汰换合同(精选4篇)由网友“然英力”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汰换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可换股票据合同
甲方(发行人)_________
乙方(控股公司)_________
丙方(投资人)_________
各方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
第一条 协议事项
投资人承诺按约定认购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承诺将投资人的全部出资,于控股公司上市时按约定条件换成控股公司的上市股份。控股公司承诺对发行人届时的换股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担保。
第二条 出资总额
投资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篇2:可换股票据合同
发行人向投资人发出与其出资总额等额的可换股票据,当控股公司在合资格交易所公开招股时自动按约定兑换价格兑换为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资格的交易所包括_________联合交易所的主板或创业板,或_________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或任何经担保人不少于百份之五十一比例的股东批准或同意的任何交易所。
第四条 认购日
于投资人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期限
如果可换股票据于发行日后一周年还未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人将与一周年时赎回可换股票据,赎回的利息为年息5%,在赎回时由发行人一次性偿付。
第六条 兑换条件
可换股票据的兑换受制于合资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并允许控股公司依可换股票据发行股票。
第七条 兑换日期
合资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的当日。
第八条 兑换价格
上市公司于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价格之的百份之七十五。
第九条 冻结期
可置换股票在发行日起至上市后的六个月为冻结期,在此期间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条 转让限制
可换股票据不可以在任何交易所挂牌交易。未经发行人许可,可换股票据不得分红记账,也不得用于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投资人权利
投资人享有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保密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要求外,本合同中的各方承诺保持合同内容的机密性,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第十三条 费用规定
发行人将承担所有安排费用,上市前合理而妥当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与发行可换股票据有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本合同中的条文应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所生的一切争议,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只供各协议方及其法律顾问阅读,并不可准许其他人士阅读。
在未得到发行人书面同意下,投资人或/及其法律顾问不得复印本合同。投资人不可使用本合同的内容做其他用途及投资人也不得披露本合同中的内容于任何人士,除非其内容在各方无过错的情形下已在公众流传或因法律要求而公开。
第十七条 一旦可换股票据兑换为担保人的股份,当发行人于担保人上市后三年内为了在中国境内上市而转为股份制公司之时,投资人有优先权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各方签署,共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以此为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3:从宝洁汰换事件看经销商的战略模式与年度经营计划
宝洁更换经销商,这件事情已经闹的很凶了,下一个调整渠道的是谁呢?说不好,这件事情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经销商的经营环境有点变化了,经营环境变化导致的是经销商的盈利能力的变化,而盈利能力是由经营模式决定的,那些没有自己的经营计划和模式的经销商最终将被越来越多的宝洁裁掉。
宝洁看中的是两点:专心和用心。这两个标准似乎和一贯贪多求大的经销商的普遍思维相悖,现在是厂家要求划区经营,给你一亩三分地,地皮对应着目标和义务,大量冲货走量的行为被界定为非法。天大地大变成了四边高墙的大宅院了。
在哪个大宅院里,就要遵守哪个大宅院的规矩,也就是商业规则,换句话说,经销商要开始研究宅院里的特性了,要给自己进行定位,种什么得什么,定位不准只能被淘汰。
定位之后还要有自己的战略规划,这种战略规划目标就是完成这块面积上的目标量。战略计划不能变化太快,也不能不变化。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的促进市场发展的战略经营计划就是经销商的模式。所谓模式有两个特点:资源协同和匹配,可以升级增值。
商业模式发生变化了,随着现代卖场系统的崛起,传统渠道的经营点从经销商变成了分销商,这种分销的概念是指直接与有效销售厂家产品的终端联系了起来。怎样有效的逐步的去抓住并不断扩大对这些终端的覆盖,是一个战略计划的问题。
以往,一般经销商的盈利思路如下表所示:
这是典型的二元盈利思维。非此即彼的方法论引导无数经销商不断地在传统和现代两大通路之间来回摇摆。批发不行了就抱怨商超的威逼,超市亏损了就抱怨批发无处不在、毫无规则。靠这种经营思路,经销商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产品销量,然后返回头来跟厂家要求政策和反利,
这里无论是商场还是批发,利润来源实质上是一样的,就是厂家。
这里举一个例子。王老板原来做大流通,现在手里还有8间小超市,这些超市其实是不赚钱的,因为按照王老板现在的经营思路,超市单独的盈利模式还没有建立起来,超市靠差价已经不行了,价格战使超市盈利微弱,靠进场费,因为没有多大规模,筹码不足,根本叫不上价格,所以只能作为批发的冲货或者促销的场地。
很多经销商朋友其实和王老板的经营思路是一样的:批发不行了,做超市。现在超市也充分竞争了,盈利下滑的很快,眼看就不行了,怎么办?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王老板的盈利实质:差价和返利。
差价在单一大额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过于透明以及竞争因素等原因,导致其盈利能力不升反降,而通过下游网络形成的大额交易所带来的规模效益,以及在此规模之上厂家兑现的各种奖励,成为王老板的主要盈利来源,网络的价值在经销商这里得到空前的重视。很多经销商几乎都是靠这些收入起家的。交易规模越大,利润就越多。这在竞争不充分或者竞争强度很低的情况下是成立的。即差价为正,返利较高且下游比较听话,同时市场运做成本较低,差价能够弥补负差价带来的亏损。
现在越来越多的行业次第进入激烈竞争甚至是过渡竞争的阶段,而且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比如运费增加),经销商是否还只能靠扩大交易额来分摊成本,提升盈利呢?而不同的商业模式所对应的成本结构和利润来源是不一样的。很多经销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很可能用一种新模式的思路来经营以前的工作方式,这是模式错位。
由于厂家鼓励经销商对合同区域进行精耕细作,经销商的销售区域越来越小,靠网罗更多的下家、冲更大的销售额的“网络价值论”也就首先在经销通路里受到挑战,于是就只有到批发市场之外去“闹革命”,学别人开超市。“鸟枪换炮”看上去很美,实际上无边界竞争不但使原来盈利的亏损,就是新出现的有效盈利途径也快速进入无利润区间。这是典型的非此即彼方法论。这时候事情的本质在发生根本变化,经销商网络的边际盈利贡献和边际费用被忽略了。
篇4:换房主会不会影响租赁合同
换房主会不会影响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换房主会不会影响租赁合同”,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作为房客,最害怕的就是房子换了新房主,而自己交了房租钱还要被赶走。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不过,在律师的帮助下,沈先生得到了一笔赔偿。
房主因债务发生变更
张先生有两处库房,长期闲置不用,于是对外招租。沈先生上门与张先生协商,“当时我觉得这个库房很适合我装货,而且价格相对比较便宜,所以就租下来了。”沈先生说。于是双方达成租赁协议,沈先生承租张先生其中一处库房,租期为三年,同时双方还注明了违约条款。这段期间,沈先生一直按时支付租金,在租期届满前,双方一致同意延长租期,其他条款不变。故双方在原协议上注明:协议延长至2012年,并签字盖章。
今年3月份,沈先生仍然按照约定向张先生交纳租金,可是4月份,一位胡先生却拿着房屋的相关手续,找到沈先生要求其搬出库房,同时还要求沈先生支付从房屋产权变动之日起的租金。这让沈先生感到很意外,“我一直按时交纳租金,而且协议也明确约定延长租期,可没想到会出现这档子事儿!”
新房东欲赶走房客
原来张先生因为生意亏本,而欠下胡先生一笔债务,被胡先生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张先生将两处库房全部作价抵偿给了胡先生。拿到调解书后,张先生和胡先生在今年初就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将库房的房屋产权变更至胡先生名下,但张先生和胡先生一直都没有告诉过沈先生。4月份,胡先生因为经营需要,想对两处库房进行翻修,于是找到沈先生要求其搬出库房。沈先生拒绝了胡先生的要求,胡先生便将沈先生起诉到法院。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蒲伟在沈先生的委托下,办理了此事。最终,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先生向沈先生支付一笔费用,沈先生搬出仓库。
[律师解读]
房屋所有权变动并不影响租赁
“沈先生完全可以不搬走,他可以一直使用到合同期满。”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蒲伟说。《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虽然张先生将两处库房全都抵偿给了胡先生,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是,这并不能影响到张先生与沈先生关于库房租用协议的效力。”同时,对于胡先生要求沈先生支付租金的问题,蒲律师也给出了解释。张先生与胡先生对库房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所有权上所附属的收益的权利也随之发生转移,“就是说,张先生与沈先生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转移,所以按照规定,沈先生应当支付给胡先生从房屋产权变动之日起的租金。但是,这并不是问题的重点。”蒲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件事情上侵害胡先生利益的,并不是沈先生,而是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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