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共15篇)由网友“兰沛益”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市水利水电局)
饮用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水质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政府也一直坚持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水源地保护的整体规划、监控管理和综合整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市委市府把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列为为民十件实事之一,**市水利水电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并与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20针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科学制定规划,为饮用水源地保护提供依据
我市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编制完成了《**市“十二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市水源地保护思想,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从而为开展水行政执法、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完善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市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等水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后管理有章可循,出台《**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实现了“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局面,制定了取水口水质恶化的应急预案,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23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5个。按照国家、省水利部门的要求,我市对水功能区进行确界立碑,在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和全市重要水源地的醒目位置共设置了30块标志牌。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年,我局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联合环保、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对里畈、水涛庄二个县(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安全管理和蓄水量管理,在里畈保护区醒目位置设立了保护水资源的大型广告牌,建立了水质监测系统,落实了里畈、水涛庄、青山殿、华光潭四座水库库面垃圾打捞队伍,全天候实施水源地保洁工作。二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多方位监控。制定**市饮用水源管理办法,对水涛庄、里畈、英公三个中型水库和立塔口等四座小(一)型水库的水源地划定三级保护区,设立标志牌,对水涛庄、里畈二个县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定期巡查监控;加大对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三是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开展企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与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工作,同时实施河道调水冲淤、城乡河道整治等工程,增加水样水质的送检频率和检测项目,调度河流生态流量,优先保证人民生活用水的水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在“3.22”世界水日宣传活动中发放家庭节水宣传资料余份,提高大家的水资源保护志节约意识。五是加大水政渔政执法力度,严禁在河道和库区内从事炸鱼、药鱼、电鱼等活动,严禁在水库进行饲料养鱼,进行水库蓄水量科学调度,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的安全。协助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上游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制止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蓄水功能整治,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
今年我局对有供水功能的碧雪坞、城坑、严家坞、田弄四座水库进行了“千库保安”整治,山塘除险加固128座,分别对原有坝体进行了修整,坝体上游进行砌石护坡、放水设施进行了改造、下游植草皮标准化建设,对库内淤泥进行了清除,对坝体进行防渗处理,更换放水设施并整修溢洪道,使水库达到设计洪水标准,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
四、继续加大了饮用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我局近几年来从“治水先治山、治水先治污”等方面着手,采取丰富多样的措施进行清洁型小流域的建设。2012年,我局完成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治理面积31.8平方公里和16个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5790亩。从项目实施情况来看,实施效果比较明显,通过山顶封育、坡面径流控制和山洪沟防护等三道防线的构筑,有效减少了水土流失,也切断了面源污染的输送渠道,能够达到“小雨不下山,大雨水不浑”的效果。在治污方面主要通过对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和清运,有效控制了污染源,从源头上保证水源安全。
五、积极实施中小河流整治工程。
今年我局完成省级中小河流整治项目8.5km/2条,总投资6000余万元的建设任务,投入1.08亿元建设**市农村灌排河道项目76.1km/29个、**市堤防加固工程37.97km/18个;新建修建堰坝68条,投资750余万元。通过河道疏浚、拓宽、护岸、筑堰等措施,提高河道的防洪能力,改善其生态环境。
六、大力推进农村千万农民饮用水建设、水质净化设施安装,确保广大城乡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效管理,实现“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局面,我局出台了《**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逐步建立起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后管理有章可循。把农村改水纳入“农千万农民饮用水”的重要内容,按照由分散到集中、由以地下水水厂为主转变为以地表水水厂为主的原则,改造扩容地表水厂,控制新增地下水井,共撤并村级小水厂8个,逐步实施集中供水,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卫生问题。坚持将实施区域供水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2012年组织编制了《**市“十二五”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了全市区域供水的中长期规划目标,通过推进乡镇区域供水,发挥规模供水效益,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城乡群众生活质量。今年年初,我局把农村饮用水水质净化设施安装设备进行统一采购,全市18个乡镇的农村饮用水水厂全部安装了水质消毒、净化设备。专题召开会议,落实潜川、板桥等7个省级千万农村饮用水建设,结合全市村庄建设规划和环境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市城乡水源地保护、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质量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经过多方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市18个乡镇实现自来水供水全覆盖。
七、积极开展全市河道禁渔工作
自市政府提出了“打造清洁**”活动,并号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洁河道”大行动,“禁渔”是其中的一项子工程。一方面在我们的大力宣传和政策引导下,通过河道分级管理、村集体管理及个人承包等一系列行动,很多乡镇都开始自发的保护野生鱼类,维护生态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在全市大范围的开展全市的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尤其是太阳镇谢家桥村、太湖源镇东坑村、湍口等又一批人鱼和谐共处村显现我市。今年还向火山大石谷、大**、十门峡等旅游风景区扩展了渔业资源增殖放养,全市所有特色村、精品村、中心村也进行了渔业资源增殖放养,基本形成了人人都以保护野生鱼类为己任,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全市已设立禁渔保护工作的村196个,石斑鱼成群结队的村庄估计有80余个,野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在我市得到了良好发展,水环境功能也进一步得到提升。
八、大力加强河道管理
加强河道养护工作,对已整治完成的河道移交管理后,条件成熟的成立专门管理队伍,投入资金150余万元,进行日常养护。如南苕溪城区段,委托苕溪流域水利站按《**市标准堤塘养护技术细则》进行日常养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专门养护资金。并结合“创国卫”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河道建设,确保工程安全,水清岸绿。特别注重河道保洁工作,特别是苕溪、锦溪、马溪的河道保洁工作,创新思路,投入资金6万余元,将“三溪”的河道保洁工作承包给保洁服务公司,要求做到河道垃圾的日产日清,从而保持河道的干净卫生,巩固河道综合治理效果,使之真正成为我市的亮丽风景线。
虽然我局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目前全市特别是各乡镇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主要是由建设、卫生、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的,由于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不够明确,没有形成比较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普遍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现象,导致组织不力、推进不快。二是农村饮用水的水质问题得不到有效保证。根据对全市日供水量500吨以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显示,与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相比还有差距。在我市里畈饮用水源地中,全年有半数以上的检测月原水水质不达标,乡镇供水主要还是以地表水为主,少部分为浅层地下水。此外,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还未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没有实施比较严格和规范的管理。三是农村水厂民营化的负面影响目益显现。目前,全市绝大多数农村水厂都是以私人承包经营为主,许多水厂在经营过程中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水质监测、化验的设备和手段落后,运行管理也不够规范。上述问题,已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九、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通过明确水源地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同时建立完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将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考核的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继续加大区域供水工程的推进力度。实施区域供水是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我们将根据《**市“十二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继续加大农村改水、区域供水工作的力度,把这件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抓实抓好。对布局不合理、运行效率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水厂,坚决进行撤并、联网。同时按照“水到井封”的原则,逐步关闭自备水源和地下深井。
3、严格现有水厂和水源保护区管理。在加大区域供水工作的同时,对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实施区域供水条件还不成熟的镇、村,我们将通过理顺农村水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责权利对等的管理关系;狠抓水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指导水厂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厂的监管,()不断提高农村水厂的管理水平,对水质化验不合格的水厂,坚决依法予以整顿和关闭。突出饮用水源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水源地工业污染,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新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办的项目和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影**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有条件的保护区逐步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达标排放,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也关系政府多个部门,今后,我们将通过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确保让广大群众喝上干净、合格、放心的饮用水。
**市水利水电局
篇2: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全文
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的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于昨日(3月1日)正式实施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10月24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饮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
第四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
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已有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并依法关闭原有饮用水源地。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
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核准名录和相关批准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长江征润洲水源地、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句容北山水库水源地、句容水库水源地、长江扬中二墩港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相关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通航和排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章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
