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官司上诉书范文

时间:2022-09-04 07:58:4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土地官司上诉书范文(推荐15篇)由网友“阿离的小红伞”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土地官司上诉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土地官司上诉书范文

篇1:上诉书格式

一、上诉书是什么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1、刑事上诉状

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决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诉讼书状。

2、民事上诉状

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3、行政上诉状

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的一种法律文书。

二、上诉书格式

篇2:上诉书格式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上诉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

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

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3、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上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劳动争议上诉书范本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写法同上)

一审第三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因×××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年×月×日收到判决/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裁定;

2、改判……;

3、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3:上诉书

上诉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填写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填写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篇4:上诉书格式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份。

2、有关证明材料××件。

篇5:官司

本文来自:tongshilu.com/space-4-do-blog-id-45544.html

今天看到新闻说:新京报诉 侵权索赔200万,

新闻是这么写的:“新京报社状告 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新京报文章、侵犯新京报著作权一案已进入质证阶段,近日将在杭州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自底至7月间, 在未获得新京报社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原告作品数量经过公证高达7706篇。新京报社依法将 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擅自转载原告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稿酬及其他损失200万元。经公证,月至207月间, 共使用新京报采编原创作品7706篇,总字数为9050473,图片总量2477幅。”

不清楚新京报索赔200万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官司,新京报能拿到多少赔偿?一般来说,很难拿到诉讼的索赔额。

最近这1-2个月,处理了两起类似的著作权财产权官司,翻看了海淀法院一些类似官司的判例。

最近2-3年,新浪、搜狐等因为著作权侵权被起诉比较多,新浪因为文章的多,搜狐因为图片的多。

更突出的是,视频网站被大量起诉,优酷、酷6、六间房等等,每个月都有因为有关涉嫌视频侵权被提起诉讼。另外,最多的案例是某个公司拿到某部电影或电视的网络传播权,某些网吧、网站盗版了,几乎是每个月有数起诉讼。

总体来说,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起诉方相对被诉方来说,其实有更大量的收集证据工作要做,而且一旦证据有瑕疵,被诉方攻其一点,可以有很大的周旋余地。

一般来说,原告有了比较充分的证据才提起诉讼。不过,也有被告打赢了官司,一般情况是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拐弯抹角的授权,有关转载不构成侵权行为,或者原告准备不充分,权属举证含糊不明确,

如果原告证据充分,核心的问题就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首先在谈话中,会询问原告被告是否愿意和解。一般来说,都会给法官面子,同意和解,但是两方要求的数额往往出入比较大。

回头来说新京报索赔200万的官司。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赔偿的方法规定有两种,一种是实际损失赔偿法,另一种是法定赔偿法。即实际损失能确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再适用法定赔偿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著作权侵权官司,由于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确认,也无法按不能确定的所得数额赔付。海淀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30-50元/千字,大网站比小网站赔偿得多。单纯从经济角度来讲,这样的数额比拿到合法授权使用费要实惠一些。从品牌经营角度来讲,拿到合理费用范围内的合法授权更有利一些。

评论:

祝志军7小时前    13楼

胡忠: 但是  互联网新闻 本身就有原创少特点呀,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1、招个专门负责的。2、跟其他网站换内容,低价跟报纸买点。

篇6:离婚上诉书格式

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篇7:行政上诉书

行政上诉书

1.格式 行政上诉书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书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上诉书是当事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制作行政上诉书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篇8: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朝阳区xx南路x号x号楼203室

委托代理人:xxx,河北xx律师所律师。

电话186xxxx879,177xxxx4967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xxx年5月10日生

地址:XX市西城区xx西街乙x号x楼1505号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通民(商)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

下面按照一审判决的行文逐一分析。

一、 原判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是错误的。

第一,关于《食堂转让合同》。

被上诉人xx提供的合同有两页,第一页没有上诉人的签名和印章,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为该页存在明显瑕疵,在转让人处写明:“徐建”,同时在营业执照标号处写明了证号和上诉人的全称,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既然合同载明了执照编号和具体名称,通过简单查询即可知道美高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而非徐建,为什么同意徐建为转让方呢?显然从常理上根本说不通!

