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意见范文(精选15篇)由网友“软软”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法庭辩论意见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法庭辩论是什么呢
法庭辩论的五点:
一、法庭辩论是演绎法律、事实和证据的程序公正。如果只追求辩得精彩,会挂一漏万,以偏概全,会突出了个人形象,弱化了对法律和事实、证据的论证。因为案卷材料不可能提供你艺术性的“表演”需要。结果是好看不好吃,好听不中用。因为你是律师,不是演员;
二、法庭辩论追求的是真理和正义,不是争个人输赢,不是利用法庭作秀。在法庭上一心想着的是法律至上、当事人权益为先。个人的得失想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丢失了。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不能突破;
三、哲学和逻辑是不能伪装的。在法庭辩论中追求真理的过程,是修正错误的过程,因为真理是客观事物的规则,正义是方法论的价值取向。律师在这里扮演的角色只能是法律人的严谨和哲学家的推理方法,所谓辩论技巧在辩证方法中是长河与溪的关系,切莫混为一体;
四、法庭辩论是庭审总结,是双方的总结陈词。此时更不能演技巧。要总结庭审各环节中法官听得进的、看得中的、闪光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材料,这是法庭辩论追求的目标;
五、当事人希望的是有利于他的结果。在辩论时当事人可能为你喝彩、鼓掌,休庭时可能为你 献花、落泪道谢等。如判决与他的意愿相左,当事人则是另一副脸孔。此时当事人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律师也茫然“辛劳收获了什么?”然而,律师尽职做了实事,就可理直气壮地享受诚实劳动的过程。
篇2:法庭辩论是什么
法庭辩论是什么
法庭辩论的概念
法庭辩论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的内容
在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作用
法庭辩论在于双方观点的交锋,是控辩双方面对面的较量。任何事前准备好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如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所以,律师的工作重点就放在辩护词以及庭审上。
法庭辩论毕竟是一个带有专业对抗性的诉讼活动,所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可以更有效的把握辩论的焦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性和适用法律上。通过律师做此方面的工作,可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庭辩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诉讼阶段,它的成败决定着诉讼的成败,在此期间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切记不可盲目进行,以免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个案件,委托律师和不委托律师结果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法庭辩论需要有丰富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如果不委托律师,当事人或其亲属参与庭审程序,如遇到突发状况不知如何应对。很容易手足无措,无法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在程序方面以及实体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尽早地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有助于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篇3:离婚法庭辩论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1.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人,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及其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1,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4,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归属的因素。
三、财产分割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两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两个关键点:
1,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还是10寸的。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焦点。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一、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却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二、法院审理好离婚案件的对策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审理好离婚案件呢?找法网婚姻法编辑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第一、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第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方是否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了解,但因为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
2、尽力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权利。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3、强化庭前指导,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首先,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其次,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4、强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5、完善立法,正确适用法律。制定《婚姻法》的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离婚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依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离婚案例:
妻子告二奶逼宫 要求精神赔偿 被判败诉
幼儿教师爱上了一早有家室的男子,为争取早日“转正”,该幼儿教师自称是情人的小老婆,多次主动致电情敌的单位,要求单位领导劝说情敌离婚或开除情敌。其后,该教师又主动上情敌家吵闹,并指责情敌是第三者。情敌一怒之下以名誉受到侵害为由将该教师告上法院。日前,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仔细审理后认为不构成名誉侵权,遂一审判决驳回情敌的诉讼请求。
接送女儿上学结识“二奶” 今年30多岁的许敏为南京某公司职工,
而其丈夫黄安焘文质彬彬,眉清目秀。 20__年,黄安焘由于工作清闲,便负责起每天接送女儿上幼儿园的任务。在这期间,黄安焘结识了比妻子小五六岁的幼儿教师杨黎丽,而美貌的杨黎丽也被黄安焘英俊的面容所深深打动。于是,相见恨晚的两人开始偷偷幽会,不久黄安焘便经常出入于杨黎丽的住处。 黄安焘与杨黎丽关系暧昧的消息,很快就传到了许敏的耳朵里。气愤的许敏找到杨黎丽的住处,将杨的房门砸了个稀巴烂,算是对杨黎丽的警告。
“二奶”精心挑起夺位之战 杨黎丽感觉到与心爱的人偷偷寻欢不是长久之计,与其努力维持现状,还不如主动出击,逼许敏让出“正房”的位置。 20__年9月,杨黎丽主动打电话到许敏单位,自称是黄安焘的小老婆,要求许敏单位的领导劝说许敏离婚。20__年10月22日凌晨2点钟,杨黎丽直接来到许敏家中大闹,并指责许敏是第三者。同年11月5日,杨黎丽再次主动打电话到许敏单位,找领导反映与许敏的纠纷,要求该单位不再继续录用许敏。许敏单位两位领导明确表示,单位无权开除许敏。 杨黎丽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还不忘经常电话骚扰许敏。
“正房”提起名誉诉讼 见杨黎丽竟主动上门指责自己是第三者,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许敏在精神上难以忍受,她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遂于同年12月18日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杨黎丽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在庭审中,许敏还请出多位证人出庭证明自己遭受了杨黎丽的侵害。一证人陈述:看见杨黎丽和黄安焘经常在小区里同进同出,在其经营的小吃摊上,听见杨黎丽说自己愿意做小,让许敏做大。对此,杨黎丽当庭表示认可。同时,许敏向法庭提交了对一证人的调查笔录,以证明杨黎丽曾在邻居面前散布许敏早已和黄安焘离婚,她与黄安焘是真正的夫妻,但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杨黎丽未予认可。 此外,许敏出示了就诊病历等,以证明杨黎丽的行为使其身体及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她因此去医院就诊。 不过,杨黎丽表示,自己是通过正常途径,向许敏的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并非在公开场合恶意诽谤,所以不构成侵犯许敏的名誉权。
法院驳回“正房”诉请 秦淮区法院审理认为,杨黎丽到许敏家中闹事、打电话向许敏单位领导反映情况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无侵害许敏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他人对许敏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许敏诉称杨黎丽的行为让他人误认为她是第三者,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但从法庭调查和相关证言看,杨黎丽自认是第三者,无人质疑许敏与黄安焘的合法夫妻关系,故未产生许敏所陈述的损害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许敏的诉讼请求。
篇4:答辩状和法庭辩论
答辩状
所谓答辩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概念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
刑事答辩状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
特点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2]。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篇5:答辩状和法庭辩论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辩论顺序
一、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二、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篇6: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1、庭前一定要吃透案件,准确的把握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争议的焦点。事先要有书面的代理词。
2、法庭调查阶段要详细记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审判长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自己要用简洁的语言归纳出争议的焦点。
3、证据质证时,要用笔记下对方及己方的质证要点,以备辩论时用。
4、开始发表代理意见时,最简洁的方式是先用较慢的语速,很清晰地将自己的代理要点向法庭陈述清楚,一者便于书记员详细记录;二者让法官和对方能非常清楚的知道你的观点是什么;三者利用书记员记录你讲话语速较慢的时间调节自己的紧张情绪,再次理清自己的思路。
5、对于庭前没有意料到在对方法庭提出很重要但比较难以应付的观点也要在开始陈述自己的代理要点时也要陈述清楚,亮明自己的观点,但可以放在最后。一者可以给自己一个充分的准备时间,二者也可以调整自己的紧张情绪;三者也可以使法官能够在最后比较清楚的记住你的观点。
6、接下来根据前述的要点结合事实和法律、质证意见逐一阐明自己的观点,不要拖泥带水,不要重复,不要废话连篇,空洞无物,有话则讲,无话就停。对于事先准备的书面代理意见要根据开庭实际情况取舍。
7、总结性发言要肯定、简洁,表明自己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可以用格式化的语言,如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如何如何,原告诉请如何如何,被告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何如何等,请求法院如何如何等。
8、第二轮辩论要针对第一轮辩论没有涉及到的地方进行,对于初次执业的律师而言,如果第一轮辩论意见发表时比较顺利,对于第二轮、第三轮一般不会再怯场,都比较容易把握。
篇7:民事诉讼法庭辩论
什么是民事诉讼?