(六)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从事渔业捕捞;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外调水沿线污染综合治理,划定相关水域和陆域并参照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公布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船舶通行区域,设置禁止停泊区域和禁行标志。
第十九条 市、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对饮用水源地污染。
第二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预留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隔离带用地,并按照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落实养护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已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饮用水源地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建立监测预警预测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布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公布水文情报预报。
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卫生等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饮用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配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每季度试用一次。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水口上游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实行联网共享,随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状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确定预警级别并公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告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供水单位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供水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
(二)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三)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环境保护、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发生本条例第十五条所禁止的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说服教育,予以劝阻、制止;扰乱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以及上述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拟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排污口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公布有关真实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篇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全文)
(20xx年10月24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xx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饮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
第四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
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已有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并依法关闭原有饮用水源地。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
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核准名录和相关批准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长江征润洲水源地、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句容北山水库水源地、句容水库水源地、长江扬中二墩港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相关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通航和排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篇4: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全文)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
(六)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从事渔业捕捞;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外调水沿线污染综合治理,划定相关水域和陆域并参照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公布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船舶通行区域,设置禁止停泊区域和禁行标志。
第十九条 市、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对饮用水源地污染。
第二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预留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隔离带用地,并按照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落实养护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已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饮用水源地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建立监测预警预测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布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公布水文情报预报。
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卫生等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饮用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配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每季度试用一次。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水口上游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实行联网共享,随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状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确定预警级别并公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告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供水单位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供水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
(二)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三)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环境保护、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发生本条例第十五条所禁止的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说服教育,予以劝阻、制止;扰乱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以及上述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拟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排污口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公布有关真实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5: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
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模板
扬州市政协专题调研组
去年初,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解《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七月初开始,在朱正海副主席的带领下,本会组织部分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就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目前水源地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存在问题,探讨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对策措施,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主要工作
近些年来,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先后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专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前,报省政府批复的我市1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中7个在用)的取水口水质稳定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初见成效。
1、领导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扬州就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编制了《扬州市水环境功能区报告》,对全市范围内53个水域进行了水环境功能的界定区分。经省政府批准,明确我市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区为68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30个。水功能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一级区划、二级区划,以及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为全市水资源行政执法、水源污染防治及其保护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去年,省人大《决定》下发后,市、县两级分别召开相关会议,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抓紧抓好。与此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多次视察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2、突破难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初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水环境整治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连年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起,全市先后关停水源地23个,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码头7家,取缔造船厂1家,关停企业5家,限期整治企业25家,关停水上加油站1个,取缔水上餐饮船8条,调整取水口位臵3个,清除垃圾场1个和围网养殖1.5亩。各级严格项目审批,严禁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开发新建项目。市政府本着“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建设水景观、弘扬水文化”的理念,大力开展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污水截流、河道疏浚等,使河湖相通、活水长流、河水常清。在此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多次协调,果断关闭了湾头电器电镀厂,彻底根除了长期以来影响廖家沟取水口水质的老大难问题。宝应县针对多年来城区饮用水源安全隐患,专门制定了《宝应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从今年5月份起,集中力量突击整治了一级保护区内的与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筑和设施,以及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重点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在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同时,均以贯彻省人大《决定》为契机,大力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显著提升。
3、划定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逐步规范
省政府批准了《扬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进一步强化水功能区管理,根据省有关方面的要求,我市组织各地对“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等四类水功能区进行了确界立碑工作,长江、大运河、仪扬河等流域性、区域性河道的醒目位臵均设臵了标志牌。去年,根据省人大《决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再次组织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基础环境调查,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重新划定,确定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复。同时,在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时,我市制定了严于省人大《决定》要求的保护范围。以长江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上游由500米扩展到1000米;以大运河、芒稻河、高水河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扩充为上、下游各1000米。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同时,对取水口进行了整治,在各取水口建设了护栏、护网等。
