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范文((合集16篇))由网友“kyco珺”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涂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坳xx路x号xx居x栋xxx房。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陈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0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上诉人认为答辩人庭审中存在口误(说错单位名称),以及答辩人工资表中显示扣除了所得税与社保费而答辩人认为没有缴纳所得税和社保费,这些只是答辩人表述的瑕疵,并不能推翻答辩人书面证据的效率。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上诉人质疑护理人护理费用没有依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既然护理人陆xx有正常收入,那么答辩人的护理费就应该按照陆xx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于答辩人住院实际住院37天,当然要计算37天的护理费。至于上诉人提出所谓护理人 xxxx年7月3日到8月2日没有收入损失,仅凭护理人xxxx年7月21日、7月29日两笔薪金收入合计12962.06元超过单位证明的平均工资7641.78元就认为护理人没有收入损失,完全是对我国薪金制度的曲解。护理人作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广东xx银行xx分行信用卡部营销中心业务主任),其薪金收入当然包括工资收入和各种补贴、津贴甚至加班费,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名义工资属于行业惯例。因此,上诉人认为护理费只应计算7天而不是实际护理的37天,是一种错误理解,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八月十八日
篇2: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麦某(系被害人黄XX之夫),男,壮族,xxxx年10月13日生,住广西xx市xx区XX房
答辩人:麦小某(系被害人黄XX之子),男,壮族,xxxx年12月29日生,住广西xx市xx区XX.
答辩人:麦小小某(系被害人黄XX之子),男,壮族,xxxx年12月16日生,住广西县县通二级公路北流XX 宿舍
委托代理人:广西xx律师事务所,伍xx律师,电话:xxxxxxxxxxxx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与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已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但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现针对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黄XX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黄XX被害时已经72岁,其丈夫麦某也72岁,而且丈夫瘫痪在床,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年迈的老人,作为大儿子的麦小某自从xxxx年开始就把他们两个接到自己所在广西xx市xx区XX单元102房居住,由于母亲黄XX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而儿子麦小某工作地方又远在港南区瓦塘乡,平时上班早出晚归或者隔几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时照顾瘫痪在床的父亲麦某主要由母亲黄XX承担。现在母亲黄XX走了,孝顺而经济困难无法请保姆的儿子麦小某不得不把父亲带在自己身边方便照顾。这些都有相关的证明和房产证等证实,若上诉人觉得可疑,可以申请法院到现场核实。另外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害人黄XX被害时72岁,计算赔偿年限为7年多,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二、一审认定数额正确。
该案中,答辩人为了处理被害人黄锦云的后事客观上确实耽误了工作时间,产生了误工费;同时也产生了交通费和住宿费;而且因为黄锦云的死,造成两个孩子从此失去母亲,瘫痪在床的丈夫没有妻子照顾的悲剧,给原告造成经济上极大的损失,精神上极大的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和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三、该案中,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若没有一审被告李永干驾驶桂R—02917号大型普通客车对黄锦云的碰檫,黄锦云就不会被无名氏逃逸车撞倒,不被撞倒就不会被一审被告黄世海驾的车碾压,不被碾压黄锦云当然就不会在该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的结果。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所作的规定。该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素不相识,因先后对黄锦云的碰、撞、碾压,造成了黄锦云死亡的后果。三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黄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的违法驾车行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应当对黄锦云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另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xxxx年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xx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此致
