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领导讲话

时间:2022-10-06 07:38:5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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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领导讲话

篇1:新环保法领导讲话

同志们:

最近,国务院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温家宝强调指出: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臵。明确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今年,省人大会决定对全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大举措。这充分说明省委、省人大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说明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4月28日,省人大召开了全省环境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会主任张春贤,省人大会副主任周时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徐宪平等领导同志在会议上都作了重要讲话。为此,益阳市和我市根据电视电话会的精神,制订了相应的工作方案,请大家务必遵照执行。现在,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大力提高对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这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执法检查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既是落实环保基本国策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这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通过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为促进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物质基础。我们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省人大会也先后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法规。去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今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应当说,在环境保护方面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现在更重要的是执法,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坦率地承认,“十五”计划大多数指标都基本完成了,但环境指标没有完成,并指出“要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环境,这是最关键的,也是最难的。”当前,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环保国策意识不浓,环保法制观念不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轻长远的、整体的利益。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重视、不支持,有的甚至为执法设臵层层障碍,致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环境质量无法得到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要真正解决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入手。这次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无论从讲政治、讲法治、执政为民的高度,还是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贯彻执行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是显得非常必要。

二、理清工作思路,切实明确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主要对象、主要内容和步骤安排:

为了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市人大会主任会议认真研究并审定下发了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在具体工作中,大家一定要明确并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这次执法检查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关于“着眼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指示精神,以法律为依据,以推进工作为目的,秉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工作方法,认真检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通过检查,客观实在地评价政府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发现贯彻实施环保法律、履行环保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切实改进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环保措施,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市人大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环保局、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这次执法检查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实施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环保职责的情况;二是检查水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含镉、砷、汞等重金属及COD、氨氮等污染因子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治理情况;三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火电厂等燃煤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和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城市建筑扬尘的防治情况;四是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重点检查炼铟废渣、铬盐废渣等危险固体废物和城镇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治理情况;五是检查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以及国家要求取缔的能耗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企业停产关闭的情况;六是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规划环评和新建项目环评制度的落实情况;七是检查环保执法环境情况,重点检查环保执法是否到位、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存在有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土法政策。

(三)执法检查的步骤安排:这次执法检查要求很高,必须周密安排。为确保这次执法检查顺利进行,我们一定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上下联动,协同进行。要严格按照《沅江市人大会xx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拟定具体的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在本市范围内切实开展执法检查,并为省、地、市人大会的执法检查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发动阶段(从现在起到5月上旬)。

2、调查自查阶段(5月中旬到6月下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对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大会执法检查组办公室。市人大会执法检查组到市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收集有关情况,掌握全市环保工作方面突出的问题和重点案例。

3、重点抽查和审议阶段(6月下旬到8月下旬)。6月下旬,省人大会检查组将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重点抽查。8月中旬,市人大会主任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由主任会议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交办。

4、整改落实阶段(9月上旬到11月下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交办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向人大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强大合力

这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实施《十五规划》和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后,在全省开展的第一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也是今年省人大会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全省各级人大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好这次执法检查,促进全省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执法检查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本次执法检查由人大会组织实施。市人大会成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由×××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市人大会委员、市人大农环委的同志组成。执法检查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大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农环委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市人大农环委,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形成执法检查的工作合力。这次执法检查,牵涉面广,历时长,需要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大家一定要从事关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认真组织或配合搞好执法检查。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工作衔接与沟通、协作与配合,把这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抓紧抓好。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执法检查的整改到位。这次执法检查,着重检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在执法检查的各个环节中,必须注重抓重大违法典型事件和案件,并要进行反复调查核实,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要进行深入剖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落实,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违法典型案件的查处,要一查到底,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对人大会交办的重大问题,要认真对待,研究落实办理,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结果,并通过查办典型案件,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改进工作。

(四)讲究工作方法,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这次执法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走访人民群众、接受举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在检查过程中,要根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突出检查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注意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检查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体察实情,取得实效。同时,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检查组带回来提交市人大会主任会议统一研究处理,并由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落实。

同志们,保护环境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为指针,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这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和谐××,促进全市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篇2:新环保法领导讲话

你们好!

我曾听过这么一个故事,池塘里有一朵百合花,它每天按两倍速度生长,如果不受限制,30天内它会覆盖整个池塘,闷死水中的其它生命形式。直到第29天,人们才意识到这个危险——因为百合花已经覆盖了大半个池塘。这时你还有几天来挽救你的池塘呢?只有一天!如果池塘好比地球,生长的百合好比发生变化的自然环境,那么,作为人类的我们将走向哪里?

