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3-08-09 08:20:0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共6篇)由网友“七色屋”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篇1: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为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和立项审批权限,理顺监理、设计、承包人、业主各方变更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糯扎渡前期筹建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1.1所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效益;以优化完善、经济合理、工程安全为前提,变更前要有详实的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

1.2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因设计方案修改或细化引起的合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项目变化和其他合同变更。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新增工程等。

1.3由于变更出现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其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划分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补偿费用三类: 合同内新增工程是指在招标工程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因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 合同外新增工程是指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外,由发包人采用委托施工或指定分包方式而追加给承包人的工程项目。 补偿费用是指承包人承受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额外支付或索赔的工程(或费用)项目。

此外,还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不能列为合同新增工程或索赔补偿项目。

1.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可列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并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5严格审批制度,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变更,不充许施工和结算。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受此限,但承包单位和监理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 变更的内容及依据

2.1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范围的变更,但下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如:增加或减少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合同清单工程量;省略工程(但被省略的工作不能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等。

2.2变更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附件;(2)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3)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通知、会议纪要、文函、图表等。

第三条 变更立项审批权限

3.1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差异,若是测量和计算错误造成,不需按变更处理;监理、承包人、业主均有权提出变更,但正式变更指令均由监理工程师发布实施,即变更指令的出口在监理单位,业主提出的变更,亦由监理人发布变更指令;施工图设计变更修改,由监理审核后签发。

3.2变更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引起合同价格增加额度进行分级管理(暂定):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3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报糯扎渡水电工程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备案;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1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审定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2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审定,工程技术部(副)主任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5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审定,筹建处领导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凡是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技术部审定,筹建处领导审核后,由筹建处主任审批,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小于合同额5%或小于500万元的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报澜沧江公司备案。

合同内新增工程单项估价大于合同额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由筹建处上报澜沧江公司审批立项。

3.3合同外新增工程:单项工程估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及施工招标(或委托施工);单项工程估价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报澜沧江公司立项审批及招标工作。

3.4重大技术方案调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监理和筹建处做相关基础性工作并提出初拟方案报公司,由公司征集设计意见、组织技术咨询并审查批示。

第四条 变更立项处理流程

4.1参建各方提出变更的处理原则

4.1.1设计方提出的变更指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及现场设计通知单等与招标设计内容不同引起的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或设计修改通知单)经监理审核、签发至承包单位执行。

4.1.2监理指示的变更包括监理人自己提出的变更、根据业主决定和意见的变更,以及经核准的'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业主明示的变更包括根据工程需要做出变更决定和向监理提出变更意见由监理完成变更内容两种:业主的变更决定,监理人应按业主的决定内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未超过审批权限的不需报送审批,但筹建处工程技术、计划部门参与变更指令签发前的会签;业主的变更意见由监理人完成变更内容并签发变更令,若意见不宜采纳,应及时与业主方沟通,并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业主的变更决定和意见以书面文件为准。

监理人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工程需要直接发布变更指令,同时报筹建处核备。

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其主要内容:a)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b)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c) 变更对原合同价格的影响分析;d)变更工程量估算;e) 变更项目组织实施方案;f)其他辅助资料及附件。

4.2变更确认

4.2.1设计提出变更的确认

设计变更文件,涉及合同清单外的变更细目,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不需要再进行变更项目的审批。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总价费用项目的变更也要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实施,但不调整合同价格。

4.2.2监理指示变更的确认

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修改变更,由监理人审核签发执行,其他变更均以监理变更指令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执行。

监理人在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之前,需要对变更的具体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合理、经济的原则迅速决策,还应预先估计变更所带来的影响。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报告,监理人应从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造价变化等方面严格审查,明确提出变更处理意见。筹建处将不定期或随机对监理签发的变更进行抽查,若发现变更指令有悖合同内容,或不符合工程实际,业主有权责令停止变更实施和费用支付,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

4.3变更确认文件

确认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包括监理人签发的设计图纸、设计通知单、监理人的变更指令、对承包人变更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现场工程签证单五类。