广西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
代书人:
xxxx年6月2日
篇3: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张白知,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香元市碧贵园。
被答辩人:陈挺丰,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香元市雅乐居。
因被答辩人陈挺丰不服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香中法民一初字第199号]而提起上诉,因就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我尊重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服从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香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数额虽与理想中有差异,但我尊重法院的判决,相信我们的法院是公正。
为了这场官司,我不知渡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生活上的压力、精神上的压力,已经压到喘不过气来。更甚的是,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从来没有在女儿面前讲过被告一句坏话,提过一个不是,每天都强颜欢笑,百般掩饰。更可悲的是,我为自己的权益要每天研究法律,摸着石头过河,回想起当初,创业的艰难,每天为了以后的好日子贪早摸黑赚钱。现在日子好了,却要„„。(我的泪落满彻骨的痛)。相反,被告用共同创造的钱来雇请专业律师,为的是强占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实在可悲!实在可笑!幸好,香元市人民法院能主持正义,还我一个公道。
二、 法院的案由不会影响处理结果。
我到法院立案,并没有选择案由,案由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案情定的。被答辩人的上诉状列出一大堆的理由,我不懂,我可以说的是:被告(律师)就是这样鸡蛋里挑骨头。一个明眼人都知道不足为道的事情,却被他们这样说三道四,真不知那些人究竟是读什么书的(这句话是帮法院讲的)。但从这一点,大家可以想象我在这场官司里承受着多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庭审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就是怕对方抓住一点点话题,小题大作,大条歪理,造成我取不到我应得的财产份额。在这场官司中,我也知道可以请律师来衡量哪些东西可以讲,哪些不可以讲,但我确实舍不得再花那么多钱的才请律师,要知道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才几百元,请一请律师已经花费了我一年的工资收入,我确实花不起,也不想花。我对法院的处理是没有意见的。
三、 如果确是共同财产就始终都是共同财产,不会因时间或者起诉的次数而改变。
被告在上诉状中所讲的《婚姻法》的法律理论,我认为是这是曲解法律,与实际相矛盾。其实大家都知道,那间厂其实就是我与被告共同开设的,由于要办成有限公司才将他父亲加入来占10%股权,他父亲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完全没有出钱,也完全没有参与经营、参与分红。要搞离婚啦,被告马上将用他名义登记的股权转给他父亲,个中的用心相信有点知识的人都明瞭。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意图逃避财产分割的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利用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等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仅要受到道德的遣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相反,我等同于在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白白看着辛辛苦苦创造的财产就这样被转移了,我一直都以为我与被告之间打官司的事,不要再牵涉更加多的人,所以我采取低调的态度,只要求转移后的资产,而没有申请撤销那个股权转让。为此我已经作出很大的让步,我知道如果我行使撤销权的话,我还可以追到公司这几年的生产收益,这点被告应该十分清楚。当然,被告现在的行为,将使我保留追究的权利。
另外,我相信只要在法定的时效内,就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此,按照以上规定,我可以在被告转移财产之次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
四、 我取回我应得的利益,为的是抚育女儿。
我与被告结婚足足十多年,为他生育了女儿,白手兴家到现在的足有百万的资产。其实被告与我都自知,我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何止那么多。而我离婚后究竟得到了什么?我能给女儿什么?想起这个问题,我心里痛啊。相信大家都会想一下,一个为安心在家照顾女儿的女人,一直以为自己的.丈夫也是一心为了这个家庭,突然有一天,自己的丈夫留下一封信就掉下妻子与女儿与家公、家婆一起住,自己却出去租屋与其他女人住在一起,那种打击、那种心痛却非语言可以表达得到的。
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我又要重新外出打工。女儿一天一天长大,总不能居无定所,还要考虑购置房屋、添置家私,一切都要重新开始。按现在的生活指标,被告原补偿的部分款项简直是杯水车薪。看到别人的孩子玩具在手、新衣服在手、新的学习用品在手,我的女儿只能回来说“妈妈,我要买„„”,我为什么不能将那种风光也带给我的宝贝女儿呢?况且我只是要求取回我应得的东西,我也是为了给女儿创造一个
好的生活环境、成长环境。我真的想问一句,难道一个做父亲的对自己的女儿一点责任也没有吗,难道就是愿意看到自己的女儿低人一等吗?难道我会将取到手的钱挥霍一光吗?难道你不会想一想,我生活好过不就是女儿也过得好吗?