篇6:对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探讨
对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探讨
摘要:水资源短缺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发展中国家,水源地污染现象严重.研究通过对廉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源地库区生物资源和水质状况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探讨影响水质因素,并对保护提出保护对策.作 者:黄来 作者单位: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广东廉江,524400 期 刊:科技与生活 Journal:TECHNOLOGY AND LIFE 年,卷(期):, (12) 分类号:X3 关键词:饮用水 水质保护篇7:衡水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确保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
衡水市饮用水源地分为地面水源地(衡水湖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源地(衡水市区为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规划的地下集中取水区域)
(一)衡水湖饮用水源地:
衡水湖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详见附件关于衡水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说明)
一级保护区:衡水湖(东湖大湖)最高水位线外约70米内水面、岛屿和陆地以及引水沿途河渠(卫千渠等)主子流行洪制导线外约70米内。
二级保护区:湖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约2公里范围内,引水河渠两侧为一级保护区外约500米。
(二)地下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供水井(或井群)周围30m范围内;二级保护区:把市区深层地下水视为一大型水源地,其界线为距外围水源点100Om。
第三条 衡水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二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
地下水水源地的勘察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衡水市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衡水市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衡水湖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流域、区域明确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等(以下简称有关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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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衡水湖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为强化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的管理力度,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桃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城建局、水利局、环保局、公安局、畜牧水产局、卫生局、林业局、卫生防疫站为组成单位的“衡水湖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
第七条 以衡水市水利局衡水湖开发处为基础,吸收环保、计划、经贸、建委、城建、卫生、防疫、畜牧水产、农业、林业、土地等单位和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成立衡水湖水源保护管理处,负责衡水湖的水质保护工作。
第八条 对保护区内已建成投产的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取缔或限期治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因保护衡水湖水源而取缔、停产(业)、搬迁的企业、网箱养鱼户和搬迁户,做好转产和人员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衡水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贸、建委、城建、水利、卫生、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土地、矿产、公安、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衡水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衡水湖开发处负责在湖区水面从事养殖、种植等行业的管理工作。地权所属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入冬前对湖区的芦苇、水草等各类水生植物进行收割与打捞,确保其不在水中腐烂,保护衡水湖水质。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衡水湖开发处负责监督落实。
各级水行政部门负责衡水湖及其周边引水河渠的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并对衡水湖及引水沿途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入湖口(王口闸等)水质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
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负责衡水湖周边及其引水河渠两岸养殖业的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衡水湖周边及其引水河渠两岸使用化肥、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各级政府要发动群众在保护区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种草活动,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体污染,此项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规划指导。
各级计划、经贸、建设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衡水湖及衡水市境内引水沿途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衡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按国家监测规范对衡水湖及衡水市境内引水水质进行常规监测。
衡水湖取水单位负责湖区及取水口的长期动态水质监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衡水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以及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四)禁止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五)禁止洗刷车辆、船只、衣物和其它器具;
(六)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七)禁止船只的残油或其它废弃物排入湖中;
(八)禁止放养禽畜、网箱养鱼及其它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和种植业(经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研究论证,对水质无污染的水产养殖及种植业不包括在内);
(九)禁止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十)禁止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十一)禁止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十二)禁止新建墓地;
(十三)禁止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衡水湖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京大路以西至湖区水面以东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建设项目,建设其它工程,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兴建;
(二)所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水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三)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要求;
(四)必须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完好运行,并有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措施;污水处理设施检修、改造或更新需暂停使用时,必须有防止水体污染的措施,并提前15日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因事故排放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体污染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要加强衡水湖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养鱼及其它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的'管理,结合衡水湖环境容量,以满足衡水湖水质标准为目标,综合考虑,制定规划。由市畜牧局、市水利局牵头,桃城区政府、冀州市政府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混合开采,做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第十四条 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科学指导农林生产者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环境,保护水源。
在衡水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林生产中禁止施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已有的污染源实行总量和浓度控制,定期监测,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围湖造田和围垦河流。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的,由水利部门负责处理。
(二)违反第十条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和第十二条的,由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利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8: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
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
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
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
第四条 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博山区、淄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实施有效保护。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生态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水平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引水渠两侧水平向外延伸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五百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区域内含源泉东村、源泉西村、源泉北村、西皮峪村、郑家村、城子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淄河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东南牟村、北牟村、南阳村、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后庄村、东峪村;
(三)水源保护区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准保护区。
第十一条 库区保护管理范围:
(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
(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域,大坝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溢洪道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五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
(一)饮用水引水渠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七点五米(桐古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十五米)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地下输水管道,自管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三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水闸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六)输水隧洞,自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一百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七)管理场所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水源保护区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调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点布局,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机制保障措施,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水源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水源保护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对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放牧、垦植;
(四)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
(五)向水库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废液,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进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
(七)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
(八)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九)在水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十)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