监理人的现场工程签证单主要用于1万元以内的现场零星变更项目,以及非乙方的合同责任和风险的现场额外投入,现场签证单的签证必须从严控制。估算价格超过1万元的现场签证,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现场签证单的格式由监理负责制定。

4.4 变更处理程序

4.4.1设计变更立项处理流程

因前期工程存在现场设计需进一步明确设计方案、对设计进行修改、优化或调整改等,为确保及时规范地提供施工依据,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现场设计变更立项作如下规定:

4.4.1.1设计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根据金额及重要性分两类:以施工图纸为主,产生的设计变更;以设计通知单为主产生的设计变更。

4.4.1.2施工图纸类变更的立项

由监理人组织图纸核审(会审),对照合同清单(招标图纸)建立新增清单,由监理人主持施工图技术交底,编拟施工图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由工程技术部审核后发放。设计变更立项流程及表格见附件。

篇2: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论文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论文

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一般包含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两大类。设计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洽商单两种。工程签证,是指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需要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于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如由于施工条件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时间较长,难以确定其造价。因此,施工管理人员应将其摆在重要位置上,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建设单位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正确确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投资的依据。

工程变更的原因划分

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的工程量,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

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恶劣的天气、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

建设单位要求对某些工作加速施工或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某些工作工期延误,需加速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施工顺序的改变与调整。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相关工作施工技术方案的改变;监理工程师指令改变某些工作施工技术方案;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技术方案的改变。

由于施工技术的发展,施工工艺改进产生变更,投标时采用的'施工工艺、技术、材料等可采用新型节约对应工艺代替。

工程变更内容、结果、范围、原因不同,存在控制要求也不同,同时工程变更是进度滞后、投资超标、质量低劣的根源之一。作为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应将“最小变更控制”作为工程管理日常工作的奋斗目标,在施工过程中加以控制,同时以此为目标,制定相应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管理措施,工程变更管理流程等,其最终目的,都是期望将工程变更对建设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的影响减到最低。

工程变更的相关方

理论上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都有可能提出工程变更,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但实际工程施工阶段的绝大部分工程变更都是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很少提出工程变更,并且都要涉及增加投资、延长工期

通常人们将工程变更描述为“设计变更”,但不是说只有设计方能提出工程变更,之所以称谓“设计变更”,是因为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在技术上、实际中都需要设计单位进行确认,也只有设计进行了确认,各方特别是施工方才能合理的提出增加费用,延长工期。

工程变更的程序

工程变更控制的管理,应该遵循“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原则,对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变更的相关责任方进行必要的界定。

同时,对工程变更的目标进行确认,对工程变更的技术性进行论证,对工程变更的方式进行优化,工程变更的费用进行权衡,对工程变更的工期影响进行评估,对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所以对工程建设相关各方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内容、必要性、费用变化、工期影响、工程风险进行全面的论证;报建设单位进行审批,进行费用、工期、风险的最终核算,下发设计变更单,按变更单施工。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工程变更提出方的目的,往往提出工程变更的主体不同,其对工程变更所要达到目标是不同的,如设计单位是以相关规范及条文为变更底线进行基础性把关,但现在设计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满足各种规范条例的前提下,做出非常保守的变更,相应地也增大了费用。而施工单位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往往是会无中生有,夸大事实,其最终目标是为了修改合同价格,增加工程费用。

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代表及监理程师,应充分考虑到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价值性。

工程变更与造价

工程变更与费用有着紧密的关系,有工程变更就必然有工程费用变化。而工程费用的变化一般是工程量、工程单价或者工程计费项目发生了变化,或者三者同时发生了变化。因此,若工程变更控制不好,必然会加大工程的费用投入,当这种投入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起索赔或工程价格的变动,使工程费用超支,工程投资变化较大,超出预算。

结语

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工程变更产生的形式及表现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所以很多工程变更提出后无参照依据,造成工程变更费用胡乱制订,引起工程建设各方无法统一意见,形成不必要的矛盾。

工程管理各方应分别工程变更的种类,制订不同的变更处理程序,采用合适的控制方法,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加强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变更管理的第一方,一个知识全面、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很好的控制工程变更,可以将工程变更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解决好,将工程费用控制到最低。

