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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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篇1: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一、物品出入管理

1、物品出入应从指定的地点、路线出入,需要时,对地面、墙壁、电梯等必经场所进行铺垫和保护。

2、物品搬运应由专业人员操作,指定电梯运输,物品过重、高、长时,应从楼梯运输。

3、货物和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指定场所以外,不能妨碍交通,堵占道路、通道、电梯门口等。

4、非标准工作时间出入,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专用电梯运货。

5、对运输后的现场及时清理。

二、禁止违禁品、易燃易爆品、化学等危险品带入大楼内

三、物品带出大楼放行管理

1、请物品所属部门填写《持物出门证》,详细注明:物品名称、数量,持物人证件号、出门时间,盖单位公章;

2、《持物出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物品所属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物业管理中心门岗核实是否相符,确认持物出门证明有效、门岗责任人签字放行,如发现证、物不符,须持物人员重新开具《持物出门证》,并盖责任单位公章,经确认方可放行。第三联,交由大楼东门岗查核。

3、责任单位盖章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各部门的物资带出办公大楼,只须盖其本部门公章;

第二类:大楼基建施工单位物资外出,除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公章)外,须请

工程指挥部盖章确认方有效;另大楼装饰如家俱公司、窗帘公司等施工单位物资外出,须总务处盖章确认;

第三类:旗下公司非常驻办公单位的物资带出办公大楼,须有其单位的盖章,经客服中心联系其负责人确认属实后,物管中心门岗见单查物符合后放行;

第四类:B座客户物资带出办公大楼,须盖租户单位公章;(租户名单由客服中心适时更新并报秩序维护部备查)。

第五类:与办公大楼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如有物资从大楼内带出,须请其与联系单位盖章;或请其下次进入大楼时,将无须送至大楼的物资在进入时,即在东门保卫处提前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出门时备查。

篇2:商场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为保证商场售楼部办公区域各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规定: 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

物品出门:

为保证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规定:

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门相关负责人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门经理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商场物业保安部备案。

2. 凡从商场及售楼部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商场物业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物业保安部备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员有权再次核对。

3. 物品运出商场时,携物人应主动出示《物品出门单》接受值岗保安员的检查核实。《物品出门单》上所登记的物品与实际运出物品的数量、种类应保持一致。

4. 物品运出后,值岗保安员需及时将《物品出门单》收回,在上面写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运出商场的时间,并在《门岗值岗记录表》上进行详细地记录。

5. 业户搬运大件物品出入商场时,需听从保安人员指挥,按照指定路线搬运,并要有专人进行成品防护。

6. 搬运完毕后,及时清理检查现场,防止公共设施及成品发生损坏。如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保安人员应及时将时间、当事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络方式记录下来,同时报告上级,保安部有权就损坏情况,要求当事人写明事情经过,并做出相应处理。

7. 在非营业办公时间内,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场时,应事先知会物业管理处或保安部,负责物品出入的单位应留有人员值班看护。

8. 门岗保安、巡视保安发现租户(不涉及业主)大量搬出家具、办公设备的,或有搬家公司车辆来为租户搬家的,应将情况立即通知保安部。门岗暂不放行。保安部须向物业部核实,得到物业部许可后,门岗才可放行。以防租户逃租。

9. 《物品出门单》保安部应保留一年,以备业户查验。

物品进门:

出于管理和安全原因,下列物品运入商场时,需请业户到保安部开具《物品进/出通知单》:

1. 施工单位运入装修材料、工具等;

2. 业主运入大批量办公家具;(市消防局不允许未经过消防验收的装修单元运入家具)

3. 业主运入单件过重的物品,如保险柜、大型设备等;(大厦楼层每平方米设计有规定的承重,须保证运入物品在大厦承重范围以内)

4. 业主运入易燃易爆或有异味的物品,如气瓶、气罐、油漆稀料等;(须得到保安部许可)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管理法规,下列物品不得带入商场:

1. 带有政治性、封建迷信、淫秽色彩的非法出版物;

2. 带有赌博性质的物品;

3. 毒品以及各种危及人类身体健康的违禁麻醉药品;

4. 管制刀具、枪械;

5. 家犬及其它可能影响业户的动物宠物;

