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调查报告

时间:2022-09-03 07:51:36 工作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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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调查报告

篇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调查报告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调查报告

为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xx市社保局把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重点工作强力推进,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

一、基本情况

截止5月底,我市现有参保企业480户,参保企业职工45773人,个体户参保98822人。,我市累计扩面新增参保职工12198人,完成了扩面计划的121%。今年计划扩面新增5500人。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做法

(一)提高认识,统一协调,把扩面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局党组高度重视扩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了扩面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目标,对各有关科室提出了工作要求,使扩面工作的开展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推进扩面工作的开展,我局联系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统一协调,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采取措施,专项推进,扎实开展扩面工作。为了把扩面工作抓出成效,我们采取了3项措施:

1、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一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市社保局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企业纳税名录,对全市各类民营、私营、合资、外资企业,采取“拉网式”逐人逐户的进行登记排查,摸清和掌握了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发挥社区作用,由社区协理员、 员排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情况。

2、依托社区平台,开展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一是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召开了4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会议,落实各个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扩面排查登记工作,定指标分任务,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社区协理员开展扩面。二是组织培训,学习政策。我们举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对协理员进行了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明确了扩面的范围、对象和缴费标准,为开展扩面创造了有力条件。三是排查到户,宣传到人。协理员对所辖社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宣传到人的办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一是单独设立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服务窗口,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提供便利;二是深入参保单位,边宣传、边登记、边申报、边收缴;三是对私企和个体人员集中的商场、市场现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四是及时建立参保信息和准确记载个人帐户。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使政策深入人心,

一是市社保局专门制定扩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开展扩面宣传活动,印发了《政策宣传单》和《致广大劳动者一封信》,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深入社区,利用社区的宣传渠道,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问题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已经进入了艰难的`阶段,在扩面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增加参保职工总量少。我市属于老工业基地,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国有、集体企业和职工已经达到应保尽保,企业受生产发展的制约,职工总量增长少。

二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不愿参保。一些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怕影响经济效益和利润,不给雇工参保和缴费,有的只给骨干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保缴费;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中外地务工和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都以维持眼前生活为主,本人也不愿意参保。

三是参保待遇政策不直观。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程序和公式复杂,难以计算,不直观,参保缴费人员对领取待遇的标准心中无数,疑虑重重。

四是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私营、民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对参保政策还不够明确,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的吸引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五是缺乏强制的行政手段。目前,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参保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制约,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缺少强制性,强制手段或制约机制弱化。

四、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建议

目前,尽管我市扩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还存在着一定的扩面空间。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当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一)完善扩面机制。一是完善各有关部门扩面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自己职能中,强力推进扩面;二是发挥社区平台扩面作用,协理员在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开展扩面。

(二)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协调工商和税务部门,组织私营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主,按照用工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参保缴费任务和指标,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既保证参保缴费任务落实到位,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行政执法。劳动监察部门要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全面签定劳动合同并强制参保缴费,配合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促进企业参保扩面。

(四)加大扩面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及时解决扩面工作的交通、宣传和办公等经费,保障扩面的顺利进行。

篇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审问题

1、缴费基数汇总表上:本年首月单位缴费基数,是按首月缴的写呢,还是要加上今年的补差(就是今年得基数)

2、本年首月个人缴费基数同上

3、有人员增减的,增减变化情况表上减少月缴费工资是上年的还是今年的?

4、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上有无辞职人员信息?

5、无应付工资总长的,情况说明要怎么写

6、年审需要带的全部资料有哪些?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审问题]

篇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问:企业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职工应督促企业为自己依法参保。

问: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与企业参保程序相同。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问:农村居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农村居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答: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 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灵活就业人员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龄(也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提前退休,即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其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

符合上述两项条件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基本养老金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新人”即晋政发[]21号文件实施后(即7月)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中人”即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即1998 年7月)参加工作、晋政发[]32号文件实施后(即1月)退休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按11%及其以上比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3%;调节金20为96元,为72元,为48元,为24元,以后(含20)取消调节金。 “老人”即晋政发[2006]32号文件实施前(即2006年1月)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篇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点知识了解

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与企业参保程序相同。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点知识点问答,一定能够帮助大家收获更多。

问:企业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职工应督促企业为自己依法参保。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龄(也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提前退休,即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其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15年。

符合上述两项条件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上述内容主要是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些相关内容进行的介绍,主要是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点知识问答来为大家进行的展示,相信已经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了吧!

