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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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发展论文

篇1:世界贸易组织发展论文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发展论文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经济一片萧条,所以遗产税仅仅是作为一个税种而存在,并没有开征。在后来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时至今日,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是我国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中国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首先是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国家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

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收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k!il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担心开征遗产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担心财产税制的不健全会影响遗产税的开征。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们目前正在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我国是否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

I.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增长及个^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2)开征遗产税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遗产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3)开征遗产税是完善中国税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用实践证明了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制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遗产税制。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可行的。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一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按照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标准,应有三个条件:首先,人均GDP的水平;其次,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发展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实际是没有价值的;第三,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其衡量之一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对照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态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方面来看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储蓄水平稳定增长,高收入阶层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32,已经超越了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是迫切问题。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建构

结合中外遗产税制的各方面经验,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现在从以下方面简要建议我国遗产税制。

1.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相互配合使用

从国外遗产税的实践来看,通常采取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使用的方式,以弥补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漏洞。从我国的情况看,出于征收管理上的需要,在考虑到还有很多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也有必要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只有同时设立遗产税与赠与税,才能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管理的严格性。

2.税制模式的选择

借鉴各国(地区)实行的遗产税制度,可以选择的遗产税制模式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并考虑到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比较强,遗产分配多在家庭内部进行,税源稳定,但是隐蔽,税务机关控管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中国的遗产税制应当从简,这样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因此,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英国等地的作法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者管理人,则由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直接缴纳遗产税。

篇2:甘肃省组织发展农业产业论文

甘肃省组织发展农业产业论文

1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中整合力度和对农产品市场的需求匹配程度不够

农产品的市场集中程度,取决于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产业经济学常常用某一企业产值总额占全行业的比重来判断产业集中度。就全国来看,甘肃省农产品集中度较高的是粮食、油料、水果,其余都小于1;就省内来看,底甘肃省共有农户457.14万户,真正通过各种经济组织走向市场的农户还不到20.0%,并且主要集中在河西地区。这就意味着甘肃农业生产经营是由400多万小农独立、分散进行,大部分农产品是由独立、分散的农户通过个体行为向市场提供的,大部分农产品的市场集中度几乎为零。因此,就农产品供给市场来看,甘肃是一个典型的完全竞争市场。

2初级的农民联合体普遍存在

为了逐步体现个体农户的广泛性,个体农户的互联及资源的整合显得尤为重要,从调剂农具余缺、换工协作、共同购买农业机械到各种经济联合,农民的自发组织过程一直在发挥作用。但这个基本都是通过亲属、地域等基本社交网络为主要途径组织起来的,并非正规的农民自组织。非常灵活,在必要时通过口头协商联合起来,在不需要时随时解散,没有注册,没有组织场所与组织机构,组织成本很小,非常容易产生,所以几乎遍地都有。这种组织在甘肃农村分布广泛,功能单一,缺乏明确的运作流程,可靠性有待提高;公众认知度不高;主要作用主要是其组织内部的互动,覆盖面较小,市场导向能力较弱等。总之,这是一种十分原始的初级组织形式。随着农业市场化水平的提升,对非正规组织向正规组织的过度,起到了催化作用,部分联合体经过注册发展成为农民协会,并开始起草协会章程,强化对社员行为的约束,职责明确,管理正规。但整体来说并没有发生较大范围演变的迹象,即使部分演变为各种协会,但协会的正规化程度依然比较低,很大程度上还没有脱离初级农民联合体的母胎。

3产业特征初步显现

目前,产业特征已经初步显现,但从整体看,发展水平依旧较低,组织化与规模化的.程度还需要提高。以农民为主的经济组织和“公司+农户”的市场主导型组织,要实现较高水平的发展,基本是围绕某核心产业的生产销售而形成的。目前,甘肃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体现的是特色产业及区域优势,例如,种植、畜牧、土豆、中药材、种子饲料草产业等。农民经济组织都集中在优势明显的领域,并建立了相应的生产基地。如甘肃省河西地区位于黑河、石羊河流域,光照充足,地势平坦,适合种子培育,当地制种业已成为全省规模最大、组织化程度最高的农业产业。,全国玉米制种大幅度减产,而甘肃保持了23733.3hm2的制种面积,产种1.2亿kg,调出近1.0亿kg,成为玉米杂交种调出第一大省。甘肃省河西地区,多家规模较大的种子公司近年来通过各种渠道联结到近15万户农户,经过公司与农户间的不断合作经营,形成了较稳定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形式。例如:甘肃省马铃薯由原来农民解决温饱的自我消费品现如今变成了市场消费品,20马铃薯交易量达到300多万t,居全国第三。甘肃省也是高原夏菜的主要产地,围绕马铃薯和高原夏菜等生产和销售,也形成了一些专业的协会或合作社。目前,全省已建成各类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接近666666.7hm2,占全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0%。虽然这些领域的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和山东、浙江等东部发达省区相比较,差距依然很大,特色产业发展水平不高,更多的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空间相对较大。除这些领域之外,甘肃省其余各领域的生产基本处于分散化的小农经营状态。

4省内各地区农民经济组织分布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极不平衡

按照地域划分,农民经济组织大部分集中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业产业具备一定优势的沿黄灌区、内陆河流域等区域。其农业产业化水平相对较高。对554户样本农户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民经济组织水平较高的地区是河西地区。此外,定西地区通过政府大规模动员组建了一些专业协会,但有相当部分有名无实。根据农民经济组织的发育状态基本上可将全省分为三种区域类型。第一种是河西走廊灌溉农业区及沿黄灌区。由于这些区域农业发展条件较为优越,农业市场化程度高,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是甘肃省农业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第二种是已经解决温饱正在奔向小康的地区,如白银、定西、天水、平凉、庆阳等地的一些区域,农民已解决温饱,发展的核心问题已转变为如何增加农民收入。农民经济组织需要坚实的农业产业作为基础,但受限于自身条件,农民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目前还是非正规的联合体或协作体。第三种是刚刚解决温饱但依然比较脆弱的地区。这些地区以农户的自给自足占主导地位,维持生存是农业经营的基本目标,农民市场经济组织几乎没有发育,农户之间的关系也仅仅限于最原始的合伙。这些地区资源匮乏,自然环境恶劣,硬件条件较差,市场化管理水平较低,个体农户最大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对水、电、路等公共产品供给和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方面,从而决定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地位。

篇3: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论文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着规模下,数量少,组织人员少以及农村合作组织制度,运行不规范等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体制,造成合作组织决策缺乏科学性。二是农村合作组织章程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完善的组织章程。三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没有建立强有力和吸引农民的合租组织以及推动合作组织发展的分配模式。四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组织成员利益关系不紧密,出现了很多提供信息、技术等中介或科技服务作为发展方面的合作组织。没有建立和组织成员利益联结,辐射和带动的组织。五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市场开发的力度还不够,造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市场竞争低层次,影响到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强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运行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全面了解市场的形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原则,了解市场信息,这样一来,组织中的农户就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模式的调整。而当前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只有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才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完善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运行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通过扩大信息的渠道,更全面的了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部信息等。农户能够结合网络发布最新的农副产品品种和价格,进行农产品的及时调整。

(二)规范合作组织运行机制

为了确保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全面的发展,制定合作组织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内部组织各项话动章程,做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的规范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保护组织利益。其次就是建立农村经济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内部组织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实现相互独立和制衡。

(三)完善农村经济带动型运行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就是在农户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经济组织。这样使得农村合作组织在农户和企业之间充当枢纽的作用,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型运行机制,能够维护农户的利益。通过完善科学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机制。做好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服务意识的落实工作,提升农户的技术水平和帮助合作组织的农户正确进入市场。农村合作组织应主动地为合作组织中农户提供信息服务、农资供应、开拓市场等经营的系列化服务,大大的弥补了农户能力方面的缺陷。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防范机制,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这样一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农户组织解决,自然灾害和市场动荡等问题带来严重的经济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补救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另外就是能够从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中按比例抽出部分作为风险金,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做好预防工作。

三、结束语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只有我们不断的强化合作组织,加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理论指导,才能够很好地解决合作组织发展中的矛盾。能够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建立符合农民利益发展的模式。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篇4:非政府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之探讨