至于一审法院所述的上诉人应持有合同而未提供,故判令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应该是适用了最高院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搬出具体条文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显然,该条文所说的情形是,一方不持有相关证据,而对该证据的内容有所了解,故主张该证据能证明相关事实;而另一方持有该证据却拒不提供,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议,劳动者一方主张工资为XXX元,但是签字领取现金后,工资条并未交付劳动者。

在此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工资XXXX元,但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用人单位也不提供证据,导致工资支付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

按照《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依照上述规定,在劳动者主张工资XX元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既不提供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也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明显属于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的情形,自然应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月工资XXX元成立。

本案却与该规定的情形有很大出入。

首先,本案不是没有证据,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该合同,法院需要做的是对合同的真伪进行审核。

其次,上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也没有义务提供该证据。

因为本案中,合同订立后,被上诉人就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餐厅没有交付,上诉人自己继续经营,直到10月20日与阳光保险合同到期后撤离。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因此将该合同丢弃。

此后又过了一段时间,被上诉人才提起诉讼。

美高美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不是会计师所或者律师事务所,谁会闲着没事保存一份根本没有履行也根本不会履行的合同呢?

第二,关于收条。

原判认定徐建收取75万元系代上诉人收取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原判第三页倒数第三行写到:本院有理由相信徐建为美高美公司的代表。

代表是什么含义?此处一审合议庭故意模糊处理,我们认为理应是《民法通则》中代理的意思。

因此,此处证据的认定实质是徐建有没有代理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被上诉人主张徐建有代理权,理应举证据证明,比如,美高美公司对徐建的授权委托书。

综观本案卷宗,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建对上诉人有代理权。

第三,关于一审法院的联系笔录。

该证据系法院依职权主动取得。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但是,最高院证据规则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

该司法解释第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因此,该证据的取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证据,不应采纳。

另外,该证据形式也有瑕疵,所谓的尹磊既然自称是阳光保险的办公室人员,在最终的笔录上应该加盖阳光保险的公章,而事实上只有一个潦草而无法辨认的签名,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最后,尹磊的证明内容也是自相矛盾的。

原判第六页第一行开始对该笔录内容进行论述,尹磊表示阳光餐厅的实际经营人是刘佳,按照其语气,应该还有名义上的'经营人,但是,这个人是谁他没有说。

接下来尹磊又表示刘佳的经营情况他并不了解,其未遇到餐厅被停业的情况。

既然不了解经营情况,怎么又知道实际经营人是刘佳?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尹磊的表述在关键问题上显然与被上诉人不一致。

原判第六页第五行中尹磊表述未遇到餐厅被停业的情况,与被上诉人的表述不一致。

因为按照刘佳的表述,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供证照,其根本不能营业,也就是无法为阳光保险的员工提供用餐服务,作为阳光保险职工的尹磊怎么可能不知道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联系笔录漏洞百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 原判焦点问题的法律适用错误

第一,合同是否履行问题。

由于对尹磊证言的效力认定错误,导致认定合同履行错误。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案件的事实,被上诉人负有交付75万元的义务,应当由其来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交付了75万元。

而事实上其是向案外人徐建交付。

徐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无权代理上诉人收取款项。

第二,关于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首先,在未收到转让款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提供场地和相应证明。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餐厅已经交付,按照上诉人和阳光保险之间合同,该餐厅实行送餐制,因此,提供相关证明的义务在阳光保险,这一点已经在通州法院上一次一审判决(通民初字第7763号)中体现,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按照常理,根据双方的观点,本案理应是非此即彼的结论,即要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要么判令上诉人返还75万元。

但是一审法院弄出一个返还35万元,实是令人费解。

一审法院对该结论的论述自相矛盾。

原判第七页倒数第七行写到:原告不能证明因美高美公司未提供相关手续而不能经营,而事实上进行了经营;而到了原判同页倒数三行又写道:美高美公司的违约行为毕竟会对原告的经营产生影响,因此,本院酌定赔偿35万元云云。

那么,究竟是能经营还是不能经营,究竟有影响还是没影响,损失如何计算,这都是一笔糊涂账!这不是人民法院审案,这是居委会大妈莽断!

