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时间:2023-04-04 07:37:33 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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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篇1: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

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部署和要求,我校于4月启动《新疆职业大学章程》编写工作。

学校章程编写工作是我校办学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根本要求,编写工作得到了学校党委的高度重视。学校党委专题研究并及时成立了《新疆职业大学章程》编写工作领导小组,由艾尔肯·阿不都卡德尔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章程的起草工作。

编写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对高校章程原则、内容、程序、监督等环节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充分论证、发扬民主、凝聚共识的工作原则,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我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反复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完成了以下制定流程:初稿起草→自治区教育厅章程核准专家组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核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章程核准专家组再次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形成了目前的申请核准稿。

我校章程申请核准稿共分九章、一百一十八条,对学校治校办学工作做出规范,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校发展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核准执行后,将成为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治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和基本规章。

我校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得到自治区教育厅法规处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章程核准专家组也给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对此我们全部予以采纳并深表感谢!

申请人:YJBYS

20**年**月**日

篇2: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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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

xx市教育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XX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

一、总则;

二、管理体制;

三、学籍管理;

四、教育教学管理;

五、财务后勤管理;

六、卫生及安全管理;

七、教师和学生管理;

八、附则。

章程草案由学校领导、全体教职工、家长代表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YJBYS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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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吉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总体部署,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1号)的要求,为做好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我校启动了大学章程修订工作。

学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长春理工大学修订大学章程工作方案》。章程修订过程中,多次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领导班子专题研讨,对章程中的关键问题以及反馈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经反复论证完善,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已形成《长春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

大学章程是我校按教育部统一部署所完成的“长春理工大学宪法”,意义非凡而重大。现向贵办提交《长春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请予核准。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5: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xx市教育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XX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

一、总则;

二、管理体制;

三、学籍管理;

四、教育教学管理;

五、财务后勤管理;

六、卫生及安全管理;

七、教师和学生管理;

八、附则。

章程草案由学校领导、全体教职工、家长代表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6:学校章程核准请示

XXXX:

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各年级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会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参加。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一、学校管理体制;二、学校机构的设置;三、教育教学管理;四、学校总务管理;五、教师和职员管理;六、学生管理。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X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7:学校章程核准请示

汪清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于20XX年3月开始起草《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学校章程(试行稿)》(以下简称《章程》),经过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究推敲,多次修改,现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对本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体制、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问题,依法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学校行政管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我校拟将于批准之日起实行《章程》。

以上如无不当,请予批准施行。

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

20XX年9月21日

篇8:《北京大学章程》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2届党委会第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北京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9月3日

篇9:《北京大学章程》核准

序 言

北京大学创立于18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19改为现名。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篇10: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

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

(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

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

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篇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指南

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理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办理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理事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办理地点: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x市x区x大街x号x写字楼x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附:

篇1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指南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_________;开办资金:_________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篇13: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章程核准流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省xx慈善基金会。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号xx。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

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更是佛陀倡导的救世思想对于众生的慈悲和关怀之大爱。慈善是一种智慧的爱。慈善捐的不是钱,是心,种善因得善果。

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大慈,与一切众生同乐;大悲,拔一切众生之苦”基金教义的引领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独立、志愿服务和可持续的原则,爱国爱教,遵纪守法,造福社会,慈悲喜舍,惜福感恩,广施善行,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佛教爱心人士对于现实的关怀和社会责任的平台,预约人间净土,以公益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400万元),来源于释诚信出资人民币360万元,许文康出资人民币40万元。若今后每个审计年度基金会净资产余额不足原始基金数额,由释诚信、许文康、王和亮、王锡兵、赵永新、华伟君。六位发起人,负责补充。

第五条主发起人释诚信为本基金会永久性名誉理事长。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xx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xx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医疗、扶贫、救灾、安老、慈孤、扶残、助学、心灵关怀、环境保护、文化交流等公益慈善项目;

(二)申请、参与或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公益项目;

(三)申请、参与或承接国内外基金会的公益慈善项目/计划;

(四)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理事及理事会

第九条本基金会目前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日常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于不少于7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职届满的,可连续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理事会选举、增补新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五)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

(一)提出议案;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理事的义务:

第十三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

(三)保守基金会秘密;

(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

第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理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

1、理事长必须为中国内地居民;

2、若副理事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

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提名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5、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

(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策;

(九)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十)审议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编写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及秘书长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年度会议。遇到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中须列明会议议题及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需说明理由。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五)罢免或增补理事。

基金会的某些重大事项(如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监事长、名誉监事、顾问、外部慈善监督员等),因时间性较强,未能等到理事会召开而须及时作出决定的,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召开时说明情况,提请理事会追认。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纪要、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

基金会设3名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指派,并从中选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节秘书长

第二十条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若本基金会秘书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外国人,则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本基金会工作且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秘书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由理事会备案;

(五)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范围内决定其具体待遇;

(六)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

(七)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八)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的主要来源是:

(一)发起人出资;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资金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项目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满足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目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该捐赠目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单笔金额超过伍拾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条除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理事、监事均不得在基金会领取报酬和报销任何费用,因参与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根据资助协议予以追索。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清算事务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新闻媒体等非捐赠人在缴纳一定的合理费用(包含复印相关资料的费用)后,也可以到基金会办公场所要求查询相关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会应热情接待并详细回复。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除依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以及《xx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本基金会网站上或会刊披露包括基金会章程在内的相关信息外,还将致力于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并定期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

(二)经理事会年度会议审议通过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半年度工作报告;