同苍穹共命运,我们与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形式共同生活在一个穹顶之下,热爱她、保护她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于作为拥有环境保护执法权的我们来说,更应明确自己的使命,扛起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贯彻新法 “我们”有责》。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已相当严重,从大气来看,PM2.5已成为困扰北方城市的主要元凶,据相关统计,因大气污染使冬季发生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情况明显增加。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制约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自然资源的破坏也日益严重,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形势刻不容缓。

今年是新环保法开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对于环保执法者来说这注定是充满挑战的一年,也是开始改变的一年。新《环境保护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它历时20个月,经历4次审议,打破了“三审通过”的立法常规。它从政府、企业、公民三方面入手,增加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等一系列举措。

新法赋予公权力的执法能力是前所未有的,然而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机构,需要依法调整各种关系。作为环保执法者一方面要强化使命意识和职业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坚决纠正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问题,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内部管理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严三实为标准,遵循明晰职责、权责相当的管理原则,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力度,杜绝隐性腐败,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我们同在蓝天之下,我们是保护环境的卫士,如果由于我们的疏忽没有把好关,守好岗,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加重。那么,我想我们不仅对不起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望,更对不起子孙后代。倘若有一天天空不再蔚蓝,河流不再清澈,空气不再清新,你是否会感到害怕?恶劣的自然环境带来的不会是安逸的生活,而是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我们还没有穷途末路,我们还有改正的机会,如果之前你对工作敷衍,那么,从这一刻起,请忠于职守,积极作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好人民的公仆,大自然的卫兵。

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积极贯彻新法,承担起职业赋予我们的责任,齐心协力保护环境。我们头顶的天空会因我们的努力而变得更加湛蓝透亮、山会更加郁郁葱葱、河流会变得更加清澈见底,森林会鸟兽成群,大自然母亲会变得更温和、美丽,给予我们更多的恩惠。

谢谢大家!

篇3:新环保法领导讲话

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馼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xx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会委员沈春耀说,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目前这个阶段,应该说,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信春鹰说,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处罚制度,这是一记重拳。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新职责——

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王刚说,新修改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xx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 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篇4:新环保法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停业、关闭。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的环境权。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还是写进了法律,这也是原环保法没有的新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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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新环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6:新环保法公开信

新环保法公开信

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即将于201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对各级政府、各有关政府部门、各排污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前夕,我厅拟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厂长(经理)朋友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阅读一下这部新环保法并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更希望一些还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排污单位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涉及排污单位比以往更加严格的新规定主要有如下几条:

一是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五是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各位厂长(经理)朋友们,我们共同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保护好这片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雾霾问题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业和职工成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和河南环保事业发展的促进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篇7:新环保法论文

新环保法论文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仅有经济手段,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多种举措,将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威武有力。

为配合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国家环境保护部抓紧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首批4个暂行办法中,除了备受关注的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外,还包括对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产及停产措施。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不再局限于经济手段,更有震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将使“环保之剑”更加锋利。

按日连罚  上不封顶 环境违法企业必需付出惨重代价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法不责众必须从源头得到根治。20xx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却因当时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最终相关部门对责任企业开出最大罚单仅为100万元,成为我国环保史上的一大尴尬。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让所有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接受同一把标尺的考量。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按日连续处罚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是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对环境违法的企业,就是要敢于亮剑,就是要罚得其倾家荡产。

根据《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当然,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仅仅做出经济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这样的行为,除采取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外,还必须采取更为果断的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抓人的抓人,该判刑的判刑。

查封扣押 制止违法 环保部门必须给违法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对于频现的重雾霾天气,《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减产、停产的企业将面临被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按照预案限产30%或50%,就会采取紧急措施和紧急手段来制止这样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一定的威慑性,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应企业的生产随之停顿,适用于较为紧急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违法行为。一般的调查、处罚程序耗时较长,对于处罚数额较大的罚单往往还要做听证。如果被处罚者再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证据损毁、污染损害扩大等问题。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这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填补了“发现行为、尚未处罚”的空当。

同时,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作为配套措施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限产停产 果断亮剑 注重经济发展与环保相协调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新环保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目的决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需要考虑并尊重企业的基本权益。如某农药企业可能有多条生产线,发现其超标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条生产线就能实现达标排放,那么就无需关停全部生产线。考虑到经济发展,程序设计要留足空间,需要有限产、停产整治、关停等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措施。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业仍然违法排污怎么办?对于一些比较恶劣的行为,比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系列情况,就可以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   据了解。《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信息公开 公平公正 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权利

新环保法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源头。在新环保法中把公众参与列入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只要确立了公众参与,其他法规条例就一定要参照执行。