非政府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之探讨

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级

刘新宇

内容提要:当今全球化愈演愈烈,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化的产物,也应该适应这一趋势。全球化向WTO提出了加强透明度、提高国民社会参与度的要求。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对于加强世贸组织的民主性和参与性具有重要意义。WTO制度中已经有了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但是相对于国际社会的要求来说,这还远远不够。值得注意的是,WTO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依旧对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持有怀疑态度,这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本文作者建议WTO借鉴其他政府间组织针对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的措施,切实改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国刚刚复关,中国领域内的非政府组织的成长与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政府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WTO 透明度 关系

一, 非政府组织对于WTO的价值和意义。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的兴盛发展与其在国际事务上越来越多的参与是与全球化分不开的。全球化被视为是一种“国家内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外化”,①――诸如环境污染的全球性的问题更多的需要在国际上得以解决,从而削弱了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这些活动的控制能力。对这些全球性问题的承认,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层面上的谈判与协商,这样也就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与此同时,WTO也在全球化进程中完成了对GATT的继承,并成功的过渡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完整的一套世界贸易规则体系。当然,非政府组织不可能放弃WTO这个展现其能力的大舞台。正如一位环境问题专家所指出的:“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最为常用来解决国家间有关环境问题争端的机制”。② 因此,他们认为如果撇开了WTO就无法实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利益。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对于WTO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强化WTO的决策能力。当WTO的机构面临一些诸如贸易与环境等非其所长的专业知识时,从非政府组织获取的可利用资料、信息将有利于拓宽WTO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基础,从而降低WTO决策机构发现事实和推理分析过程中的错误,提高相关机构报告的质量。

其次,非政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独立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③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公民(团体)的意见。在全球化的态势下,这一公民或团体的意见已经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表达。于是,非政府组织便成为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对于缺乏透明度的WTO来说,无疑是加强其为公众所认知的最佳途径。

最后,WTO协议中的仅允许缔约国方提供信息的规定无疑造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垄断。④ 如何打破成员国方提供信息的垄断并创造竞争环境以寻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机制成为WTO亟需解决的问题。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一种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组织可以扮演一个政府缔约方的情报提供竞争者的角色,这样就能利用其在某一专业领域的智力资源优势,发挥了非政府组织迅速发现问题并能及时做出反应的特长。从而在WTO体系内构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平行竞争机制,以期能更好的发挥各方面优势、集思广益,制定出最适宜的世界贸易政策。

二, 现行WTO制度中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

WTO各缔约方早已认识到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意义,因此各方在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

织的协定》中,已经包含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内容。该协定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以便与在职责范围上与WTO有关的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另外,在6月18日,总理事会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框架。这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2,各成员方认识到非政府组织能起到增进公众对WTO相关活动的认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员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3,为了达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须保证非政府组织获得更多有关WTO活动的信息,特别是比过去更快地取消对获取有关这些活动的文件限制。为此,秘书处将使相关资料(包括已经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联网上公布;4,WTO秘书处应积极地采用各种方式,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联系;5,如果WTO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参加同非政府组织的讨论会或其他会议,他只应代表其本人。除非该理事会或委员会做出其他的特别决定;6,各成员方重申WTO是一个对其成员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间组织。因此,各成员方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可能直接参与WTO的工作或其会议。

自19以来,WTO秘书处和各成员方以各种方式积极地保持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对话,而以上这些方针则起到了指导作用。WTO在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中进行了如下几种尝试:

第一,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部长级会议。在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后不久,WTO各成员方就非政府组织参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程序达成了一致意见:1,非政府组织将被允许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2,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必须符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必须证明他们的活动与WTO的工作是由联系的。②

年12月的新加坡会议是WTO历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组织参加的主要会议。总共有159个非政府组织登记并参加了会议,其中的108个非政府组织(235名个人)代表环境、发展、消费者、商业和农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设在新加坡大会会场的非政府组织中心为与会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提供了会议场所、电脑设施和会议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于在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共有128个非政府组织(362名个人)。在为期三天的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除了参加非正式的工作会议外,还参加了由秘书处主持的日常简报发布会――这是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一个特色,并被非政府组织视为一个WTO保证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号。③

多哈部长级会议期间,WTO秘书处安排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计划。这些计划将由感兴趣的成员方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正在考虑的'有非政府组织参加一些活动包括:1,日常非政府组织简报会。秘书处会为已经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举行一天一次或两次的有关大会会议进程的工作简报发布会。这些简报发布会将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组织交流的成员方的部长或官员来主持;2,特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简报会。有关一些特定问题的简报也将由总干事或秘书处官员集中向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发布。相关问题的确定取决于大会的主持国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趣所在;3,由秘书处组织的讨论会。WTO秘书处将就非政府组织感兴趣的问题组织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将在非政府组织中心举行,同时面向所有多哈会议的与会者开放。①

第二,为非政府组织举行讨论会。自1996年以来,秘书处为非政府组织安排了许多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往往针对一些有关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问题,如其中的三个讨论会是关于贸易和环境

问题、一个关于贸易和发展问题等等。这就反映了WTO认识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实体,其本身的权利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这些讨论会在一个非正式的场合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同WTO成员方的代表讨论相关特定问题的机会。

第三,同非政府组织保持日常联系。WTO秘书处每天都会从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的询问信函。同时,WTO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会定期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会议――这些会议既是独立的,也是作为秘书处组织非政府组织参加WTO活动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举措。在7月的总理事会上,总干事通知各成员方,秘书处将采取一些新的步骤来增进同市民社会的对话。这些步骤有:从19秋开始,WTO秘书处将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日常工作简报;在WTO官方网站上增加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内容。另外,秘书处还会将其每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论文的目录汇编成册并散发给各成员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报告中也对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 在沸沸扬扬的海龟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前后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来文的态度明显不同。在本案中,专家小组认为:“…根据DSU第13条,专家小组掌握着寻找信息和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在任何场合,只允许争端当事双方和的三方直接向专家小组提供信息。在我们看来,接受从非政府组织途径来的未经征询的信息同DSU的现行规定是不符的。因此我们通知各当事方我们对于这些文件(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将不予考虑… ”③

而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尽管肯定了专家小组评判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报告的行为是在DSU第12条和第13条授予他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但上诉机构着重指出了专家小组在有关是否应该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问题上对DSU相关条款所作的法律解释是错误的。上诉机构回顾了“荷尔蒙案”(WT/DS26),认为根据DSU第13条第2款,专家小组可以从任何相关途径寻找关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询任何专家以得到他们关于案件特定方面问题的意见。在这里,上诉机构强调专家小组可以向“任何个人或团体”或“从任何来源”寻找“资料或技术信息”。同时上诉机构也强调了DSU第12条第2款,即“专家小组程序应有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提供高水平报告,而又不会不适当的延误专家小组审案进程”。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了本案专家小组在解读“寻找(seek)"时,不必要的太过于注重正式性和技术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首先必须得到专家小组的允许才能提交报告。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况下,基于实用或其他相关的目的,‘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与‘未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不存在的。”④因此,DSU授予专家小组寻找资料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专家小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经专家小组要求而提供的意见。

在本案中,上诉机构的报告直接肯定了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对于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及当事方的法律上的意义,这就从侧面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同时这也意味着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活动范围得以拓宽。另外,本案对今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涉及有非政府组织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评价。

总的来说,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正如WTO官方网站上所说的,“WTO自其成立以来的运作历程生动地表明了世界贸易体制从未像现在这样备受公众舆论的关注和审视”。①

然而,WTO各方对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仍持怀疑态度。因此,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将非政府组织排除在WTO政策制定过程之外的观点的大多是成员国的政府官员(而非专家或学者)。他们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只会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决策机制。综合起来,现在反对者持有以下几种意见,下面我来一一评述:

第一,担心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特殊集团的利益。即认为当一个政策决定机构允许游说集团介入后,将存在着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团施加不平衡影响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认为,代表特定利益集团的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减缓决议制定的进程进而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还有一些贸易专家认为许多非政府组织不赞成贸易自由化,因而担心它们的加入会阻挠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业实体(通常是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经存在。因此,纳入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会产生各种利益集团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效果。从而抵消WTO中现存利益集团的影响,进而只会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团操纵的政策的产生的可能性。

第二,担心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影响WTO作为一个多边政府机构的性质。这种观点认为WTO作为一个调整政府间关系的机构,只应保证成员国政府在贸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国内公民的利益。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们所在国家的利益如何在WTO体系内得以调和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冲击主权国家在WTO中的地位,会使WTO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③

然而,非政府组织在本质上就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它也有独立参加某些国际事务的能力,这一点早已在联合国体系中得以确认。给予非政府组织在WTO中发言和观摩争端解决程序的机会,并不排除各成员国依然可以闭门议事。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一些涉及政治的经济问题愈发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得以解决。因此,WTO不需要以一个纯粹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机构的形式存在。可以预见,非政府组织的加入能够强化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的地位。

第三,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具代表性。此观点认为很难确定非政府组织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这样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怎样来保证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非政府组织应采用何种方式来保证它们的代表性和它们对其代表所负的责任?

