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安全教育手册心得

时间:2023-02-26 08:00:23 其他教学心得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儿童安全教育手册心得(推荐7篇)由网友“流浪狗的玩具箱”投稿提供,下面给大家分享儿童安全教育手册心得,欢迎阅读!

儿童安全教育手册心得

篇1:儿童安全教育手册心得

如何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的意识?作为孩子的监督者,不可能时刻在孩子身边保护,孩子到了一定年龄就要学会独立和自我保护,接下来看看家长该如何引导吧。

小时候,孩子的成长有家长的细心呵护,但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家长就不能时刻陪伴在他身边了。然而孩子的好奇心比较强,对外界的一切都很感兴趣,家长一定要注意孩子的安全问题,防患以未然。平时要给孩子做好引导,让他学会自我保护,比如以下几点就是家长必须要做到的事。

引导孩子做好清洁

小孩子活泼爱动,新陈代谢旺盛,身体很容易出汗。再加上对外界的好奇心,他会非常喜欢摸各种东西,沾染细菌的概率很大。作为家长一定要及时为孩子清理,引导他们勤洗手、换衣服、剪指甲,做好个人卫生工作。即使在外出旅行时,家长也不要忽视这些小问题,讲究卫生必须从小习惯做起,想要保证孩子卫生的同时让旅行更轻松,家长可以带上旅行清洁套装。

教会孩子交通规则

现在汽车数量众多,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重要。好多家长也给孩子灌输了安全过马路的常识,比如“红灯停,绿灯行”等等,孩子们也都背的会。但是家长们切记不能只停留在“口头灌输”,必须让孩子真真正正的体会到,平时过马路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给孩子起到带头作用。

鼓励孩子运动

现在小孩子都患上了“网瘾症”,很小的年纪就埋头在手机上或者电脑前,不仅会损伤视力,还容易导致免疫力下降,危害身体健康。家长们一定要多多督促孩子进行户外运动,促进血液循环,晒太阳杀菌、补充钙质。跑步、打篮球等有助于培养孩子的手脑协调,促进孩子长高,羽毛球、乒乓球能够锻炼注意力,家长可以多陪孩子做以上几种运动。

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

家长也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教会孩子面对陌生人要保持警惕,不能够吃陌生人的东西,尽量少与陌生人交流,不要被引诱拐骗。其次夏天到了,很多孩子喜欢玩水,做好“防溺水”的教育必须重视,适当的为孩子讲解急救小知识,给孩子看看安全教育的视频和动画,能够提升他的自救能力。

孩子从小塑造性很强,学会自我保护,在以后的成长中家长才能更省心。如果你的孩子还没有培养这些习惯,家长一定要赶紧行动了。

篇2:儿童安全教育手册心得

家长应教给小孩子这10句“保命”金言!有必要让孩子意识到什么事危险,怎样能更好的保护自己。下面这10句“保命”金言,一定要教给孩子!

1.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

教育孩子人人有若干权利,如呼吸权、生命权、隐私权,这些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告诉孩子,任何人也无权剥夺他的安全权,安全重于一切。

2. 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

孩子应当知道身体属于自己,身体的某些部分应被衣服所覆盖,不许别人看,不许触摸。孩子有拒绝亲吻、触摸的权利。

3. 生命第一,财产第二

告诉孩子在遇到坏人时有权坚决拒绝坏人的要求。许多坏人表面凶狠,内心却很胆怯。所以众多孩子齐心协力,一齐高喊“滚蛋”,通常能把坏人吓跑。万一遇到真正的身体威胁,孩子身单力薄,一般只能向坏人屈服。有时,孩子们会担心被坏人抢去财产回家挨打受骂。例如有的小孩会想:如果我的自行车被坏人抢了,父母准会打死我。应告诉孩子,他们的身体安全比自行车重要得多。

4. 小秘密要告诉妈妈

向孩子保证,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只要孩子向父母讲明真情,父母都不会怪罪的,而且会尽力帮助孩子。当孩子向大人说实话时,他们应被充分信任。大人应当马上信任孩子并及时帮助他们。例如,在性骚扰事件中,如果孩子向大人诉说,而未得到信任,这种骚扰也许会经年累月地持续下去。

