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买卖合同格式(精选11篇)由网友“大海苔”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商品交易买卖合同格式,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商品交易合同格式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中国国际商品交易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与 吉三多(北京)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称为“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进行合作,即由甲方将乙方产品 养生油脂系列产品 (以下称为“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推介至甲方合作的酒店和宾馆内销售,并在上述酒店和宾馆内代理销售乙方的产品,双方就上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为“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产品推介
1、甲方负责将乙方产品推介至甲方合作的下游商家进行销售,销售总量为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的等值货物,销售产品的数量与价格分别是:
火麻油20万瓶,零售价格每瓶380元人民币;
石榴籽油20万瓶,零售价格按照380元人民币;
小麦胚芽油5万元,零售价格按照每瓶160元人民币;
上述产品按照零售价格的40%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由甲方按档期结束后支付给乙方。
2、乙方承诺,本次推介费用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千万元整)。甲方需向乙方提供销售报告,包括甲方拍摄的销售产品的照片、发货单、商家名单。
3、推介费用的支付:按照销售进度进行结算。双方商议,每销售完1000万元(以零售价格进行核算,实际乙方获得收益为400万元)为一个档期,档期结束后乙方支付40万元给甲方指定账户。以后以此类推,并在销售完所有商品后转帐到甲方指定帐户。
4、甲、乙双方的帐户信息如下:
甲方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三条 产品代销 双方议定,乙方产品以代销形式进行销售。如果甲方在12月底销售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自动终止结束。
第四条 产品订货和配送
1、产品订货
甲方每次将所需货物的种类及数量提前通知乙方指定的人员,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所需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2、产品配送
乙方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产品配送,并承担所有配送费用。乙方配送货物迟延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3、产品退货
对于超过三个月未销出部分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退回未销出的产品,由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并自行承担运费。
第五条 产品接收和验货
乙方将产品发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由甲方指定的人员验货并在送货单和入库单上签字后,视为乙方履行了产品配送义务。配送的产品包装不完整、污损或影响销售的(以下称为“瑕疵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瑕疵产品,乙方应立即退换并补齐产品数量。双方人员签字后的入库单为双方货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价格和结算
1、甲方须保持所有零售价格,未经同意不得进行价格倾销。
2、在本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提高产品的结算价格。
第七条 产品损耗
对包装损坏、污损的产品乙方需无偿为甲方换货,否则甲方有权在当次结算货款时按同等数量扣除。
第八条 产品质量保证
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需向甲方提供其相关证件及产品的相关许可证明、商检和卫检合格证明等销售时所需的相关材料。乙方需确保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无质量安全问题,所有由乙方产品问题引起的争议或者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此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失的,也由乙方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因第三方索赔导致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 保密
1、保密信息包括:各方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被对方所获知或有可能获知的全部合作信息、市场计划和策略、供货价格、客户名单、各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各方的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和足以带来任何的竞争利益和商业价值的信息,无论以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通过其它任何载体形式进行传播的信息。
2、各方同意对上述其他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因违反本条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本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有效。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都不能抗拒、也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如:政府行为、政变、战争、水灾、地震、黑客攻击等。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撤销、终止此协议。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停止违约行为:
1.1经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或
1.2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等),赔偿金额由受损失一方提出。
2、在发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通知,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如果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没有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二条 终止
1、本协议在下列一种情形出现时终止:
1.1本协议期满前,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不续展合同,合同期满的;或
1.2 一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协议的;或
1.3 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的;或
1.4一方破产、解散、清盘、财政整顿或与债权人的资本结构改变等情况,并且这些情形无法清除或不能在一个月内清除,另一方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的。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本协议期满后甲方拥有本协议的优先续约权,在合同期间内甲方拥有__北京___以外地区产品推介和代销的优先合作权。
2、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受益人获得不低于相应数额的期权,具体合同见《期权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3 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前30日,若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则本协议自动续展,每次续展的期限为一年,续展次数不限。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类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商品交易合同格式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 资共同遵守。甲方自愿将 建设公司开发的 的所有权,以总价款 人民币 价格卖给乙方,同时转让由该房屋带来的一切受益及费用。由该房 屋带来的责、权、利均归属乙方。
1、甲方保证此房屋无抵押、无纠纷。且甲方为此房的唯一权利人,乙方取得是对此房屋的所有权。
2、甲方负责将房屋房照过户到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不配合乙方办理房照。并保证此房照真实有效,且此房屋只归属乙方一人所有,否则视为违约,甲方返还乙方购房款 ,并赔偿乙方 元违约金。
3、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签字即表示钱款已经付清,剩余 元待房屋房照过户到乙方后一次结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
以上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签字方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商品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坐落于 内 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
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付时间、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指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3.须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4.乙方的原因造成对承租营业用房(摊位)及相关设施的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5租凭期内,如乙方因情况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计算。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市场管理制度,出售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3.经甲方同意,将营业用房(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的;
4.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营业用房(摊位)的,经甲方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5.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
6.