(十一)游泳、垂钓、放生等;
(十二)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
(十三)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
(十四)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十五)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的车辆;
(十六)其他危害库区、一级保护区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和化学物品仓库;
(三)向河道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废液以及建筑、生产、生活垃圾或者堆放秸秆;
(四)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六)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八条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存、堆放场所;
(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或者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毁坏护岸林、水源保护植被和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八)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取土、打桩、建窑等;
(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五)侵占或者毁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六)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
(七)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八)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
(九)其他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化肥、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用化肥施用新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以及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督导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源地保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监督检查责任制的落实;
(二)按照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并落实水源地保护管理方案;
(三)调整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保障本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污水、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水源保护区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病源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
(六)组织排除本辖区内水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
(二)管理水源地的水资源,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合理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进行年度水资源状况评价;
(三)监测水库水文水质,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水质资料;
(四)在本条例规定的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重型车辆禁止通行的路段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做好监督工作;
(四)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健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水源地水质情况;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并对生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以及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水源保护区内村镇建设与管理以及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监督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六)农业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并对化肥、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林业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规划与建设,加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
(八)卫生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并做好保护区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防止介水传染病病原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
(九)旅游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
(十)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区专项规划;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二)负责库区和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对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取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五)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
(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水体、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堆放、填埋秸秆、生活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车辆和器具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或者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废弃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水体、河道倾倒废液,堆放、填埋工业废渣或者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倾倒、填埋含有低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填埋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品仓库或者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存、堆放场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的;
(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的;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打桩、建窑的;
(五)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六)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的;
(七)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一)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的;
(二)垦植、放牧、游泳、垂钓、放生的;
(三)在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的;
(四)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行为的;
(五)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的;
(六)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毁坏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钻探、采矿的,分别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的;
(二)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车辆的;
(三)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的;
(五)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的;
(二)盗窃、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水利工程、供水工程设施的;
(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和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恢复原状,或者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篇9: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思考
关于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思考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从6月上旬开始,我委在常委会分管主任的带领下,结合省人大开展的全省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对我市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组织了各县(市)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自查自纠,重点抽查了仪征、江都两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实地察看了部分现场,并分别召开了县(市)人大和市相关部门座谈会议,听取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整理汇报如下:
一、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市、县两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推进生态市建设为抓手,以项目建设和开展专项活动为载体,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目前全市城乡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484个,市区及各县(市)城区饮用水源水质较好,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但由于历史陈欠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全市饮用水源地特别是农村的饮用水面临着严峻形势,总体情况是:
1、水环境逐年改善,但饮用水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几年来,全市始终把做好水文章、营造水环境作为生态市建设的工作重点,不断加大投入,积极实施水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城乡水环境。近年来全市新建污水处理厂9座,形成生活污水处理能力43万吨,市区及各县(市)城区生活污水出路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区域水环境承载力得到明显提升。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从“九五”末的14.4%提高到目前的71%。全市各地结合农村八件实事和新农村建设,实施“碧水工程”,对乡村河道普遍实施了清淤整治,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相继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13个水源地的55个重点问题,逐一整改,同时依法取缔了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的企业、垃圾场、围网养殖场和砂石码头8个。但就总体而言,我市饮用水源地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是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环境污染带来的威胁,[找材料 到大-秘-书-网-www.da mishu.com-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特别是造船、码头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以及面广量大的农业面源污染。全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500米范围内仍然有码头22个,其中某市二水厂水源地取水口500米范围内就有4家砂石码头和5家造船企业,直接威胁饮用水卫生安全。近几年由于农作物病虫害影响加重,全市农药施用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农药施用量(折纯)分别达1378吨和1366吨,比增加200吨左右。大量未被吸收的农药、化肥流失到河道、湖泊,已对农村地表水、地下水产生严重影响。
2、水质状况逐年提高,但饮用水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市政府重视和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以规划环评为先导,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把饮用水源地项目建设审批关,从源头上有效保护了水环境,防止了水污染。据统计,全市几年来依法否决和劝阻布局不合理、治理难达标的污染项目201个,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提高水体质量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据对全市农村416条河流的普查,水质优于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的有173条,占41.6%,符合四类水标准的有164条,占39.4%,比“九五”期末有较大幅度地提高。全市列入地表水功能区划的64条河流(湖泊)109个水质断面达标率已从“九五” 期末的30%提高到目前的70%,其中国家控制的3个断面水质达标率从的44.4%上升至20的83.3%,干流水质明显改善。我市境内南水北调水质优于三类水标准,主要指标符合二类水标准,不仅满足了我市饮用水需求,同时也保证了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为彻底解决雨季行洪时,上游淮河来水对市区廖家沟取水口的影响,市政府投入资金在廖家沟水源厂增设了粉末活性碳投加工艺,从根本上消除了客水对市区供水水质的影响。但从目前情况看,全市484家水厂供水水质普遍存在城市好于农村、规模大的好于规模小的、公办的好于私营的状况,特别是在农村,尽管政府多年来致力于农村改水工程,但因水源地水质普遍较差,供水卫生安全难以保证。从今年3月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报告中可以看出,全市日供水500吨以上的159个水源地水质,城市水质达标率为100%,农村水质超标率为17.5%。其中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乡镇水源,水质超标率宝应达50%,邗江达80%,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乡镇水源,水质超标率仪征达50%以上,水源水质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而日供水量在500吨以下的村级水厂水质达标率更低。据某县级市卫生部门对市域内村级水厂出水水质的跟踪检测,结果发现,20采集的62份水样中水质合格的只有18份,合格率为20.3%,年采集的80份水样中水质合格的只有11份,合格率为13.75%,今年1-5月共采集35份水样,合格水样只有5份,合格率为14.92%。