我认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性问题在WTO对其开放后将更易于解决。所以,不应过多地考虑这个问题。相应的,在国际领域内,对非政府组织地位的重视程度应取决于该组织过去在增进其所参与的国际机构和其所代表的公众之间的联系所作的贡献。

第四,还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可操作性问题,即担心控制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贸易体制内的活动的难度过大。另外有一些观察家认为非政府组织在WTO会议上的出现会使一些成员国由于担心受其国内的指责而不愿暴露其真实的想法。这样反而有违吸纳非政府组织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关非政府组织在WTO中活动的具体操作的确还存在着问题。目前WTO可以参照其他国际性经济组织的做法,如世界银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它的会议和决策过程的程序。同样的,经合发展组织(OECD)近年来也拓展了与非政府组织接触的领域和范围。总之,要让非政府组织高效、更好的参与WTO的有关活动,实际中要克服的困难是有很多的,但过多地担心确实是不必要的。

谈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众所周知,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会场外众多民众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结束,预先拟发动的新一轮多边谈判也淹没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号声中。②

尽管西雅图会议以失败告终,尽管其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给人们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发出了其贸易政策制定过程和争端解决程序应更具透明度的讯号。WTO处于正在浮现的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的核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和程序正日益被视为协调好全球范围内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WTO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处于一种“幕后运作”的状态了。

其实早在战后酝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时,创立者们已经清楚的预见到了非政府组织将扮演的重要角色。 后来,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长,Eric Wyndham White先生,提出了一项非政府组织议程。他建议ITO:1,起草一份给与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名单;2,邀请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出席ITO大会并允许他们提出议案和自由发言;3,就ITO活动领域内的问题向非政府组织提出咨询;4,任命一个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③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创始者们对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充分认识。只可惜ITO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临时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各方妥协的产物――GATT对这一问题没有充分重视,从而失去了与非政府组织握手的良机。

与此同时,其他国际性组织却在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最典型的当属联合国。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了联合国处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原则,即经社理事会(ECOSOC)可以就与非政府组织有关并属于经社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征询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这一原则,经社理事会通过了第1296号决议及其附件――“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之咨询办法”,具体规定了非政府组织享有咨商地位的条件与程序,并为处理和协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成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非政府组织委员会。④

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按其活动性质与范围,以及经社理事会或其辅助机关对其所能提供协助的预期程度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一般咨商地位;2,特别咨商地位;3,列入名册。上述三种咨商地位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咨商活动的范围与能力不同:这三类组织都可以参与经社理事会召集的国际会议的咨商活动;都可以向所出席的会议书面陈述意见;但都无表决权,原则上也都不参与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的工作;第一、二类组织可以派出全权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开会议。但只有第一类组织可对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的议程提出建议,并在会上发言。

WTO可以参照以上国际组织的做法,提出一套非政府组织参与其制定贸易政策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便具体操作。从而加强同市民社会的联系,提高WTO活动为公众所认知的程度,以更切实的贯彻WTO的宗旨和原则。

四,反思非政府组织对我国入世的启迪和意义。

中国领域内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还不多,也就是说,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在我国还处于一个刚起步的阶段。由于我国刚刚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也正在加快,鼓励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对于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建立和发展各种非政府组织将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国领域内某些区域或某些行业的公民的利益,从而能够在国际层面上表达这些利益集团的想法,以减少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二,非政府组织可以为我国政府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参与多边谈判提供信息和资料,从而奠定相关政策的民意基础;

其三,非政府组织可以监督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使这些政府行为与WTO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进而避免出现我政府被诉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向我国政府提供有关别的成员国违背其WTO各项协议下对我国义务的证明资料,以便于我国政府及时起诉或应诉,从而减少损失或不利影响。

① Karsten Nowrot: Legal Consequence of Globalization: The Status of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6), P583

② Jeffrey L. Dunoff: The Misguided Debate over NGO Participation at the WT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3), P439

③ Stephan Hobb: Global Challenges to Statehood: Th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of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5), P276

④ Daniel C. Esty: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ooperation, Competition, or Exclusi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998(1), P135

①引自www.wto.org//ngos (01/22/)

② 同②

③ 参考www.wto.org//ministerials (01/22/2002)

① 参考www.wto.org//ministerials/doha (01/22/2002)

② 详细内容见www.wto.org/community/ngos (01/22/2002)

③ see: 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report of the Panel (WT/DS58/1,1996.10.14) , section7.8, from www.wto.org

④ see: 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WT/DS58/AB/R 1998.10.12), section107 , from www.wto.org

①见www.wto.org/community/ngos (01/22/2002)

② P. M. Nichols: Realism, Liberalism, Values,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1996(4), P862

③ 见前引Jeffrey L. Dunoff: The Mis

guided Debate over NGO Participation at the WTO, P437-438

① 见前引Daniel C. Esty: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ooperation, Competition, or Exclusion ,P142

② Gary Horlick: The Speedbump at Seatt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 P168

③ 转引自Daniel C. Esty: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ooperation, Competition, or Exclusi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998(1), P138

④ Wendy Schoener: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Activism: Legal and Informal Approaches,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1997(4), P537

篇5:农村妇联组织发展调查报告

农村妇联组织发展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

总结过去,比较现在,基层妇联工作也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存在着社会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这也对于基层妇联工作一贯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在新的形势下和任务下,依据基层妇联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地突破和创新,寻求一种与现代妇女需求相适应,与妇女发展相贴近的更有效的工作机制与方法。更好的为妇女儿童服务。

总体来说,由于各村妇女干部队伍的积极工作,在妇联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能够较好的组织开展妇联活动,得到妇女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各村妇女主任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依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

(一)是各村妇联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各村妇联组织的发展状况与各村重视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息息相关。经济基础好,村委较重视,村妇女干部队伍的人员配置、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情况都落实得较好,妇联工作较有成效。反之,妇联工作就不能开展,甚至没有开展。

(二)是妇女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各村妇女干部队伍是与妇女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妇联组织,是镇妇联全部工作的基础和源泉,其工作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妇女工作的成效,更关系到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虽然近几年,妇女干部的学历层次有了明显的提高,年龄结构也逐步年轻化,但是思想观念仍然落后,工作的.创新意识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三)是各村妇代会主任工作环境和条件有待改善。妇代会主任的报酬一般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其上升空间有限,直接影响了妇联干部的活力。

(四)是妇联工作经费普遍不足。工作经费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村妇联要在提高妇女儿童维权、开展活动等方面都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目前,经费不足、没有奖励奖金机制是导致各村妇联无法顺利开展家庭文明建设、信访维权、培训指导等活动的重要因素,也使得妇女工作缺乏生机和活力,有组织不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是各村妇女干部工作职能有待改变。从整体上看,我镇的妇女干部普遍存在兼职现象。由于工作时间、精力有限,妇联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开展工作力度不够,工作质量大打折扣。甚至有的村妇代会主任工作成为“副业”,出现“专职不专用”的现象,导致了妇联工作职能弱化,凝聚力下降。

在市妇联的帮助与指导下,在具有丰富经验的老一辈妇联主席的启发下,既要继承妇联工作优良传统,又要结合新的实际,在摸索与实践中不断积累新的工作经验,有新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贴近妇女,选准定位。基层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纷繁复杂,在面对各色妇女,碰到各种状况时,我们都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妇女切身利益出发,换位思考。开展工作要顺应形势,明确方向。这个形势和方向就是时代的发展、上级的要求和妇女群众的切实需求。如果定位不准,脱离妇女的实际需求,我们的工作再有创意,也会失去意义。

