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桥”为你分享9篇“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篇1: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一)名称
第 一 条:协会名称: 电院科协
全 称: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科学技术协会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第 二 条:协会宗旨:营造校园科技创新的文化氛围,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 三 条:活动范围: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院内组织,面向南京邮电大学全体学生。
第 四 条:活动方式:参与比赛,策划活动,学术研究,团队研发等多种活动方式。
(三)学生协会类别;
第 五 条:协会类别:学术科技。
(四)协会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 六 条:协会成员资格:一是具有管理意识、强责任心,二是对创新或科学有着浓厚兴趣,认同团体竞技的方式,有不怕失败的拼搏与进取精神。
第 七 条:协会成员权利:
(一)获取参加本协会的培训班和举办的活动资格;
(二)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主席、部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 八 条:协会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领导;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听从协会安排;
(三)对外积极树立本协会的良好形象,为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部员中途退出,需向部长或主席上交说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第 九 条:本协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任期一年。分办公室、电子部、计算机部共三个部门,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名,任期一年。
第 十 条:主席职责: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确定本协会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的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三)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
第十一条:副主席职责:本协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的工作。
第十二条:协会下各部门
(一)办公室
1、负责内部事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使协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
2、建立健全人才库,对协会会员档案进行管理 ;
3、对各社员、主席的行为进行有效评价,并在年终总结时作为奖惩的标准 ;
4、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的整理和归纳 ;
6、 负责财务管理,对所有活动经费进行记录,年终公开。
7、负责协会活动的相关宣传文字、图片的策划、设计和发布工作 ;
8、负责活动所需的艺术创作和装饰用品的制作;
9、活动过程中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采集,作为宣传和存档材料;
(二)计算机部
1、进行创新计算机知识(形式多种多样)的培训和指导,让部员有相关基础知识基础;
2、在特定活动或者会议、讲座中负责演示文稿的制作;负责协会活动的相关电脑图文设计和音频制作;
3、活动过程中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采集,作为宣传和存档材料;
4、掌管活动过程中的多媒体,保证其工作正常。
(五)电子部
1、进行创新物品设计(形式多种多样)的培训和指导,让部员有相关基础知识基础;
2、协调各部策划筹办活动,以创新设计为主流,引领创新潮流;
3、以团队形式组队参加创新设计比赛,部门提供相关器件援助与技术支持,给部员提供一个挑战创新的良好环境;
4、进行创新科学的研究发明,设置课题共同研究。
第十三条:主席、部长产生办法:
(一)主席在校学生会协会部监督、考核下,经协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确定后,报院团委备案;
(二)部长由主席提名,经协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三)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务空缺需要增补成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主席空缺的,有各部长提名推荐人选,并向全体会员通报;部长空缺的,由主席提名,经主席团、各部长讨论通过,并向全 体会员通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采取直接罢免方式:
(一)组织的活动违背协会章程;
(二)在协会内部拉帮结派,造成协会内部不团结的;
(三)将协会经费作不当使用的;
(四)作风不正派,严重影响学院协会名誉的;
(五)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和理事会举办的活动或会议的;
(六)以协会名义谋一己之利的。
第十五条:每学期全体成员大会:
学期初召开全体大会:新成员作自我介绍,技术展示交流;主席发言,布置本学期协会日常训练及活动内容的一些工作要求;发放会员证;
学期末全体成员大会:主席作学期工作总结报告,听取各会员提出的要求或意见,罢免和选举产生理事会,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各会员展示本学期学习到的技术动作。
第十六条: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训练及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协会成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活动,听从安排,私自在规定之外的时间及地点活动的,产生的后果自负。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财务制度:学生协会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结理,对经费来源以及用途由统筹并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通过办公室拉赞助获得;
(二)通过向学院申请获得;
(三)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不收取会员会费,部分运行资金由赞助形式提供;部分来自学院补助。
第二十一条 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个人不可以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对所有财务问题进行整理规划。
第二十三条 财务的使用必须经过财务管理员或者协会主席的批准同意,同时报账须有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制度以及财务使用管理都必须接受院团委以及协会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协会换届前必须接受院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一)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
(二)xx电院分团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
(三)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协会负责人的退出和除名
(一)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协会;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可退出协会 ;
(三)有严重影响协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xx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协会章程未免有简略或不尽之处,日后由主席团讨论通过尽可能把章程更完善。
(九)协会终止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协会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变更,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校团委协会部提出申请,经协会部批准后方可进行重新登记:
(一)协会名称发生变化;
(二)主席或负责人员发生变化;
(三)社员人数发生大于等于十人的变化;
(四)协会常规活动内容发生变化;
(五)协会章程发生变化。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协会成立后,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归xx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科学技术协会。
篇2: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篇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篇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以下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全文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总则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中国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中国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中国科协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第四条 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六条 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七条 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八条 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 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由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决定召开。其代表由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讨论并决定中国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通过中国科协章程;
三、选举全国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中国科协的工作。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各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全国委员会中任各级科协专职干部和国家部委领导的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分工负责,协助常务委员会审议各专门领域的工作,并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可授予对中国科协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科学技术专家或领导人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全国性学会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或以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为基本业务组建,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十八条 加入中国科协的团体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或科普性团体;
二、以个人会员为主体,拥用相当数量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三、学科内容较宽,并不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固定支持。
第十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学会或它们的联合组织,向中国科协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科协领导,执行中国科协决议,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全国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事理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学会办事机构是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科技事业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中国科协有关规定,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合法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团体或与科学技术关系比较密切的团体,尊重本章程,经申请可作为中国科协的联系团体。联系团体与中国科协在业务上进行联系或合作,可应邀参加中国科协的有关活动,得到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地方科协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中国科协指导。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由省级学会和市(地)、县科协组成。
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地方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地方科协章程,选举地方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县科协建立的基层乡镇科协(乡镇科普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员数量较多的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协,业务上受地方科协指导。
