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考作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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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考作文范文((共19篇))由网友“四字姐姐”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绍兴市中考作文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绍兴市中考作文范文

篇1:绍兴市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一、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并各执一份,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

二、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从____年___月起调整)

四、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国家实行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单位安排加班,须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一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经单位工会或所涉及职工推选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八、除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因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约定的;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

九、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请在“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十、本合同中的空栏,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必须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十一、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十二、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市举报投诉电话: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2:绍兴市劳动合同

甲方招用乙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下列第________项确定。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

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________ 个月,即从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无确定终止时间。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 。乙方应完成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是: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以下第________项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对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当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和双方约定的各项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

1、甲方应依法制订有关工资分配和调整,资金发放、津贴补贴标准等劳动报酬分配规定,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劳动报酬。每月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为________ 元,并根据内部相应规定调整。在试用期内乙方每月的劳动报酬为________ 元。

2、实行年薪制的,年薪为________ 元。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计件单价计

算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的,根据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实行其他工资制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方式支付工资。

3、甲方以法定倾向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甲方应制发劳动报酬支付表,并向乙方提供个人劳动报酬清单。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在岗月工资工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甲、乙双方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它劳动保护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对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防护设施;对于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岗位(工种)的,甲方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其职业病情况,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本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即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3、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本章规定情形的,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可以就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篇3:绍兴市劳动合同范本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约定事项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双方约定的事项:

(二)其它事项的约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或负责人签名(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绍兴市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招用乙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下列第( )项确定。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无确定终止时间。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乙方应完成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是: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以下第( )项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对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当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和双方约定的各项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甲方应依法制订有关工资分配和调整,资金发放、津贴补贴标准等劳动报酬分配规定,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劳动报酬。每月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为 元,并根据内部相应规定调整。在试用期内乙方每月的劳动报酬为 元。

2、实行年薪制的,年薪为 元。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计件单价计

算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的,根据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实行其他工资制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方式支付工资。

3、甲方以法定倾向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甲方应制发劳动报酬支付表,并向乙方提供个人劳动报酬清单。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在岗月工资工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甲、乙双方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它劳动保护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对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防护设施;对于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岗位(工种)的,甲方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其职业病情况,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本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即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3、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本章规定情形的,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可以就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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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绍兴市劳动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所在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日起至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

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 )项确定

A.标准工时工作制

B.不定时工作制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A项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B项、C项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工资形式为( )。

1.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工资支付形式为( )

1.银行代发 2. 现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

(一)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篇5:绍兴市中考满分作文:你我走过的日子1

绍兴市中考满分作文:你我走过的日子(1)

你爱茶,走到哪儿,都喜欢拎着茶杯,当你掀开茶盖时那淡淡的茶香氤氲在空气中,让人心旷神怡。无意间发现你也如茶叶般枯瘦。不见了你矫健的身姿,不见了你健硕的皮肤,只是那弯曲的背,深深的皱纹,但你那犀利的眼神仍是那样的令人颤栗。 你我走过的日子是短短的童年是次次的误读与简单的包裹,是你无声的爱与我的无知彼此充实。爷爷,到了此刻我才懂得了你,原来你是爱我的。你冷峻古板,我却爱笑,你沉默寡言,而无知的我却把你无声的爱误读了,我对你心怀不满,你对我却满怀期待。 小时候,我参加了“书法社”,可是在社里我总觉得自己的字与我的同学相差甚远,这时你鼓励我说:“好好努力,正如茶那样即使原来多么平凡,但经过了杀青、晒干、炒制……那原本翠绿的它变得柴瘦、干枯,但它冲泡时的清香令人心醉,这时它拥有了美丽的内涵,只要努力就会拥有美丽内涵。”我应了一下,然后就离开了。过了一个月,我参加了书法比赛得了三等奖,虽然有些遗憾,但得到了老师的肯定,我原本以为当你看到这一切时会很高兴,但你只是看了看,扬起嘴微微一笑。我拿着奖状,心里有许多不甘,心情也直落谷底。 有时,看到爷爷那对我漠不关心的神情,总觉得自己是那么多余…… 有一次,爷爷奶奶到我家过年。当我看到爷爷时,他对我扬起了笑脸,我的心被蛰了一下,总觉得这是他第一次对我笑。我有个坏习惯,睡觉总喜欢踢被子,这不这几天鼻涕横流,呵欠连连……可是这几天当我起床时被子总盖得好好的,我以为是妈妈,顿时心里洋溢着浓浓的暖意。深夜了,因为感冒难受,我久久难以入睡,这时门缝忽然射进一道光,我赶紧闭上眼睛,他帮我盖好了被子,用手背抚摸我的额头,接着叹了口气便离开了,我缓缓睁开眼睛,那弯弯的背影渐渐消失在黑暗之中……这手的温度,手的粗糙难道是爷爷…… 你我走过的日子是种种误会缠绵的鸿沟,任性的我不知道该如何化解,只是让彼此的误会愈演愈深。在一次与奶奶的谈话中,她说:“你爷爷啊,真是个傻瓜,上一次你得奖时他不知道有多高兴,整天逢人就说我孙子啊字写得好……可是他硬要装着不屑。”我此刻才明白原来爷爷的.不屑是对我的鼓励,是要让我不要沉迷在一时的成功中。原来你我一起走过的日子里不是一次次彼此的误解,也有爱,也有幸福。 点评:本文是写亲情的,讲了自己与爷爷一路波折,一路误解地走来。文章选取了爷爷与自己走过的日子里的两件事,一件是写作者书法获了奖,非常高兴,想得到长辈的表扬,但这位爷爷却把自己的喜悦收藏起来,并用耐人寻味的话来鼓励孙子更加努力。让人感到爷爷茶一样的清香人生,发人深省。另一件是写爷爷晚上起来给他盖被子,一位慈祥爱孙儿的长辈跃然纸上。正是由于与爷爷相处的点点滴滴,才让文章真实动人,结尾用奶奶的话来侧面反映爷爷与我走过的那段充满爱的日子,感人至深。 

篇6:绍兴市股权转让协议

绍兴市股权转让协议样本

转让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住所:

受让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

风险提示: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证据,请咨询专业律师。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市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的股权共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订立____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保证风险提示: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受让股权,目的可能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务、商业债务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基于此,受让方应要求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

因此,当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双方都要注意!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其他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____份,______有限公司存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绍兴市社保个人查询

绍兴市个人社保信息查询 进入>>>:www.zjsx.si.gov.cn/sxlss/wsbs/grlogin.jsp

说明:个人用户请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或身份证和社保编号进行查询!

