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我国西部工业城市利用卫星城处理固体废物的模式

时间:2022-10-11 08:11:4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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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我国西部工业城市利用卫星城处理固体废物的模式

篇1:试谈我国西部工业城市利用卫星城处理固体废物的模式

试谈我国西部工业城市利用卫星城处理固体废物的模式

在进一步推进西部工业城市的城市化进程中,合理处理利用固体废物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简述了西部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利用西部工业城市的卫星城建立固体废物处理产业的模式,分析了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探讨了经济、技术、行政的辅助作用.

作 者:何涛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环境监测站,福建三明,365000 刊 名:科技风 英文刊名:TECHNOLOGY WIND 年,卷(期): “”(11) 分类号:X7 关键词:西部工业城市   固体废物   卫星城   产业化  

篇2:农业固体废物处理及循环利用

农业固体废物处理及循环利用

摘要:1 项目背景近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传统的农业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与利用方式已难奏效,加之养殖业规模化、作物产量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使得农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及排放量急增.据估算,目前全国农作物秸秆产生量约7亿吨/年、畜禽粪便产生量约25亿吨/年、养殖废水排放量超过200亿吨/年.作 者:常志州    徐茂    黄红英    唐金陵    季国军  作者单位:常志州,唐金陵,季国军(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徐茂(江苏省农林厅土肥站)

黄红英(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

期 刊:中国科技成果   Journal: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年,卷(期):, 11(8) 分类号: 

篇3:我国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研究

我国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研究

城市固体废弃物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综合废弃物,只要人类存在,就会从其活动中产生废弃物.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固体废物特点,处理问题和对策.

作 者:张海辉 李海明  作者单位:张海辉(天津科技大学,300457)

李海明(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062552)

刊 名:中国科技博览 英文刊名:ZHONGGUO BAOZHUANG KEJI BOLAN 年,卷(期):2010 “”(8) 分类号:G202 关键词:城市   同体废弃物   处理技术  

篇4:浅谈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

浅谈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

摘 要:文章论述了固体废物的性质和危害,并详实地介绍了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对策,针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固体废物 循环利用 对策研究

一、关于固体废物回收

固体废物通常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按照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类:

1.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2.危险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3.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主要有:一是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二是病理性废物,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有机类,如瓜果皮、剩菜剩饭;无机类,如废纸、饮料罐、废金属等;有害类,如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固体废物的品种增多,数量不断增大。若不重视固体废物的回收处理利用,不仅浪费大量的宝贵资源,降低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也会把有害物质带入到生态系统中,当数量超过生态系统本身的自净能力,会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事实上,固体废物中有大量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后可成为新的资源重新进入生产过程,这不仅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且还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现实中,人们非常重视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仍然存在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固体废物回收市场秩序混乱:目前,回收行业已完全放开,大量流动人口加入到废旧物品回收行业,回收市场呈现出无序化经营状态;回收网点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利大抢收,利小少收,无利不收”;有些网点法制意识淡薄,打着收购废品的招牌,非法收购被盗的公共设施和企业产品,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

2.资源回收率偏低:一些企业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重建设项目,轻视废物处理利用;一些无处置能力的企业,也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所产生的工业废物全部交由专业公司集中处置,或受利益驱使将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这很容易导致二次污染;废物回收的利益驱使着一部分非法收购者也参与到危险废物的回收活动中,将部分含有残值的危险废物拆解变卖或用以制假、造假外,余下危险废物未经处理随意丢弃,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同时,由于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体系和分类回收机制尚未完善和建立,所以,很多可以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没有得到充分回收和利用,一些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的丢弃现象严重,资源的回收多为低级的材料回收,如,废纸、废玻璃、废钢铁等。

3.工艺技术亟待提高: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仍在减量化,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发展缺乏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不够。加之,固体废物资源化具有技术难度大、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等特点,因此,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处理处置设施小而全,导致了资金和人力资源的分散配置,产品成本较高,在回收市场不具有竞争优势;现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工艺和技术、回收处理方式和能力不能很好适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4.消费观念有待改变: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是推进循环经济、固废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有什么样的消费,就有什么样的市场。人们在消费时,除了注重产品本身的性能外,还刻意追求产品外在的包装,使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过度包装,增加了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

