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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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篇1: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汇编」

合同管理制度【汇编】:合同管理制度范本(适合中小企业)

一、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职责

1、企业合同管理部门(法务部)的主要合同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7)、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采购人员。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10)、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2、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法务部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法务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法务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法务部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法务部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各分公司经理、各部门经理或主管负责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四、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BP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五、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务部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六、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法务部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法务部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务部、公司领导,法务部、供销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七、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法务部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法务部。

八、附则

1、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2、法务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务主管确认后交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3、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实施。

篇2: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合作开发合同

(六)拆迁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资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将合同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签批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合同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可以将材料退回。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合同经各方正式签订后,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部门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重大合同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以及部门内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篇3: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责任。所以,广义地说,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但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它是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二、监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并协调各方面的合同实施工作。同时也应监督,协助业主和业主的工程师完成他们的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工程实施进行诊断,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合同变更管理:

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如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落实情况。

五、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

1、与业主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

2、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与业主、总(分)包商、材料供应商、银行等之间都可能有索赔或反索赔。合同管理人员承担着主要的索赔(反索赔)任务,负责日常的索赔(反索赔)处理事项。主要有:

1)对收到的对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

2)对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收集索赔证据和理由,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索赔值,起草并提出索赔报告。

3)参加索赔谈判;对索赔(反索赔)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处理。

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对项目管理所涉及或发生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从谈判、签约、履约、过程控制到结算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篇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篇5: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

1楼 作者:然后叫她穿上裙子 回复日期:-8-22 17:49:00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篇6:合同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切实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签订程序和工作要求,隐瞒合同内容或不经过规定程序评审就擅自签署合同,对责任人处以元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直至开除。本条由公司领导、检查组组长行使处罚权。

第三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维护企业形象。如发生争议,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做到不卑不亢、坚持原则、有理有节。确实得不到解决,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对隐瞒不报或处理事情过程中有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处罚。

二、工程施工合同

㈠施工合同签订

第四条工程承包合同洽谈由公司经营部、公司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签署每一份合同必须经过董事长授权。

第五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公司经营部负责起草文本,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合同文本必须经法律服务部确认,且要将有关人员的签字备忘录交检查组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每缺一次,罚经营部50元。

第六条 加评审人员根据合同评审程序表中所列要求进行评审。

合同评审程序表

第七条合同签署前,各种手续必须齐备。

第八条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由董事长履行合同签约权,或由董事长书面授权常务副总经理签署合同。

㈢施工合同交底

第九条经营科长组织分公司技术质检科长、安全设备科长、材料科长、项目经理、技术负责、预算员进行合同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有关工期、质量、工程价款的确定及支付、决算、违约责任等。缺一次合同交底记录罚经营科长500元,造成失误的罚款2019元以上。

㈢合同履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中要核对原标书、图纸与施工实际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其增加范围必须迅速找甲方工程代表签证,增补预算。对因不及时办理签证而造成损失的,全额由项目技术员和预算员赔偿。

第十一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工作联系单、变更通知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部门或个人收到对方的此类文件时,应当及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对策、采取相应措施。若收件人怠慢而造成延误的,每次由项目经理(检查组)罚款200元;由于解决不力而造成损失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且损失部分的50%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不积极催促解决的,每次分别罚分公司经理、经营科长和项目经理不低于500元。

第十三条各级部门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企业信誉。如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四条当我方收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罚款)通知后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提出反诉,力求与对方协商解决。有关人员收到对方的索赔报告后不得扣押或故意隐瞒,不得自作主张不经集体讨论进行私下处理,否则每次罚款500元以上;若非我方过错,却因处理不力而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的50%由责任人员赔偿。

第十五条对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争议,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及时分析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上报法律服务部,并及时与对方进行洽谈,力争达成补充协议。出现这种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解决,否则每拖延十天,罚责任人员500元,由检查组行使处罚权。

第十六条若工程属于分包,应向总承包商索要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该建设工程是否已办妥有关法定手续。亦可在合同条款中载明“非我方原因,因手续不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在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和预算员中必须有一人全过程参与。

第十八条合同洽谈前,分包队伍必须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合同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经核对无误,合法有效的,作为合同相关档案保存。如因分包队伍不符合条件使我方遭受损失的,由经办人全额承担,并处以2019元以上罚款。

第十九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经营科负责起草文本,合同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企业形象等作详细规定,合同中还须载明“分包方必须服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质量员和安全员的管理。不服从项目管理的,项目部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分包合同按照下列分类由不同职级的人员行使签约权:

1、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经理签约;

2、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子公司总经理签约。

第二十一条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由经营科副科长将分包工程合同上报一份给票据审计部。逾期不上报的,每天罚经营科副科长50元;分包工程已完工仍未上报的,罚经营科副科长2019元,由票据审计组负责人行使处罚权。

