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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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篇1: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制度的松紧程度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难易程度,影响着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影响着经济效率和活跃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市场主体发育程度、国际参与度、决策者和社会对经济的认识程度、国家干预经济的水平以及政治和民主的灵活度等都是影响市场准入制度的因素。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建立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取决于市场安全与经济效率成本之间的平衡点。

现在,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任务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规范和保护市场主体资格,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市场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我国现状和国际趋势看,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必须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参照国际惯例,促进提高经济效率,积极鼓励各类资源参与经济活动,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积极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微观基础。市场准入制度应该体现以下的宗旨和原则。

(一)公开

公开是现代法制最重要的特点,公开的法律更加具有公信力,能够得到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遵守。

市场准入资格既是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约束,又是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确定性的表示。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布了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态度,明确了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和鼓励什么,使欲进入市场的主体能够对政府行为,甚至间接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性质状况抱有一定确定的合理预期。相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人们心理的不安全感很大程度上来自人们对他人行为包括政府行为的不可预期。人生来具有追求自由、平等和安全的权利和欲望,人是不安分的动物,愿意和喜欢冒风险(因为所选择的任何行为其结果都将发生在未来,而不确定性是未来的本质),但安全感也是人不可缺少的(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能够带给人情绪上的平静和安全感),社会是人们在安全中不断挑战进步的。

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进行着,人们既对未来充满了期望和信心,又对改革的持续、深入和稳定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在人们过去经历了太多法律、政策的动荡和反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开对增强人们的信心是十分必要的。

公开市场准入制度,不仅仅是制度内容的公开,更是程序的公开,市场准入的程序、结果、依据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都要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依据,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让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通过此程序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在市场上进行竞争。随意性的市场准入制度会损害政府的形象,造成寻租现象,滋生了腐败。

(二)合法

市场准入制度赋予政府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市场准入制度,地方法规可以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条件下制定关于本行政区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他效力级别的法律都无权设定市场准入。

政府严格执行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依据,任何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与此相比,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许多本来有法律依据的“市场准入”将随着改革逐渐被取消和完善,但还有市场准入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依据,是行政部门任意设置的,这是人治行政的做法。

美国的政府管制和行政审批制度需要接受严格的'司法审查。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审理案件中,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后我国要完善行政法,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必要(有效,不可替代,适度原则)

市场准入不一定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也不一定是不能为市场机制、行为监管替代的最佳方法。设定市场准入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监管者要加强研究论证,避免任意性,注重事中监管,尽量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民间机构的自律和辅助监管作用。避免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掌握过度的控制权同时又流于形式。

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通过事中事后监督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的,不采取市场准入的方式规制;对既有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应当取消。概括起来就是“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的原则。

市场准入的产业主要涉及资源利用、交通、电信、电力等公用事业以及原材料、建筑工程承包、零售、外贸、金融、中介服务、高度危险业、新闻出版和文化建设等这些关系到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竞争性行业的市场准入实行准则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不完全竞争领域实行核准制,加强资格审查和事中和事后监管;非竞争性领域实行审批制,全面重视全程的监管。

(四)效能

市场准入制度是存在制度的成本的,这不仅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还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给市场主体行为带来的成本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成本。所以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必须是经济的,收益要实质地高于成本。

企业设立法制中具体制度的选择需要考虑设立人的效率,也需要考虑未来相关交易主体及社会为此效率支出的成本。从具体设立制度来看,设立人的私人成本主要受制于如下变量:设立程序上的支出,设立条件准备上的支出等。设立人在特定制度下完成设立行为导致的外部性及相关市场主体防范机会主义的支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相关市场主体调查、了解企业资信所需的费用支出;(2)相关市场主体为防御债权难于保障的意外设置保护措施而作的特别支出;()(3)市场管理主体――政府如实施设立制度下监管设立行为所作的管理成本。此外,制度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人们在考虑选择某种制度产品而非另一种制度产品所放弃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也应纳入设立制选择中考虑因素。

合理划分和调整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部门的职责,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各部门应当有明确的对外受理申请的“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涉及几个部门的,应当相互协调,合理化工作流程,便利当事人和部门的工作;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要严格遵守工作期限,提高工作效率。执行机构要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利用现代化的网络环境对传统的工作程序进行改造,实现信息流的畅通和快捷。

从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及政府管制的固有缺陷来看,企业设立法制不宜突出政府在防御机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应突出设立制度(尤其是法定条件)的内部完善和相关法制的健全和配套,以实现外在成本的内部化和机会成本的最小化,从而真正使企业设立制度保证市场主体效率和社会效率并举。

(五)责任

列宁说: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

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进行合理分解,明确规定执行的领导决策层、可行性考核层、实际执行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权力合理分配、行使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内部监督、搞暗箱操作的弊端。

在赋予行政机关市场准入的行政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执行机关不但要对相对人的市场进入进行规制,还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动态的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程序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相对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2:我国军品市场准入制度安排探析

我国军品市场准入制度安排探析

军品是指为确保国防安全所消费的产品,包括军需用品、军事设施和武器装备,一般可分为军事专用品和军民通用品.

