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共14篇)由网友“sakuramomoko”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2月15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一是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160元,即一年可领1920元。据悉,这一新的奖励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变化1 新增两类奖励对象
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09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元-12000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与按月领取160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160元奖励的时间起点为2009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节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
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160元的奖励金。
变化2 办理时限缩短到15天
原有奖励办法规定申请人要经过“三级确认+公示”,即向社区申请、街道核准、区级确认、社区公示。新的办法取消了区级确认和社区公示,直接由街道确认,办理环节更加简化。
原来规定的.“社区公示”要15天,这一环节取消后,总的申请办理时限也从3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缩短了一半。
变化3 遗失证件可签承诺书
在申请奖励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必须的材料之一。但现实中,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很多市民都难以找到这个证件。为此,深圳创新性推出便民的“承诺制”:未办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变化4 微信可查询发放结果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从3月1日起就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如何查询奖励金发放结果呢?深圳市卫计委开通了微信查询,具体方法为:关注“深圳卫计委”微信公众号(szwjwwx) - 点击首页下端菜单“我要查询”-“独生子女父母奖”,输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此外,市民也可以通过深圳市卫计委的官方网站www.szhfpc.gov.cn查询发放结果。
深圳市卫计委呼吁市民无需急于到社区工作站申请,以免造成“排长队”,因为申请并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均可申请,迟一点申请,奖励的起算时间也不会受影响。
下面是公文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二)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失独后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且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二、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自20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09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离婚的和再婚的,据具体情况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地社区和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5)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系统”中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认通过的,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对有疑问的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进一步核实),由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上传至市卫生计生委。
4、报送。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四、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五、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一)户籍迁出所在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确认,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四)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上报。
六、各单位相关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1、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2完善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3、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4、负责每季度(3、6、9、12月)1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5、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6、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财政部门的职责:1、核定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各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3、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4、协助对未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七、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深圳市征信系统。
八、其他规定
(一)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九、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更多热门推荐:
1.《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全文
2.《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附全文)
3.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4.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热点问答
5.《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6.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7.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
8.《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9.广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权威解读
10.广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每月可领150元奖励金
篇2:《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全文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全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自1月1日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广州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下面是《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奖励金代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20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第六条、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七条、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第八条、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第九条承担奖励对象资格初审业务的单位应当公开对外办理奖励业务的时间。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信息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确认手续。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单位应当做好申请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理。
第十三条、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奖励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变更发放渠道。奖励对象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奖励金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奖励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第十八条、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迁入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五)死亡。
第二十条、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奖励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
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第二十二条、审核单位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终止其奖励待遇。
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奖励金发放,恢复联络经审核单位核对信息或者确认多领奖励金已经退回(抵扣完毕)且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按照一人一案立卷归档,由审核确认单位归入计生档案保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初审单位归入奖励对象的人事档案保管。
归档材料包括:
(一)奖励对象签名确认的《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二)审核单位出具的办理材料存根;
(三)奖励对象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奖励对象申领奖励金,应当如实填报《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并对个人婚育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利用隐瞒、欺诈、虚报等不诚信方式骗取奖励的,依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骗取奖励或者拒绝退回多领奖励金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市本级和区、街、镇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和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行政事业单位中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含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地委托代发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执行,当地规定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仍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19号)办理。
篇3: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解读
另外,参照执行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执行时间按相关文件的时点执行:
① 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②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③ 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④ 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1号);(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与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该男士的儿子仍是独生子女,所以该男士可以享受奖励政策。)
⑤ 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6号)。
2.奖励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一般1月1日及以后到龄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以下几种情况则有特殊规则:
① 1980年2月2日至12月31日在广州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从年1月1日开始计发(“三归一”对象)。
② 第④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2月开始计发,2015年2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③ 第⑤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5月开始计发,2015年5月1日以后到龄的,从到龄次月开始计发。
④ 符合本市奖励条件到龄后迁入本市(包括军队安置落户在广州人员)的奖励对象,从迁入当月开始计发,但2017年1月1日前已迁入的从2017年1月开始计发(奖励对象在原籍属于按月奖励且当地停发时间晚于迁入时间的,从其原籍停发的次月开始计发)。
3.奖励对象到龄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以此确定奖励对象的到龄时间。奖励对象对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异的,由其本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4.奖励对象也有退出机制
《奖励办法》规定,有下列5中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奖励金发至退出当月:
① 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② 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③ 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④ 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⑤ 死亡。