6. 其它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品。

除以上两类物品以外业主运入其它物品只在门岗进行登记,不要求开具《物品进/出通知单》。

篇3:商场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SHUX国际广场物业管理处物品进出的管理过程。

2. 范围

适用于规范SHUX国际广场物业管理处对进出管理区域的各类物品的管理过程与质量要求。

3. 管理规定

3.1 物品进入管理区域

3.1.1 门岗与外围秩序维护员礼貌询问客户物品类别和去向,观察判断物品情况,禁止违禁品、易燃易爆品、化学等危险品进入管理区域,并报告当值秩序维护领班。

3.1.2 施工单位使用的装修物品,应提前申请,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入内。

3.2 物品离开管理区域

3.2.1 物品出门前,持物人应到物业管理处当值秩序维护领班处办理《持物出门证》,由综合组主管签字并盖物管中心公章。

3.2.2 客户搬迁时,物业管理处当值秩序维护领班应与客服主管确认该客户是否存在拖欠费用的情况,租户搬迁必须得到业主同意,如无拖欠方可签发《物品出门证》。

3.2.3 客户持物出门时应携带《物品出门证》并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检查,门岗秩序维护员主动上前请持物人出示《物品出门证》,大件物品与贵重物品应列出物品清单。

3.2.4 门岗秩序维护员仔细核实出门物品与《物品出门证》的名称、现状、数量、出门时间等是否相符;确认《物品出门证》中是否有物业管理处经办人签名与公章。

3.2.5 如《物品出门证》与物品相符合,门岗秩序维护员感谢持物人员的配合,收回《持物出门证》,并在《持物出门证》上注明物品搬离时间并签名确认。

3.2.6 如《物品出门证》与物品不符合,门岗秩序维护员要求持物人重新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物品出门证》,并暂时拒绝物品搬离管理区域。

3.2.7 如持物人拒绝办理《物品出门证》或证、物不符且强行离开时,门岗秩序维护员应先

行劝阻并及时通知当值领班到现场解决,必要时通知监控中心录像备案。

3.2.8 如《物品出门证》缺少签名与公章,或因客观原因无《物品出门证》的,门岗秩序维护员应立即报告外包方安全主管,经与物业管理处客服主管沟通确认后,由安全主管

签名后放行。

3.3 物业搬运现场管理规定 3.3.1 大件物品或大量物品进、出管理区域前,持物人均应提前告知物业管理处前台接待,前台接待负责通知客服主管、工程部经理、物业管理处安全主管人员与外包方安全主管做好相应准备。

3.3.2 物业管理处安全主管人员根据客户搬运物品的实际情况,与客户约定指定搬运通道、搬运时间、指定电梯等具体事项,确定客户现场负责人与联系方式。

3.3.3 物业管理处工程管理部在客户搬运前24小时内完成对指定搬运通道公共部位的防护,包括地面、墙壁、电梯等必经场所的铺垫和保护。

3.3.4 客户搬运物品应从物业管理处指定的时间、通道、路线进、出管理区域,使用指定货梯,并对搬运物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免损坏公共部位,如搬运物品过重、过高或过长时,应从楼梯运输。

3.3.5 监控中心负责对搬运现场和路线进行重点监控,现场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搬运现场的公共秩序,发现异常或违规行为立即要求现场责任人暂停搬运并上报领班处理。

3.3.6 搬运现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吸烟、不得嬉戏打闹、不得乱扔杂物,以避免影响其他客户的正常办公。

3.3.7 客户搬运车辆应停放在物业管理处指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堵占公共道路、消防通道与电梯口等。

3.3.8 搬运结束后,现场秩序维护员应立即查看搬运现场,督促客户及时清理应运输产生的各类垃圾、杂物。如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立即与责任人确认,并由工程管理部维修主管现场确认损失价值后要求责任人照价赔偿。

3.4 门岗秩序维护员每天交班前将当日收到的《物品出门证》交当值领班,由领班统一交安全主管每月归档。

篇4:小区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小区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1.0目的

1.1为了加强对物品出入的管理,确保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顾客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0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对顾客的物品出入的管理与控制。

3.0 职责

3.1 管理处主任和物业管理部安全主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2 护卫主管督促并负责对执行过程实施监控。