作 者:谭波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 刊 名:航天工业管理 英文刊名:AEROSPACE INDUSTRY MANAGEMENT 年,卷(期): “”(8) 分类号:F4 关键词: 

篇3:浅谈我国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浅谈我国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分析了国外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发展概况和管理机制,以及我国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我国导航电子地图行业实行市场准人制度的必要性.

作 者:王桂芝 SUN Feng-fei WANG Gui-zhi SUN Feng-fei  作者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北京,100044 刊 名:地理信息世界  ISTIC英文刊名:GEOMATICS WORLD 年,卷(期): 6(2) 分类号:P208 关键词:导航电子地图   行业管理机制   市场准人制度  

篇4:班干部选拔制度原则

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选拔的原则

高校学生干部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其素质能力和整体结构,学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组织行为管理的效果,影响着各项工作的顺利,圆满开展.因此,选拔,考察学生干部一定要建立在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大体上说,选拔学生干部应把握广泛性,公开性和全面性等基本原则.

(一)广泛性原则

学生干部,首先是选拔面的广泛,在选拔学生干部时,应考虑到全体学生.考察面越宽,考察的对象就越多,最终选拔的结果就越接近客观的需要.此外,广泛性的选拔还有利于广大同学主动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使广大同学有主人翁意识,最终能够将广大同学团结在学生班干部周围,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公正性原则

要选拔出最佳的学生班干部人选.只有严格按照选拔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始终坚持一个标准,才能真正选拔出无所欲求的优秀学生班干部,这样选择出来的学生才能为同学们所接受.要选拔的公正性看似不难,只要坚持不为私,不徇情便可以做到.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选拔者往往容易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思维方式,一贯印 象及好恶感等因素融入其中,要尽量避免这些因素的影响.就要求我们的选拔者多深入同学,了解他们,多方听取意见,使选拔尽量公正公平.

【三)择优录用原则

学生干部的身份定位,决定了学生干部应该也必须是学生中的优秀代表.只有思想政治素质高,学生成绩好,学习和工作能力强的学生,才能够作好学生干部工作.坚持择优录用原则,把学生中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学生选拔到学生干部队伍中来,有利于优化学生工作队伍,更好维护学生利益,营造更好的学生发展环境,实现高校的育人目标.此外,高校学生干部岗位本身相对较少,不可能满足很多同学的需求.学生干部岗位资源的有限性,也要

求在录用时坚持择优原则,实现资源的'科学优化配置.

(四)扬长原则

招募,选拔学生干部的最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培养学生,实现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材,为国家培养更优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学生和组织两者间的双赢呢?那就是要坚持扬长原则.在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要充分考虑被选对象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要因人制宜,因人设事,使其专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以培养出更多专业型,实用型的高级人才.

选拔的形式:竞选.

班干部队伍名单:

篇5:班干部选拔制度原则

优秀的班干部是班级优秀学生的代表。班主任要经常采用不同形式对这些优秀班干部进行表扬,重视优秀班干部、学生对其他学生的榜样、表率作用。优秀班干部的榜样作用有很直接很具体的意义,由于同学们生活学习在一起,学习环境和经历基本相同,学生中的榜样为学生所熟悉,因此更具有可比性,更易为其他学生所接受,能起到立竿见影的示范作用。由于班级干部的言行具有导向性,以先进人物为榜样激励学生,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先进人物言行的榜样作用主要在于:其一、教育作用。由于中学生生活阅历较浅,道德观念较薄弱,以先进人物为榜样激励学生,符合中学生的认识特点。其二、感染作用。人类高尚的品质、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行为都能在正面的人和事中体现出来,学生模仿时会受到一定的感染而形成积极向上的思想情感,并将这种内在的情感外化为行动。其三、矫正作用。向先进人物学习,学生便会经常用先进人物的事迹对照自己的言行举止,检查不足之处,引起自愧和内疚,从而自觉抵制外界的不良诱因,克服缺点以矫正自己的不良行为。由于班级全体班干部在纪律、学习、卫生等方面的榜样作用的体现,班级其他同学耳濡目染,逐步熏陶,班级的学习风气、凝聚力正在增强,班级班风也在进步。相信在班干部的榜样作用下,全体同学共同努力,班级定会成为文明班级。

