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精选9篇)由网友“xuxiaochao”投稿提供,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过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市、县(市)区卫生、公安、交通、发展和改革、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城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分类收集、专用工具运送、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贡献奖励制。
第六条 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的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相关专业规划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的专项规划,由县(市)区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的专项规划,会同本县(市)区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确定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明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环保、卫生、安全以及紧急处理等专业知识、技术培训。环境保护、卫生、公安、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应当执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二)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完整密封并及时消毒,备用容器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量;
(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性能与盛装的医疗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对隔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先行就地规范消毒,再予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并在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每次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并各自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 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所产生的医疗废物: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前款规定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后,其自行设置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停止自行处置,并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消除污染后,予以拆除。
禁止应当实行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日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输途中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需临时停止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转的,应当在15日前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情况紧急时,可先自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医疗废物正常处置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期限,将医疗废物转移到临近受委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审核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物登记资料分别报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交付处理的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发生重大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疾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按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传真、网站等,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第四条 本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
我市各类医疗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含汞废物、易爆废物、甲级传染性废物、废弃麻毒药物、危险及腐蚀性化学物质,此类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并交给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处置指引)均应交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发改、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运营成本核算等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的日常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篇3:《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医疗废物引发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运送人、接收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医疗废物裸露的;
(二)丢失医疗废物的;
(三)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的;
(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医疗废物的;
(六)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按照《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市政府及市卫生计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其中对直接接触医疗废物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第三章 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包装袋、容器,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在本单位内的收集频次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含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当日医疗活动结束前完成收集工作。
第十六条 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满足本单位处理医疗废物的需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卫生、环保的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有病床的医疗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天(含法定节假日)收集、运送一次;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天收集、运送一次。运输医疗废物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可委托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转移医疗废物时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联单一式四联,每月一张,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核对填写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在限期内不更正的,应当拒绝运送,并向市卫生计生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送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共同核对后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泄漏、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六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须具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性标识,并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医疗废物的运送工具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医疗废物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过程。监控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三十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配备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配备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建立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提供集中化、安全化、无害化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的技术必须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三十四条 我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缴交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补偿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根据市卫生计生部门核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占用床日数、门诊人次、营业面积(指医疗用房面积,由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共同核定)及市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缴费通知书》和票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环保、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市环保部门发现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环保、卫生计生部门接到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年3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报告书。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四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医疗废物的,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于每年1月和7月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市环保、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及《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篇4:版《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已经10月20日市政府第14届1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月19日
篇5:版《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行为,确保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加强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不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处置方式为导向的医疗废物分类方法进行收集和分类贮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废物有混杂的,应当及时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分类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中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遴选两家企业,回收利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集中收集后交由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回收利用。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和重量计量设施,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去向以及经办人等项目进行登记,并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运送登记卡。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卫生机构下设科室的,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都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医疗废物转出科室、转入和转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时都应当进行重量计量。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协议收运、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
当实际医疗废物产生重量、类别与医疗卫生机构预测的理论数量相差超过20%时,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数量进行核查和分析。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日。