基本解释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司法解释
根据20xx年0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xx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篇8:如何写法庭辩论词
如何写法庭辩论词
法庭辩论词:格式、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由序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构成。
1、序言。包括五项内容。
(1)标题。写明“某某(姓名)某某一案的辩护词”
(2)呼语。顶格写“审判长、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表明向法庭人员陈述。
(3)写明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和责任。一般写“受谁委托担任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辩护”
(4)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做的主要工作。阅卷、会见被告人、庭审调查的情况。
(5)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主要是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观点。
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应当写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无罪辩。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罪名辩。将指控的重罪说成轻罪。
(3)罪轻、情节辩。自首、立功、防卫过当、未成年人、从犯等等。
(4)证据辩。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和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方面着手。
(5)事实辩。从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得出与公诉指控不同的事实,当然包括事实的情节。
(6)法律适用辩。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此外,可就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追诉时效的问题提出辩论观点。当然每个案件都有个性,应针对案件的特点,如果案件事实有问题,则主要从证据和事实方面入手,不宜面面俱到。
3、结论。有称结束语。是总结。首先对辩护理由做一概括小结,然后提出结论。最后使用适当的语言,表明辩护结束。
法庭辩论词的写法:
1、立论要事实就是。辩护词的说服对象是法庭人员,不是给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听的。要处理好关系,避免被告人高兴而法庭人员反感。
2、正确分析案情。有理有据。
3、抓住要点,切中要害,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把重要的部分说到,说透,说清,说全。次要部分,说到即可。
4、语言要简洁、精炼、平实。可以适当使用感情词汇,但不可使用挖苦、讽刺的语言,更不能对对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篇9:法庭辩论词格式
法庭辩论词格式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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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给你提供一个法庭辩论词的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xx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下套”成功,立刻“翻脸”,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xx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们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这已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难道都违法吗?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劳动合同无效、伪证”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企业技术人员;
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报表”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
篇10:什么是法庭辩论
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辩论顺序
一、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二、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要求
1、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
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2、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3、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4、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篇11:法庭辩论技巧
在法庭辩论中轻松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1
