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人工作总结(锦集19篇)由网友“兔牙uu”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过的新工人工作总结,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篇1:新工人工作总结
新工人工作总结模板
截止XX年6月30日为止,xx车间已安全运行1304天,车间员工本着“抓安全、促生产、强管理”的基本原则,群策群力,圆满完成了车间上半年的工作任务。为了总结成绩,弥补不足,现将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职工队伍素质长抓不懈
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职工队伍一直是动力车间工作的重点之一。为此,车间始终将职工培训工作放在首位,长抓不懈。早在年初,车间就制定全年的职工培训计划,力争将工作做到有条不紊。2万吨工程完工后,车间新进了28名青工,为了使其尽快掌握车间的所涉及的电气知识和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知识,车间在较为繁忙的时间里专门抽调人员对新工进行培训,并完成了新工上岗考核工作,28名新工全部通过考核。车间还数次在班组内部开展现场问答、事故分析,以此检验员工们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这使得员工们都能寓学习于生产,寓理论于实践。车间在做好内培工作的同时,也不失时机的与设备厂家联系委派专人远赴上海凯撒公司参加空压机知识培训,通过学习,员工基本掌握了相关仪器的基本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和步骤,对其维护保养和性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为日后空压机的安全正常运行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强抓安全生产、确保平稳供电
xx车间的工作核心是“抓安全生产、保平稳供电”。为了保障人身、设备的安全,真正将责任落实到位,车间于2月初分别与各班组第一责任人、车间安全员签定了XX年度安全承包责任书;3月底,车间配合***x公司为车间110KV供电设备安装了微机防误系统,从而实现开票、预演及操作的有机统一;4月 --5月间,车间按计划完成了110KV所属设备的春季防雷试验、空压机维护保养等常规工作;二万吨设备顺利接手后,车间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部分设备操作不便的弊端,检修试验联手对二万吨、三万吨循环水线路实施了改造,并为二万吨所属设备(4台变压器和循环水泵房)加装了临时风机,改造既方便了操作,提高了效率,也增强了安全系数,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安全月期间,车间又积极组织各班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并以班组为单位学习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以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巩固安全知识,与此同时车间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四个一”活动,以不同的`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反“三违” 活动,事故分析活动等,截止目前车间已发现隐患8处,提出整改意见8条,并逐一进行了落实。6月初,车间工作人员巡视中发现4#整流变压器档位指示偏差,检修试验人员在处理完4#变压器档位传动轴故障后,本着将“隐患一查到底”的谨慎性原则和“三不放过”原则,在对其进行的性能试验中,发现B相直流电阻偏大,三相绕组不平衡,属一类事故隐患。车间及时上报生产部并于6月7日--6月18日集中车间全部力量对其进行隐患排查,确定了故障点。6月26日连夜对 4#变压器进行解体性大修,更换其绕组,将这一重大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这是继车间成立以来,处理的最大、最严重事故隐患。
三、管理工作全面细致
车间于年初对“月明星”活动细则进行了完善性修改。并在车间内部继续推行。同时,车间紧紧围绕“管理工作思路创新”的原则,在“月明星”活动开展的基础上又推行了“党员示范岗”、“共青先锋岗”和“巾帼文明岗”,并制定了相应的活动细则。将车间的全面管理融汇到“三岗一星”活动中来,以促进岗位成材为目标大力推进车间的管理工作。日前,所有活动已正式在车间开展起来,并报送了公司党委、工会和团委,各项活动细则也将以于下个月以版图形式上墙。此外,车间响应公司开展标准化质量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的号召,将车间各岗位责任制度,设备定置定职制度作了进一步健全、规范,并在车间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大力宣传目标成本管理相关内容,积极配合公司对车间各种消耗进行核算,商讨承包事宜并拿出了合理方案。
篇2:新工的年度工作总结
不知不觉间,来到xx已有三个月时间了,在这短短的三个月时间里,我已褪去了刚毕业时的青涩,经历了工作中酸甜苦辣,认识了人生的良师益友,获得了更多的经验,虽然在这三个月时间里做的实质性工作不是很多,主要以学习为主,但是通过领导的帮助、自身的努力,在工作上也获得了一定的成果。回顾过去三个月,我将工作总结如下:
在安全方面,刚进分厂我就开始安全方面的各种工作,从各种档案材料的整理,到每个月的xx和xx。由于分厂这段时间正在进行除尘器的改造和脱硫脱硝系统的安装,外来工人比较多,所以对外来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对现场管理混乱的情况进行了多次整改通知。在环保方面,进行了一次职业健康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对今年9月的部分员工在疾控中心体检结果进行了汇总,并根据要求整理、完善了职业健康档案工作。
