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民事申诉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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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民事申诉优秀

篇1:经典的民事申诉优秀

优秀精选例文:

原告:申景霞,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双庙乡河岸上村695号,手机,13230012110;

被告:尹俊丽,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台头乡尹甘固村63号,手机,13315032073;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7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性格不和双方时常吵架,根本就没有正常夫妻间的融洽相处,我的一再忍让没有使被告得到任何改变,并且矛盾不断升级,后被告携带我们做生意的欠条和现金归回娘家居住,双方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这段婚姻对双方都是痛苦、都是伤害。我已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过一次离婚,后经魏县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法作出的魏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在起诉的过程中和判决后,我与被告也未能和好,双方一直未见面,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综上所述,我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结婚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子女。故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我与被告这种名不副实的婚姻,望判如所求!

此致

魏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优秀精选例文:

申诉人(原审被告):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岁市

现在市区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其中,皮夹克于年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____市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日

附: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 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篇2:优秀民事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范文【范文一】: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民事申诉书格式样本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代书单位:×××法律顾问处

民事申诉状范文【范文二】:

xx电脑公司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xx电脑公司民事申诉书范文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篇3:优秀民事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

申 诉 人:陈雪梅,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大专文化, 住成都双流工商银行住宿楼。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申 诉 人:蒋明泽,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5月21日,小学文化,住营山县朗池镇道坪村六组。系段小羊之兄。

被申诉人:段文康,男,生于1948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农民,住营山县济川乡道坪村5组。

被申诉人:xx,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 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营山县朗池镇兴隆村113号。

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负责人:张彦杰,该公司经理。 。

申诉请求:1、依法撤销营山县人民法院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

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xx依法赔偿申诉人因段小羊交通事故死亡的段小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6752元、丧葬费10656元、医疗费9959元、误工费342元、护理费6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67.50元、交通费795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所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陈雪梅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之侄女。蒋明泽系段小羊之同

父异母的兄弟。段小羊由段素琼抚养成人。唐国胜虽是段小羊、将明泽之父的第三任妻子,但唐国胜未抚养段小羊,未形成养母子关系。

10月4日9时45分,被申诉人xx驾驶川R52743号厢式运输车从济川到东升,行至东升镇锁水村3组将段小羊撞伤,段小羊随即被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医治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月13日,唐胜国作为原告起诉xx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2008年12月19日进行了审理,在判决前原告唐国胜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中止审理,待确定继承人后在恢复审理,但法院在明知唐国胜死亡的情况下,于1月16日作出(2008)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被申诉人段文康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判决的所有赔偿款领取。申诉人认为,该判决原告主体不适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段小羊的赔偿应由申诉人来主张和享有。根据《民事诉讼费法》第136条之规定,特依法申诉,敬请你院尽快作出裁定、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雪梅

蒋明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顺成,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修理工,住:徐州市鼓楼区王场东村8栋4单元101室。

被申诉人:孙建明,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泰州市兴华

案由:返还车辆纠纷 市张郭镇陆姜村。

申诉人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7日()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2010)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

1,申诉人将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借给被申诉人使用,该车辆是申诉人用了3万8千元购买的二手车辆,后大修发动机,全车喷漆,换了四个轮胎,总共花了将近5万元用了申诉人大半辈子积蓄,被申诉人借车也是为了赚钱,申诉人不可能无偿借其长期使用,当时被申诉人承诺借车一天支付租金200元,后被申诉人接借车不还,不知去向,申诉人报警,派出所传唤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私下找到申诉人,与申诉人订立租金还款协议,向申诉人出具还款合同,内容为今借张顺成贰万元。该还款合同并不是车辆损失的赔偿。而是被申诉人使用申诉人车辆所支付的对价,但被申诉人毫无信义可言到期并未归还任何款项,无奈,申诉人于2008年起诉被申诉人,当时申诉人在外地没有到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未向申诉人了解情况的情形下,依据一张还款合同的复印件,因为申诉人在外地,还款合同的原件也一直保存在申诉人处,按照申诉人代理律师的说法,把还款协议说成是车辆损失是为了下一次起诉要车。因此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针对使用车辆拖欠租金所达成的还款协议,而不是车辆损失。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是花费申诉人将近5万多元,申诉人不可能在被申诉人仅仅支付两万元,就与被申诉人了解车辆之事的。

