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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篇2: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与合同法第54条相关的合同法条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篇3:合同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4: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8条【1】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
(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篇5:合同法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但是,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相应的责任。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实际得到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交付的费用。
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目的,使因合同无效而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无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这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因素。其次,返还财产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必须恢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况。
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二、折价补偿
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
事实上不能返还,如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经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又如有形财产已经变形、毁损、灭失等,不能返还。法律上不能返还,如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当双方在合同无效中都有过错,并且都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时,可以相互请求赔偿,就相同的损失数额进行折抵之后,对所余部分进行赔偿。
篇6:合同法214
合同法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14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
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
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
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日本民法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20年。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
德国也规定30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规定,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
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
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较长的是不动产租赁即房屋租赁。
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是不一样的。
一般讲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长一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一些。
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
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
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
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
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
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篇7: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篇8: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篇9: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义务是( C )1-56
A、主给付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不真正义务
2、无名合同是指( B )1-66
A、无名称的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合同
C、无内容的合同 D、无形式的合同
3、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1-62
A、保管合同 B、承揽合同
C、租赁合同 D、买卖合同
4、要约是一方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B )3-83
A、心理表示 B、意思表示
C、肢体表示 D、默示表示
5、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不具备则( A )4-105
A、合同不能成立 B、合同无效
C、合同解除 D、合同消灭
6、“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行政法规是指(D )5-120 18
A、天津滨海新区的规范性文件 B、北京市人大制定的条例
C、上海市政府的规章 D、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细则
7、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益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期限是( A )5-129
A、1个月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1 2个月内
8、下列合同中,能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 B )5-123
A、显失公平合同中的受益方 B、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中的误解方
C、欺诈订立合同的欺诈方 D、胁迫订立合同的胁迫方
9、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则被称为(D )6-138
A、全面履行 B、协作履行
C、经济合理 D、情势变更
10、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该权利是( B )6-145
A、顺序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1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称为(D )7-155
A、抗辩权 B、诉讼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12、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仅仅指( C )8-162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变更合同内容的事由出现
C、应给付的特定标的物减少,合同义务人不能就原约定的内容为给付
D、合同义务人违约,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改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3、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B )8-170
A、违约金债权 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 D、破产法上的特权
14、下列关于债的免除说法,正确的是(B )9-194
A、债的免除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B、主债免除的,从属于主债的从债也随之免除
C、连带债权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人之债务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而消灭
D、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此而消灭
15、买受人因欠出卖人货款而以签发支票的方式清偿债务,属于(A )9-180
A、普通清偿 B、代物清偿
C、附保留清偿 D、新债清偿
16、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A )10-212
A、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B、适用违约金条款
C、适用定金条款 D、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并适用
17、违约行为中的瑕疵给付或加害给付,属于( B )10-199
A、履行不能 B、不完全履行
C、迟延履行 D、受领迟延
1 8、买卖合同的内容是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 C )11-218
A、使用权 B、占有权
C、所有权 D、处分权
19
19、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赠与时碍于面子未做说明,导致受赠人使用时受到伤害,赠与人应(B )11-232
A、不负赔偿责任 B、负赔偿责任
C、与受赠人分担责任 D、负主要责任、受赠人负次要责任
20、租赁合同最长租期为( D )12-240
A、5年 B、
C、D、
21、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对于租赁物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 A )12-251
A、出租人 B、承租人
C、出卖人 D、出租人和承租人共有
22、张某与B装饰公司签定一份房屋室内涂刷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提供涂料,支付工程费,B装饰公司按国家的标准,完成涂刷工程,合同未约定工具由谁提供,双方事后又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履行提供工具义务的是( B)13-259
A、装饰公司 B、张某
C、装饰公司和张某共同负责 D、张某协助装饰公司
23、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以下哪种情形,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C )14-284
A、受托人过失 B、受托人无过失
C、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D、委托人过失
24、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也无可参考的交易习惯,被许可人在履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形成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该技术成果归( B )15-308
A、许可方所有 B、被许可方所有
C、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同所有 D、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按份所有
