期间综合考核,成绩突出将继续聘用。否则解除合同。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门卫必须服从学校的安排。遵纪守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细心工作,不得擅自离岗,不得随意请人代班,不迟到,不早退。
2、校园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凡因门卫工作失职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3、学校实行封闭管理,门卫必须坚守岗位。特殊情况可请假(事假一天25元,病假一天20元)。其他节假日学校工作需要,可视为加班并给予补助。校门必须定时关闭,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开门。
4、门卫必须做好工作记录,来人来客必须登记。接待来客要热情、大方、礼貌,并问清来意,向学校领导报告。家长来访要问清情况,报经学校领导或教师同意方可入内。
5、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外出,特殊情况必须持班主任亲自签字的请假条,经门卫验明身份登记后方可出校。住读生星期一到校,周五下午放学;走读生严格凭证出入,若有证件遗失,门卫有权要求学生补办,并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安全领导小组。严禁社会人员无故把学生带出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大门,必须有班主任的亲笔签名,方可放行。
6、无特殊情况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商小贩等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7、负责门卫室和校门口公共卫生,负责校门开关等日常事务。
8、遇到学校重大活动或临时性活动,必须听从学校统一安排和调遣。协助安全领导小组做好突击检查,做好服务教师的工作。
9、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行为要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报告,发现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
10、物品出入须有学校证明并做好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可扣其物品和运输工具,及时报学校处理。
篇4:雇佣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性别:
原身份: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法:
家庭住址: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乙方将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的劳务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试用期一个月。
本合同终止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1、乙方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劳务合作合同,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工种)工作。
2、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调配,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方式,按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甲方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在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劳动报酬
1、为了加强对乙方的管理,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按月支付给乙方工资。
2、乙方在甲方工地不能安排工作歇工期间,其工资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乙方工资待遇,按甲方工资管理制度,根据乙方工作实绩、出勤等情况考核发放。具体实行月基本工资制,月基本工资______元。月收入(基本工资+奖金)达______元以上。
六、保险待遇
1、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
2、甲方按月付给乙方保险费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随工资同时委发放,由乙方自行在原籍办理。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及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及人身安全。
3、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形象和声誉,爱护公共财产。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5、乙方不经请假擅自离开用工单位次日起或超假15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被甲方无正当理由辞退,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应按当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按月支付给乙方生活费。
3、乙方因不适应岗位工作或者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被甲方辞退的,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出现,即可终止本合同。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甲方教育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严重违反纪律或多次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5)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和有不法行为的。
(6)因违法犯罪,被机关收容教育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8)由于甲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不足或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临时工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6、乙方因家庭困难及有特殊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九、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乙方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招工费200元及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在试用期间,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岗前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将不得上岗,但可以给予一次性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已将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的相关内容告知乙方。
3、乙方在劳务期间,由于本人责任发生工程事故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失(5000元以上)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5:雇佣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所属公司内做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该岗位职责如下: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每周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八个半小时。周六周日为国家法定假日。
2. 工作时间:早8:30-----晚17:00【含午饭时间】。
五、劳动报酬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月工资为 元。
六、利益冲突
(一)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三)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七、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甲乙双方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及通讯必须真实有效。
八、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四)如乙方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擅自离开,并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九、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之前,乙方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甲方向乙方出示各种经营许可证书,以确保真实可靠性。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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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雇佣劳动合同格式
雇佣协议 _________ 公司(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上虞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雇佣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为我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 合同有效期限 年,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 。
3. 合同期限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 __________ 。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以下第 项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2、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人民币 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后在次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①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② 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③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1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批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员工守则》及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4.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
5.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
7.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任务不足,确需按规定裁减有关人员的;
8.甲方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9.甲方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改进生产条件,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富余职工;
10.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篇7:雇佣劳动合同
甲方: 山西盛玺再生能源制热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张小龙
地址: 河东东街外滩国际10层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小时工。
第四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每天 小 时,其中上午为 ,下午为 。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近期的体检报告,以确保身体 健康,具有能够完成甲方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工具。
第七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按甲方标 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如有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向甲方请假,
且甲方有权扣除其请假当日劳务报酬。
第八条 劳务报酬
(一)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为1500元/月; (二)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方式为按月计发 ;
(三)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时间为每月 10 日。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 本协议期满的;