7.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2.自变更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使用的。
3.
4.
第八条毁约责任
租凭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租金%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营业用房(摊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有关的预收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续租
(一)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营业用房(摊位)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二)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营业用房(摊位)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营业用房(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商品,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商品抽样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
4.
第十四条本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 (签名名或盖章) 场内经营者(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 日年 月 日
篇4:商品交易合同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状况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内_________号,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附件_____)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______(①出租给乙方;②提供设施和物业等服务)。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3、1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为:元。
其他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为: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
3、2支付时间、方式
租金应于(每月、季、年)日结算。
其他费用应于(每月、季、年)日结算。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_______的__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
(1)有督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有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5、2甲方义务
(1)具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调解工作,作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转交有关部门;
(5)负责对出租场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权利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经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装修的权利;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担负。
6、2乙方义务
(1)应当在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建立购销台帐。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3)须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4)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对承租营业用房(摊位)及相关设施的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5)合同期内,如乙方因情况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______%计算。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7、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出售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营业用房(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的;
(4)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营业用房(摊位)的,经甲方______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5)逾期______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___________等费用的。
7、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擅自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2)擅自变更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使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守合同、重信用。本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的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营业用房(摊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
第十条续租
10、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营业用房(摊位)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______日内,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租金同本合同。
10、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营业用房(摊位)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营业用房(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日内将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3、1在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13、2对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商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对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如果乙方不能提供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该商品在市场内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盖章):场内经营者(盖章):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5:连续性商品交易契约书
连续性商品交易契约书
连续性商品交易契约书正文: );立契约书人x x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 x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今就连续性商品交易事宜订立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制造下列内容的商品连续卖给乙方,乙方买进。 商品内容:合成清洁剂、肥皂、牙膏、洗发精。 第二条 货款的支付方式,以每月底甲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为准,乙方于第二个月底前以现金支付。但如获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九十日内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三条 乙方若有不支付货款、支票无法兑现、停止付款或违反本合约条款的情况,则无需通知催告,乙方即失去货款债务期限的利益,并需一次付清本合约所规定的一切债务。 第四条 本合约不预先订定期限。 第五条 乙方就第一条的产品保证,以甲方所定的批发价销售,并指导其所属的零售店亦当以此价格销售。 前项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属的零售店间,得另根据甲方所定的条件订立再销售价格合约。 第六条 乙方的销售地区约定为x x x,如欲于上述地区外销售,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乙方于甲方要求时,为履行本合约的债务,需依照甲方的指定,采取下列一种或同时二种的方式。 (1) 推举甲方同意的连带保证人。 (2) 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根据事先约定付清款项以避免甲方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 提供保证金。 (4) 寄托有价证券。 (5) 乙方的'赊帐债权让转予甲方。 (6) 交付库存的甲方制品。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条款,或依据第三条债务失去期限的利益,与发生下列的情形时,甲方为顾及其未来。可解除本合约。 (1) 乙方的信用有重大变化时。 (2) 乙方的公司组织上有重大变化时。 第九条 若发生与本合约[1] [2] 下一页篇6:商品交易中英对照合同
商品交易中英对照合同
日期: __________ 合同号码:_____________
date: ___________ contract no.: _________
买 方: (the buyers)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the sellers)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由买方购进,卖方售出以下商品: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stipulated hereinafter:
(1) 商品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of commodity:______________
(2) 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quantit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单 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
unit price: 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总 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tal value: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包 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ck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生产国别:___________________
country of origin : _____________
(7) 支付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
terms of payment: _______________
(8) 保 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
insuran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time of shipment: _______________
(10) 起 运 港:__________________
port of lading:__________________
(11) 目 的 港:__________________
port of destination: ____________
