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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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篇1:天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人员均需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超站乘车的,应补交超乘部分票款。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距本站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四、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1米(含1.1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则按超过人数购买同程车票。

五、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向车站申请磁卡免费票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磁卡免费票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同时使用,出站时由闸机收回。

六、乘客携带重量20—30千克或体积0.06—0.15立方米的物品时,须购买2倍于该段票价的车票。凡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体积大于0.15立方米的.物品,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禁止进站乘车。

七、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和宠物、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八、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九、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站台安全门;乘车时应先下后上;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

十、乘客应自觉保持车站、车厢内的清洁卫生。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及车厢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踩踏躺卧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严禁在车站、车厢内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物品;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十一、乘客不得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滋事斗殴;不得跳下站台进入轨道、隧道和其他具有警示标志的区域;不得在非紧急状况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十二、乘客应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内的自动扶梯、自动检票机、自动投币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车站(含出入口)、车厢内不得高声喧哗、聚众演讲、娱乐(唱歌、跳舞、吹奏乐器)、卖艺、乞讨;不得在车站或车厢内销售商品、散发广告及其他营销活动。

十四、发生意外事件,乘客应保持镇静,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打开车门强行下车。

十五、当事人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事故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轨道交通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六、乘客应当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车站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或向市建委投诉(服务热线12319),但不得影响车站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十七、乘客行为违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本守则自6月1日起施行。

篇2:新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新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守则自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行业监督热线:021-12319 地铁服务热线:021-64370000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12月25日印发

篇3:南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南昌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第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120分钟内出收费区,超过上述时限,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不足时,乘客需补交超过部分票款(因地铁运营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五条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

第六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含)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实际超过人数购买全票,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单独不得免费乘车。

第七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 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第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六)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七)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者充气气球乘车;

(十)携带有严重异味(如:榴莲、大蒜、茶叶蛋等)、易污损设施的物品、食品乘车;

(十一)车站及列车内饮食;

(十二)携带宠物、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四)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五)躺卧、踩踏座椅;

(十六)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乘坐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同行人应照顾好儿童和老人,不得多人挤站在同一级扶梯或在扶梯上奔跑、打闹。

第十一条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等应当在成人陪同下乘车,否则,由此导致的.伤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十四条在地铁范围内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指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地铁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地铁车站的安全检查,听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发生纠纷时,可向地铁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乘客违反《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守则自12月20日起施行。

篇4: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证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乘客可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凭有效车票领取本程发票;持储值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五)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或者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人为损坏车票、使用逾期车票、涂改车票、持伪造的车票或者优惠乘车证件,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六)对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视情节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七)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所携带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出口处逗留;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

(六)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在车厢内,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七)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客运秩序(第27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用明火;

(二)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滋事斗殴;

(五)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进站乘车;

(六)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七)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八)赤膊、赤脚、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九)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

(十)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第38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二)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九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应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本守则自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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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武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武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武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保障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进入武汉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者,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应购票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票、武汉通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视为无票;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单程的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五)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年满65周岁的老人、盲人、下肢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车;中小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七)需要发票的乘客,单程票在购票时领取;储值票、武汉通卡在充值时领取。

第四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携带猫、狗、家禽等影响乘车环境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

(四)携带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六)携带长度超过1.6米、重量超过20千克、体积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七)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八)跳下站台,进入或穿越轨道等危险行为。

(九)在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

(十)在车站、列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或者发放各类宣传品。

(十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

(十二)在列车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十三)赤脚、赤膊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进站、乘车。

(十四)在列车内进食,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

(十五)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堵塞扶梯、闸机等通道。

(十六)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十七)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使用明火。

(十八)其他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时,不得有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人为损害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电子乘客信息终端、视频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擅自进入管理区、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屏蔽门等,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第七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文明乘车行为:

(一)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搭乘无障碍电梯时,优先保障老、幼、病、残、孕妇等特殊群体使用。

(二)在安全线内并按地面指示标志从车门两侧排队候车;上、下列车时应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不强行上下车;上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三)购票时,不使用残缺、油污钱币购票。

(四)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五)折叠自行车须折叠后方可进站。

(六)雨雪天乘坐轨道交通时,应收好雨具。

第八条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或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九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者按《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守则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守则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6:武汉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保障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进入武汉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者,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应购票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票、武汉通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视为无票;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单程的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五)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年满65周岁的老人、盲人、下肢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车;中小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七)需要发票的乘客,单程票在购票时领取;储值票、武汉通卡在充值时领取。

第四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携带猫、狗、家禽等影响乘车环境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

(四)携带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六)携带长度超过1.6米、重量超过20千克、体积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七)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八)跳下站台,进入或穿越轨道等危险行为。

(九)在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

(十)在车站、列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或者发放各类宣传品。

(十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

(十二)在列车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十三)赤脚、赤膊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进站、乘车。

(十四)在列车内进食,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

(十五)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堵塞扶梯、闸机等通道。

(十六)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十七)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使用明火。

(十八)其他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时,不得有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人为损害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电子乘客信息终端、视频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擅自进入管理区、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屏蔽门等,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第七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文明乘车行为:

(一)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搭乘无障碍电梯时,优先保障老、幼、病、残、孕妇等特殊群体使用。

(二)在安全线内并按地面指示标志从车门两侧排队候车;上、下列车时应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不强行上下车;上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三)购票时,不使用残缺、油污钱币购票。