篇6:制度设计的原则

制度设计的原则

什么是制度设计?包含了哪些方面?为什么要制度设计?制度设计的原则是什么?欢迎品读以下文章解开谜团,

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的准则,它的生成是一个动态无意识自发演进和有意识人为设计的双向演进的统一过程。制度设计不是行为主体随心所欲的自我意志的产物,它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笔者认为,经济制度的设计中至少应坚持如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效率原则。

好的制度应是有效率的制度,这里的效率指制度运作的效率。

要提高制度的效率,制度设计需要做到:

1、努力降低信息成本,减少信息维数。在能实现相同社会目标的前提下,制度设计要选择信息成本最小化方案,这样的设计方案需要的信息空间维数小,需要传递的指标也少。

2、有利于激发人的积极性,降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效率低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的分配方式使职工间没有拉开收入差距,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

3、有利于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项功能无疑是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程度决定着制度的效率, 程度越高就越有效率。

4、应有完善的制度结构。每项制度安排都必定内在地联结着其他制度安排,共同“镶嵌”在制度结构中,所以一项制度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的完善程度。在市场经济中,既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制度相耦合的正式制度,又要培育与市场经济制度相耦合的非正式制度,

二是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

制度的功能之一是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但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交易费用。对于给定目标,实现它的途径有多种,制度安排应追求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企业制度的'存在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但并非所有的企业制度都能实现交易费用最小化。科斯提出企业存在一定的边界,其边界是在企业内增加一项交易的组织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所进行的交易费用,或等于由另一个企业组织这项交易的成本。也就是说,企业规模的临界点或边界是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费用与市场或别的企业组织同样交易所需要的费用相等的那一点上。因此,企业要保持适度规模,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进行要素配置,加强技术创新,才能实现交易费用的最小化。

三是激励相容原则。

激励相容指所制定的制度对每个参与者都能产生激励,使参与者在最大化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满足国家(组织)所制定的目标和要求。依据该原则,制度设计应使个人利己行为结果与给定的社会目标相一致。

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缺少有效激励机制的条件下,人们往往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制度设计应引导人们如实传递信息,从而达到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的一致性。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现象何以存在?原因就在于激励不相容。因此,制度设计应考虑到个人的需求和回报,使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趋于一致。显然,这类制度设计的对象应当是针对那些品位高尚的人。次优的制度设计是使行为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满足社会目标。较差的制度设计所考虑的仅是整体和社会的目标, 忽视了个人利益,片面强调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最差的制度设计是仅对少数人的利益负责,而不顾整体和社会的目标。

四是和谐性原则。

制度的和谐是指制度本身应合理、完善,具有自洽性,在实施过程中能避免制度的乏力、变形、缺位、失调等状况。

篇7: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篇8:公司制度四大原则

何为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选举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

选举大会主持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如何当选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篇9:制度伦理的重要原则

制度伦理的重要原则

自古以来,道德一直是统治者用来约束被统治者的.工具。但到了20世纪后半叶,随着所谓“制度伦理学”的兴起,人们开始普遍关注统治者的治理行为的善恶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不可思议的巨大影响,其实正是……

作 者:王海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刊 名:江海学刊  PKU CSSCI英文刊名: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年,卷(期): “”(3) 分类号:B82-05 关键词: 

篇10: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则制度

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则制度

? (一)管理跨距(控制界限):受单位主管直接有效地指挥、监督部属的能力限制。?

1.最适当的管理跨距设计并无一定的法则,一般是3~15人。?

(1)高阶层管理跨距约3~6人。?

(2)中阶层管理跨距约5~9人。?

(3)低阶层管理跨距约7~15人。?

2.设定管理跨距的要素:?

(1)人员素质:主管或部属能力强、学历高、经验丰富者,可以加大控制。?

(2)沟通渠道:公司目标、决策制度、命令可迅速而有效的传达者,主管可加大控制。?

(3)职务内容:工作性质单纯、标准化者,可加大控制层面。?

(4)幕僚运用:利用幕僚机构作为沟通协调者,可扩大控制层面。?

(5)追踪控制:设有良好、彻底、客观追踪执行工具、机构或人员者,则可扩大控制层。?

(6)组织文化:具有追根究底风气与良好的制度文化背景的公司可加大控制。?

(7)所辖地域:地域近可多管,地域远则少管。?

(二)专业化:在可能的'范围内由各单位人员担任单一或专业分工的业务活动,将可加强企业面对多变竞争环境的适应能力。?