环保部此次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新环保法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强制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强制公开主体”,明确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

这几项措施互为补充,基本涵盖了对于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加上之前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举措,这就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

新环保法的施行要达到公众预期,需要周密准备,政策配套必不可少。新环保法有70条,涵盖我国环境保护各个方面,因此不可能对所有细节规定明确。如果没有相应实施细则,“新环保法”就可能难以落实。新环保法既有许多直面环境现实问题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有对既往条款的修改。新条款、新内容需要与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相适应、相衔接。只有制订出台和实施一批结合实际、与新法相配套的执法规范、操作细则及标准制度,才能为新法顺利施行打下坚实基础,为新环保法装上“铁拳钢牙”。

新环保法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一环。希望装上“钢牙”的环保法真正成为破解我国环境困境的利器。

新环保法倒逼药企抓管理

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后,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终于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这是民心所向。农药企业应该怎么办?必须严格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奉公守法、执法如山。

“把人的素质摆在首位”。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才、物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人力是最活跃、最富有创造力的因素。人是唯一能动的资源要素,是第一资源。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不仅能动地支配、运用生产资料,生产预期产品创造价值,而且带来新的价值增殖,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要素,管理人重于管理物。在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发生人和人的关系,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企业发展前途命运举足轻重。提高人、完善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本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现代企业的目标之一,是现代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创新。万事人为本,一个企业,只有全面提高人的素质,才能无往而不胜。新环保法亮点很多,生态文明、保护优先,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新”理念都写入法律。如果人的素质提高了,再严的法律,也能执行到位。

“把严的管理变为常态”。 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我们常说:严是爱、松是害。面对日益加重的环保压力,企业如果不敢从严管理,放松要求,就是缺乏对员工的爱,就是对企业、对社会的害。只有我们在管理上真正严起来,切实不放松,处处都抓紧,时时都严管,才能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才能体现对员工的爱,才能记取松就是害的教训。不严就难立规矩,不严就缺乏执行力,不严就不能引起触动,不严就不能以儆效尤,不严就会常常挨打。在企业管理上,我们必须严字当头,从严管理,从严要求。严一时很容易,难就难在把严格的管理常态化。只有做到时时一个样、天天一个样、月月一个样、年年一个样、永久一个样,把严的管理变为常态,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为,才能从源头、从根本上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

“把高的品质充分展示”。没有个性,就没有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乃是一个企业组织一贯的、完整的个性的表现,反映了一个组织的形象。作为农药企业而言,我们不仅要向消费者充分展示高的产品品质,还要向社会展示我们良好的责任感,还要向社会展示优秀的企业文化。一个优秀的企业不仅会展示高品质的外延,更会展示高品质的内涵。农药行业具有原辅料品种多、毒性大、生产流程长、工艺复杂、“三废”成分复杂、治理难度大等特点,而清洁生产、“三废”联治是企业战胜污染、走出困境、摆脱制约的最佳路径。农药企业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己任,践行以环保为主的科学发展观,从带黑的GDP中勇敢走出来,向社会展示美丽化工、魅力农药新形象。

新环保法提出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方式。规定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人的素质、严的管理、高的品质是现代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必不可少的三大要素,三者相辅相成。提高人的素质,实现常态化严格管理,是实现展示高品质的前提和保障,而严格管理的常态化、高品质的形成与展示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没有高的人才素质,不可能将严的管理变为常态,也就无法展示高的品质。每一家农药企业都能做到高素质、严管理、高品质的统一,将新环保法学好、用好、落实好,农药将不再可怕,风景一定美丽。

篇8: 新环保法标语

新环保法标语

1、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更欢。

2、为了美丽家园,请从小事做起。

3、绿色深呼吸,阳光好滋味。

4、请您爱护绿色,绿是生命之源。

5、点点滴滴环保情,殷殷切切爱国心。

6、请你足下绕一绕,草儿向你笑一笑。

7、追求绿色时尚,拥抱绿色生活。

8、以植绿护绿为荣,以砍树毁林为耻。

9、小草给我一片绿,我给小草一份爱。

10、追求环保是你我的心愿,参与环保是你我的责任。

11、常留清洁在,莫让污浊流。

12、水是有限资源,点点滴滴都是情。

13、树环保之风,迎美好明天。

14、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15、绿色与生命时时相伴,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