2,即使月9日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赔偿车辆损失的协议,该款项也仅属于车辆受损应赔偿的款项,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上诉人。被申诉人驾驶车辆在徐州路段被徐州交警查扣,徐州交警将该车辆作为报废车辆加以处理,并支付了被申诉人相应的赔偿,被申诉人并未向申诉人告知此事,就将该款项据为己有。被申诉人并未有任何证据证实该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该款项应属于申诉人所有。该款项显然应当返还申诉人。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重复起诉。理由如下;

本案焦点是涉案车辆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并且被申诉人已经赔偿申诉人相应的损失,申诉人再起诉,则属于重复起诉,否则,车

辆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返还车辆理所当然,在返还车辆不可能时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理应得到支持。被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显然不属于重复诉讼。

三,一审法院虽然通过一些途径赔偿申诉人一些损失,但看到被申诉人违法乱纪,欺骗申诉人,私自将申诉人车辆处理,导致申诉人巨额损失,申诉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完全保护。因此申诉人不得不提出申诉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顺城

6月6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导语:在法院审判之后,当我们对结果不满意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的的办法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本网的栏目!

民事申诉状:

申 诉 人:陈雪梅,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大专文化, 住成都双流工商银行住宿楼。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申 诉 人:蒋明泽,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5月21日,小学文化,住营山县朗池镇道坪村六组。系段小羊之兄。

被申诉人:段文康,男,生于1948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农民,住营山县济川乡道坪村5组。

被申诉人:xx,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 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营山县朗池镇兴隆村113号。

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负责人:张彦杰,该公司经理。 。

申诉请求:1、依法撤销营山县人民法院(2008)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

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xx依法赔偿申诉人因段小羊交通事故死亡的段小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6752元、丧葬费10656元、医疗费9959元、误工费342元、护理费6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67.50元、交通费795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所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陈雪梅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之侄女。蒋明泽系段小羊之同

父异母的兄弟。段小羊由段素琼抚养成人。唐国胜虽是段小羊、将明泽之父的第三任妻子,但唐国胜未抚养段小羊,未形成养母子关系。

2008年10月4日9时45分,被申诉人xx驾驶川R52743号厢式运输车从济川到东升,行至东升镇锁水村3组将段小羊撞伤,段小羊随即被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医治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2008年11月13日,唐胜国作为原告起诉xx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2008年12月19日进行了审理,在判决前原告唐国胜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中止审理,待确定继承人后在恢复审理,但法院在明知唐国胜死亡的情况下,于201月16日作出(2008)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被申诉人段文康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判决的所有赔偿款领取。申诉人认为,该判决原告主体不适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段小羊的赔偿应由申诉人来主张和享有。根据《民事诉讼费法》第136条之规定,特依法申诉,敬请你院尽快作出裁定、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雪梅

蒋明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顺成,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修理工,住:徐州市鼓楼区王场东村8栋4单元101室。

被申诉人:孙建明,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泰州市兴华

案由:返还车辆纠纷 市张郭镇陆姜村。

申诉人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7月27日(2010)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2010)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

1,申诉人20将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借给被申诉人使用,该车辆是申诉人用了3万8千元购买的二手车辆,后大修发动机,全车喷漆,换了四个轮胎,总共花了将近5万元用了申诉人大半辈子积蓄,被申诉人借车也是为了赚钱,申诉人不可能无偿借其长期使用,当时被申诉人承诺借车一天支付租金200元,后被申诉人接借车不还,不知去向,申诉人报警,派出所传唤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私下找到申诉人,与申诉人订立租金还款协议,向申诉人出具还款合同,内容为今借张顺成贰万元。该还款合同并不是车辆损失的.赔偿。而是被申诉人使用申诉人车辆所支付的对价,但被申诉人毫无信义可言到期并未归还任何款项,无奈,申诉人于2008年起诉被申诉人,当时申诉人在外地没有到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未向申诉人了解情况的情形下,依据一张还款合同的复印件,因为申诉人在外地,还款合同的原件也一直保存在申诉人处,按照申诉人代理律师的说法,把还款协议说成是车辆损失是为了下一次起诉要车。因此年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针对使用车辆拖欠租金所达成的还款协议,而不是车辆损失。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是花费申诉人将近5万多元,申诉人不可能在被申诉人仅仅支付两万元,就与被申诉人了解车辆之事的。