另外,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应当退回,奖励对象死亡的由其遗产继承人代为履行。
篇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从20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部分事业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发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筹集确有困难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属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奖励发放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三)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五、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对象,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还须将其个人信息数据和奖励对象名册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等资料。
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表》,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评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本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妥善保存申请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奖励对象名册应同时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组织实施
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汇总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参保和其他特殊情况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符合条件因故未发放奖励金的对象应按规定发放奖励金,不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情况、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等资料,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做好参保奖励对象奖励金的发放。
4.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
5.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性质。
7.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本规定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篇5: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 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
篇6: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
(三)是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成果应当具有应用广泛的证明。在本单位或只在一个单位应用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包括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士),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授奖项目总数根据当年申报情况按行业比例分配到各专业,最终名额比例由评审委员会协调,以控制评奖总数。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取得重大突破”是指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所属行业处于最高水平。
第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已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十五条 《办法》中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市长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积极促进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并具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具有全部或部分原创性技术的项目(具有发明专利、国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
该项目申报时应阐明创新及发明的主要内容和应用情况,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实现的技术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条所列技术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较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医疗、医药和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申报还需考虑以下情况:
(一)医疗技术上的重大成就应提供推广应用的情况,同时须在临床上得到广泛应用并证明确实有所突破才能申报;
(二)新药研究应具有国家药监局的许可证方可申报,医院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三)医疗器械研发项目必须具备市以上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度。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为,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8个;二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5一21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一5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医药卫生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技和信息局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一2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分类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确定。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在深圳市科技成果(项目)评价专家库中挑选,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地聘请。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同时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直接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成员每年度可以3人共同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 因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等发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证书(文书)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定当年未授奖的项目,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符合《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的程序及原则如下:
(一)学科(专业)评审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并经过初步评议后,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经讨论及无记名投票产生各专业组推荐的市长奖候选人和科技进步奖及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和缓评及不评的项目;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拟推荐的一等奖项目完成人(推荐为市长奖的侯选人由所在单位安排专人在答辩会上做出介绍)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答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介绍该成果的意义、主要创新点、达到的水平、实施后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最后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先投票表决一等奖并在会上公布后依次再进行其他等级的投票表决);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推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被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五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进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四十八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第四十九条 对同一内容或是类似课题做出改进重复申报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认定。
无重大实质性改进的,视为重复申报,取消本次评奖资格。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人民币50万元。
深圳市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每项奖金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等应当设立专项财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将每年的经费开支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评审工作将逐步推行电子化,以便更加客观、科学、准确、公正地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7:《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 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在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八条 市长奖申请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提名产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应当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并得到广泛正面引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申请人应当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显著增长,并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其主要论著为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原始性创新明显,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得到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技术发明”是指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在其技术内容公开之前,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未有相同的技术内容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有相同的`技术或者产品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或者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培训教材等。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圳市内建设,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以及建设、质检、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文件。项目应当正式运营2年以上,且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社会不良反应的。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专家进行分组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分初评与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两个阶段。对申报数量较少的专业或者类别,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初评由专家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量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专家组成员对每一项目进行独立评分,专家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初评阶段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专家组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做出定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名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无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名单报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76项,其中市长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三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各个奖项的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其单项授奖人数30%。
第三十六条 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一)市长奖每名100万元;
(二)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三)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四)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2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1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申请指南。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8: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