(二) 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 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完成本协议义务的。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方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 1份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 第十二条 双方出现任何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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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雇佣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将其智慧贡献给甲方事业。甲方愿意招用乙方为其员工,在努力提高投资方投资回报的同时,致力于提高员工的福利;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 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 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该岗位职责如下:___________。
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按下列第 款决定:
1、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 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在以下地点工作:
(1)_________ ;
(2)_________ ;
(3)_________ 。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以上工作地点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 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款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周__和周__为休息日。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甲方应确保乙方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休假
乙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的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福利。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前为发薪日。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第 款确定: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元。试用期满后,乙方月工资为__元。
2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按岗按绩取酬。
3、甲方对乙方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具体详见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4、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详见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六、工作成果归属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七、保密规定
(一)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信息:
1、技术类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
2、经营类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三)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任职期间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本条规定的秘密信息。
(四)乙方承诺离职之后,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责任,无论乙方基于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五)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利益冲突
(一)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是甲方的供应商及甲方客户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四)乙方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的利益。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十、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十一、劳动合同变更
(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 (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甲方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三、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十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本合同为完整的劳动合同,此前所有甲、乙双方口头的或书面的协议都被本合同取代。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七、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九、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篇9:雇佣劳动合同
本合同双方:
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员工”)
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及生效条件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员工和其先前的工作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条 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1. 员工职位为_______________。该职位的工作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所确认的其他范围的工作职责。员工应按公司确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决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2. 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或员工工作能力及表现调整员工之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及安排员工休假时间,同时可依员工工作表现按规定给予奖励或处分。
第三条 劳动报酬
1. 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定员工每月工资为税前人民币 元。各类津贴、奖金或待遇是否给予、如何发放,均按公司的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员工每个月的工资于下个月的第10日发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发薪日作临时的调整而下不构成公司的延迟发薪。公司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适时调整员工的薪金。公司实行个人薪资保密制度,任何员工薪资不仅属个人隐私而且也属于公司的保密资料,禁止员工打听他人的薪资待遇或泄露自己的薪资待遇。
2. 在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综合保险等由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国家规定的福利,依照公司制定的并不时修改的制度执行。
第四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劳动时间
员工具体工作时间可由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安排或调整。鉴于员工所在职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职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度,本合同规定的员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超时和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第六条 劳动纪律
员工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包括在本合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约定、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传达给员工的特别规定。
第七条 职业教育和培训
为使员工适应特定工作岗位的需要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向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
第八条 解除、终止、续订
1.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辞退员工,并无需作任何赔偿:(1)在试用期内公司决定不再录用的;(2)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3)因员工的故意行为或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任何损害的;(4)员工将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或因其他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5)员工触犯刑事法律或被劳动教养;(6)在本合同期间员工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服务关系;(7)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8)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或所允许的其他情形。
2. 员工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公司的生产或经营达到公司确定的目标。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列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可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予以修改。为此,员工应当接受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需作任何赔偿:①每年利润未达到指标80%;②产品质量每年未达到指标95%;③满意度调查每年未达到指标80%的。
3.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5)由于公司经营目标调整导致用工需求发生变化,或公司遇到重大经济困难;(6)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或所允许的其他情形。
但是,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款第(1)到(5)项规定解除本合同:(a)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b)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考虑到员工职位的特殊性,员工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员工可以隨时通知公司解除本合同:a.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b.公司以暴力、威吓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5. 不论本合同任何条款作如何规定,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者员工因涉嫌进行或参与职务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则公司有权:(1)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本合同而不理会员工的辞职申请,直至前述事项妥善处理完毕,或者(2)虽然本合同已解除或终止,但公司有权延迟办理离职手续,直至这些事项妥善处理完毕。
6. 本合同于期限届满时或者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双方如需续订,须提前通知对方以便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如本合同于自动终止时,双方未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员工继续为公司工作,并为公司所接受的,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三个月。
7. 如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或员工因任何原因离职,则员工应立即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将公司的一切物品、证件、文件及有关资料交还公司,并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此后方才办理退工手续。
第九条 员工信息
员工在入职前须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证书等证件原件以及劳动手册、健康检查证明书等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交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及所填写的申请表的内容以及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否则,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而不予员工任何赔偿。
第十条 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公司在本合同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在本合同期内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员工经公司出资招用、培训或享受公司提供之特殊福利待遇者,应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约定必须服务期限等事项,并严格履行。该协议期限不受本合同期限限制。如有违反合同或培训协议的有关规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在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因从事本合同下的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设备或资源作出任何发明或与工作有关的任何文字或图形作品及商业信息等属于公司的专有财产。员工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该发明、文字或图形作品及商业信息,并应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有关文件使得公司取得该发明、文字或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