篇11: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制度是什么?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制度是什么?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应该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积极的态度认识消防工作,时刻提高警惕.杜绝麻痹大意所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预防为主,不仅体现在思想上,而且要落实在各项措施上,落实在领导体制上。

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也要为一旦发生火灾时的灭火一作做好准备,落实组织和设备,真有火情出现,能够拉得出,坚决迅速地消灭火灾,把损失降至最低。

2.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做好消防工作,不仅需要专门的消防组织.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每个公民都应把预防火灾作为应尽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活动。只有全社会每个成员都动员起来,与专职消防队伍密切结合,才能真正把消防工作搞好。

3.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是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只有将防火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机关、每一个企业…,明确分工,划分区域,不留防火死角,才能真正落实防火责任,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门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把防火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篇12: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洪碧华

摘要:《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保护老百姓的行政监督法律,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文章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和三大制度,以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实现“两保护一监督”行政立法宗旨。

篇13: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许可法》8月27日颁布, 7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和保护老百姓的法律,其制定是依法行政、理性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市场体制和适应入世的需要;是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行政监督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里程碑,是廉政制度建设的亮点,是走向法治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的功能。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本文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

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重要位置,规定了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可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三公原则是对合法原则的补充,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公开,对老百姓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实施阳光工程防止腐败的发生。从设定上看,整个过程都是开放的,通过座谈论证,举行听证会等,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并把结果在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布周知。世贸规则规定: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从实施上看,①主体要公开,如具体由谁负责法规清理工作,清理的数量和结果都要公开。②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如设立电子墙或公告栏。③期限公开④结果公开。敢公开才会公正,才经得起群众的考验。如申报课题,结果授予谁?征用土地结果审批给谁?这些都要让群众知情。对一些有数量限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不适宜使用抓阄或抽签来决定。

(三)、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服务群众,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实行相当集中行政许可,统一办证,只要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立等可取,手续不完整的要一次性告知。一些文字错误允许当场改正,提倡“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宁可麻烦行政机关也不要麻烦老百姓,真正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这样可以减轻了申请人“跑图章”的负累,使申请人与审批机关直接接触的范围减小,次数减少;脸难看、门难进,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状况会有所改观,造成官员腐败的客观条件将随之减少。

(四)、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有十种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索赔权和抵制权。法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诉讼和赔偿。而要行使救济权就必须先拥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让人有讲话的权利和机会,不要因为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信赖保护原则。联邦德国最先适用此原则,它是指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实需要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以补偿。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申,意思是政府要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对合法行为要补偿,对违法行为要赔偿,如为防治“禽流感”,政府在疫区3公里内对家禽进行捕杀、焚烧和深埋,给农户必要的补偿;个别乡镇政府拖欠先行工程款导致连锁反应,要带头清理,取信于民。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它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它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种类繁多,达2600多种类型,涉及到专业知识、技术标准等问题,与主体人身关系密切,绝大多数不能继承或买卖。

(七)、监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监督两方面: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使层级监督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谁许可谁监督”原则,如司法部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执照》,就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接受群众投诉。

二、行政许可法的三大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争议最多的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哪些事项不能设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针对实践中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什么事项可以设定,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它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此,行政许可法按照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范围。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把审批项目主要限定在五个方面: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

是: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不能转让。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政府或自律组织都不要去干预,比如,家庭聘请保姆、企业雇用秘书,这类事项政府没有必要去管理。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管理。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许多资格、资质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④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许可制度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风险也大。因此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它属于立法行为,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共有四个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它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②、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共有五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③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凡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来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实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此又作了四点限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④、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规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二是,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社会及经济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比较混乱、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实施行政乱收费等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用大量的篇幅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方便申请人,保证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及时办理的关键所在。一是有关方便申请人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应当把有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对人申请时,发现手续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群众有权查询。

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为了制止行政许可乱收费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规定要收费,也要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使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制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监督和责任制度。

第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原则上采取书面监督方式,通过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可以防止执法扰民,减少企业负担;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通过书面监督难于达到检查效果的,可以进行实地检测如对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对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三是属地管辖制度。原则上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如果被许可人在辖区外从事违法活动,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把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四是举报制度。鼓励个人或组织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核实、处理。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消;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包括违反程序实施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或乱收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是实施后

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汪永清.行政许可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9月。

[2]湛中乐.行政许可法实用解答[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年9 月。

[3]福建省《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

[4] 人民政坛[J].20第2期第38页;第3期第24页;第4期第42页。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31.

[6]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学[M].北京:人事出版社,.451.

[7]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03.