五、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不在我,难道要迫我继续追究,才得以了结。
《婚姻法》中有关于保护弱者、照顾妇女生活、惩罚过错方的原则。被告一直在外与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这点我是离婚后才知道的,离婚后,被告即驾驶着小车搭载“女朋友”招摇过市。由此可见,被告之前已经与其有密切来往而舍弃家庭、妻儿,被告对家庭、对子女高度不负责任、不道德的行径可见一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有足够的事实可以确认导致离婚是被告的过错,是他在搞婚外情,作为受害方的我可以要求被告多作补偿。我想问问,被告究竟有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自悔一下,有没有想一想自己在风月场所风花雪月、花天酒地的时候,我和女儿在做什么?有没有想一想他在左拥右抱的时候,自己的家人会想些什么?有没有想一想,自己现在身边那个“女朋友”究竟看中了你的什么?富贵后,康糟之妻最难留,这是我的命运,无奈的我也只有接受命运。我本来想不再追究了,只把可以见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算了。但被告现在的行为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对此我仍继续保留追究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转让
股权的责任。希望被告慎重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孰对孰错,自己清楚。不要再迫我提起第三次的诉讼了。
六、 母亲留给女儿的话。
晴晴,转眼已经九年多了,每天晚上,你睡着后,妈妈都要对你仔细端详,轻轻抚摸你的面颊。九年啦,转眼又是九年了,人生能有几个九年呢,再过一个九年,你将要成年,又将会嫁人(妈妈今晚想得太多了)。回想你牙牙学语到叫第一声“妈妈”,历历在目,彷如昨日,那时的喜悦确实令人终生难忘。你学行、学讲话的趣怪模样,现在想起来还会暗暗发笑。渐渐地,你已经学会了学习、学会了模仿,不断有一个新的面孔呈现在父母面前,不断地给我带来惊喜。每次端详,每次抚摸你,我都要产生一名莫名的恐惧,妈妈害怕失去你,妈妈害怕你不在身边,或者是妈妈心里头觉得,你是妈妈唯一可以依赖的人了。妈妈已经失去了一个誓言旦旦可以托咐终身的人,不想再失去亲爱的女儿。
现在,我瞒着你与你爸爸离婚,与你爸爸争财产,可能你以后会怪妈妈,为什么要主动拆散一个家庭,又为什么要制造争财产的矛盾。其实妈妈是逼于无奈的,我所做的一切一切都是为了你,为了你能健康成长。作为母亲,我一定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最好的东西给你,还你一个幸福的童年。妈妈这次婚姻失败后,绝对不会有第二次的婚姻,只是你能听话,认真学习就是对妈妈最大的回报。
七、 再次感谢法院。
通过这场官司,我终于明白什么是“邪不能胜正”。我高中毕业后就嫁给了被告,每天贪早摸黑做工赚钱,平时电视和书都很少看,更何况是十分专业的法律。值得庆幸的是,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能主持公道。那天开庭,被告的律师一大堆法律、一大堆道理,听到对方说我这样不对,那样不对,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的时候,我心灰意冷到极点,内心痛楚到极点。更令人难以致信的是,被告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四出找社会关系,当中也有某某领导。我心里一直想,我们的平民百姓就是只能这样受人鱼肉了。不久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使我久久不能平静,我相信这份判决书是出于法官的良心、正义,也是顶住种种压力才能还人民一个公道,真是不容易啊。在此,我要感谢我们伟大的香元市人民法院法官们,衷心多谢!
最后,我亦希望二审法院能从保护一个弱女子的角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女人在这个社会上始终是属于弱势群体,离婚后,处境更加惨。希望二审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给予我支持,在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适当向我倾斜。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上采取保护女方利益的原则。我的经济状况不好,我不想离婚后女儿和我过着居无定所、颠背流离的生活。婚姻的失败对我的打击是那么大,就像一块大石重重地砸在我的胸口,使我有一种从天上掉到地上的
感觉。为了女儿,我要坚强起来,我要重新站起来,我要用我脆弱的身躯给女儿支撑起一片蓝天,为女儿开辟新的生活。此时此刻,我是多么渴望二审的法官能多考虑我和女儿今后的生活处境,给我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这饱受伤害的弱女子,为我讨回公道。离婚是不幸的,被告对我的伤害已经够深的了,你们应该不至于不顾情理,听信被告的糊言歪理,再在我的伤口上撒一把盐吧?
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应该关心弱势群体。寻求司法的救济是我保护自己和女儿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途径了,我真心恳求二审法院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把我们赶上绝路。
我始终相信,人间是有正义的,司法是公正的!
