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清洁条例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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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清洁条例学习总结

篇1:乡村清洁条例学习总结

乡村清洁条例学习总结

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心得体会 xx年6月1日,我们全校一起学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我觉得我们都生活在广西这片热土上,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更清洁,必须动员全员参与,每个人都出一份力,献出一份爱。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在这个学习中有所收获。以下是个人在学习中的学习心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一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其中有几条条例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西的好山好水和优美风光是大自然的恩赐,广西深厚绵延的历史文化和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是老祖宗的遗产,我们要倍加珍惜、小心呵护。让我们万众一心、共同努力,以对建设美丽广西的崇高责任和对家乡的深情挚爱,用自己的双手去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

篇2: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 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 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 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篇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 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 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 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7月1日起施行。

篇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正式实施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并于昨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广西首次为乡村清洁工作立法,标志着广西的乡村建设被纳入法制化轨道。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

广西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特别是从以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党中央“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决策。制定乡村清洁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自治区党委绿色发展战略实施、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广西官方介绍,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广西乡村面貌明显改观、人居环境大幅改善。但从总体上看,广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薄弱、部分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乡差距较大等问题依然突出,乡村人居环境问题仍然是制约广西“两个建成”目标实现的短板。

为了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的长效机制,广西通过制定条例,用法的形式将自治区党委关于乡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体现出来,将近几年来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良好村规民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为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已于今年1月29日经广西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乡村清洁设施建设、清洁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引领和推动全区乡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上述条例管的范围是广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管的对象主要是广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驻乡村的中直、区直单位,虽然其与当地不存在隶属关系,但也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广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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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清洁乡村总结参考

在“清洁乡村、美丽校园、化解矛盾活动”中,我校继五月份所取得的成效上,继续深入开展此项活动。

一、思想巩固,深化落实

利用全校教职工会议、班主任会议、学生晨会等方式,大力宣传开展“清洁乡村、美丽校园、化解矛盾活动”的内容和意义,目的是让全校师生真正的行动起来,自觉地投入到活动当中去,校领导、班主任、教职工带好头,以自己的行动不乱扔垃圾,甚至主动弯腰拾捡垃圾,全体教职工做到了示范作用,学生便能够主动地行动起来。我校正是利用“破窗效应”,有效地深化落实了美丽校园行动。

二、深入动员,点面结合

在“清洁乡村、美丽校园、化解矛盾”此项活动深入我校全体师生心灵,激发师生们关心身边的环境之时,我校活动领导小组细化本月的活动方案:

1、班主任召开“清洁乡村、美丽校园、化解矛盾”活动主题班会。班主任讲解十八大以来文件精神,从美丽中国到美丽广西,从各级领导参与清洁卫生、回乡清洁乡村捐款等视频,再次让学生的内心受到洗礼。

2、要求学生利用上下学的时间,观察博白镇在绿珠区所开展“清洁乡村、美丽校园、化解矛盾”的活动。博白至我校这段路上,增设了四个垃圾定放点、各式宣传标语若干、时不时有各机关单位到公路两旁清扫垃圾。我校正是利用事实说话,引领学生真正地投入到活动当中来,为美丽校园尽一份力。

3、点面结合,根据实情,开展全校性卫生活动,以实际行动加以落实。

三、扎实推进,问题凸显

随着“清洁乡村、美丽校园、化解矛盾”此项活动深入开展,宊出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表现在:

1、疲劳感渐次出现,激情不再,创新工作得不到加强。

2、宣传横幅保护不力,有丢失破损出现。

3、还有学生乱扔垃圾的现象,卫生清扫小组的工作依然繁重。

4、学校投入太少,校园绿化得不到改善。

5、六月是一个考试月,各项工作还没有得到有效地开展。

篇6:清洁乡村年度总结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党委、政府在大力发展工业经济的同时,认真按照上级关于开展“美丽北流·清洁乡村”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在市“美丽办”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坚持做到“五个到位”,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清洁乡村工作,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现将我镇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到“五个到位”,全面深入开展清洁乡村工作。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洁乡村工作,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其他单位、村委一把手为成员的“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亦组建相应工作班子。从而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人员专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了情况掌握全面、问题解决及时,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队伍建设到位。按各村规模,配齐配足环卫队伍。目前,镇圩安排保洁员6人,每个自然村确保至少有两名以上保洁员,基本满足清洁工作需要。另外,各村还落实了环境卫生监督员,由各村委干部或群众担任卫生监督员,加强对保洁员卫生保洁工作的监督。