第五章 干部
第二十九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专职干部队伍,并可根据需要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兼职工作干部。
第三十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自身干部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干部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的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干部。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单位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举办的企事业和咨询服务等收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术、普及和奖励等科技活动基金。
第三十三条 经费管理: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第三十六条 地方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地方科协章程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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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篇6:大学章程参考
_____________大学章程
序 言
____________大学由原隶属卫生部的湖南医科大学、隶属铁道部的长沙铁道学院与直属教育部的中南工业大学于4月29日合并组建而成,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________大学(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_,英文缩写为____________)。
学校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为“知行合一、经世致用”。
第六条 学校的校风为“向善、求真、唯美、有容”。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世界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九条 学校设置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方面的学科门类。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杰出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___________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务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核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篇7:东华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主要为全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英文校名:Dong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DHU。学校网址是:http://www.dh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以工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发扬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的目标定位和“增强特色,拓宽基础,加强交叉,按需发展”的学科发展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专业。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东华校风,倡导“观念兴校、学术兴校、管理兴校”的发展理念,推崇“积极向上、爱校荣校、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敬业奉献”的东华精神。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崇德博学,砺志尚实。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6日为校庆日。校标意寓“经纬征程,日月东华”。校歌是《东华之歌》。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致力于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为主的高级专门人才,并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构筑基地,汇聚队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 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事务。
篇8:大学招生章程
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XX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XX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XX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XX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XX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XX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XX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XX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XX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XX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XX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XX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注:XX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XX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条XX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XX大学认定的自主选拔候选人,其认定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只有在第一高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XX大学接收非第一高校志愿考生。但非第一高校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一志愿投档考生的平均分,且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XX大学按照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原则为以调档线上该考区报考XX大学的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在1-5分之间选取一定分数作为级差。
第十六条XX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选拔候选人、艺术特长生、非通用语种等特殊类型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XX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国防生和定向生。当在各省(区、市)XX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上报考国防生和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XX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下20分之内调阅有国防生和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XX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83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十九条XX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学生经飞行学员招收选拔合格后,先进入军队飞行院校进行军政强化训练和筛选体验飞行,我校再择优遴选有飞行潜质的进入“飞行员班”学习。“飞行员班”考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其所在省(区、市)同科类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下60分(750分制,非750分制省份按比例折算)。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先在清华学习3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学习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XX大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保送生、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非通用语种、港澳台侨等类型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XX大学美术学院根据本章程和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XX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我校高考录取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XX大学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XX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XX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XX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XX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 XX大学招生办公室是XX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XX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XX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XX大学聘任。
第七条 XX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XX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XX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XX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XX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XX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XX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XX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XX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认定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属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不调剂,录满为止,实考分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XX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六条 若在XX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XX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调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XX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有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次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该类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XX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XX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二十条 XX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国防生(含飞行国防生)、定向生、“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XX大学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XX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专业报考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XX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XX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X年4月23日由XX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XX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XX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国家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XX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篇9:《南昌大学章程》