(四)临时理事会会议内容涉及基金会项目调整及资金使用情况变动等的,最终确定的相关调整情况;

(五)基金会计划开展或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基本内容、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评审流程及评审结果;

(六)基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保密责任

基金会对因资助活动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隐私,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机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使用:

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

第七章公司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xxx5年01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基金会章程核准的程序:

(1)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2、基金会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新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篇1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

辽教发〔〕188号

省、市属各高等学校,各市、县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

12月23日

篇15: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含市属本科学校)章程核准工作,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合法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负责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稿的评议。

核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省教育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及部分专家担任。核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第三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XX大学章程〉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与其他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学校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送材料应一式10份。

章程起草说明是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四条 学校章程报送申请核准后,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组织专家初审,初审意见由政策法规处向学校反馈。

第五条 经学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由政策法规处提交核准委员会评议。核准委员会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与通讯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核准委员会评议意见对章程核准稿做出修改,并就修改情况作简要说明。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七条 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政策法规处向学校通报会议意见。学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确认单;学校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者暂缓确认。

第八条 经学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省教育厅厅长签发《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后正式生效,各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和社会公开发布。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省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市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章程由市教育局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章程核准及修订章程报请核准时,适用本办法。市属高校章程的核准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完成的时限,做好章程的制定和送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6: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xxxxxxxxxxx(简称:CITS)。学校住所地为xx市xx区环保科技园xx路108号,邮编:xxxxxx。学校官方网址:xxxxxxxxxx

第三条 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xx市教育局为学校的主管部门。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xx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营造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校资产设备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查。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阳光自信、自强自立人格,在生产、服务、技术、管理等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根据xx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主要开设师范类、信息技术类和现代服务类三大类专业。

第七条 学校以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xx市幼儿园教师培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传播知识,传承文化,促进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主要面向xx地区、辐射湖南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合格初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构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对经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跟踪服务制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上级部门核准,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和全员聘任制,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拓展办学功能。开展联合办学,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服务能力;开办各类培训,为当地社会经济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定,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完成教育任务。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

(三)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及行政会议,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五)依靠学校党委,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对学校中层干部提出使用和奖惩建议。

(七)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

(八)保障学校教职工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组织机构,由校级领导、工会主席和中层干部代表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有关决策程序,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执行校务会议决定,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

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工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

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

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七)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篇17:学校章程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青州市庙子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学校。

学校地址:青州市庙子镇庙子村

第三条:办学理念: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办学理念。

第四条:办学目标: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中,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办学理念先进、教育手段新、教学质量高、育人环境美、办学特色鲜明的农村学校。

育人目标:在最恰当的时期,用最恰当的方法,给学生最恰当的教育,使他们成为最优秀最完整的人才。

管理目标: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人本化

办学特色:传统文化熏陶、良好习惯养成教育

学校校训:读经典书,做高尚人

第五条:干部作风:勤政、务实、团结、廉洁

教风:博学善导、爱生乐教

学风:勤学善思、探索求新

校风:明理、诚信,文明、和谐

第六条: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6年。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的规范字。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在庙子镇教管办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绩效工资或奖惩制。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工会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学生会议和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十条: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学校设有工会委员会、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机构。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校科研工作,总务处负责后勤保障及相关其它工作,政教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下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研究或教代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对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权。

(四)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保证课程标准和教育计划的实施。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的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分管副校长在分管部门代行校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除规定不准代行职权外,主管副校长须尽职尽责,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应受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团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绩效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学校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全面工作。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和分部门召开一次全体部门成员会议,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落实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布置一周各部门工作,行政例会后分部门召开部门全体成员例会。贯彻执行行政例会精神,加强部门成员师德师风建设,布置部门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行政工作思路。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校务公开工作组,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在实施过程中,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要对分管的各个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严格按细则考评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否则学校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解聘和追究相关责任。凡师德修养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服从学校管理的受聘者,学校须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类优秀人员学校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构建德育工作体系,携手社区、家庭,形成合力。突出对学生的教育,树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个个成人”的观念。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德育“内化”与“渗透”,注重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务求实效。

第二十三条:德育工作方针:坚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其他各项教育之中,于各科教学之中,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于社会实践之中。

第二十四条:德育教育的目标是:立足区域文化背景,以诵读经典为突破口,培养“明理诚信,文明上进”的一代新人 。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有效教学行动,大胆探索新课改实验,不断更新教育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尊重每一个人,发展每一个人”的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成功感。把学生的健康和快乐作为教育的起点和终点。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让每个学生的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活力,让校园成为师生的乐园。学校和教师要着眼于学生素质提高,重视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七条:教导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导处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同时,要狠抓过程与结果管理,向精细化过程管理要质量。教科室制定好教科研工作计划,每期按要求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抓好课题的推进工作,制定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通过骨干教师带动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班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和领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坚持平行编班。学校实行班主任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教学计划。积极探索“三级课程”管理,开发校本课程。

第三十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检查。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三十一条:努力改进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学生素质评价方案,既重结果,又重过程,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力求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全面公正准确。教导处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教师评价方案,并在实践中调整完善。由总务处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后勤工作人员评价方案,并在实践中调整完善。

第三十二条:学校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分管副校长负责档案工作,要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定期开展劳动教育活动,教育学生爱劳动、会劳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重视法规法纪教育,把学生培养成遵守法纪的一代新人。

第三十五条:学校重视安全教育管理,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安全办公室,主抓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全校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安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平安。

第三十七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病工作,认真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篇18:学校章程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xx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 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3、董事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董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组 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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