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年度计划(集锦20篇)由网友“SZCAOYANG”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检验机构年度计划,希望大家喜欢!
篇1:检验机构年度计划
检验机构年度计划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和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落实20xx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拟组织开展20xx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
二、检查方式和目的
组织全国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采取飞行检查、盲样考核、能力验证、在线检测等多种监管手段,对于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诚信实施检验检测的情况进行核查,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全面自查
1.组织要求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所属(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100%自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查表见附表5-1(分为A、B两部分)。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取得认可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纤维检验局检验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暂无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
2.自查内容及结果报送
20xx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查情况通过网络在线填报。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5月20日之前通过国家认监委官方de 网站www.cnca.gov.cn中的“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直报系统”登录,进入其中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信息直报系统”,版块选择“20xx年资质认定自查表”进行填报。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送真实、完整、诚信的自查结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可登录该直报系统,对所属(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查情况进行查看和督促。
3.其他事项
国家认监委将于5月底前通报各单位自查组织和实施情况,公布未按要求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未如期按要求进行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被列入行为异常机构名单并录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相关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其作为今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不再单独组织自查。获得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相关要求,以国家质检中心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名义进行自查。
(二)飞行检查
在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在部分省(区、市)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中,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约250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
1.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成员由国家认监委在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每个检查组拟由3名检查专家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检查组长。每个检查组检查5家检验检测机构。
2.被检查机构
被检查机构从检验检测统计系统中根据检查的重点领域从16个省(区、市)随机抽取,抽取数量根据各省检验检测机构规模确定。抽取对象兼顾国家认监委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的获证机构。
20xx年重点检查领域包括食品农产品、建材与建筑、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石油石化产品等,具体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分布见附表5-2。
3.检查内容
飞行检查以《自查表》中A表的内容为主,增加“盲样考核”及“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核查”等内容。
4.检查安排及结果报送
飞行检查时间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各检查组具体检查时间、路线由检查组与相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安排。
各检查组应于飞行检查结束2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检查初步结果,并于9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飞行检查报告。
为形成监管的持续效应,国家认监委拟于10月-11月开展“回头看”复查工作,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隐患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查。
5.检查费用
检查组的各项费用由国家认监委承担,相关费用由国家认监委下拨相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执行。
(三)各省组织专项检查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在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可另行组织开展辖区内的资质认定专项检查工作,因地制宜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及检查数量,鼓励创新监管模式,增大现场检查范围和突然性,不断提升监管效果。
组织开展辖区内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送20xx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于10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国家认监委将对各省(区、市)资质认定检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开展“在线检测”考核试点
国家认监委试点开展“在线检测”考核,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以模拟客户委托检测的方式,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通过分析相关检测业务办理过程及检验检测报告的规范性,对不规范、不严谨乃至造假行为进行识别和查处,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20xx年计划拟对50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考核。
(五)其他监管措施
20xx年,国家认监委拟在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计划41项,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关项目能力的应当参加。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20xx年,国家认监委拟会同环保、交通等部门联合组织对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落实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进行总结。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处理和通报。
(二)遵守工作纪律
监督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被抽取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计划
20xx年2月11日上午9点30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会议中心联合召开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工作会议。通过这次会议,市质监局和市交管局进一步明确了两局在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20xx]39号文件两局职能分工如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1、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
2、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管理。
3、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发证。
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责:
1、负责机动车检测场计算机联网、检测线连线等工作。
2、负责机动车检测场公安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检测场依法予以处罚。
4、负责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这次会议标志着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已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正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交,今后将按新的职能分工管理全市机动车检测场。
篇3:机构检验检测承诺书
诚信检验承诺书
目前,平湖市检验检测机构共有平湖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平湖市环境监测站、平湖市正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平湖市滨海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平湖市交通工程试验室、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嘉兴市纺织面料(服装)检测中心、平湖市保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平湖市防雷设施检测站10家。
为推动检验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正公平、科学准确、规范有序的检测环境,树立检验机构诚信公正、廉洁高效的社会形象,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携全市10家检验检测机构做出诚信检验承诺如下:
1.承诺遵守《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检验工作的要求,严格依法施检,严格依据标准开展检测,确保检测公正、科学、准确。
2.承诺遵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等规定,确保检验资质合法有效,禁止未通过计量认证开展检测服务工作。
3.保证对外独立开展检测服务工作,不受来自商业、财务等方面的干预和其他内部与外部的行政压力。
4.禁止伪造检验数据,禁止出具虚假报告,保证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真实有效、数据准确可靠。
5.贯彻执行“科学公正、准确可靠、优质高效、方便顾客”以及自行规定的服务方针,对所有顾客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对待,保证提供同等质量的优质服务。
6.严格保守顾客的技术、资料、数据以及其他商业机密,不利用顾客的技术与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7.认真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执行党风、行风廉政规定,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维护检测机构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篇4:机构检验检测承诺书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承诺书