25、技术开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出现当事人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从而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如合同中无风险负担的约定,事后又未能协商一致,也无可参考的交易习惯时,该风险由(C )15-304
A、委托方承担 B、受托方承担
C、委托方和受托方合理分担 D、委托方和受托方平均分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顺序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ABCDE )6-146
A、双务合同关系
B、先为给付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
C、先为给付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D、后为给付义务方义务已到履行期
E、先为给付方无给付不能情形
27、下列合同中,根据其性质不得让与债权的是(ABD )8-169
A、委托合同 B、演出合同
C、仓储合同 D、贷款合同
E、运输合同
28、特种买卖合同的种类有(ABC )11-225
A、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样品买卖合同
C、试验买卖合同 D、附条件买卖合同
20
E、供用电买卖合同
29、下列说法中符合承揽合同性质的是( ABCD )13-255
A、双务合同 B、有偿合同
C、诺成合同 D、不要式合同
E、无因合同
3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有( ABDE )15-308
A、独占实施许可 B、普通实施许可
C、超级实施许可 D、排他实施许可
E、分实施许可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3-95、96
答:
一、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
3.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1、是指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的效力。悬赏广告为要约,此为要约的效力。
2、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指定行为完成后,行为人有权请求广告人依据广告的内容给付报酬。如果广告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灭失的,广告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数人彼此独立、先后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告另有约定外,最先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其他人虽然也完成了指定行为,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为要约,则最先实施行为的人为承诺人,悬赏广告的效力因承诺而转变为合同的效力。数人彼此独立、同时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最先到达的完成指定行为的通知为承诺。
32、简述附条件合同所设附款中的条件的特点。5-131
答:
(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法定的条件不能成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条件的内容违法的,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将使整个合同无效。合同的生产以条件的成就为前提,既然条件无效,就不能使之成就,合同将永远不发生效力。
(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即便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不知该事实是否已经发生,也不能作为条件。
(4)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能够发生的事实,应当将该附条件的合同作为附期限的合同处理。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则订立该合同无意义。条件限制合同效力之发生,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则条件永远不能成就,合同永远不能生效。
21
33、简述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法定解除的原因。9-187
答: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且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2)一方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预期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履行不能的情形在履行期届至前已经确定,债权人可不必待履行期届至后再行使解除权。比如,特定物在交付前因债务人的过失已经灭失的,债权人可在交付期届至前直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了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一方履行迟延的,并不当然发生对方的合同解除权,只有当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才有合同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为了促进交易,法律不轻易赋予一方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法律才赋予相对方合同解除权。如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双方约定,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比如,双方约定卖方在中秋节前交付月饼一批,但该批月饼于中秋节过后才交付,买方可迳行解除合同。又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解除合同。合同的附随义务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但附随义务履行不能会造成整个合同履行不能的除外。应当明确的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不全面履行债务,且已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解除全部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分则和其他单行法规也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03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19条关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68条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34、比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点。11-234、237
答: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1、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之时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其不以借款之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故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2、要式性
依《合同法》第197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采书面形式,故此类借款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未采书面形式的,推定合同不成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此外,贷款申请书、有关贷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贷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有偿性
金融机构借款为商事交易之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以有偿为原则。若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借款利息。政策性贷款可以比照商业贷款降低甚至免除利息,但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22
4、为双务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支付贷款,并有义务依约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人有义务交付贷款,有权请求借款人到期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双方的义务互为对价,故为双务合同。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征:
1、实践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而非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合意后,贷款人拒绝交付借款的,不构成违约责任,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甲允诺借给乙10万元,后反悔,乙并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不要式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并无法定形式要件的限制,除非当事人有特约,借款合同可采口头形式。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无息。若当事人就利息的支付未作明确约定,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视为无息。而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场合,因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就是其营利的重要途径,故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依然是有息的。
4、单务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既为实践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则自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已无给付义务,仅借款人有给付义务(还款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论述合同区分有偿与无偿、诺成性与实践性、双务与单务的意义。1-62、63、64 答:
一、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在于:
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比如,有偿保管中保管人所承担的责任重于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作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需主观要件,反之则须具备主观要件。
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他方亦可不履行义务,他方若已履行合同义务,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
二、区分诺成性与实践性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就合同权利的维护,与其补救于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因此,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财产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法律允许双务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