答辩人:张白知
20xx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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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上诉答辩状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
答辩人因……一案,对上诉人______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字第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篇5:经典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2.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______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______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5.鉴于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原本期望从“联营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约定数量的符合外贸出口标准的鸡产品购买权的构想全面落空,双方的合作基础已荡然无存。解除联营合同关系已成必然。答辩人要求上诉人退还代收的投资款______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上诉人将答辩人汇付由其代收的_____万元巨款“投入到冷藏厂”的行为,恰恰证实了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因为该“冷藏 厂”实际全称为“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肉鸡示范场冷藏厂”,它是“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鸡示范场”这一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与答辩人和上诉人双主约定的联合公司(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毫不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完全证实了这一事实。上述足以证明上诉人将答辩人的投资款挪做他用(证据见一审卷宗)。
2.上诉人采取愚弄答辩人方法,以鱼目混珠、张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辩人的投资款,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以掩盖其严重违约的事实,这才是本案的根本所在。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联营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篇6:经典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XX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辩人认为,住宅小区和锅炉属两个独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创设,所以说“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后,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答辩人取得了(xxx)第10119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不动产物权。而该锅炉正是建在该地上的建筑物。反过来,1号楼盘和2号楼盘是取得(xxx)第1011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建筑物,其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证,地类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区划内。
2、从物本身的权属上讲,锅炉是答辩人自己出资购买的,也是自己出资安装的,其所有权属答辩人,而小区住宅分属各业主,因此,是相互独立的物。
3、锅炉土地登记时间为xxx年1月26日,而楼房土地登记时间为xxx年4月4日,锅炉先于楼房而批建,一前一后,从时间上,无法认定锅炉是该小区的附属设施。
4、从实际使用上讲,锅炉是原告为了给自己办公及餐厅供热,而非专为1号和2号楼盘供热,而以前锅炉为小区供热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偿行为,双方也不存在从属性。
5、锅炉房也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锅炉设置在锅炉房内,锅炉和锅炉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通过以上两个建筑物构造及用途上的区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锅炉房和小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物权法上的两个物,设置在锅炉房内的锅炉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设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邻关系;逻辑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问题,是一种并列关系。物权法上的公用设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而且《物权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公用共有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锅炉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审在该判决中认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锅炉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建设费里了。实际上前面已经阐述了答辩人的锅炉和小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所以,锅炉不属于小区附属公用设施,上诉人所交纳的房款中当然也不包括锅炉建设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房款中含有锅炉建设费用,但从一审至今,上诉人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成立。相反,倒是上诉人引用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已被废止,而引用错误。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所谓履行自己的职务纯属借口。
答辩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为响应政府在城区范围内被告集中供热的号召,并提前进行了通知,拆除锅炉也是答辩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上诉人一再无理阻挠,已经明显构成侵权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规定,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得到业主的授权,而不是上诉人自封职务。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到目前为止,锅炉放置在户外,要由专人负责看管,费用已达5000元。而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的锅炉转让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须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以上费用17500元。对此,请求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十一月十日
篇7: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山东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2.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1200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1200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5.鉴于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原本期望从“联营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约定数量的符合外贸出口标准的鸡产品购买权的构想全面落空,双方的合作基础已荡然无存。解除联营合同关系已成必然。答辩人要求上诉人退还代收的投资款1200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上诉人将答辩人汇付由其代收的1200万元巨款“投入到冷藏厂”的行为,恰恰证实了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因为该“冷藏厂”实际全称为“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肉鸡示范场冷藏厂”,它是“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鸡示范场”这一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与答辩人和上诉人双主约定的联合公司(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毫不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完全证实了这一事实。上述足以证明上诉人将答辩人的投资款挪做他用(证据见一审卷宗)。
2.上诉人采取愚弄答辩人方法,以鱼目混珠、张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辩人的`投资款,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以掩盖其严重违约的事实,这才是本案的根本所在。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联营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8:上诉答辩状