为全面保障上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本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机动车检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机动车检验公正、结果准确、服务有效,我单位特向社会郑重公开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监管部门关于机动车检验的各项要求,切实担负起机动车检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检验数据负责,对检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机动车检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诚信检测,规范操作,质量为本,准确公正。
三、严格按照实验资质认定授权的承检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相关标准,确保检验项目齐全,原始数据、检验记录真实、规范、齐全,保证报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机动车检验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全部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检验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检验人员全部持证上岗,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规范化操作,为社会提供高效热情的服务。(村主任竞选承诺书)
五、坚决抵制下列行为:
(一)在计算机检测系统中设置人为更改数据的程序或作弊检测的软件、伪造或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等虚作假行为。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三)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的行为。
篇5:机构检验检测承诺书
内江市检验检测机构承诺书
为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机构队伍素质,提升行业社会地位,树立行业新形象,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二、在质监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程序规范,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准确。
五、出具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及时。
六、保持工作独立性,确保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七、严守被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
八、不弄虚作假,不出具虚假报告。
九、对检测结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检测机构承诺书3篇检测机构承诺书3篇。
承诺单位:内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内江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内江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二○xx年五月二十八日
篇6: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所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者服务事项等的特性或者性能,判断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经法定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从事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监督检验认可、从业规范以及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负责从事监督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
(三)有符合检验工作需要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四)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计量认证的考核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检验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或者变更检验业务范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七条 检验机构从事监督检验活动必须经有关省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可,取得监督检验认可证书;未经认可,不得从事监督检验活动。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监督检验资格认可及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未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
第八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认可证书。
第九条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计量认证的检验业务范围接受委托;
(二)严格执行检验技术规程、标准和制度;
(三)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四)保守在检验过程中知悉的被检验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应当向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任务书,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验,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委托检验任务书和检验人员的身份证明。实施现场监督检验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验机构应当向委托行政机关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督检验结果报告,同时将副本送交被检验人,并告知对监督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抽样的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身份证明和委托抽样任务书。
第十三条 对检验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验的,被检验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向有关的监督检验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被检验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告知申请人;不能复检的,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被检验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检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被检验人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其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制止并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通报。有关行政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撤销监督检验的委托。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或者监督检验认可条件的,由省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注销其有关资格证书。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被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关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应注销其监督检验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认可从事监督检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检验,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致使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者、销售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被检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计量认证合格,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计量认证合格或者监督检验认可的;
(二)不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不及时制止并处理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的;
(三)委托未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
(四)对提出复检申请的被检验人不履行复检及告知义务的;
(五)对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有严重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履行通报职责或者接到通报后不按规定撤销监督检验委托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检验机构的类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名称各异,有的称公正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有的称实验室(Laboratory)等。
检验机构类型有:
1.官方检验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2.半官方检验机构: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3.非官方检验机构:由私人创办、具有专业检验、坚定技术能力的公正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埃劳氏公正行。
篇7: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篇8:济源筹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济源筹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记者王小萍成利军)继济源通用航空机场纳入全省规划、海关综合保税区在济源的分支机构设置快速推进之后,12月19日,济源市政府与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订筹建济源检验检疫机构框架协议,济源本土的企业即将在家门口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等业务了。作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节点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济源市具有的交通便利、区位相对独立、行政管理体系“扁平化”等诸多优势,使得该市外向型经济得以持续快速发展。目前,济源市进出口登记备案的'企业已达440家,出口的产品多达30余种,产品外销70多个国家和地区。今年1月至11月,济源市外贸进出口完成13.22亿美元,总值居全省省辖市第4位。济源市市长张宇松表示,筹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标志着济源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进出口企业在家门口即可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卫生处理和原产地证书签发等业务,这将为提升济源对外开放形象、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7篇9:浅析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控制论文