篇14:重要的制度四大原则

一、底限原则

二、稳定原则

三、早鸟原则

四、系统原则

五、高效原则

一、底线原则

所谓底线原则,就是质量管理的底线,不能逾越。

(1)满足要求。即满足规范、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

(2)禁止作假。特别是检验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或个人如果能守住底线原则,质量就不会糟糕不堪。

二、稳定原则

质量稳定意味着标准化的作业,也意味着品牌深度。

三、早鸟原则

早鸟原则——发现越早,损失越小,这就是早鸟原则。质量管理的早鸟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暴露问题,二是从源头控制。

最容易发现问题的人员是一线作业员工,所以,建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制度,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

从源头控制,即在一开始时即发现问题,如工程原材料的质量及送检;另一个方面则指发现根源性的问题,常用的手法有“五个为什么”分析法、QC手法等,设计问题也属于根源性问题。

四、系统原则

工程质量管理要形成系统,不要哪里起火灭哪里,形成系统的好处在于,更多进行预防性工作及持续改善。

形成系统的方法有:

(1)进行质量规划,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质量组织、质量发展路线图等;

(2)对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

(3)建立企业质量文化,即学习文化和改善文化。

五、高效原则

所谓高效原则,在质量体系进行质量保证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系统效率的工作,要弄清楚几个问题。(1)项目上是否有一流的质量专家?(2)项目内的班组长是否掌握了充分且扎实的质量改善技能?(3)项咳嗽笔欠窭忠獠斡氲街柿扛纳浦欣?

六大制度

1.三控制:自检;交接检;专检

2.挂牌制

3.例会制

4.成品保护制

5.月度质量情况进评制

6.奖罚制

一句话记忆质量管理六要素“刘三姐(检)挂牌去参加例会,讲的是成品保护,月度讲评,不灵就罚。”

一、三控制

加强过程控制对各工序和分项工程进行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到面、到人,使每个操作程序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达到过程精品的要求。对所有操作的班组必须进行“三检”制,并加强对重要工序的预检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自检:每一检验批施工完成后,由施工班组对所施工产品进行自检,如符合质量标准,由班组长填写自检记录表。

交接检:上下工序班组通过互检认为符合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在双方填写交接检记录,经现场工长签字认可后,方可报质检员进行验收。

专检:项目质量检查员对工长申报的检验批进行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并办理检验批验收手续。

二、挂牌制

技术交底挂牌:在工序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现场挂牌,将施工操作的具体要求,比如钢筋规格、设计要求、规范要求等写在牌子上。便于工人自觉阅读技术交底。

施工部位挂牌:在现场施工部位挂施工部位牌,牌中注明施工部位,工序名称、施工要求、检查标准、检查责任人、操作责任人、处罚条例等,保证出现问题可以追查到底,并执行相关的奖惩条例。

材料挂牌: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筋原材、半成品等进行挂牌标识,标识必须注明使用部位、规格、产地、进场时间等,同时,有些特殊材料必须注明存放要求。

成品标识牌:在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标识轴线、1000mm标高线、质量检查数据牌。

三、例会制

项目经理部每周召开质量例会,由各分承包商的负责人参加,对上周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上周质量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同与会者共同商讨解决质量问题的措施,会后予以执行。每次例会都将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并进行分发,作为下周检查的依据。

四、成品保护制

在施工过程中对易受污染、破坏的成品、半成品均作有效标识,如“正在施工,注意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对成品和半成品进行保护,并设专人经常检查巡视,发现有保护措施被损坏的须及时恢复。

工序交接全部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认可。由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和成品保护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并保存工序交接书面材料,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对防止成品的污染、损坏或丢失负直接责任,设专人对成品保护负监督、检查责任。

五、月度质量情况进评制

每月底由项目总工组织分承包方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之后由分承包方写出本月工程质量情况汇报交项目总工,汇总后,以简报的形式下发给项目经理部及各分承包方。对质量好的分包方进行表扬,对需要进行整改的部分明确整改期限,并按期限进行检查。

六、奖罚制

制订工程质量的奖罚条例,并严格执行奖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篇15:公司制度四大原则

要制定一个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的项目管理制度需要遵守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的五大原则,分别是:

1

规范性

管理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规范性,呈现在稳定和动态变化相统一的过程中。对项目管理来说,长久不变的规范不一定是适应的规范,经常变化的规范也不一定是好规范,应该根据项目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对的稳定和动态的变化。在项目的发展过程中,管理制度应是具有相应的与项目生命周期对应的稳定周期与动态的时期,这种稳定周期与动态时期是受项目的行业性质、产业特征、团队人员素质、项目环境、项目经理的个人因素等相关因素综合影响的。

