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活动总结

时间:2022-08-06 07:59:47 活动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反家庭暴力活动总结(精选13篇)由网友“深刻回忆”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反家庭暴力活动总结,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家庭暴力活动总结

篇1:反家庭暴力活动总结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规定,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认真开展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就。

一、组织实施,加强领导力量

今年初,镇党委、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把反家庭暴力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来抓。明确领导分工职责,成立了兴隆镇反家庭暴力活动领导小组,党委委员吴少炳同志任组长,副主任科员何连青同志、派出所所长任渔滨同志任副组长,综治专干姚沅久、姚沅华同志、司法所长杨光柱同志、派出所教导员陈领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杨光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党委成员实行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计生组指导员包户,实行层层负责制,确保了反家庭暴力活动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贯彻落实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家庭社会稳定,是当前和今后的主要工作。为此,党委、政府加大了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这一宣传活动。一是利用会议宣传,在大小会议上,逢会必将。重点在党员春训会议、镇三干会议、治保调解会议上着重强调了此项活动内容,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二是举办了培训班。组织全镇村干部、党团员、计生组指导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利用一些具体典型事例,进行广泛宣传和学习、辅导,在骨干队伍中首先懂法、知法和执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搞好墙报出刊。统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内容,利用镇和各村墙报阵地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印发宣传资料。全镇印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关资料3000余份,发到村、到组入户,营造了人人都学,人人都知的浓厚氛围。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达到解放思想、改变旧的传统观念、家庭文明、社会稳定的效果。

三、制定措施,重视家庭文明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家庭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制定了方案和措施,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家庭文明。年初、把此项工作列入各村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实行责任考核。在工作中,镇党委、政府筹措资金20XX余元,建立了反家庭暴力举报站。实行了党委成员,领导小组成员接待日,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让每个群众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监督活动。坚持了每月活动情况反馈制,对有家庭矛盾纠纷的,及时调处,化解了矛盾,预防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文明道德观念,增强了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能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家庭社会稳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篇2: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总结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是11月3日联合国大会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提议而规定的。在这一天,世界各国举行集会活动,呼吁消除家庭暴力。

为进一步提升全民反家暴意识,努力营造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XX市妇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系列宣传活动。11月24日上午,市妇联副主席带队组织律师团队来到葛家镇,为当地的村民发放宣传资料,并组织了一场题为《反对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共有200多镇村干部与村民参加活动。

镇妇联组织了30名巾帼志愿者在现场表演了反家暴《小苹果》广场舞,组织20名男性志愿者参与——“拒绝家暴从我做起”的集体宣誓活动。

此次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将持续到12月上旬,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方式,陆续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广泛宣传反家暴知识和妇女维权知识。淮川、关口、葛家、永安、官渡等乡镇也相应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

篇3: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总结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反家暴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理念,近日,XX社区妇联开展“11·25国际反家暴日”系列活动。

此次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等问题现场发放了反家庭暴力手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手册、妇女维权手册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活动中,工作人员接待妇女的咨询,对有需求的妇女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并就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自救的方法、途径进行讲解说明,以便提高广大妇女对反家暴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妇女对于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和抵抗能力。

通过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的开展,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妇女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寻求帮助,为保护妇女群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争创和谐家庭、平安家庭营造了良好氛围。

篇4: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总结

为纪念第xx个“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引导家庭提高文明程度。11月25日,社区组织党员群众观看反对家庭暴力的视频短片,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活动,增强居民反家庭暴力意识,推动建设平安家庭。

同时号召每一位居民积极投身反对家庭暴力活动中,倡导文明,做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者、实践者和维护者。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味着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对家暴勇敢Say No!!!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和谐方能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号召广大女性通过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让更多的女性朋友远离家庭暴力,营造出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篇5: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总结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推动我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化,在国际反家暴日、法制宣传日、国际志愿者日活动期间、新堂社区妇联开展以“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

建立家庭教育网络队伍,成立以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为组长,两位副主任为副组长,退休教师等组成的家庭教育班子,把社区中一些老教师,对子女教育有方的父母,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员,吸引进来作为辅导员,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覆盖面广的.家庭素质教育队伍,形成创建工作网络。

二、是建立宣传阵地。

搭建沟通桥梁,为使子女与父母得到及时交流,社区向独生子女家庭宣传征订“关心下一代周报”,在社区开设了“家庭教育专栏”,广泛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以及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让父母从中得到启发和教育,为孩子减轻压力。

三、创造有利条件,开展各项活动。

根据街道妇联开展创建“平安家庭”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发挥作用,社区妇联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推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社区在派出所民警、中吴律师事务所的配合支持下,11月23日,举行“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区”座谈会。社区妇女工作者、妇女维权志愿者及部分社区妇女代表参加了座谈会。邀请中吴律师事务所沈律师详细讲解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发动派出所及妇女维权志愿者积极参与,向群众进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接待妇女咨询,对她们进行心理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指导,并就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自救的方法、途径进行了讲解说明。通过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的开展,呼吁广大妇女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引导和帮助妇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唤起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对积极倡导四德建设,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新风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营造人人讲美德、户户创文明的社会道德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均起到了积极作用。社区妇联、翠竹派出所民警和维权志愿者为妇女工作者及广大妇女代表发放了反家暴宣传资料。会后,沈律师现场接受妇女群众的法律咨询。宣传月期间社区妇联制作了以“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宣传标语板报。