绍兴市单位社保信息查询 进入>>>:www.zjsx.si.gov.cn/sxlss/wsbs/dwlogin.jsp

说明:单位用户请输入社保编号查询!

绍兴市个人医保账户查询:点击进入>>>>:www.zjsx.si.gov.cn/sxlss/wsbs/grlogin.jsp

其他查询方式: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证历本》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绍兴社保查询数据由绍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篇8:绍兴市社保个人查询

绍兴市社保个人查询入口www.zjsx.s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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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次举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班

近日,绍兴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举办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专项培训班。本次培训是我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以来,首次举办大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培训共分三期进行,210余家企事业单位的240多名人事、劳资干部和部分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本次培训由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资深仲裁员和业务骨干作为主讲老师,培训课程涉及劳动工资处理实务、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实务、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实务、最新法规政策解读、调解方法技巧等基层调解人员亟需了解和掌握的内容。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绍兴市人事劳动仲裁院积极开展《浙江省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宣传活动

12月4日是第16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正值《浙江省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颁布一周年。绍兴市人事劳动仲裁院在袍江经济开发区人流密集的大润发商业中心广场开展《浙江省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现场宣传和知识竞答活动。向广大市民发放《条例》单行本、《条例》解读、劳动争议常见问题解答、劳动争议仲裁须知等宣传资料300余份;并现场讲解答疑,接受有关法律咨询50余次。引导并指导公众扫描关注“浙江人社”微信平台二维码、参与《浙江省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知识竞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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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绍兴市社保个人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绍兴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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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057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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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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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参观绍兴市科技馆心得体会

参观绍兴市科技馆心得体会 -

防盗报警器 气候睛朗, 明天。跟妈妈建议往观赏防震减灾的几乎普展。 柔走进绍兴科技馆就看见了一个大地球仪,中间无一位机械人似乎欢迎尔来呢!走近大厅只见外面无一个走廊中间写灭平安入口和安全入口,外面无四个报警器,只需您经过这个走廊报警器就不会叫,但非假设走得慢。报警器也会叫。仿佛正在催促己们要走得快。外面另有拼房子的.积木块。 假设逢到地动,不克不及往外逃,而非要桌子下蹲着,等候求援职员的回。侧正在上课时,要正在教员指点下逃到平安的中央。课堂或室外时,否原地不动蹲下,双手维护头部。但要留意避开矮小修建物或危险物。地动时尺量躲避,地动前要迅速撒离到平安中央。地动时当挑选巩固能掩护身体的物体高。 望了科展,使尔理解了地动错尔糊口的坏处,也懂了没有少地震逃身的办法。平常尔要少望一些科普书,少理解一些科普知识。错尔当前的糊口有很大的协助。   www.szacarte.com

篇11:绍兴市殡葬管理规定

绍兴市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事业管理所是市区具体负责殡葬工作的管理机构。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其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建、卫生、土管、林业、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其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划定越城区行政区域为全面实行火葬的区域,自11月1日零时起施行。其他各县(市)的火葬区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绍兴市殡葬改革“九五”规划》另行确定。凡户口在火葬区域内的村民、居民(含蓝印户口)及外来人员在火葬区域内死亡后,遗体一律火葬。

第四条 人员死亡后,遗体应当在3天内送入殡仪馆安排火化,不得借故拖延。遗体火化应有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 人员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不得擅自将遗体交给死者亲属处理。医院工作人员擅自同意或默许将应当火葬的遗体运出搞土葬的,由卫生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露尸、腐尸、死刑犯尸体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处理。

因患传染病死亡或者已经腐烂的尸体,由卫生防疫部门消毒后立即火化。死因不明或无人认领的尸体,必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

第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区域,不行以任何借口搞土葬;私自土葬的,由死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死者亲属将土葬尸体起棺火化,拒不起葬火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起葬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拒不执行的,将依法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已土葬的起葬尸体由殡葬管理机构负责火化,火化后骨灰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葬管理机构按无主骨灰予以处理。

在实行火葬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交通工具外运尸体,违者由民政、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凡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凭殡葬管理机构的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经费发放部门一律凭火化证明发放;无证发放的,应追究发放部门领导的责任。

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1个月内凭火化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机关注销户口。

第八条 除殡葬工作管理机构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尸体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活动,违者由民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盒可寄存在殡仪馆或安放到骨灰公墓内,农村地区还可集中存放在乡(镇)或村骨灰纪念堂。

第十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建造坟墓,严禁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海塘、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当地政府要作出规划,分期分批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经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按本民族习俗举行丧葬;愿意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外籍华人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火葬区域内去世或在外去世后要求回内地安葬的,由侨办、台办、民政部门共同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墓穴,违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需要迁移或平毁的坟墓,不准返迁或重建。

第十三条 尚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市),应创造条件尽快建造。暂缓推行火葬的地区,要搞好土葬改革,禁止乱葬乱埋。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利用荒山瘠地规划土葬墓地。土葬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3平方米,并实行绿化覆盖。

第十四条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公益性公墓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公墓,并应接受殡葬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进行规划,经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批准。经营性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直接兴办,也可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办。现有经营性公墓需要保留的,应新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兴办经营性公墓,违者应予取缔。

第十五条 办理丧事应当节俭、文明、不出大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损害公物、污染环境卫生、妨碍公共秩序、影响生产、生活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生产经营。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棺木及丧葬迷信用品,违者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已开办的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对利用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骗取钱财或殴打、侮辱、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各级领导、党员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殡葬改革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文明家庭户。

第二十条 全社会都应尊重和支持殡葬工作人员的工作。对歧视殡葬工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侵犯殡葬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殡葬管理机构应加强管理,完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要,禁止收取财物,敲诈勒索。违者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绍兴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12:绍兴市区域环境生态的思考

关于绍兴市区域环境生态的思考

文章分析了浙江省绍兴市在经济发展中区域环境生态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环境生态区域发展战略的'对策.