(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奖企业家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五)申请人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六)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七)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市长奖技术领军人物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三)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以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创新奖产业化(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有大幅增长,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快速增长,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主导产品具有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申请人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技术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问题,并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创新奖医疗卫生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机构,个人应当是在岗的医学科技人员;
(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环境保护等应用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未经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内的院(系)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突出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同时在相关领域学术影响力强,培养了优秀科研人才团队;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一批有代表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二)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内受薪固定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第十六条 创新奖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申请人应当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列入国家(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二)项目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属于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创新奖科研机构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圳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异地重点院校驻深科研机构或者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研究院所;
3.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以该实验室为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近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属于应用研究项目成果的,应当在深圳产业化:
1.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2.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
3.在深圳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或者资源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创新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在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创新奖最具成长性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人以商业模式创新或者技术创新取得高速成长;
(三)申请人具有高效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7%以上;
(四)申请人近年研发的新成果已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多,可以分成若干组;
(四)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高等院校及其院系、医院及其科室)的成员不超过1名;
(四)被抽取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1名。
组长或者副组长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者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
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程序分初评、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对市长奖和申报数量较少的行业,专家组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初评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定量评分为主。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初评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原则上沿用初评专家组,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初评情况对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
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
评审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需要填写评审意见表的奖项,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现场评审考察阶段得分。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现场考察评审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奖励办根据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7天。
市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条规定的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由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 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五条 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市奖励办应当自异议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奖励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审定。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当年已申报奖项的;
(二)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评审专家和评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人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3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评定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编造个人简历、伪造学历、伪造职称;
(四)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五)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没有注明出处或致谢;
(七)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八)未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评定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创新奖不超过80项,专利奖不超过15项。
市奖励办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市奖励办对《奖励办法》规定的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万元,作以下分配:
(一)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
(二)创新奖: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每项奖金10万元,产业化(企业)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最具成长性企业类每项奖金为20万元。
第七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依照《奖励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准予登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根据当年科技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资助。
设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奖励经费后,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3月28日至3月28日。10月15日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科技创新的文化
中国的全民创新潜在生产规模非常大,只要中国进入某个领域,产业链集群的规模化优势就可以爆发出来,即使在劳动力成本更高、税率更高的条件下都可以杀出更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
中国劳动力和创业者都是很庞大的队伍,只要教育得以推广,即使是单个劳动力的创新概率略低,在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和创业市场下,中国产业界 爆发出新的idea是远多于其他国家的,只要风投体制得以完善。这个国家的创新不仅是爆发式增长,而且单个创新的相互启迪和借鉴也是爆发式扩张。
人口规模造就的庞大市场和繁荣的互联网生态 使 任何idea在中国复制传播的速度都会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从idea 到产能implementation的速度都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庞大的产业链集群必然会在这个国家养出 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那么定价权会逐步转移到中国,从历史上看,经济环节里的定价权都是逐渐往最大市场转移的,典型的案列就是国际铁矿石价格 逐渐从 澳大利亚\巴西手上转移到 中国 手上。而且庞大的市场会使得跨国公司的 区域性总部 和零售 总部 逐渐转移到 中国,良性循环。
庞大的创新经济体量使得中国在国际一系列贸易谈判中都享有优势筹码。
篇9: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篇1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三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纳入目标考核范畴。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原《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户籍在我县,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每月夫妻双方总和为5元的标准,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奖励金,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第六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帐共同管理。县、镇财政分别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专户”。
第七条 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独生子女人数,按年人均60元的奖励标准安排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预算。其中,省市两级财政承担年人均15元、县级财政承担年人均5元,其余40元由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资金补足。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奖金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奖励对象资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整理、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调度和决算。
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独生子女父母专项经费的发放。
篇1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十条 县镇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截止于当年9月30日申报核定人数,作为次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人数,层层汇总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当年的奖励资金安排、发放、管理、结存等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执行中因奖励对象人数和应计算的奖励时间发生变化的,由镇财政安排解决,并按实际情况在决算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实行申领制。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每年9月30日前持《户口簿》和《光荣证》到户籍所在镇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审核表》,申请领取次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奖励对象,于每年10月5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10月15日前编制成《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花名册》,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独生子女情况,与县财政局审定后将奖励人数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上级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后15日内,将县级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并上级补助经费分配下达各镇。