3、区域供水力度逐年加大,但农村区域供水相对滞后。近几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区域供水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下发区域供水实施意见,组织编制区域供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区域供水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市区概算投入1.9亿元的区域供水工程,目前已辐射至汊河、施桥、八里、平山、蒋王、杨庙、城北、西湖、朴席等9个乡镇,受益人口达20多万人。按照工程实施计划,底广陵、维扬、邗江所有乡镇都将与市区并网供水,三区所有农民都将喝上安全、优质、合格的长江水。但从调研情况看,我市的区域供水整体推进力度还不够,区域供水进展情况与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区域供水目前除市区进展情况较好外,面广量大的农村区域供水工作尚未摆上议事日程。全市城乡484个水厂中,就有乡镇水厂140个,村级水厂337个。而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水厂,总磷、氨氮等时有超标,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农村水厂,总大肠菌群、氨氮超标现象更为严重。相当多的村级水厂只起了动力提升泵站作用,不经消毒处理和检测直接供水,有些根本就无检测设备和技术,也无运行记录,不具备供水的基本条件。这些农村水厂不仅水质难以保障,而且造成投资上的浪费,增加了运行成本和管理难度,再加上供水管网老化,渗漏严重,以及水厂改制后管理缺失等因素,给群众饮水安全卫生带来了隐患。
4、水质监测工作逐年加强,但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为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环保、水利等部门逐年加大了对水源地水质的监管力度。市水利部门每月对全市30个重点水功能区的36个监测断面进行监测。市环保部门在南水北调东线源头和市级水源地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取水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装置,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准确地把握水情动态,并从今年起对159个日供水500吨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实行定期监测,增加监测种类,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同时注重强化控制排污总量、整治污染源等方面工作,建设、交通、卫生、农业等部门也为水源地保护作出了积极努力。但通过调研,我们也感到,全市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效管理机制还没有真正的形成,存在着职能不够清晰,职责不够明确,步调不够一致的情况。调研中,我们碰到了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是谁?保护区如何划定?尚未找不到确切答案。二是某企业反映,在用水过程中出现几个部门同时检查监督的情况。三是政府在水源保护区内组织对码头、造船企业进行整治、搬迁的同时,某县(市)一主管部门又在主要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擅自批准兴建造船厂。四是面广量大的村级水厂改制后应该如何监管,目前尚处于缺位状态。我们认为,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如何逐步纳入统一、规范和有效的管理轨道,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
二、对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几点建议
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安全、卫生、放心水,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为切实做好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我委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议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合理确定和分解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要研究制定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统一监管机制,尽快形成区域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的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安全监管体系,系统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和建设活动,不断改善城乡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安全;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规划水源地布局,明确保护区域和范围,规范水源保护区标志,建立严格的保护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要重视区域性战略储备水源建设,制定水污染事故突发情况下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调度方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市水利、环保、建设、农业、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要进一步强化污染源源头控制。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一是要认真制定和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一级保护区内,要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要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保护区内违法设立的'码头、畜禽养殖场、围网养殖等污染设施要加以整治取缔。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凡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的项目,必须经规划、水利、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防止和杜绝因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和长远利益。
二是要积极有效地防治建设性的水污染。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所有项目建设都要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水污染。要大力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责任。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控,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并创造条件扩大在线联网监控覆盖面。要继续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对严重污染环境、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保护水环境,防止水污染。
三是要切实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要积极推广化肥农药减量技术,提倡和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和配方施肥,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在水源保护区内要优先发展高效益、低污染的生态农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积极研究和推广生态养殖技术、秸杆综合利用技术、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技术,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要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是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我市已建有污水处理厂9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43万吨,而目前实际处理量仅为10多万吨。处理量不足最主要的原因是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未能同步建设,造成目前一方面污水处理厂吃不饱、开不足,影响效益发挥,而另一方面污水横流漫溢,影响水体环境。要通过协调和督促,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充分发挥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有的作用。二是要加速供水管网改造。据市有关部门统计,我市目前城镇水厂供水管网漏损率为20-30%(国家规定的允许基准值为12%),而乡镇水厂供水管网漏损率高达30-60%。供水管网漏损率高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增加群众负担,而且极易造成供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威胁供水安全。建议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和抓好城乡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有效地节约供水成本,提高供水效率,满足供水要求。三是要尽快确定市区长江第二水源地。目前市区有长江瓜洲段和廖家沟2个水源地,日供水能力达40万吨。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至满足市区所有人口用水需求,日供水能力将达75万吨,建议市政府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尽快确立长江第二水源地,并着手抓好水源区保护工作,一方面积极应对城市发展和区域供水需要,另一方面可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增加城市供水安全系数,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4、要进一步加大区域供水推进力度。
一是要实行区域供水目标责任制。区域供水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乡三级政府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市区推进区域供水的实践表明,实施区域供水伴随着全局与局部、眼前与长远、企业与群众之间利益的调整,其难度不亚于第一次农村改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撑,工作很难奏效。建议市政府要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将推进区域供水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县(市、区)、乡政府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通过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全市区域供水工作的开展。
二是要对供水水源进行合理规划。目前全市城乡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484个,其中乡镇水厂140个,村级水厂337个,规模偏小,数量偏多,为便于管理,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建议市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并网、安全有效的总体原则,以长江、高邮湖、大运河、三阳河等为主要水源,以市、县(市)自来水公司为龙头,对全市的供水水源地进行统一规划,重视发挥集中供水设施的规模效应,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效率,有效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
三是要出台区域供水相关政策。实施区域供水必然对乡镇、村级现有水厂产生影响,带来县与乡、乡与村、村与村以及大水厂与小水厂之间的矛盾,再加上绝大多数水厂已经改制,区域供水工作必然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建议市政府研究制定兼并、联营等相关政策意见,大力扶持,积极引导,确保区域供水的平稳过渡。同时,要从区域供水项目的公益性质和建设投入量相对较大这一实际出发,在企业税费管理、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严格规范和控制地下水的开采,我市局部地域由于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已经给地面沉降带来一定的影响,要通过政策引导,让一些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企业逐步退出或转向利用地表水,推进区域供水工作更快、更好地实施。
5、要进一步严格城乡饮用水源地监督管理。要对饮用水取水、制水、供水水质实施全过程监管。进一步细化、分解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大考核力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重视建立预警制度,加强检测检验工作,建立正常的水源水质定期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发布水源水质信息。及时查处城乡饮用水日常监测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执法检查,采取明查暗访、抽查、突击检查以及专项整治等方法,切实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及时纠正一起。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对依法取缔的“十五”小企业和责令关停的企业要进行“回头看”,对“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要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大对环保事业的投入,提高环保装备水平和监测能力,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重视加强对村级小水厂的监管,这些小水厂是历史的产物,在农村改水期间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从目前情况看,实行全市区域供水有一个相当的过程,现有小水厂将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存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监管职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规范经营行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落实净化消毒工艺和水质监控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的安全、卫生。
篇10:深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深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深圳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源的保护,但由于流域经济高速发展、人口大幅增长、土地过度开发以及外来水携带大量营养物入境,深圳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氮磷指标不能稳定达标,出现富营养化现象;交通路网临近或穿越水库,带来水库污染隐患加大、潜在污染风险升级等诸多突出问题.通过对库区流域内水土流失现状、水质污染原因分析,提出实施封闭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水源涵养林、加强监管等措施.