作 者:郑雨尧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经济管理系,浙江,31 刊 名:经济师 英文刊名:CHINA ECONOMIST 年,卷(期): “”(5) 分类号:F127 关键词:环境生态   区域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  

篇13:《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全文

《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及相关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及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卫生、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章 居住登记及领证

第七条 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两类,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第八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在对流动人口办理住宿登记、招工、房屋租赁等相关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社区居(村)委会。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三)在宾馆、酒店等处住宿、医院住院、学校住宿或培训以及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人员。

第十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持有《临时居住证》,在绍兴市区、县(市)连续居住满三年(持有暂住证时间可计入在内);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稳定工作;

(五)无刑事犯罪或劳动教养记录;

(六)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七)居住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动人口属于居住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可不受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办理《临时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二)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三)《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办理《临时居住证》,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须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办理《居住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二)《临时居住证》;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能证明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居住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居住证》,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临时居住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临时居住证》、《居住证》损毁或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补领新证,补领新证所需材料与新办证相同。

第三章 居住证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绍兴市区持有《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

(二)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非自愿性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支付。

(三)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资料、咨询指导和有关计划生育药具;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绍兴市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的免费新生儿疾病及听力筛查,产前筛查费用可部分减免,持合法生育证件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孕产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对患有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可根据政策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其子女可享受居住地卫生院计划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四)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指定学校就读的,在收费、接受教育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

(五)自愿参加或接续工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享受各项“关爱活动”。

(六)符合相关条件可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模先进等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七)与本地居民享受电大、夜大等同等教育资源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八)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当地建设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住房。

(九)经驾考合格,可按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十)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绍兴市区《居住证》持有人除可享受前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二)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三)其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并按规定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待遇;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租住有关低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

(五)持《居住证》连续十年以上,所在家庭符合居住地低保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临时生活援(救)助;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临时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及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

第二十条 原依照《绍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照本规定换领《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4: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4.4 围墙、地下建(构)筑物(包括基础、地下室、停车场库、出入口坡道、化粪池等)、建筑外部附属设施(台阶、阳台、外挑部分等)的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界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应符合表3-5规定。围墙是否允许设置、设置形式和具体退让要求根据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二)地下建(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保证建筑施工安全距离的前提下,不少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其自用管线和支护结构的外侧的离界距离不小于1米。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三)在后退道路红线或河道蓝线大于8米时,允许阳台、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五分之一的范围内安排。

(四)临时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3米。

(五)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与围墙退让保持一致。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后退围墙不小于1.5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

(六)建筑最大外挑部分宽度不大于2米,且外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

3.4.5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非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2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设计距离,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3.4.6 沿公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护脚护坡道,高速公路为隔离栅栏)外缘向外一定距离,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后退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

(二)后退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

(三)后退省道不少于15米。

(四)如国道、省道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过境公路的性质和等级,分别按照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要求后退。

3.4.7 沿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50米;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建筑物设计定位,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

3.4.8 城市高压电力线路保护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要求应符合表3-6的规定。

表3-6 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保护走廊宽度(米)建筑物与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米)

50065~7520

22045~5515

11025~3010

35(20)20~2510

1011~12.55

3.4.9 其他涉及城市紫线、蓝线等特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后退距离,应按照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划要求执行。

第四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节 街景

4.1.1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路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序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

(二)主要街区、重要地段两侧住宅建筑正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错层阳台。

沿街不得设置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四)当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5米时,沿街建筑主体最大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且不大于2米。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

4.1.2 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市区内应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原则上高层建筑的面宽(指长边)宜控制在50米以内。

4.1.3 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造型美观、适宜环境的灯具。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照明灯光的设计光色、城市建筑物的设计色彩应明显区别于交通信号灯光色。

4.1.4 城市修建围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街确需修建围墙的,优先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3米。

(二)古城保护范围(8.32平方公里)及其他历史保护区内的园林公园、居住小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可设置景观性实体围墙,但应保持古城原有古色古香的整体风貌。

(三)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电厂、水厂、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设置。

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

4.2.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4.2.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和城市水体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城市广场的设计要求:

(一)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3公顷以上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二)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地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城市公共水体的设计要求:

(一)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特征水位和绿化。

(二)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4.2.3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二)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三)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第三节 建筑景观

4.3.1 住宅建筑景观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力求形成居住建筑组团级的标识性。

(三)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

(四)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宜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五)屋顶装修不得破坏原有建筑景观效果。

4.3.2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不得作悬挑装修。

4.3.3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作外墙面,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玻璃幕墙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限制设置的建筑: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以上限制设置的建筑,结合建筑方案经专家论证可以设置玻璃幕墙的,其单个立面透明玻璃占墙面比不得大于0.6,且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二)禁止设置的建筑:

1、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

2、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3、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4、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

(三)因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规管委会议确定。

第四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4.4.1 市区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大型宣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数量应不少于广告总数的20%。

4.4.2 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经依法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风景名胜点及其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设置。

(二)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禁止设置。

(三)道路红线范围内禁止独立设置。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禁止设置。

(五)高层建筑屋顶、坡屋顶、造型独特的屋顶禁止设置。

(六)居住区、历史文化街区禁止设置。

(七)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禁止设置。

(八)依附于路灯杆的禁止设置。

(九)依附于行道树或通透围墙的禁止设置。

4.4.3 户外广告分类控制要求:

(一)高立柱广告

1、环城河内区域:禁止设置。

2、环城河外区域:高速公路、快速路、公路两侧以非居住功能为主的地区及体育中心、交通枢纽等城市重要节点可以设置。

3、高立柱牌面尺寸、纵向间距、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4-1规定:

道路类别牌面的最大尺寸(米)最小纵向间距(米)最大高度(米)

快速路、公路6×1850018

高速公路6×181000

4、互通式立交桥区域的数量不得超过4座。

5、广告牌面宜为规则矩形,应尽可能与道路走向垂直。

6、距离道路、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与广告设施高度之比不小于1:1。

7、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信号。

(二)大型支架式广告

1、环城河内区域:禁止设置。

2、环城河外区域:环境风貌交差的地段可设置。

3、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宜超过6米。距离道路或建筑的最小距离与广告设施高度之比不小于1:1。