16、赞化天地、道法自然。

17、让我们的身边充满绿色,让我们的心情飞扬。

18、跨越新时空,享受新生命。

19、保护环境系各人,美化校园靠大家。

20、万人齐参与,共建绿色生命树。

21、赏花爱花花更美,观景惜景景更幽。

22、让校园阳光普照,让绿色神圣美妙。

23、有了您的真心呵护,学校才会更加美丽。

24、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25、少一串脚印,多一份绿意。少一个脚印,多一份芳香。

26、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个个争当绿色天使。

27、绳锯木断,水滴石穿。

28、美好的校园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建设和创造。

29、你来绕一绕,我来笑一笑。

30、我是环保小卫士,保护环境,是你我的责任。

31、编织爱心,保护环境。

32、小草对您微微笑,请您把路让一让。

33、用我们的爱心,迎来校园的.一片绿。

34、爱护脚下草,莫折枝头花。把温馨带走,把真爱留下。

35、我们是幼苗,我们都需要呵护。

36、楼道整洁,当然有你一份功劳。

37、你爱花,我爱草,他爱青青小树苗。

38、同花儿一起开放,和小树一起成长。

39、保护环境,保存希望。

40、手上留情花自香,脚下留意草如茵。

41、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42、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

43、我是有生命的躯干,你是有德行的贤君。

44、鸟语花香,爱赏共享。

45、节约用水,从每一滴开始。

46、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47、学校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48、环境你不爱,美景不常在。

49、环境与生命共存,环保与健康同在。

50、我很怕羞,请别碰我。

51、花草无语,你我珍惜。

52、土壤不能再生,防止土壤污染和沙化,减少水土流失。

53、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54、为了校园更美,请勿摘花。

55、保护地球,就从美化校园开始吧。

56、美丽的校园,美丽的家,永远的美丽靠大家。

57、自然在身边,保护在心中。

58、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

59、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60、绿色草坪,无需纸花点缀。

61、全员参与改善,持续环保校园。

62、草儿绿,花儿红,美丽校园靠大家。

63、美源于心灵,美源于珍惜。

64、劝君多走几步路,莫把草坪当马路。

65、大路朝天尽情走,绿地花丛切莫过。

66、分餐不分心,文明见真心。

67、营造绿色校园,争做环保使者。

68、小草微微笑,请你绕一绕。

69、环境与人类共存,开发与保护同步。

70、花草树木对人笑,因为人类爱环保。

71、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72、提高环保意识,共建美好家园。

73、保护环境,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74、楼道整洁,当然有你一份功劳。

75、创建绿色校园,从你我做起。

76、夜晚草坪蚊虫多,过往情侣莫逗留。

77、让绿色走进家园,使生命远离污染。

78、只要真诚付出,美丽无所不在。

79、捡起片片纸,传递深深情。

80、青青小草有生命,请君足下留情。

81、树木拥有绿色,地球才有脉搏。

82、你栽一棵树,我栽一棵树,我们共同为校园添绿。

83、优良环境你我创,其中益处大家享。

84、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85、草儿青青,足下留情。

86、问坛哪得绿如许,为有大家来爱护。

87、竹径通幽处,奇木共欣赏。

88、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89、人人播撒绿色美,处处享受环绿美。

90、保护环境,从你我开始。

91、累积点滴改进,迈向完美品质。

92、小草有生命,请君足留情。

93、节约资源、能源,坚持废物分类回收,循环再生。

94、爱我长江水,还我太湖美。

95、习惯决定成绩,细节决定命运。

96、环境好,生活就好。

97、鲜花还需绿叶扶,学校更需同学护。

98、校园美如画,受益你我他。

99、见了果皮伸伸手,见了纸屑弯弯腰。

100、用心灵播撒绿色的种子,用汗水犁出绿色的家园。

篇9:新环保法政策以及全文

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 规范“按日计罚”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五种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排污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这六种行为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对于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新环保法出台之前,环保部门无权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业,只能报请地方政府批准。《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依照《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以往媒体所报道的排污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行为,都会被环保部门实施限产停产处罚。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兼中国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调查活动办公室主任成亚威对本报记者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该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否则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环保法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10:新环保法学习总结

几经反复的新环保法,终于表决通过。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

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要正式施行。我们期待第一张罚单的依法出炉,以儆效尤。当然,最好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严守法律,让环保罚单不必开出。

范文二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文/刘敏(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一处)

关于按日处罚的思考

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种按日计罚制度是体现新法“严”的特征之一,目的是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尤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实践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当被查处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办案机关不需按另一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可根据前一案件实施按日罚款的处罚。但将来在实际办案中执行按日计罚的制度可能遭遇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一、关于按日计罚的属性