(二)、抓住主要问题,选准切入点。面对千头万绪的妇联工作,遇到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这就需要我们抓住主要问题,选准突破口,确定目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最主要和最重点的问题上,即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平日的工作中,我们要学会研究和分析问题,为积累经验做好工作打下基础。

(三)、坚持基本原则,选准创新思路。虽然我们思维活跃,工作热情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缺少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尚且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科学的态度,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尊重基本经验,寻找突破性进展,客观的做出科学决策。

(四)、做好战略部署,选准工作方法。妇联工作也如其他工作一样,需要我们做好战略部署,做好严谨的策划方案,选准工作方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计划、方案至关重要,能够很好的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在战略部署中,要注意抓住三个环节:1、要认真的按计划落实,做到有条不紊;2、要积极实践,使创新成果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3、要及时总结经验,使新的工作不断完善。

篇6: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报告

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报告

我县的社会组织工作在重庆市民政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的坚强领导下,以xx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大众、促进和谐”为主题,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以培育发展为重点,依法登记、分类规范、加强服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我县社会组织现状

(一)发展态势

近年来,我县社会组织发展较为迅速,截止到底,共有民间组织156个,其中社团组织10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8个。具体分布如下表:

(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及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

在我县的156个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有150个,占96%。自全县开展创先争优以来,我县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也相应的成立了领导班子,按照“一讲两评三公示”的要求,积极推动创先争优活动。各党支部为提高党员的党性,积极采取外出学习、相互交流的方式,不断提高组织成员的整体素质。如巴川中学积极打造教师 “健康工程”——实行“四个一”:每个工作日10:20全体党员集中到操场做一次课间操,每周分工会小组开展一次800米跑,每月一次户外活动(远足、登山等),每期组织一次趣味运动会。一年来,共攥写心得体会260篇,发展规划11个,帮助就业50人,帮扶贫困学生100个,化解劳资矛盾50个。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情况

江同志在xx大报告中指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民合作组织,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竞争力,繁荣农村经济的有效措施,也是农民表达利益的渠道、推动村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实现了村民和市场经济的接轨。一年来,我县培育了2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农民带来了50万元的经济收益。虽然我县的农村专业协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在培育上还是有一定问题的。如思想认识不到位,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培育程度发展较慢;规范程度不高,没有形成利益分享、风险公担机制;规模小,能力也比较差,难于低于风险的侵袭。

二、社会组织的运行特点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社会组织的运行特点

社会组织并不是组织成员及物资设备的简单集合和组合,它是组织成员为了实现同一目标而协同努力的集体。因此我县的社会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社会组织运行具有统一性。社会组织是因为一定的目标而组织起来,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价值,因此具有一套运行有效的组织体系,以便实现政令统一,确保组织运行的权威性。

2.社会组织运行具有双重性。我县的社会组织都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管理,一方面要受到主管部门的领导;另一方面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只有得到主管部门的支持,才能更好的拓展资源获取渠道。

3.社会组织运行具有灵活性。社会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组织的运行,实现组织的长效久安。但时代是变化的,社会组织也会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和变化自己的运行机制,保障社会组织的长久性。

4.社会组织运行具有市场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依靠扎实的物质基础,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要根据市场的发展提供有效地服务,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5.社会组织运行具有法制性。社会组织根据成员的意志制定了章程和运行规程,成员都要在章程规定下活动;同时社会组织也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从事自己的行业,因此法制是社会组织的有效保障,也是社会组织运行的重要依据。

6.社会组织运行具有文化性。社会组织也有自己的组织文化,而组织文化更多的是在运行中体现的。组织文化决定着组织的精神面貌,决定着组织是够可以长治久安,是否能够更好的为成员服务,因此社会组织大都在运行中不断的创新和实践自己的组织文化。

(二)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社会组织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

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直接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健全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行业协会对经济的发展促进最具有意义。建立行业协会,实现了资源的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有利于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的相互交流,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了资源的有效整合。如围龙镇的石材行业协会,实现的石材资源的有效调整,革新了技术,完成了石材企业的结构调整,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社会组织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服务型的组织,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的产品支出,因此社会组织在调节劳资矛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我县的煤炭行业协会,20调解劳资矛盾50余起,并组织和帮助行会的会员加入意外医疗保险,为会员解决了后顾之忧。同时社会组织可以培育人民的互助协作精神,增强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自助、互助和助人的原则,极大地推动和传播了志愿精神。

3.社会组织极大地繁荣了社会文化

和谐社会的涵义之一就是以人为本的和谐文化。社会组织在弘扬社会先进文化和促进学术研究方面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它为弘扬传播先进文化和促进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个平台,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先进文化我需要。如我县的合唱协会、老年书画研究会、美术家协会,定期的开展活动,以“唱读讲传”为契机,不断弘扬红色文化和传统文化,大大的繁荣了我县的文化,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组织极大地推动了民主建设

市场经济确立以来,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摩擦,因此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无力顾及或不便干预的领域协调利益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利益的调节过程中,公平正义成为了终极归宿,而“罗伯特议事规则”或者类似于“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程序成为了人们遵守的程序原则,会员积极参与,实现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平衡。也使民主意识逐渐的渗透在人们的心中,从而不断地实践推广,尤其是在农业行业协会中,使农民真正实现的话语权、知情权和决策权,进而推动了民主政权建设。

三、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经验

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在原有管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做到管理不干涉自治。

(一)登记监督规范化

在登记方面:建立了一套全县统一的、规范的、符合我县实际的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和文档。同时,对全县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业务培训,使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有章可依,避免了全县登记管理和行政许可档案资料的参差不齐。在监督方面:一方面组织全县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的培训,使全市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的持有率达100%;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打疏结合的原则,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一是对已在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许可资格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坚持以疏导为主,引导登记。二是对完全没有登记许可的,坚决予以取缔。去年来全县共打击取缔违法社会组织1家。

(二)纽带作用最大化

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在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倡导互助友爱,疏缓就业压力,反映公众诉求,推进公益事业,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贸易纠纷,促进科教兴国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在社会组织中,集中了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繁荣文化、发展教育、企业管理、保护生态、推进科技进步、促进体育卫生事业方面奉献聪明才智,建功立业,促进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如我县慈善会自年成立以来,筹集资金3500万元,救治15万人次,救治资金达3300万元,极大地缓解了社会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铜梁县水禽联合会自2019年成立以来,不断促进扩大养殖规模,目前蛋禽销售已遍及云贵川渝,每年为农户带来数万元的增收。

(三)内部管理社会化

为切实克服社团行政化倾向,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体制改革。一是定期召开业务培训。我县涉及社会组织有156个,业务面广、情况多样,政策性强,因此我局定期召开社团秘书长和业务主管单位联系人会议,强化业务培训,去年来共培训300人次。二是积极推动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在章程的范围内活动,不断激发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积极性,推动社会组织管理的自治化,培育独立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全县108个社团组织,全部实现了政企分离和独立管理。三是强化监督。自我管理并不意味着不受登记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章程活动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2019年,整改社会组织3个,注销社会组织1个。

四、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团体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铜梁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1.宣传不够深入,群众参与不广泛。受经济发展滞后、信息传递闭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广大市民对社会组织感到陌生,对加入行业协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利益认识不清楚,认为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团就是政府机构,有的社团作用发挥不够好、行业协会尤其是农业行业协会培育发展缓慢。

2.办公经费匮乏,活动开展不丰富。由于部分社会组织经费无法保证,开展活动不够广泛、影响力不大,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不够;有的社会成立后流于形式,没有很好开展活动,没能从根本上为会员服务,仅仅依靠收取会费为主要支撑,缺乏财政收入来源。

3.政治素养较低,党建工作不全面。通过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调研,也对社会组织派遣了党建指导员,但效果不佳。目前仍有20家没有成立“两新”党组织。对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上多仅限于考察和交流;在创先争优过程中,资料备档不齐全、不完整,活动开展的不够深入,缺乏针对性的开展。