为了更好控制工程变更,应建立专业管理组织及一整套完善的管理系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现场都应有自己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专人专职,完善各自的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现场监管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完善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定义、定价标准提高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最终实现工程顺利推进与投资控制相结合,真正体现项目管理水平。

篇3:公路造价工程师技术交流: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岗油气田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搞好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合理控制投资,顺利完成建设任务,遵照省、县及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变更、完善设计的范围和理由

第二条:按照设计图表提供的资料,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经现场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l、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需修改、完善设计的。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合。

4、有更好的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利于环保、水保、改善施工及使用条件。

5、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处理。

6、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章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第三条:下列重大变更设计由指挥部审查,报省交通厅审批。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止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特大桥及大中桥位置、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和数量增减。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

4、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含1公里)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0.1公里以上(含0.1公里)。

5、以上四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6、变更设计累计增加金额突破批准和设计总概算,或批准的施工预算总额,或确定的总投资控制金额。

第四条:下列较大变更设计由分指挥部提出审查意见,由指挥部审批报交通厅核备。

l、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下,局部路线走向变化0.1公里以下。

2、大、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或2米以上的涵洞道数的调整和增减,或桥型、孔径等的改变;特殊设计的防护工程及调治构造物的结构或位置的改变。

4、挖方路基路槽30cm以下换填,交通工程。

5、以上四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五条:下列一般变更设计由监理组提出审查意见,报指挥部审批。

l、改移道路连续1公里以下的路线平、纵调整;

2、个别和局部路段路面基层的调整;

3、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小桥桥位、桥型、跨径和结构的改变,排水工程位置、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

备考资料

4、涵洞道数的增减、结构型式的改变。

5.防护工程位置基础的改变。

6、软土路基浅层处理的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7、检桩无破损检验,进桩的荷载试验的确定。

8、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下。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方现场会审并同意。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应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属设计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修改设计图;属于地质情况、地理环境等诸方面因素产生的变更设计,应认真作出技术经济比较,由承包方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三份,一并逐级送审;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四方现场会签确定变更方案可行的,应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控下可先动工,但变更设计资料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后,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监控下可先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员以现场会审的形式审定,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审定,都必须充分论证,符合变更要求,变更(完善)设计资料图表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变更设计的报批,必须严肃认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变更完善设计审批时限:监理组在收到工程变更资料后4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工程组收到工程变更资料后4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设计代表在收到工程变更资料5天内进行批复报指挥部;指挥部在收到工程变更资料后14天内应进行批复或转报,特殊原因例外。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申报要求

第十条: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及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或预算)及控制投资,不延长竣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真正符合优化,完善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变更设计应以优化。完善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十二条: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事前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如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现场情况,所报资料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或个人签字外,全部必须采用微机处理,纸张大小统一采用A4和A3纸。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始文字。各部门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词句。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的编号按统一形式编制顺序号。例如:变更设计为“03-07”,其中03表示合同号,007表示该份变更设计的顺序号。

更多建筑类经验免费阅读下载请访问:www.shangxueba.com/store_m_706634_23236_1_1.html

篇4: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实施后,合作所开始退出律师服务历史的舞台。

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篇5: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6:6s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实施全员目标管理,保证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公正地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加强员工工作过程的控制,鞭策和激励员工。提供员工的奖励、岗位待遇及绩效系数的调整、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依据。结合绩效+6s考核细则执行

二、适用范围:

公司在职的全体员工。

三、考核依据:

以员工在被考核期间的工作表现(工作过程)与工作成果(工作结果)为依据。

四、考核原则:

1、绩效考核是为了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免,有所改进和提高

2、考核者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公开原则。考核者要向被考核者明确说明有关考核的标准、考核程序和评价方法等事宜。

(2)客观原则。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都应有事实依据,尽量避免掺入主观因素和个人感情色彩。

(3)反馈原则。考核结果要定期反馈给补考核者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改进的方向。被考核者认为有失公正的地方,有权进行必要的解释和申述。