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刚开始对于部分工作不是很了解,对于分厂的工艺流程不是很熟悉,经过三个月的`了解和学习,对相关的工艺流程有了越来越深的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自己在某些事情上不能进行独立决断,这方面有待提高。最后,就是在一个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很好的进行工作总结。不过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的学习和思考,从而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对以后的工作计划:
首先,已经到了年末,在本月主要任务是把今年的工作做好总结并且对20xx年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做好计划。
其次,这三个月在工作上虽有了进步,但仍不够,如果能够每周、每月都回过头来思考一下自己工作的是与非、得与失,会更快的成长。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这项将作为重点来提高自己。
最后,要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做事干脆果断,不拖泥带水,注重实效、注重结果,一切工作围绕着目标的完成。
其实作为一个新员工,所有的地方都是需要学习的,多听、多看、多想、多做、多沟通,相信三人行必有我师,向每一个员工学习他们的经验,丰富自己的知识,努力很好地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不论在什么环境下,解决问题的办法总比遇到的困难多。
篇3: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篇4: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篇5: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篇6: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篇7:新工伤保险条例意义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篇8:新工作上班第一天
7月10日我正式离开了工作2年多的清远移动,我怀着对全新工作生活的美好憧憬,通过智联招聘网站进入了现在的公司。虽然在有的人眼里很不明白为什么移动那么好,而我却要离职?一方面,一个地方呆久了对那个地方可能有点厌倦;另一方面,在那个地方呆着,感觉好像学不到什么东西,我想的是现在还年轻,能多学点东西就多学点。只要能学到东西,老板即使只给我生活费,再苦再累,我也愿意做下去。这点也正是我来到这里的原因。
今天是算我工作的第一天,也可以说是一个新的开始吧!早上起来就去挤公车、挤地铁。上午又跑去体检,办入职手续。总的来说还是很忙的,白天上班,晚上还要搬家,搬一次家真不容易啊,跟逃难一样。我想有很多人也有和我有过同样的遭遇吧,不过我不会泄气,我还会努力,继续做好我的工作,哪怕再苦再累,哪怕是被别人嘲笑,被别人看不起,我也会努力。对我来说这次换工作是个极大的考验,环境再恶劣也要坚持到底......
[新工作上班第一天]
篇9:新工伤保险条例解答
问:新《条例》颁布实施主要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又是贯彻落实刚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
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些单位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性负担。新《条例》还将部分原由单位支付的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注重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并重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问:这次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新《条例》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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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新工入职培训心得体会
大学毕业后,我怀揣着梦想来到了天津,来到了CPE。从此,踏上了我人生中一个崭新的舞台,这不仅意味着我已经由一名学生到一名员工、由单纯的校园生活到社会生活的转变,更是我人生道路的一次命运转折。为了更快的完成角色转变,我必须不断努力去尝试,并认真规划我的职业生涯。在人事部门的精心安排下,我们几个新人参加了公司安排的岗前培训课程。通过这十多天的培训及交流,让我大致了解了公司的发展历程、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公司对我们的期望——来之能战,战之有力。同时对其他新员工也有了更多的了解。以下是我关于本次培训的一些小小体会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收获就是心态的转变。因为心态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各种行为则养成各种习惯,而好的习惯将会带来不同的成功。
刚刚踏出大学校门的我,对于公司和社会的理解,或许处于一种懵懂的状态。很多事情我们都是天真的自我以为、自作聪明、自作主张,这都是我们极力避免的一种心态。勤奋踏实才是我们必须具备工作态度。在本次培训前,或许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新人的心态都很浮躁,觉得我们刚从大学校园走出来,应该直接参加实际工作会更务实一些,这样的培训无非是走走过场,装装样子,学不到什么有用的东西。可是当 ** 老师告诉我们他现在的工作跟他毕业论文的研究内容几乎没有联系时,这让我感到非常惊讶。当然,这赤裸裸的心理打击,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虽然我们在校园里经过了多年的专业学习,掌握了许多的专业知识,但是这一切都只存在于理论层面,只是工作的基础,面对实用还有很长的一个过程。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学有所用,我们仍需要不断的学习,虚心的学习。争取做到有所为,有所成。