4.发展程度不一,组织文化不深厚。我县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社会组织发展极为出色,并建立了自己组织文化,实现了组织文化推动组织管理;有的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没有形成自己的组织文化,管理上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有的社会组织在有声有色的开展活动,并不断为会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或多渠道的财政收入,有的社会组织还在为自己的生存发愁,缺乏主管单位的绝对支持。

(二)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1.积极培育发展特色龙头社会组织

一是加快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的布局和结构,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积极推进社会组织重组与改造,着力培育发展一批符合我县产业特色,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协会。二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积极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作用,不断探索社会组织这只有形的手更好地为政府、为广大会员服务,在农村提高社会组织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2.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力度

确保年检率达到100%的基础上,与业务主管单位密切配合,重点检查民间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全面实现社会组织动态管理机制,对年检不合格且不按时整改的民间组织一律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对于工作突出的社会组织通报表扬,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民间组织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定期或不定期对协会秘书长进行培训,增强依法自治水平和处理业务能力,不断强化法治化教育;同时,积极联系组织部,加大对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的派遣工作,实现社团团体党组织的全覆盖,提高社会组织的政治素质;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建立学习型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完善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益性

社会组织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落实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公众关注特别是弱势群体需要的,必须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动员各方面力量、不同领域组织,参与和从事扶贫济困、救灾防害、敬老扶幼、助孤帮学、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诚信面对公众,不断提高公信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篇7:经济组织发展的报告

关于经济组织发展的报告

关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12月12日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

县委、县政府:

208月下旬,县政协副主席...带队,县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经过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组织座谈后,委员们一致认为: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具有很强的发展生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后劲;但在组织运行、管理规范、辐射广度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政策扶持、规范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

一、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点

(一)多元化兴办的特点

龙头企业型。为了增强企业加工原料来源的稳定性,与农户以合同的形式结成较紧密的联合体,企业领头创办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精深加工稻谷、小麦等农产品为主。获全国“放心粮”食品称号。20组建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1,020万元。企业与农户之间实行订单合作方式,企业为农户提供种子和技术服务,按市场价回收稻谷。年合同订单中稻10万亩,其中优质稻2.4万亩,合同订单稻谷1,200万斤。2005年已加工稻谷和小麦1,500万斤,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现利润20万元。

...有限公司是全省农业产业化百强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收购、加工、销售棉花为主。2005年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元。公司与农户之间实行订单合作方式,公司为农户发放周转金、提供技术服务,回收籽棉加工。年,加工籽棉2,400万斤,实现利润100万元。

...有限公司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生产优良种猪、出售牲猪为主。2004年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2004年,销售优良种猪和肉猪13,000头,实现利润230万元,股本分红160万元。

一般公司型。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提高自身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部分从事专业生产的能人自主创办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由黄鳝养殖大户...等人自主创办,公司拥有...乡特种水产养殖场,实行“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经营模式。成立了黄鳝养殖协会,到2005年已发展会员382名,其中科技人员24人、营销人员58人、管理人员7人。目前黄鳝养殖达到1万亩、8,000箱,跨3县10多个乡镇,仅秦市乡就达到900户、6,000亩。2005年,秦市乡黄鳝养殖协会被纳入省级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2005年创办,实行“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养鸡户向公司交一定的押金后,由公司提供鸡苗、饲料、回收肉鸡。公司现有固定资产270万元,流动资金500万元,已发展到10,000只的'种鸡场。2005年发展养鸡户52户,养鸡12万只。

...村经济联合社成立于,实行“经联社加农户”的经营模式。主要以订单方式为...公司进行棉、油良种繁育。2004年,经联社组织农户为荆楚种业繁殖棉花良种1,000亩、油菜良种700亩,实现利润3.5万元。经联社以每斤籽花高于市场价0.25元、菜籽每斤高于市场价0.3元回收,可使农户增收几十万元。

行业协会型。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倡导下,相同行业人员创办了以服务为宗旨、以自律为目的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协会成立于,2005年发展到会员180名,会员基本辐射全县。2004年,会员养鸭18万只,通过协会销售成鸭4万只、鲜蛋6万斤,加工鲜蛋50万枚。2005年,协会孵化鸭苗10万只,会员养鸭30万只。2004年,...协会被纳入湖北省100家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单位。

...协会成立于20,有会员72人。2005年,发展到拥有大型收割机34台,小型收割机35台,旋耕机7台。每年夏、秋季节,协会组织农机到河南、山东、河北等地收割作物,实施跨区作业。

...协会成立于20,有紧密型会员22人,分散型会员80人。2004年,菊花种植面积在1,000亩左右,2005年,菊花种植面积达到1,500亩。2005年,...镇菊花协会被纳入省级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单位。

...协会成立于2004年,有会员50名。协会提供“四供两销售”服务,即供鸡苗、供饲料、供药品、供防疫,销售成鸡、销售蛋品,促进了养鸡业发展,2005年会员养鸡22万只。

...协会由...领头创办,目前正在组建筹备中。

(二)多形式并存的特点

篇8:非均衡博弈与社会公共组织发展论文

非均衡博弈与社会公共组织发展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开始从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多元化格局开始形成,由此我国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正如孙立平所说,“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时代,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物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的人,并围绕这种利益进行博弈。”

在社会科学视域内,利益群体博弈模型可以用来分析不同社会群体、组织之间的各种关系,如合作与冲突,从而为分析社会事实提供一种新的,具有很强分析力的视角。这主要得益于罗伯特·奥曼、赫伯特·迪金斯等学者的杰出贡献。奥曼的著作涉及博弈论的几乎所有领域,特别是对于博弈论的核心概念“共同知识”和“信息”的深刻洞见,提出博弈论实际上是一种“交互的决策论”的观点,即一个人的行为依赖于他的所知,然后又依赖于他知道其他行为人知道他的所知,这个交互过程直接决定了博弈行为的进行。而他提出的关于重复博弈的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现象以及纷繁复杂、充满冲突和合作现实生活。赫伯特·迪金斯等学者则在计算机仿真实验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构建社会群体中合作和利他行为的演化博弈理论模型,利用强互惠的概念解释社会群体的利益博弈行为。正是基于这些学者的开创性的研究,加上20世纪晚期以来以复杂性科学理论的兴起,我们得以认识到组织运行和发展的动力根源于其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

从根本上说,利益博弈是市场经济和利益分化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所造成的社会群体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社会结构必然呈现出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导致我国利益群体博弈关系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最显著的特征是,处于中国转型期的利益群体博弈是一种非均衡博弈。当然,这里所说的非均衡博弈与博弈论中的术语“均衡博弈”并不是相对应的概念。所谓均衡博弈,就是指在博弈过程中各参与人形成一种博弈均衡,“在一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面临这样的一种情况:在对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一个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好的,此时没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策略。”均衡博弈因此指的是一种动态过程,强调的是博弈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的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而非均衡博弈则指的是博弈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由于在所处的地位、所占有的资源等方面所具有的差异,而形成了对参与者特别是处于劣势的参与者的策略选择和博弈结果的约束。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利益群体之间的非均衡博弈具有一些比较明显的特征:首先是各利益群体的博弈能力严重不均等,由此导致了在博弈过程中强势利益群体对弱势利益群体的博弈优势;其次是参与博弈的各利益群体在资源、权利的占有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最后,在非均衡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强势群体的博弈策略对于弱势利益群体利益实现施加强势制约,而后者却无法对前者实施有效的影响。

而这种情况的产生,根源于中国近几十年来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迁。在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化,以及中国所致力于的制度变迁的进程中,社会利益分化日趋强化,社会公众被纳入不同的利益群体,并且这种利益格局是有差别的。而中国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利益差别,从质的方面来说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所产生的,受现行法律法规保护的合理合法的利益差别;二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各种违法手段攫取暴利而产生的既不不合理也不不合法的利益差别;三是由于某些法律法规或制度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导致的虽不违法但不合理的利益差别。对利益差别的这种划分,实际上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严重不均衡的利益格局形成的原因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差别必然存在,而且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我国协调利益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机制和政治机制尚不完善,使得各利益群体利益表达能力的失衡,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利益差别被不正常的强化。已经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群体通过强强结合等形式,得以有能力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其利益不但得到制度性的保障,而且利益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激励下被放大。而对处于弱势的利益群体来说,由于利益诉求机制的缺乏,被进一步边缘化。这种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利益格局正是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累积的结果。

