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条为何不能赢官司?论文(共4篇)由网友“Slience”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有欠条为何不能赢官司?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有欠条为何不能赢官司?论文
有欠条为何不能赢官司?论文
[案情]
张某与黄某原来是好友。7月,张某雇请黄某的汽车去吉安装运啤酒,到了酒厂卸下空瓶退回酒厂后,张某即去结帐,开票进货,黄某也将汽车开动离开卸酒现场二十至三十米处,未关车门即去看怎样制啤酒。约半小时左右,张某回来取钱发现钱包里3400元现金被人盗走,黄某当即和张某去该厂保卫科报案。该厂保卫科当日查无结果。事隔十多天后,张某伙同其妻弟邀请他人威胁黄某要赔偿其被盗款一半的损失,黄某不同意,并提出要赔钱也要去公安机关讲清楚事实。同年8月5日,黄、张又来到当地公安局刑侦队报案,该队开始怀疑是黄某所盗,并将黄某扣留在该局,事后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是黄某所为,也未破获此案。但是该队认为,黄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责任。椐此,该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定黄某应赔偿张某现金1200元,并立下欠条给张某限定分三次还清欠款,黄某虽不同意,但迫于无奈,就在写下条时要张某准予他写个附加说明,即”黄某弥补张某损失1200元,以后破此案可以归还此款”,张某表示同意。黄某于同年9月5日违心地给付了张某现金400元,余下800元,黄某觉得冤枉,迟迟不肯给付,同时还要张某返还已给付的4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黄某尝还欠款。
分歧
在对此债权能否认定和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人认为:本案应该认定这一债权关系,黄某应偿还张某的欠款800元。理由是:张某的钱包放在黄某的车上被盗后,在刑侦队的调解下,经张、黄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同意弥补张某1200元损失,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又自愿履行400元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被告黄某应偿还原告张某800元。
第二种意见人认为:此债权应认定不能成立,法院不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且应判决返还黄某已给付张某的400元弥补款。理由是:黄某对张某被盗的3400元没有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和责任,刑侦队认为黄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保管责任是错误的,其指定黄某弥补张某损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黄某出具欠条给张某是在刑侦队的指定和张某邀人胁迫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而并不是黄某的真实意思的本意所为。该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确定该行为无效后,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返还黄某已付的400元弥补款。
点评
本案的争执焦点为:1.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2.被告对这3400元现金的丢失是否存在过错?3.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而这三个问题又是环环相扣,互为前提。首先要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原、被告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被告的义务是驾驶车辆为原告装运啤酒瓶到啤酒厂;原告的`义务是按约定给付报酬。其次,双方并没有对现金的保管进行约定,且被告作为承运方在法律上没有保管现金的义务,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现金应由其所有人负责保管。被告对这3400元现金的丢失没有过错, 被告出具欠条的前提条件不充足。再次判定一份欠条是否有效,不能光看表面现象――是否被告所写,而应对欠条的形成过程进行考察,即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事实方面。本案原、被告之间除了运输合同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原告丢失钱这件事上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出具欠条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出具欠条不是其真实意示表示,而是在原告及其亲戚的威胁和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所产生的心理压力下,违背自己的意愿所出具的,因而在主观上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出具欠条缺乏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篇2:浅谈此案有欠条为何输官司?
浅谈此案有欠条为何输官司?