培训的第二项认识就是安全第一的工作习惯在工作生产中的重要性。我不知道大家是怎样理解安全这个词的涵义的,但我知道安全对于一个石油工作者来说是多么地重要。
通过安全培训,我不仅深刻认识到了安全工作的的重要性,安全其实也是一种投资,一种态度。而且还更深入的了解了各种安全隐患、危害因素,以及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重视各种安全工作细节,比如各种灭火器的使用、安全用电的注意事项和安全行车过程中的问题处理等。其实安全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在工作的时候,千万要当心,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他人,保护好自己,杜绝一切悲剧发生。因为安全隐患无处不再,所以没有绝对的安全。为了大家的安全,我们要做管理上和技术上做足工作,千万不要违章作业,真正的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我还想说的是,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责任重大,我们的安全,牵系着亲人的心,更是维系着我们的幸福家庭。我真心期望,每一位石油工人都能“平平安安工作,高高兴兴回家”。
培训的第三项收获就是对公司的发展历程和发展前景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员工和公司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篇11:新工作员工转正自我鉴定
转正自我鉴定
我于20XX年8月10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下个月即试用期满转正,工作的这一段时间里,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同事的帮助下,自己在工作,学习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在将自己几个月内的工作、学习情况做一下。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
在轮岗实习期间,我先后在制造部各个车间参观实习近平一个月时间。车间各个岗位以及生产流程都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较大;但是各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生产部门的整个操作流程,对公司产品及生产岗位有了进一步了解。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在其位,谋其职,尽其力。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疏漏和不足的提醒和耐心指正,尤其在离职手续办理凭证、人员总表优化、各类单据编号存档电子备案等方面的建议与指导,更督促我应时刻具备人事岗位所需的缜密心思与责任感。
经过这六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处理公司员工从入职上岗、转档、转正、调岗、合同续签、奖励惩罚、离职等基本人事手续,整理归档员工合同,协助提供员工保险缴纳单据与名单,处理员工日常单据报销,以及协助整理提供公司各部门所需的人事相关资料和数据。在近两个月参加了各高校20XX年校园招聘会,学习并参考了各位同事与领导在招聘面试方面的经验与技巧,逐渐完善自己在招贤纳才方面的知识欠缺。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部门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半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试用期转正自我鉴定
当你已满公司规定的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后,当你已达到公司试用期的标准时,紧接着便是要转正的工作了。
这时给自己的总结就是要进行这段时间的工作自我鉴定。
如何写好工作转正自我鉴定呢?以下是试用期转正自我鉴定范文。
时间匆匆转走,现在的工作已经渐渐变得顺其自然了,这或许应该是一种庆幸,是让我值得留恋的一段经历。
一个多月的试用期下来,自己努力了,也进步了不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我想这不仅是工作,更重要的是给了我一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在各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做好统筹及上传下达工作,把工作想在前,做在前,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思想素质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宣传、人事管理、职工培训、档案管理、后勤服务及公司保卫等多方面的任务。
为了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我完善了过去的各种管理制度,突出制度管理,严格照章办事,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完善了公章使用、纸张使用、电脑使用、请假、值班等各种常规管理,充分体现了对事不对人的管理思想,各项工作井然有序。
做好办公室工作,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学习,为此各办公室都配备了电脑,利用网上资源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知识,不断开阔视野,丰富头脑,增强能力,以便跟上形势的发展,适应工作的需要。
提高了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工作上我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具有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
在xx-x上班的日子里,我渐渐喜欢上了这个地方,喜欢上了这份工作,想在这里慢慢成长成材,成为一名合格的正式xx-x里的职工,一个月的学习与工作,让我成长了很多,今后我会继续努力,一如既往地保持着优良的作风,不断地完善自己,作出一番成绩。