当前利益群体博弈的非均衡性是社会变迁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均衡性作为差异的题中之义,在利益群体博弈过程中,具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所必须。

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并称为现代社会三大组织系统的社会公共组织,其存在和运行的最重要基础和动力在于个体行为者行动之间因互利而相互依存,或因冲突而矛盾斗争所形成的相互影响。社会公共知是嵌入在社会这个纷繁芜杂的复杂巨系统之中的,与社会中其他要素如政府、企业乃至个人构成一种共生关系。因此,社会公共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必须依赖于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互动,在当前形势下即是就各自的利益诉求展开博弈。因此,社会公共组织运行和发展实际上是其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非均衡博弈的结果。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这是N人M次博弈。要描述这种博弈非常复杂,而探求这种博弈的具体过程也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文所探讨的是非均衡博弈对社会公共组织发展的作用,因此可以将这个N人M次博弈转化成是以社会公共组织为中心的二人多次博弈结构,即依据不同的利益诉求将社会公共组织所参与的非均衡博弈分解为其与多个单独的利益主体所进行的博弈。

从博弈论的视角来考察组织,核心在于要说明博弈不仅将有助于组织的稳定运行,而且也要说明博弈将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某种契机。但经典博弈论无法做到这一点,经典博弈论早期主要关注的是一些比较简单的单次博弈,如博弈论中最广为人知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囚徒困境”博弈的结果是向“纳什均衡”点收敛的,对博弈各方来说,不合作是最优策略。从长远来看,这种博弈结果是不利于整体收益的增进的。在社会公共组织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如果都当作是一次博弈,则双方都将采取不合作,结果是组织无法有效实现其利益诉求,从而走向衰亡。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利益群体所参与的博弈是多次博弈的,即博弈是持续进行的。

在利益博弈时代,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博弈必须演化出某种规则,使得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博弈参与者的博弈策略都趋向一种被称为是“演化稳定策略”的方向。“演化稳定策略”的好处是使社会公共组织在面对相同的情势时都将采取在某种程度上与习俗相似的策略习惯,这种习惯,即使使得社会公共组织可能无法获得最优结果,但是由于从外界获取的资源是持续的,从而有助于社会公共组织运行的稳定。演化博弈论的观点认为,在博弈过程中只有在两个博弈参与者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能演化出某种“演化博弈策略”。博弈参与者的差异构成了一种不对称性,从而衍生出一种状态。一旦双方都锁入这种状态,任何一方偏离这种演化稳定均衡的参与者所得都要比原来少。而当前利益群体格局的非均衡性正好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不对称局势,因此使得社会公共组织在与某一特定类型的博弈对手时都采取大致相同的策略,从而保证了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当前社会公共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非均衡博弈为例。改革开放后,政府组织出于各种需要放宽了对社会公共组织的管制,社会公共组织有所发展,其与政府组织博弈才具有现实可能性。社会公共组织和政府组织握有不同的资源,这些资源恰好的对方所需要满足的利益诉求,在某种程度上是互补的。同时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不均衡性,导致了二者在博弈能力和策略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的政府组织是社会资源的最大占有者,其对于制度性资源的垄断性占有,使得政府组织成为利益博弈中处于最有地位的参与者。而社会公共组织尽管所掌握的资源——公信力、获得资源的能力等——使得其重要性正在逐渐增加。但是短期内并不可能改变与政府组织博弈的劣势地位。这些差异导致在社会公共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博弈中,政府组织的.主动性和优势是倾向性的,社会公共组织只能采取消极性策略。但是,这种非均衡博弈所导致的结果却是有利于社会公共组织本身的正常运行的。政府组织作为强势的一方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制度支持,而社会公共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与政府组织的博弈所采取的将始终是遵从策略,从而获得其制度合法性。

社会公共组织与其他利益博弈参与者之间有着很多先天的差异,这些差异为演化出某种稳定的均衡策略有一定作用,但是目前对于社会公共组织运行的“演化稳定策略”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由于利益格局导致的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为社会公共组织持续获得某种资源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目前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一种非预期的结果,也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需要加以改进和调整的,必将为一种更合理的利益格局所取代。从目前的这种非均衡状态演化到另一种状态,意味着社会公共组织在与其他利益主体博弈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演化稳定策略”将不再适用,为了保障自身的运行和发展,社会公共组织必须要在新的不均衡状态下演化出新的“演化稳定策略”,这不仅意味着博弈规则的改变,还意味着组织获取资源的方式的改变。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从目前的非均衡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改变,将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发展提供契机。

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及其所导致的利益群体博弈的非均衡性,被视作是社会转型中的一种不正常现象。但是本文的分析表明,由于非均衡性符合演化博弈论中关于“演化稳定策略”的形成中对博弈参与者需存在差异的要求,因而有助于社会公共组织在与某一特定的利益群体博弈时采取稳定的策略并持续获得某一特定资源,从而保证了组织运行的稳定。而从一种非均衡状态向另一种非均衡状态的转变有助于新的“稳定演化策略”的形成,因而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发展提供契机。

当然,以上的分析并不否认学术界对于目前存在的利益群体格局的非均衡性的消极作用的讨论,而只是从另一个角度阐发了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对于组织运行和发展的积极功能。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特定产物,这种不健康的利益格局非均衡性必将在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为一种更合理的利益格局所取代,不过,历史地看,新的利益格局也仍应该是非均衡的。

篇9:世界贸易自由化有利于承德市旅游业走向国际化

世界贸易自由化有利于承德市旅游业走向国际化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产业-旅游业,必然要融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全面认识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际旅游环境,正确面对严峻的挑战,抓住难得的机遇,将有利于承德市旅游业走向国际化.

作 者:王占录 葛伟  作者单位:承德民族师专,物理系,河北,承德,067000 刊 名: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ENGDE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年,卷(期): 24(2) 分类号:F592.7 关键词:世界贸易自由化   国际旅游环境   承德市旅游业   机遇与挑战   旅游业国际化  

篇10:基于未确知测度模型的组织发展架构分析的论文

基于未确知测度模型的组织发展架构分析的论文

文章尝试把文化和当代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论述了华人企业的经理激励与约束机制。作者认为华人企业对经理的激励与约束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关系”和“情”起了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这不仅表现在精神层面,而且还表现在物质层面。无论是家族经理还是非家族经理,他们对家族利益都具有较高的“认同感”和“忠诚度”,能够较好地实行自我激励与约束,从而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是,“关系”和“情”的潜在激励作用是有限的,不利于华人企业规模的大型化。

二战后,以港台和东盟五国为主体的海外华人企业在世界经济中迅速崛起,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广泛的关注,已有不少文献对此做了描述和探索。这些对华人企业管理特点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文化角度进行的,这也是当前中外学者较为普遍接受的看法。文化的作用无疑是重要的,它决定了人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从而决定不同民族企业的管理模式。例如,“人际关系”在美国只是保健因素,但在东亚却成为激励因素,而且与日本人相比,对中国人具有更大的激励性。但是,笔者认为单纯从文化角度研究华人企业是不够的,还应把文化和当代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从而推进对华人企业管理模式的研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观点,对华人企业的经理激励与约束机制展开研究的。

一、华人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因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最早是由伯利和米恩斯(1932)明确提出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实在古典企业中就已经存在,但成为“问题”却是随着现代股份公司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而严重起来。现代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如何对经理实施监控,设计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降低经理的代理成本,从而确保企业管理的效率。关于欧美日企业对经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已有不少论文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但是对华人企业的经理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具体研究的文献却很少,也未引起足够的注意。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学者认为华人企业家族色彩浓厚,经营权与所有权仍未分离,基本上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华人企业固然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但对于大多数大型华人企业来说,经营权与所有权并非完全合一的,在高层经理中不仅启用了一些专业经理人,而且即使在家族经理人员中,也并非都是主要所有者,所以华人企业无疑是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的。