三是硬件设施投入到位。加大一次性建设投入。今年以来,我镇在清洁乡村工作中共投入经费5、2余万元,11个村联合学校、挂点村的镇直单位、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定期开展“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活动,对村委会、道路以及学校周边等场地进行清洁卫生,并努力筹措资金购买清洁工具和修建垃圾池,通过半年时间的环境卫生整治,大坡外镇的整体环境得到了改善,呈良性发展。

四是宣传引导到位。我们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结合“清洁乡村”活动的开展,通过标语横幅的氛围营造、清洁卫生亮点村的典型示范、广大党员干部的表率带动以及评比奖励机制的有力促动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村民自觉参与到清洁卫生工作中来。全镇使用石灰水书写永久性宣传标语35条,设置宣传专栏30多个,悬挂横幅40多条,张贴宣传小标语1000多条。镇每季度出版宣传专栏一期,各村和中小学校也出版了宣传专栏;镇派出了一辆宣传车到各村进行了巡回宣传通报;印刷了10000多份《“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通过中小学校发放到了千家万户。总之,全镇清洁乡村工作氛围浓厚,除了日常保洁,全镇定周一和周五进行全镇性清洁大扫除工作。

五是制度落实督查到位。=我镇制定了《“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实施方案》,明确了各想工作要求,考核标准,并落实了奖惩政策。落实考核措施。镇清洁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周不定期对单位、各村清洁乡村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督查结果及时通报到各单位、各村,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各村坚持每日对保洁员有考勤登记,每月对保洁员保洁工作有考核,规范保洁员工作行为。强化检查督促。确定每周星期五日为全镇“清洁日”,镇办公室做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整治卫生死角,提高卫生水平。

二、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全镇人口分布范围广,群众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难度大,很难完整系统的规划在全镇推开。

二是由于资金紧缺、垃圾车、垃圾池建设、垃圾清扫人员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没有真正做到美化、亮化、绿化、净化。

三是农民环境卫生意识薄弱,思想顽固,加上居住分散,垃圾乱扔乱丢现象一时难以解决。

四是河道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垃圾的主要倾倒地方,清理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婴儿尿不湿、各种玻璃制品等,目前仍找不到很好的处理办法。

“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工作难度大,动态性、反复性强,但是在我镇镇村两级组织的高度重视下,在环卫工人、保洁员的辛勤劳动,在广大群众的配合下,清洁乡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和借鉴兄弟乡镇中许多好的做法,再接再厉,取长补短、创新举措,力争使我镇的清洁乡村工作再一个新台阶。

下半年工作计划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了切实做好“美丽北流清洁乡村”工作,保障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下半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落实“四项举措”,不断深化清洁乡村工作。

上半年通过镇、村两级的共同努力,我镇的清洁乡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村民卫生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二是环境卫生明显改观,三是硬件设施得到改善,四是保洁队伍进一步健全;五是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下半年,我镇将在此基础上,通过落实“四项举措”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工作新突破。

一抓宣传教育。继续利用广播、宣传画板、横幅、标语、手机短信等各种形式,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村民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村妇女组织、各种协会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庭院清洁户”、“庭院整治示范户”、“绿色家庭”等创评活动,激发村民群众自觉维护庭院整治成果的内在动力,从而使每个人都自觉参与活动、参与创建,形成全镇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抓队伍建设。落实每季度一次的全镇保洁员工作会议,切实增强保洁员的工作责任心;坚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保洁员的关心,适当提高保洁员的工资待遇,保持保洁员队伍的稳定性。

三抓制度落实。按照长效保洁机制的要求,继续完善考核制度,使镇每月的考评制度进一步规范、合理。加大巡查监督力度,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建立清洁乡村工作长效机制。

四抓资金投入。继续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更新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并完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清洁乡村经费落实,不断提高清洁乡村工作水平。

二、做好“五项工作”,不断巩固清洁乡村工作成果。

1、搞好一配套。因地制宜建造垃圾池、垃圾处理场,定时开展卫生评比活动。各农户实行“门前四包”,即负责自己门前的垃圾清扫、林木管护、公共秩序和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场所采取“村民凑一点”的办法,聘请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垃圾清运、填埋。

2、抓好“两清”。即清路障、清垃圾。重点打通出路口,清除影响居民出行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前屋后、室内干净整洁,农具、柴草专间堆放整齐,墙壁、门窗无蜘蛛网,无乱涂乱画、乱粘乱贴、乱堆乱倒现象,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和自主填埋。村庄内与农户房屋前后沟渠、下水道排水通畅,无污泥杂物、无违章设施、无人畜粪便、无泼水直接排入现象,沟渠两旁无乱堆乱放现象。