项目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事物、自然规律本身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二是特定管理活动所决定的规范性。

2

层次性

管理是有层次性的,制订项目管理制度也要有层次性。通常的管理制度可以分为责权利制度、岗位职能制度和作业基础制度三个层次。各层次的管理制度包含不同的管理要素。前两个制度包含更多的管理哲学理念与管理艺术的要素,后一个属于操作和执行层面,强调执行,具有更多的科学和硬技术要素的内容。

3

适应性

实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多、快、好、省地实现项目目标,是使项目团队和项目各个利益相关方尽量满意。不是为了制度而制订制度。制订制度要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既要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理论,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要适应我国先进的文化(注意不是落后的陋习)。

泽亚管理咨询顾问认为项目管理制度应该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执行,便于检查考核。

4

有效性

制定出的制度要对管理有效。要注意团队人员的认同感。在制订制度的时候,是上级定了下级无条件执行,还是在制订的时候大家一起参与讨论?区别很大。制度的制订是为了项目管理的效率,而非简单地制约员工。管理制度必须在社会规范、国际标准、人性化尊重之间取得一个平衡。

管理制度如果不能获得大家的认可,就失去了对员工行为约束的效力;管理制度如果不能确保组织经营管理的正常有序和效率,就说明存在缺陷。管理制度没有明确的奖惩内容,员工的差错就不能简单地由员工承担责任,主要责任在管理者。反过来,尊重也不是放任,制度的存在价值在于其具有权威性与合理性,不合理可以修改,但不能形同虚设。尊重,是要面对人性和社会规范的。我们提倡人性化管理,但不是人情化管理。该管的一定要管,该遵守的原则一定要遵守,管理者不能将破坏组织的规章制度、损坏组织利益作为换取人情的筹码。即使组织现有的制度确实不合理,也要通过正当途径反馈给决策者,严格按照程序来变更或废除。将不合理的制度置若罔闻而我行我素,这种危害远大于不合理制度存在所产生的危害,这将直接导致员工对整个制度的不重视,从而使得组织上下缺乏执行力。

5

创新性

项目管理制度的动态变化需要组织进行有效的创新,项目本身就是创新活动的载体,也只有创新才能保证项目管理制度具有适应项目的相对稳定性、规范性,合理、科学、把握好或利用好时机的创新是保持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性的重要途径。

项目管理制度是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实施与创新活动的产物。有人认为,管理制度=规范+规则+创新,有一定的道理。这是因为:一方面,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制需按照一定的规范来编制,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制在一定意义上讲,是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项目管理制度创新过程就是项目管理制度的设计、编制,这种设计或创新是有其相应的规则或规范的;另一方面,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制或创新是具有规则的,起码的规则就是结合项目实际,按照事物的演变过程依循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规律,依据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实施创新的方法或原则,进行编制或创新,形成规范。

项目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创新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为基础、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关系,是一种良性的螺旋式上升的关系,规范与创新能够使两者保持统一、和谐、互相促进的关系,非良性的关系则会使两者割裂甚至出现矛盾。

在制定项目管理制度之前,请认真理解这五大原则,也可以找一些成功的管理制度来看看,是否都有遵守这五大原则。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后,需要好好观察和检验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倘若实在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请要妥善修改,否则容易带来不良反应。

篇16:公司制度四大原则

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般情况下会依据其内部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制定劳动惩戒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对内部劳动规章的履行。劳动惩戒制度的设立,不仅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进行维护,而且还对劳动者的应有权益进行保障,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就我国当前有关劳动惩戒权的法律法规而言,其间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疑点和漏缺,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确立。但用人单位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等活动中。对于比例原则的分类,我国一般采用“三分法”。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具体来看:1.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所采取得措施必须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实现而且其实施的手段也是正确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在满足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同样能够达到惩戒要求的方式中,选取对劳动者负面影响相对较轻的方式。3.狭义比例原则,即用人单位在对违纪劳动者进行惩戒时,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要与劳动者的违纪损害基本平衡,不能出现极端的差距。

二、惩戒手段、程序以及劳动规章制度为依据

惩戒手段、程序以及劳动规章制度为依据原则,就用人单位惩戒制度来说,主要限制性要求即:用人单位惩戒权的实行,必须要以其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对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此项规定,其意义在于劳动者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被惩处有事前预见性,且防止用人单位以不确定的惩戒依据而滥用惩戒权,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益。