5.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固体废物处理和循环利用的现状是,对城市和工业领域的固体废物处理有所重视,从《环境保护法》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再到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甚至是目前正在起草的《循环经济法》都将固体废物立法的重点放在城市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循环利用上。但还是不够的。现实中固体废物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循环利用程度低,法律的效力没有保障,结果不但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大量可循环利用物质的浪费,而且严重威胁着居民的身心健康。

当前固体废物防治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越积越多,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许多省市的废渣危害尤为突出,乡镇企业工业固废处置更是薄弱环节,急需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三、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循环经济之对策措施

1.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政策、法律法规属于循环经济的立法范畴,循环经济立法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迅速。目前,德国、日本、美国、瑞典、挪威等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日本颁布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法律,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生效的《资源循环和废物管理法》成为建设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说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制定基本的或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其次,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再次,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充实与循环利用配套或促进循环利用发展的规定。由于我国具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因此,不能照搬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只能结合我国的环境立法结构在有关层次上定向地借鉴和吸收一些具体的立法或法律制度。要着手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利用、电器、建材、包装物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生产者责任制度,委托者付费制度,污染损害者赔偿制度,宣传教育与职业培训制度,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环境信息建设制度,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发展与培育中介组织制度,推广循环产品标志与循环包装标志制度,消除废物再生利用的垄断制度,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在内的经济刺激制度。制定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采取经济激励措施。

篇5:我国西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问题

我国西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问题

我国人均资源量低、自然资源相对紧缺;而对资源的'需求量却不断上升和扩大.因此,我国自然资源供需不足、形势严峻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尽管有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可供选择,但从根本上讲,应尽可能地扩大国内资源基础.[1]我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多样,是我国水能、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磷矿、钾盐以及草地、森林、特色农产品和旅游资源等的富集区,也是我国资源开发的战略后备基地.从长远的战略观点来看,要解决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约束问题,除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节约型生产技术体系、降低生产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并不断研究和开发新资源及替代产品,以及某些紧缺和稀缺资源可以通过国际市场补充外,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加快西(中)部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来求得缓解,并为我国建立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物质基础.

作 者:吴楚材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刊 名:科技导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REVIEW 年,卷(期): “”(11) 分类号:F301 关键词: 

篇6:我国西部开发中区域土地资源利用的几个原则

我国西部开发中区域土地资源利用的几个原则

西部地区是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区域,实施西部大开发是确保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发土地资源,促使土地资源永续利用,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为了认真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和合理利用,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从而为区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西部地区的土地资源利用中,必须遵守一些最基本的原则.

作 者:张俊飚 李曦 雷海章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刊 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INGBO POLYTECHNIC 年,卷(期):2001 1(4) 分类号:F3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   土地资源   开发利用   基本原则  

篇7:我国利用微生物处理城市污水的新进展

我国利用微生物处理城市污水的新进展

城市污水主要依靠微生物法进行处理,近年来我国对城市污水处理中微生物的`研究取得了新进展.本文介绍了有关反硝化除磷微生物、复合菌制剂、光合微生物、耐冷菌、微生物絮凝剂等的研究进展,并介绍了几种污水处理中引用的分子生物学手段,对城市污水处理现存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进行了探讨.

作 者:常思静 景春娥 赵旭 薛林贵 CHANG Si-jing JING Chun-e ZHAO Xu XUE Lin-gui  作者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刊 名:广州化工 英文刊名:GUANGZHOU CHEMICAL INDUSTRY 年,卷(期): 37(6) 分类号:X7 关键词:微生物   城市污水   处理   研究   进展  

篇8: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近些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难以满足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探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已成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法制,尤其是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的重要和急迫的课题。

一、现行先裁后审模式的评析

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和解,并且当事人不愿申请企业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须先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无须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另一方则被动强制参加仲裁。这种仲裁兼有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双重属性,又不同于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且属于强制仲裁。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符合劳动争议的特点:

1.以仲裁机构的半官方性代替仲裁机构的纯民间性,以参与仲裁的强制性代替参与仲裁的自愿性。劳动行政部门熟悉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的专门业务,处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中立地位,由其主导劳动仲裁,便于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存在强弱差别,申请仲裁的多为劳动者,强制用人单位参与仲裁程序,可防止用人单位拒绝仲裁,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在工会力量不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三方原则”。劳动仲裁机构中的政府代表,是在劳动仲裁中通过适度干预而坚持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证;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则可以在劳动仲裁中说服争议双方相互妥协,缓和冲突,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有利于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