5. 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

有权不听陌生人的话,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有权对毒品、烟酒坚决说不。

6. 不与陌生人说话

孩子有权不和陌生人说话,当陌生人与孩子说话时,孩子可以假装没听见,马上跑开。生人敲门可以不回答,不开门。告诉孩子,对陌生人不理睬是对的,小孩没有能力帮助陌生人,大人绝对不会认为这是不礼貌的。

7. 遇到危险可以打破玻璃,破坏家具

为了保护自己,孩子有权打破所有规章和禁令。告诉孩子,在紧急之中,他们有权大叫、大闹、踢人、咬人,甚至打破玻璃,破坏家具。司马光砸缸就是典型事例。

8. 遇到危险可以自己先跑

遇到坏人、地震、大火,孩子应当果断逃生,拔腿就跑。自警、自救、自助,可以不要等大人的指挥。自警、自救、自助,可以不要等大人的指挥。

9.不保守坏人的秘密

告诉孩子,即使他曾发誓不告诉别人,但遇到坏人欺负一定要告诉家长,这些秘密千万不要埋藏在心里。比如有人欺负了你,他往往说:“小朋友,这个事告诉爸爸妈妈是不对的,咱俩拉个钩,这是咱俩自己的小秘密。”这个对不对?坚决不对,所以要让孩子知道他有不保守秘密的权利。

10. 坏人可以骗

遇到坏人,可以不讲真话;机智应对,才是好孩子。

社会上的坏人防不胜防,一定要让孩子知道什么是坏行为,应该怎样面对,遇到任何问题都应该告诉父母,不能埋在心里。

篇3:儿童安全教育手册心得

父母带孩子坐公共交通工具应该注意什么?宝宝坐火车时哭闹,引发邻座老人的不满,妈妈的做法却让人点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公共交通工具在乘坐的时候,父母一定要注意,这是一个公共场所,尤其是带孩子出门,孩子就像一个不定时的炸弹,随时都可能要爆发,一定要注意好安抚孩子的情绪。

1、给孩子带好玩具、食物安抚孩子

孩子临出门前,根据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进行判断,时间较短,父母可以不用带玩具,食物来哄孩子。但是如果坐的时间太长,孩子的耐心比较差,在很枯燥无聊的时候,孩子会无法承受,会出现各种不安、焦躁的情绪。这时候,父母在临出门之前,就一定要给孩子带好各种平时玩的玩具或者食物,在孩子出现暴躁情绪时,用来安抚孩子。

2、给别人添麻烦了要表达歉意

如果在公共场所,孩子出现无理取闹、各种撒泼无赖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困扰,宝妈一定不要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宝妈的态度就决定了孩子日后的行为。要知道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哗的,只要给他人造成了困扰,宝妈就一定要及时地道歉,理不理解是他的事情,但是自己要做好,这也是给孩子做一个好的榜样。

3、制止孩子的错误行为

在孩子出现错误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困扰时,一定要及时地制止孩子,不要过度包容孩子的一切做法,这样会让孩子将来成长的时候认为自己是孩子,所有人都得让着自己这种错误的想法,所以错误就是错误,家长该制止就得制止。

只要世界人人献出一片爱,这个世界将会更美好,宝妈在带孩子外出时控制好自身的言行,路人在能帮助的时候尽量帮助,这个世界又怎会不美好呢?

篇4:儿童安全教育手册心得

◆针对一岁以下的婴儿,请坐在后向式的儿童安全座椅,且座椅最好安装在后排。

◆宝宝满一岁后,可以采用前向式的儿童安全座椅,但对四岁以下的儿童(体重不超过18kg)而言,后向式的儿童安全座椅仍然是最安全、最保险的,可以有效保护儿童的头部和颈椎。

◆四至十二岁儿童的体重一般在15~36 kg左右,这时可以选择儿童安全坐垫。使用儿童安全坐垫把身体垫高后,请系好安全带。

●特别提示

◆不管是前向式还是后向式的儿童安全座椅,安装在后排要比安装在前排更能对儿童起到保护作用。

◆即使坐在儿童安全座椅,也请系好安全带。

◆对任何年龄段的儿童而言,后排是最安全的位置。

◆儿童独自坐在后排时,家长们请把后门的儿童安全门锁调至锁止位置,这时车门只能从车外打开,可以防止坐在后排的儿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误打开车门而发生危险。

◆家长们开车带孩子出去时,请避免把孩子一个人留在车内,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孩子在封闭的车厢内窒息,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孩子由于顽皮触碰手制动器、换挡杆等,避免发生危险。

◆家长们倒车时,请留意查看车后是否有儿童,因为儿童的身体尚未发育成熟,当他们蹲在车后玩耍时,家长们很难从后视镜中发现他们,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危险。

篇5:儿童安全教育手册心得

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5岁男童!妈妈当场崩溃,揪心,孩子仍未脱险。每个孩子都是家长的心头肉,出门在外,安全第一。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但事实并非如此!