(四)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五)折叠自行车须折叠后方可进站。

(六)雨雪天乘坐轨道交通时,应收好雨具。

第八条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或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九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者按《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守则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守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7:《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当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三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包括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相关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四条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栏杆、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备、设施;

(四)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标志的区域;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不当使用各类轨道交通设施;

(六)损毁、移动、遮盖、损坏、涂写、刻画车辆或站内的各类设备设施、标志、装置和装饰等;

(七)故意干扰轨道交通通讯频率,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八)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九)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广告等音像制品;

(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一)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起哄、散布虚假消息,躺卧、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堵塞车内或站内通道,乞讨,拾荒,站内过夜,卖艺,歌舞表演,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物品,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

(十二)在车站、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在车厢内或向轨道内乱扔垃圾等物品,张贴、派发传单(广告)等物品;

(十三)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

(十四)不在规定区域候车、不按规定上下车,严重影响列车乘车秩序;

(十五)其他违反《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车票,并应当使用垂直电梯。

第八条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或监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劝阻衣冠不整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九条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机,同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程票在车站发售,当日、当站进站乘车有效,出闸时由出站闸机进行回收;单程票没有进闸记录且票内信息可以读取的,购买当日内可在发售站办理退票。

(二)乘客每次乘车时限为120分钟,以进入进站闸机起计时。超过有效时限时,需按出闸站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超时乘车的除外。

(三)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拒不补足票款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持单程票乘坐轨道交通既超时又超程的,乘客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补交票款。

(四)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时,按出闸站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按出闸站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一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买成人票。

(六)伤残警察、现役军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本市70岁及以上老人在法定工作日高峰期(7:00-9:00、17:00-19:00,以进站时间为准)需购买全票,其余时间免费。

优惠乘车证件仅限本人使用,持优惠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主动出示优惠乘车证件,积极配合车站工作人员查验。

第十条乘客在检票后,应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搭乘垂直电梯、自动扶梯时注意乘梯安全,不在自动扶梯、活动平台上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自觉遵守乘梯规定。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乘客候车时应照看好所带小孩;禁止在站台边缘与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门;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三)待列车停稳后,按照先下后上原则,从上车区依次登车;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立即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挤靠车门。

(四)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及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轨道交通设施,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电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票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发生纠纷时,可向车站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三条发生意外情况,乘客应保持镇静,遵守秩序并听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四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守则自7月1日起施行。

篇8:《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者均须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一人一票,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二)乘客应当按照自助机所示步骤购买单程票或者办理储值卡充值业务;需要单程票购票、储值卡充值报销凭证的,应当在办理时一并索取。

(三)单程票仅限一人使用,进站验票,出站收回,当日有效,不予挂失;如逾期使用视为无效车票,如因车票遗失、污染、损坏等情形致使出站时闸机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持储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四)乘客自本站进出时在付费区内停留时限为30分钟;非本站进出采用分段计时,即2元票价80分钟、3元票价90分钟、4元票价100分钟、5元票价110分钟、6元票价120分钟。超时出站,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不能正常运营的除外。超程出站的,即乘客所用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程车费。既超时又超程,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乘客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超时超程的,应当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五)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离休干部可以凭有效证件在车站乘客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后免费乘车;60周岁以上老人可以持老年优待证办理老年人乘车优惠卡免费或者优惠乘车;残疾人可以持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核发的残疾证办理乘车优待卡免费乘车;市内中小学在校生(含中专、技校),可以办理学生乘车优惠卡优惠乘车。

(六)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乘车;携带重量在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体积在0.125立方米以上0.25立方米以下、长度在1米以上1.6米以下的物品乘车,应当再购买一张等额车票,并乘坐升降梯进站乘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

(七)轨道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可以在当日持单程票到任一车站办理退票或者持储值卡到乘客服务中心免费更正。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安全文明进站乘车的规定:

(一)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禁止携带市公安机关制定的《大连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搭乘自动扶梯应当注意:

1.按照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标志步入扶梯,紧握扶手,靠右侧站立,一人站一级扶梯,并将双脚踏在同一梯级上的黄色安全线内;不得在电梯入口范围站立逗留,不得多人挤站同一级扶梯。

2.系好鞋带;穿软底凉鞋、高跟鞋、长裙、宽松衣服或者携带物品时,应当避免贴近扶梯边缘。

3.携带轮椅、婴儿车的乘客应当使用升降梯,不得使用自动扶梯。

(四)应当按照地面标识在站台安全线内排队候车,禁止在安全区域外行走、坐卧、放置物品、倚靠屏蔽门等不安全行为。

(五)上、下列车时,应当注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进出车厢时,不得相互推挤。

(六)进入列车车厢后,应当坐在座位上或者手扶把手,禁止手扶或者挤靠车门。

(七)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八)列车到达终点站,应当全部下车。

(九)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乘车。

第五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轨道、栏杆、闸机等设施;

(五)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六)在车厢或者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刻画、乱张贴和悬挂物品;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乘车;

(八)在车厢内饮食;

(九)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等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打闹嬉戏,擅自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散发宣传品;

(十)踩踏车站、车厢内的坐席;

(十一)携带充气气球、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十二)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十三)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踏滑板进站乘车;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线网、路基、车站、桥梁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八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因乘客原因造成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乘客可以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行为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条本守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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