原告起诉要借款
李某于207月10日立给史某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李(名)。……
被告辩称不应还
庭审中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欠条是其骗我写的,我不欠其钱。真实情况是:在年5-6月份,原告多次到我家找我,说其有个亲戚给其在烟台接了个工程,其找我,要求我带一、二十个会砌墙、抹灰的技术工到烟台去施工。我因原先并不认识原告,就说我与你没有交往,如带人去没工程干怎么办?你得预付点工资给我带去的人。原告又保证决不骗人等。到了7月10日,原告拿了4000元钱到我家,说凡是去烟台的人,每人预付300元,如到烟台没工程,你们转脸就走,来回车票算其的,预支的4000元也作废;如有工程就用这4000元抵工资。当时我就对原告说,这钱是你的,应该你发给大家,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把钱交给我,叫我给他打个欠条,并说等到了工地,把支钱人的花名单交给他,就冲抵这4000元钱了,因此,我就按原告所说打了这张欠条。7月11日,我和其他的10名工人跟原告到了烟台,到了之后才知上当,根本没有工程,我就向原告索要欠条,原告说欠条留在家中了,我又叫其写个字据给我,但他不写,我就和他争吵起来,后来他就保证决不会向我要这个钱。7月16日,我们十一个人在烟台没有吃的,实在无法生活,而原告一去不回头,不知去向,不顾我们死活。万般无奈,我只得卖了身上佩带的一块玉佛,千方百计地带着同去的十人回到老家。综上,原告欺骗了我们,使我们蒙受了很大损失,他的4000元也均被我们去烟台的人取走,所以,原告起诉我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示了去烟台施工人员支钱花名册,并申请了十位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判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被告辩称的主张,认为被告李某为原告史某出具的虽然是4000元的欠据,但原、被告之间并非是借贷关系,原告委托被告招集十余名工人去烟台施工,此款应认定为系原告为去烟台人员预付的工资和路费,且此款事实上也已被李某等十余名去烟台施工的人分别支取。而到烟台却并无原告事先许诺的施工工程,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而上诉
原告上诉称: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上诉人借款4000元,有欠条为证,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推翻原始书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
二审法院查明:2002年7月史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李某带人去烟台施工,李某同意并要求史先支付路费。7月10日,史到李家将4000元交给李某,李某先向史出具了内容为:“烟台工程史(名)付工资(4000元)预付肆仟元,接收人李(名),.10/7号”的收条一张,史不同意写成收条,要求李写欠条,为此,李又书写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李(名),2002年.10/7号”的欠条一张。当日,李某将4000元支付给10名工人,7月11日,李带领该10人到烟台。到烟台后得知史并没有工程,此后在烟台也未找到工程。7月17日,李某等11人返回老家。2002年7月29日,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4000元,结果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史某于2002年7月10日交给李某4000元,李某给其出具了收烟台工程预付工资的收据,史不同意,要求李给其出欠条,李按史要求为其出具了欠条,并将4000元支付给去烟台的人。现有11名工人的领款记录、证言及李某出具的收条相互印证,且史某也认可找李某带人到烟台施工的事实。现史某以李某出具的欠条为据,要求李某偿还欠款的.理由不足,李某收到史某的款也已支付给同去的工人,因而,李某不应将4000元再退还给史某。史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性质问题,即本案是借贷纠纷,还是返还预付款纠纷,还是其他纠纷。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或欠款关系;而根据被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建立在劳务合同基础上产生的预付款纠纷。
笔者认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知道自已行为的后果。从被告的辩称,可以证明被告立欠条并非是在原告的强迫或威胁下立的。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一二审法院均以借贷纠纷予以判决,而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却又认定双方并非是借贷关系,从其分析的意见表明,其认定双方之间应为一种预付款纠纷,鉴于预付款已被工人领取,且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即原告并未提供工程给被告干,故,原告要求偿还该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中又查明了,被告是在给原告立收条被原告拒绝后才立的欠条,而原告在此前不欠被告款,原告给被告款时又明确了要立欠据,笔者认为,这足以证明本案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关于被告提出的施工问题,原告没有否认找其带人施工,但从上诉理由看,却没有承认同意被告将所借款分给他人,从被告辩称的其让原告将钱分给工人而原告不同意看,亦表明原告是不愿意与其他人发生事务关系的。所以,即便被告将从原告手拿到的钱支付给了随其去施工的工人,这也只是被告个人与其他工人之间基于雇佣关系(被告找的人)而产生的付款行为。这不应成为被告拒付借款的理由。退一步说,本案若非为借贷关系,而为原、被告之间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返还预付款纠纷,那么,在原告没有提供工程供被告施工后,因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从预付款中扣除,如有剩余,则应退还原告,如不够弥补损失,被告还可要求原告赔偿。而从本案的一二审查明看,并没有查明被告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数额,而均笼统地认定原告违约且款已分给工人,故不应再退还,从而驳回原告的请求。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假若此预付款不是4000元,而是10万元,难道基于原告的违约和款已被分,就无权要求退还了吗?从《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之规定看,作为违约方只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是需要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的。就本案而言,被告所受的损失应为带工人前往烟台的交通、食宿和误工损失,而这些损失是否等于或超过4000元是不清楚的。从事实上看,被告等人的实际损失也是不足4000元的,所以,被告至少应将扣除损失之外的余款退还原告。