3.把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阶段。这可以把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从司法管辖中分流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诉讼负荷。

然而,从发展的角度看,现行的先裁后审的模式并非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最佳选择,实践中已显露其诸多弊端:

1.“一裁两审”的程序安排,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这种程序安排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还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产生不必要的严重后果。同时,在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工会组织没有明确的支持起诉义务的今天,过长的程序安排最终拖垮的是弱者-劳动者一方,而非用人单位一方。

2.劳动仲裁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其与行政权密切联系,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目前的仲裁办兼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职能机构双重身份。这使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准司法地位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

3.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衔接不尽如人意。目前,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1)劳动仲裁的质量可能较低,确实存在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偏差;(2)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和适用法律上完全是两种套路。法院是按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多数法官熟悉民事法律法规,但不熟悉劳动争议的特点以及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甚至有的法官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运用民法原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近几年来,由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25%的幅度递增。这就违背了当初试图减轻法院诉讼负荷的初衷。

二、或裁或审模式的评析

面对现行体制的缺陷,有人建议或裁或审、裁审分开、各自终局的模式。的确,这种模式有许多优点,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解决。

但是,这种模式到底是不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最佳选择,我们有所怀疑。“或裁或审”中“裁”有现行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两种选择。若选择现行劳动仲裁,“或裁或审”的模式只是简单地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分开,即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当事人一方可自由选择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这种劳动仲裁对于被申请方而言仍是强制仲裁,由此,它必然存在以下弊端:

1.由于这种仲裁具有强制性,所以,赋予其终局效力而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诉权是不公平的。

2.劳动仲裁机构的官方化以及仲裁程序的日趋严格化,使其与诉讼程序无区别,显示不出方便当事人的优势。

3.可能会出现在同一法院和仲裁机构因适用法律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裁决,造成适用法律上混乱。

4.仲裁裁决最终依赖于法院的执行,其权威性尚有不足。

若选择商事仲裁,“或裁或审”模式则完全套用商事争议处理体制。这种模式的设想虽然有利于劳动力市场中劳资主体地位平等观的建立以及我国劳动法由公法向私法的转化,但是,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商事仲裁的特点看,它并不完全适用于劳动争议处理,商事仲裁的基础应是仲裁协议。无论仲裁协议是属于程序法上的契约,还是实体法上的契约,亦或其它,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其中,平等是自愿的前提。然而,事实上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并非完全平等,其中劳动者一方总是处于相对弱者地位。在此情况下作出的选择仲裁的协议,其自愿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此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和程序的灵活性使仲裁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明显不如诉讼程序正规,其裁决还是有赖于司法部门的配合执行。加之我国商事仲裁观念没有深入人心,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偏好远远大于民间仲裁。所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人们往往宁愿放弃仲裁而选择法院解决争议。于是,“或裁或审”可能导致仲裁虚化和诉讼爆炸。

三、单一机构处理模式的选择

单一机构处理模式,即劳动争议只由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司法机构处理,而不是仲裁和司法并存。较之上述两种模式,它不仅有利于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也有利于克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该模式目前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即由劳动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劳动案件,仲裁终局,法院不再受理;二是单一司法机构模式,即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适用特别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

(一)国外单一机构模式简介

1.单一仲裁机构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澳大利亚、韩国等。澳大利亚是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有关劳动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19的《联邦调解与仲裁法》,1988年代之以《产业关系法》。自由党执政后,将其改为《工作场所关系法》。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是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的产业关系委员会和产业关系法院。产业关系委员会对具体劳动权益引发的争议进行仲裁,并实行强制仲裁和两裁终局。联邦产业关系委员会处理州际间的劳资争议,州产业关系委员会处理本州内的劳资争议。产业关系法院仅对因法律条款适用引起的争议进行判决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为了更好地发挥仲裁职能,要求建立相应的产业工会和雇主组织并要求这些机构符合仲裁制度的需要。如原《澳大利亚调解与仲裁法》规定这些机构是强制仲裁所附带的机构。实践表明,澳大利亚劳资关系的处理主要依据于调解和寻求达成意见一致上,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在协调处理劳动争议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澳大利亚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有以下特点:(1)立法确定强制仲裁的体制;(2)重视雇主和雇员双方组织的培育,重视工会的作用,落实“三方机制”;(3)仲裁中强调劳资双方的友好合作;(4)仲裁职能和司法职能相分离,仲裁最后置于司法的监督之下;(5)联邦产业关系委员会和州产业关系委员会并存,各自管辖范围明确;(6)两裁终局加强了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监督。