(4)差别原则。考核不搞平均主义。对被考核者评定等级应有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最终要通过岗位待遇、岗位绩效系数的调整,以及奖金的分配得到体现。

五、执行机构

公司总经办统一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及综合协调工作。各类考核表由总经办统一印发。考核完毕,最终考核评定成绩由总经办汇总。公司各类人员的最终考核结果将记入员工档案。

六、申诉渠道

公司员工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总经理投诉箱投诉。

员工工作考核表(100分)。(省略)

6s考核细则

工作绩效的工作标准和考核细则,由各二级主管根据各岗位工种设置情况、工作性质、工作范围,按照各岗位职责和质量标准化要求来具体制定。要求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

员工6s考核表(40分)。(省略)

管理人员6s考核表(100分))。(省略)

2、工资分配计算方式。

3、建立激励机制。

根据员工和管理人员得分情况,月末相加汇总出月度考核总分和月均分,并进行排名,按优秀员工(18%)、合格员工(80%)、末位员工(2%)的比例,评选出月度“三工”。对优秀员工在给予通报表扬,上光荣榜的同时,每人嘉奖100元;对末位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50元的处罚,同时作为末位淘汰、内部待岗的后备人选;对连续三个月被评为末位员工的,内部待岗三个月,只发最低生活费。

(四)推行文明用语和规范公司文化用语。

要求所有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文明用语与人交流,进行对话。此项规定已纳入6s管理“素养”考核之中。各单位要严格考核,使广大员工首先从语言上走向文明。同时,要以公司文化规范用语来指导各项工作,成为全公司员工的行动指南和工作标准,落实到具体日常工作中去。

1、文明用语(8类):

(1)问候语

A、您好!B、早上好!C、很忙吧!D、辛苦啦!

(2)接洽语

A、欢迎光临B、请C、请坐D、请进

(3)辞别语

A、再见B、欢迎再来!

(4)致答语

A、谢谢!B、没关系C、请别介意D、很乐意为您服务

(5)致歉语

A、对不起B、请原谅

(6)祈使语

A、请问B、请指教C、劳驾D、请让让E、请帮个忙!

(7)赞美语

A、好!B、很好!C、太美了!D、对!E、是的F、干的不错

(8)祝福语

A、祝你万事如意!B、祝您成功!C、晚安!

2、公司文化规范用语:

(1)公司精神:精诚、奉献、智慧、敬业、和谐、创新

(2)公司宗旨:让您天天满意

(3)服务宗旨:服务只有起点,满意没有终点

(4)管理方针:严、实、细、高

严:严标准、严奖罚

实:讲实效、办实事

细:细分析、细谋划

高:高效率、高效益

(5)公司作风:规范、自省、协作、高效

(6)公司目标:创建一流员工队伍,提供一流优质服务,壮大物业持续发展

(7)管理理念: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管理,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奖有罚

(8)公司形象:员工优秀,服务优质,环境优美

(9)经营方略:经营管理程序化,物业产业多元化,服务管理市场化

(10)公司价值观体系:

工作观——超前想好,想好就做,做就做好

创业观——事在人为,业在人创

学习观——学习能力决定公司成长能力

生存观——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

经营观——从小而大做起,从大而强努力

人才观——竞争上岗唯才是举,择优聘任优胜劣汰

安全观——生命只有一次,让平安伴您一生

(11)管理思想——“五个四”:

倡导四个第一:把经济效益当作第一任务,把员工利益当作第一目标,把员工情绪当作第一信号,把员工满意当作第一追求

强化四个创新:理念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科学创新

发展四大基础:好的理念,好的作风,好的机制,好的行为

提高四项修养:党性修养,理论修养,道德修养,业务修养

发扬四种精神: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公仆精神

管理的14条原则

一、劳动分工原则。同时适用与技术与管理的工作分工要适度,并且越细越好。

二、权利与责任原则。权利是下达命令,强迫服从的力量,权责应对等一致。

三、纪律原则。是组织各方达成的协议规定,当遭到破坏时,要合理地惩罚。

四、统一指挥原则。组织内的每一个人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命令。

五、统一领导原则。各种活动只能有一个领导才能协调应用资源。

六、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原则。为协调两方面的利益,管理者应以身作则。

七、人员报酬原则。报酬制度可以多种多样,应结合实际使用。

八、集权与分权原则。要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适时改变分权与集权的程度。

九、等级链原则。权利线是确保统一指挥,上下传递消息的必要途径。

十、秩序原则。组织的每个要素都应该各有各位,各在其位。

十一、公平原则。对下属要亲切、友好、公正。这是组织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

十二、人员的稳定原则。把保持组织中人员的稳定作为管理者的重要职责。

十三、首创精神原则。所有部门都应允许员工创新,这是组织力量的源泉。

十四、团结精神原则。应该努力维护和巩固组织成员的团结协作和融洽的关系

绩效考核与6s管理具体实施工作步骤

绩效考核与6s管理具体实施工作步骤

一、目的

为深化品牌文化建设,提升标准化工作管理,本着与时俱进、创新管理、务实求真、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修订扩充了6S考核内容和细则,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推广。6s行为的养成,是国内外先进企业普遍采用的员工基本行为规范,是现代企业文化的结晶,其中包括整理、清洁、准时、标准、素养、安全六大要素。6S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推行,是提高职工素质,加强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提升标准化的有力保障,对于公司的创新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推行绩效考核+6S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意见与工作步骤:

二、执行机构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公司成立6s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办副总或总助任组长,人事行政部经理任副组长,并选定各部主管经理任巡查考核员,具体负责6s全方位精细管理日常监督考核工作,人事行政部文员负责各类表卡的收发、汇总、统计工作。

三、6s精细化管理的具体内容

实行全方位精细化管理,就是对每个人、每件事、每一天、每一处(简称4e)都实行精细化管理。全方位精细管理,是从4e基础做起,从管理流程源头做起,从现场管理做起的管理模式,是在“日事日毕、日清日高”的基础目标平台之上加以延展的管理模式,将把所有定额、岗位责任制等整合规范为严密的企业基础管理标准系统,做到人人有标准、事事有标准、时时有标准、处处有标准,并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

(一)建立6s精细化管理考核卡。即abc三卡:

(二)实行管理干部“走动式”管理。

按照6s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要求,公司将把主管“走动式”管理作为管理人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办法如下:

1、公司经理、总监以上主管,必须确保每周两次到相应的岗位、场所进行巡视检查,针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企业文化建设和6s管理等情况,现场检查解决实际问题,所到地点必须与岗点人员进行相互签字。

2、公司6s管理办公室(总经办或人事行政部)管理人员及二级巡查考核人员,必须每天相应对各考核对象进行一次巡查,并进行双方签字;经理巡查月不得少于15次;总监、副总月巡查不得少于10次。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当即责成整改处理。6s管理办公室考核人员要及时按照<管理人员巡查问题通知整改单>内容要求,做好催办、检查、验收、签字和考核工作。

3、巡查考核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巡查的,必须提前向主要主管人员请假说明,无故不巡查者,每次罚款50元,上岗查不出问题者每次罚10元。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巡查次数,否则少一次按50元处罚。签字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绩效+6s考核办法。详见

四、工作步骤

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学习推广、推行绩效考核+6s管理模式的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组织员工学习并吃透6s管理精神。要让大家明白,推行6s管理是提升标准化作业,确保员工工资增长10%目标实现的必要途径;是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管理方略;是势在必行、大势所趋的。因此,必须运用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在全公司形成一种强烈的价值认同感和巨大的凝聚力,确保“推行”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此阶段工作年月日完成。

第二阶段:细化方案,筹备起动阶段。

要按照总体要求完成<企业管理大纲>,同时,结合各部门工作特点,迅速制订本部门<部门工作流程>、<部门管理细则>编入<企业管理大纲>,定期补充大纲内容。

根据<绩效+6s考核细则>。对各岗位、场所及所有物件的管理,全部细化分解到每个具体责任人和巡查人,并统一制作管理标签,张贴到位;所有考核表格印刷和考核人员的配备要全部准备就绪,为全面启动作好一切准备。同时,分期分批组织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军事化训练。以上工作要在年月日前全部结束。