篇5:淮北城乡居民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和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淮北启动了城乡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据了解,凡是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市城乡居民 (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按照人社部发z{17号文件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淮北城乡居民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6: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如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7: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解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暂行办法》的实施有着十分深远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这一机制已得到劳动者的普遍认同。但随着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许多劳动者在不同城市就业,尤其是农民工往返于城乡导致间断性在城市就业。他们在不同地区和多个时段参保缴费,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转移接续,致使他们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一些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退保”实际上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使这些劳动者在养老时无法得到制度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2、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是从县级起步的,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实行县级统筹。劳动者跨越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由于各地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将进一步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具有深远影响。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答:1、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2、异地权益认同问题。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如果各地只承认在本地的参保缴费年限,而不认同异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势必造成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损失一部分权益。《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

3、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再到城镇就业的时间、目的地都具有不确定性,又由于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批农民工退保的现象。特别是在两节期间,在一些沿海城市甚至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集中“退保潮”。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这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4、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到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及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就大大便利了群众。

篇8: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月1日起施行。[2]

政策解读

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于月22日讨论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实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办法》的制定颁布是一项利国利民之举。

一、《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助推器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要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占据重要位置。我国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集中爆发,异常的严重,预计年和20我国退休人员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如果没有比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受到严重的制约,就是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难免保障缺失或者保障无力的严重问题。在严峻的老龄化形势面前,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长期以来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碍就是劳动力资源跨省、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问题,尤其是进城劳动的1.5亿农民工,他们之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或者即使参加,一旦离开工作的城镇也纷纷退出保险,根子就在于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实现跨省、区转移接续。专家学者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议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农民工更是翘首以待,盼望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随工作地区的转移而转移。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七大在明确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同时,在论述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问题时特别指出:“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的无缝隙地转移接续。可见《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

二、《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区转移接续且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题目,就画龙点睛地说明了其核心作用。《办法》在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区、直辖市转移接续方面,可谓安排周到、服务到家。

首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要职工提出申请即可,其他皆由有关部门办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办法》不仅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职工的新就业地与原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而且是限时完成,省去了职工往返劳顿之苦。

其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充分照顾到了职工的利益。《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上述“4050”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他们多来自中西部地区,他们能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往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出色并且工作的时间比较长,否则用人单位是不愿意为他们缴纳数额不小的保险费用的。随着中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他们有可能返回家乡就业,但是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地有利于提高他们退休后的保险待遇,故办法规定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不转移,而只临时性转移。这是人性化管理的生动体现。

第三,流动就业的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参保人员绝对有地方享受保险待遇,不会出现不同地方相互推诿的问题,同时规定了享受保险待遇地以缴费满10年地确定的原则。这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最大化,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三、农民工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农民工自己

《办法》公布后,有人发表文章说,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缴费时间长,尔后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就业,退休后在穷地方领取养老金得不偿失;甚至有人说,《办法》中有陷阱。其实这里面的误解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如果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长超过十年的,或者是女年满40、男年满50岁的,其退休后的待遇是在缴费满十年或者是在原养老保险参加地——经济发达地区领取养老金,基本不存在降低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其次,对于年纪较轻的`人而言,他们可能工作时间短,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继续工作,还是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完全由他们自己权衡选择,这里根本不存在强迫的问题。何况,国家正在采取扶持中西部发展的有力措施,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和贫富差距乃是大势所趋,若干年后我国各地的收入差距必然会缩小,即退休职工的待遇差别也必然会减小。

第三,职工退出基本养老保险,充其量得到的是自己已经缴纳、进入自己养老账户的那点钱,而带不走的是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占工资20%左右的大头。这部分已经进入社会统筹的钱,只能一分不少的留在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职工退保,可能偷着乐的就是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其没有大局意识,过于看重自己的经济利益的话),吃亏的唯一人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保人。按照现在有关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缴纳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多数地方是这样的),职工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因为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即在这项制度的设计中,职工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的缴费,最终全部用于职工退休金的发放及其服务上,这也意味着,职工的退休金自己承担1份,统筹部分承担2.5份。职工一旦退保,得到的是其一,丢失的是其二点五,这才是典型的捡芝麻丢西瓜典故的现今版。职工万不可人云亦云,轻易退保,如果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办法》尽管是暂行的,但是其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初衷是不会改变的,只是在贯彻实施中,可能存在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不足,而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但是其完善过程中只能是更有利于参保职工利益的有效维护,有利于有关机构之间利益的合理协调,从而充分调动职工参保和有关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积极性,而不会是其他。基于上述分析,在举国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当今,完善社会保障,实现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社会保障的大网已经基本织就,我们怎么还能对《办法》持观望或者怀疑态度呢?对其不足之处可以善意提出,无据指责真是不足取。