2.单一司法机构模式

德国、意大利、瑞典、芬兰、新西兰、智利、法国等国家纷纷建立了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它们虽冠以法庭或法院的头衔,但在其组织构成、程序等诸多方面都与普通法庭或法院有较大区别。以德国为例,1926年的《劳动法院法》规定,劳动法院第一审为独立法院,二、三审则附属于联邦法院及帝国法院;并规定律师仅可于上诉时代理出庭,法院的行政事务由劳动部与司法部会同进行。1945年纳粹溃败,1946年联军管制委员会颁布的第21号法案,除去劳动法院与普通法院间在司法行政上的紧密关系,而使其成为受劳动行政当局监督的独立法院。1953年的新《劳动法院法》在某些方面保留了1926年劳动法院的规定,然而组织上则保持了第21号法院的分离措施,因此,今天所有审级均为独立法院。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组织结构遵循“三方原则”。劳动法院的法官由具有职业法官资格的专业法官和2名荣誉法官组成。荣誉法官由最高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资双方团体提供的推荐名单任命。法律规定,荣誉法官受特别保护,即任何人不得因担任荣誉法官之职务而遭受不利。荣誉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定期选举产生;

(2)因有劳资双方代表参与审理,加之审理过程中尽量奉行自愿和协商原则,从而有利于追求劳动争议的友好、和平解决;

(3)在程序设置上往往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采用简单、迅速的方式尽快结案,避免诉讼的过度迟延而导致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

(4)收费低廉。裁判费因采用单一的收费标准而较之一般民事诉讼费用低,且可以先不缴纳;

(5)审理非公开化。此外,法院组织法中所规定的诉讼救济也适用于劳动案件。

此类特殊法庭或法院是各国司法界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和司法现状进行改革的结果。它既有司法的强制性特点,即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程序,另一方须强制参加;有传统仲裁制度的特点,即机构组成、审理程序、审理方式、费用收取上与传统仲裁极为相似,从而实现了仲裁和诉讼有机结合。

(二)构建我国单一机构模式的现有条件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官方机构有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此基础上构建单一模式,则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1.现有劳动仲裁机构不足以支撑单一仲裁模式

我国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即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在劳动行政部门主持下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或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特定部门各自选派的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其办事机构即仲裁办公室具有仲裁和行政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从现状看,至少有以下弊端:

(1)独立性不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和结构的特点导致了行政权干预的可能性极大。加之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工会的维权职能不强。其行政附属性紧密与否决定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三方主体力量的均衡;

(2)权威性不强。劳动仲裁机构无任何的强制手段。不仅在仲裁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其生效仲裁结果也有赖于法院的强制执行;

(3)缺少监督机制。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两裁终局”,假如采用单一仲裁机构模式只可能适用一裁终局,而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受局限且缺乏纵向监督,导致对现有的劳动仲裁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

(4)资源明显不足。现有仲裁人员整体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较低,难以独立担当解决劳动争议的重任。劳动争议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多发性对现有的劳动仲裁资源提出挑战。

2.现有司法机构不足以支撑单一司法模式

依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法院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后审理者,其劳动司法职能由民事审判庭承担。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弊端有:(1)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的审判方式,显然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所惯行的“三方原则”。没有职工方和用人单位方代表的参与,不利于实现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2)劳动争议不同与一般民事争议,其实体法的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属性,决定与其配套的诉讼法与一般民事诉讼法应有所不同。由于现行立法并未针对劳动争议和《劳动法》的特殊性就劳动诉讼做出特别规定,以至《民事诉讼法》中许多规定难以适应劳动争议的处理;(3)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率逐年提高,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已普遍力量不足。如果没有仲裁前置的环节,以民庭目前的资源看根本无法胜任。

(三)构建我国单一机构模式的对策

我国在构建单一机构模式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单一仲裁机构模式,借鉴澳大利亚的强制仲裁制;二是单一司法机构模式,借鉴德国、芬兰、瑞典等国家的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无论何种选择,都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改革。