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事迹肺手と耍仁蛊淇凸圩髦ぁ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在法庭辩论中轻松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2
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
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在法庭辩论中轻松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3
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 论辩技巧问题。
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篇12:如何提高法庭辩论能力
如何提高法庭辩论能力
观点:详略得当,宏观指引
律师的辩护与代理既需要见微知著、心细如发的微观察觉,同时又必须具有高屋建瓴、统领全局的宏观视野。
质证与辩论过程中,对卷内言辞证据的引用列举对比,应采用高度概括与归纳的方式呈现,律师对言辞证据长时间的宣读,也会引起法官的制止。
卷宗材料的相关内容对于控辩审三方而言,庭前已被初步掌握,法庭一般认为律师没有必要大段引用,只需指出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点即可达到示证效果。因此,“综合举证质证”是出庭律师必备的技能之一。
在法律适用的辩护过程中,对于法律共同体熟知的通用法条,律师理应懂得“高手过招、点到即止”的曼妙;而对于法律新规以及存在规范冲突及法解释争议的法条,则应适度援引,必要时还须作出法理层面的解析,以正视听。
实践中,不同的案件类型的程序要求不同,因而,律师参与辩护代理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层面,也应适时作出区分。对于死刑案件,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采信方式,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关联不大的细枝末节问题,则应作灵活处理。
质证:弹无虚发,有的放矢
“刀刀见血,字字珠玑”是律师庭审表达所追求的最佳效果。律师在法庭上的每一句发问、每一条质证意见、每一个辩护观点,均应力求紧紧围绕辩护与代理目标。
一是参与发问、质证、辩护代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诉讼主张的铺垫,均不能脱离“辩点”。律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定是为其辩护论点(无罪或罪轻)作铺垫,辩护词中的论据则是辩点的发散与扩展。如果案件不涉及主体与主观方面,辩护人的相关发问就可能被法庭制止,理由是其发问与案件无关。
二是在法庭辩论环节的发言要求主旨明确,论点与论据契合。这就要求辩护人立足于庭审焦点,重点突围,切忌偏离主题,否则,“跑题式辩护”必然会引起法庭对庭审效率的担忧,从而当庭制止律师的发言。
现场:质证辩论,口语先行
法庭审判的通行的诉讼原则为“直接言辞原则”,也称“口证原则”。但现实中的庭审,相当比例的律师习惯于在法庭上埋头念稿,漠视了现场演讲与辩论的震撼力与互动感,法官往往便以“书面意见可庭后递交法庭”为由,打断辩护人的“深情朗读”。
因而,律师参与辩护与代理的过程,应当注意口语表达与书面意见在表达效果上的区别,并根据不同的场景适时切换,“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争取产生庭审现场的最佳说服效果。
论证:多变换视角
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诉讼效率是当下庭审的两大价值追求。
因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切忌重复。其一不与公诉人重复,其二不与自己已经阐述的观点重复,其三在多名被告人受审的庭审中,还应与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的观点不重复。这就需要辩护人在追求同类诉求的充分表达过程中,变换思维角度,保持发言形式的持续翻新,以免被法庭打断。
发言:礼仪到位,称谓规范
“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辩护律师的庭审礼仪到位,称谓规范,法官才会对律师产生良性的印象判断,如果“亮剑招术”失范,则可能会招致某种偏见,陷入出师不利的境地。笔者常见律师在发问阶段话刚出口便被法官打断的情形,“辩护人,请你说明你是第几被告人的辩护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想获取法官尊重,前提条件其实是信奉专业,尊重法官,遵守庭审规范。
何谓庭审礼仪?“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是律师的最表征性礼仪。此外,出庭律师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的称谓,理应规范表达;在发言中还应体现对法庭权威的信仰以及对审判指挥的尊重。
法庭发问阶段,辩护律师应向诉讼参与人表明自己的角色地位;在发问结束时,应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或“审判长,发问完毕”;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发表告一段落之际,同样需要向法庭审判的指挥者审判者表达意见发表完毕并致谢。
语言:法言法语,精准表达
专业法律术语相当于法律大厦中的“砖块”,对其精准使用是体现法律人专业性的标准配置,律师在庭审中如若没有专业的法言法语表达,则很容易被法官在内心产生否定性评价,形成不自觉的偏见或歧视,进而影响庭审指挥者在发言时间分配、听庭耐心程度上的公平性。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或补充性发问。如果庭审律师混淆了“讯问”与“发问”的用语差异,反映的不光是法条记忆模糊的问题,还可能让法官产生“律师对公诉人、辩护人职能定位的正确理解出现了偏差、律师专业能力不足”的疑惑。
风格:理性平和,文明得体
律师在庭审中以理性平和的参与态度、文明得体的言行举止展现法律人的风采,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规范要求。
首先,要有角色意识,认识到律师是审判活动的诉讼参与人,捍卫司法公正、尊重法官裁判、遵守法庭秩序是律师参与庭审的行为规范要求,并依法依规处理辩审冲突。