(三)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

1、禁止在道路红线内设置。

2、环城河内区域:广场、车站等城市重要节点及环城河沿河绿地可设置。

3、环城河外区域:体育中心、交通枢纽、大型公园、广场等城市重要节点可以设置。

4、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宜超过2米,单块牌面面积不宜超过2平方米,间距不小于50米。

(四)屋顶广告

1、环城河内区域:禁止设置。

2、环城河外区域:居住建筑禁止设置,高度在24米及以下的综合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非住宅)禁止设置。

3、不得降低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4、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其水平投影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外墙面。

5、高度应符合下表4-2规定: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H)设施的最大总高度(米)

H≤10米3

10米

(五)建筑立面广告

1、建筑立面为玻璃幕墙的或采用百叶

、隔栅等形式的禁止设置。

2、红线宽度小于12米的道路两侧禁止设置垂直建筑立面广告。

3、居住建筑及非住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禁止设置。综合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非住宅),住宅部分禁止设置。传统风格建筑不宜设置。

4、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广告不得在同一建筑同时设置。

5、建筑立面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洞和通风口,不得影响采光及消防安全。

6、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

7、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一般不超过1.2米,最大不超过1.5米;下沿距地面不宜低于4.5米,高度不宜大于6米。

(六)依附街道公用设施广告

1、依附公交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电话亭等街道公用设施可设置。

2、同一地段同一类型街道公用设施广告在规格、材料、色彩、照明等应统一。

(七)围墙广告

1、施工围墙墙面可设置临时广告,仅用于公益和本项目宣传。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顶部且不宜大于3米,项目竣工后拆除。

2、其它非临时围墙,且为非通透式的可设置。

4.4.4 户外招牌设置通用规定:

(一)当建筑后退地块红线距离大于5米时,可在退让空间内设置独立的招牌(标识)。

(二)居住建筑墙面禁止设置。综合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非住宅)住宅部分墙面禁止设置,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民用建筑,裙房以上外墙面禁止设置。

(三)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屋顶只允许设置以建筑物名字的招牌(标识)。

(四)建筑立面为玻璃幕墙的或者采用百叶

、隔栅等形式的禁止在墙面设置。

(五)招牌仅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一店一招。

(六)依附于建筑的招牌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小于3米。

(七)依附于建筑的招牌不得遮挡窗洞、通风口,不得影响采光、通风及安全。

(八)屋顶标识宜采用镂空字体。

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

5.1.1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项交通规划要求进行。

古城保护范围内道路进行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应兼顾绍兴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的格局,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予以保护。

5.1.2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参见表5-1。

表5-1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一览表(单位:米)

道路类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2—6630—5520—4012—25

机动车车道数4—84—82—62

5.1.3 道路纵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埋设、地形等因素,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1.4 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桥墩布置宜与河道水流方向平行,桥梁总宽不宜小于规划河道宽度,梁底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及通航要求。

5.1.5 道路交叉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或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时应视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四)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清除高度1.2米以上的遮挡物。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表5-2要求控制:

表5-2 车行道路交叉口转角半径

道路类型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基地出入口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米)33~3820~2510~155~10

(五)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宜渠化拓宽,提高通行能力。渠化交通的拓宽后每车道宽为3~3.25米;其他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30~60米。

第二节 交通设施

5.2.1 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不得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城市主干路应严格控制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

(二)基地出入口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不小于150米;距桥梁引道端点不小于80米。

(三)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四)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5.2.2 道路通车净高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二)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

(三)消防通道净高不应小于4米。

5.2.3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5.2.4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2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二)停车位不足的城市中心区及商业密集地区,可考虑结合城市次干路、支路设置路边停车带。

(三)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四)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五)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时,室外停车位数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

5.2.5 停车配建指标按《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四)执行。

5.2.6 公交停靠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区公交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停靠站间距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至400~8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入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三)城市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

5.2.7 公共加油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二)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第三节 管线综合

5.3.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在城市主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外,不得新建35KV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以下区域内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二)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重要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5.3.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

5.3.3 各类地下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

管线敷设位置宜遵循下列规定:

(一)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及电力管。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

(四)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五)高、次高压及中压燃气设施中心线两侧5米及5~50米范围内区域分别确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地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得穿越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5.3.4 下列地段的地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正常状态下的通讯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可以进入综合管沟。

在一般情况下的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通讯类管线宜同沟同井敷设。

5.3.5 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需要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角时,其交角宜大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主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时,规划布置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易弯曲的管道。

5.3.6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0.4米。

5.3.7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与安全。

5.3.8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管位。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护、养护。

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时,应满足相关河道通航标准、规划河宽和河底标高。

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六级以上航道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0米以下;七级以下航道内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1.5米以下,并在上、下游各30~50米岸边上设置“禁止抛锚”等标志。在其他河道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

5.3.9 通信设施发射塔应合理布局,不宜紧临住宅、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建筑物。

第六章 历史文化保护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6.1.1 保护范围:绍兴古城(护城河包围的地域)8.32平方公里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地区。

6.1.2 总体框架:

(一)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为点;以“三纵、二环、六线、八池”独特的城市河湖水系和“一河一路”、“一河二路”、“有河无路”别具一格的水乡风貌带为线;以八片传统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为面。实行“点、线、面”保护与名城格局和风貌保护相结合。

(二)通过以“线”串“点”,以“线”串“面”,以路串点,以绿(带)串景,组织古代历史和近代历史两条文脉。构筑系统,增强整体性,努力形成一个风貌格局基本一致,能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积淀,反映名城特色的综合形象。

(三)保护以“三山三塔”为制高点与一、二层传统民居构成的名城空间形态格局和以黑、白、灰为特点的名城色彩基调。

6.1.3 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

(一)水系:保护现存18条(含护城河)河道和84座桥梁,形成“三纵、二环、六线、八池”的河湖水系。

(二)水乡风貌带:保护一河一路(西小河、上大路下大路河、萧山街河、鲁迅路河、西咸欢河)、一河两路(稽山河)、有河无路(环山河东段、蕺山河)的水乡风貌带。保护范围一般为河道两侧各50米。划定沿河两侧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对外环城河两侧30米至100米范围内的用地进行风貌控制。