2,即使2005年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赔偿车辆损失的协议,该款项也仅属于车辆受损应赔偿的款项,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上诉人。被申诉人驾驶车辆在徐州路段被徐州交警查扣,徐州交警将该车辆作为报废车辆加以处理,并支付了被申诉人相应的赔偿,被申诉人并未向申诉人告知此事,就将该款项据为己有。被申诉人并未有任何证据证实该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该款项应属于申诉人所有。该款项显然应当返还申诉人。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重复起诉。理由如下;

本案焦点是涉案车辆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并且被申诉人已经赔偿申诉人相应的损失,申诉人再起诉,则属于重复起诉,否则,车

辆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返还车辆理所当然,在返还车辆不可能时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理应得到支持。被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显然不属于重复诉讼。

三,一审法院虽然通过一些途径赔偿申诉人一些损失,但看到被申诉人违法乱纪,欺骗申诉人,私自将申诉人车辆处理,导致申诉人巨额损失,申诉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完全保护。因此申诉人不得不提出申诉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顺城

20 6月6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篇4:民事申诉状优秀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1 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10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 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缨路86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3 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中路中段体育场内。

上诉人1 公司(以下简称“1 公司”)为与被上诉人2 公司(以下简称“2 公司”)及被上诉人3 公司(以下简称“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5)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05)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

2, 依法驳回被上诉人2公司针对上诉人1 公司的起诉及诉请。

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为:“被告1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且原告与被告均不认可该声明。

故合议庭对该份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这种判断与认定是不符事实和法律的,也是逻辑混乱的认定。

1这种认定不符合事实。

在原告的一审起诉书中就明确的声称:“第一被告(上诉人)召集原告(被上诉人2 公司)代表吴飞、被告代表周进修、洪瑶珠(被上诉人3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

于20xx年7月8日13时30分签订了一份声明,作废原告(被上诉人2 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诉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瑶珠签订,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负责,声明签字后即付工程款。

”这说明,作为原告即被上诉人2 公司是明确同意并认可上述三方所签订的声明的。

即使在其起诉时也是明确认可这个声明的,并没有否认这个声明。

只不过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并没有按照这个声明的规定履行其所有义务,所以被上诉人2 公司才要起诉。

故,从被上诉人自己的起诉书中我们就能够确认上述的声明是真实的,有效的,没有违反被上诉人2 公司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2,这种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该声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当事人双方过后的自我陈述。

而在于当时签订时刻的具体情况即签字的当事人意思是否明确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实的,表达是明确的。

而且,在法律意义上该声明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债的转移”。

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的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

而本案中,原来承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很明确已经在声明中移转给了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而且,在移转的具体过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签字,符合债的转让的法律程序与规定。

所以,依法进行的这种债的移转即权利义务的移转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变。

在原审中,两被上诉人认为上述声明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与上诉法律规定相悖的。

篇5:民事申诉状优秀

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篇6:民事申诉书

申 诉 书

陈尸三年案未了,一桩冤屈何处申?

***领导:

申诉人:李兴年 女 72岁 汉 农民 住安徽省和县沈巷镇迎江行政村

申诉事项:我的老伴张居道被他人殴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没有了结

事实与理由:

3月29日早晨,申诉人的女儿张和红开面包车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顺便带了一名小学生上学,被开着黑头车的雍家军看到后认为抢了他的生意。便无故将张和红殴打一顿后驾车离去。我老伴张居道得知情况后,为防止雍家军在张和红必经之路的小学校门口再找渣,(因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张和红的车同往。当张和红的车到达小学校门口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雍家军手里持着一根铁棍,将车拦停下来,强行拉开车门揪着张和红的头发将其从驾驶室拖下来实施拳打脚踢。我老伴见状急忙下车来劝阻,雍家军却用手中的铁棍向我的老伴头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当场倒下。口中还叫嚣着:“你老东西也想作死”。(在现场有很多人目睹了这一幕,铁棍目前还在派出所)。当时有群众目睹了此惨景后报了警。不一会和县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张和红、张居道及雍家军一并带上警车准备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