1.构建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的对策

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类似于澳大利亚的强制仲裁制度,所不同的是我国仲裁只是诉讼前的必要阶段,且不存在“两裁”程序。而如前所述,澳大利亚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在仲裁中处理,严格意义上,法院一般不涉及劳动争议;基本上是“两裁终局”。相对于我国现行体制而言,环节少,程序简单,适用法律统一。如果我国劳动仲裁借鉴这种模式,有以下优势:(1)减少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环节,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2)赋予了仲裁的终局效力,增加了仲裁的权威性;(3)减轻了法院系统的负荷,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故单一劳动仲裁模式可以成为弥补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足的有效选择。

由于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存在诸多弊端,在设计这种模式时须采取以下对策:(1)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确立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地位,为劳动仲裁提供法律上的依据;(2)落实和完善两裁终局,通过程序上的合理设计,尽量弥补当事人在诉权享有上的缺憾;(3)健全工会组织,建立用人主体团体,落实三方机制;(4)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仲裁的前置阶段,在仲裁中坚持裁决前先调解的原则;(5)赋予仲裁机构在仲裁中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和对违反程序法者予以相应处罚的权力,以加强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但裁决的强制执行权仍由法院行使;(6)建立有效的仲裁监督机制;(7)建立仲裁员资格管理和业务考核制度,提高仲裁员素质,实行仲裁员质量责任制。

2.构建单一劳动司法机构模式的对策

我国也可考虑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专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种模式具备以下优势:(1)减少劳动争议处理的环节;(2)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分离,有助于实现劳动司法的独立;(3)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权威性,便于案件结果的尽快执行以及审理过程中的先予执行;(4)符合人们在选择权利救济途径时,对司法偏好大于对仲裁偏好的国情。

关于单一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立,有两种选择,即在普通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或者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独立的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又有“普通型”和“特别型”两种模式,前者即其审判组织同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一样,仅由职业法官组成。后者即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而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普通型”劳动法庭只起了将劳动争议案件从民庭分流出来的作用,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不符合,故不宜采用。因而,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特别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的选择上。选择“特别型”劳动法庭,可体现“三方原则”,且对现行司法体制冲击不大。但是,它忽视了以下问题:(1)普通法院系统的资源有限和诉讼爆炸已成为各国司法界所共同面临的难题。劳动法庭的设立不仅没有丝毫减轻普通法院的压力,相反还增加了其压力;(2)劳动案件有发生率高的特点。越是经济发达,人们权利意识增强,劳动争议也就越多。目前,劳动争议已进入多发期,受案范围日趋扩大,从客观上说,劳动法庭难负重荷;(3)劳动法庭的组织结构若实行“三方原则”,与现行普通法院组织结构不符,强行将其纳入普通法院体系就破坏了普通法院体系中组织原则适用的统一性。由此,我们认为,将劳动司法机构从普通法院中独立出来更为合理。同时,在不改变原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前提下另行制定《劳动法院法》,对劳动法院的地位、劳动裁判权、机构组织、管辖、审判程序等予以科学的设计,以满足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德国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尝试,值得我国借鉴。

建立劳动法院的方式有“新建”和“改造”两种。从我国国情看,将原有的劳动仲裁机构改造为劳动法院似为更优选择:(1)“改造”方式有利于现有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减少社会组织成本。由于我国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仲裁,它在诸多方面与劳动法院有相似之处,易于向劳动法院转化。利用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可以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2)劳动仲裁机构在长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拥有了解决案件的专有人员和专有技术。将其改造为劳动法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转换的平稳过渡。

(四)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和单一劳动法院模式的国情选择

尽管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和劳动法院模式各有特色,在不同的国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存在着内在的缺陷:(1)劳动仲裁机构大多是在政府的主持下设立的,实际上是政府职能的延伸,赋予其准司法权,很难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离,而司法独立是法治的要求。如韩国认为,劳动强制仲裁是行政仲裁,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澳大利亚的趋势是仲裁职能与司法职能分离;(2)劳动仲裁是强制性仲裁,没有以自愿为前提,赋予它终局的效力,实际上是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为代价的。从司法最终解决的必要性来看,缺乏法院系统及其司法权的保护仍是公民权利享有的缺憾;(3)劳动仲裁中的先予执行以及裁决结果依然有赖于法院的配合,其权威性仍不如法院,执行程序亦显复杂;(4)不符合对审判偏好大于对仲裁偏好的国情。所以,这种模式亦不是最优方案。()相对而言,劳动法院模式应更有优势。如德国的劳动法院不仅有利于司法独立,也保留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符合劳动争议的特殊需求。