(三)古城空间形态保护和建筑高度控制:保护古城以三山(府山、塔山、蕺山)、三塔(应天塔、大善塔、文笔塔)为制高点,与一、二层传统民居组成的空间格局形态。

(四)视廊:规划保护以下六条视线走廊:塔山应天塔——府山飞翼楼互视景观廊;飞翼楼——西小河水乡风貌对景;飞翼楼——大善塔景观廊;鲁迅铜像——应天塔对景;沈园大门口——应天塔对景;府直街——越王台对景。

第二节 历史街区和建筑保护

6.2.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原则:不仅要保护历史建筑、街区空间形态和自然环境的特色;保护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还要保留其反映的各不相同的文化内涵。

6.2.2 确定越子城、八字桥、蕺山街、鲁迅路、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等八片为历史文化街区。

6.2.3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除依法切实保护文保单位和文保点外,对其它现有建筑物的保护、整治和利用,实行重点修缮、普遍维修、大力整治、合理利用的方针;保护方法重在保护历史建筑外貌,内部可以整修,切忌大拆大建。

6.2.4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三级保护。核心保护区为国家、省、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四周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环境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环境协调区。

6.2.5 历史建筑的保护:各级文保单位的建筑高度维护原有高度,不得变更;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允许有超过规定高度的建、构筑物,不符合要求的应拆除或整治;在重点保护区内的建筑高度为一、二层建筑,一层檐口的高度为2.4—3米、二层檐口高度为6米以下的坡屋顶建筑,并要保证景观错落有致;在风貌协调区内建筑高度应控制为三层或三层以下的坡屋顶建筑,其檐口高度分别不超过3米、6米、9米,并要保证景观错落有致,与重点保护区协调过渡。历史文化街区各保护区内建筑密度应适中。

6.2.6 建筑外部形态控制:古城范围内除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水乡风貌带以外地区的建筑应以黑、白、灰为主色调,禁止使用大面积玻璃幕墙、不锈钢、黄色琉璃瓦等材料作外装修,新建建筑应以坡屋顶为主。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外部形态服从保护区规划要求。

6.2.7 有关建筑高度控制:

(一)古城保护范围及其他历史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其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9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24米。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保护及相应的建设控制要求的规定。

第三节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

6.3.1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应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强度、建设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严格限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6.3.2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3.3 市级历史文化村落重点村规划设计委托前,应按照有关设计要求,制定规划设计总体方案和规划设计任务书。

第七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1 本章所指村庄为绍兴市区范围内的村庄,包括越城区三镇五街道以及高新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等区域。

第二节 建设用地

7.2.1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

7.2.2 村庄建设用地按人均100平方米严格控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面积总和除以常住人口数量。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7-1的规定。

表7-1: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

居住用地45.0~65.0

公共设施用地4.5~11.0

道路用地9.0~18.0

生产设施用地0~10.0

公共绿地3.0~6.0

7.2.3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宜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7.2.4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7.2.5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2的规定。

表7-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

规划规模分级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平方米)

行政管理医疗保健文体科技农资

供应点其它配套

服务用房

大型村(人以上)8004002000400200

中型村(1000~2000人)7003001600300150

小型村(1000人以下)60000100

7.2.6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套应符合表7-3的规定。

表7-3: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序号项 目镇中心村基层村

1居委会、村委会▲▲▲

2初级中学▲----

3小学▲▲△

4幼儿园、托儿所▲▲△

5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之家▲▲▲

6影剧院▲----

7灯光球场▲△--

8体育馆△----

9科技馆△△--

10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

11防疫、保健站△△--

12计划生育指导站△△--

13超市▲▲△

14药店△△--

15书店△△--

16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17饭店、饮食店、小吃店▲▲△

18旅馆、招待所▲----

19理发、浴室、洗染店▲▲△

20照相馆▲----

21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22农贸市场▲△△

注:表中▲应设项目;△可设项目。

第三节 其他规定

7.3.1 市区村庄分四类建设模式:一类建设模式为城中村改造模式;二类建设模式为其村庄处于城市边缘,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民解困小区模式;三类建设模式为农居点模式;四类建设模式为现行农村自建房模式。

一、二类建设模式规划人均建筑面积约为40平方米;三、四类建设模式的规划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宜结合村庄实际发展需要,采用一村一策,合理确定建居标准。但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大户(≥6人)使用耕地时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时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中户(4~5人)使用耕地时不得超过11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时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小户(≤3人)使用耕地时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时不得超过9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7.3.2 村庄住宅建筑间距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类建设模式住宅建筑间距参照第3.2.2项规定执行。

(二)三、四类建设模式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应依据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并宜符合以下规定:

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宜留出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5米;

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村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7.3.3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7.3.4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布置可参照本规定第五章第三节执行。

第八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8.1.1 工业、民用等建筑物、构筑物消防要求,需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8.1.2 本市是人防三类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建设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技术要求》及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民用建筑设置防空地下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十层及其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标准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标准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8.1.3 本市是地震基本烈度6度设防区,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建筑等的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宜相应提高地震基本烈度标准。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城市防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和建筑选址、布局应避开活断层、滑坡、塌陷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合理规划设置市、区级避震通道、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民宅、公建等建筑物和城市主次干道应与其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不得在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避震疏散场地和避震通道上规划布置包括临时性建(构)筑物在内的各种建筑。

(三)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设计应当满足抗震防灾的要求。

8.1.4 绍兴中心城市范围内防洪标准为1一遇。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相结合。

越城片区:100年一遇洪水位环城南河以北为5.29米;环城南河至大环河南段为5.59米,大环河以南至玉山路为5.7米。

镜湖绿心:100年一遇洪水位铁路以南为5.19米,铁路以北为5.08米;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地面不予填高。

袍江片区:100年一遇洪水位为5.05米。

第九章 附 则

9.1.1 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3月3日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9.1.2 涉及特殊情况需调整本规定控制要求的,应先进行规划技术研究,根据相应调整程序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绍兴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9.1.3 本规定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内容相抵触时,按国家、省新颁布的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篇15: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主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

2.2.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

表2-1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建设用地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

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

用地面积下限值5001000------30002000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2.2.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2.2.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社区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上述要求比例分别计算进行配置。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配置在地下。应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用房相对集中设置,允许单一小区内适当增减,但区域内社区用房总量不变。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节 开发强度

2.3.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2.3.2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

类型

区位

古城范围内古城范围外

高容量建设区一般容量建设区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

居住用地低层40%1.2------40%1.2

多层35%1.5------30%1.5

高层------28%4.025%3.5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低层50%1.5------50%1.5