3、做到“三归”。即垃圾归池、柴垛归点、畜禽归圈。以整治村庄主要出入口、公共活动场所、公用水塘、制高点等环境面貌为突破口,狠抓房前屋后、河沟池塘、猪圈牛栏、柴垛草堆、厕所粪坑等地方的环境卫生治理。

4、狠抓“四改”。即改路、改水、改厕、改圈。结合交通部门“村村通”工程和“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完善村庄内部道路硬化入户路。结合我镇正在建设的“饮水工程”工程,解决好引用水的安全、方便问题。结合建沼气池抓好改厕、改灶。结合农村改厕项全面推广三格式无害化厕所。

5、达到“五有”。即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有村民理事会、有经常性开展教育活动、具体项目有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结帐方案。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消除农村房屋乱建、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柴草乱堆等现象,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精神面貌明显改观。

篇7:小学清洁乡村活动总结

小学清洁乡村活动总结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合浦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的部署,我校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现将此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传达上级的文件精神,做好本单位的动员工作。

我校教育局关于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的活动方案后,立即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把上级的通知精神传达给全体教职工,说明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意图和对我校的重要意义,让我校的全体教职工对这次活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制定活动方案,使活动有章可循。

我校班子针对此次活动召开了全体班子会议,以教育系统的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实施方案为蓝本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了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实施方案,并和全体教职工学习,让每一位教职工对于学校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工作思路和步骤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积极在校内外开展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

根据我校的活动方案,我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在校内开展了多次劳动,学校的校容校貌焕然一新。同时积极配合村委的工作,出动了160多人次到我校的清洁区去劳动,把清洁区的垃圾和各种废弃物移走,美丽整洁清洁区环境,受到了周围群周的赞誉。其次是让各班班主任带领本班学生对各班的教室和班级清洁区进行多次清洁劳动,教室天面的蜘蛛网彻底打扫干净,对各班的清洁区进行了大力度的清洁工作,树叶、食品

包装袋等各种杂物品全部清理。经过全体师生的努力我校的环境卫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面目焕然一新。四、做好此次活动的宣传和监督工作。

根据上级的`要求,我校在校内和校外都针对“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进行了积极的宣传工作,在校内首先是张贴宣传标语和学校出一版关于此次活动的板报,使校园内出现浓浓的“爱卫生,讲卫生”氛围,人人知道“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工程。同时我校还在学生当中选出环保积极分子组成了“环保小卫士”,环保小卫士的工作主要是在校园内监督同学们有无不文明的丢垃圾和不讲究环境卫生的行为并让他们改正。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保洁意识,今年上半年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慰问村委老人院的老人、帮老人们打扫卫生。发放“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宣传单500份,通过各种活动使“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工作深入人心,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带动作用,受到了村委和群众的好评。

回顾半年的工作,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深深感受到要改变农村的卫生状况,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素质,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克服困难,创新工作方法,为提高全民卫生素质添砖加瓦,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8:开展清洁乡村活动总结

20xx年我公司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工作。现将20xx年度驻村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公司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明确了分管领导的责任,明确干部职工的`责任,制定了可行的工作计划方案,扎实开展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清洁意识。公司定期不定期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清洁乡村文件精神,使全体员工的思想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同时,公司分管领导也高度重视,多次到挂点村屯指导开展工作,宣传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了广大村民的清洁卫生意识。

(三)筹措资金,具体实施。公司与市规划局市文联共同出资6000元帮助两村建设垃圾池,其中屯村两个,那模屯1个;

(四)积极督促各村屯制定了《村规民约》、建立了卫生管理等制度,通过民主选举了卫生管理员且聘请了保洁员,其中屯村涉及的5个屯还成立了保洁基金;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通过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畜禽散养、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的问题仍然较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变;

(二)活动宣传力度不够,村干部没有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村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没有真正调动起来。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及计划

(一)提高村民环保卫生意识,畜禽要圈养,生活垃圾要统一堆放处理,生活污水不能随意排放。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特别是村干部要做好带头模范作用,抓重点,以点带面开展工作。待村规划编制出来后,另外包村挂点单位应再积极筹措活动资金,争取多建设几个垃圾池、焚烧炉,购买一批垃圾车和垃圾箱,切实改善村容村貌。