浅析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控制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管理评审的前期策划、评审输入、评审实施、评审输出、材料归档等环节,逐一介绍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如何加强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质量控制,为确保管理评审活动能够实现持续改进和完善管理体系的工作目标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检验检测;管理评审;质量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4.5.13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有效实施管理评审,确保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持续改进和完善管理体系,应采取措施对管理评审活动予以控制。笔者曾参与过多次管理评审工作,现结合实际工作,谈一些认识和体会。
1管理评审频次
一般情况下,管理评审通常可安排在内部审核后进行;但当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发现工作中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发生重要变更等特殊情况时,应组织临时管理评审,增加的次数和时间由最高管理者决定。
2管理评审计划
质量负责人组织制定管理评审计划并提交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发至有关参加评审的'部门和人员,计划内容应至少包括评审目的、评审依据、参加人员、评审地点、评审时间、评审内容、评审前期准备工作和责任分工等。
3管理评审输入
为保证管理评审的全面性,输入内容应重点考虑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方针适宜性、管理体系文件修订、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管理体系宣贯、上一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测试、工作量和工作类型变化、申诉和投诉、客户反馈、供应商/服务商管理、设备的检定/校准、检测报告质量、资源配备、人员培训、改进建议、存在问题等方面。
4管理评审实施
管理评审会议上,参会人员应就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管理评审输入材料进行分析、讨论;对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的适宜性、有效性、规范性做出评价,并对改进提出见解;最高管理者对所涉及的评审内容做出结论,对评审后改进的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体系、方针、目标、资源是否需要调整,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员、限定完成日期[2]。
5管理评审输出
5.1质量负责人组织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编制管理评审报告,明确各改进措施落实的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和跟踪验证等要求,确保各项改进措施落到实处[3]。5.2根据管理评审决议,各部门按职责和分工进行质量改进,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评审所做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6材料归档
检验检测机构需保存所有管理评审记录,包括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会议签到表、管理评审报告和纠正措施记录等,记录应当易于获得并按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间保存。
7结论
管理评审是评价管理体系达到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最高管理者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要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评审工作质量,必须做好管理评审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全面细致做好策划工作、精心准备输入材料、扎实做好评审实施、严格落实评审输出、及时做好材料归档,充分发挥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完善作用。
参考文献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国认实33号,2016-5-31.
[2]于静.检测实验室管理评审的实施[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1:48-49.
[3]王楠.对改进管理评审活动的建议[J].管理观察,2015,9:9-11.
篇10: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以及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一)未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的;
(二)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三)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收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评审结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对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检验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以保证食品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并鼓励食品检验机构参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合格评定机构等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二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
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检验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检验合同的约定出具食品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资质认定部门举报,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食品检验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
篇11: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第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六)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七)《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
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委托,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八条 委托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监制,其式样、规格和编号规则见附二。
委托证书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并套印省级环保部门公章。
委托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见附三)。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继续委托,颁发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条 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四)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第十二条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环检机构必须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 环检机构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环检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 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
第十八条 环检机构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检机构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纲参见附五。
第二十条 环检机构检验收费标准应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原委托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进行委托。
第二十二条 环检机构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的环检机构,环保部门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已经注册登记取得号牌的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性能进行检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保部门,是指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环保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环检机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2:计量认证后的检验机构还需加强管理
计量认证后的检验机构还需加强管理
目前,有部分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存在着认证过后放松管理,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有:
作 者:王学章 作者单位:吉林省东丰县技术监督局 刊 名:中国计量 英文刊名:CHINA METROLOGY 年,卷(期): “”(5) 分类号:F4 关键词:篇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14: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发展前景探析论文
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发展前景探析论文
一、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发展现状
第三方医学检验室又名医学独立实验室,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独立医学检验室与医院建立联系后,收集医院病人的检验标本,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送至医院,应用于临床。
近些年,在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医学独立实验室(即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已经占据临床检验市场的1/3。相较国外,中国90%的检验业务仍在医院检验科完成。中国第三方医学检验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整体市场规模小,医学诊断水平较国外差距很大。金域、迪安、艾迪康和高新达安是中国第三方医学诊断行业的龙头企业,市场份额合计占比70%左右,这四家企业均为连锁化经营的综合型诊断服务模式。北京永瀚星港、北京迪诺、杭州致远等企业虽然市场份额占比较少,但凭借特色专项诊断服务也占据着一定的市场地位。此外,受下游市场需求刺激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等诸多利好政策出台吸引,外资对中国第三方医学诊断市场的兴趣越来越大。目前已有众多外企通过技术合作或直接注资等形式进入中国第三医学检验市场。从总体上说,国内规模较大的医学检验中心多数以跨地区连锁经营的独立医学实验室模式存在,并与全国几千家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开展1000多项检测项目,其中各自包含几百项的特色项目。而规模较小的医学检验机构则注重特色项目的开展和投入。
在一定区域内,医院将自身因检验技术较高不能开展的项目,或者从经营方面考虑不开展的项目都集中委托给医学独立实验室检验,实现了医学检验技术、设备以及人员等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医学独立实验室由于标本数量大,检测标准统一,因此医学独立实验室还具备收集、分类、分析相关医疗信息等其他医疗机构不具备的优势,能有效地促进卫生资源数据库、健康和疾病检测数据库等信息化建设,为卫生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社会认可度调查
针对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发展状况,我们进行了关于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社会认可度的调查,调查问卷共设计了9个问题,包括:
1.你知道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吗?