多层50%2.550%2.550%2.5

高层------45%7.040%7.0

注: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5、历史保护区内地面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6、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第四节 绿地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用 地 类 别绿 地 率

居住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

商业、商务、行政办公、康体娱乐不少于10%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不少于25%

工业、仓储10%~20%

休闲、景观为主的绿地与广场不少于65%

公用设施不少于20%

注:1、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仓储等应适当提高绿地率指标。

2、大型集散广场等确需有其它功能的广场,绿地率酌情减少。

3、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4、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

2.4.2 城市沿江河的绿带宽度按有关水利专业规划确定的绿带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主要河道: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5米。

一般河道:大于等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5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5米。

第五节 竖向设计

2.5.1 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坪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坪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地块的室外地坪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2米。依山建造的坡地建筑依据竖向规划确定室外地坪标高。

2.5.2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一)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

(二)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米,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三)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米。

2.5.3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

用地名称最小坡度(%)最大坡度(%)

居住用地0.2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220

工业用地0.210

城市道路用地0.25

物流仓储用地0.210

铁路用地02

第六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1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特别是停车配建的要求。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

2.6.2 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做好地下交通设施、综合防灾等公共用途地下空间的控制,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预控。轨道交通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路附近。

2.6.3 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一)地下停车场(库)

1、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2、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二)地下商场(街)

1、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2、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3、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三)人行地道

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2、应根据消防等相关要求设置人行地道的长度、防灾疏散空间以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四)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1、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2、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3、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功能

3.1.1 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对项目进行设计。

3.1.2 商业商务类建筑进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内部平面布置禁止出现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的形式。

(二)建筑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三)建筑各分割单元内禁止设置厨房,除统一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燃气管道。

(四)商务类办公建筑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按层集中设置,对于确需布置含独立卫生设施的单元式办公室的,每楼层不得超过3间(套)。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得超过1个。

第二节 建筑高度

3.2.1 建筑高度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一)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涉及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建筑高度应按建(构)筑物最高点至室外地面高度进行计算。

(二)其他区域内建筑高度:

1、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二者数值有大小的,取最大值)。

2、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面至檐口和屋脊的平均值的高度计算。檐口是指结构外墙体和屋面结构板交界处的屋面结构板顶,檐口高度就是檐口标高处到室外设计地坪标高的距离。

3、弧形屋面的建筑物高度按室外地面至弧形波峰顶的高度计算。

4、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当因建筑造型需要突出屋面部分根据情况确定。

(三)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物的室外地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

3.2.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2.3 一般区域内,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日照、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3.2.4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一)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二)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三)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四)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区内。

3.2.5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二)非前条第3、4款控制区内,在不影响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但需计入日照分析影响高度:

1、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2、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三节 建筑间距

3.3.1 一般情况下,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2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含)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计算住宅日照间距时,坡屋顶建筑,当屋面坡度小于40°时,取建筑屋檐的高度;当屋面坡度大于等于40°时,取建筑屋脊的高度。

3.3.2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建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2小时,老城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小于1小时。

(二)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住宅每套至少有两间居室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三)相邻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宜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住宅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建 筑 类 别住 宅 建 筑

低 层多 层高 层

筑低层669

多层61013

高层91318

(四)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版))规定。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五)变配电房、电力箱变、电信交接间、燃气调压站、车库和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等附属建筑物与住宅建筑正、背面间距应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山墙的端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3.3.3 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本条所述建筑类型在方案设计阶段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3.3.4 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且最小正向间距宜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建 筑 类 别非 住 宅 建 筑

低 层多 层高 层

其他建筑低层666

多层61013

高层61318

3.3.5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一)大、中、小学的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按住宅建筑控制。

(二)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进行控制。

3.3.6 相邻地块住宅建筑的遮挡建筑为低、多层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大于等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二)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按表换算。

表3-3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

间距系数1.0L0.9L0.8L0.9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三)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四)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五)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且不应小于13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六)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对建筑山墙均不开窗或均不设阳台时,低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宜小于5 米;六层(含)以下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应小于6 米。相对建筑的层数不同时,按较高建筑层数的要求控制。

2、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一侧设置阳台时,相对建筑最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3、相对建筑山墙二侧均开窗或均设置阳台时,相对建筑最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3.3.7 相邻地块住宅建筑的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H - 24)×0.3+S

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1、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当1.2H计算时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2、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受遮挡建筑为现状住宅时,L值不得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二)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米。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米。

3、采取前两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米。

Q(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是用来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环境等方面产生的综合影响程度,Q与高度的对应值详见表3-4:

表3-4 Q值取值表

高度(m)24-50(含)50-75(含)75-100(含)100-200(含)>200

Q1.01.21.41.61.8

注:1、通过裙房连接的高层建筑之间的Q值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檐口与裙房屋面标高差。

2、当用来反映两幢高层建筑间距时,取较高建筑对应的Q值。

(三)高层建筑裙房为多层时,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四)高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外边线距离不小于13 米。

2、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端距,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或均不开窗时,其山墙端距不小于13 米;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设开窗或仅一侧设置阳台时,相对建筑最外边线距离不小于15 米;相对建筑山墙二侧均开窗或均设置阳台时,相对建筑最外边线距离不小于18 米。

第四节 建筑退让

3.4.1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综合考虑交通出入、城市景观和市政公用设施布置等因素,具体退让标准按照《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绍兴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30)》、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确定。在上述规划和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均未明确的前提下,一般按表3-5的要求控制。

表3-5 建筑红线、建设用地和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米)

道路等级道路两侧建筑退让 道路两侧用地退让道路两侧围墙退让

快速路302020

交通性主干路201010

生活性主干路10按规划确定5

次干路8按规划确定3

支路5—1.5

注:1、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城市道路的等级根据《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和《绍兴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0-2030年)》确定。

2、建筑物涉及不同道路等级时,按高一等级道路后退要求取值。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5的规定(由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办公楼、各类市场及大型商场等重要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应适当扩大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并妥善设置交通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地。

3.4.2 建设用地退让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的用地作为道路扩展、市政管线用地、轨道交通和绿化等公用设施预留地,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表3-5的规定。

