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共7篇)由网友“李小胖”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根据《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要求和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和我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该项指标为10分)。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主要内容(2分)。完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各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制,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制及包保责任制,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3分);每季度召开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并形成记录,层层抓好落实(3分);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督促本单位、本部门与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上墙(2分)。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落实监控和管理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25分)。召开会议部署,制定方案(3分);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治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本单位、本部门自身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4分);加强监督检查,在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每个月对各本单位、本部门进行大检查、大整治,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看记录)(6分);掌握本辖区经营生产单位安全隐患整治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并登记建台帐(4分);建立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管理制度(4分);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整改信息(4分)。
三、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该项指标为25分)。制定规划、实施方案(5分);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要求建立监管机构,完善监管网络(5分);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专项经费投入(5分);按规定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数据库建设(10分)。
四、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该项指标为8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年内至少组织一次演练(4分);督促经营生产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2分);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医院、学校等较大公众聚集场所预案制定达到100%(2分)。
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调度统计报表工作(该项指标为8分)。调查年内新增加企业(含招商企业)情况及时统计上报(2分)。发现有1户未上报新增企业(含招商企业)扣1分;对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生产事故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2分);每月报送一份安全隐患大检查林整治统计表及一篇安全信息(4分)。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20分)。认真组织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要有宣传形式和具体典型)(6分);要以“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为主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方案、总结并完成上级部署任务)(8分)。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并报镇登记建档(6分),发现上述1人无证上岗的扣1分。
七、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4分)。认真排查本辖区内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并及时上报(4分);发现1户未执行“三同时”的企业扣1分。
八、控制指标情况。本辖区内发生一例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篇2: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和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领导机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所属各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隶属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部署是否得力;
(三)有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
(四)有无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五)有无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实行整改;
(六)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七)有无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登记工作;
(八)是否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对本企业发生的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办法。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实施考核。
第七条企业和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自评考核每年一次。所属企业及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评考核,填写自评考核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委办。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委办于次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被考核的企业和责任人自评考核表的初审工作,并报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对企业及责任人的组织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委办提出年度组织考核计划,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集团有关领导及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听、查、访、问、抽的方式进行。即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字、数据材料、会议记录等;召开座谈会或询问有关问题,或抽查基层单位。通过以上工作,对照评分细则逐项评分,提出评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企业和责任人具体考核细则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通知一起下发)。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考核评分时,单项扣分可至零,不计负分。
第十四条安委办在组织初步考核后,经评估程序和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和被考核责任人。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发文通报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评价所属各企业和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及评先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企业及责任人,集团公司予以奖励,并按《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考核为不合格的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凡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将追究该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被考核的企业和负责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所属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其下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一、安全生产(消防)组织(8分)
1、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及整治工作的领导
1、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整治活动的领导,及时制订整治计划;
2、配置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人、财、物等资源,建立义务消防小组;
3、单位主、分管领导工作及职责明确;