第二十二条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待审计完毕后支付剩余款项,且必须扣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时间以工程施工总合同为准。

四、购销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对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不允许长期到一家采购,如发

现质次价高,按集团公司“票据审批管理制度”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购销合同文本应当使用集团公司法律服务部制定的统一文本。若使用自制文本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购销合同实行会签制,由分公司正副经理、经营科长、材料科长、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缺一人签字即视为无效合同,财务可以拒付。如签字手续不全而付款,罚现金会计1000元。

第二十六条我方为买受人时,向对方支付订金或预付款须经土建子公司总经理书面批示。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应约定先付款后交货或货到立即付清全部款项。预付款控制在70%以内,货到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且必须扣留10%的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时间以工程施工总合同为准。

五、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大型设备租赁必须实行招投标,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或设备负责人对供应方或出租方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①规模实力;②诚信;③供应能力;④价格,从中挑选不少于3家进人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机具管理服务中心设备科长编制并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邀请函格式必须统一,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接受出租方或供应方的投标书或报价单。

第二十九条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设备科长)、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安全设备科长公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条签订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前,机具管理服务中心设备科长、分公司生产经理、分公司安全设备科长应对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有关手续是否是齐全,设备运行情况是否良好。严禁租用即将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设备。因未严格把关而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且须根据责任大小赔偿不低于20%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的承租合同前,有关人员应当对出租商的企业规模、材料质量进行准确评估,合同签订时合理确定数量,防止出现因合同量过大而对方规模过小,致使租赁材料周转困难或出现断供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文本必须使用法律服务部统一文本。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必须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及地方规定的特殊证件(如进京许可证等)。

第三十三条租赁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租赁期限。我方为承租方时,出租方必须为具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中应当对租赁物进出场时的质量状态的检验进行约定。若租赁物质量与合同不符造成我方损失,损失由收料人全额赔偿,且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五条租赁合同必须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六条对外租赁前必须首先查实内部设备或料具是否多余,如发现内部设备或料具有闲置却从外部租赁,罚责任人2019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对外租赁时,一次性租赁100吨以上钢管、3万只以上扣件或大型设备必须由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其它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签字同意。

第三十八条所有租赁合同均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负责签订,如果擅自签订,罚签订人1000元。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经过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运输合同

第三十九条运输合同必须与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专业单位直接签订。严禁与中介机构或私人订立大宗货物运输合同,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50%由经办人个人赔偿。

第四十条我方为托运人时,运输合同应当约定承运人不得享有留置权。

七、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的洽谈、签订人员必须维护集体利益,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

贿赂、假公济私,严禁与他人串通订立对本企业不利的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合同。否则公司将没收责任人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任何职员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订立合同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机会做坑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按照合同标的值进行奖励,合同标的值在10万元以内,奖励40%;标的值在10—100万,奖励40%一15%;标的值超过100万,一次性奖励10%且不低于15万元,并对检举人员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处理合同纠纷中为维护本企业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挽回损失额10%以上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查组将对责任人处以113000元以上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玩忽职守,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合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办。

1、在签订、履行、处理有关争议纠纷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串通勾结、营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2、利用合同招投标操纵招投标,涉案数额巨大的;

3、其它严重破坏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一方均不能擅自变更、解除。为维护本企业利益,确需我方主动提出变更、解除合同而无法定事由的,应当由合同原经办人或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指定的人员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领导层批准后,再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七条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系理由正当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上报法律服务部,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撤销。

第四十八条对方提出变更、解除的,分公司经理、经营科长必须将这一情况上报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或土建子公司总经理,由领导层决定是否同意其要求。

第四十九条合同履行中出现中止(包括工程停缓建)的,必须及时与对方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资料,向对方提出索赔。重大工程对方不愿赔偿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若中止后的合同继续履行的,必须与对方办理复工手续并办理补充协议。因未及时办理而造成损失的,对项目经理、经营科长分别罚款5000元以上。 第五十条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由合同原经办人或公司领导层指定的人员办理。 第五十一条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当向法律服务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评述报告。法律服务部审查并备份后,将所有资料交集团公司办公室资料员保管。 第五十二条做好合同存档工作。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由分公司经营科保管,材料(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由分公司材料科保管,设备料具租赁和采购合同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保管,土地、房产交易合同、委托销售合同等由子公司办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需分别 复印一份交分公司(子公司)财务科、集团公司工程审计部、票据审计部。

第五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办公室均须设资料室,由文印员负责管理,办公室主任负领导责任,资料室保存各类资料复印件,原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必须存档,档案统一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四条合同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签证、变更通知、工作联系单,收发文记录等都是企业活动的最原始资料,各有关单位都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损坏、污染。