篇9:开展清洁乡村活动总结

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深入开展“清洁城镇乡村、建设美丽XX”活动相关文件精神,我局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集中力量开展“清洁城镇乡村”活动,现将我20XX年开展“清洁城镇乡村、建设美丽XX”活动汇报如下:

一、全面落实活动实施方案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严格按3月份制定的《XX县交通运输局深入开展“清洁城镇乡村、建设美丽XX”活动实施方案》。每周五,积极开展卫生责任区的大扫除和常态化的全面整治,单位主要领导和活动负责人积极参与卫生整治活动,对卫生死角及时整治,积极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二、深入新农村联系点开展“清洁乡村”

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处级领导干部分片包干和县直单位挂点共促“清洁城镇乡村,建设美丽XX”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10号)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做好我局挂点XX镇XX、XX村委,XX乡XX村共促“清洁城镇乡村,建设美丽XX”工作:

(一)捐赠各村委清洁经费5000元,专用于“清洁城镇乡村,建设美丽”XX活动。

(二)按照“六个一”和“八个一”要求,对所辖的主要垃圾集中点进行集中管理,协助村委召开会议,落实了各集中点负责人,并针对多年收集不上的垃圾管理费问题制定了措施,成立了理事机构,签订了承诺书。

(三)大力宣传“清洁城镇乡村,建设美丽XX”活动精神,提高村民环境卫生意识,发动村民建垃圾池。协助XX村委出板报和树立宣传牌。向村民分发“爱我家乡、美化家园”建设美丽乡村倡议书;

(四)制作了一块永久性宣传标语。

四、积极回乡开展“情系乡村、共建小康”活动

我局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回家乡开展“情系乡村、共建小康”活动,每位干部回家乡深入农户家中宣传开展“清洁城镇乡村,建设美丽XX”活动的重要意义,引导教育村民养成爱卫生、重环保的良好习惯,营造了良好的活动氛围,提高村民环境卫生意识,发动村民建垃圾池。

五、用实际行动组织引导群众

20XX年,县交通运输局几次组织干部职工参加XX镇举行的“建设美丽XX我先行”志愿者服务活动。通过组织引导群众,为建立清洁卫生长效机制打下基础。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展“清洁城镇乡村R26;建设美丽XX”活动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

2、村规民约、清洁乡村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3、因经费问题,乡村保洁员暂时无法落实。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环境卫生意识,加大“清洁城镇乡村R26;建设美丽XX”活动的宣讲力度,努力做到全覆盖,着力提高村民群众自觉参与清洁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指导各村委制定好村规民约和建立健全清洁乡村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工作取得实效。

3、用实际行动组织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爱我家乡、美化家园”活动。

篇10:开展清洁乡村活动总结

自“美丽xx·清洁乡村”活动开展以来,我局驻XX村工作队根据XX镇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清洁乡村的工作要求,迅速行动,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清洁工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我局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村17个村民组已全部行动起来,17个垃圾池已建成13个,近900家农户的垃圾桶已全部配置到位,60个主要垃圾存放点的大垃圾桶已配置到位,8名保洁员已全部正式上岗,并签订了聘用合同,村庄保洁工作全面启动。

二、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大力营造清洁乡村良好氛围。

为确保XX村“清洁乡村”工作顺利开展,各层级领导小组、驻村干部、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组组长纷纷行动起来,由村党支部书记牵头主抓、村委主任具体负责,利用村民代表大会、材民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等各层次动员会,通过悬挂横幅、发放《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清洁乡村工作得到了全村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村民卫生保洁意识明显提高,为清洁乡村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2、多方动员,积极筹资,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

为保证清洁乡村工作落实到位,XX镇专门拨出启动资金,并采取“政府出一点,工作队筹一点”的办法,加大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全村新建垃圾池13个,配备大垃圾桶60个,每户配备小垃圾桶1个,共900个,并统一为每名保洁员配发保洁工具,做到“一辆保洁车、一把铁锹、一把火钳、二把扫把。”目前正在筹集资金拟建垃圾焚烧炉。

3、存量垃圾、集中整治、合理化处理,成效显著。

根据清洁乡村工作的总体安排,九月份,XX村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了存量垃圾的清除工作。全村共清除存量垃圾点10余处,清理河道、沟渠2处。在垃圾处理中,坚持因地制宜、分地段处理的模式,对偏远地段的垃圾,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实行就地焚烧,灰堆还田处理;主干道路的村民组,则由保洁员负责将村垃圾集中点的垃圾定期清运到镇垃圾场,统一做填埋处理。在清除存量垃圾工作中,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4、因地制宜,科学组建保洁员队伍。