从立法意图上看,新环保法引入按日计罚的目的,是彻底解决违法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执行力问题,容易引人混淆按日计罚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罚。在此讨论按日计罚的属性的意义,是为了澄清行政机关实施按日计罚的行政行为将来由《行政处罚法》规范还是由《行政强制法》规范的问题。同时回答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罚款”,还是《行政强制法》中所指的“加处罚款”的问题。如果是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按日罚款如属较大数额必须举行听证;如果是强制执行,就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纵观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按日计罚是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新环保法直接规定的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中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二是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三是拒不改正。除此之外,新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而《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那么,新环保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如不受前述限制,意味着所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可以不局限于上述三要素。这个问题需要立法解释。

三、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是否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两次罚款的处罚?否。按日连续处罚和原罚款处罚虽然都是以罚款形式出现,而且都是基于当事人具有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作出,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原罚款处罚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而按日连续处罚是针对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因此,两者的违法行为种类是完全不同的。但两者却是密切关联的: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相同的;二是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每天罚款)与原罚款数额是相等的;三是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未发生变化。

四、关于起始日期的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按日罚款“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起始日似乎非常明确。但是,在实际办案当中,责令改正与罚款处罚的日期并不一定相同。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则是行政处罚。有一些环保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立案后结案前)采取先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再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因此,责令改正先于罚款处罚。这样在同一个案件中会出现两份文书,日期也有先后。在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当事人时,之前责令改正有可能被执行,也有可能未被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条所指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指的是“同时”?这关系到前述环保部门在实际办案中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实施罚款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责令改正是在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书上同时载明,按日连续处罚的起始日期就是做出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但是,办案机关在发现并查处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时,不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就会有放任之嫌。因此,笔者主张责令改正应当在案发后尽早实施。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一部分是能够立即执行的,比如停止偷排;而一部分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比如拆除偷排设施。这就涉及合理运用限期改正。笔者认为,对于那些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拆除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办案机关应当在限期时段,将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五、关于“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认定

认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首先需要调查该行为必须满足的“三要素”,即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次是调查“三情况”,即前次罚款处罚是否执行完毕、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是否终止、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事项是否已经完成或者处于合理的进度。

责令改正,虽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是属于办案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命令,以规范性文件呈现。行政机关拟发该文件的质量,体现其办案水平。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事后对“拒不改正”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责令改正,但罚款处罚尚处于待定状态,案件未结,在办案期间被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本次处罚并不追究其改正情况。而且,计算该罚款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作出该次罚款处罚后,当事人仍未完成或者实施改正的,需要接受从被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罚款的处罚。即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其前一段期间拒不改正的,也将被追溯罚款处罚。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心得体会,学习心得

六、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

依本条规定,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从这里可以看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但是,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是指哪些行政机关呢?该由谁、并且以什么形式来确定呢?本法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属于法律授权事项,回答上述问题,就等于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

笔者认为,法律授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实施按日处罚,包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至于哪些部门,国务院可以通过列出权力清单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对该项内容法制化是最佳途径。目前环保部出台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虽然能够解决今后执法实践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但仍需通过执法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

篇11:新环保法有什么亮点

新环保法有什么亮点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停业、关闭。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的环境权。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还是写进了法律,这也是原环保法没有的新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附环保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篇12:新环保法有哪些突破

新环保法有哪些突破

新《环保法》的修订出台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更体现了我国政府“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信心,在三个领域内有重点突破:

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联防联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限额度;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履职缺位和不到位、虚报慌报瞒报污染情况、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相关亮点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停业、关闭。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的环境权。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还是写进了法律,这也是原环保法没有的新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篇13:新环保法试题及答案

新环保法试题及答案

一、正误判断题(A或者B选项中只有一项正确,请在答案中填写相应的英文字母。每题1分,共20题)

1. 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参考答案:A)

A. 对

B. 错

2. 新环保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参考答案:A)

A. 对

B. 错

3. 新环保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参考答案:B)

A.对

B.错

4.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参考答案:A)

A. 对

B. 错

5. 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参考答案:B)

A.对

B.错

6. 新环保法规定:一切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参考答案:B )

A.对

B.错

7.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参考答案:A)

A.对

B.错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参考答案:B )

A.对

B.错

9. 新环保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参考答案:A)

A.对

B.错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考答案:A)

A.对

B.错

11. 新环保法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参考答案:B)

A.对

B.错

12. 新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保护宣传日。(参考答案:B)

A.对

B.错

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参考答案:A)

A.对

B.错

14. 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公众的意见。(参考答案:B)

A.对

B.错

1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参考答案:B)

A.对

B.错

1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参考答案:B )

A.对

B.错

17.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参考答案:A)

A.对

B.错

18.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参考答案:A )