篇7:合同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1、新有合同必须进行评审,见附表

2、外揽合同由经营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完毕后转合同评审相关人员(生产经理、安装经理),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

3、设备合同(__以上)通过共同询价或招标后,合同由生产经理编制,完毕后转合同评审相关人员安装经理审定,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

4、外包合同分为包清工工程、包清工加附材工程、包工料工程,由生产经理择优或共同招标确定施工队伍,并起草合同,预算员核定工程量,经营经理复核单价后,转各相关人员评审,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

5、合同的监督及责任划分:

1)生产经理调度相关人员根据合同要求控制好工期、安全、质量及现场文明施工、人员、设备调配等涉及生产的各项指标。

2)经营经理调度相关人员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好限额领料、计件工资、设计变更、工程决算、交工资料、组织验收等属经营岗位的各项指标。

3)财务根据合同要求严格把关,外揽合同控制好材料成本、回收款等,回收款每月25号前报经营经理,设备及外包合同付款时严格把关,控制好付款额度和发票的索取工作等。发现无合同或与合同条款不符者有权拒付。

6、合同编制和审定人员要以为安装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每步工作都要对得起老板,编制签定和审核合同文件各负其责,不得以合同形式出卖公司利益,发现如有立即将相关人员免职辞退并赔偿公司损失。

7、无论什么合同,签定后都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8、合同的签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9、外包合同签定时应注明外包方式、发票类型。包清工的可以优先采用材料增殖专用发票,然后采用地税发票,最后采用工资表形式发放。工资表必须民工本人签字,施工过程中可以以收条形式予支,结算时工资表按结算数满额做,具体财务监督控制。

10、合同必须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无单位的必须合同签定人员签字并加印手印。

11、合同管理流程

①签定

a、外包合同

生产经理择优或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生产经理起草外包合同→预算员核定外包工程量→经营经理核定外包单价→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经理签字→转统计员存档。

b、设备合同

共同询价或招标确定供货单位→生产经理起草设备合同→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经理签字→转统计员存档。

c、外揽合同

经营经理起草合同→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通过后加盖单位章经理签字→转统计员存档。

②付款

a、设备合同

生产经理根据合同要求填写付款申请单→经理审定后签字→财务兑现(并审定供应商是否开具发票)

b、外包合同

生产经理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条款填写付款申请单→经营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审定已完工工程量或结算单并签字→审定发票是否已开,多份发票查看总数,并建档案→经理审定签字→财务兑现

③变更结算

预算员根据合同及签证出具结算证明→生产经理审定合同中与生产相关的内容→经营经理审定合同中与经营相关的内容→经理审定签字→转资料员附原合同存档。

④外包生产控制

安全员安全、文明施工

生产经理

施工员文明施工、现场增加签证

经理

预算员限额领料材料会计

经营经理

技术员技术变更

附表

一、设备拨款申请(生产经理填写)

年月日

设备

名称购买

时间合同

价款已付款根据合同应付违约扣除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理

签批

二、外包工程拨款申请

年月日

工程名称及外包方式合同

价款已定工程量或结算总价已付款根据合同应付款违约扣除发票是否已开

材料

会计

生产

经理经营经理经理

注:包清工及包清工附材工程须材料会计签字,以确定有无超领,如有材料会计应计算出额度,附于此表下方。

三、合同评审表

外揽合同评审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建设单位

合同编号

评审人评审内容

意见签字

预算员工程量是否无误

技术员对本工程在技术上公司是否有能力施工

财务科付款是否合理

采购员材料是否能达到要求

生产经理工期、安全、设备、文明施工是否能达到合同要求

经营经理合同价款是否合理

经理综合评审

外包合同评审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外包单位

合同编号

评审人评审内容

意见签字

预算员工程量是否无误

财务科付款是否合理,发票形式是否合理

生产经理外包队伍是否有能力施工

经营经理价款是否合理

经理综合评审

设备评审表

设备名称评审时间

供货单位

评审内容签字

价格是否合理,性能是否达到要求财务:

生产经理:

经营经理:

经理:

篇8: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篇9:合同管理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

1楼 作者:然后叫她穿上裙子 回复日期:XX-8-22 17:49:00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篇10: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

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篇11: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签订合同的五大原则

一、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 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五、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1、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2、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力义务的基础,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篇12: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合同相关

篇13:《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适用所有负责人。

第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使用公司制定的同意文本。

第三条 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对外签署合同,并向公司及时备案。

第四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合同条款。

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七条 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办公室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并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当及时向公司负责人通报,并保留如下材料以作为解决纠纷之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个工程项目在正式签署合同后,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相关部门在办公室领取,项目结束后由办公室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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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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