三、合法性原则

惩戒权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的权利,且惩戒权的行使对劳动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本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必须对企业的惩戒权加以限制。但是,我国就相关方面的法律存在着漏缺。可是,就惩戒权的合法性来看,可以根据以下因素判断:用人单位惩戒处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用人单位在实施惩戒权时要符合其有关规定,不能违反非法律的规定。

四、平等对待的原则

平等对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对违反纪律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对违反同样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同样惩戒处分的原则,绝对不允许有差别对待劳动者的情形出现。但是平等的对待并不是要求一切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求实质上的平等。要求用人单位平等的对待性别、种族、信仰等的差别。若用人单位的惩戒处分出现了差别待遇,则其处分是无效的。

遵循四大原则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健全受惩戒劳动者的法律救济

第一,要完善受惩戒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1、劳动者可以向行政部门提请申诉。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5条的有关规定,受惩戒劳动者可以以此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寻求救济。但是,劳动行政部门并没有权力使用人单位直接撤销对劳动者的处分。

2、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申请调处。依据我国《工会法》第21条及《劳动法》第30条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有关规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惩处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异议。特别是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必须通知工会。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惩戒有异议,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及诉讼。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5条、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惩戒持有异议,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调解、仲裁甚至诉讼。

第二,要树立对用人单位劳动惩戒处分的审查标准。

对用人单位劳动惩戒处分的审查,可以从对用人单位惩戒处分的合法性和相当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爱莎尼亚《雇员纪律处分法》第23条规定:“受劳动纪律处分的劳动者有权于知悉或应该知悉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诉诸法庭。如果劳动者系被非法处分包括处分内容不符合相当性原则即劳动纪律处分与被处分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情境劳动者先前行为不相协调那么法庭就可以认定劳动纪律处分无效。如果该劳动纪律处分为解雇处分法庭还应该根据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境况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目的性进行评估并有权恢复劳动者的工作。” 爱莎尼亚有关惩戒权处分的规定,加大了劳动惩戒处分的合法性和相当性的司法审查,从而限制了用人单位惩戒劳动者的惩戒权。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篇17:公司制度四大原则

联想集团的薪酬模式

基本薪酬部分:联想的职位薪酬分为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是按照职位重要性划分职位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管理类员工和技术类员工支付不同的薪资,又称职位等级薪酬制。辅助薪酬部分:年终奖金的发放采取总部和分公司差别化:子公司年终奖总额的多少取决于其当年业绩,总部职能部门的年终奖金则与全集团业绩挂钩,而员工个人的年终奖金则依据员工个人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决定

福利部分:联想采取统一的福利体系,员工享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其中,公司除了给员工提供国家规定的法定福利外,还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将建立其他福利基金。公司每月从员工薪酬中扣除8%,同时对等投入8%作为员工个人福利金,这样员工月收入已相当于薪酬的108%。这在当时是比较好的福利。

员工持股(应归入福利部分):联想于正式开始操作员工持股计划(ESOP),将35%的分红权转变为股权,利用中科院的利润处置权,柳将利润的35%归员工,其余的 65%上缴财政部。又将35%的分红权作出如下分割:1984年的15位开创者占35%;1986年以前加入的100位员工占25%;1986年以后的员工占40%;这当然是权宜之计。

柳传志目光深远,将员工的分红都攒起来,一直到,用攒出来的小金库,柳终于将35%的分红权变为股权,让自己的创业同伴们一夜之间成为千万富翁。柳是好高骛远与兢兢业业的完美结合,拥有足够的耐心和忍耐力与旧制度周旋,直到达成自己的目标。

联想集团薪酬制度的四大原则

公平性原则:包括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员工公平、小组公平;

竞争性原则:即企业薪酬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激励性原则:在内部各类、各级职位的薪酬上要适当拉开距离;

经济性原则:考虑企业人力成本不可过高;

“治理一家公司是系统设计。这里面有方方面面要考虑的问题,牵一发动全身。你如果为了解决某一个问题就单兵突进,这个问题看似解决了,其他方面全乱了”。柳传志说。联想以工资、奖金、年度股权分红、股票期权建立起稳定、成熟、有竞争力和同级不断扩大差距的薪酬体系。“一分价钱一份货,什么样的薪酬吸引什么层次的员工”,这是规律,也是现实。

那么如何在保证人力成本不高的前提下设计激励性薪酬呢?

不同阶段的业务员,工作内容,提成比例,指标都是不尽相同,那该如何制定更有效果?