本人自xx-xx年xx月xx日起进入xx公司从事xx工作,在不知不觉中已经经过了2个月的试用期。
在这段时间里,我感悟颇多,虽然这并不是我的第一份工作,但是在此期间,我对于工作一贯谦虚谨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从来没有改变过。
在本部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地完成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虚心向同事学习,不断改正工作中的不足;对于集团及公司的制度和规定都是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另外,本人具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很好的协调及沟通,配合各部门负责人落实及完成公司各项工作,并热心帮助其他同事,与人相处和-谐融洽。
在过去的2个月中,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自我提高,已经适应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但是对于一个初入公司的新人,要全面融入企业的方方面面,可能在一些问题的考虑上还不够全面,但是我相信,通过公司领导及同事的悉心指导和帮助,我一定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不断谋求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转正员工范文
我于20XX年8月10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下个月即试用期满转正,工作的这一段时间里,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同事的帮助下,自己在工作,学习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在将自己几个月内的工作、学习情况做一下。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
在轮岗实习期间,我先后在制造部各个车间参观实习近平一个月时间。车间各个岗位以及生产流程都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较大;但是各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生产部门的整个操作流程,对公司产品及生产岗位有了进一步了解。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在其位,谋其职,尽其力。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疏漏和不足的提醒和耐心指正,尤其在离职手续办理凭证、人员总表优化、各类单据编号存档电子备案等方面的建议与指导,更督促我应时刻具备人事岗位所需的缜密心思与责任感。
经过这六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处理公司员工从入职上岗、转档、转正、调岗、合同续签、奖励惩罚、离职等基本人事手续,整理归档员工合同,协助提供员工保险缴纳单据与名单,处理员工日常单据报销,以及协助整理提供公司各部门所需的人事相关资料和数据。在近两个月参加了各高校20XX年校园招聘会,学习并参考了各位同事与领导在招聘面试方面的经验与技巧,逐渐完善自己在招贤纳才方面的知识欠缺。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部门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半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篇12: 新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心得
10月8日,我们来自集团下属三家不同企业的12位员工正式成为润鑫公司的一员,能进入公司工作我们感到无比的自豪,新的起点让我们感到无比的骄傲。
10月9日开始,公司开始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期间,各位领导对我们的关怀与培训老师精彩严谨的讲解,让我们感受到了公司优秀企业文化的.熏陶,了解到铝及铝合金加工的精细化与严密性,体会到公司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性,更进一步地认识到安全知识及安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与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自身各知识层面的欠缺与不足。学习永远在路上,不断加强工艺知识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是现在的重中之重。只有扎实掌握好理论知识,才能更好的运用到生产工作当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牢记各位培训老师的教导,不断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虚心向师傅们请教操作技能,尽快地融入到新的工作环境当中。
篇13:新工入职培训心得体会
我是来自监测部的张翔,很高兴有机会和各位同仁交流入职培训的心得体会。7月1日我正式进入单位工作,能够成为一名文物保护工作者我倍感荣幸!虽然到单位工作时间只有短短的三个星期,我却时刻感受着关怀以及温暖:这里有关心我们生活的领导,他们的细心周到体贴入微的关怀使得我们新入职的员工能够尽快摆脱生活上的小问题而全心全意的投入到工作中来,免除了我们吃住方面的后顾之忧;这里还有手把手带我们熟悉业务而又博学多才的各位主任,他们在尽自己所能解决我们办公设施配置问题,同时亲自带领我们到达文物保护的工程现场,传授自己平生所学,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给我们新入职的员工一个从书本到工程实际的直观感受,从而更快的找准自己的位置,更快的切入工作奠定了前期基础;同时这里也不缺乏公文条款法律法规的研读者,他们从深度解析了新近颁布的文物保护等相关条例,使得我们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文物修复等方面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与此同时又规范我们作为文物工作者的行事标准。在这里有一个更加广阔的舞台,使我们释放自己的能量,展现人生的精彩。同时也不能辜负领导们对我们的期许和大家对单位未来的展望,踏踏实实做学问,勤勤恳恳搞研究,将我们单位打造成业务素质过硬,专业研究一流的学术型队伍。