在当代欧美日发达国家,家族企业并没有占据优势地位,而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华人大型企业之所以家族色彩浓厚,无疑是中国家族主义文化的反映,但这不仅仅是因为华人企业对家族经营有特殊的偏好,而是因为在华人社会聘请专业经理人的代理成本太高,过高的代理成本使有益的合作化为泡影。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只是经理产生代理问题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尽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完全一致,但是如果信息是对称的,委托—代理也不会成为问题,因为这时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将是完全契约,由此委托人可以“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人拥有委托人不可知的“私有信息”,双方签订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代理人往往可以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增进个人效用,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解决代理问题,委托人可以激励和监督代理人,以使其为自己的利益尽力;同时代理人可以用一定的财产担保不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否则以此给予补偿。即使如此,代理人的行动与使委托人效益最大化的行动仍会有差异,由此造成的委托人利益的损失被称为“剩余损失”。所以,詹森和麦克林认为代理成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委托人的监督成本;(2)代理人的担保成本;(3)剩余损失[1](p6)。由于一般信任较低以及法制极其薄弱,华人社会的契约具有更大的不完全性,从而导致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很高的代理成本,而且所需的担保成本尤其大。尽管依据大数定律,家族成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一般要低于专业经理人,但是为了防范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华人企业的最优选择只能是启用强有力的家庭信任,形成以家族成员为主的管理核心。相反,如果完全推行专业化管理,其结果由于代理成本过高,只能“望才兴叹”。某香港老板甚至直截了当地说:“我知道许多华人公司把自己的亲属放在非常关键的位置上,因为如果你是我的兄弟,你不可能带了我的钱逃走。”[2](p132)

尽管华人社会的代理成本很高,但并不意味所有的专业经理人都缺乏道德操守。其实,很多华人企业懂得聘请专业经理人的重要性,并寻求家族经营与专业化管理的平衡。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知名的华人企业家都非常重视启用专业经理人,帮助自己创建和发展家族事业。例如,担任过台塑总经理的王金树、新光人寿总经理的吴家禄和盘谷银行总裁的黄闻波等,他们都曾经是知名的专业经理人。如果没有专业经理人的辛勤工作,华人企业也不可能得到发展壮大。但需要指出的是,能够升任高层经理的外来人员通常与主要所有者有业缘或地缘关系,他们是忠于企业的“资深职员”或“亲信”。尽管华人企业对外来专业经理人和家族经理人员的管理有相同的方面,比如说都重视“关系”和“情”的激励作用,但是在激励方法和措施上又有明显的差异,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华人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奉行差别对待的原则。所以,我们将分别论述华人企业对家族经理人员和非家族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对家族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

对家族色彩浓厚的华人企业来说,我们首先要明确,需要激励的家族经理人员不是主要所有者,而是主要所有者的子女、女婿和兄弟等家族成员,他们还没有成为企业的重要股东。即使在子女任总经理的情况下,有时也不持有任何股份,因为按照中国的财产继承制度,父母家长一般是在年迈时或临终前把家庭财产平分给诸位儿子。总体上说,如下几个方面对家族经理人员能起到较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1.父家长权威有利于消除家族成员的意见分歧,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节约监督成本。在一般信任较低的华人社会,非家族成员普遍存有伺机跳槽的心态,企业所有者的监管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很容易招致他们的反感。相反,企业所有者对家族成员享有甚高的权威,子女一般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父亲的意志。当家族内部存在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的时候,家族成员因慑于家长权威往往会自觉压制自利动机,维持团结。即使父亲退出总经理宝座,甚至不担任董事长,他还是最高精神领袖,而且往往还是最高权力统领,对家族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

2.家族内互通有无的氛围可以大量节约信息搜寻费用,提高决策效率。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搜寻信息是要花费成本的,而中国人“看人说话”的习惯更加重了信息搜集的难度。然而,在家族内,中国人有互通有无的传统,“一家人不说两家话”,家族成员之间能够做到倾心交谈,一般不容许有私人秘密,这无疑大大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3.家庭利益至上的共同信念可以自觉抑制搭便车行为,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减少监督和激励成本。企业管理是一种“团队工作”,管理绩效是经理层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管理活动是最难测度的,即使加强监督和报酬激励,也很难抑制搭便车行为。华人的行为取向是集体主义的,且更偏向于强烈的家庭集体主义,他们为家庭利益能够无私奉献和采取集体一致行动,从而有效克服个体理性的偏差,使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

4.家族内的声誉机制是一种无形资本,几乎大得可以超过担保成本,并可以激励家族成员努力工作。血缘关系是中国人际交往关系中的硬核,是剪不断的,可以说家族成员之间的交往耐心是足够大的。所以,不管在家庭中扮演何种角色,华人都非常注重个人在家族内的声誉,即使是盗窃犯也不太会在家族内进行偷盗和行骗。因此,家族内的声誉机制是一种无形资本,完全可以充当担保成本,从而减少代理成本。而且,华人做人的基本意义就在于通过干出成绩、振兴家业以提高自己在家族中的地位和声誉,所以“光宗耀祖”也就成为激励他们努力工作的动力。

5.家产继承的均分制犹如股票期权,是对子女最为强大的长期激励,可以大大减少剩余损失。与欧洲和日本实行长子继承制不同,中国实行家庭财产的诸子均分制。尽管均分制会导致家族分裂,但不失为一个非常有用的激励工具。华人企业对经理的报酬激励是比较保守的,报酬结构一般由基本薪资、奖金和福利三部分组成,很少有长期性的股权激励。然而,这种报酬结构并不影响对子女的长期激励,因为家产均分制有如股票期权,而且它设置的期限更长,10年、20年或者更多,这使公司的未来发展与他们的长期利益更加紧密相连。所以,作为准所有者,他们能够像主要所有者那样实行自我激励与约束。

6.华人家族内尤为看重的亲情关系也是一大激励。重情尤其是重血缘之情是中国人的性格,中国人珍视的父子之情、母子之情以及兄弟之情都是血缘之情。所谓“血浓于水”,可见华人对亲情的重视程度。虽然家族成员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甚至是争吵,但是亲情总是无法割舍的。所以,厚重的亲情使华人能够突破短期的成本—收益计算,面向长期的互惠,有时甚至是不计报酬的帮助和奉献。

7.职位的优先升迁对家族成员的激励也是不可忽视的。权力欲乃人的本性之一,而管理人员往往是权力欲望更强的人,职位对他们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无论是企业所有者子女还是其他家族成员,到华人家族企业工作,一般都能获得一官半职。对那些能力强的家族成员,通常委以重任,升迁快;对能力较差的家族成员,通常也会给予适当的照顾。特别是那些非子女家族成员,职务对他们的激励作用要更大一些,不仅有权力欲望的满足,而且还可以得到高报酬和能力的锻炼,为他们今后的创业打好基础。

华人企业虽然不能很好地获得专业经理人带来的专业管理收益,但家族经理人员的尽心尽力足以弥补这一损失,使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灿坤集团负责人吴灿坤曾表示,当年他两度发生危机时,若主要干部不是家族成员,企业早就解体了。“经营之神”王永庆甚至指出,如果没有致力追求管理,那么越大众化,后果越可怕[3](p25)。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有能力但不努力的经理比没有能力但努力的经理更糟糕[4](p24)。当然,华人企业已普遍认识到,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企业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的管理人才来领导,因此他们往往把自己的子女送到欧美各国的名牌大学去深造。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华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少新一代接班人做得非常出色,例如泰国正大集团、马来西亚丰隆集团、香港新鸿基以及远东集团等。

三、对非家族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

虽然专业经理人在华人企业未能占主导地位,但华人企业仍然重视对高级专业经理人的激励。华人企业对非家族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主要呈现如下四个特点:

1.比较重视能力和业绩表现。美国企业是重视能力和业绩的典型代表,这归因于美国以唯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相比美国企业来说,华人企业的用人制度显然有重关系而轻能力之倾向,因为要保持家族控制就不可能很好地做到以能力为标准。但是,相比日本和韩国企业来说,华人企业更加重视管理人员的能力和业绩表现,在干部中推崇美式的能力主义[5](p129~131),特别是对外来管理人员更是如此。华人企业虽然也重视管理人员的忠诚意识,但并不像日本那样对他们有终身服务之要求。至于华人企业为什么更能引进美国业绩主义,这要从文化上探讨。华人的集体主义是偏向家庭集体主义的,但在家庭之外则表现出较强的个人主义,这一点接近美国的个人主义文化。因此,华人企业在尽量留住本企业关键管理者的同时,另一方面又能欣赏美式人才市场机制,认为只有不断到人才市场上去“买”最合适的管理者才是企业发展的最佳选择。无论是从内部提拔,还是从外部寻觅空降部队,华人企业一般都能做到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这就是中国人所说的“知人善任”。“知人善任”不仅是对专业经理人的莫大激励,而且还可以在企业内部形成经理市场,这对高层经理行为能起到约束作用。