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方已经给了货款,而出卖方不给货物,买受方有权解约,并有权请求返还已依据合同给付的财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精铝锭一批, 23
价值138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l%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多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全部产品,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精铝锭,而是普通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收货和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多月的延期违约金约5万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精铝锭。乙公司称逾期供货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交货。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原约定违约金过高,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按此标准。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有效?11-218
(2)甲公司拒收拒付有无依据?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货的理由是否成立?11-223 6-139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约定重新交货有无依据?6-139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是否可以支持?10-210
答:
(1)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买卖合同即宣告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甲公司有依据,出卖人付有瑕疵担保责任,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收。《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根据第155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公司的理由成立。乙公司面临的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可延期履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3)重新交货无依据,可主张违约金。因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交货的,出卖人可请求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或解除合同。因情事的变更,债务人无法如期按约给付特定物的,可请求以种类物替代特定物的交付,或因情事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4)不应支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违约金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乙公司的说法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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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被称为合同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 B )2-77
A.合同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 A )11-219
A.物 B.权利
C.特定行为 D.给付
3、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为划分标准,合同可以分为( D )1-68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C.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D.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4、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合同法理论 称此类义务为( B )3-98
A.约定义务 B.先合同义务
C.积极义务 D.不作为义务
5、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实施的( B )3-85
A.使要约无效的行为 B.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C.使要约消灭的行为 D.使要约解除的行为
6、除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外的合同条款,称为( A )4-107
A.任意条款 B.假设条款
C.备用条款 D.推定条款
7、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A )5-126
A.1年内 B.2年内
C.3年内 D.4年内
8、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显失公平合同的变更、撤销制度的是( A )5-124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承揽合同 D.融资租赁合同
9、甲和乙订立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天内付款。后乙交付的货物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被拒收,乙于10日期满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行使( B )6-146
A.不安抗辩权 B.顺序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10、关于合同变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8-164
A.附条件的合同不能变更 B.附期限的合同不能变更
C.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变更 D.诈害债权的合同在被依法撤销前可以变更 25
11、下列债务能够成立免责债务承担的是( C )8-173
A.无效的债务 B.不作为的债务
C.自然债务 D.消灭的债务
12、下列合同中能够由第三人清偿的是( A )9-182
A.贷款合同 B.雇佣合同
C.承揽合同 D.委托合同
13、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 A )9-190
A.自助行为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公力救济
14、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说履行具有瑕疵,属于( D )10-199
A.拒绝履行 B.迟延履行
C.不适当履行 D.部分履行
15、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D )10-200
A.买者自负 B.过错责任
C.推定过错 D.无过错责任
16、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为( C )11-224
A.合同成立时 B.所有权转移时
C.交付时 D.确定责任时
17、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期限为( D )2-72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8、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 B )13-255
A.承揽人的劳务 B.承揽人的工作成果
C.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与劳务 D.定作人给付的报酬
19、承揽人对承揽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此义务属于( C )13-258
A.主合同义务 B.先合同义务
C.附随义务 D.后合同义务
20、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13-261
A.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承诺
B.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C.招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D.投标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21、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 C )14-276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22、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 归属( B )15-311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共有 D.委托人和受托人按份共有
23、如果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 告和意见作出的决策导致失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B )15-310
A.咨询方承担 B.委托方承担
C.咨询方和委托方合理分担 D.咨询方和委托方均等分担
24、技术合同受让方明知转让方转让的技术成果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仍签订技术转让 26
合同,该合同( A )15-301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不成立
25、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于单位时,作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获得奖励与报酬,以及( D )15-299
A.专利申请权 B.专利权
C.优先使用权 D.优先受让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权利具有的效力是指( ABCDE )1-55/56
A.受领力 B.保持力
C.请求力 D.处分力
E、保全力
27、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时间或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分别为( ABCD )3-90
A.口头承诺发出的时间 B.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C.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系统的时间 D.确认书的订立时间
E、投标人投标的时间
28、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共同特征是( AD )8-172/175
A.双方法律行为 B.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
C.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D.无因行为
E、需要原债务有效
29、合同解除与意思表示撤回的区别在于( ABCD )9-186
A.前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后者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B.前者须以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根据;后者无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存在的 依据