可气的是途中雍家军称有事要求下车,车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办案民警与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是兄妹关系)竟然没一个阻拦。更可气的是到了派出所后张和红见父亲张居道脑上肿了一个大血包,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带张居道去医院看伤时,民警断然拒绝,说等他们吃完早饭录过笔录后再去。20分钟过去了我老伴的伤势越来越严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医院。

更可气的是雍家军夫妇已纠集一伙人早在镇医院门口,见到张和红及我的老伴便又实施殴打。

后经和县沈巷镇医院诊断及头颅CT 所示(片号00749):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右颞部硬膜下血肿。由于医术所限,镇医院要求我们立即转院,后转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由于申诉人家庭承受不了巨额的医疗费,只能被迫出院。 209月23日,申诉人的老伴在被打伤6个月后含冤而逝。目前,尸体停放在殡仪馆中。申诉人的老伴张居道被伤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军用铁棍殴打其头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没有立即搜集和固定证据。而是向四个未成年的小学生询问笔录。并以四个小学生“说是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来定了案子。而对在现场的几个成年人没有做笔录。后依据“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对申诉人老伴的伤势做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外伤性颅脑损伤,构成‘轻伤’”并不予立案。对于这种结论申诉人不服:

(一)、 受害人在治疗诊断中,根本没有被医生诊断过:“外伤性颅脑损伤”。依据司法部[司法(1990)070号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章:第一节,第42、44条之规定: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已构成“重伤”。

(二)、 受害人被打伤在医疗中,医生根本没有说“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病引起的。而法医竟以“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做了“病理分析”认为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引起的。对此,申诉人不服。

(三)、 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人是雍家军,而不是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但和县公安局竟以“周先红伤害张居道,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予立案。申诉人不服!

(四)、 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雍家军只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五天,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申诉人不服!

据此,申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向当时在场的几个成年人重新搜集证据和重新鉴定,但均遭拒绝。和县公安局领导、沈巷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办案民警及法医等人的答复:要做你们自己做去,我们不可能帮你来推翻我们自己的鉴定结论。

无奈之下申诉人向安徽省公安厅上访。年10月10日以[(2007)1412号《安徽省公安厅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要求:“要求和县公安局受理并依法处理”。该局不得巳才开出了 “委托书”,但扬言;在全国不管什么地方,我们都会让你们的鉴定做不成。在反反复复的推诿和扯皮中至2007年12月21日才向上海的一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交了材料。一直到了3月28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

定中心意见书》司鉴中心(2007)活意字第80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不出他们所说,申诉人等了几个月竟等到了一个亳无意义的“意见书”。而不是“鉴定书”。该《意见书》中称:

(一)、张居道头部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挫伤伴头皮下血肿等,该损伤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范围,应评定为轻微伤。

(二)、若委托方查证送审的1号片确系张居道2007年3月29日头部外伤后所摄,则张居道本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三)、张居道原患有高血压病等疾病,本次外伤后发生的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

对此毫无意义的《意见书》申诉人不禁还是要问:

(一)、“轻伤”还能死人?

(二)、“轻伤”的评定。《意见书》中称:“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八条等条款之规定,评定其“左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申诉人咨询人很多医生和法医等专家,都说:“左颞部硬膜下出血,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的构成要件,应评定为重伤。不存在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8条的构成要件而评定轻伤。

(三)、由于伤势进一步恶化最后发展到脑梗塞、偏瘫等严重后果。对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2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但在《意见书》中竟敢将此项很重要的伤情不提。