篇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差别

如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差别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差别]

篇10: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调查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安排,8月5日至15日,区人大常委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查组在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青宁的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黄吉翠,副主任李光银、冯天万,党组副书记胡文俊、杨希泉和党组成员张朝聘、田华信带领二个调查小组,深入到区建设局、区医保局、区环卫局、区人民医院、区二人民医院、区直医院、电力公司、茶坝中心卫生院、花丛中心卫生院、博济医院、天一鑫超市,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召开座谈会、走访住院病员等方式,就全区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巴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1月启动实施以来,本着全面实行、稳步推进和规范运作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基本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强征收,重管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截止目前,全区已参保503个单位,其中行政机关120个,事业单位284个,企业99个,共计34098人,其中在职4人,退休13884 人(包括一次性改制移交7121人),参保率达86%,全区医保统筹基金共征收1.9953亿,支付医疗费用1.6079亿元,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其主要做法是:

1、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区政府每年都将医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坚持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将其纳入对区级各单位和乡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和乡镇落实了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工作。调查组所调查的单位都做到了为医保病人建立个人档案,半年工作有小结,年终工作有总结,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2、强化征缴,确保应收尽收。经过7年多的运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参保面,区医保局提出了“巩固成果,积极扩面”的工作思路,更加重视续保工作的`开展,积极做好新单位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力度。一是按月对工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法和工作措施,并对下月工作提出思路和打算,有效地促进业务工作开展。二是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制定详细的参保续保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加大扩面工作力度,把扩面工作重点放在企业单位,将任务分解到人,落实责任,确保参保扩面任务的完成。三是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对未及时缴费的单位实行稽核,督促各单位按时缴费,并把征缴任务落实到人,上门进行催缴,确保了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到位。

3、健全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区医保局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职责及费用支付、审核、报销工作流程,制作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报费流程等展板上墙公示,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把好住院病人关,杜绝冒名住院,挂牌住院,及时查处和纠正超标准收费,设立项目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合理增设定点零售药店网站,形成良好竞争局面,降低药品价格,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4、提高服务质量,参保职工得到实惠。目前城区和乡镇已有88家医院和76家定点药店获得了定点资质,参保职工医保IC卡持卡率达100%。7年多来,区医保局为全区2.7万人次参保患者报销支付医药费1.6亿元,其中报销支付住院医药费1.1亿元。参保患者重大特大疾病231人,支付医疗费用5900万元。治愈了1.8万余名职工的突发和潜伏疾病。区地税局在职职工陈某,去年因肝癌在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费用12.8万多元,医保基金报销了11万元,参保职工实实在在得到了实惠。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形式单一,不够新颖,到基层、到企业宣传较少,覆盖面小。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一些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政策学习了解不够,有些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对医保政策一点也不知晓。许多参保人员不了解新制度下如何看病就医,如个别参保病人不知道个人账户如何使用,不了解什么是起付费用,以及分段自付等知识,加上费用结算中存在一定比例的自付药品费用,造成医疗机构和病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

2、改制企业挂帐和欠费数额较大,医保基金存在风险。截止目前,区医保局共接收改制企业清算移交104家,参保人员7142人,且属一次性清算缴费,以后不再缴费。至今年6月底,104家改制企业滚存节余仅1700万元,只能保支付1年半时间。

3、扩面工作开展难度大。目前全区医保扩面征缴空间较小,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都已基本参保,乡镇卫生院和一些部门80%都未参保,职工想参保,上访不断,但单位的确无力解决经费,难以征收。医保扩面工作主要放在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但这些企业都以职工队伍不稳定,企业经营困难,增加企业成本为由,拒绝参加医疗保险。区级事业单位环卫局、国有企业电力公司都应进入医保。环卫局以单位条件差,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参加医疗保险。电力公司领导认为参保不划算,以报费比例较低、手续复杂为由不参加医疗保险。这些单位不参加医疗保险损害了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也给政府埋下了不稳定的种子。

4、住院病人分布失控,住院起付标准有待调整。调查中了解到花丛中心卫生院从20至今共收治参保职工住院99人,平均每年才12人,花丛片区参保职工1200多人,就地住院率仅1%。茶坝片区参保职工1352人,茶坝中心卫生院从年至今共收治参保职工住院80人,今年上半年仅收治参保职工住院4人。其主要原因是住院起付标准设置不尽合理,市人民医院起付线45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起付线400元,两者仅悬殊50元,而市级医院诊疗设备先进,技术力量强。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不高,诊疗设备较落后,不能满足人们对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几点建议

篇1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2016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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