单位未专题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的扣1分;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人、财、物、资源的扣1分;安全生产主、分管领导职责不明确的扣1分;不及时研究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不及时制订阶段性整治工作计划的扣2分。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8分)
1、明确安全工作目标,落实直接管理责任
2、制定切合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晰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3、掌握生产人员的安全行为状况,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及时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工作思路不明晰的扣1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知道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扣0.5分;安全生产直接管理履职不力的每一人扣0.5分
安全生产(消防)职责未制订的全扣;职责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有一个部门或一类人员安全生产(消防)职责不明确的扣0.5分;未全签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1分
三、安全防护(10分)
1、安全生产(消防)硬件保障
2、所有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环保等“三同时”制度,手续合法;
生产设备装备安全性未能达到要求的,每台套扣0.5-1分。
未按标准配置并不会正确使用的及未按要求检测检验的,每一处扣0.2-0.5分
四、安全生产制度(8分)
1、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2、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对照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完成基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健全制度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缺少一项扣0.5-2分;不完善的每一项扣0.2-0.5分
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汇编,做到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每缺少一个工种或岗位的扣0.5-1分;内容不完善的每一项扣0.2-0.5分
五、岗位安全行为评估(6分)
1、安全行为评估。对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行为评估,制订整改措施。未组织安全管理行为评估的全扣;评估不规范、无效果的,扣0.2-0.5分
2、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评估
对每一名职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评估,确定等级。未有效开展行为评估的全扣;评估不规范的每一人次扣0.2分
重点人员未排摸的全扣;对未落实有效整改措施的每一人次扣1分。未建立作业行为动态评估档案的扣1分;不完善的扣0.5分
对作业人员劳动能力评估及对特种作业人员未定期体检的扣1分;对不适宜、有禁忌症人员未调整劳动岗位的每一人扣0.5分
六、危险源分级管控(14分)
未开展危险源辩识及风险评价的全扣;未确定监控等级的,每一处危险源扣0.2-0.5分 ,对危险源分别建档,实行动态、闭环管理;危险源建档不全,未实行动态闭环管理的扣1分;
对A、B级危险源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明确分级管控责任;对A级危险源制定目标管理方案、预案;对危险(临时)作业制定报批手续。
未制订管控措施、落实分级管控责任的,每一处扣0.5-3分;A级危险源管理方案、预案不明确的`每一处扣0.5-1分;危险(临时)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扣0.5-1分。
A级危险源实行现场标识化管理,明确重点危险源、类型、危险因素、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分级检查、督查频次及责任;
未设定吸烟场所的,有一处扣0.5分,发现有一人次违反防火、动火规定的扣0.2分;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措施,设置消防防火、禁火、安全疏散标志的,有一处扣0.5分;不符合安全用电、防爆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无收工15分钟断电检查记录及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记录的扣1分;
七、隐患整治纠错(10分)
1、按照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上报
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每少一次扣0.5分;隐患排查不规范的扣0.5-1分
隐患档案不健全、跟踪不到位的,每一处扣0.2-0.5分;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不力的,每一处扣1-2分
八、现场“7S”管理(8分)
1、生产现场实行“7S”标准化管理
落实生产现场 “7S”标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管理和安全消防标准化;照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消防)要求;通风降温达标;安全通道畅通;
按照“7S”标准化管理要求,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2-0.5分;生产现场安全通道、照明、通风、降温、消防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扣0.5分
2、现场标识化管理规范
生产现场安全标志、标识醒目、规范。 生产现场安全标识不按要求设置,每一处扣0.2-0.5分
九、教育培训(10分)
1、全员安全意识教育
定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面100%,安全意识明显增强;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消防)教育面达不到要求的全扣
2、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制度、职责
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教育面100%,抽查合格率在95%以上。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专职安全员经专业部门培训,持证上岗;未有效组织员工安全教育轮训的,教材、备课记录、培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安全应知应会培训
员工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轮训率100%,熟悉管理范围生产工艺,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内容、危险源辩识及风险评价基本方法;未有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扣1分;安全生产应知应会不掌握的每一人扣0.2分;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培训的扣1分
4、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未有效组织“三级”教育和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的全扣;抽查安全操作规程合格率达到95%以下的全扣;抽查有一人次不合格扣0.2分
5、安全技能培训
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掌握应知应会内容;开展转、复岗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
未有效组织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的全扣;抽查员工应知应会不掌握的每一人次扣0.5分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由专业部门培训并定期审验,持证率100%;特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一人扣1分
十、安全生产应急(8分)
1、健全生产安全(消防)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的扣1分,消防义务小组未建立的扣1分
2、按要求配置应急装置,建档、定期检查维修(消防器材、安全通道、应急照明、报警等符合规定);针对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制订并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装置不完善有一处扣0.2-1分;未按照要求建档及无专人管理无定期检查维修的扣1分;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不规范的扣0.5-1分;未开展应急演练的全扣;抽查一次不合格扣0.5-1分
十一、安全检查考核(6分)
1、完善各级检查考核。建立分级检查考核小组,明确检查责任,开展有效检查,结果与责任挂钩;分级检查考核小组未建立的全扣;未开展有效检查考核的扣1-2分
2、严格事故处理。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及苗头,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事故及苗头不按要求处理的,每起扣1分。
3、安全行为考核与奖罚。对员工的安全行为、绩效与计分考核、行政奖罚等挂钩,严格考核与奖罚;对员工的安全行为与单位的奖罚制度挂钩,从严考核。
未有效开展安全行为考核与奖罚的全扣。
十二、运行评审(4分)
开展管理评审,实现持续改进。依照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管理评审,针对缺陷和问题,落实整改,实现持续改进。
未经常性开展的全扣;未开展对照检查、管理评审的,扣1-2分;对缺陷和问题整改不力的扣1-2分