3.3 各岗位具体操作执行。

4.0管理规定

4.1物品的搬入

4.1.1当顾客或其他人往小区(大堂)内搬运物品时,值班人员应礼貌地询问是何物品,搬往何处。必要时可委婉地提出查验,确认无危险物品后,可予放入。

4.1.2 当确认搬入物品属危险品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搬入。无法确认时,可报告护卫主管或管理处。

4.2 物品的搬出

4.2.1 业主需要搬出物品,应提前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在《物品放行通知单》的存根上签字认可,管理处确认手续完毕出具《物品放行通知单》。业主房自己出租,使用人搬出物品,管理处应通知业主到场签字认可,方能办理。若业主因故不能到场,责不予放行。

4.2.2 道口岗亭当班护卫员按《道口岗亭岗位职责》执行。收到顾客交来的《物品放行通知单》后,应礼貌地对搬出物品予以查验,确认无误后,请顾客在《搬出家私登记表》的相应栏目上签名,登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签上值班人员的姓名和放行的时间。然后对顾客的支持与合作表示感谢。《物品放行通知单》须交回管理处存档(保存期一年)。

4.2.4若顾客搬出物品时未办理《物品放行通知单》,值班人员应予提示并拒绝放行。特殊情况可立即报告护卫主管或管理处处理。

篇5:学校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学校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一、全院学生出入校门时必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对于着装不符合学院管理规范要求、未出示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未按时到校或提前离校的学生,值班人员将详细情况登记好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二、学生在如下时间严禁外出:1、周一至周四8:00—11:40,13:40—15:25,18:00以后。2、周五8:40—11:40,21:00以后。3、周六、周日21:00以后。确因特殊情况外出者,需出具由辅导员签署的放行条,并携带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方可外出。

三、每天23:00以后回校的学生不准回宿舍就寝,可到学院招待所免费住宿,但每学期超过三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需要携带贵重物品离校,必须由辅导员检查并开具物品放行条,由宿管员签字才可放行。

五、严禁学生携带烟、酒、盒饭、生食(肉、米、菜)、违禁电器、管制刀具、烟花爆竹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值班人员有权要求进校学生对自己的书包、行李箱、行李袋、电脑箱等进行有侧重的自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对不配合者交由学部处理。一经发现违禁物品,一律没收并登记在案。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进出校门者,由值班人员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篇6:公司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财物安全,维护公司利益,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公司的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工作胸卡的使用规定:

(一)员工进入公司,应提供工作胸卡以资识别。

(二)工作胸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打卡规定:

(一)员工上下班按时在门卫处刷卡。

(二)员工上下班须亲自刷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刷卡

(三)员工上下班如忘记刷卡,应及时到门卫处登记。

(四)上班时间因事外出者,须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外出申请,经核准后,“员工出门证”交门卫处,门卫登记出入时间。因公事外出可不刷卡,因私事外出需刷上下班卡。

第五条 外来洽谈业务人员出入公司时,填写“会客登记表”,以便于门卫管理。

第六条 参观人员出入生产区规定:

(一)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由相关部门接待,安排好陪同人员和参观路线。门卫登记参观人员出入时间。

(二)参观时间以日班的上班时间为限,事先通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车辆出厂时,应持有供销副厂长签核的“汽车出差单”。如装运有关物资出厂时,按第四章物品出入管理处理。

第八条 非本公司车辆出入按以下办理:

(一)入厂:

1.交货车辆凭“送货单”填写“会客登记表”。

2.提运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填写“会客登记表”。

(二)出厂:

1.交货车辆卸货后出厂时,经门卫查验后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须进入公司前在“会客登记表”中注明。

2.装运公司各种货物的车辆按第四章物品出入管理处理。

第九条 任何人员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影机进入生产区。经办公室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范围。

篇7:仓库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二、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三、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火源管理

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2、公司电暖气的使用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3、公司电暖气的维护、维修由电工部门负责。

4、为保证安全,电暖气不得随意挪动。

5、电暖气上不得覆盖、晾晒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灾。

6、电暖气上不得喷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电暖气的使用时间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避免超负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试、更改使用时间。

五、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篇8:仓库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站内所有仓库的管理。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

管理规定

3.1

所有仓库,应设专(兼)职仓库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3.2

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领后收回,必须履行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3.3