序 言
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其前身江西医学院、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分别溯源于1921年创建的江西公立医学专门学校、1940年创建的国立中正大学和1958年创建的江西工学院。1993年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江西大学与江西工业大学合并组建南昌大学;1997年南昌大学被国家教委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成为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大学;2005年南昌大学与原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
学校秉承“格物致新、厚德泽人”的校训和“学术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践行“以人为本、德学为先、学术为上”的育人理念,坚持“强学科、精管理、惠民生、兴实干”的发展思路,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致力于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力争成为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
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南昌大学,英译为NANCHANG UNIVERSITY,简称“南大”,学校的互联网域名为:。
第二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学校现设有前湖主校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鄱阳湖校区、抚州校区等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致力于制度创新、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第六条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立德树人根本使命,发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功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 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 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 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 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 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学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三) 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 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调整薪酬分配;
(五) 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 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 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设置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能部门;
(六)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 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经费;
(九) 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逐步实行弹性学制。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建本科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班(学院)。
第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和途径,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由督导组织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门类及专业结构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重视科研平台和实习基地建设,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工作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临时经济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崇尚学术、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热爱生活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等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干部、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就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 提高履行本职工作业务水平,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五) 不得从事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 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权益。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构建校、部、院、系管理架构,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和独立建制二级单位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学部、院系和直属机构,并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逐步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各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民主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下列组织机构:
(一)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
(二) 设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三) 设立校友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保障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
第三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入股的单位,依照法律和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科学性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等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并及时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和办学状态,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按照《南昌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校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按照《南昌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术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评议和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南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昌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和院(部)级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部是学校根据学科群或学科门类特点,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学科布局、强化优势学科群和优势专业群而设立的学术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部设立分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分别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与相关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 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 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六)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培养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 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召集党委(党总支)会议。
第六十一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院长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等重要学术事项,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除学院以外的学校下属独立建制的其他二级单位(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七条 教学机构(系、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基层组织由学校按学科、专业而设置,承担具体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符合学校整体事业规划。捐赠款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捐赠物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制度。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严格管理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为办学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一)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 学校建立预算制度。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校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学校预算;
(三) 学校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五)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自觉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八章 校友会、理事会、基金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南昌大学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 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 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 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 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履行《南昌大学理事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格物致新、厚德泽人”。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景德镇制蓝色青花瓷盘,圆环中的樟树是江西省省树,茂密的枝干表示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同时也象征南昌大学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和“百年树人”的教学风范。徽志标识的“1921”表明南昌大学办学始于1921年。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红底白字的为教师佩戴校徽,白底红字的为学生佩戴校徽。
校徽所用手写体“南昌大学”是1993年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合并时,由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先生书写。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4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的其他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 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 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 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 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本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本章程修正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 协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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