第十二条 保密
员工对于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公司可能向员工披露的任何与公司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有关的所有资料,公司或公司关联实体的促销或财务资料,与公司产品、程序、业务或服务有关的资料,员工同意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员工同意不得介绍或推荐公司其他员工到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工作,但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制度指派公司其他员工到本公司不同营业地点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除外。本合同到期或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两年内,员工不得到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工作。本条义务与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利益冲突
员工保证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并时刻避免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员工的近亲属有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投资或业务;(2)未经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批准,员工在其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3)员工在其他单位兼职;(4)员工或其近亲属拥有公司业务合作方(包括供应商、代理商、被特许人、承包方等)的股权、股票或任何其他利益;(5)员工或其近亲属与公司业务合作方有任何性质的业务往来,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确定的有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应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签署
员工手册及员工根据公司要求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这些附件若与本合同有任何差异,除在该附件或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外,则本合同的效力优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公司的签署为公司的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司的公章,员工的签署为员工本人签字。双方中最后之签字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签署日期。
公司签署:上海××××有限公司 员工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0:雇佣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乙方(劳动者): 性别: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电话: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即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其中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2、合同期内,因生产需要或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
3、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为长白班。但有夜间值班或其它需要的,乙方必须出勤。
2、休息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加班需要,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的劳动报酬
1、本合同所指劳动报酬是指乙方应得的税前月劳动报酬总额,超过计税工资额度时,甲方行使政府委托的代扣代缴权利。
2、乙方的薪酬实行月薪制,计酬工作日基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组成。
4、乙方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奉化市最低工资标准。
5、乙方的加班加点工资按公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的奖金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企业经营效益,经考核后按月核定。
7、乙方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 计时(试用期工资每月为资每月为 2800元)。
8、薪酬发放日为次月10号。甲方支付工资方式为:
(1)银行支付 (2)现金支付 □
9、甲方在合同期内,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为本合同规定的工资。
10、乙方变动工作岗位(工种)的,其工资、奖金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工资、奖金适用新工作岗位(工种)的薪酬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病、伤和各种假期等保险福利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已告知乙方:乙方从事的工作可能有一定的职业危害,乙方在工作中应特别重视安全防护,防止职业危害。
2、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3、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教育与培训
1、甲方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乙方的教育与培训,包括生产原理、操作技能、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等。
2、甲方根据需要送乙方去外单位参加专项收费培训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妥相关工作移交手续,不 得即辞即走;否则,按违约论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其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可在应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已告知乙方,乙方在职期间从工作中所获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控制参数、配方、设备图纸等;商业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是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商业秘密保密规定;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造成损失的,尚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与其它任何用人单位没有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尚有效力的商业秘密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
3、乙方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金在甲方应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十、其它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可在六十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声明:
1、本合同的生效文本,本人已于本合同签署之时执收。
2、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本人已知悉。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篇11:雇佣劳动合同
甲方: 经营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作,乙方如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____月工资元,甲方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具体事宜需甲、乙双方协商。
第四条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款中,已包含劳动部门所规定的一切保险及相关一切费用。
第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有偷拿酒店财物、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
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权扣发当月工资。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接到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一)理论上的区别: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三)总结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帮工形式。
①家庭帮工。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②农村帮工。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
篇13: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中华***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合同范本《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
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
3、当事人数量不同。
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这些合同的关联性表现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 当然,劳务合同也是双务、有偿、诺成、继续性合同。
篇14:浅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
浅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产生偏差。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
(一)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如果可以这样定义劳动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简单多了,例如,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是,这种规定根本不能反映出买卖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在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或雇佣契约 .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些教科书对雇佣合同定义为“雇佣合同,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最终工作成果向债权人提交的合同;第二类是以自己的一定行为供债权人消费的合同,这一类合同从一定的角度也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可以归入这类。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这一类劳务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合同中的劳动提供者有较大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得能力、判断,概括地为债权人提供劳动,例如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另一类合同中,劳动提供者完全根据债务人的指示提供劳动,自己很少有选择的权利,这一类和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三层次的劳务合同),例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从最狭义的角度讲,劳务合同是以他人对自己负有的根据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劳务向他人提供劳务的.合同,比较常见的是单位之间的借调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本文讨论的就是这一类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
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受雇人作为第三人履行劳务提供人对劳务接人的债务,劳务接受人作为第三人履行雇佣人对受雇人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债务;劳务接受人对劳务提供人的劳务债权由第三人受雇人履行,受雇人对雇佣人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债权由第三人劳务接受人履行。虽然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但受雇人与劳务接受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我国现在的劳务合同主要由两种,国内的劳务合同(一般称为借调合同 ,现在多直接称为劳务合同)和跨国劳务输出合同,由于跨国劳务输出合同劳务履行地在国外,具有涉外性,法律适用就更加复杂。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当然,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具有公法关系性质的私法关系 .