A.对

B.错

19. 新环保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参考答案:A)

A.对

B.错

20.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参考答案:A)

A.对

B.错

21.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参考答案:A)

A.对

B.错

2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参考答案:A )

A.对

B.错

2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参考答案:A)

A.对

B.错

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参考答案:A )

A.对

B.错

2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参考答案:A )

A.对

B.错

2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参考答案:A )

A.对

B.错

篇14:新领导上任讲话

新领导上任讲话

领导上任讲话很重要,讲得好,下属对你的印象就好,否则就可能给人不怎么深刻的印象,本文为大家推荐新领导上任讲话,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首先祝贺各位经过竞争演讲答辩和综合考察,我被聘任为公司的领导。我将与大家一道担负起完成董事会交给我们的任务,行使公司章程赋于我们的权力,履行管理职责。

我已经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是的,集团公司的几千名职工的希望寄托在我们的身上,几千名股东的希望寄托在各位的身上,集团的发展寄托在各位的身上。在我们感到荣幸而奋发努力的同时,也应感到责任之大,压力之大,实属空前。在当前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以我们的学识和能力很难说有把握承担起如此之重任。好在有团结如一,倾情实干的董、监两大会议,有积极向上唯公司事业是举的令他人羡慕的职工群体素质。这些足以使我们有变压力为动力,与全体职工共同努力再创辉煌的胆量和豪情。

我们一定不要辜负全体职工对我们的期望,不要忘记我们在演讲答辩过程中的承诺,把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优秀超群的经营能力,严以律已待人的模范品德,实施人性化管理和广纳人才,使集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做到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表率,与职工同舟共济,谨慎行使公司章程赋于我们的权力,保证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认真执着,为公司发展,为职工创造工作机会、提供生活保障、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而倾其力、尽其能,争取把公司建成国际知名企业。

在这里也要对大家提出要求:

公司对董、监两大会议成员和高级管理成员的要求,同样实用于各厂级领导,那就是各位在任职期间,只能在公司内投资,不能在其他经营实体投资,不能在其他经营实体从业,更不能在与公司有竞争或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或投资。否则,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持有公司的股份全额按公司统一定价转让给公司,其风险金全部没收。

我们的任职是以完成**年公司生产经营目标为先决条件,必须千方百计,全力以赴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的目标。不论什么原因凡三个月完不成计划的都要予以解职,对属于故意行为,将随时予以解职,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年是我们公司十年一遇的大好机遇,我们必须好好把握这一机遇,把机遇变成现实。同时**年是公司全面提升管理的一年,各位公司领导和各厂都要把学习和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并且必须做好。

为了全面完成**年的经营目标,我们必须注重方针目标的展开,注重过程管理,每月都要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按照上级考核下级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在公司内部全面实施绩效考核,并要制度化,规范化,并以此作为晋级和任职的依据。

首先感谢省委对我的充分信任,也感谢张部长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亲自送我来东亭上任。这显示了上级领导对东亭人民的高度重视,对东亭未来发展的高度期待,这是东亭人民的荣幸,也是我本人的光荣! 我坦率地告诉大家,接到要来东亭工作的消息,我就非常激动。我十分荣幸能够再次来到东亭工作,我和东亭有缘。

前,我就来到东亭,在下面的桃园县做县委副书记。是东亭这个地方给了我锻炼的机会,是淳朴善良的东亭老百姓,让我体会到这片土地的可爱! 和其它市相比,如今东亭落后了,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我们是全省人口最多的市,也是工业产值最少的市。

我们没有自己的支柱产业,我们的财政是吃饭财政,我们的城市规模太小,最大的临河区只有区区十几万人,第三产业也发展不起来。

我们面临许多棘手的问题,农民增收难,城市人口就业难,干部队伍人心不稳,不客气地说,还存在着严重的官僚的主义和腐朽现象。这是现实,我们无法回避。

要把东亭的事情办好,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有很多困难。但对我们共产党的干部来讲,困难从来吓不倒我们,要不然要我们这些人做什么? 命运既然给了我们为人民做事的机会,就要无怨无悔!看到困难的同时,我们一定要看到希望。

我们有900多万人民,我们是全省最大的粮食基地,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自己的资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

我相信,只要大家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有省委、政府的正确领导,有900万人民的鼎力支持,市委、市政府一班人一定会带领大家,迅速扭转东亭当前的不利局面,走上稳定快速发展的轨道,加快缩小和先进地区的差距。