作 者:钱萌 邱向阳 易雯 李军红 作者单位:钱萌,邱向阳,李军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518001)易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州,510045)
刊 名:绿色大世界・绿色科技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REEN GREAT WORLD 年,卷(期): “”(6) 分类号:X83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 氮磷指标 富营养化 深圳篇11:金坛市饮用水源地的安全保护机制探讨
金坛市饮用水源地的安全保护机制探讨
在金坛市水源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并对长荡湖水源进行了水质的现状评价和预测分析,建议长荡湖作为备用水源地,对长荡湖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提出了具体方案.最后提出了加强水源地的生态建设、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等的水源地保护一系列方案.
作 者:何卿 夏晶 朱增银 黄夏银 柏立森 HE Qing XIA Jing ZHU Zeng-yin HUANG Xia-yin BAI Li-sen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36 刊 名:污染防治技术 英文刊名: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 年,卷(期): 21(3) 分类号:X52 TU991.11 关键词:饮用水 水源地 供水安全篇12: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总结
xx是我们的母亲河,xx源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xx等下游地区的饮用水安全,影响下游地区繁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水源乡作为xx源头乡,深感责任重大。乡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xx源水质的保护和治理,根据《xx县xx源水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狠抓落实,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xx源水质。现将上半年xx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方责任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乡成立了由乡长xx担任组长,副乡长xx担任副组长的xx源水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派出所、土管、城建、林业、财政所、环卫所负责人及各村村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xx源水质专项治理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制订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各时间段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分河段划分包干责任村和责任部门,并把xx源水质保护纳入了各村年终考核范围,以调动各村的积极性。
二、多方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水源乡乡村干部通过发放环境保护倡议书、张贴宣传标语、圩日开设宣传咨询站点,宣传不捕食珍稀野生动物、拒绝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等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确保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截至目前,全乡共发放宣传资料余份,张贴宣传标语横幅42条,开设宣传站点8次。同时,利用当前开展的“三送”工作,鼓励“三送”干部走村入户宣传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政策。在宣传的感召下,涌现出载下村外出乡贤出资印刷宣传资料挨家挨户发给本村村民的保护环境先进典型。
三、多措并举,坚决保护xx源水质安全
结合我乡当前实际,针对造成我乡水质污染的来源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从严开展稀土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防止被关闭矿点死灰复燃,杜绝出现新的非法开采行为。并对废弃矿山和老矿点进行筑坝固沙,植树种草,让植被充分吸收土壤中的氨氮残留液,减少含氨氮成份渗滤液流入河流。二是开展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取缔水库商业承包了养殖,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命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积极推行人放天养。实行库区取用水许可制度,对库区取水发电和汛期行洪安全进行科学调配,严格执行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杜绝未经审批滥设排污口的.现象。加强库区环境管理,打捞和清理库区垃圾和漂浮物,打击库区电、毒、炸、钓、网鱼,改善库区水质。三是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要求各村至少兴建一个农村生活垃圾、废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沼气池和氧化塘,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防止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指导农民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农产品废弃物回收试点,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四是成立了专门的垃圾清理队伍,每天对圩镇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同时垃圾车每天定时定点对各村垃圾进行回收,并将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运到县城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防止垃圾的乱丢乱放。
四、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根据实施文件,领导小组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对本周工作进行进行安排布置,各村每半个月要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对各村所做工作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好的给予表扬,进度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完成任务好的村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xx源水质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村委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倒查问责,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通过全乡上下半年以来的努力,目前我乡的环境卫生取得了明显改善,xx源水质总体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水域功能Ⅱ类标准。但是我乡的环境保护压力形势仍然很严峻,需要我们百分百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完成年终目标。同时,由于我们小乡镇人力、物力有限,仍有许多工作措施没落实到位,如有些具备条件的村想要配备一辆垃圾运输车,但因经费有限一直未配备到位,希望上级部门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沿线群众及香港同胞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篇13:张家口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及保护对策
张家口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及保护对策
摘要:分析张家口市中心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饮用水源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作 者:蒋桂兰 Jiang Guilan 作者单位:张家口市环境监测站 期 刊: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Journal:JOURNAL OF HEBIE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年,卷(期):, 28(2) 分类号:X5 关键词:饮用水源 保护 对策篇14: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地现状及保护对策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地现状及保护对策
阿哈水库是贵阳市市民的饮用水源地之一.阿哈水库入库的5条支流有部分水质指标超过了国家地表水体Ⅲ类水体水质的`标准,对饮用水源地影响最大的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污染源、农业生产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源.文章针对阿哈水库水质污染源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并根据其保护区范围内水质污染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对策及配套的工程治理措施.