篇3: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
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 -调查报告
记者日前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02年9月1日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患者的胜诉率从实施前的90%下降到现在的20%。新《条例》被公认为偏重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更对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为什么新规定没能让患者受益?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刘女士中年发福,一心想减肥。去年经人介绍到某中心医院作“无创口抽脂”。交费用,忍疼痛,刘女士做完手术后以为鼓起的腹部会恢复到年轻时的平坦。不料,她的腹部出现高低不平症状,腰背部还有两处小缺口。刘女士大为光火:广告宣传和手术医生都说得天花乱坠,为什么实际效果却相差甚远?并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医疗费、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医院的态度十分明确,并列举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差错和失误,该手术是顺利完成的,虽然未能达到广告上的效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刘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新规定,看上去很美 ●举证责任:从患者到医院 《规定》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医院H绻医院拿不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错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新的《条例》施行了,一时间让医生有种惴惴不安的感觉,甚至感觉到法律的天平有些向患者倾斜了。 一位经常打医患纠纷官司的律师对记者说,《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确认,使得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将医院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但是,虽然医方承担了举证的责任,但相对于医疗知识缺乏的患者而言,受过专业教育、拥有临床经的医生,举证的难度比患者小得多,很多证据来自于他们非常熟悉的医疗领域,因此,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法律的天平还是公正的。 ●鉴定机构:从鉴定委员会到医学会 2000年10月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这部《办法》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其鉴定的对象则是其管理的各个医院,有人将这形象地称为“老子”鉴定“儿子”,正因为如此,其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条例》,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将进行鉴定的部门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这一改革,在当时备受称赞。 然而,《规定》和《条例》的相继施行,患者打输官司的比例却直线上升。于是,质疑声一片。 (二)漏洞多:新规其实很脆弱 《规定》和《条例》施行后,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打官司的期望值提高了,导致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患者增多,这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带有碰运气的心理。事实上,虽然举证倒置规定已实施,但患者仍需要为诉讼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如果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不存在过错,并能提供院方无过错的有力证据,那么提出诉讼的患者便会败诉。所以,新规并没有对患者“一边倒”,患者更不能盲目地将医院告上法庭。 ●责任认定难:几方互相推诿 尽管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医疗部门举证到何种程度才算举证责任完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而医患双方往往对此问题分歧较大。另外,由谁通知当事人提供医学鉴定所需检材、提供到何种程度才符合要求,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因此诉讼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鉴定部门要求审判人员通知当事人,而审判人员认为应由鉴定机关直接通知,结果双方互相推诿。 很多人都知道,医疗事故的认定,鉴定是关键。但是,由医学会来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如上所说达到了中立和公正? ●鉴定采信难:从“老子”鉴定“儿子”到“兄弟们互相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技术鉴定,但实际上参加鉴定的专家基本上仍由各医疗部门中的知名专家组成。