范文一:
答辩人 :X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对上诉人X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11)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1.从5月31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答辩人从5月15日至205月31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5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年5月15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1万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1300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07年5月15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11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11年5月31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 上诉人认为这1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是否是交易习惯要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普遍认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根据赣州的现状,承租人转租店面收取店面转让费,并不为经商人士所认可,因为这纯粹是某些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强加在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头上的强盗逻辑,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房东哪里租来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经商,而是把店面当作倒卖的资本,从中谋取暴利,人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这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承租人转让店面给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收取店面转让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平白无故的收取实际承租人的店面转让费,这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退一步说,假使这就是上诉人所说的交易习惯,那收据上为什么不写店面转让费,而写店面押金,按交易习惯押金才是归还使用权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转让费按交易习惯是双方签订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时就得支付给店面转让人,并且不管使用权是否归还都不用再返还给实际承租人。而收据里注明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恰恰说明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2)从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可以断定其本人是认可这一万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上诉人一方面自认为这1万元是店面转让费,应在其出具《收条押金》后三个月即2007年8月15 日后主张,但其上诉状第4点“一审判决未审查‘《收条押金》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的付款条件,事实上,‘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条件之一,2007年8月15日至一审判决之日2011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付款条件也未符合,不知为何?一审竟视而不见!”从这点可以断定,上诉人是认同收据上所约定的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答辩人的,只是附加“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罢了,试问如果不归还使用权的话,何谈“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如按上诉人的意思2007年8月15日得主张这1万“押金”,但从这以后答辩人一直不间断的租赁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内设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诉人所说的1万元押金为店面转让费,本身就自相矛盾,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从事实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2.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______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______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篇9:上诉答辩状优选
范文一:
答辩人:孙XX,女,汉族,59岁,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XX、王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被上诉人孙XX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称不应承担答辩人误工费是错误的。
上诉人称答辩人发生事故时已满59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不存在误工损失情况。这样说是不尊重事实的,诚然,答辩人已过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退休后只能在家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被聘用或从事他业的,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获得误工费赔偿。因为:
首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和固定收入并无必然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
其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他业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得到了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大大迟延。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退休后身体仍很好,仍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在很多岗位上,年龄大还是一个工作优势。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公民”,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公民,即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理应赔偿。
二、上诉人称不承担护理费用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上诉人望文生义,称“情况说明”是医院内部文件,不是医嘱是站不住脚的,其实,医嘱是指医生对病人的嘱咐和提示,可以有各种形式,甚至可以是口头形式,《情况说明》即是医院在医生对出院病人综合情况的一个嘱咐和说明。其当然可以用来证明答辩人需要护理。退一步讲,即使医生另行出具医嘱的话,那么中《情况说明》中称孙XX需护理,医嘱中就会变成不需要护理吗?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实际上,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即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三个数据的乘积就是需要赔偿给受害人的护理费。
本案中根据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三个月内由两人护理,实际上答辩人的爱人和女儿均参与了护理。护理的期限和护理的人数已由医疗机构确定,因此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是正确的。再就是对于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如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答辩人的爱人陈敏勇和女儿是护理人员,则应根据其陈的工资收人损失确定护理费,而答辩人的'女儿没有固定收入,则应根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根据法院到答辩人爱人陈敏勇的单位调取的证据表明,陈作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要经石家庄国资委审核,工资要等到11审核批复后才能发放,并且根据有关政策,职工因自己的原因请事假的,其待遇一律不予发放,也就是说依据目前证据已经肯定陈在护理期间的工资将会被扣发,一审法院未予全部支持陈因护理而导致的误工损失就是错误,而上诉人称陈无任何损失,其不承担陈的护理费是答辩人无法接受的。
三、上诉人称不承担营养费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在给答辩人开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说明要加强营养。并且答辩人系年近花甲之人,遭遇交通事故,需要加强营养本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所以一审法院支持营养费是正确的。