作 者:史莉 尹璐 李越越 郭苛 SHI Li YIN Lu LI Yue-yue GUO Ke 作者单位:贵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贵州,贵阳,550002 刊 名:贵州水力发电 英文刊名:GUIZHOU WATER POWER 年,卷(期): 22(3) 分类号:X52 关键词:环境工程学 饮用水源 水质污染 保护对策 贵阳市阿哈水库篇15:市水务局饮用水源保护的工作总结
市水务局饮用水源保护的工作总结
目前,昆明主城集中式供水水源主要有:松华坝、云龙、大河、柴河、宝象河和红坡-自卫村水库。为加强水源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水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重大政策措施。水源地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将水源保护作为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严格按照《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XX〕7号)的有关要求,将各项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将各项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与年终考核、奖惩挂钩,切实做到事事有人抓,事事有落实。在时间紧、任务重、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经过共同努力,市、县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了较好成效。
20XX年至今年4月,XX市主城区六个饮用水源地除柴河因实施加固工程,重新蓄水后水质受到影响,水质类别为ⅳ类,其余水库水质均达到ⅲ类水标准,其中云龙水库水质达ⅱ类水(总氮不参与评价)。与2008年比较,松华坝水库、大河水库、宝象河水库、自卫村水库水质均有所好转。
一、工作完成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水源地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 “防污、控污、治污、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恢复生态”的思路,本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政策引导的原则,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健全管理体制,加强领导。
加大管理力度,搞好协调服务。成立XX区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授权XX区政府托管XX县滇源镇、阿子营乡,实现了松华坝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统一。
修定《XX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XX区宝象河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云龙水库条例由市级法规上升到省级法规。制定出台《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近期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分工协作,严格考核。
创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保护职责。水源地保护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由水源区属地政府负责具体的保护治理工作,市级水务、环保、农业、林业、规划、建设、国土、滇管、城管、供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水源区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加强水资源保护作为地方和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按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去年和今年,市政府两次召开水源保护工作会议,会上张市长和李喜副市长分别代表市政府与相关县(市)区签订了水源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
(三)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城乡饮水安全和水源区保护治理的投入,全市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生态保护及治理项目,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的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此外,按受益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XX区政府、XX区政府、XX区政府、XX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建立水源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源保护。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支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争取资金支持;整合市级相关部门资金,涉及的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在每年编列部门预算时,对水源保护项目优先安排和倾斜。拓宽融资渠道,对每年实施的建设项目,具备融资贷款条件的,通过市、县(区)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解决;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生态保护及治理项目。
(三)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重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污染治理、人口转移四大工程。
一是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为重点,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手段,采取禁养止耕、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等措施,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减少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对土地、山林和水源的.破坏。优化产业布局,控制面源污染。水源区一级保护区域内严格实行“止耕禁养”,恢复生态;二级保护区域内实施“农改林”,重点发展经果林和水源涵养林,适度发展有机农业;三级保护区域内全面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有机生物肥和化肥用量少的作物种植,从根本上减少化肥施用量。目前政府已租用松华坝一、二级区土地5.2万亩,完成渔塘退养574亩;完成云龙水库1万亩生态林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生态农业。饮用水水源区禁止花卉种植,限制蔬菜种植面积;分阶段逐步减少高化肥施用量的烤烟和其他作物的种植。充分发挥水源区生态环境优势,发展有机农业。目前已在松华坝水库、云龙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内调减蔬菜种植面积2.79万亩,拆除入库河流沿岸大棚1838亩,建成有机农业基地2.08万亩,实施冬季休耕2万亩,在休耕土地上种植绿肥1.7万亩。推广科学施肥,减少化肥施用。从2007年开始,在松华坝、云龙水源区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累计完成面积28.5万亩。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每年减少水源保护区化肥用量10%-30%。禁止畜禽养殖,改善流域环境。围绕水环境治理,全面推进“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禁止养殖工作。目前,全市饮用水水源区已无规模化养殖。
二是抓好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围绕水源区“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的构筑,以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农改林为重点,恢复水源区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加大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20XX年在水源区共计完成植树造林1.84万亩,种植核桃9460亩,在滇池流域实施水土流失治理42平方公里,在云龙水库水源区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平方公里。
三是抓好水源地截污控污。在重点水源区全面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对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四级管理体制,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系统。投资4479万元,完成松华坝水源区滇源集镇、阿子营集镇,云龙水源区云龙集镇、撒营盘集镇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工程总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4000 吨,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完成滇源镇、阿子营镇28个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建成生态湿地3268.5亩,为水源区生态恢复和区域径流混合低浓度污水净化提供了良好条件。
四是抓好居民人口转移外迁。结合小城镇、园区建设、新村庄建设,实施人口转移工程,有计划地引导和鼓励水源区居民向水源区外迁移,向城镇集中。目前正在开展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云龙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库公路内)的人口搬迁前期工作,计划搬迁1.1万人。