在开展以“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宣传月活动过程中,得到社区志愿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相信,在社区居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一定能持久开展。

篇6: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总结

张湾区在全区实施创建“无家庭暴力社区(村),打造和谐张湾”活动,我局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严格按照张妇维字[20xx]2号文件要求来组织落实,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创建活动有序进行。

成立了张湾区财政局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活动的开展给予组织上的保障,使这项工作开展的有领导、有计划,真正落到实处。

二、通过构筑各种活动平台,达到户户参与、人人有责的创建新局面。

1、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疏通信访工作渠道,对妇女儿童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矛盾纠纷、上访件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有效的化解、遏制此类矛盾纠纷。

3、利用“五五”普法和有关节日时间,宣传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4、3月8日,在举办“庆三八”活动中,对妇女法律法规、妇女维权的宣传和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5、在“三八维权周”内积极开展活动,组织妇女干部、职工到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召开座谈会,交流思想,倾听民生,解决困难;办维权板报,宣传法律法规等。

虽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创建活动,也受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由于没有现在可循的模式,一些制度职责还没有完全建立和运行,活动效果的辐射面还不广等。今后,我们将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妇联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新的有效方法,大胆创新,使这项工作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

篇7:反家庭暴力建议书

各市妇联:

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顽疾,是家庭中的不和谐音符,不仅直接危害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而且直接摧残妇女儿童的心灵。为深入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活动,我们在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维权手段的同时,需要向全社会提出“牵手亲情,促进和谐,坚决抵制家庭暴力”的建议。

让全社会认识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事务而是违法行为的基本认知,并弘扬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家庭伦理的权利观和家庭观,构架起符合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需求的权利意识。

只有这样,我们社会的每个成员才会在遭遇家暴时,内心强大的说“不”。现将《牵手亲情,促进和谐,坚决抵制家庭暴力建议书》印发各市,请予向社会、向家庭广泛宣传。

建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8:反家庭暴力建议书

全校广大家庭及其成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人的人格完整和尊严,也影响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健康成长,还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为遏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XX师XX中学妇委会向全校家庭发出如下建议:

一、牵手亲情,倡导文明,做反家暴的宣传者。每一个家庭要转变观念,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内事的误区;每一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维护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一位志愿者要积极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在全校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抵制家暴,争做表率,做反家暴的实践者。每一名家庭成员要从我做起;关爱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遭遇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要敢于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家人、亲朋、邻里要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

三、强化干预,发挥职能,做反家暴的维护者。各支部、各职能处室、全校教职工,对家庭暴力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要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来,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使牵手亲情,反对家暴成为家庭和谐的主旋律。

美好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潜心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积极维护好社会的大家庭,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奋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建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9:反家庭暴力建议书

XXX: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保障。为深入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平安家庭”示范区、示范社区村和示范户三级创建活动,促进平安和谐XX建设,特向全区广大家庭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广大家庭都应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家庭中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危害为甚;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不能容忍,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位公民都应“从我做起”,积极支持反家庭暴力活动。

2、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广大居民和家庭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接受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法律素质,做一个守法好公民,有效约束自己行为,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家庭成员特别是易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等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问题。

3、树立家庭民主的良好风气,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全社会应形成男女平等良好氛围,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坚决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或视妻子儿女为“附属品”、“私有财产”和虐待老人的腐朽落后思想,彻底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陋习;成员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多关心对方的生活,多体谅对方的难处,多帮助对方的困难,使家庭内部形成平等、民主的氛围,使家庭真正成为平安幸福的人生港湾。要努力让家庭成为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传承中华美德、培植现代文明的温馨园地,多开展读书学习、家庭美化、体育锻炼、参观游览等健康、文明的家庭活动,杜绝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给家庭暴力以滋生的土壤。

4、积极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互相关心、守望互助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将发生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早扑灭;要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社区村等调解部门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关心爱护好自己的家人,建设好每个小家庭,维护好社会大家庭,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构建和谐XX贡献自己的力量。

建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10: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总结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总结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反家暴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理念,近日,XX社区妇联开展“11·25国际反家暴日”系列活动。

此次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等问题现场发放了反家庭暴力手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手册、妇女维权手册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活动中,工作人员接待妇女的咨询,对有需求的`妇女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并就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自救的方法、途径进行讲解说明,以便提高广大妇女对反家暴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妇女对于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和抵抗能力。

通过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的开展,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妇女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寻求帮助,为保护妇女群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争创和谐家庭、平安家庭营造了良好氛围。

篇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篇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2015年12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释疑

3月1日起,《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中国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新法落地后,家暴受害人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又应该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

1、何种行为属于家暴?包括精神和身体侵害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2、遭遇家暴向谁求助?公安法院居委会都行

《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3、都能获得哪些救助?公安机关可出告诫书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新法律亮点是什么?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保护令都能保护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6、违反保护令会怎样?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护令的优势在哪?保护令作出时即生效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的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例如禁止骚扰、跟踪、威胁、殴打。比如李阳家暴案中,法院就作出了“人身安全令”,但严格来说这是一种行为保全裁定。刘长林称,保全裁定只有在民事诉讼期间才可提出,而且生效日期是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而《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而且在作出时即生效。“这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长林说。

8、保护令申请的证据有哪些?出警记录、警方告诫书等都可以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广州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因此,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不过,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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