我相信我们有能力做到,我们一定会做到。 至于我自己,我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我当前最主要的事就是迅速了解市情民意,带领大家制定东亭发展的战略目标,制定东亭政坛的游戏规则,大力选拔人才,把合适的人才放到合适的位置上,为他们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跑官的不要找我,要官的离我远点。官是干什么的?是干事的。你会干事,能干成事,你不找我,我还要找你。

我希望大家今后要把精力用到点子上,万事靠人,但我们需要的是能干事、会干事、能够干成事的人。我相信,只要我们制定出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一个人才辈出的局面就会在东亭形成,东亭的局面就会一天比一天好。

篇15:新领导上任讲话简短

尊敬各的位领导、同志们:

组织任命我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在此,我郑重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讲政治、强素质,努力做一个热爱学习的人。面对新形势、新岗位、新任务,我将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信念、一种追求,作为提高政治素质、净化思想境界、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虚心向领导学、向书本学、向同志们学、向实践学。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胜任工作的能力,努力做一名靠得住、能干事、干成事,人民满意的“服务员”。

二、讲实干、求创新,努力做一个勤奋敬业的人。我将全身心践行发展第一要务,以奋发向上的工作状态、只争朝夕的进取精神,积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抓好发展改革、监察、人事劳动保障、农牧林业、水务、扶贫开发、信访、督察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承上启下、协调服务的参谋助手作用,超前思考,着重细节,多为领导分忧,多想大事,办好小事,全力搞好对市领导、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服务,努力做到参到点子上、谋在关键处,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吃苦耐劳,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三、讲团结、顾大局,努力做一个和谐共事的人。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服从指挥,和谐共事。分内的事主动承担,分外的事积极配合。工作中优点互相学习,经验互相借鉴,问题互相提醒,以工作为重,以事业为重,切实做到思想合心、工作合力、行动合拍、成绩合出,努力做团结奋进的模范、和谐共事的模范、促进发展的模范。

四、讲勤政、重廉洁,努力做一个干净干事的人。视清廉如生命,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日常小事做起,讲党性、重品行,讲人格、重德性,高调做事,低调做人。不以权谋私,不贪图享受,不奢侈浪费,严于律己,勤政廉洁,努力做一个群众满意、同事敬佩、亲属子女为荣、回顾人生无愧的人。

总之,我将竭尽全力把自己的职责履行好,把组织和领导交给的工作完成好,为中卫的发展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力量。

请各位领导、同志和广大群众在今后工作中检验我的言行!

谢谢大家!

篇16:新领导上任讲话简短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被市委任命为市委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首先,我衷心地感谢组织和各位领导多年来对我的教育和培养,感谢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我的关心和支持。我将更加珍惜组织对我的信赖,更加珍惜组织赋予我的使命,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力争做到以下四点:

一、加强学习,注重修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我将继续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政治素质、升华思想境界、增强工作能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尽快转换角色,适应工作,不断提高自身政策理论水平。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不断强化学习的时间和效果,拓展学习的层次和领域,坚持做到学以修身、学以立德、学以致用,不断提高驾驭工作、应对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勤奋敬业,恪尽职守,强力抓好工作落实

从县委到市委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更多的价值内涵是责任、是使命、是服务、是奉献。在新的岗位上,我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法,拓展工作领域,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奋力拼搏。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奋发进取的精神,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作风,保持共产党人的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着力形成工作合力团结是提高执政能力的基础,是讲政治、讲大局的首要体现,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工作中,我将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增强党性修养,自觉接受领导,努力做到在大局上讲“核心”、在班子中讲“同心”、在工作中讲“中心”,切实做到思想同心、工作同拍、行动同步;力求在相互学习中共同提高,在合作共事中加深了解,在相互支持中增进团结,在团结协作中开拓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干事创业的工作环境。

四、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全力塑造清廉从政的良好形象

清正廉明是领导干部的为政之基、立身之本。在新的岗位上,我将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努力陶冶道德情操,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微、慎独,在任何情况下,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牢固树立勤政廉洁、求真务实的领导干部良好形象,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以上承诺,敬请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我进行监督。

谢谢大家!