C.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生效前
D.前者具有溯及效力;后者因行为尚未生效无需有溯及效力,只产生阻却行为生效的效力 E、前者是法律行为;后者不是法律行为
30、依据承揽合同的工作内容,承揽合同包括( ABCDE )13-254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复制合同 D.测试合同
E、检验合同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6-142
答:
(1)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
(3)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32、简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7-152/153
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7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3)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33、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10-197
答: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期未至,债务人无须履行给付义务,此时也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义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对方当事人无需等到履行期届至便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违约纠纷处理的效率,注重简便、快捷。
34、简述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14-286
答:
(1)当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
(3)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
(4)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
(5)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比较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5-128
答:
(1)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在前者,不管合同当事人想法如何,该合同都不发生效力。在后者,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有效,则可以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者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变更,可行使变更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可行使撤销权。
(2)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易言之,该合同自始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都确定地无效;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
(3)前者,诉讼与仲裁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变更或撤销的必要方式,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4)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所欠缺的是意思与表示一致的合同有效条件。为了尊重合同行为人的意志,当合同行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作一次迭择,即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还是坚持内心想法。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则放弃合同的变更、撤销;如果当事人坚持内心的想法,则可行使变更权、撤销权,使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所欠缺的是其他合同有效条件,如行为人主体不适格、行为内容违法、行为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乙两家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70台专用仪器,甲公司于6月30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5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70台仪器运至乙公司。6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40台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6月9日将40台仪器的货款付清。6月20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转移财产,有逃避债务的可能,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仪器并通知了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 28
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79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147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0-200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4-271
答: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专用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6月 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全国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经商量,乙银行与丙公司就甲公司债务的履行订立了保证合同,丙公司保证甲公司按期还本付息。乙银行和丙公司的保证合同,合同法理论称之为
A.主合同 B.从合同
C.主要合同 D.次要合同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 联系qq 110 444 2449
2.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属于
A.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B.第三人为代理人的合同
C.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D.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3.承诺的效力是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合同有效 D.合同无效
4.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
A.任意多元形式原则 B.任意多元与法定形式相结合原则
C.任意一元形式原则 D.法定一元形式原则
5.合同法对缔约过失做了抽象和一般性的规定,法条例举的缔约过失类型是发生于
A.订立合同准备中 B.订立合同过程中
C.订立合同之后 D.订立合同之前
29
6.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A.中止履行 B.变更合同
C.解除合同 D.拒绝履行
7.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属于
A.怠于行使权利 B.侵犯他人权利
C.抛弃自己权利 D.滥用自己权利
8.低价转让财产是债权撤销权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的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设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它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A.65% B.70%
C.75% D.80%
9.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对受益人即第三人具有效力,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A.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分担
B.如受益人等有过错,应与债务人适当分担
C.应由受益人承担
D.应由债务人承担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 联系qq 110 444 2449
10.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中,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
A.违约金债权 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 D.破产法上的特权
11.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的时间为
A.1年 B.2年
C.5年 D.10年
12.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
A.自助行为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公力救济
13.下列能够成立为并存债务承担的是
A.无效的债务 B.不作为的债务
C.不存在的债务 D.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
14.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后果是
A.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B.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无约束力
C.债权让与合同对受让人产生约束力 D.债权让与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15.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此规定学理上称为
A.债权让与 B.债务承担
C.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D.债务转移
16.甲欠乙银行房屋贷款逾期四个月,共计4000元。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现甲支付元,没有约定清偿具体月份。该笔还款应冲抵
A.第一月、第二月 B.第二月、第三月
C.第三月、第四月 D.第二月、第四月
17.买卖合同出卖人除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外,还应交付相关的单证、资料等,标的物有从物的,如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则
A.从物随同主物一同交付 B.买受人如要从物,需另行支付价金
C.是否交付由出卖人决定 D.从物所有权归出卖人
30
18.因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19.下列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说法不正确的是
A.自然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B.自然人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C.自然人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D.自然人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0.关于承揽合同中,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