第十三条 镇财政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县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文件通知后10日内,按申领核定人数,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领取。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首次领取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记录卡)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上填写发放记录,领取人签字后,以现金或上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奖励对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在收到拨款30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完毕。发放的原始支出凭证由镇财政所列报支出。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分户台帐。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对领取《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退回的奖励金,应上缴镇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个人申报、社会监督、专帐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泸县财政局和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篇1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4号,进一步做好企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发放条件:
1. 员工必须持有本市户籍。
2. 员工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且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内。
3. 员工必须持有由本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发放标准及方式:
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发放条件的员工,公司按每月30元的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放方式:一年一次,每年12月份发放。(的'费用将统一于3月份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员工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申领并如实填写《xxx有限公司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归还所有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新入职的员工,需在上岗后一周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部。并于15日之前入职的员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本公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离职,且15日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由本公司在离职当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如果员工存在再生育现象,需要如实告知公司,并向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领取再生育证明,并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需要将奖励费及时退还至公司。
四、发放要求:
我司需严格按照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执行。根据《规定》我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自201月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篇13:广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每月可领150元奖励金
广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每月可领150元奖励金
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元旦起,广州市户籍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申领独生子女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领取条件
男满60岁女满55岁
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人员具体有什么样的要求?《办法》明确,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或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同时,《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领奖励金: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此外,《办法》表示,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也可以申领奖励金。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办法》。
发放途径
随养老金退休金等发放
《办法》明确,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标准是每人每月150元,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奖励金如何申请?《办法》规定,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奖励金将如何发放?《办法》表示,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据悉,该《办法》自20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篇14:新《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8月实施
新修订《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8月实施
经深圳市政府审定同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近期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奖励办法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企业正式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
据悉,《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自2012年实施以来,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订完善,新的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出台。
引入“吹哨人制度” 形成“主人意识”
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在食品安全方面引入“吹哨人制度”,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呼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积极研究探讨。
因此,深圳市食安办以本次修订举报奖励办法为契机,建立了深圳市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表示,“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吹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解雇”。
据记者了解,为了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该《办法》在制度规定中创设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这样一来使普通员工形成了“主人意识”,一起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而不再认为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办法》中用“企业正式员工”代替吹哨人表述。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了企业正式员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告诉记者,关于建立“吹哨人制度”,许多人大代表呼吁了很久,而且在国外已经是普遍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此次深圳正式出台此政策,对深圳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他也表示,要真正落实“吹哨人制度”,还需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者的有效衔接,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从而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调整举报奖励范围、等级和金额
除了建立“吹哨人制度”,该《办法》还调整整合了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原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奖励范围。
《办法》增加了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不标注、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几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在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方面,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此外,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鼓励新闻媒体参与监督
记者了解到,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增加了鼓励媒体监督的内容。《办法》明确,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充分发挥媒体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是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近年来,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工作者深入调查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对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如果在事前能够掌握更多有用的证据和线索,对于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将鼓励媒体监督纳入到了《办法》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此外,为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该《办法》还增加了精神奖励的内容,明确采用给予表扬信的形式进行精神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举报第七条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举报第七条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精神奖励,但不予奖金奖励。
相关链接:
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新修订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日正式开始施行。据了解,相较此前的版本,新修订《办法》中新增了吹哨人制度、最高奖励60万元等亮点条款。
解除员工举报后顾之忧
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办法》最大的亮点即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报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被解雇。
为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办法》建立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为体现区别并便于在工作实践中认定,办法中用“企业正式员工”代替“吹哨人”的表述。
《办法》还规定了对企业正式员工举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此外,《办法》调整整合了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如增加了对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数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鼓励新闻工作者举报
《办法》调整了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与此同时,《办法》还增加了鼓励媒体监督的内容。《办法》明确,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后,《办法》增加了精神奖励及适用情形。为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次修订针对前期工作实践,对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给予精神奖励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明确采用给予表扬信的形式进行精神奖励。
★ 湖北省婚假规定
★ 义乌创业政策介绍
★ 杨凌创业政策介绍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共14篇)】相关文章:
西藏创业政策介绍2022-09-08
关于落实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报告2022-05-25
长春养老保险新规定2023-03-13
四川创业政策介绍2022-04-29
广东省职工产假新规定2023-08-23
梅州创业政策介绍2023-08-20
劳动法婚假规定2023-08-26
浅谈80后知识性员工管理2022-07-07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2022-11-15
“十一五”时期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规划202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