据了解,某医学会拥有一个人数达1000多名医生的医学专家库,包括58个医学领域。据悉,入库的这些专家,必须是全市各大医院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一次医疗鉴定,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医患双方各抽取3名,医学会抽取1名。如涉及病人伤残、死亡的,要有2名法医参加。此外,每个鉴定组还要推选一名组长。医学会只负责组织工作,具体鉴定由专家全权负责。虽然有一个人数众多的专家库,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外界常常有“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质疑。尽管不是同一个医院的专家,但是仍然是“一家人”。难怪有人说,这等于由过去的“老子”鉴定“儿子”,变成了现在的“兄弟们”相互鉴定,今天我来鉴定你,不排除明天你又来鉴定我了。这样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确存在着让人难以信服的问题。 ●专家不出庭:患者拿什么来相信你 王先生的妻子肠梗阻入住一医院治疗。可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因不重视临床反应未及时手术,导致肠管大部分坏死。 王先生认为这是医院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他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听说鉴定专家都是医生,和医院很熟,同时,也听说鉴定人都不愿出庭接受质询,为此一直心存疑虑。 人们对鉴定提出质疑,除了因为医疗界“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患方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时,专家们总是以种种借口不愿出庭,使得鉴定这份最为关键的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律师只能对着一纸鉴定书进行质证。这些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XX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已拿到医学硕士学位,但即便这样,要完全看懂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书,也有一定困难。他表示,更多的律师对医学几乎一窍不通,对他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书简直就是“天书”。如果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询,那官司根本没法打,患方只有等着败诉。 (三)医患双方:都说自家经难念 ●医生:我们的心理压力其实很大 面对社会各界的指责,医院和医生们却觉得自己是满腹委屈。“由于医疗风险高,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大,尤其‘条例’颁布之后。如果条例的出台会让医生害怕承担责任,最大的悲哀是老百姓。”一位医生这样对记者说道。他还举了个例子:医院来了个肿瘤病人,医生打开腹部查看,拳头大,在副主动脉边上。以前,医生可能就剥下来了。现在采取保守治疗,给开点什么药吃吧,关键是怕出事啊。如果努努力给瘤子剥下来,血管也保住了,皆大欢喜。医生为了把瘤子剥得彻底一点,手稍微重一点,就可能把血管碰破了,大出血,麻烦了!怕出事躲着血管做,或把连着血管的那一小块留着,不切干净,不彻底,后果可想而知。他说:“这种压力下的消极性治疗,对病人有什么好处?但是,医生也是人,谁能保证就一定不会出错呢?出了错,这个责任又有谁来担呢?所以抱着‘不做不错’的态度实在也是无可奈何啊,医生的心理压力就是这样大啊!” ●患者:我们也就是想求个明白 来自河南的杨德敏夫妇年仅8个月大的儿子,因腹泻到本市某医院治疗,不久却死亡。当他们要回病历卡复印件时,发现上面竟有15处涂改。可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对病历卡上的修改痕迹,专家没作任何解释。一句冷冰冰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让他们绝望。 杨德敏夫妇说,他们已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不过,他说,这次鉴定下来,不管成败,他希望鉴定人都能出庭说个清楚,原因是他太想知道真相了。 去医院看病,总是患者求着医生,对医生一直是尊敬之下的小心翼翼,惟恐医生不耐烦,不小心把自己的病给耽误了。而医生呢,却多是颐指气使,不大有好脸色的。在没有什么利益冲突时,这种状态是相对平衡的,但这种平衡却有很大的虚幻色彩。原因很简单,大多数患者对医生的尊敬是基于:第一他是个医生;第二,我没有太多的选择。再加上医药费很高,红包盛行,患者对医院的信任也大打折扣。万一出了纰漏,那医生和患者之间就有更多“扯”不完的“皮”了。 鼓楼区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规定》和《条例》出台后,自卫性治疗直接导致医疗资源的紧张加剧,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常行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医患双方信任度下降,引起关系恶化,使医患纠纷步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仅仅是“求个明白”。陈先生对记者说:“假如医院把人治残了治死了,就是多少钱也赔不回来的啊。正是因为我们不懂医学才去鉴定,目的就是想知道真相,不想被医院骗了。再说我们这些患者又不是不讲理,如果鉴定出来,能让我们明白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难道会无理取闹不成?” (四)医患关系:何时才见艳阳天 ●大医院:何时不再垄断 什么原因造成医患关系如此紧张?采访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人说患者不讲理,将怒气发泄在医生身上;有人说患者不懂医学专业,觉得医院有错就认死理;有认说是医生没有医德,漠视患者的生死……实质上,究其种种不过是现象。有专家表示,医患纠纷的`产生不是个道德问题,医院垄断才是问题的根源。 垄断地位会使患者看病时缺乏选择的余地。虽然现在医院越来越多,许多民营医院更是如雨后春笋一样地冒出来,但是,无论是大夫的忠告还是患者自我感觉,都是看病要去正规的大医院。