上诉人称答辩人“加强营养”的医嘱是在答辩人出院后开具的,不能证明其在住院期间也需要加强营养,试问,在出院后尚需加强营养,那在住院期间就不需要了?另外:上诉人称答辩人已经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再主张营养费是不妥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本是两项不同的费用,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四、上诉人称不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没有道理。
答辩人在伤情稳定后即由石家庄市桥东交警大队委托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但上诉人称答辩人体内仍有金属固定物,在固定物未取出前治疗尚不稳定,治疗也尚未终结,伤残评定时机未到等等,其不认可评残结果是没有道理的。首先:是否可做评残,在什么时机可评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为专业鉴定机构自己会做作出判断,如果不能评残鉴定机构自然不会出具鉴定意见。其次: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就是导致四肢长骨骨折,一般来讲,线性骨折可构成十级伤残,粉粹性骨折可构成九级伤残已几乎成为常识。答辩人被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严重粉粹性骨折;……。其被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符合相关规定和常识判断。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法合理的。
五、对于双拐、助行器、便椅等和医用外因定支具,是答辩人因住院和康复的需要而购取,应属残疾辅助器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于法有据,上诉人称没有相关鉴定和医嘱,不承担该项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六、上诉人称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道交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失类别并未进行区分,只规定了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国务院的《交强险条例》将责任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但也没有具体确定限额的比例,如果严格按照分解后的限额进行赔偿,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多少赔偿。《道交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保护受害人,划分限额及比例则可能使这一目的无法实现。再从公平角度讲,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没有划分其中有多少是为医疗费投的保,有多少是为死亡或伤残赔偿金投的保,出了事故,赔偿时却要分限额,也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不能依据限额制度对答辩人损失进行细化分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诚望二审法院驳加上诉,维护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石x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
答辩人对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
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6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
2、答辩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在206月至8月间,答辩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分别签名确认。
3、上诉人收货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
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款,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19119.40元。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答辩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早在年5月答辩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购买了答辩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3449.30元。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辩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后来在2004年6月到8月间,上诉人分多次向答辩人发来了采购定单,要求继续购买货物,答辩人按约定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处,对方职工收到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签名确认。这些事实不仅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且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2、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答辩人和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采购定单和送货单及收料单上也没有上诉人的公章,但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收料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均是上诉方公司的职工,而切他们都是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签收货物的,很显然,他们的签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上诉人应对自己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担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 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石x坚
xx年xx月xx日
篇10:上诉答辩状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
因北京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平商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一、原审判决认定“北方霞光公司存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1、北京霞光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丰民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瑞可莱公司与北方霞光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北方霞光公司收货后,应给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并判决北方霞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瑞可莱公司4100096.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
009)二中民终字第105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方霞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北京霞光公司偷换概念,挑词架讼。
北京霞光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引北京丰台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上诉人违约是混淆和背离了事实真相,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在前一个案件中,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是返还铺底货款,而并非双方的买卖关系,……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行为”
试问北京霞光公司,本案中存在着哪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什么叫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叫“一个递约关系”,本律师学习不够,真的搞不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71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没有规定一个所谓的返还铺底货款纠纷案由。答辩人认为,本案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同一案由,即买卖合同纠纷;同一事实,即双方围绕买卖“瑞可莱”牌香精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铺底款也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
二、原审判决驳回北方霞光公司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合,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因违约造成受害人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有权主张可期待利益损失的只能是守约方,即本案的答辩人,作为违约方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北京霞光公司是违约方,它颠倒是非,主张可期待利益损失,实属滥用诉权。
综上所述,北方霞光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12月20日.