(四)、申诉人的老伴虽说有高血压病史,但在受伤前一刻身体一切很正常,能参加一些体力劳动,且在医疗期间医生也没有以高血压病来治疗。《意见书》中称:“本次外伤后发生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申诉人真不明白;既然是司法鉴定,你要么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么说“不存在因果关系”。你说“依据不足”,那申诉人上那里去要依据?你说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那你说什么时候才能评定损伤程度?由于脑子受伤人都死了,难道等申诉人我老伴的遗体火化后才能评定?真是无稽之谈。

目前,我老伴死亡已近三个年头了,尸体还在殡仪馆里。虽说在申诉人的家人一再要求下,后来公安机关也向打架在场的几个人做了“是雍家军打的”证据。但一直都没有作为定案证据来定案!更说不上以此来作为司法鉴定了,对此,申诉人一直要求省公、检、法的法医来对死者作尸检。也遭拒绝。为此,特向你反映,万望您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怀!

申诉人:李兴年携子女

张岩峰 张峻峰 张和芳

张和玉 张和红 张翠萍 跪启

篇7:民事申诉书参考

民事申诉书范例参考

经典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___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___份。

经典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篇8:民事申诉书格式

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x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xxx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篇9:民事申诉书格式

民事申诉书格式样本

民事申诉书格式样本【1】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申诉书的申请条件【2】

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也可申请再审。

申诉书的格式【3】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篇10:民事申诉书经典

民事申诉书1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xxx,男,1xx1年x月2x日出生,汉族,无业,因唯一居住的房子被法院拍卖,现居无定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顺英,女,1xx1年1月1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保温瓶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xx1室。

董xxx因与张顺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xxxx)历民初字xxxx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济民五终字第x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xxxx)鲁民申字第33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一、申诉请求:

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xxxx)历民初字第xxxx号及中级法院的(xxxx)济民五终字第x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xxxx)鲁民申字第33x好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二、具体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董观龙1xx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xxxx年12月11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张顺英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xxxx年11月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xxxx年x月2x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张顺英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也未敢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济南市历下区法院(xxxx)历民初字xxxx号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其情况下,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12月3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张顺英手里那份律师见证医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3:司法笔迹鉴定采用的“样本”是来源渠道非法;既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写给我大姐董毅的一封私人书信。而“检材”也是原告提供的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这种鉴定结果只能证明是同一个人的签名,却不能证明是我父亲的签名。这就类似我只要以张三的名义和签名给张三的父亲写一封信,再以张三的名义写一张欠我一百万元的欠条,在司法笔迹鉴定肯定是同一个人签名的情况下,法庭就可以以此判决张三确实欠我一百万元一样荒唐——对此鉴定结果,本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提出了异议,但原审法庭并不理会。

4:在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自书遗嘱中,既有手印也有签名。对此,在我的书面法庭发言中提出了四点质疑。于是,原审法庭就不对这份伪造嫌疑很大的自书遗嘱进行司法鉴定,而对上述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仅作签名的笔迹鉴定并以此判决。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有济南市历下区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佐证。临终前一个月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xxxx年x月2x日由罗炳南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罗炳南及见证人徐伟和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适用法律错误二:3x年前,我父母就腾出一套房子,作为给弟弟董强的结婚用房。房改时,由董强缴清了购房款。父亲生前也与董强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且不说董强已经占有使用了该房产近3x年,即便只占有使用一天,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也只存在一个“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问题!但是,原审判决书却把法律“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说成是“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x3号3号楼3单元3x2室住房的房产证由被告董强“保管”并分割给原告一份!

适用法律错误三:我们的委托代理人李吁泉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xxxx)历民初字第xxxx-1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董毅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它目的而把我大姐董毅说成是“原告”了。

适用法律错误四:对于同一事实,出现了两种相反的证据,法庭可以按证据证明力大小作出确认。但是,在本案中出现被继承人先后两次立遗嘱既两个事实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仍然按证明力大小只确认一个事实而否定另一个事实的发生显然违背了《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亲生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所诉,一、二审和高级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的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况下,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况下,承担着“被神经病”的风险过着到处上访的生活......

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篇11:民事申诉书

民事申诉书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民事申诉书格式:

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 年 x 月 x 日

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xx6年6月22日作出的(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6年11月8日作出的(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篇12:民事申诉书格式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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