篇17:新领导就职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组织决定我担任市委、海原县委书记,这是对我的高度信任,也是对我工作能力的重要检验。一地政权,一域发展,一方稳定,责任重于泰山,不能有丝毫懈怠。今后,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将继续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全力以赴加快海原发展。在此,我郑重表态:

一、坚持抓学习、提素质,做学习实践的带头人。

继续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信念、一种追求,刻苦学习、勤奋学习。重点学习十七大以来党的方针政策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危机形势,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把学习科学理论与具体实际联系起来,与做好工作联系起来,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二、坚持抓发展、求实效,做真抓实干的带头人。

坚持维护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关心群众疾苦重于一切、解决群众困难先于一切,牢固树立“大干大发展,小干难发展,不干不发展”的理念,善于将上级政策和海原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争朝夕,加快发展,使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要进一步改进作风,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严格奖惩激励,说了算、定了干,高效率、快节奏,强力推动海原新区建设、工业招商、生态建设等各项工作,不断开创海原改革发展新局面。

三、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做团结务实的带头人。

切实增强全局观念,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平时多沟通,遇事多协商,做到作风民主,公道正派,诚实守信,与人为善,努力形成一种思想上互相学习、组织上互相监督、作风上互相促进、工作上互相支持、感情上互相尊重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一种身体累、精神不累的工作环境,把人心凝聚到干事创业上来。

四、坚持抓廉政、促政风,做勤政廉洁的带头人。

始终把权力看成是一种责任,把职位当岗位,把名利视为身外之物,坚持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讲人格,以自重铸就品德,以自醒管好小节,以自警慎言慎行,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经得起考验,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同时,管好部门、家庭和身边工作人员,不给组织添乱,永葆共产党人本色。

以上承诺,真诚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监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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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新领导就职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承蒙组织关怀、代表信任,我荣幸地当选为xx市人民政府市长。我深知这一张张选票的份量,因为它寄托着各位代表的信任与支持,也凝聚着全市760万人民的期盼和重托。在这庄严时刻,请允许我向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市人民表示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xx,顾名思义,就是上乘富饶的地方。虽然我来xx工作只有短短70天时间,但我已深深感受到:xx的文化灿烂辉煌,xx的区位得天独厚,xx的高铁四通八达,xx的生态全国一流,xx的人民勤劳朴实,xx的干部奋勇争先。我为自己有机会来xx工作,能见证和参与xx的快速崛起,倍感荣幸与自豪!

从今天开始,我正式接过xx市长的“接力棒”。这里,我向全市人民郑重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和政府班子成员一道,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强化中心意识,加快发展步伐,着力打造“实力xx”。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一切都没道理。作为市长,推动发展是我最大的任务。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中心意识,做大经济总量,提升发展质量,努力使xx经济在全省占据应有的份额;我们将抓紧推进三清山机场、上万高速公路、xx火力发电厂、城市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发展基础;我们将把主攻工业作为大方向,继续壮大光伏、光学、汽车、有色金属等产业集群;我们将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我们将切实加快旅游业发展,把x的旅游推向全国、走向世界;我们将积极落实“互联网+”战略,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努力实现“弯道超车”;我们将以高铁经济试验区为龙头,以中心城区为依托,以“1+5”信江河谷城镇群为重点,全面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我们将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振兴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断缩小与沿海发达地区的“政策落差”;我们将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积极打造全省对外开放合作高地;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县域经济竞相发展;我们将积极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竞相迸发。

二是瞄准小康目标,改善民生事业,着力打造“幸福xx”。悠悠万事,民生为大。作为市长,我的“中国梦”、我的“xx梦”,就是全市人民都能过上幸福生活。为此,我们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我们将扎实推进投融资平台改革,通过市场化手段筹集发展资金,腾出更多的财力用于民生事业;我们将认真实施各项民生工程,加快编织社会保障“安全网”;我们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让各位家长不再为子女读书而犯愁;我们将切实抓好市人民医院改扩建等重大项目,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们将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重点帮扶xx50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我们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我们将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努力使xx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优。

三是约束公权行使,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打造“法治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来源于法律授权。作为市长,我会把依法行政作为一条时刻遵守的工作准则。为此,我们将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会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高度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不断强化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我们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推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我们将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力求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我们将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执法责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我们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让公共资金和权力在“探照灯”和“摄像头”下运行。

四是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廉洁奉公,着力打造“廉洁政府”。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没有一支好的干部队伍,是做不了事、做不成事的。作为市长,我一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认真真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干好事业。为此,我们将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大力弘扬__精神,不断提升全市政府系统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我们将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中纪委“六项禁令”,持续推进政风行风转变;我们将坚持一切从xx实际出发,多下基层,多接地气,多搞服务,多解决实际问题,集中更多的精力抓好工作落实;我们将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从严约束自己,从严管理政府工作人员,从严查处各种腐败行为。

各位代表、同志们!改革已是深水区,发展已入关键期。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肯定还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但我坚信,有省委、省政府的关怀和支持,有以俊卿书记为班长的市委的坚强领导,有历届政府班子打下的良好基础,有市四套班子的精诚合作,有全市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xx“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步伐一定会迈得更加坚实,xx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谢谢大家!

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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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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