然而,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这种模式的建立存在相当大的困难。首先,它是对我国传统的司法模式提出的挑战,如要被公众和官方接受还需观念的更新;其次,建立劳动法院要求大量的立法活动,如修改现有的法院组织法,制订《劳动法院法》,修改《劳动法》等;第三,劳动仲裁机构改造为劳动法院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它需要许多细致的工作和充分的准备。这些工作短期内是无法完成的,而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急待改革。所以,这种模式只可能是一个远期目标,不是现阶段的选择。

采用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虽有缺陷,但也较为现实可行。如前文所述,劳动仲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准司法机构,在长期的积累中已有丰富的审理经验,劳动法观念已深入其中。将它作为受理劳动争议的单一机构,有以下优势:(1)对现实冲击不大,容易被司法机构和政府部门所接受;(2)无须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和复杂的改造活动,可很快构建和投入实用;(3)有利于减轻现行司法系统的压力;(4)可为向单一司法机构模式的过渡奠定基础。所以,在现阶段,这种模式更符合国情。综上所述,我们主张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是阶段选择,单一的劳动司法机构模式则是最终目标。

篇9:试论通过PPP模式处理我国城市垃圾

试论通过PPP模式处理我国城市垃圾

本文提出了通过PPP模式处理我国城市垃圾的新思路,对PPP模式的经济性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强调产业化、规模化、综合利用是PPP模式的根本特点.

作 者:杨斌武 杨基成 蒋文举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刊 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年,卷(期): 13(2) 分类号:X705 关键词:城市垃圾   PPP模式   资源化   产业化   综合利用  

篇10: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近些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难以满足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探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已成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法制,尤其是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的重要和急迫的课题。

一、现行先裁后审模式的评析

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和解,并且当事人不愿申请企业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须先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无须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另一方则被动强制参加仲裁。这种仲裁兼有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双重属性,又不同于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且属于强制仲裁。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符合劳动争议的特点:

1.以仲裁机构的半官方性代替仲裁机构的纯民间性,以参与仲裁的强制性代替参与仲裁的自愿性。劳动行政部门熟悉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的专门业务,处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中立地位,由其主导劳动仲裁,便于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存在强弱差别,申请仲裁的.多为劳动者,强制用人单位参与仲裁程序,可防止用人单位拒绝仲裁,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在工会力量不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三方原则”。劳动仲裁机构中的政府代表,是在劳动仲裁中通过适度干预而坚持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证;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则可以在劳动仲裁中说服争议双方相互妥协,缓和冲突,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有利于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

3.把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阶段。这可以把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从司法管辖中分流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诉讼负荷。

然而,从发展的角度看,现行的先裁后审的模式并非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最佳选择,实践中已显露其诸多弊端:

1.“一裁两审”的程序安排,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这种程序安排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还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产生不必要的严重后果。同时,在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工会组织没有明确的支持起诉义务的今天,过长的程序安排最终拖垮的是弱者-劳动者一方,而非用人单位一方。

2.劳动仲裁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其与行政权密切联系,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目前的仲裁办兼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职能机构双重身份。这使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准司法地位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

3.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衔接不尽如人意。目前,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1)劳动仲裁的质量可能较低,确实存在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偏差;(2)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和适用法律上完全是两种套路。法院是按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多数法官熟悉民事法律法规,但不熟悉劳动争议的特点以及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甚至有的法官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运用民法原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近几年来,由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25%的幅度递增。这就违背了当初试图减轻法院诉讼负荷的初衷。

二、或裁或审模式的评析

面对现行体制的缺陷,有人建议或裁或审、裁审分开、各自终局的模式。的确,这种模式有许多优点,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解决。

但是,这种模式到底是不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最佳选择,我们有所怀疑。“或裁或审”中“裁”有现行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两种选择。若选择现行劳动仲裁,“或裁或审”的模式只是简单地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分开,即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当事人一方可自由选择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这种劳动仲裁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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