1)入职3个月以上,培训成长期:业绩平衡点为低值(如10万/月),主要关注过程性指标(如:跟踪量、询盘量、电话量、考核分值等),奖励力度为小值。把一些过程性工作给他做,一方面熟悉业务流程,另一方面增加自己产值收入,达到激励和留住新员工。

KSF设计的六个步骤:

1、岗位价值分析

分析这个岗位核心工作,直接为企业带来效益的价值点

2、提取指标(中层管理人员指标6-8个)

比如销售额、毛利率、毛利润、员工流失率、主推产品销量、员工培训等可量化的急需改善的指标

3、指标与薪酬融合(设置好权重与激励方式)

每一个指标,都配置对应的绩效工资。需要注意,不高把所有的指标平均分配工资,要挑重点。

4、分析历史数据

过去一年里,营业额、利润额、毛利率、成本费用率等

5、选定平衡点

企业和员工最能接受的平衡点,要以历史数据作为参考

6、测算、套算

依据历史数据,选取好平衡点,讲选取好的指标,各分配不同比例的工资额。

总结

薪酬福利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文化,以及对员工的激励。在统一薪酬福利体系的同时,也要有所侧重,对不同职位的员工在薪酬结构结构上做出调整,以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来推动企业的发展。这在联想不断摸索的薪酬福利体系变革中体现出来。

KSF增值加薪、PPV产值计薪,加薪却不增加企业成本。通过机制,激发员工潜能、提升人效、让管理者关注经营结果,让员工自己为自己干,实现企业增利、员工涨薪的目的。

全国最实用、最快效、独创的“KSF薪酬全绩效模式 、PPV量化薪酬模式”如何系统地设计、落地?

篇18:公司制度四大原则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在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中,每一个个体之间又必须涉及婚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经济关系等诸多法律上的关系和关联。这种基于家庭而产生的家事审判,也直接影响着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化解分歧、弥合亲情、消除对立、抚慰创伤、修复家庭关系。

鸡西法院立足“四大原则”、规范“九项制度”,构建了家事诉讼工作基本框架,从速推进全市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现以温馨、和谐为主旋律的家事审理模式。

家事审判

四大原则

01

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立案登记前,除身份关系认定类案件外,原则上要进行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等形式的诉前调解。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阶段诉讼调解工作,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诉后还要进行判后回访,努力使家庭纠纷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家庭和睦。

要强化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诉讼中,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赡养案件外),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家庭生活隐私和未成年人切身利益,不公开审理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愿、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02

03

要强调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家事案件在人身关系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当事人本人到庭更有利于法院准确裁判,也有助于当事人之间消除误会、恢复感情、修复婚姻,促成和解、调解。特别是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无法有针对性地做工作,也不符合民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开展全面的情况调查,必要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对抚养权归属问题综合作出合理的裁判,最大限度减少家庭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特别提示一点就是夫妻离婚若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可以暂时不准许离婚。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无论如何都要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对孩子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

04

家事审判

九项制度

01

建立多元化解决制度。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家事纠纷化解,构建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建立家事调查制度。通过家事调查,充分了解婚姻关系及掌握未成年人情况。对于重要的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确实难以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或者通过走访群众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

02

03

建立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双方都要自觉填报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在申报时隐匿不报,被查实后,隐匿一方当事人应少分或不分该部分共同财产。建立这项制度,有利于遏制恶意转移、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建立心理咨询疏导制度。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存在问题做出分析并出具报告,杜绝因心理原因导致的恶性事件发生。

04

05

推行以审问式为主的审判制度。实践证明,在处理情感问题上,运用对抗式庭审方式,让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举证,证明对方的不足和过错,会进一步加深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伤害,这样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而言也是煎熬。要变对抗庭审为审问式庭审,建立“纠问、修复感情、诉辩”相结合的审理方式,适时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注意纠问的技巧和方法,引导当事人情感回归,营造庭审和谐的氛围。

建立离婚冷静治疗期制度。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要诊断该婚姻是死亡还是危机,对于婚姻死亡的案件,就要快审快判,避免当事人过长的情感煎熬;对于婚姻危机的案件,要给当事人设置离婚冷静期,防止因一时冲动作出草率离婚的决定,分析夫妻之间存在婚姻危机的原因,针对具体的原因提出婚姻诊疗方案,力促家事纠纷案件从单纯的案件审判向情感修复亲情弥合转变。

06

07

建立家事回访制度。对判决不准离婚、离婚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赡养等类型案件进行定期回访,抓住有利时机促进感情弥合。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全市基层法院要与公安、司法、民政等政府部门建立常态化反家庭暴力协作机制,形成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合力,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无障碍衔接。

08

09

建立离婚证明制度。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法院如果仅向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当事人用于证明事项时,就容易造成个人隐私外泄。依当事人的请求再出具离婚证明书,就可以避免离婚判决书的内容向他人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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