2.你知道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有时会参与您的诊疗过程吗?
3.你是否了解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检测什么项目?
4.你认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与医院检验科哪个实力更强?
5.你是否信任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
6.你认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在社会兴起是否为必然现象?
7.你是否了解是什么因素导致了中国现在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与欧美国家的相似机构的差距?
8.如果你是医学检验专业学生,是否愿意去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工作?
9.你认为国家是否应当加大对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扶持和经济投入力度?
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份,收回有效问卷1632份,其中包括314名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生,结果分析如下:
从表1中的第1至第3项以及第7项的结果显示,有七成左右参加调查的人对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不清楚,比较陌生,对机构的工作内容、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更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但是从第4至第6项以及第9项结果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民众认可并支持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发展,同时对其发展有利好判断和预测。另外,第8项仅针对医学检验专业学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生愿意到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工作,求职就业对象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大。但是,医院检验科依然是学生就业的首选,尤其是山东地区的学生,这种观念更为普遍。
尽管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社会认知度还较低,但是其社会认可度较高,行业具有多方面的发展优势,对医疗卫生事业有辅助和促进作用。首先,通过规模化检验,整合区域优势医学检验资源,可减少政府的重复投入,扩展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检验与诊疗水平。其次,引入第三方医学检验能够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检验水平和诊疗水平。同时,庞大的配送服务网络、高效的实验室运营管理,足以服务分布甚广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质量服务完善的社会化检验平台。
三、影响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发展的制约因素
近几年,中国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发展虽然有很大突破,但是相较欧美等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一是国家扶持力度和科技能力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实力还是比较薄弱,国家对第三方医学检验市场的扶持力度始终不够。机构内部由于资金以及人才资源等方面问题,导致自主研发薄弱,科研能力不强。20国家颁布了《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国家对此行业的发展政策还是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
二是机构内从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历层次整体偏低。目前,中国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大部分属于本科层次,还有部分专科,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较少。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不能胜任高端检测技术的发展要求。但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医学检验专业的人才缺口很大,其专业就业前景广阔。
三是社会认知度低。从本文所做的第三方医学检验社会认可度调查结果来看,人们对第三方医学检验的认知基本属于空白,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四是检查结果互认存在障碍。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早在就有沿海省份出台相关方案,规定同类同级和上一级医院的检查和检验结果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原则上予以认可和通用,以减轻病人的费用负担。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相当大的难度,主要是各医疗机构彼此间测出来的结果常有误差,从而造成误诊误治,引发医疗责任问题。有学者指出,医学检验界内欠缺统一的标准化、各个医院间质量管理和控制水平不一、检验水平参差不齐,试剂质量不稳定等因素,导致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困难。[5]
四、医学院校建立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优势分析
由于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是专业性要求非常强的机构组织,因此,医学院校创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具有天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医学院校创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具有科研和人才资源优势。许多医学院校设有医学检验专业,有雄厚的师资队伍,具有很强的科研实力,这是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医学院校创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可以优先招聘本院校医学检验专业的毕业生,拥有稳定的人才输入渠道,同时也为学生就业搭建了新的平台。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在中国开创性建立了金域商学院,金域病理学院,金域临检学院。这是中国做的比较好的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这样可以内部培养专业人才,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人才的使用。艾迪康检验中心则是与山东省内的医学院校有合作关系,并设立了艾迪康奖学金,定期到学校进行讲座培训和招聘,公司是就业生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公司还有对在校生举办的技能比武大赛进行赞助,还与学校有科研合作等等。