注:图中“预留地”是指道路扩展、市政管线用地、轨道交通和绿化等公用设施预留地。

3.4.3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退让相邻地块的用地边界应按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相邻地块建筑间距的1/2控制。

当相邻地块非同时建设时,若已建地块的边界建筑未按规定建筑间距的1/2退让用地边界,则待建地块在建设时其边界建筑应按规定建筑间距退足;若已建地块的边界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超过规定建筑间距的1/2,则待建地块在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条件下,可按规定建筑间距的余下部分退让,但应取得已建地块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者(含已签购房合同者)的同意,否则应按规定建筑间距的1/2退让。

当建筑基地一边相邻建筑用地,其他边界相邻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电力线路等线状设施时,边界建筑应同时满足相邻地块、线状设施的退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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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绍兴市:吸纳毕业生,补助 毕业生创业,扶持

绍兴市:吸纳毕业生,补助 毕业生创业,扶持

绍兴的在校大学生创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可获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毕业生见习实训期提前至毕业前6个月……8月3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从促进就业补助、创业优惠、创业园建设资助等方面,对今年5月出台的《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绍兴的在校大学生创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可获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毕业生见习实训期提前至毕业前6个月……8月3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从促进就业补助、创业优惠、创业园建设资助等方面,对今年5月出台的《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可获补助

实施意见明确,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未就业历届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可获促进就业补助。其中,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数量(吸纳人员必须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超过上年度的,每超过1人市财政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当年新建企业或上年度未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每吸纳1人补助1000元;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1人补助3000元;当年接收市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接收1人补助3000元。

在校大学生创业可享税费优惠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校大学生也可享受此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通过商业贷款筹集创业启动资金的,市财政对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提供最长为2年的全额贴息。

对新从事种植、养殖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大田种养规模3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生猪养殖500头以上,家禽养殖10000只以上,或从事其他种植、养殖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至5万元的补助资金。

创业园可获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市区范围内经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创建部门或单位,可获一次性建园资助30万元。

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基本条件:设在科技智力资源密集的各科创中心、高教园区或高校内;拥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吸引20家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有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和3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

见习、培训、继续教育均有补贴

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充电”均可获补贴。其中,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大专每人每月300元、本科每人每月500元,实训期提前到毕业前6个月,最长可延长到12个月。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培训鉴定费用按实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继续教育取得高一级学历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篇17:绍兴市教育工会昨组织演讲比赛

绍兴市教育工会昨组织演讲比赛

为庆祝第27个教师节,激励和引导教师爱岗敬业,宣传弘扬教师精神,绍兴市教育工会昨天在绍兴文理学院举行“演讲比赛”。

来自全市各县市区和市属高校、职高、中专和高中的18名教师代表参加了演讲。

获奖教师

篇18:绍兴市人才引进经验与思考

绍兴市人才引进经验与思考

绍兴市人才引进经验与思考

孟 琳 孙国新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这几年浙江省绍兴市为服务外来人才在绍兴就业创业,共享发展成果,在引进、留住、用好外来人才方面所作的大量探索实践及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关键词:外来人才 “五个抓”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一、外来人才引进基本情况

近三年,浙江省绍兴市新增各类人才85000名,其中外来人才35000余名,占人才增量的41.5%。外来人才中,博士137名、硕士1600余名,硕博士占5%;本科学历人才16000余名,占46%;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才近名,占6%;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9000余名,占26%;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有33269名,占外来引进人才总数的94.4%。外来人才已经成为绍兴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主要做法

在加强外来人才工作过程中,我们着重做到“五个抓”。

1.抓政策制定,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绍兴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引进工作高度重视,早在起就先后制定实施了《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若干意见》等,出台了一大批人才扶持政策,以优惠政策吸引市外人才来绍兴就业创业。作为人才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人社部门这几年积极调查研究、建言献策,调研起草了一批人才扶持政策,极大地优化了外来人才的就业创业环境。通过出台《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兴市创新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绍兴市“330”海外英才引进计划》《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政策,绍兴市为对各类来绍工作的人才,分别给予了专家楼、人才公寓、企业自建人才专用房、租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完善的住房补助办法、优惠政策。

2.抓引才机制,强化人才支撑能力

这几年根据民营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绍兴市十分注重抓好引进培育人才的平台建设。重点是拓展五大途径:

(1)培育市场集聚人才。认真研究提出人才需求导向目录,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健全专业性人才市场,建立一批“猎头公司”,形成“天天有网上交流、周周有人才集市、月月有专场招聘”的人才市场交易格局。

(2)向外推介招聘人才。根据绍兴市产业集群发展要求,在国内高校集聚区和国外人才集聚区开设人才招聘联络处,定期组织企业上门举办人才洽谈招聘会,大力引进各类创新人才。近几年每年外出招才十多场,举办大型招聘会5场以上。

(3)产学研合作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与大学院校建立市校全面合作协议,组织企业赴高校开展科技合作对接活动,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为政府或企业顾问,邀请院校专家教授来绍兴市考察指导解决技术难题。全市已有1000多家企业与全国300多所高等院校建立了各种人才合作和产学研合作关系。

(4)建设网络网上引才。开通全国首家大型网上校企合作平台――“绍兴网上大学城”。(职教论文 )自以来,已组织省市引才行活动14次,共有5000余家次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和高校进行了合作洽谈,有500余家单位与高校签订了合作协议,累计引进人才10多万。

(5)拓展项目引智引才。举办“百名海内外博士绍兴行”活动,实现人才、项目和企业联动发展。自起已连续举办10届活动,累计有近千位海内外博士来绍兴市考察,进行企业科技项目合作,达成合作意向400余项。积极引进国外智力,每年立项数在30项以上,最近五年,累计向国家外专局和省外专局申报引智项目300多项,有200多项列入国家或省级项目,其中成功实施184项。

3.抓平台拓展,丰富就业创业渠道

人才受过良好教育,拥有一技之长,更加注重自身价值的发挥。为留住用好人才,政府十分注重抓好平台拓展,为外来人才在绍兴市就业创业提供更加宽阔的舞台。首先,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目前全市共建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3家,其中国家级站19家,省级站4家,建站数占全省的六分之一。绝大部分的博士站均有1――2名博士在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其次,加强创业园建设。建有留学生创业园区和博士创业园区各1个,成立了全省首家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建有大学生创业园5家,人才创业创新平台建设走在浙江省前列。全市各类创业园共有在孵企业216家,研发人才739名,在研项目200多项,获授权专利84项。再次,加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对审批建立的基地,凡吸纳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相应的补贴。目前市本级已建就业见习基地100家,共有100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实习。