2.权力距离大,授权有限。华人企业仍不习惯授权,董事长作为公司的领导人,通常由主要所有者担任。即使主要所有者不担任董事长,也会担任“名誉董事长”或“终身董事长”,成为幕后的掌门人。而且,主要所有者采取多重任职的方式,在集团内兼任多个公司的董事长,对整个集团实行层层控制。例如,李嘉诚不仅是长江实业的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而且还兼任和记黄埔和香港电灯等公司之主席。虽然很多人反感用人疑人的做法,但是到他们自己开设公司时,却又效法旧上司的家长式管理方法,忘却了自己正是为了摆脱这种诸多规限的企业文化而创业的[6]。何以出现这种情况呢?首先,在法制不健全和充满机会主义行为的华人社会,担保成本太大,也就是说人们的可信度比较低。如果授权太多或监督不力,显然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只有适当授权和加大监督才能减少代理成本,也只有把资产交给家人和亲信管理才是可信的。其次,华人重“权”的性格也决定了上司对下属的有限授权,而且授权模糊。因为一旦管理契约制度化,剩余控制权就会减少,这显然违背了华人习惯于自由使用权力的意志,构成对“家长权威”的挑战。有限授权虽然不利于经理能力的发挥,造成剩余损失,但是在约束经理机会主义行为方面却是有效的。

3.以“情”加固私人关系。监督虽然可以减少代理人的担保成本,但同时也会带来可观的监督费用,比如建立庞大的保安、验货、审计、出纳、会计等制约和监督体系。我国著名的民营企业家刘永行对此有深刻的体认,他在参观美国一家饲料企业后发现,他们凭着契约信誉省去了许多监督环节的成本[7]。而且,有限授权和过度监督也会降低代理人的积极性。如何做到既授权又减少代理成本,同时维护所有者的权威,可以说是华人家族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华人企业特别重视以“情”加固私人关系的方式,达到提高外来经理的忠诚度,以及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华人企业强调管理人员的能力并不意味轻视忠诚,甚至把忠诚作为第一考量,只是华人相信通过给予好处和用“情”感化的手段能够达到使他们忠诚的目的,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感恩文化。对于中国人来说,“关系”不是简单的业务关系,关系中包含“情”的成分,情可以促进关系的加深。有了情作为基础,关系之人便会着重于长期的互惠,而不太会因一时的得失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所以用“情”作为激励手段是华人企业的一大特色。连号称“铁锤”管理的王永庆也认为,“做任何事情都是经营,经营要懂管理,管理不外人情,人情便是管理”。王永庆曾创造过“五顾茅庐”的佳话,他的五次登门最终打动了丁瑞央的心,同意出任副总经理,为台塑此后的发展立下汗马功劳。这种以情收买人心的做法在华人社会是十分有效的,它减少了许多监督成本和担保成本,同时也维护了所有者的权威。

华人虽然把家族成员作为“家人”的硬核,但根据对家庭有利之需要常把一些“外人”拉进来当作“家人”看待,即以“荣誉家庭成员”[2](p290)的身份出现。在华人企业,被拉进来的“荣誉家庭成员”通常是那些对家族事业能起重要作用的高层经理人员。不管是通过何种关系进入“家人”圈,华人企业对他们都做到关怀备至、厚爱有加。比如说,每遇不景气必须裁员之时,华人企业先裁遣低层人员,而把资深之高级经理人留下来共渡难关,体现以道义情份为重。与此相反,欧美国家企业在不景气时多数先裁遣高级职员,体现以效率与成本为重。在华人企业界,此般关系深厚正是专业经理人做事环境的最高境界,对他们不能不说是一种有效的激励。但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一般的经理人,即使他们能力强,华人企业通常会把他们当外人看待,以一种比较理性的态度对待他们。这种做法使中层管理人员难有上升的通道,故而他们离职他就或自行创业,导致企业经常处于中层干部的匮乏状态中[8]。

4.实行高薪报酬制度。薪酬虽然不是唯一的激励手段,但无论何时都是最重要的激励形式之一,因为它不仅是个人工作的回报,也代表对个人的能力和成就的肯定。美国崇尚个人英雄主义,注重经理能力和业绩表现,习惯以高薪进行激励。据美国经济政策研究所对全球ceo收入情况统计表明,美国ceo的薪酬是普通工人的34倍,欧洲大陆的ceo薪酬是普通工人的约20倍[9]。但在日本,大企业高级经理人的平均收入大约是普通职工的17倍。华人虽不像美国人那样崇尚个人主义,但相比日本表现出更浓的个人主义色彩,华人企业因此更加注重外来经理人的能力和业绩表现,通常以高薪激励高级经理人,从同行企业以高薪挖人也是华人企业惯用的手段。据1997年的调查显示,香港经理人的薪酬已超过东京的经理人,成为亚洲受薪最高的经理,甚至与美国公司ceo的年薪相差不多。对于那些忠心耿耿的高层经理,华人企业除给予优厚的薪金外,还会对他们进行额外的补偿,通常以年终派发“红包”的方式给予私下奖赏。另外,在福利方面,高层经理也能够享受优厚的汽车、住房、退休金和俱乐部会员资格等待遇。

从1980年代以来,欧美企业特别是美国企业开始注重经理的长期激励,基本薪资在整个收入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股票期权的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逐渐实现高级管理层向所有者转化。据统计,目前世界500大企业中至少有89%实行了股票期权,日本企业也在积极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如索尼、日本电气等上市公司实行了股票期权。但是,华人企业由于要保持家族控股地位,对实行股权激励仍相当保守。所以,专业经理人尤其是中下层经理在华人企业中难以成为有归属的所有者,除非“跳槽”另立门户。日本学者原口俊道在台调查发现,尽管企业的管理干部具有较强的晋升和成功意识,但是他们的归属意识比一般员工差,很少有人愿意长期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大多倾向于去高工资的岗位[5](p160~162)。

四、结 论

华人大型企业之所以家族色彩浓厚,不仅仅是因为华人企业对家族经营有特殊的偏好,这只是现象的表层;更深层的原因是因为在一般信任较低和法制很不完善的环境下,聘请专业经理人的代理成本太大,相反启用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能够有效防范机会主义行为和降低代理成本。当然,华人企业家也非常重视启用专业经理人来帮助发展家族事业,不过那些能被委以管理重任的非家族成员通常是一些与主要所有者关系密切和可信任的人,而且华人企业善于用“情”来加固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文化对华人企业的经理激励机制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种影响不仅涉及到精神层面的激励,而且还涉及到物质层面的激励。例如,对于担任经理职务的子女来说,不仅有来自家庭责任和情义的激励,还有来自对家庭财产继承的强大激励。在华人企业,往往是“关系”越密切、“感情”越深厚,物质激励的程度也越强烈。所以,无论是家族经理还是非家族经理,他们对家族利益都具有较高的“认同感”和“忠诚度”,能够较好地实行自我激励与约束,从而达到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

然而,重视“关系”和“情”的激励作用,就难免不产生差别对待了,从而使外来经理人尤其中下层经理人员缺乏归属感和长期激励;同时,对“关系”和“情”的重视很容易导致“人治”现象,使管理制度难以规范化。尽管以血缘为基础的关系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但它难以获得专业化管理收益,而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利用关系进行激励的作用就变得越来越有限,相反,关系的组织费用呈急剧递增趋势,因而不能支撑庞大的企业规模。所以,在竞争日益全球化的环境里,如果华人企业不甘愿当配角的话,就应该对经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所调整,不能过分依赖“关系”和“情”的激励作用,而要注重推进包括股权等制度化的激励措施。当然,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还需要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和法制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以上论述同样适合于我国民营企业,因为我国民营企业与海外华人企业具有相似的社会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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