其次,医学院校创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医学院校都拥有自己的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这些医院需要外包或特殊送检的项目可直接交由医学院校自己创建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负责,是其天然稳定的客户群。同时,有利于消除检查结果不能互认的障碍,给患者减轻了医疗负担,促进了社会医疗资源的整合与优化。
最后,医学院校创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社会认可度高。由于医学院校有多年的办学历史,均有自己的附属医院,在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等方面均得到多方认可,因此,由医学院校创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有利于市场拓展,也有利于社会认知度的提高,对整个行业发展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从可查找的资料显示,目前具有先天优势的医学院校在建立独立医学检验中心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仅南方医科大学所下属的华银医学检验中心一家。因此,医学院校在创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方面大有可为。
综上,我国现阶段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发展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检验项目上都相对薄弱,从调研的具体数据和资料来看,尽管存在很多制约的因素,但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发展前景整体呈利好上升趋势,在当前医疗改革的大环境下,大型公立医院成本压力的增加、民营医院数量的扩增、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就诊量的增大以及国家扶持政策的出台,使得第三方医学检验室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空间,尤其是医学院校建立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具有先天优势,在医学院校产学研相结合的推进过程中,可着重考虑和发展。目前,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从与医院合作到与政府合作,再到与社区门诊合作,现在深入到与公安机关合作,正在稳步发展。
篇15:检验进修个人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xx府发〔20**〕x号)文件要求,围绕落实《xx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区办字〔20**〕xx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整合资源,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种师训、干训,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促进xx区教育事业均衡优质发展、创建“民生保障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强化师德师风教育为抓手、以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重点、以创优培训模式、整合培训内容和菜单式、开放式、自主式选学服务平台为手段,为培养一支“有理想、有学识、有责任、有作为”的教师队伍而奋斗。
三、落实措施
(一)、加强师德建设,打造有思想道德的教师队伍
1、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首要任务,按照“以学习为动力、以活动为载体、以体验教育为目的”的思路开展师德教育,重点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2、以创建全省第二批师德师风建设示范校为契机,拟开展“五个一”系列师德教育活动(读一本有关师德的书籍、写一篇有关师德的论文,上一节先锋岗示范课,提一条师德教育的建议,做一件展观教师风采的好事),4月各校申报创建示范校,5月30日前,每校推荐2篇学习体会文章上报区教师进修学校;
3、开展“爱校、爱生、爱岗”“三爱”主题自我教育活动;6月对全体教师进行师德考核;9月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月,11月举办“依法治教”教育法律知识竞赛。12月举办全区师德师风总结经验交流会,并收集、总结各校师德建设活动特色经验材料。同时,还将师德教育的内容渗透到各项教师培训任务中。
(二)、贴近需求培训,打造有素质的教师队伍。
1.多层次培训幼儿园教师,缩小师资差距
①幼儿园园长高级研修班
3月底举办一期以公办幼儿园园长为主的“幼儿园园长高级研修班”,引进先进的幼儿园管理经验,开阔园长的视野,发挥公办幼儿园的引领作用。
②财务人员技能培训班
4月举办以民办幼儿园为主的“财务人员技能培训班”,学习基本的财务知识,规范财务管理,让民办幼儿园学会理财。
③幼儿园教师多媒体课件制作提高班
7月初组织“幼儿园教师多媒体课件制作提高班”这是在我们举办普及班基础上,根据学员们的强烈要求举办的,大家对运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十分感兴趣,希望有更多的学习提升机会。
④幼儿园骨干教师电钢琴伴凑技能培训班
7月中旬开办“幼儿园骨干教师电钢琴伴凑技能培训班”,这是全区幼儿教学的薄弱环节,也是幼儿教师的基本功,必须创造条件夯实。
⑤幼儿园教师课程实施策略技能培训班
5月采用请进来的方式组织“幼儿园教师课程实施策略技能培训班”,以更新幼儿教师理念,改变教育教学行为。
2、按需培训中小学教师,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①举办“青年教师岗中培训”
10月针对入职三年的在岗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问题,举办“青年教师岗中培训”,主要帮助青年教师学习掌握教学策略与班务工作方面的技能,以提高工作效率,少走弯路。
②送培训下乡
6月将根据各乡镇学校的要求,组织“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分学科、分片送培训下乡”。
③中小学英语教师口语培训
7月与高校合作组织“中小学英语教师口语培训”,以提升全区英语教师的教学水平。
④幼儿教师“两学”考试辅导班
7月组织幼儿园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证“两学”考试技能培训班。以提高学前教育教师持证上岗率。