这样一来,庞大的患者队伍和数量有限的正规大医院形成了巨大了供不应求的落差。双方不平等必然产生纠纷,而医院的强势地位也往往让患者有苦难言。 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很简单,必须让患者有一种平等的感觉,这种平等只能来源于医院把患者当上帝的服务意识,那么就必须打破正规大医院事实上的垄断局面。 ●司法鉴定、异地鉴定:让鉴定机构真正中立 针对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机构存在的弊端,有些人提出了让司法鉴定介入医患纠纷。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主检法医师们,在医界有个戏称叫“医院杀手”。据介绍,该中心迄今鉴定的300多例医疗纠纷中,大概有80%的案例原来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而到了这里则被鉴定为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我们并不会站在患者与院方任何一方。”在他们鉴定的案例中,也有一小部分原来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事故,这里却作出了医院没有责任的结论。 还有人提出异地鉴定的想法。XX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秦教授则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不受地域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异地医学会进行鉴定,排除属地的影响,确保医疗鉴定和法律判决的公正。 ●医疗责任保险:做起来很难 鼓楼医院医生XXX,他是提出用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患纠纷的第一人。 医疗责任保险,就是说,医院用医生的名义在保险公司买一份保险,然后一旦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失,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这个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XX市从2000年就开始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不过,据记者了解,情况很不乐观,所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亏了本,医院也对这个险种不感兴趣,本来医疗责任险是想达到医院专心看病,保险公司赢得利润这样的双赢效果,没想到,现在成了“双输”! 据统计,全国所有的医疗纠纷中只有20%是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只有20%医院是有责任的,而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的是医疗事故不是医疗纠纷,必须有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认定书才能赔,没有就不能赔。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可做起来却没有这么简单。 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后,医院本来希望可以把那些复杂的医疗纠纷转交到保险公司来处理,医院就可以专心地给病人看病了。只是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太多医学上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的人根本无法胜任这一工作,到头来还是得医院自己出面解决纠纷。 有关专家表示,不要过高估计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因为在我国,现在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尚没有明确标准,缺乏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而且医患矛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的因素很多,期望用一项保险就能改善医患关系,也是不现实的。 采访后记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患者一旦生了病,不严重到一定程度都不愿意去医院看病。因为去了医院就什么都是医生说了算,喊你做什么检查你就得做,不做后果由自己负责。这个检查是不是真的有必要患者不知道,开的药是不是真的有用患者也不知道。所以出现看一个普通感冒要花几百元钱,一个普通的咳嗽也要照CT等等,从而将患者对医生和医院原有的好感和信任一点点消失殆尽。 很多医生也向记者大倒苦水。毕竟医生也是普通人,难免会有疏忽和闪失,但是,这种不能有“闪失”的工作却让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压力无限放大。万一要真有个什么错误,患者家属再一闹,很多医生都觉得心力憔悴。 其实医生和患者就像鱼和水的关系,没有谁缺得了谁。如果双方能更多点包容和理解,医有医德,患有患德,和谐的医患关系才有可能实现。篇4:励志日志:总有人要赢,为何不能是你?
提笔写字的时候,突然一句“无论如何都要好好爱自己”,磁性的声音通过电波传入我耳。是啊,不管你的处境有多少不堪,你的生活有多艰难,也别忘了好好爱自己。可有时候,我们连什么是爱都不懂,更别提如何去爱了。
a与b结婚已经有五年了,大到打架,小到吵架,三天两头上演着旁人看不懂的戏码,从不间断!以至于现在,a每遇到一人,就开始列举婆婆的种.种不是。就如婆婆在一大早的集市上,数落媳妇样样皆不入她眼一样的。第一次听她向我诉说的时候,我说:”如果婆媳关系处理不好的话,你们一家人可以搬出来住,不必每天会一点点鸡毛蒜皮的事缠在一起。”
“我也有这种打算,也与老公商量过,过了这个年,就搬出去住。租个小套间,总好比在那个家。”a边说边期盼着新的生活。可年过后很久,仍然未见她们搬出来分开住,也未见她们的婆媳关系有任何改善,而是越加恶劣。
每次聚餐,如果中间不打断,a能一边吧唧吧唧地嚼着东西,一边吧啦吧啦地把她的家事从开始说到结束。
“说婆婆如在街上碰到一个人,就会拉那个人进她洗手间,指责地说道:’你看,她这张脸得值多少钱啊,买这么多化妆品,就知道化钱,一点也不懂得持家’... ...”
有一次让公公陪她一起去医院带孩子去看病,婆婆又开始在她面前念叨地说着:你看,没男人就不行,哪像我,什么都靠我自己... ...
a说:每一天凌晨四点来钟,婆婆就起床,霹雳叭啦地在她门口捣鼓着什么东西,致使她刚起床喂完第二顿奶无法入睡... ...