篇11: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
答辩人因……一案,对上诉人______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字第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篇12:上诉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篇13:上诉答辩状
范文一:
答辩人:石x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
答辩人对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
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6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
2、答辩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在206月至8月间,答辩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分别签名确认。
3、上诉人收货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
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款,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19119.40元。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答辩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早在年5月答辩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购买了答辩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3449.30元。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辩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后来在2004年6月到8月间,上诉人分多次向答辩人发来了采购定单,要求继续购买货物,答辩人按约定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处,对方职工收到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签名确认。这些事实不仅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且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2、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答辩人和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采购定单和送货单及收料单上也没有上诉人的公章,但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收料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均是上诉方公司的职工,而切他们都是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签收货物的,很显然,他们的签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上诉人应对自己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担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 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石x坚
xx年xx月xx日
范文一:
答辩人:孙XX,女,汉族,59岁,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XX、王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被上诉人孙XX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称不应承担答辩人误工费是错误的。
上诉人称答辩人发生事故时已满59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不存在误工损失情况。这样说是不尊重事实的,诚然,答辩人已过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退休后只能在家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被聘用或从事他业的,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获得误工费赔偿。因为:
首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和固定收入并无必然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
篇14: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任加随(一审原告)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佳县乌镇任家坪村村民。
被答辩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
支公司负责人王栋,支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就上诉人的上诉状请求事实理由做如下答辩意见:
1、上诉人上诉要求改判由一审被告刘振霞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答辩人任加随来说,本应没什么意见,不管你们那个被告赔偿,只要我的损失得到赔偿就行。
这是我最终目的。
但如果按上诉人的说法,我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被告刘振霞已经支付8万元,现已一贫如洗, 我的损失判由刘振霞承担。
那么么判决将是,一纸空文。
2、上诉人称诉讼费没有保险公司负担的规定,诉讼费是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是不是当事人?一审中是否败诉了?如果上诉人不想承担,那么只有他们指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诉讼费收费为法了,别无它法。
上诉人上诉称该案为雇员起诉雇主,该案立案时是这样的,但在审理中,乃至结案案由中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从判决书中一看就明白,上诉人一而再、再而三
地纠缠,案由问题,其用心何在?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
3、上诉人在事实理由部分称:“有车上人责任保险10万元”这还算句人话,上诉人承认有10万元保险,那么试问你们赔了没有?赔了多少?哪怕给赔付了一元也算你们所说的“保险合同终止”。
怎样覆盖,买就买了,钱也出了,还要“盖”什么“盖”?
保险单没有原件,这是事实,甚至连医疗费条据也没有原件,这些原件哪写去了?上诉人还好意思提?你们收走了原件,而又一分钱也不给赔,这是铁的`事实,也不难推理认定,上诉人的这种行径,是否有诈骗的嫌疑?经办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毁灭证据的嫌疑?以上疑问,有待于我进一步上访讨论。
上诉人是企业法人“还是人”如果该行为是一个“人”所为,我真该和“它”拼命。
4、因上诉人老拿他们与刘振霞的另一个案子说事,这关我屁事。
可见上诉人的法律知识,道德意识有多么可怜!
5、上诉人引用交了单险条例第三条,是说给第三者可以直接赔付的,又称不应给我直接赔付,那人说我不是“第三者”,那我应是“第一者”?“第二者”?还是“第四者”?“第一
者”、“第二者”、上诉人应不应该赔?我认为第一者,第二者应当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受益人,我又不是第三者,那么我只有是第四者了,或者应是“阶级敌人”了,那么你们不要赔了,只管收保费不要赔损失,这多么利算。
6、上诉人最后又有不计免赔问题,颠三倒四,这种水平的人还一天替人写上诉状,我看你连答辩状也写不好,我在前面已做了答辩,这里再次说一句,保险单里那里有“不记免赔不覆盖车上人责任险”说法,你说要免赔15%,试问是要免我身体受到损害的那15%?是免“头”还是“脚”免脚尚可活,免头命难保。
最后补充几句,我身体受到损害,虽然鉴定为七级伤残,但对我来说已经是100%的伤残,我从受伤到现在甚至永远,无法干重体力活,无法正常挣钱,现在已经造成我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对我来说这几个救命钱上诉人还百般推诿,不予赔偿,上诉人还有无人性,有无一点人性,就一个残疾人几年来为救命钱四处奔走。
有无天理,有无公理?还望法官能为一个弱者早日伸张正义。
答辩人:
二OXX年七月八日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 辩 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管辖异议上诉答辩状【3】
答辩人:XX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江市锦湖西路167号
因上诉人延锋伟世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民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
理由在于:
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Mr.Alfeu Doria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
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
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江苏天宝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依法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为此,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二0XX年四月十三日
篇15:上诉答辩状格式
上诉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篇16:如何写上诉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说明: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
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
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二、民事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__年__月__日
★ 二审答辩状优秀
★ 二审答辩状
★ 二审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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