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提拔条例新解读(共7篇)由网友“反爹主义激进者”投稿提供,这里给大家推荐分享一些党政干部提拔条例新解读,供大家参考。
篇1:党政干部提拔条例新解读
中共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要公示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
地司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的资格还包括: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干部任用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责任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干部任用条例》还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工作严重失误,党政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干部任用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篇2:党政干部提拔条例新解读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公选王网站认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篇3:党政干部提拔鉴定材料
(一)能够坚持不懈地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同志工作中一直能坚持不懈地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学习十x 大以来党中央及省市的文件,加深对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论的理解,思想理论水平提高很快,理论基本功很扎实。学习中,能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和工作统一起来,指导工作,学以致用,工作中体现出了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理论素养。该同志思想信念坚定,尤其是在与邪教“****功”作斗争的过程中,思想清醒、是非明确,表现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坚定信念。
(二)有较强的业务本领,扎实的敬业精神,取得了优异的工作成绩。***同志善于在工作中学习和提高业务本领,对本职工作的情况掌握得十分熟悉,理解得十分透彻,工作上始终能保持一种驾轻就熟的状态。不仅如此,该同志由于工作需要,经常起早贪晚,有时要工作到深夜,但他从无怨言,也从不计较,始终保持一种扎实敬业、昂扬奋进的工作精神,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服务工作,深得领导好评。他在任调研秘书期间,工作成绩十分突出,在省市发表有价值的调研文章10多篇,得到了领导的高度评价,为市委决策提供的参考依据更加准确、翔实,起到了很好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有谦虚谨慎的思想作风和正直坦诚的为人品格。***同志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思想作风,善于向同志学习,乐于帮助新同志,团结他人一起进步。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该同志正直坦诚地为人,诚实守信地做事,严格要求自己,宽容大度待人,深得同志的信赖,深受同志们欢迎。
(四)有承担工作重任、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同志工作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高,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且善于协调工作,合作共事,有承担工作重任的能力。通过对该同志几年工作的了解和考察,他能很好地独立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并有所创新,有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
我们认为***同志是一位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都很成熟的同志。只要在今后工作中能够进一步增强开拓意识,加强实践锻炼,一定会有更大的进步。
篇4:党政干部提拔鉴定材料
姓名,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一、政治坚强,具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
同志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理论修养,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有着很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都能够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维护党和国家的
二、作风扎实,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同志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进取,勤政务实。他带领全科进一步形成了严、细、实、精、快的工作作风。他顾全大局,凡事以事业为重,具有“一盘棋”的思想和合作精神,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尽职尽责。他讲求实效,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明实情,出实招,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有着敢于创新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作风。他谋求一流,对任何工作都认真细致,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举轻若重,力求完美,保证了各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他注重学习,学理论、学政策、学业务,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提高知识水平。他讲究团结,尊重领导,热情服务,公道正派,谦虚谨慎,关心同志,以诚相待,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三、业务精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善于把握工作中的规律性
同志坚信,只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业务知识,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坚持在繁忙的办案工作中,精心钻研劳动法律和法规,努力提高自身职业素养,虚心向其他有经验的劳动仲裁员学习,使他逐步成长为一名有过硬本领的业务骨干,他共审结案件件,无一件案件上诉,得到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收到表扬信`感谢信30多封。他特别是在案件的调解方面有很深的造诣,能独当一面,是劳动仲裁员里的精英。他现在又致力于劳动争议案前调解,今年一年案前调解成功了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四、清正廉洁,自觉地高标准遵守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
某某同志在廉洁自律方面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警钟长鸣,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艰苦奋斗,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为名、不图利,耐得住工作的艰苦,守得住生活上的清苦,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在连续十年的年度考核中,都是合格及称职以上等次。
某某同志主要的缺点是工作当中还不够泼辣大胆。
综上,该同志符合提拔重用的条件,适于提拔。
篇5:党纪处分新条例全文解读
党纪处分新条例全文解读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这一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这一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法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这一年全国两会议开会时间间,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说出实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篇6:新信访条例解读
《信访条例》是用来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一个文件。
国务院《信访条例》,于5月1日实施,共7章51条。201月10日,温家宝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于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版《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2.《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什么?
新《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 A方便信访人的原则;B、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C、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D、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E、责任原则。
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篇7:新信访条例解读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畅通信访渠道,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使信访演变为走访、上访等等。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信访条例》专门设立了“信访渠道”一章,对畅通信访渠道和创新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第三章 信访事项提出
1、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工青妇等;(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新《条例》不提倡集体上访,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信访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条例规定:信访人享有信访事项提出权,不受报复权,请求复查权,申诉权,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受奖励权等7项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哪些纠纷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社会纠纷一般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三种,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定解决渠道。新《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申请仲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5.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6.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便民的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老百姓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应当受理的行政机关,解决老百姓不知道向哪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问题。
7.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由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仲裁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两种形式。
(1)民商事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当事人申请居中进行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案范围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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