对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远、医疗废物日产生量少、无法保证每日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该区域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暂时集中贮存点,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应当便于收运车辆的停放;周边医疗点应当每隔一日将医疗废物用密封转运箱自行送往暂时集中贮存点,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隔一日将集中贮存点的医疗废物及时收运,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八条 本市实行医疗废物联单管理。鼓励运用二维码、物联网等技术提高医疗废物联单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配置轨迹监控设备,并将轨迹监控数据报送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实现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进行卫星定位系统的轨迹监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喷涂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运车辆与垃圾运输车辆享有相同的通行资格。
第九条 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采取重量计价的收费方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定期调价机制。
第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月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的月报表,并将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的月报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的监督检查,每季度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的不定期抽查和日常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进行至少一次的现场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违法处置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和重量计量设施等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或者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而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参照本规定。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6: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篇7: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处置管理规范,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健康,我们认真学习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对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新要求,加强监管,今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管理,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重新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红头文件),明确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种相关制度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事故等,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统一工作流程,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正常运行。
二、分类收集管理
监督全院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本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好,分别置于带有“警示”标识的包装袋和容器内,医疗废物袋达三分之二满,做有效封口,保证紧实严密。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利器盒内,不得重复使用利器盒。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均用双层专用包装袋,并及时密封,按医疗废物处置。
三、转运管理
要求专职运送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存处,运送时穿戴防护服,防护帽,口罩,工业围裙,工业用靴,用后可弃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定期体检,运送前检查医疗废物标识,封口,防止途中遗撒泄露。运送结束,及时对运送工具清洁消毒。运送收集储存等过程中,工作人员严防暴露损伤,发生暴露损伤时及时报告院感科,立即按职业暴露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暂存设施及管理
积极对医疗废物暂存点进行整改,清楚暂存点附近杂物,本院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在远离医疗,食品加工,人员活动区,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盗等措施,封闭严密,有“禁止吸烟饮食”,“闲人免进”及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设有工作人员办公室及冲洗消毒设施,医疗废物在暂存点存放不超过二天,运送人员每天用84消毒剂对运送工具及暂存处进行浸泡清洗和喷雾消毒。
五、登记
本院各科室及暂存处均建立有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本,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和运送人员每天交接后,双方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详实登记,资料保存三年,暂存处与开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交接时,认真填写转运联单各项内容,一式两份,记录保存五年。医疗废物严禁自行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事件发生,医疗废物管理组每月定时督查。
六、应急预案
建立了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对转运过程中发生泄露扩散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对污染区域进行消毒,严防二次污染,确保安全。
七、培训
控感科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及后勤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特别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培训,提高大家对医疗废物规范处置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加大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废物管理提升到日常监管的重要位置,切实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职责,使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长久化。
篇8: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报告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成立了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专用运送工具的消毒制度、医疗废弃物收集人员个人防护制度,医疗废弃物专职收集人员职责。设立“医疗废物分类表”、“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册”、“医疗废物转移多联单”等。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和统一管理流程,保障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的正常运行。
二、分类收集管理: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传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传染损伤性废物),杜绝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做到有效封口,贴上标签。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应先高压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并及时密封、贴上标签。
三、收集转运及专业人员管理:运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在运送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做到持证上岗,定期体检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收集转运医疗废弃物时,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转运,使用指定电梯,禁载人和运送医疗废物同时进行,电梯运送医疗废弃物后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运送车辆要有防渗漏、防遗散设施,易于清洁、消毒。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严防暴露损伤,发生暴露损伤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四、暂存设施及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地,暂存地远离医疗、食品加工、人员活动区;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措施;易于清洁消毒暂存点消毒管理:医院暂存点的警示标识清楚、交接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及时。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定期消毒,严格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采用有效氯消毒剂进行浸泡或喷雾消毒。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有专人管理,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点及时清洁、消毒。产生和运送医疗废物的科室,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医疗废物不得自行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事故发生,定期督查。建立了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对转运途中发生医疗废弃物泄露,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措施,严防发生二次污染,确保安全。
篇9: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岑溪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岑卫政[20XX]57号)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坏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我院于近日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我院收到岑溪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岑溪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岑卫政[20XX]57号)文件通知后,院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并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要求各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有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收集记录本。并有专人负责填写。
(二)建立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定期健全并落实,有兼职人员。定期培训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知识。
(三)建立有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医疗废物暂存地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五)住院部、门诊、妇产科等临床科室使用符合标准的塑料袋收集、转运医疗废物。
(六)无污水处理系统。
(七)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流程。
(八)职业个人防护符合有关规定。
(九)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项目符合规定,执行转移联单。
(十)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十一)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十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专人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十三)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院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专业性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三是有个别科室将感染性医疗废弃物与损伤性医疗废弃物混装在一起;四是有个别科室登记不规范。
四、整改措施
我院马上召集相关科室人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自查情况,再次重申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梳理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再次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对个别存在问题的科室要求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
★ 医疗工作整改报告
★ 环保城市创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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