... ...
我很严肃地问她:这种生活你还需要维持多久,你还要等到什么时候再搬出去,远离你婆婆?
她叹了口气说:一年去外面租,要万把来块,这几年经济这么紧张,想想就算了,在家凑合着地过吧。
既然你这么想,就把你婆婆的话当空气,放宽心,别理她说的那些乱七八糟的话,如何?你做的到吗?
a思考了很久,还是未作任何决定。
很多时候,想法决定行动,行动决定结果。a的优柔寡断,a的犹豫不决,都在一点点地葬送她自已所向往的生活。也同时在毁灭她自己的婚姻。
我们同情她的遭遇,可怜她的处境。可每次我们的苦口婆心都未能让她向前迈出那一步,跨过那道坎,我们说的再多都无济于事。
最终,你会发现,所有的苦难都是她自找的... ...
就像这次,a在烧饭时候,她婆婆从外面进来,不痒不痛地来了一句:你看,又是鱼,又是虾,真是贵族的生活。
许久压抑在心中的怒火,突然爆发了,a大声地吼了一声:你有种再说一句... ...
这时她婆婆也不甘示弱,叫嚣着:谁家媳妇像你这样,就知道吃好,穿好... ...,没等她婆婆说完,”啪”地一声,a狠狠地给了她婆婆一巴掌。继而扭打一起。
看着如此混乱的场面,加上本就糟糕的婚姻本身。a老公b顺手拿起一张凳子,狠狠地向她妈的腿砸去,没等众人反应过来,继而一个转身,一个拳头重重地砸向墙壁,随着玻璃渣稀稀碎碎落地的声音,一张原先幸福笑容的一对壁人照已变得面目全非... ...
这场闹剧的最终结果就是b和婆婆都进了医院,公公辞了职在家照顾骨折的婆婆;a一边在医院照顾着住院的儿子,一边还要回家帮打碎了骨头的老公b洗衣做饭。
也许大家都会说:生活还得继续,女人受再大的委屈,不还得侍候完大的,再来服侍小的。我tm的真想骂一句:凭什么啊,凭什么女人就要忍气吞声,凭什么女人就不能有选择的权利,凭什么女人嫁为人妇,就得成豆腐渣... ...可在世俗眼里,女人可不都是这样吗。
我能想象,多年后的今天,a仍然跟婆婆住在一起,仍旧与她婆婆过着唇枪舌战,弹打雨淋的生活,依然撑着那破败不堪的婚姻,喘着粗气,小心翼翼地跟b一直”白头到老”... ...
多年后的今天,我希望a能与她婆婆坐在院子门口,晒着太阳,咯着瓜子唠着嗑,与b一起相敬如宾,平平淡淡地一直偕手到老... ...
岁岁年年花相似,年年岁岁人不同!但愿我的想象只是个想象而已,但愿我的假设只是个假设。
在与同事的一次偶尔聊天中,同事说:你都不象有孩子,有家庭的人?我很好奇,问:为什么?
同事说一般结了婚的女人,每天聊天不是婆婆长,就是老公短;有了孩子的女人,天天的话题也围绕着孩子。我哈哈地笑了。原来对很多非婚女人来说,已婚并已有孩子的女人状态是这样的。除了老公孩子,似乎永远没有属于自己的事。同事问我是如何做到的,我说很简单:充实自己,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去实现自己未能实现的梦想。
很多时候,我们无法跟随自己的心放下悲痛,也无法让自己变的强大从困境中走出,就因为有太多牵挂,就因为有太多不舍。我们把所有的一切都看得太重,甚至重过自己的生命。但既然你有勇气去抱怨生活的不公,有时间去抱怨别人的不是,为什么就不能停下你的抱怨,让自己变得更强大呢?说实话,大家都很忙,如果自己不学会变更某些方式,没有人会可怜你,也没有人同情你。
家庭不是我们的全部,它只是我们生活的一小部分。我们还有很多很多事可以做。即使你有很多理由可以去抱怨,我们也没有必意让自己深处泥潭不能自拔。当你想明白你想要什么样的生活,并努力为之,你必定会得之!
学会断舍离,生命定会重启。学不会,抱怨再多,都不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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