在保洁员队伍的组建上,XX村将17个村民组划分为7个片区,每个片区配备一个保洁员,每个保洁员负责对每天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运输。同时在村中设立一名专职保洁员,负责各片区保洁员的管理和村中垃圾统一运输填埋、焚烧处理等工作。保洁员择优从农村困难党员、五保户中聘用,做到保洁员队伍建设因地制宜,全面覆盖,保洁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三、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积极探索清洁乡村工程的长效机制,完善XX村清洁工程制度体系。目前XX村成立了清洁乡村理事会,明确了理事会的工作职责,制定了《清洁乡村日常管理制度》、《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清洁水源管理制度》,《保洁员工作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下一步拟制定《XX村环境卫生考评办法》、《环境卫生考评细则》,将保洁员姓名、保洁范围、包片村干部、监督电话等保洁内容在村公所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进一步强化XX村的环境卫生考评及督查,为XX村清洁工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在村公所门口宣传栏设立“清洁家园曝光台”,定期对村中的一些反面典型通过照片进行曝光,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前后进行拍照比对。

3、积极开展“卫生文明户”创建活动,在全村范围内树立起一个优秀环境卫生典范。

4、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筹集资金建设垃圾焚烧炉。

篇11:清洁乡村工作总结

今年1月份以来,我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完善制度,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四乱一占”,实行门前三包,“城乡清洁工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我镇的具体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镇在集镇规划方面措施得力,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中心镇建设日臻完善,同时,我镇也是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先进镇,因此,我镇各级均高度重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市召开动员会后,我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提高了班子对“城乡清洁工程”的认识,并成立了以镇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分管的副镇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在规划建设办公室,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经费开支、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还专门请有关领导到我镇指导业务,并向其他乡镇学习先进经验,经综合收集整理后,再次开班子会议,结合本镇的实际,高起点地按照中心镇、文明镇及“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研究讨论修订实施方案。

(二)广泛动员,统一思想。

为了广泛动员全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使该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领导小组多次邀请机关单位、村(居)委会、居民住户、个体工商业主等代表开座谈会,听取收集代表们意见和建议,再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后才形成了切实可行的《**镇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还专门召开动员大会,全体镇村干部、圩镇机关单位正副职领导150多人参加。动员会上,**书记部署了我镇的“城乡清洁工程”,与员会人员进一步意识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会后,“城乡清洁工程”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全镇迅速掀起了镇、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高潮。

二、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我镇党委充分认识到搞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是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全镇精神文明建设、改善美化全镇人民生活环境、营造清洁美丽和谐**的重要工作任务。因此,镇党委以“全面营造清洁干净宜居环境”为目标,高度重视,全力推进我镇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深入开展。

(一)抓宣传,提高认识。

开展清洁卫生活动不是一种形式,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素质,让全镇干部群众自觉讲卫生、爱清洁,进而改善全镇的卫生状况,优化城乡环境。而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之前,我镇的环境状况较差,“四乱一占”现象严重,干部群众认识不到位。为此,为了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我镇通过挂横幅、贴宣传标语、刊出宣传专栏和村广播等形式,对“城乡清洁工程”进行广泛的宣传,确保“城乡清洁工程”家喻户晓,最大程度提高群众“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意识,吸引、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城乡清洁工程”中来。10月25日,我镇专门组织镇村干部、机关干部、群众代表、在校师生近3000人,在江可伯文化活动中心举行了“创文明、讲卫生、弘公益”争当文明使者启动仪式,并现场发放倡议书。启动仪式后,由镇、村、机关干部带领近3000人的宣传队伍,徒步走上街头,用手捡圩街的果皮、纸屑等垃圾,还给商铺业主、居民住户、趁圩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从而切实做到人人动手,人人参与“城乡清洁工程”。当日共发放资料8000多份,通过此次活动,将“城乡清洁工程”的气氛进一步推向高潮。

(二)抓落实,分片包干。

为了使“城乡清洁工程”向更深层次推进,实现经常化、规划化、长效化,我镇专门组织圩镇机关单位、商铺负责人召开会议,将清洁责任区按单位大小和区域分布进行划分,将保洁和监督责任分解到各个机关单位,明确了所负责的卫生清洁路段和范围,每责任区还专门由一名领导小组成员挂钩督促落实,确保不漏卫生死角。切实做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三)抓整治,确保取得成效。