A.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B.承揽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C.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D.定作人和承揽人都不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2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属于
A.出租方 B.承租方
C.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 D.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没有
2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承诺
B.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C.招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D.投标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23.一家中国电动车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该公司的样品运到美国芝加哥的某镇。快递公司承接样品运输业务后,先委托某航空公司将样品运到纽约,然后由火车将样品运到芝加哥,最后通过汽车运输样品时由于卸载不当将样品损坏。在该案中,向中国电动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A.汽车运输公司 B.火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C.快递公司 D.快递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24.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造成迟延或者旅客或货物的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A.实际承运人 B.多式联运经营人
C.实际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 D.实际承运人为主,多式联运经营人为辅
25.保管合同属于
A.实践合同 B.单务合同
C.要式合同 D.诺成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是指任何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它主要包括
A.当事人 B.违约责任
C.标的 D.数量
E.质量
27.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意味着
A.否定了债务人对受让人承担债务,也否认了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B.债权的受让人不能基于债权转让而对抗善意债务人
31
C.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仍可以向原债权人为给付
D.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已向原债权人为给付为由对抗债权受让人
E.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实施债的消灭行为,该清偿行为无效
28.合同更改具有的特征是
A.订立了消灭旧合同、产生新合同的协议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 联系qq 110 444 2449
B.目的在于产生新债、消灭旧债
C.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D.原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合同更改的影响
E.合同更改将导致合同主体的变化
29.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适用的补救方式是
A.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 B.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C.违约金与定金 D.赔偿损失与违约金
E.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30.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与委托人交易,此项权利称为行纪人的
A.自约权 B.接管权
C.介入权 D.保留权
E.自营权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32.简述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32
33.简述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
34.简述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及处理方法。
33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未满十八岁,特别喜欢一款运动自行车,害怕父母不同意,遂想一办法,他以一百元雇一中年女子乙冒充其母亲,陪同其前去丙品牌运动自行车店。丙店虽然对于乙的神态有所怀疑,但装作不知而未追问乙的身份,卖给甲价值五千元的自行车。因甲以其母亲的银行卡刷卡,短信即时通知到了她母亲手机。甲母人在外地,但当即电话告知,甲是未成年人,并言明一周内到丙店处理退车事宜。
问:
(1)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在合同法上如何定性?
(2)甲母的电话是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会使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法律效力发生什么变化?
(3)丙店如果希望购车合同有效,应当行使什么权利?向谁主张?
(4)丙店在甲母决定前,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
34
浙江省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均为债权合同,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债权合同的是
A.委托合同
B.监护合同
C.行纪合同
D.赠与合同
2.下列关于双务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双务合同
B.双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C.双务合同中,债务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D.双务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解除合同
3.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B.运送合同
C.借用合同
D.小件物品寄存合同
4.根据合同法理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商品价目表的寄送行为
B.自动售货机中的待售行为
C.拍卖行为
D.商业广告
5.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______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2个月
B.8个月
C.1年
D.3年
6.张某向苏某发出书面要约,并附言:若不承诺应于十天之内答复,不答复视为承诺。苏某收到要约后十天内未答复。应认定
A.合同未成立
B.效力待定
C.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D.用默示的方式成诺,合同成立
35
7.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理论上称为后合同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A.公平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8.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原则
9.合同的变更就是合同的
A.债权人的变更
B.债务人的变更
C.内容的变更
D.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10.债权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抵销
B.免除
C.混同
D.提存
11.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
A.代位权和支配权
B.代位权和撤销权
C.代位权和请求权
D.代位权和相对权
1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仍然有效
B.予以变更
C.无效
D.予以解除
13.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应当在下列地点履行
A.借款合同在贷款人住所地履行
B.赠与合同在受赠人住所地履行
C.动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在地履行
D.不动产租赁合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1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36
A.第三人承担
B.买受人承担
C.买受人、出卖人分担
D.出卖人承担
15.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无须写明货币种类
B.只能是人民币
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
D.依当事人约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2分,共8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商品陈列待售行为
B.商业广告
C.拍卖行为
D.招标公告
E.商品价目表的寄送行为
17.赵某将自己的一支手机委托乙寄卖商店出售,约定价格为350元。乙与刘某协商,以400元成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赵某可以取得400元的利益
D.赵某可以取得350元利益
E.乙可以按约定向赵某请求增加报酬
18.姐姐向妹妹借款2万元,约定年息900元。问该借款合同是
A.实践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诺成合同
E.有偿合同
19.货运合同承运人有如下权利
A.及时检验货物
B.收取运费的权利
C.对运输货物留置的权利
D.对托运货物依法提存的权利
E.将货物拍卖的权利
非选择题部分
37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20.合同
21.不安抗辩权
22.技术合同
23.居间合同
24.融资租赁合同
四、简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25.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26.何为要约?有效要约需具备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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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试述行纪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五、论述题(本大题11分)
28.试述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
29.黄某享有对刘某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刘某有住房一套,价值120万元,刘某将房屋赠与外甥赵某(赵某知道黄某与刘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并订立书面合同。
(1)刘某与外甥之间的赠与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2)设刘某向法院主张权利,应如何提出诉请?