恳请二审法院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合理的裁判。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月 日

篇9:民事上诉书参考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王某 51岁 汉族 女 无职业 住址:xx 电话1319099xxxx

被上诉人:XX 56岁 汉族 男 无职业 住址:xx 电话:138489xxxx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对扎区人民法院20xx年06月25日(20xx)满民初字第 571号的判决不服,现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第一条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XX履行合伙协议,依法共同承担债务。并包赔合伙至今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1返还或期间XX及其家人借款,共计:22067元。

3.返还不当得利21000元。

4.判令被上诉人XX赔偿强占木材款7000元。

5.请求追究XX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

6.请求法院解除上诉人王某和被上诉人XX的合伙关系,停止对王某的侵害。

7.请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XX的刑事责任。

8. 请求追究XX“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9. 请求追究XX“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10.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的司法程序上有问题

1.“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上一审法院起诉上诉人时,就应当同时提交起诉书以及可以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对于文书证据,理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同时提交书证的复印件或复写件及出示其原始证据。原告只提交了一张欠条的复写件,并没有出示其他任何证据,证据不足,法院不应予以立案。

2.法院没有质证。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时我已向法院说明 联营派出所有报案记录可以辅助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XX钱 欠条违法,而且可以证实数月来XX对上诉人所做的一切违法行为,可直到一审下判决,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去调查案卷。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原告起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可是原告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合伙协议纠纷”提交任何真实有效的证据法院就枉下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重大误解。

一审第一款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查清事实:

1、 上诉人王某不欠被上诉人XX任何欠款。

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内容如下:“甲方:王某,乙方:XX,甲乙双方商定合伙做生意,甲方筹集资金,乙方出技术,本钱二分利,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分利息,(XX拿一分利息),双方约定,赔挣双方一家一半。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以此为证,空口无凭。甲方签字:王某, 乙方签字:XX”。 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了此协议的真实性。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此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从4月份双方合伙以来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此协议是在合伙期间双方秉承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于2月11日补签的,协议中虽然没有说明协议终止的时间,但简单明了地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双方都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前提下,按照约定,一旦双方终止协议,只有三种结果:

(1).盈利,XX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利润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2).亏损,XX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债务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3)、即没盈利又没有亏损,XX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签订散伙协议。

半年多以来,被上诉人一直找各种理由,用多种违法手段妨碍生产经营。试问任何一个厂子,无论大小,投入大量资金,借贷大笔外债(总投入50万余元)却没有生产经营(XX在一审中已承认),每月都要缴纳变压器电损等各项费用(扎区电业局可查记录),还时常遭到被上诉人故意破坏厂内设施,什么样的工厂可以坚持一年多,而没有任何亏损?一审时,被上诉人虽然为了逃避、不承担合伙债务,没有承认亏损事实,但是被上诉人却在庭审上承认“没有盈利”。而且合伙期间XX及其家人累计借款已达22067元。综上所诉,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偿还合伙债务已经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了,上诉人王某有权依法向他的合伙人XX追偿。被上诉人也理应依法承担债务,还清借款。

事实上双方至今也没有签订散伙协议。虽然被上诉人XX一再狡辩说合伙协议是为了散伙才签定的,写协议是为了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结算分家。此说法太过牵强,而且他的诉讼请求也和他的说辞完全不符。如果真的是要解除合伙关系,为什么不写散伙协议?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却为什么连合伙协议不提交给法院?XX不但没有依照合伙协议内容散伙,而且至今他也没有承担合伙的债务并负担利息。综上所诉,既然被上诉人承认合伙协议真实有效,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已散伙,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依法偿还债务负担亏损,为何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王某给付被上诉人XX合伙欠款35500元?一审法院没有弄清事实,将债权人、债务人本末倒置。此判令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理应撤销。

