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异母的子女 如何享有继承权(集锦2篇)由网友“啾啾啾啾”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同父异母的子女 如何享有继承权,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篇1:同父异母的子女 如何享有继承权
同父异母的子女 如何享有继承权
■案例:
刘女士是初婚,刘女士丈夫张某是离婚后再婚的,张某与前妻共生有三个孩子,两男一女。他与前妻离婚时,法院把其中的一个男孩判给了刘女士的丈夫抚养。孩子虽然判给了张某,但是孩子一直在与前妻共同生活,刘女士的丈夫一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刘女士的`丈夫婚前有一套二居室的房子,是丈夫原单位所分,刘女士想知道法院判归由丈夫抚养的这个男孩,一直与前妻共同生活,还享有这套房子的继承权吗?刘女士婚后所生的孩子,能继承这套房子多少份额?”
■〖律师解答〗:
这是一个关于同父异母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生父所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的权属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进行解除。张某与前妻离婚的事实只能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可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和血缘关系。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离婚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张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虽然没有和生父共同生活,但父子关系依然存在。依《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继承。张某离婚时法院判决由张某抚养的孩子仍享有继承权。同时,张某与前妻所生的另外两个孩子也同样享有生父财产的继承权。
张某再婚后与刘某又生一子,按照《继承法》规定,张某两次婚姻中所生子女均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律师向刘女士提示,张某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以遗嘱的形式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处分,在遗嘱中指定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财产,以避免其过世后双方子女因财产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篇2:子女放弃继承权协议书
子女放弃继承权协议书
子女放弃继承权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系____________________的子女,父母已逝,甲乙双方合法继承其父母名下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设计用途为_______。
二.甲乙双方确认甲乙为该房产的全部继承人!
三.乙方确认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作为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全部补偿!乙方今后不能就该房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1.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2.过户手续全部办妥后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补偿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五.在办理该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甲方负责。
六.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办理公证和产权过户分别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放弃遗产继承协议书需要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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