(12)索赔:在货到目的口岸45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附,除属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有权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claims: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c.i.c and the relative documents to claim for compensation to the sellers
(13)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原由发生在制造,装载或运输的过程中导致卖方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者,卖方可免除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卖方须立即电告买方及在14天内以空邮方式向买方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须负责采取措施尽快发货。
篇7:市场商品交易章程
市场商品交易章程
一、总则
1.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建立高效,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促进商品流通,开成跨区的市场网络,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组织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2.本市场名称为:_________。
3._________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为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具有经营自主权,财务自主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4.市场以由_________组建,由_________主办,由_________主管,接受_________指导。
5.市场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监督和管理。市场遵循“公平交易,自愿互利,讲求信用,规范管理,优良服务”原则,采取平等竞争,协商交易(或拍卖交易,组合优选交易),统一结算的交易规则。
二、注册地点,资本,经营范围
1.市场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2.市场注册资本_________元人民币。
3.市场交易范围_________。
4.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辅之个别品种远期合约交易)。
三、管理委员会
1.市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2.市场设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财贸,商业,计经,财税,工商,公安,物价,卫生防疫,技监,交通运输,银行,市场股东,交易商,社区,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
3.管理委员会规模为_________人(如10~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人。
4.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____年(如1~2年),每年召开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性特别会议。
5.管委会职能:
(1)审查,通过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间管理规则,交易规则,工作人员守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2)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3)协调市场运作中的政府,社区,区域关系和政策;
(4)审批市场理事会(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6.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经由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7.管委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秘书代表管委会行使职权。
四、理事会
1.市场设理事会,为市场权力机构。本市场按《公司法》组建的,董事会为本市场权力机构。
2.理事长(董事长)为本市场的法定代表人。
3.理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可由投资商(股东),政府部门代表,交易商代表出任。具体各方比例经协商确定。
4.理事会(董事会)设理事长(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任期 年,可以连选取连任。
5.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订批发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性方针和投资方案;
(3)决定批发市场的招商和交易方式;
(4)审核,批准会员加入或转让的申请;
(5)批准交易商开展代理批发业务;
(6)决定批发市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7)决定批发市场内部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市场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9)制定批发市场年度预,决算方案;
(10)审查市场管理方案,工作报告,收费标准,财务报告。
五、总经理
1.市场实行(管委会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总经理全面领导市场经营活动,对管委会和理事会负责。总经理的职责:
(1)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和经营方案,投资方案,向其汇报工作;
(2)主持市场日常管理活动;
(3)拟订市场内部机构方案和管理制度,报理事会(董事会)审核批准;
(4)提请任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5)决定聘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6)代表市场处理对外事务;
(7)其他被授予的职权。
3.总经理和其他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市场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得从事与本市场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六、交易商
1.市场可对交易实行会员制。实行会员制后,一切设施和服务均属于会员专且,不对非法会员使用。
2.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事团法人;
(2)拥有开展商品批发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资本金在 万元以上;
(3)经纪商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证;
(4)商业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5)承认本章程。
3.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大中生产企业和用户,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成为会员后,方可进场交易。
4.交易商的基本权种:
(1)不同等级会员享且不同的优先,优惠政策;
(2)享有市场提供的信息及配套服务;
(3)对市场管理有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4)从事市场的自营或经纪代理业务;
(5)有会籍转让的自由(一般不予退会,只可转让)。
5.交易商的基本义务:
(1)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章制度;
(2)及时,准确履行交易合同;
(3)不能延迟缴纳规定的会员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
(5)会员卡不得私自转借使用。
6.市场会员制为封闭式:会员总额定为_________名。其中,到_________时,一期招募_________名;到_________时,二期招募_________名。
7.本市场对交易商会员,实行等级制:其中,a级会员_________名;b级会员_________名;c级会员_________名。不同等级会员享有不同的会员权利。
七、交易
1.市场交易商会员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公开,竞争,互惠,互利原则进行交易。交易须在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篇8:商品交易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身颜色:
车辆品牌:
第二条:车辆手续情况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钥匙。
第三条:车辆成交价格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
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车辆过户事宜甲方提供过户手续,乙方办理过户,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能以没时间为由拖延乙方办理过户)。
第五条:车辆违章处理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前年月日时分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违章、罚款均由甲方负责处理。
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违章及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处理。
备注:因为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所以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状况及发动机、变速箱工作状况表示认同,甲方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甲方(卖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买方)签名及手印:
年月日
篇9: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10: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 问: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
2. 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准则。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同样受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3.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发展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制定,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提倡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交易信用评估服务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三是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管辖权,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四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 问:在促进发展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办法和措施?
答: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创造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发展的大旗,并将促进发展、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贯彻到《办法》始终。
篇11: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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