2、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是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中,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定做人、委托人的预期利益,承揽人、受托人给付劳务的义务仅是作为手段性义务或附随义务。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5、二者都是诺成合同。这二类合同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诺成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当然,不同国家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劳动合同的雇佣人不同国家也有差异。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例如法国、德国 .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历史不同。“雇佣合同自罗马法就已存在,沿袭至今。而劳动合同则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家干预雇佣关系的结果。
5、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前面讲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
7、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法》第35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
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
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这些合同的关联性表现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
当然,劳务合同也是双务、有偿、诺成、继续性合同。
三、有关问题的探讨
1、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将劳动合同改名为劳务合
同,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有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名称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并且把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些义务排斥在外,例如: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他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这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因此,签订劳务合同就不必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实际上,上面说的劳务关系,就是本文所说的雇佣合同关系。凡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就是劳动合同关系,就受劳动法调整,而不论合同采用什么样的名称。《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上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就是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这样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无效,但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合同中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的条款因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无效,双方在这些方面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当然,也有人认为,当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实际上,没有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是很难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试想,一个饥肠辘辘、衣不遮体的劳动者何以同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条件?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是存在着一个失业者群体,他们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维持自己的生存。这个劳动者可以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是总会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总会有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也就是劳动法产生和存在的必要。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应仅看合同的名称,更应看它的实质。凡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就受《劳动法》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劳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人才租赁。人才租赁是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出现的新生事物,深圳市还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对人才租赁进行规定。现在让我们对人才租赁进行分析。
“所谓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所属单位将其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对人才享有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用。” 从前面的定义可以知道,人才是“人”,人才租赁中的被租赁对象是“人”,“人”是租赁的客体。
“在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是人,奴隶是客体;到了封建社会,地主是人,农民是不完全的人格者;在资本主义时期,《法国民法典》把权利能力赋予所有的法国人,而《德国民法典》则把权利能力赋予了全体人,这样一切人都成为法律上的人。” 所以,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在人类社会已经迈进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又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被租赁,令人惊诧不已。
虽然,《法国民法典》把雇佣规定在租赁契约编中,但是,他所规定的雇佣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务,而不是人。该法典第八编第三章(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第一节(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第1780条规定,任何人,仅得就一定的时间或确定的事务,对他人承担义务、提供劳务。在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中,发生的是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的关系,人是主体,劳务是客体。《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的标的只能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人不能成为租赁的标的。
实际上,所谓的人才租赁合同,就是本文讨论的劳务合同。人才出租单位就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提供人,人才承租单位就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接受人。人是主体,劳务是客体。用人单位只可以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不可能对劳动者具有使用权。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 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下面引用一些用法进行说明。
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
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 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中国法院互联网登载的案例《林远来诉林贻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李龙波诉珠海九源船务有限公司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虽然名称为劳务合同纠纷,然而案件事实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的裁判依据也是《劳动法》,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
有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后一种劳动合同最易与承揽、运输等劳务合同相混淆。” “劳务合同下的工作是劳动者自己独立完成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方对于劳动过程不能干预或指挥,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 这里的“劳务合同”被本文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所包括,是与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相对立的一类和同,不是本文讨论的最狭义劳务合同。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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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相同点部分参阅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8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参阅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82、20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7.参阅王泽鉴:《民法总则》,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8.参阅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64―36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19.参阅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上),第314条,中国民商法律网;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5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20.参阅《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中国易聘网。
21.《深圳在全国首次对“人才租赁与转让”立法》,《京华时报》(2002年4月27日第9版),转引自中国人大新闻网站。
22.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10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
2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异同》,工农天地网。
2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5.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法院工作简报》,2001年9月10日。
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张克勇 郭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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