2. XX是以欺诈、隐瞒真相的手段和上诉人合伙的。合伙之初,XX谎称自己是来自哈尔滨的资深技术工程师,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会制作大型机器等各种技术,且有两笔17万元和18万元的资金,但8、9月份才能拿上来,他以技术和上诉人合伙做生意,说资金不足就让上诉人先筹集他付利息,等他资金到位(8、9月份)再还款。可一年多过去了XX并没有履行合同。他不但没有掏半分钱还款而且一直没有按协议约定出技术,营运资金也被他榨干了,并与XX年1月至XX年4月侵占价值7000余元的板材;多次殴打、辱骂上诉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期间强取上诉人财产无法计其数;并与203月7日强行占有上诉人王某21000元现金,故意破坏厂内电力设施、限制生产经营、限制上诉人王某人身自由长达4小时之久,其后又于同日(XX年3月7日)以威胁手段逼迫王某为其出具欠条;2XX年2月28日抢夺王某货款5770元(满洲里木业派出所有当日报案记录);XX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被上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21000元,货款5770元和价值7000元的板材 应当返还给王某,如果无法返还板材 应当依法折价赔偿,并停止对王某及其家人的侵害。

篇10:民事上诉书格式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写法同上)

一审第三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年 月 日收到判决/裁定书的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

2.改判……;

3.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

一、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综上所述,……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人民法院

篇11:离婚上诉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x1离婚一案,不服绿园区(200X)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X)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原审判决准许与被上诉人离婚有错误。

原审法院基于原审原、被告200X年X月Y日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是错误的。首先,在这份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已注明“本协议一式四份,得在婚姻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但事实上,双方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没有办理离婚证。也就是说,这份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成就,以此作为原审(200X)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依据纯属无稽之谈。

其次,原审在没有征得原审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离婚的判决,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根据此条的规定:对于离婚的诉讼,应当以先行调解为前提。因此,原审判决应属无效判决,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也应当被认定无效。

2、原审判决在确认女方的债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中 “女方提出的债务,因被告有异议,已超过举证期限”的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原审法法院在没有对原审被告的6份欠条进行一一质证的情况下,做出了以偏概全的认定。在上诉人在审判过程中提供的欠条中20xx年4月26日因炒股借的3万元钱,20xx年7月20日xxx1从山东回来的折校费2万元这两份欠条是不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同时,原审判决依据双方曾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的内容,对女方的提出债务方面的证据均不予以采信。这个判决的前提就是错误的:这份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成就,根本不能一份并没有生效的协议作为生效判决的依据。

因此,对于原审判决中对于女方的债务的确认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进行重新认定和质证。

3、原审判决中的房屋分割的问题不合理,认定事实不清。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审法院在双方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取竞价的方式分割共有房屋,完全违背了上诉人的意愿。依据原判:双方子女应由原审被告抚养,房屋归原审原告所有。这样的判决完全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种做法严重的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重新认定。

4、原审判决对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征得成年子女的同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xxx1现已经年满14岁,已经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应当由谁抚养应当尊重双方子女自己的意愿,除非出现离婚一方有犯罪、虐待子女或其它不利于子女的情形。而原审法院仅仅依据“原告尚未转业”就擅自认定由上诉人抚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不仅没有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而且根本没有考虑上诉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应当撤销原审判决,重新认定子女抚养问题。

(二)原审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原审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曾提出原审审判员Y与原审原告具有利害关系并提出回避的请求。审判庭只是简单地驳回了原审被告的请求,并没有口头或书面告知原审被告提起复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法,应当撤销,并发回重审。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强烈请求贵法院撤销(20xx)绿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此致

