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律师版)(整理8篇)由网友“草莓欧蕾”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律师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31岁,汉族,锦州市*******司机,现住**市****开发区教师楼,系被害人张***的父亲。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张**。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男,36岁,**市***有限公司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省**市**区*里*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男,*岁,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住*省*市*区凌西大街20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1673.7万元
事实与理由
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辽G085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渤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疏港公路交叉口左转弯,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人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人李**受伤,原告人之子张**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者没有及时组织抢救,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负全部责任,原告人李**及其子张**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属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请求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应赔偿1171673.7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张** 李**
20xx年2月10日
篇2:民事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薛锐,男,28岁,汉族
现住苏州市××路126号202室,电话:×××××
被告:肖鹏,男,21岁,汉族
现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葫芦墩新村9号。电话:
被告:王二标,男,26岁,汉族
现住淮安市复兴乡杨棉村扬中组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皖K×××××)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五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月18日,经××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五人民医院于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二0xx年 ××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篇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李__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 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 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 于206月18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 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 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 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篇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7月9日
篇5: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龄:1990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市***区***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 李**,男,民族:汉族 年龄:1985年9月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市**镇**村**社**号,单位: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联系电话:138********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0478-*******
联系人:宋*
联系电话:151********
邮编:*******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路**号
电话:0478-********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83717.45 元,其中,(1)医疗费:1269.45元 (2)误工费:1800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 元 (4)护理费:9000.00元 (5)营养费:4000.00元 交通费:4052.00元(6)辅助器具费:1396.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 (8)继续治疗费:约15000.00元 (10)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年9月18日3时50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9),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0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 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X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XX年9月18日3点22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张**的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出20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XX年10月7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劳驾驶,未尽注意驾驶的义务,由后面撞击原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家境贫寒,年龄且小,长期以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下肢残疾的惨况。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同案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上述费用。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6:经典常用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 医疗。。。。等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
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xx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篇7: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辛畋桓嫦蛟?嬷Ц度松硭鸷ε獬ソ鸺?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10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
2010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篇8:民事交通事故起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长征八厂家属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
法定代表人: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汇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汇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由被上诉人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共同偿还上诉人王××借款55万元,并支付上诉人王××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上诉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以被上诉人万××名义向上诉人王 ××出具借条借款的行为属于万××个人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万××作为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房开公司,且上诉人已举证证明2007年12月29日万××用借款偿还××房开公司所欠案外人赵××借款的事实,足以能够证明万××的行为就是代表××房开公司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都不能够认定为是万××履行××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那么万××作为××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义又何在呢?一审判决以万××与××房开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将万××同时兼任××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客观事实完全抛开,未考虑其特殊身份。此外,一审判决采取了推理的方法进行论证也是极为不当的。一审认为上诉人作为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12月29日由××房开公司出具两张共计20万元的支票交给万××,如果万××的.行为属代表××房开公司的行为,那么上诉人的行为也就属于代表××房开公司的行为?上诉人认为,这一推论是不能成立的!虽然被上诉人万××、上诉人各属××房开公司、××房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本案起诉的主体不是××房开公司,就反推万××的行为与××房开公司无关!从本案双方所举证据看,上诉人提供了××房开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上诉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借款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而万
××对于其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行为,尽管试图编造并不能自圆其说的理由予以开脱,但始终未能对其主张(万××一审庭审中称,因为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支票不能用于办事,故其本人先从××房开公司账上提取15万元现金,事后将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支票拿到××房开公司,用作冲抵××房开公司欠赵杨均的借款,且万××个人还从中亏损了1000元)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虽然万××出具的四张借条均未加盖××房开公司印章,而上诉人证明了其中部分万平华的借款属履行××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因此应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万××和××房开公司对其关于借款与××房开公司无关的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在无法区分实际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借款用于二被上诉人,故还款的民事责任当然应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二、 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 虽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但经上诉人催收,被上诉人仍未还款,就应承担从上诉人主张还款以后的利息。即使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20xx年6月23日向被上诉人催告还款,起码也应从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息,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权益。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二0xx年六月十七日
★ 交通民事起诉状
★ 法学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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