篇4: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省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国务院安委会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各省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乡镇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武安〔〕17号),提高街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街、乡、镇。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全市创建安全生产优秀街乡镇工作的基础上,,全市所有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部达标,40%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达到优秀。
(一)明确职责,落实街乡镇安全监管的责任。
(二)健全制度,促进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
(三)改进方法,促进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街乡镇安全监管水平。
(五)加大投入,改善街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条件。
(六)考核内容、评分方法和考核程序
1.考核内容
考核各街乡镇当年完成《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所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的情况(具体内容见武汉市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细则)。主要内容是
(1)街乡镇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是否形成;
(2)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台账是否建立健全;
(4)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是否落实;
(5)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装备是否配备;
(6)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否形成;
(7)街乡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8)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培训情况;
(9)街乡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
(10)街乡镇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情况;
2.评分方法
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法,总分为100分。评分采用扣分办法,各项达标不扣分,未达标扣分,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另外还有加分项和否决项,具体评分方法见武汉市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3.考核程序
各街乡镇每年按照《考评细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各区安办每年对本辖区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按《考评细则》进行考核,并对考评优秀的街乡镇上报市安办。市安办对各区上报的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街乡镇每二年进行1次考核,并对考核优秀的街乡镇予以通报表彰或授奖牌。
三、考核评分等级与奖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等。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至100分为优秀;70分(含70分)以上至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创优工作纳入全市安监系统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考核为优秀的街乡镇和创建工作突出的区安办,由市安办予以表彰并授牌。对考评不合格的街乡镇和创建工作滞后,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区安办进行通报批评。对上年度考评为优秀的街乡镇经复核未达优秀标准的,撤销该单位安全生产优秀街乡镇称号。考核结果由市办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抄送各级人民政府、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创优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际行动,是促进街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效措施,是街乡镇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安办及各街乡镇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组织开展达标创优活动,成立专班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确保达标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严格落实标准。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对照《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全市创建安全生产优秀街乡镇活动考评细则》,对照标准找差距,定措施,抓整改。要重点把好街乡镇自评、区安办考核验收关,不迁就照顾,确保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经验。在全市街乡镇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创优活动,是落实《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创优工作规律,总结创优工作经验,为全面推动我市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打基础。各区安办要注重树立典型,引导带动达标创优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篇6:乡镇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规程和标准。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第五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专管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乡镇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详见考核评分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治理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改造的情况。
(五)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包括厂(矿)长、特殊工种、新职工岗位培训和全员培训)的情况。
(六)乡镇企业职工伤亡月、年度报表和半年、全年安全工作总结的上报情况(事故起数,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七)年度乡镇企业千人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八)年度乡镇企业火灾事故起数、经济损失(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九)主管乡镇煤矿的花炮行业的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增加两项内容:
年度乡镇企业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年度乡镇企业花炮事故、经济损失情况,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第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次年1月5日前乡镇企业办公室上报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0日前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5日前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25日前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通报表彰或批评;
二、进行物质奖励或罚款;
三、按农业部《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全文
1.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特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安全生产三级控制目标,对在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1.3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各风电场。
2. 表彰和奖励规定
2.1 公司每年对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的风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1.1全年没有发生由于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事故,全面实现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见签订的安全责任状);
2.1.2安反措计划制定详细、组织落实好,年度完成率95%以上;
2.1.3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现既定目标。
2.2 公司每年对达到以下条件的风电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1未发生由于本场负主要责任的设备异常及以上故障;
2.2.2未发生人身未遂及以上事故,没有受到违章处罚;
2.2.3认真组织“两会一活动”,学习内容能及时结合上级通报、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及风电场日常工作内容,台帐记录详实、规范;
2.2.4能认真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两票”合格率达100%;
2.2.5在设备治理、全面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工作中成绩突出;