第三阶段:全面推行,组织实施阶段。

从年月日起,在全公司全面推行绩效考核+6s管理模式。两级主管和员工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具体抓好落实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做到日事日毕、日结日清。

五、几点要求。

1、要提高推行6s精细化管理的认识。各部门要通过会议、牌板等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推行6s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目的意义,在全公司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中高层主管要率先垂范,做“推行”工作的带头人。

2、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抓好日常考核工作。管理的核心在于考核的到位。各单位在成立6s管理考核办公室时,要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精、敢抓善管的主管担任专职巡查考核员,具体负责每天的巡查考核和表卡的发放、建账工作。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本职范围内的日常考核工作,确保日结日清,考核闭合。

3、各单位在全面推行的同时,要注重总结、完善和提高;要突出“推行”重点,选树自己的“推行”典型,确保年月日前每个部门都要建成一个符合6s管理标准的“亮点”。

4、为确保“推行”工作按步骤进行,取得实质性成效,对两级主管采取抵押金考核制度,每人在月份工资账中扣交抵押金元。年月日前,按照规定时间,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标的部门主管予以对等奖励,对不达标的予以重罚。

一、随时想象成功者每天在想什么?每天在做什么?

二、复制成功者的想法和行为到自己的行动中;

三、知识加人脉,关系网才能获得成功;

四、知识占成功要素的30%,人脉占成功要素的70%;

五、不断地补充知识是获得成功的前提;

六、注意他人成功的结果并经常思考他人成功的原因;

七、所有成功者都是善于阅读者;

八、多熟悉顾客喜欢的一种知识就多一次成功的机会;

九、具备一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24小时的意识;

十、掌握的知识越多就越能与客户找到知己般共鸣的话题;

十一、平均每天阅读五本书,一年阅读2000本书籍才能成首富;

十二、成功来自于从小养成的学习习惯;

十三、世界首富开始就以最直接的人脉关系做世界最大企业的生意;

十四、推销冠军的秘决之一就是大量地逢人就派名片;

十五、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在介绍自己推销自己;

十六、每天晚上把当天交谈过的每一个人的名字和内容复习整理一遍;

十七、只要凡事认真负责,业绩就会好起来;

十八、行销业绩能否提升的关键:每天要定出必须完成的量化限额;

十九、每天完成100个陌生顾客拜访数量并且要站着打电话;

二十、每一份私下的努力都会在公众面前表现出来;

二十一、要想获得什么就看你付出的是什么;

二十二、要想超过谁就比他更努力四倍(要具体和量化);

二十三、顾客能上门约见你就成功了一半;

二十四、放松心情无为而无不为;

二十五、先为顾客考虑、顾客才为你考虑;

二十六、顾客往往购买的是推销员的服务态度;

二十七、推销自己比推销产品更重要;

二十八、只有当顾客真正喜欢你,相信你之后才会开始选择产品;

二十九、推销冠军的习惯是不只要准时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

三十、见客户前5分钟对着镜子给自己一番夸奖;

三十一、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言行一致给他人信心的保证;

三十二、背对客户时,也要100%地对客户尊敬;

三十三、成功行销就是永不放弃,放弃者不可能成功;

三十四、顾客不只买产品更买你的服务精神和服务态度;

三十五、顾客反对意见太多只代表他不相信你不喜欢你;

三十六、从语言速度和肢体动作上去模仿对方去配合对方;

工程审计工作方案

工程变更单范本

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论文

代建合同范本

项目结算管理制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释义

变更管理制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变更索赔策划书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共6篇)】相关文章:

初级工程管理论文2023-04-16

试论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论文2023-08-17

建设监理规范2022-09-16

建设工程施工费管理工作意见2022-11-19

建设工程变更与造价管理措施论文2023-05-25

项目经理变更管理办法及规定2022-09-20

委托代建合同书2023-08-31

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索赔论文2022-10-21

浅谈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管理的论文2023-03-19

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2024-04-16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