X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

200X年Y月Z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篇12:民事上诉书格式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

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篇13:管辖异议上诉书

管辖异议上诉书

管辖异议上诉书【1】

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 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 任建军,总经理

电话:0831-8243255

因原告瑞得(集团)公司提出互联网网页着作权侵权一案,现根据我

国有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

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异议人(被告)的住

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原告也未能向异议人提供可

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

同时异议人注意到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着作

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

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

前尚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此,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

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XXXX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万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洪亮 电话 13609317877

委托代理人 :苏清盛律师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9341811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武支行

法定代表人:毕业庆 系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世贵,男,1969年8月9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城关镇解放路36号

上诉人因借款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城关区人民法院城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2,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裁定确认,原、被告签定的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确认严重错误。

本案件中的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 、保证合同,都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当中关于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写的'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公证过程中是修改此条款由七里河法院管辖,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是格式合同不好修改,并且修改的地方也比较多,为了方便起见双方及公证处协商同意刻了个章直接盖在修改的地方,内容是双方自愿接受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盖章的目的就是改变此条款。

否定原来的条款,并非是选择管辖,如果是选择管辖应该盖在另处而不是原有内容上面。

如果盖章不改变此条款,那么盖章就毫无法律意义,难道公证机关也不懂法律吗?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民诉意见256条规定公证文书由被执行人地法院执行即七里河人民法院执行。

从这一切事实和法律完全可以推断盖章的目的改变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如果在公证处公证过的条款没用,当事人花钱公证有何用,失去了公正的目的。

2 双方签定的合同是进过兰州市七里河公正处公证过的,并且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此公证书已在七里河法院进入了执行阶段。

对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裁定书为()七行执字第7号。

现在不知何意银行又到城关法院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为此,特向你院上诉,一审法院对合同内容认定错误,请求依法撤消原裁定,以实现上诉请求。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甘肃万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4日

管辖异议上诉状【3】

上诉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青固集曹县第四中学。

上诉人:张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张云龙,男,49岁,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老韩陵村。

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会民,原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裁定书,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房屋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青岛,具体房产在青岛市辽源路三号楼四单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区域划分,该房子属于青岛市市北区范围,该房产纠纷应当属于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本案,兰考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将二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的管辖权呢?上诉人认为不能。

被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之诉。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返还之诉,被上诉人起诉的是物权请求权,两个诉讼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诉讼,并且后一个诉讼不属于兰考法院管辖,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不动产纠纷规定为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情况比较复杂,不动产的初始取得,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不动产的转让情况等信息均在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记载,房屋纠纷的证据绝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兰考县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是变相的违法争管辖。

二、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诉讼。

兰考县法院立案审查违法,将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径直立案,给上诉人带来诉累。

一审法院在审查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应当注意到,被上诉人起诉第一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诉,要求后者交付房屋。

证明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没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诉人在起诉时更没有提供对所诉争的房屋具有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对所诉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所有权利或其他权利。

被上诉人未向一审理法院提供任何关于其与上诉人有法律关系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三、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之间的诉讼虽然是履行合同之诉,合同标的是房屋,诉讼请求是交付房产,也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纠纷,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法院管辖。

故,兰考县法院对两个案件均无管辖权。

对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是否还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有待于被上诉人举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将该案移送管辖。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

张某某

二XXX年十月八日

篇14:诈骗罪上诉书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xx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

因本案于20xx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xx年1 2月2 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

就本案来说,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理由是:

1、何**有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

何**儿子何**与李**于20xx年12月20日(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

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何**向李**提供的19xx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20xx年12月20日何**与何**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儿子何**与李**于20xx年12月20日(20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均是真实的,无虚构成份。

3、何**的所作所为均证明其有追求李**实现用地的意图。

一是倒签转让日期是为了方便办证。

何**儿子何**与李**本来于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却将日期写为20xx年12月20日。