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从18楼抛下来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逃得掉法律的制裁吗?

高空抛物谁担责?

1、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

二、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三、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坠物的发生。

四、风雨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以及在广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五、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察或绕行。

篇6:小学生安全教育手册

一、纪律是群体安全最有效的保障

1.学校为何要建立规章制度

学校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保证,也是学校全体师生安全的保障。因此,从孩子上学第一天起,家长就应当配合学校,教育孩子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纪律是对孩子行为的约束,这种约束,正是为了让孩子获得真正的自由,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有效保障。

“有纪律”不仅是孩子健康安全和成长的保障,也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一项重要内容。

2.守纪律要从履行中小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国家教委为使中小学生更好地健康成长,制订了《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内容丰富且十分具体,对学生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生活行为问题都考虑到了。家长要熟悉《规范》的诸项内容。要督促孩子自觉履行规范,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和行为道德,这不仅在学生时代必不可少,以后长大成人到社会上也很有好处。

二、学校的用电安全

1.放学后值日生要切断教室电源。

2.有住读生的`学校要严禁学生私自在寝室使用“热得快”,安装床上灯、接装使用交流电的录音机等自备电器。遇到电路故障,发生断电情况,学生要报告老师请电工修理,不要自作主张去寻找配电板,进行线路维修。

3.打扫卫生要注意安全和保护电器。切忌用湿布去抹电线和日光灯管、电扇上的灰尘,如果有必要进行彻底清扫,也要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

4.空中架有电缆、电线,不要在下面放风筝和进行球类活动,不要高抛物体,否则不小心碰着电缆,便会发生事故。

三、体育运动中的安全问题

1.对学生进行体检.是为了对学生的健康和安全负责

学生除了入学要体检,平时也要定期进行体检。这是了解学生健康状况的必要手段。为了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参加体检要做到:

①不能弄虚作假。

②不隐瞒病史。

2.什么情况下.学生不宜参加运动或剧烈的运动

(1)对患有各种疾病的急性期学生,应当遵照医嘱服药和休息,停止参加体育活动。

(2)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不能上体育课和参加体育竞赛。课外活动也要在体育老师指导下,参加运动量不大的保健活动。

(3)患肝炎、肾炎、肺结核等刚病愈学生。不能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4)感冒发烧的学生也不宜参加体育锻炼。

(5)饭后不宜立即参加剧烈运动。

3.为什么运动之前要做准备活动

人体是各器官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进行体育活动时,看起来好像只有肌肉在活动。其实身体的呼吸、血液循环等器官都在参加活动,并且都要由大脑皮层来指挥协调。做准备活动正是为了提高大皮层神经细胞的兴奋,准备活动还能使体温略为升高,使肌肉、肌腱都处于良好的状态,弹性、伸展性都很好,不至于因为突然收缩而拉伤或撕裂,这在冬天尤其重要。

篇7:儿童保健手册范本

儿童保健手册范本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伤害事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等。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逐步开展3-6岁儿童体质测试,根据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电话随访,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第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相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将疑似传染病人转送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符合停课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督促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托幼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对重点传染病实行分片包干管理,落实责任人,责任人定期对托幼机构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向卫生部门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取得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后,方可正式招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组织,评估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管理、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预防、卫生消毒等专业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评价工作,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托幼机构提交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接受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离开托幼机构工作岗位;

(三)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四)凡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需离岗治疗,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工作。

1、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第五章 儿童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前须经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二)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有效。

(三)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四)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

(二)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三)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四)患病儿童原则上应离园(所)休息、治疗。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第二十六条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

(二)1~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半年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三)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9月17日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赣卫基妇发[20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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