本次学习只有短短的两周时间,但是课程安排紧凑,内容充实,我们对于文物保护有了一个直观又明晰的思路。
首先是3号下午李局长就监测中心构建和近期工作安排作了重要讲话,本次的讲话阐述里监测中心的缘起,结构,职能,和以后的展望。作为监测中心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行动纲领,时刻鞭策着我们这些新入职的员工自己背负的使命和职责。其次是张主任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给新员工做了详细又认真的讲解。通过研读法律保护条例明确了我们在工作中操作的规范性和正确性,指引着我们更好的开展文物保护方面的工作。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面分别由许主任、张主任、李主任、侯凌静研究员、朱利华研究员就监测中心的职责、监测中心的工作职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等诸多条例条款作了详细又认真的解答和分析。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者也可以视为尚方宝剑之类的利器,在此条款的框架内我们能够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更好的完成上级下达给我们的任务,更好的保护我们全人类所共有的文物古迹。
在这几天的学习中我们也有幸去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嘉峪关关城和新城墓群。在张主任和中铁文保中心的工作人员交谈中我深深地意识到了此次施工对于整个关城的意义和价值。同时我也可以感觉到张主任对于工程的一丝不苟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精神,要么不要去做,要么就去做到最好的价值观。张主任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能用进口的我们绝对不用国产的,要做就一定把这个事情做好”,这句话也是时刻提醒着我们新入职的员工对待工作的态度要以张主任为标杆,努力与之看齐,为监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添一份力,发一份光。
培训期间也和李主任一同去了关
城,就埋设输电线、信号传输线和设备的选择上和中铁文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做了交涉。在具体方案的变更上大家还是存在一定的分歧。李主任本着认真严谨的态度要求施工方多做实验,拿出可行性方案并且在多方论证之后再施工。对于施工需要变更的地方都要求施工方拿出具体书面方案,并一齐上会讨论通过之后在付之行动。在对第一墩考察的时候,李主任详细询问了施工的进程,就具体情况和施工方交换了意见。诸多施工方面的程序和细节李主任也一一为我们做了详细的介绍,对于崖壁锚固的加固技术也只是在书本上看到过,本次亲身经历了锚杆支护的过程从中也是学到了不少知识。
在为期两个星期的入职学习中,各位前辈给我们展示了丰富而又全面的职业知识和技术素养。
在办文办事办公方面的能力我们需要向徐主任看齐。许主任做事风格雷厉风行,认真严谨,既有大局观的整体认识,又有对于细节的准确拿捏。张主任则博学多识,知识的储藏量浩如烟海,同时对待工作极为严苛,是一位严于律己宽于律人的好榜样。李主任在施工业务方面也是无所不知,对于诸多我所不知晓的问题李主任都做了认真细致的解答,工程上的诸多问题李主任也是信手拈来一一化解。在办事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上我们要向许主任看齐,在学术造诣上我们要向张主任看齐,在工程实际问题的处理上我们要向李主任看齐。
介于全国文物监测工作的起步较晚,国内各个省市的文物监测工作还处于一个空白或刚起步阶段,这对于我们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之所以没有模板,没有样板,我们才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散思维,勤观察,多思考,在夯土长城这张空白页上写下属于我们的浓墨重彩的一笔。这就对我们的新员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带着问题去观察去思考,将自己的思想融入到文物保护的工作中去。积极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总之,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还需要向各位老前辈学习很多,希望各位能够将各位平身所学传授与我,共同进步共同提高,同时也希望和新入职的各位积极配合,共同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并且以高昂的斗志去迎接新的挑战。
篇14: 新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心得
新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心得
10月8日,我们来自集团下属三家不同企业的12位员工正式成为润鑫公司的一员,能进入公司工作我们感到无比的自豪,新的起点让我们感到无比的骄傲。
10月9日开始,公司开始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期间,各位领导对我们的`关怀与培训老师精彩严谨的讲解,让我们感受到了公司优秀企业文化的熏陶,了解到铝及铝合金加工的精细化与严密性,体会到公司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性,更进一步地认识到安全知识及安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与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自身各知识层面的欠缺与不足。学习永远在路上,不断加强工艺知识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是现在的重中之重。只有扎实掌握好理论知识,才能更好的运用到生产工作当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牢记各位培训老师的教导,不断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虚心向师傅们请教操作技能,尽快地融入到新的工作环境当中。