⑤新招聘教师岗前培训
8月组织“新招聘教师岗前培训”,对新教师进行入职前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技能、班务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加深他们对教师职业意义的理解,明确责任和工作规律。
⑥中小学中层干部技能培训班
11月依据调研的建议,举办“中小学中层干部技能培训班”,近几年有不少年轻教师走上了领导岗位,但他们没有管理工作的经验,工作有阻力,希望通过培训解决一些问题。
⑦职业生涯与专业发展的规划与落实
5月拟外请专家组织中小学骨干教师参加“职业生涯与专业发展的规划与落实”报告会或“打造优秀团队,我们怎么做”的专题报告。以引导骨干教师走名师发展之路,或指导学校加强优秀教师团队建设,提高xx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发展高质量的义务教育。
3、开展委托(外出)培训,整合教育资源,高水平培养校长(园长)、书记队伍。
①委托培训,提升校长谋划、执行的能力。
一是办好一年一期的“中小学校长技能培训班”,今年拟委托北京师大或东北师大全程培训,主要内容是从理念和工作方法上提高校长的管理能力、执行能力;
二是选派部分校长分批实行跟班学习,以提高落实、转化新理念的实践能力,树榜样,
三是与教研、电教、教育科和校外活动中心合作,实施校长综合素质培训,暑期先在本地举办“xx区中小学校级领导技能培训班”由各科室(单位)负责所要讲的专题,按照“工作有思路、生活有情趣、身体有精力、气质有品味”的要求,为校长提供学习、活动、交流的舞台,促进校长个性化的研修,向名校长发展。
四是落实好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以上、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按每学年不底于教师总数10%的比例进行轮岗、交流。
五是配合市教育局搞好中学校长培训。
②拟组织中小学书记(部分德育干部) 外出培训。
到福建章浦学习,以提高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
③组织公办幼儿园园长和部分区一级园园长到南京或上海等幼教教育发达的地区进行跟班学习或培训。
旨在培养有先进理念,善于学习、借鉴、吸收,能起引领示范作用的园长。
④、拟培训教育干部与师训者。
教育干部和师训者是教育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和业务服务者,因此,必须接受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方法,才能高效履责,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可根据工作的需求和创建特色的需要,选派人员零星式参加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规范性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如:全国、省级组织的教育管理干部技能培训班,教师培训的有效性,培训与培养工作的实施等。
(三)、强化管理措施,打造有作为的教师队伍
1、积极主动做好全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这是一项涉及教师利益的工作,时间长、任务重、问题多,需要有关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按程序进行注册,按文件要求审核,把好教师资格入口关。
2、发挥“以全员远程培训为主,国培为引导、区极培训为基础、校本培训为根本”的培训格局作用,落实好国培指标到位学习情况,提高10多期区级培训质量,服务管理好校本培训,与高校、教研室、电教室合作,整合资源,建设“菜单式、自主性、开放式”的`选学服务平台,探索借助qq平台等工具做好尝试校本研修的新途径,并拟在沙石龙埠小学试点。
3、深化内部管理。一是开展分科室管理,将学校常规工作分解到科室负责人,再由他们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让大家都动起来,进而提高大家的主人翁精神、合作意识,二是召开教职工大会,修改考核方案,继续把伙食团的工作交由工会管理,加强工会的协调、沟通和润化作用。三是继续深入开展“下学校、交朋友、搞科研、蓄能量”强化内功的活动,密切学校与基层学校的关系,看一看谁对学校建设贡献大,评一评谁是先进榜样,积极营造“改变作风、谋事创业、务实清廉、追求成功”的氛围。四是公布20**年培训项目,让老师先了情况,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委派相结合的办法筹备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集中大家的智慧搞好培训。
4、积极开展城乡结对活动和督学活动。以小学校长联谊会和督学责任制为平台,整合城区学校的资源,有计划地开展联谊和帮扶活动,实现城乡学校由联谊对接深入全方位的融合,达到共建、共进、共赢的目的。坚持每月一次督学活动,3月召开小学校长联谊会理事会,小结的活动情况,商议20**年的活动主题和安排。5月对支教教师进行调研,了解完成任务的情况和典型的人与事;6月将对20招聘的新教师进行转正定级的考核;7月对—20**年的支教教师进行考核;10月结对帮扶—郊区学生进城联谊现场会,把以结对帮扶为核心的城乡联谊打造成学校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亮点。
5、与教研室合作,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一是加强学校教科研队伍建设,落实学校与区教科研工作计划的对接,做好课题立项申报工作,将举办“xx区教科研室主任短期培训”。二是为丰富教师专业知识储备,提高教师专业素养,配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序开展,我校协助教研室开展小学语文、数学、英语“专业学习、能力提升”培训,三是依据各学科发展的需要,将组织一部分学科骨干教师外出取经学习,借助教育发达地区的 教科研力量高档次、高水平的培训打造学科骨干教师队伍和优秀团队,促动全区教师专业素质的整体提高。
篇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篇17: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 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4.5.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
a) 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
b) 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 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 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 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 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4.5.1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 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b) 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c) 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