我镇意识到,要全面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首先就要从根本上改变现在的“四乱一占”的现象,所以,我镇集中人力物力,全面开展一系列的集中整治活动。

一是整治乱搭乱建现象。

由规划建设办公室牵头,对圩镇内乱搭乱建的情况作摸底统计,并入户签发《关于清理拆除乱搭乱建的通知书》,要求住户限期整改拆除。对于钉子户,我镇认真研究对策,通过各方面做好过细思想工作,并最终得到有效推进。一年来,发出《通知书》56份,拆除乱搭的铁皮飘沿37宗,拆除乱建的铁皮屋、棚房等19宗,整个集镇范围内的乱搭乱建现象得到了彻底整治。

二是整治乱堆乱放现象。

对于乱堆乱放现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专门组织人员入户发放《关于乱堆乱放的清理通知书》,要求住户限期清理。要求建房户所用建筑材料要做到当日材料当日用,如有遗留的,要在工地特定范围内堆放,不得超出主街道;居民住户的木头等杂物要在室里堆放,不得堆放室外影响镇容镇貌。一年来,共发整改通知32份,整改32宗,目前,已基本杜绝了乱堆乱放现象。

三是整治占道经营问题。

对那些占道经营的业主,我镇耐心进行劝说,并让其订下《“门前三包”承诺书》,确保不再占道经营;我镇专门成立了城管大队,加强巡查,杜绝了占道经营的流动水果青菜等摊档打游击的现象发生。特别是今年春节期间,我镇镇干部分组轮流值班,与城管大队一起维护市场秩序,杜绝了占道经营现象,还居民住户一个干净欢乐的安居环境。

(四)抓硬件,改善居住环境。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我镇加大投入力度,大大改善了集镇配套设施,美化环境。

一是扩大环卫队伍。以前,由于环卫经费的问题,我镇的环卫人员只有5人,圩镇范围大,清洁任务重,环卫人员不愿干。为此,我镇加大投入,扩大环卫队伍,并专门进行岗位培训。目前,我镇环卫人员已增加到12人,环卫人员月工资由500元增加到900元。以前,我镇只能安排清扫主街道,现在所有街道都安排清洁工清扫,保证街道天天清洁,垃圾日日清运。同时,每个村委会也聘任一名卫生保洁员,村级共聘任了14位农村垃圾收集保洁员。

二是改善环卫设施。今年,我镇投入30多万元用于改善环卫设施。购置了4万元的垃圾运输车1台、3。7万元的铲车1台,还购置了双轮车、铁铲等设备一大批;给村委会、机关单位、学校发放环保胶手套、小胶桶共1000多件,用于清理日常小垃圾;圩镇内新建垃圾收集点3个,新增圩街垃圾桶88个,村委会新建垃圾收集点共22个,并配置垃圾桶80个;另外,我镇还新建成了一个30亩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保证了每日的垃圾处理停放。

三是做好绿化、亮化工作。除了做好原有绿化的维护管理外,还在207国道入口、文化中心等处新植草皮4000多平方米;36米街等街道新装、维修街灯50多盏,进一步改善了解圩镇的绿化、亮化、美化环境。

篇12:清洁乡村工作总结

为了培养学生卫生习惯,带动提高全民卫生素质,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品质学校专门开展了“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环保小卫士队,通过一个学期的实践活动,充分证明:学生“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环保小卫士队在宣传带动全民卫生素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既培养了学生卫生素质,又提高了学生参与社会的活动能力。

一、组织落实、措施得力

为了使“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能有序开展,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少先队大队部成员组成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领导小组,下设以XX为大队长的环保小卫士队,共吸收了150多名学生为环保小卫士队员,他们除了平时搞好校园的清洁卫生外,还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到XX老人院帮助孤寡老人搞室内室外的清洁卫生,学校对此举在资金上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投入XX多元为小卫士们买了太阳帽和小卫士标志,他们的积极参与形成了XX小学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二、加强宣传、营造气氛

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保洁意识,今年上半年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慰问XX老人院、帮老人们打扫卫生,发放“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宣传单489份,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开展评选“环保家庭”活动,清理社区、乡村垃圾约300多公斤,捡拾可回收废品100余公斤,通过各种活动使“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工作深入人心,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带动作用。

回顾半年的工作,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深深感受到要改变农村的卫生状况,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素质,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克服困难,创新工作方法,为提高全民卫生素质添砖加瓦,做出更大的贡献。

县人民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

手足口病半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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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清洁条例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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