2.2.6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在各项安全检查及整改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公司及上级领导好评;
2.3 公司对以下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500----5000元
2.3.1避免了群伤事故者;
2.3.2避免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者;
2.3.3避免了重大火灾事故者;
2.3.4避免了主要发配电设备损坏事故者;
2.3.5避免了误操作事故发生;
2.3.6避免了一般事故发生;
2.3.7避免了一类障碍发生;
2.3.8避免了事态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
2.3.9认真巡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个人所在风电场或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4反违章奖励
2.4.1对及时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2.2.2各级人员在任何时间,凡是主动对生产场所和与工作有关的作业场所内违章情况进行检举、制止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3. 处罚规定
3.1原则: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级公司相关安全考核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 对事故的处罚规定:
3.2.1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 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处以-5000元罚款;
(3) 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4) 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 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 .2发生生产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2) 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以1000-200元罚款;
(3) 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并给以500-2000元罚款;
(4) 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 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以人均3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3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以1000-2000元罚款;
(2) 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以500-1000元罚款;
(3) 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以300-800元罚款;
(4) 对事故单位给以2000元罚款。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300-800元。
3.3 对障碍、异常处罚的规定:
3.3.1 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 主要责任者给以500-1000元罚款;
(2) 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300-800元;
(3) 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4) 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200-500元。
3.3.2 发生二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考核300-500元;
(2)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100-3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4)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100-200元。
3.3.3发生异常对风电场考核200元/次。
3.3.4对重复故障(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的考核
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按上述规定再增加30%-50%的罚款,2月内连续发生或同一设备连续第二次发生,不管原因是否一致,执行加倍处罚。
3.3.5 对上述故障的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 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4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人身未遂,对各部门及各级有关责任者处罚依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
3.5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3.5.1现场发生人员习惯性违章的给予50元罚款;
3.5.2 凡第二次违章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 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 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5.3当月连续发生3人次以上违章现象,风电场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反省并公布,并给以500元罚款。
3.6 凡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均定性为误操作。对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3.6.1误操作造成一类障碍的,除按照一般设备事故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5天的安全教育。
3.6.2误操作造成二类障碍事故,除按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3天的安全教育。
3.6.3因误操作造成异常发生,除按照二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2天的安全教育。
3.6.4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虽未造成后果但实际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3.7 原因不明事件的处理
对于故障原因暂未查明的事件,对责任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况重新处罚;
3.8 其它处罚
3.8.1 应执行两票而未执行或与工作内容不符,每发现一例,考核责任人100元。
3.8.2 发生设备故障及人身不安全现象后,不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汇报或故意隐瞒事故,按故障定性加倍处罚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样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3.8.3 违反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根据情况给予50-100元处罚。具体如下:
(1) 两票抽检每发现一张错票,对两票上所有相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处罚;
(2) 月度计划、隐患治理、缺陷处理、安全通报限期整改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无故不能按期完成者;
(3) 对应执行而未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或执行不认真者;
(4) 未按规定按时进行可靠性数据、日报表等数据统计的;
(5) 未能按时上报事故、障碍、异常原始表报者,每推迟一天进行按上述考核;
(6)各类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会议。
(7)禁烟区吸烟者,在禁烟区发现烟头,每发现一例考核部门100元,考核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100元。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4.1 设备、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缩短处理时间,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备用的。
4.2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3 在事故调查中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能客观全面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
5. 奖惩特别说明
5.1 对同时违反“风电场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者原有基础加倍处罚
5.2 外来施工队伍,在生产现场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对工程所属风场(带票风场)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对应处罚;对施工单位依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处罚。
5.3对发生的其他不安全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5.4 本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风场及安全生产部成员及时发聩给安委办,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5.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奖惩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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