d) 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e)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f)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 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i) 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j)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 资源的充分性;
l) 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m) 改进建议;
n)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改进措施;
b) 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
c) 资源需求。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4.5.21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2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4.5.25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篇18:食品检验机构现状分析及改进对策论文
食品检验机构现状分析及改进对策论文
一、食品检验机构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改进对策
1人员的要求
就目前而言,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缺乏,技术能力不强,监督人员对检验人员的培训不到位,监督流程过于松散等,是检验机构管理体系较为常见的问题。对此应当采取一些改进措施,首先,检验机构管理体系的所有人员必需经过严格选拔,食品检验对专业水平的要求较高,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了解食品安全的标准、检验方法,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操作程序,以及相关的计量知识和数据处理方式等。其次,要不定期地开展培训,注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既包括专业理论的巩固,又包括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的考核。检验人员一般只能在一个检验机构执业,因此要明确规定检验人员不能同时在多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监督人员应经常到现场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办法。
2实验室的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专门对各类食品的情况进行检测,其对实验室具有较高要求。由于某些食品检验机构在实验室的布置和使用方面不够规范,所有的检验工作均在一间实验室的同一实验区进行,从而导致食品的检验质量不合格,危害百姓的生命健康。对此应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和布置,尤其是满足实验特殊条件的要求。①应明确区分实验区与非实验区,以免发生交叉污染。检验需在对应级别的安全实验室进行,实验室不可混淆使用。②检验机构应针对不同的实验项目设置不同的实验区,并且完善环境条件,如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保证通风及灯光条件等。在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生物安全柜,病原微生物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操作;在动物实验区配备消毒灭菌设施,定时消毒和审核;专门开展特殊动物实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应配备特殊动物,且使用安全、稳定的药剂。③实验室应合理设置一些监控设施,方便管理和监督,检验过程发现的问题也能及时解决。
3仪器设备的要求
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需要借助相关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如数据处理和分析设备、信息传输设备仪器、检验的药剂和设备等,在食品检验机构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仪器设备标识的使用,设备的核查及仪器发生故障的分析处理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改进策略有:对仪器设备应进行正确的状态管理,分类型标明“合格”设备“、限用”设备和“禁用”设备[3]。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实用性和耐用性,应经常对仪器进行全面检查,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维修。在日常工作时要养成记录仪器正常状态下的参数信息,设备发生故障后,在维修前先进行一个校准,将当时的参数信息记录下来,然后比较前后2次的校准结果,以此判定仪器故障的原因,再采取相应措施。
4检测方法的要求
开展任何一项检测工作都需要相应的检测方法作为参考依据,检测方法是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必要的组成部分。由于部分检验机构单纯以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院的标准方法作为参考指标,不仅花费较大成本,时效性也不强。检验方法和检验指标应当结合检验机构的实际经验,在保持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料共享,如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食品伙伴网,向其学习,进而完善自我检验体系,制定标准查新机制。作废的原标准也不可丢弃,某些食品是按老标准方法生产的,当其出现质量纠纷时,需以老标准作为检测依据。此外还应增加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经济投入,促进标准查新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的有效合作。