其次,言行举止文明得体。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提出诉讼主张、充分表达诉求的正确姿势是“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不仅是举止风度的要求,更是理性平和表达的技术要求。
最后,语速适当,抑扬顿挫。建议出庭律师在发问、发表质证、辩护意见时,语调尽量保持抑扬顿挫,营造适度的激情氛围,以增强语言的辨识度与感染力,防止听庭者昏昏欲睡,这对于提高法官的听庭兴趣、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亲历体验大有裨益。
目的:诉讼任务,精准领会
中国的刑事审判中,一方面证人出庭率低,律师发问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另一方面,法庭发问不得以诱导性方式进行。所以,现行法律规范将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方式,也限定在“直接发问”,且不得威胁、引诱。
因此,律师参与法庭发问的主要任务,应当突出卷宗内言辞证据间矛盾,以及有利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事实节点或量刑情节,在发问方式上也尽量以开门见山的方式,即使需迂回发问,也尽量压缩篇幅,减少铺垫,以免被法庭以“与案件无关”为由打断,影响发问效果。
布局:框架合理,逻辑清晰
漫无边际、不知所云的辩护意见显然无法面对法庭的审视。而把一篇布局周延、论据庞杂的辩护词用口述的方式,让法庭明了,让公诉人明白,让被告人认同,让旁听观众听懂,着实不易。
辩护词的当庭发表,建议在以下层面下功夫:
1.辩护词的框架意见必须逻辑清晰,布局合理;
2.说理过程中的深入浅出,复杂问题简单化、简单问题精炼化、抽象理论具体化;
3.不同论据的时间安排合理;
4.观点鲜明,论点贯穿始终。
节奏:控制时间
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时间可以控制在适当的长度,以尽量符合法庭审判的时间预期为宜。当然,时间控制必须建立在诉权基本实现、主要观点表达完毕的基础上。
有的律师习惯于将准备好书面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代理意见,在法庭上“照本宣科”,长篇大论,完全游走在自己的世界中,根本没有关照到眼前法庭审判的节奏,这会降低庭审效率。因此要求出庭律师必须具备“见机行事”的当庭表达能力,足够的即兴发挥能力与意见发表时“可长可短”的时间控制能力。
法庭辩论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篇13:经典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篇14:法庭辩论的原则
法庭辩论的原则
(一)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辩论双方在法庭辩论中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
首先,辩论双方都要引用法律条文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无论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要以法律条文作为准绳,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妄断。
其次是要严格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有罪说成无罪,把无罪说成有罪。
第三是法庭辩论中双方都要使用法言法语。法言法语是规范性的法律术语,明白晓畅、通俗易懂,既可精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又可消除语言障碍,更加便于对方接受自己的信息。第四是不能进行违背法律的诡辩。
....
(二)内容的严密性。
要使辩论显示出强大的逻辑,必须注意辩论内容严密性。首先,要做到辩论内容的严密性,辩论的双方必须保持论题的同一性,紧紧围绕论题展开辩论,不能离论题做空泛的议论。其次是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论据与论题要有必然的联系,各种论据要形成一种锁链,一环紧和一环。如果论据与论题缺乏必然的联系,或者自相矛盾,那么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会让对方抓住把柄,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辩论双方在辩论中,不能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违反逻辑的诡辩,它破坏了辩论内容的严密性,使辩论失去了意义。
(三)语言的明确性。
辩论是一种富有机智性的语言表达艺术,要使别人容易接受自己发出的信息,就必须保证论述语言的明确性。辩论双方的语言要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明白晓畅,切忌使用晦涩,曲折模糊的语言。古人云:“善辩者寡言”,这就是说辩论的语言要言简意赅,要用最经济的语言表现出最大的意蕴。为了辩论语言明确的需要,辩论还必须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等,以加强辩论语言的形象和生动,使辩论的语言充满着气势和力量,进而达到挥洒自如的境地,要做到语言的明确性,也要注意语言的节奏感,即语言的轻重缓急、明了清晰、抑扬顿挫、节奏鲜明、张弛有度,同时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肢体语言。
(四)态度的庄重性。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辩明是非,探求事物的真理。因此,辩论中不能哗众取宠,辩论双方都要庄重,双方都要尊重对方,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不失和气,不能把辩论变成无端的人身攻击;既要幽默风趣、生动活泼,又要严肃认真。
篇15:法庭辩论词的格式
法庭辩论词的格式
法庭辩护词格式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 法庭辩论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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