篇15:茶学社招新工作经验总结
首先,招新前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宣传工作。为了让新同学们更好的了解茶学社,也为了更好的把我们茶学社介绍给新同学们,以使茶学社以能更好的为同学们服务,我们制作了内容丰富、格式新颖的宣传传单,以期待能为同学们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招新的一天期间,我们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在迅速布置好招新场地的'同时,还安排一些同学深入同学们之中向他们散发宣传单并向他们做认真、耐心的讲解,另外一部分同学承担接受同学们的咨询,提问和报名登记工作。
最后,招新结束后,我们统计好名单后,把东西完好的归还了所借处。
此次招新相对来说比较成功,招收的会员人数达40余人,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比较好的经验。
1.为茶学社招新工作透明化、责任化、正规化,并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我们制作了活动记录,详细记录了财务个人信息等。
2. 招新的成功举办,使茶学社变得更加团结和睦,同时加强了各个部门的配合协调能力。各部门分工合作,增强了茶学社作为一个团体的凝聚力。
3.招新期间,积极与其他社团搞好关系,大家互相帮助,为以后活动的开展以及与其他社团共同合作举办一些大型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为了更好的对茶学社进行宣传,我们特意找了高人制作海报,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好多同学反应宣传海报制作得相当不错,对此次招新的成功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当然,我们的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首先,人员安排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安排招新人员的时间有点仓促,导致好多同学反应安排得有点忙乱。另一方面,招新现场笔和申请表出现缺少现象,最后招新结束后清场时只剩下少数几个人,清场速度比较慢。
另外,东区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会员西多少,男生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女多男少。这些都是以后工作中应该加以注意的。
本次招新的成功离不开团委老师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以及我的好朋友的共同努力。我们今后一定以此为起点,发扬长处,改进缺点,把茶学社做大做强,积极配合学校和老师的各项工作,让茶学社真正成为同学们品茶、论茶、交流茶的平台,更好的为同学们服务,为学校社团文化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16:新工伤保险条例项与解答
修订项目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修订项解答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xx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xx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xx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问: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诚如你所言,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3 处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决定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答: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xx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问:决定减少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答: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篇17:新工伤保险条例项与解答
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项与解答
修订项目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篇18:学生会部门招新工作计划书
新的学期,新的起点,新的希望。随着新学年的开始,宣告着宣传部上一学年的工作任务已顺利结束;宣告着一代宣传部人又将离开宣传之家,扬帆起航在其它地方继续发扬宣传部的精神;宣告着宣传部新的目标的确立,新的征程的开始,新的动力的注入。宣传部的招新工作即将开始,宣传部本学期的工作也逐渐拉开了帷幕,为形造宣传部新景象,为新一学年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宣传部制定了本招新计划。
一、招生对象及人数
对象: 全院大一新生
招募人数:共招30人。男女各15人。
二、招新要求
总要求:有书法、绘画、设计,电脑图片处理、海报设计的特长或爱好,为人诚恳,有责任心,积极上进,有热情,勤快好学,有创新精神。
三、招新形式
(一)、初试:
1、先笔试
现场限时的作品上交评审,包括钢笔或毛笔书法、绘画、设计(电脑特长的,留下联系电话直接复试)!
2、再面试
初试要形造一个较轻松的环境,主要是二对一或三对一的面试形式,主要选拔一些为人诚恳,有责任心,积极上进,有热情,待人有礼,有创新精神的大一新生。面试人员主要要对每一个有机会入选的新生的面试情况作简明的记录,为复试作资料准备。