5管理评审的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在管理评审方面通常采用内部审核的方式,这是检验机构对自身管理体系进行自我审核,自我完善的手段。由于审核人员均为内部人员,评审员因有顾虑极易造成审核环节流于形式,跟踪验证不及时,一些审核员甚至对问题视而不见,既不提出意见也不做记录,以至于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检验机构需要设立较为完善的管理评审制度,着力监督各检验机构的内审情况。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的要求,管理评审的输入应考虑多方面因素,相关部门应准备好详细的文字报告事先递交给评审团。评审人员应根据食品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有针对性地、系统地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所有人员必须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本着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对报告提出适宜的评价和改进建议,确保管理评审工作收到成效。
二、结束语
关注食品问题即关注民生,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认真努力,加以政府和全民的配合监督,各机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人员培养,完善检验设备以及通过严格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等措施促进该体系的有效运行。要及时发现体系运行中的问题,加以纠正和预防,日益完善,还要同食品安全检验中的不良行为作斗争,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使其享受高品质的生活。
篇19:医学检验领域能力验证计划
【摘要】目的 对比分析医学检验领域能力验证计划,进一步提升实验室检测质量。
方法 充分考虑到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中提及的标准,探讨相关能力验证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着重留意的要点与重要环节,以对比分析当前三个医学检验领域较权威的能力验证机构EQA报告的方法,达到选评EQA汇总表项目内容的目的。
结果 参与本次研究的三个能力验证机构EQA评价标准基本一致,仅在选择出的EQA汇总表项目评价结果上存在一定差异,能充分表现出不同国情、不同法律法规、不同质量管理体系下能力验证的差异。
结论 能力验证组织者能为医学临床实验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对实验检测能力的评定与检验质量的提升皆具有积极影响。
【关键词】医学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能力验证
本次研究为进一步分析比较医学检验领域能力验证计划,有效提升实验室检测质量,对当前三个医学检验领域较权威的能力验证机构EQA报告进行对比,发现三者的EQA评价标准基本一致,但选择出的EQA汇总表项目评价结果间存在一定差异,现报告如下。
1能力验证概况
通常情况下,人们会将判断某实验室检验能力或测量水平的方法称为实验室间对比法[1],能力验证就是利用此方法通过一定准则对参与评定者做出客观、公正评价的验证方法。因能力验证能真实反映参与者的实验检测能力,具备较强的指导性,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人们利用此方法不断检测、改进、完善实验室的能力,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为后续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医学检验领域能力验证方法使用最普遍的是外部质量评价(即室间质量评价)[2],其原理是由能力验证组织方随机挑选样品送检参与实验室,并将其检验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比对,由差异值大小判断实验室检验水平高低。
2EQA提供机构的概况比较情况
EQA提供机构的概况比较情况如表1所示。
3部分定量检测项目EQA汇总统计结果的比较
部分定量检测项目EQA汇总统计结果的比较,如表2所示。
4分析
4.1靶值的拟定
最为常用的确定靶值方法是参考法、决定性法两种[3],除此之外,还有公议值法、统计值法与中位数法等[4]。决定性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有可能出现误判风险,对结果的准确判断不利。
4.2评价样品挑选标准
根据实验室的不同,实验检测所挑选的样品也存在较大区别。在挑选评价样品时,应当以样品中所含项目的数量、各项目检测值与医学决定水平的符合性[5]、评价样品的稳定性与均匀性[6]、包装密封度、实际成本、基质效应等内容为主要参考依据(基质效应与评价样品稳定性成正比)。
4.3分组的标准
分组的科学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评定的准确性。对此技术人员应当以单个项目为单位,由检测方法到检测系统逐级划分,尽可能营造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检测环境,杜绝掺杂任何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能力验证组织者能为医学临床实验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对实验检测能力的评定与检验质量的提升皆具有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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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新生,姚仁斌,刘璐等.医学稿件中常见统计学方法误用辨析[J].蚌埠医学院学报,2011,36(6):653-656..
[4]陆勇,李安东,高卫益等.ISO 15189认证对检验学科发展的影响[J].中国医院管理,,33(6):64-65.
[5]卿蕊.新形式下医学专科学校检验教学如何适应检验医学模式的转变[J].商情,2011,(52):129-129.
[6]师志云,赵志军,贾伟等.ISO15189医学实验室认可条件下的检验医师培养[J].白求恩军医学院学报,,10(2):148-149.
篇20:浅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
浅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作是指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方面的检验检测.由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时,直接深入被栓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现场,开展检验时借助各种仪器手段,对性能状态、存在问题等方面可直观的发现,因此,对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可起到较大作用.
作 者:张浩 作者单位:新疆兵团特检中心检验一室 刊 名:四川建材 英文刊名:SICHUAN BUILDING MATERIALS 年,卷(期):2008 34(2) 分类号:HU89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 管理★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检验年度工作计划
★ 年度品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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