39
(3)法院应如何处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篇10: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负有后履行义务的甲,发现先履行义务的乙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甲的这一权利在合同法中称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义务是
A.履行 B.给付
C.清偿 D.保密
3.债权人为消灭债关系,向债务人实施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4.甲曾有恩于乙。甲因判断失误,导致所买股票被套而无力归还丙的借款20万元。乙得知此事后瞒着甲将该借款付清,丙向乙出具了了结与甲借款合同的收据。合同法理论称乙的行为是
A.清偿充抵 B.债务人清偿
C.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 D.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
5.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认可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理论称这类合同为
A.试用买卖合同 B.样品买卖合同
C.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竞争缔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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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
A.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B.转移货币使用权的合同
C.转移货币占有权的合同 D.转移货币收益权的合同
7.根据《合同法》规定,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
A.定期合同 B.不定期合同
C.合同不成立 D.合同无效
8.在租赁期间,出租物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则以下租赁合同关系中正确的是
A.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B.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C.原所有人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D.原所有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9.甲将其所有的一艘船舶交由乙修理,在维修期间,遭遇特大台风袭击,乙为防止船舶颠覆进行加固措施,增加了修理成本,该增加部分的费用应由
A.甲负担 B.乙负担
C.甲乙共同负担 D.甲乙按份负担
10.下列具有从合同特征的是
A.借款合同 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 D.抵押合同
11.以下协议中,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是
A.离婚协议 B.收养协议
C.债权转让协议 D.监护人变更协议
12.合同法理论中的无名合同是指
A.无名称的合同 B.无法律明文规定名称的合同
C.无法理基础的合同 D.无形式的合同
1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14.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具有要约性质的是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1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非法人的三味蛋糕店,丙到该店向正在营业中的甲订购了一份生日蛋糕,并付清了款项。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甲、乙和丙
C.三味蛋糕店和丙 D.以上都不是
16.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合法占有的,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买卖合同订立之时 B.出卖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时
C.买受人实际占有该物时 D.买受人合法占有该物时
17.下列属于经当事人协商引起合同变更的是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的出现
C.合同订立后,一方因欺诈事由,行使撤销权
D.合同义务人违约,法院判决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违约方单方支付违约金
18.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属于
A.意思表示 B.观念通知
41
C.感情表示 D.意思推定
19.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A.5% B.15%
C.25% D.30%
20.关于双方违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违约只存在双务合同中,不存在单务合同中
B.双方违约只存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
C.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单务合同中
D.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部分单务合同中
21.下列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 B.运输合同
C.买卖合同 D.承揽合同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后续成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惯例确定归属的,后续改进成果归
A.改进方所有 B.双方共有
C.专利权人所有 D.国家所有
23.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于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没有约定的,该成果属于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 D.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
2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A.适当履行 B.协作配合
C.经济合理 D.恪守信用
25.下列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是
A.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B.离职二年后继续从事与其原法人或其他组织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C.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意义的影响
D.技术成果的内容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上完成的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有
A.预期违约
B.延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瑕疵履行
D.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延期付款
27.建设合同从性质上可归入承揽合同,但因其所交付工作物的特殊性,故具有其独立的特征,这些特征有
A.经济价值高,且关乎国计民生
B.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
C.必须采用招投标
D.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
E.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建设合同的承包方
28.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 D.保管合同
E.个人间借贷合同
29.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同债权一起移转的有
A.利息债权随本金一并移转
B.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
C.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D.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移转
E.与被让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紧密关系的形成权
30.依照《合同法》,合同当事人虽约定不明,但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有
A.标的条款 B.质量条款
C.价格条款 D.履行地条款
E.履行期条款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条件。
32.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33.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34.简述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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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效力的认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 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
(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篇11:合同法释义
合同法52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二条【1】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枪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民事诉讼法五十二条的解说【2】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guanxia),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guanxia)与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划分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能将二者等同。
职能划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它主要是解决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刑事司法权上的划分以及各自在整个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和权能,但这并没有解决某类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个部门受理,以及应由哪类法院或者哪个法院负责审判的问题,而这正是管辖制度所要规定的内容。
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刑事管辖分为两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各地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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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 劳动合同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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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试题与答案2023-08-02
合同法讲义2022-11-13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2022-07-21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2-05-26
企业合同管理年终工作总结精选2023-10-20
劳动合同法解读2022-07-01
实践合同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