(二)、复试:
复试也要形造一个较轻松的环境,针对性地问问题!加强考察后选者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我们要找那些自信,负责,勤快好学,待人有礼貌,积极乐观,活泼等的新生力量。
四、招新流程
报名阶段:预先做好宣传部简介,部内各成员在报名前了解好整个报名流程、报名地点、时间和清楚自己的具体工作,做好工作记录。部长发下面试用的问题,让部员了解要问的问题和给点意见。
需人手:至少4人(其中一人负责维持秩序,一人负责介绍讲解,其余两人负责新生的报名)
需物品:一张台,两到三张凳,足够的报名表,至少四支笔。 需注意:说话语气要亲切热情,有礼貌,对新生的疑问要耐心讲解,引导(记住自己是代表院学生会做事,新生能从我们的表现中看到我们宣传部的形象,故要留下最好的印象给新生)。
报名完毕后要及时做好人数汇总、登记,打印名单等面试前的准备。做好面试前的培训。
初试阶段:工作人员要提早到达面试教室,熟悉自己部的面试地点和检查好面试表等物品是否齐备,可部内交流一下对面试问题的看法和问法以及相互督促提醒一下提问的语气礼貌等值得注意的问题。
需人手:23(其中5人负责新生的签到、叫名、指路等,其余8人负责笔试考核,面试人数10而定分组,人数较多,就以3人一组;人数较少,就以5人一组。2个人负责统计)
需物品:一张签到桌子,10张现场笔试桌子,15张凳,十几张白纸(用以记录新生的性格、爱好、特长等)、最终签到表、15支硬笔,15支毛笔(3支大号的,12支中号毛笔),4套彩笔,宣纸50张和彩纸20张,10个需注意:说话语气要亲切、热情、自然、有礼貌,为新生营造一个轻松的面试环境,另外,记得问新生对我们部哪个小组比较有兴趣并做好记录,为复试针对性的提问作好前期准备。
初试完毕后,马上进行计分,确定进入复试的名单,汇总,打印名单。分工发信息通知新生进行复试的地点时间,并且挑选出进入复试的新生的有关资料(新生的兴趣、特长)时 间允许的话,部长可组织部员开个短会,小结一下初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复试要注意的事项。
复试阶段:工作人员提早到达课室,做好面试前的准备,想想自己在初试中出现过的问题或错误,确保复试过程不要重复失误。
需人手:15人(其中5人负责新生的签到、叫名、指路、开门、关门等,其余10人负责考核,每3人为一组,1人负责统计)
需物品:一张台,15张凳,十几张白纸(用以记录新生的性格、爱好、特长等)、最终签到表、十支硬笔
需注意:说话语气要亲切、热情、自然、有礼貌,为新生营造一个轻松的面试环境,另外,要记住复试提问的问题是采取针对性的,由于在初试时已记录了新生特长(可问一些关于相关问题,如:师弟,我们在初试时了解到你的书法很不错,现在请你说说你对书法一些看法和感悟!),所以就可以为问问题进行针对性更专业性的提问。
复试结束后进行计分,确定复试通过的名单,统计好入选新生的相关信息(如:联系方式),并告知宣传部我们部通过复试的名单,收拾场地并确定物品完全回收,登记好损坏或遗失的物品。调查一下我们部入选新生是否同时又被我们学生会其他部门招进招进,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分工发信息通知入选新生这喜讯。
整个面试阶段要注意的问题:
1、面试官不能对新生许下任何承诺
2、部内成员不能擅自离开岗位,更不能走到其他部门参加面试工作,除非征得部长同意
3、不能大呼小叫或大声喧哗
4、对新生说话语气要亲切、热情、自然、有礼貌
5、遇到不能自己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部长或负责人 整个面试阶段的物品和人手汇总:
1、报名阶段:时间---- 待定
地点---- 待定
报名表(5张),编号卡(150张),笔(5支),台子(1张),帐蓬(1个),椅子(2张),制服(2件),饮用水;人手(4人)
2、初试阶段:时间---- 待定
地点---- 待定
一张签到桌子,10张现场笔试桌子,15张凳,十几张白纸(用以记录新生的性格、爱好、特长等)、制服8件,最终签到表、15支硬笔,15支毛笔(3支大号的,12支中号毛笔),4套彩笔,宣纸50张和彩纸20张(人员25个,到场后安排)(面试前一天要准备好,面试用品)
3、复试阶段:时间---- 待定
地点---- 待定
一张台,15张凳,15张白纸(用以记录新生的性格、爱好、特长等)、最终签到表、10支硬笔,制服8件(人员15人,到场后安排)
篇19:心理协会招新工作总结报告
又是一年秋风至,在这个收获的季节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迎接了她的又一批莘莘学子。心理协会也迎来了在这个季节里最重要的活动——社团招新。
社团目的是服务同学,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增进大学生知识。社团要不断向前发展就要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正。为了提高大家对心理健康的关注,普及基础心理知识,同时也扩大心理协会的影响力,推动心协不断向前发展。在社团联合会的带领下,各社团在指定地点进行了社员的招新工作。本次招新工作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招新宣传
本次心理协会招新的宣传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印制宣传单
在招新工作正式开始前大量印制心理协会宣传单到各个系及班上派发,并向同学们简介心理协会,使大家对心理协会先有一个整体认识。在正式招新当天也以发宣传单为主。
2.展出展板
在招新工作点旁边摆放展板,更详细的介绍心理协会的运作与日常活动,同时介绍心协内部的机构与主要工作,鼓励大家加入心理协会的工作团队,更好的为会员与协会服务。
3.图片展示
在心理协会的招新点展出错觉图片,提高大家对心理学知识的兴趣,进一步提高大家加深心理协会的兴趣。
二、正式招新
10月15日和16上午,在社联安排的地点,心理协会设立工作点,开始招新工作,心理协会在招新开始便吸引了大量人气,很多同学都过来询问招新的相关事宜。为方便管理,我们根据每位会员所在的系别分别进行登记,且对有意愿参加干事招新的同学进行了登记。本次招新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期间心理协会指导老师梁悦,心理系老师李茜、葛艳丽都曾来工作点慰问。
★ 环卫工人节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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