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如何**在公安补充侦查卷第10页供述称:“邱**提出推前日期证明是历史遗留问题,方便办证”。

此说法印证吴府函[2006]165号《关于同意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和清理闲置土地的批复》的有关规定。

二是提供空白证明、规划申请书均是为李**方便办证。

公安二卷第82页《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第86、87页《同意征地证明》,这是何**向李**提供,何**知道。

其目的不但不是为了诈骗,反而是何**方便李**办证的善意行为。

综上所述,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看,何**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何**、何**虚构两块宅基地诈骗李**466000元无事实依据。

本案侦查证据显示,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xx年12月20日所订立,涉案的土地来源实真实,并无虚构情节。

1、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xx年12月20日所订立,何**供述称其倒签日期与事实不符。

涉案何**与何**儿子何**、何**儿子何**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签订时间,应以何**的证言为准。

因为何**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之一,而何**、何**则不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对于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何时签订这个问题,应当以何**的证言为准。

何**证言:“„„于20xx年12月20日,我将我的三小块地皮作如下处置:东面的一小块留给我自己,中间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西面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在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的卖宅基地人‘何**’三

个字都是我亲笔签名的„„”由此可见,何**在供述中所称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署名时间并非如其供述中所称的“我和何**把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时间刻意推前到20xx年12月20日”,而是该《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真正于20xx年12月20日所订立。

所以,何**并没有虚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订立时间。

2、涉案土地来源真实。

涉案土地属于何屋底村集体土地,19xx年以抵债方式转让给何**。

如19xx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监于何屋氏宗族何屋村与康氏东海村于19xx年为大镜坡的地皮发生争议纠纷,事拖多年未能平静。

为此,何屋底村民委员会决定向法提出起诉,因当时村里资金短缺,起诉不能正常运转,特向属何屋底村卅世宗族村民何**借有人民币壹万元作起诉使用。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给何**规划位于上高坡宅基地一块,面积330平方米,作为借钱补偿使用,其四至是:何**宅基地距离5米路;南村空地3米巷;西至村空地;北至15米路。

此宅基地作为何**永久使用。

他人不得侵占。

特立此据。

注总长度为36.6米,南北长11米。”公安二卷54页何某某陈述:“当时何**借钱给村,也是为了村好,加上何**也是村中村民。

于是我就同意规划一块地给何**。

记得当时我写了一份《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大概就是由于村借何**一万元人民币,因没钱还,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在上高坡新小学(即现在的沿江小学分校)门口对面的坡规划一块面积330平方米的坡地补偿给何**,从而抵消一万元人民币。

我写完《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并盖‘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章’后,我就将该协议书交给何**。”何**取得该土地后将其中的二块分别转让给何**之子何**和何**之子何**,并签订了合同。

20xx年12月20日何**分别与何**、何**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

何**、何**受让该土地后再转让给李**并签订了转让契约。

何**儿子何**、何**儿子何**分别与李**于20xx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

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毫无虚构成份。

对此,湛吴公补侦字[20xx]第00005号《补充侦查报告书》也确认:“经查证,地皮是何屋底村于19xx年12月25日以补偿的形式规划给何**,之后何**将该地皮分为三小块,并于20xx年12月20日将其中的二小块地皮,以每小块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

分别转让给何**的儿子何**(笔误,应是何**)和何**的儿子何**(笔误,应是何**),但该地皮无法办证布建。”何**的询问笔录、何某某询问笔录均可证实。

3、李**的委托代理人邱**和李**均在涉案土地上勘察确认位置。

本案证人邱**是何屋底小学校长,大学文化。

他既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又非常了解涉案土地性质和位置,而且是李**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已给予其被代理人李**充分的咨询意见。

如公安二卷28页邱**陈述:“当时李**委托我与何**、何**二人面商量买这块地时,我为了落实是否有这块二块地,我叫何**、何**二人带我到现场看过这二块地的具体位置,当时何**、何**二人带我到沿江小学分校(即庐江小学)门口对面的地方,指着二块地皮说,这二块地皮就在这个位置。”