4.抓人才公寓,降低人才居住成本

居住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才引进工作的难题。为改变留人难的局面,在绍兴市委市政府的强力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全市各地先后实施了人才公寓制度和创新人才住房激励机制,保障了引进人才的基本需求,也激励推动了引进人才的创新发展。绍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绍兴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和《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租赁实施细则》,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40万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供引进人才租住使用,已建成的人才公寓使用率达80%以上。

5.抓公共服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目前,绍兴市建有完备的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休假疗养、学习考察、家属安置、子女就学等一系列制度,外来人才可以享受充分的休息、度假、学习权利。对人才准入实行零门槛,凡引进人才,可重建档案;高校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找工作,并提供两年免费人事劳动代理。在绍兴市人才大楼建有集中的人才服务窗口,涉及的入户、档案保管、证明等服务内容,均在大厅窗口公开办理,高效便捷。根据人才的继续教育需要,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考试制度,通过网络,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公共课程培训。根据人才职称资格考评的需要,积极提供全方位的职称资格考评服务,为外来人才在绍兴市开展职称资格考评提供各种便利,同时为在外企业开展专题评价,解决人才的工作与职称考评的矛盾。

三、存在问题

尽管这几年在吸引外来人才、完善发展环境方面,绍兴市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绍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与周边城市相比,在引进、留住、用好人才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1.城市认同感有待加强

从调研座谈情况看,外来人才普遍反映绍兴市民对外来建设者还存在一定的排挤心理,使他们缺少城市认同感,没有真正把绍兴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这也导致外来人才引得进、留不住。

2.展示舞台不够广阔

绍兴市的产业相对比较传统,对人才的吸纳能力较弱,很多外来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来到绍兴后,感觉到没有施展本领的舞台,尤其是一些企业老总对人才作用的认识也不够到位,这使得外来人才不但不能帮助企业提升档次、加速发展,也影响了自身成长。

3.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一线奋斗的意识有待增强目前到绍兴工作的外来高层次人才真正到企业一线的很少,这反映出绍兴市外来高层次人才的传统意识还比较强,真正创业创新的人才较少。

四、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绍兴市外来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强的人才智力支撑,但从更好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绍兴市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缺乏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不断优化人才引进环境,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任务十分迫切。

1.要进一步深化对人才作用的认识

从客观上讲,目前企业老总对“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等理念理解还不够深,对创新人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重视不够,对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尚未完全到位。从历次调查情况看,企业“重使用、轻培养、怕引进”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相当部分企业的用人观念不够正确,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在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等环节缺乏系统性和有效措施,忽视人才储备和培训提高,加上一些客观原因,人才引得进留不住现象时有发生。

2.要进一步深化对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认识

尽管这几年绍兴市企业人才队伍得到较大发展,科技型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到全省的三分之一强。但总体来说,总量不足、层次不高、结构不合理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目前,绍兴市各类人才已占人口总量的15%左右,但与一些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严重缺乏,目前在全市各类人才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只占0.5%,具有创新成果的人才只占总量的2.2%,发明类获得者只占0.4%。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只占到4.08%,特别是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明显偏少,创新团队少,创新型人才队伍还没有形成规模。高层次人才缺乏制约着绍兴市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推进,对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可能会成为一种阻碍力量。

3.要进一步深化对政策扶持的认识

绍兴市借鉴各地经验,制订了一批政策举措,人才政策环境大为改善。但横向比较,绍兴市的政策扶持力度仍较小,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不强,特别是一线企业吸引人才仍需有较大力度的政策扶持,否则人才向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趋势难以改变。

4.要进一步深化对平台建设的认识

政策力度欠大导致高层次人才难引进,人才工作平台欠缺的问题则导致高层次人才难留住。尽管这几年企业发展迅速,但低档产业多,高新技术产业比例较低,规模较小,对创新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缺少足够的吸纳和承载能力。虽然探索搭建了一批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但总体来讲,研发能力低下,人力资源薄弱,功能作用发挥不够,造成创新型人才难以“领军”,引进来留不住。

(作者单位:孟琳,浙江省绍兴市劳动保障投诉咨询中心;孙国新,浙江省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篇19:绍兴市注会4.5至4.20报名

绍兴市2006年注会4.5至4.20报名

绍市财会〔2006〕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及省驻绍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注考办[2006]4号),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于9月15日下午至9月17日举行。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报名时间为4月5至4月20日(双休日除外)。市财政局于4月4日在《绍兴晚报》上发布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信息。

报名地点:市区(越城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酒务桥人民西路141号)报名,各县(市)在各县(市)财政局报名。

二、报名条件、免试条件、考试时间和科目等详见附件1《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报名时随带学历证书、身份证及1寸免冠照片1张(老考生请随带IC卡)。

三、根据全国考办的要求,今年继续启用注册会计师考试IC卡报名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各县(市)按报名表规定的内容填报,然后到市集中输入IC卡报名信息系统,并将IC卡发放给各考生。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收取报名考务费每科50元,考试用书名称单价(详见附件3)。

四、免试申请人员应填写《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飨兀ㄊ校┎普?钟?月20日前报市注协。

五、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财政局于4月20日前将《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报市注协,并将考试用书款、报名考务费等填入相关的表格中一并报市注协。

六、报名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组织工作复杂,希望各县(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领导,尽快组织人员,落实报名场所,做好报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完成报名工作。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发布《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1:关于发布《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考[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 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 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6年9月15日至17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5日 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6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 报名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报名日期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限内确定。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愿订购。

(二) 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6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 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6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2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动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综合素质,深入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队伍状况,配合选拔和培训行业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实施英语测试,测试时间为9月17日19:00-21:00.参加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和已取得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通过英语测试发放合格证,并记录为行业基本信息,该项测试合格证不作为取得全科合格证的必备条件。关于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增加英语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通知。

十一、其他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报名简章另行发布,报名工作将在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

为方便在欧洲地区学习和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籍公民参加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将在欧洲地区增设考场,具体报名办法、考试地点等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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