加大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集中办学、规模化办学的力度,通过教育扶持,把水源区青少年转移到外地学习、生活和就业。把转移水源保护区内农村劳动力作为全市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点区域,在水源区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倾斜政策,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结合新昆明建设对务工人员的需求,按照对口帮扶的原则,由四城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结合新开工项目,优先接收水源区移民劳动力。
(四)补偿扶持,反哺水源区
一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2005年8月,制定《XX市松华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补助办法》,2008年2月,制定《XX市云龙水库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补助办法》从能源、就学、就医等方面对群众进行补助。2005年至2008年在松华坝、云龙水源区合计投入补助资金7492.61万元。20XX年进一步加大了补助力度,松华坝水源区补助资金达到3521.2万元,云龙水源区补助资金达到3648.7万元。《补助办法》的实施使水源区群众从水源保护中得到了实惠,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所提高。群众对水源保护的政策更加支持和拥护,水源区内砍树,毁林开荒的现象基本杜绝。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源区生产生活条件。先后完成水箐水库扩建、盐节水库、黑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小双公路、双龙至松华公路油路建设和大摆、新街通村油路建设。目前正在实施滇源镇大石坝水库、阿子营镇黄龙水库、庵冲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三是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加大力度推进“一池三改”,对有条件的村组鼓励实施集中供气,解决水源区农户生活能源问题。从2006年至今,我市已在水源区推广建设沼气池5465口,沼气池的总产气量达218.6万立方米,节约薪柴1.1万吨,相当于1.9万亩薪柴林一年的生长量,减排二氧化碳0.88万吨,二氧化硫74.3吨。
(五)加强宣传,查处违法事件。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在XX市官渡广场、松华坝、云龙、大河、柴河等水源区开展大型专题宣传活动,倡导水源区群众保护环境、保护水源,倡导市民节水、爱水、动员全社会关心水源保护。20XX年共发放水源保护宣传册2万份,宣传年历2万份。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昆政办〔20XX〕26号)要求,20XX年3至4月,市级水利、环保、农业、安监、国土、城管等八个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联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区进行拉网式排查,7月份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后督查,进一步消除水源地安全隐患。
(六)监测预警,防范突发污染事件
严格执行国家水质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地表水、地下水及工业污染源检测网络,定期监测水源地水质,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目前,松华坝、云龙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站已正式投入运行,实现了对我市两个最主要水源地水质的连续监测。
制定《XX市主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印发相关部门XX县区实施。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按照 “四创两争”、滇池治理和“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创建和治理工作。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范围围网和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目前除云龙水库由于正在修定条例,一、二、三级区重新划分,界桩未埋设外,松华坝、宝象河、柴河、大河水库和红坡-自卫村水源地均已完成。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严重,是造成水质下降的主要原因。水源区内高产农田有限,低产坡地多,对高收益农产品的需求促使径流区内群众采取“高肥料、高农药”的农作物种植方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使耕地土壤残留毒物增加、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而且加速了农业面源污染。
(二)社会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矛盾突出。水源区大部分属于山区、半山区,受自然、地理、交通以及水源保护政策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经济结构单一,发展缓慢,人民群众生活贫困,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矛盾突出。
(三)保护与管理资金渠道单一,投入不足。目前,水源保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水资源费,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投入与保护要求不相适应。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围绕保护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加强水源区保护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调整农业布局和产业结构
1.调整产业布局。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止耕,恢复生态;二级保护区实施“农改林”,适度发展有机农业;三级保护区压缩耕地面积,调整种植结构,重点发展经果林和水源涵养林,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对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12年,主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化肥施用强度每公顷等于和小于280千克(折纯用量)。
2.禁“花”减“菜”。水源区禁止花卉种植,限制蔬菜种植面积。2010年主城主要饮用水水源区全面禁止花卉种植,二级保护区禁止规模化蔬菜种植,三级保护区蔬菜种植面积只减不增,到2012年调减50%。
3.限制畜禽养殖。一级保护区内及主要入库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全面实施禁养,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
4. 实施“农改林”工程。大力推进水源保护区耕地“农改林”,重点建设生态防护林,发展经果林。2011年,完成松华坝水库、云龙水库二级保护区及清水海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耕地“农改林”4万亩,其中清水海水源二级保护区1万亩; 2012年,主城主要饮用水水源区按保护规划要求完成耕地“农改林”任务。
5.发展有机农业。充分发挥水源区生态环境优势,适度发展有机农业。2012年主城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机农业生产基地面积达到7万亩。
(二)全面截污
1.治污减污。按照2012年水源区集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二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70%,三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50%的目标,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2.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按照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系统。
3.强化生态湿地建设。利用已租用土地,因地制宜建设自然生态湿地,过滤、净化、改善水质。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加大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力度,加强森林管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在水源区内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2010年12月前完成松华坝、云龙水库水源区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2012年12月前,在主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三级保护区内种植核桃3万亩,种植竹子6000亩。
2.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防治水土流失,减缓水库泥沙淤积。
3.推进水源区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实施以液化气、电、太阳能为主的水源区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加大力度推进“一池三改”,对有条件的村社鼓励实施集中供气,解决水源区农户生活能源问题。
(四)实施人口转移外迁工程
1.有序实施人口迁移。结合新村庄异地建设、小城镇建设、园区建设等,搬迁移民,使水源区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小区集中,按期完成松华坝水库一级核心区、云龙水库一级区共1.1万人的搬迁。
2.实施教育移民工程。加大水源区所在县区集中办学、规模化办学的力度,建立水源区农村适龄人口完成小学至大学阶段学业的扶持保障制度,通过教育扶持、教育成才把库区青少年转移到外地学习、生活和就业。
3.实施就业移民工程。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在水源区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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