库房应通风,照明良好,门窗完好,不漏雨。

3.4

库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管人员离开时必须随时锁 门。

3.5

库房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必须经生产部安全管理者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6

库房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 品和杂物。库管人员应会熟练使用。

3.7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 电源开关,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3.8

库房内不准人员住宿、休息,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 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4

物料的存放

4.1

物品应分类存放,置放有序。应保持一定的通道

4.2

库管员应根据物料说明书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

确保物料存储环境(如温度、

湿度等)符合规定。

4.3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应单独设库,确无条件时,也必须隔离单独存放, 并做好专门的标识,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4.4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 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4.5

库咳嗽庇Χㄆ诩觳榭獯嫖镒首纯觯挚夤芾淼ノ(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4.6

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 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篇9:仓库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司具体情况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2、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公司防损部、仓库日常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二、组织管理

1、 仓库扩建,改建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改扩建竣工时,给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未合格的不得交会使用。

2、 仓库最高负责人为仓库防火责任人,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4、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5、 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视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6、 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7、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8、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9、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防损部及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10、 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11、 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

12、 对仓库新入职员工应进行仓库包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位工作。

三、储存管理

1、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2、 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图示规定的甲,乙类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的灭火方法。

3、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空气干燥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4、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的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6、 使用过的油棉沙,油手套等沾细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入在安全地点,定期检查。

四、电器管理

1、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照明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4、 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硬塑料管保护。

5、 库区的每一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处单独安装开关箱,仓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6、 库房不准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设备。

7、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室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

产生火花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9、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五、火源管理

1、 仓库应当置醒目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申请动火证。经仓库或大厦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有防火负责人批准。

4、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5、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不准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6、 库房仓管人员及入库人员,入库前应当交出携带的火种,接受防损人员的检查。

六、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杂物。

2、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 对消火栓,灭火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不准堵塞、隔离、挪用。

4、 库区的消防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篇10: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管理秩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进行,杜绝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保证全校师生安全和校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对校园进出机动车及停放实施下列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需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出校时接受检查。进入学校的车辆(含本校教工私家车)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并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阻塞交通,入校车辆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二、校园内机动车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三、停放地点:学校小广场南侧或办公室前,要做到停车入位。

四、特殊时期机动车辆应服从值班教师指挥停放。

五、校园内禁止鸣喇叭。

六、出租车(载病人、货物除外)以及接送学生的任何车辆一律不准进校。

七、机动车辆携带物品外出,必须出示出门证,值班教师或门卫有权履行检查职责。

八、值班教师负责巡视、检查在校内行驶、停放的车辆,车主应无条件接受检查。

九、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学习开车或试刹车,禁止以任何理由“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更不允许酒后驾驶,如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按交通法规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十、学生上学和放学高峰期一切车辆禁止在进校道上行驶,教师车辆要等学生离开后再行离开。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篇11: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依据泰安市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和泰安市停车场秩序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停车场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证明》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出入教学区的机动车实行规范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的车辆在住宅区按规定标准交费的,凭车辆通行卡免费出入各教学区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二、教职工的车辆未在住宅区按标准交费的,7:30-22:30 凭车辆通行卡在教学区免费停放,其余时间按住宅区相应标准收费。

三、学校教职工和家属的车辆出入东校区,按《山东农业大学住宅区机动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东校区地下固定车位按每车位每年 1000 元收费)。

四、在教学区有营业网点的商户、与学校相关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可申请办理教学区通行卡(小型汽车每卡每月 60 元,大型汽车每辆每月 120 元)。

五、学校举办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公安处,公安处安排专人引导车辆并免费放行;其余大型活动,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与公安处联系, 公安处将按实际情况与举办活动单位确定收费方式及数额。

六、学校的公务车辆免费办理教学区通行卡。

七、特殊情况允许出租车进入教学区,20 分钟内免费,超过20分钟的从进入教学区开始计时收费, 按2元/小时标准收费,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

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教学区时问明情况免费放行。

九、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进入教学区,不足 3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 30 分钟的从进入教学区开始计时收费,按2 元/小时标准收费,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全天收费不超过 30 元。

十、 进入教学区车辆须按规定路线行驶, 并在指定位置停放;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车辆被盗、刮擦、损坏等责任自负。

十一、本办法自 2012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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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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