篇15:抚养权上诉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 x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6610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xxxx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71798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部分;

2、依法改判由上诉人行张xx之抚养权,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将张xx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由被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理由是“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同母亲生活更为有利,故张xx由原告抚育为宜”。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在本案中,张xx已年满三周岁,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也不属于“年龄尚小”的范围,结合本上诉状第二部分,足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相关法律依据。

二、由上诉人行使张xx抚养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将来的成长,二审应依法改判。

在本案中,因张xx已年满三周岁,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相关规定,由上诉人行使张xx的抚养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理由如下:

1、上诉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教师资格,有较好的教育抚养孩子的能力。

在一审质证过程中,上诉人出具了《工资收入证明》以及《公积金年度结息对账单》,证明上诉人月收入为六千元,证明上诉人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由上诉人抚养教育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另外,上诉人具有教师资格(见所附证据),具有较高的辅导教育孩子的能力,并且上诉人做事细心负责,愿意并有足够的能力给孩子提供较好的成长环境。

2、张xx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张xx自xxxx年11月3日出生以后,就一直跟随上诉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而被上诉人却在xxxx年6月份,置孩子于不顾,独自租住在西城区某某乡某某小区,不尽做母亲的责任。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判归被上诉人,属于明显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请二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予以充分考虑,将孩子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

3、张xx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故上诉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上诉人的父亲是退休教师,具有较好的教育孩子的能力,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保障,上诉人母亲从工厂退休,有养老保险保障。他们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相比,不是上诉人的负担,而是上诉人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人的父母对张xx进行照顾的事实从提交的照片证据中就可以看出:有带孩子玩雪的、有带孩子外出游玩的、有给孩子洗澡的、有到公园锻炼的、有带孩子看运动会的,既充分证明了爷爷奶奶对张xx照顾的无微不至,也印证了孩子随爷爷奶奶健康、快乐成长的事实。

另外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关的照片证据,证明上诉人父母身体较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孩子进行照顾,并且他们已经在孙子的身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祖孙之间的感情较为深厚,上诉人父母愿意并有能力继续照顾好张xx。

4、被上诉人对孩子照顾能力较差,因其是业务人员,经常出差,孩子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也未尽心照料,张xx又系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性别角色认同,故张xx不宜由其抚养。

在xxxx年春节上诉人外出期间,被上诉人在给孩子洗澡时将孩子身体烫伤,在喂孩子吃饭时竟然不知道先试试温度,将孩子嘴唇烫伤,导致孩子几天不能吃饭。在xxxx年12月中旬,在被上诉人有能力租住较好房子的条件下,却与其母亲挤较小的房子里,因其未用心照料,导致孩子脸上、耳朵上均有冻疮,甚至身上都有多处挠破结成的血痂,以上事项不能一一列举,被上诉人不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由其抚养子女,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如果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因张xx在早年生活中缺乏父亲的形象,会使孩子在性别角色认同这一环节出现困难和混淆,表现出“男性女性化”的倾向,在性格上也会表现出敏感、多疑、自卑、胆小、心胸狭窄、依赖性强等,会给孩子的人格塑造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结合以上两部分内容,无论是从身体发育还是从心理健康角度考虑,张xx的抚养权确实不宜由被上诉人行使。

5、被上诉人家境较差,且其父母多病,不具备协助抚养的能力。

被上诉人父亲常年卧病在床,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照顾外孙,其母亲xxxx年10月份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身体状况不佳,双方均不具备协助被上诉人照顾孩子的'能力。

另外,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境况的照片,辅以证实其家庭条件较差,与上诉人家庭状况相比较,张xx由上诉人抚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

6、二审法院在改判由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同时,责令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入证明,其月总收入为: 五千元人民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上诉人应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1500元)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判决将张xx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将张xx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某年某月某日

如何分配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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